Contract
霸菱國際傘子基金
基金章程
2023 年 9 月 1 日
霸菱國際傘子基金
香港說明文件
2023 年 9 月
目錄
頁數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16
致香港投資者的資料
重要事項 - 閣下如對本文件或隨附的任何文件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獨立專業財務顧問。
本香港說明文件(「香港說明文件」)補充霸菱國際傘子基金(「單位信託基金」)日期為2023年9月1日的基金章程(經不時補充)(「基金章程」)並應與基金章程一併閱讀。除非本香港說明文件另有指明,否則基金章程中界定的詞彙於本香港說明文件中具有相同涵義,文義另有所指則作別論。
基金經理願對基金章程、香港說明文件及相關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覽(「產品資料概覽」)所載資料負責。據基金經理(作出一切合理審慎步驟查證後)所深知及確信,基金章程、本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覽所載資料與事實相符,且並無遺漏任何可能影響有關資料含義的事宜。基金經理願就此承擔責任。
霸菱國際傘子基金乃根據由Baring International Fund Managers (Ireland) Limited作為基金經理及Northern Trust Fiduciary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作為保管人之間訂定的日期為1990年11月22日的信託契據(經日期為2016年3月30日的信託契據修訂及重申(可能會不時作出補充))成立。
霸菱國際傘子基金及下文標題為「於香港提供的基金」一節所載的基金已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並可於香港向公眾銷售。證監會的認可並非對某計劃的推薦或認許,亦非對某計劃的商業利益或其表現作出保證,更不意指該計劃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該計劃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任何類別投資者。
於香港提供的基金
警告:就基金章程所載基金而言,只有下列基金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因此可向香港公眾發售:
• 霸菱大東協基金
• 霸菱亞洲增長基金
• 霸菱澳洲基金
• 霸菱歐洲基金
• 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 霸菱環球債券基金
• 霸菱環球均衡基金
• 霸菱東歐基金
• 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
• 霸菱環球領先基金
• 霸菱環球資源基金
• 霸菱拉丁美洲基金
基金章程為全球發售文件,因此亦提及以下由基金經理所管理但未獲證監會認可的基金:
• Barings Global Technology Equity Fund
• Barings China A-Share Fund
• Barings Europe Select Fund
• Barings German Growth Fund
• Barings Global Dividend Champions Fund
• Barings Global Equity Allocation Fund
基金章程亦提及以下由基金經理所管理但未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
• Barings Component Funds
• Barings Global Investment Funds plc
不得向香港公眾發售上述未經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
證監會僅認可就向香港公眾發售上述證監會認可基金刊發的基金章程。中介機構應注意此限制。重要資料
在香港,基金章程及本香港說明文件必須與單位信託基金當時的最近出版年報之副本及最近半年度報告
(如在上述年報出版後出版)之副本一併派發,方獲認可。在作出投資前,閣下必須接獲並閱讀產品資料概覽。
單位信託基金的單位僅根據基金章程、相關補充文件、本香港說明文件、相關產品資料概覽、單位信託基金的最近期年度報告及(如其後刊發)半年度報告所載資料發售。送交基金章程或相關補充文件或本香港說明文件或發行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並非意味單位信託基金的事務自各文件日期以來並無任何變動,亦非意味當中所載資料於相關文件日期後的任何時間屬正確。
網站 xxx.xxxxxxx.xxx 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及本香港說明文件及基金章程所載的其他網站(如有)未經證監會審閱,並可能載有與於香港未獲認可的基金有關的資料以及並非以香港投資者為目標的資料。
釋義
「香港營業日」 在香港的銀行開門正常營業的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惟因懸掛 8
號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導致香港銀行在任何一日的營業時間縮短,則該日並非香港營業日,除非基金經理及保管人另有決定則作別論,或保管人及基金經理可能釐定的該等其他日子;
「香港代表」 霸菱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香港代表
基金經理已委任霸菱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為香港代表,在香港代表基金經理處理單位信託基金相關一般事務。作為香港代表職責之一,香港代表可接收香港及鄰近地區有意投資者的單位申請,並處理單位持有人的贖回及/或轉換要求及其他查詢。香港代表就單位信託基金所收費用將由基金經理承擔。
投資者如有任何關於單位信託基金的投訴或查詢,可聯絡香港代表。有關投訴或查詢將會由香港代表直接處理或轉交基金經理/有關人士進一步處理,視乎該等投訴或查詢涉及的事宜而定。香港代表將盡力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回覆及解答投資者的投訴及查詢。香港代表的聯絡詳情載於下文標題為「其他資料」一節。
投資經理
投資經理在獲得中央銀行及證監會批准下可以將有關投資管理責任分授予其他實體,包括集團公司(目前,集團公司指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霸菱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Barings LLC、Barings Japan Limited 及 Barings Singapore Pte. Ltd.)。將需就以下各項事先向證監會尋求批准︰(i)向上文載列的 集團公司內的實體作出任何責任分授;(ii)上述受委人名單的任何變更;或(iii)受委人(不屬集團公司)的任 何委任或撤職。惟除在向上文載列的集團公司內的實體作出責任分授的情況下,則將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一 個月的事先通知。概不會就向上文載列的集團公司內的實體作出的任何責任分授向單位持有人發給任何事 先通知,然而,與該等責任分授有關的詳情將在基金的年度及半年度賬目內披露,而最新的受委人名單亦 將可免費向香港代表索取。任何由投資經理委任的副投資經理的費用及開支將由投資經理支付。任何獲委 任為基金的副投資經理之詳情將應要求提供予單位持有人,該等詳情亦會載於單位信託基金的定期報告內。
投資政策:整體政策
除非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另有明確披露,否則無意將多於其資產淨值的10%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中國A股及 B股及/或多於其資產淨值的10%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中國境內債券(包括城投債)。在基金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認可期間,在符合適用的證監會規定(如有)及向投資者提供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後,基金
可將多於其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中國A股及B股及/或將多於其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中國境內債券(包括城投債),而基金章程及香港說明文件將作相應更新。
基金目前並無運用回購協議、逆回購協議或進行借股。如基金確實建議運用該等技巧及工具,單位持有人將獲通知,而香港說明文件及基金章程亦會根據中央銀行及證監會的規定予以修訂。如基金建議日後運用該等技巧及工具,將向單位持有人發出適當通知,並尋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如有需要)。
只要基金仍獲證監會認可期間,基金經理、投資經理或代表基金或基金經理或投資經理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按相關計劃或其管理公司所徵收的任何費用或收費收取回佣,或就對任何相關計劃的投資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錢利益。
除非基金章程的相關補充文件內有關各基金的詳細資料另有載明,否則基金可按投資經理認為適合的比例投資於任何國家及由任何市場規模、任何行業或界別(視乎情況而定)的公司所發行的證券。
投資目標、政策及限制
霸菱東歐基金
本基金將尋求透過在任何時候把其總資產至少 70%投資於在獨立國家聯合體(定義見基金章程),以及其他新興歐洲國家(例子見基金章程)註冊成立或在該等國家進行其主要經濟活動的公司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例如可轉換債券及認股權證(有關認股權證僅可透過企業行動被動買入,且預期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5%),或在該等國家的證券交易所掛牌或買賣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達致其投資目標。為澄清起見,基金經理亦可投資於在獨立國家聯合體及新興歐洲國家以外的認可證券交易所或市場上市或買賣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惟發行人須位處或大部分投資位於獨立國家聯合體及新興歐洲國家。
本基金可將其少於 30%的總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以外的市場,包括已發展及前緣市場,以及投資於由政府和企業發行人所發行的定息及浮息收益工具(例如債券)及現金。
投資經理不得將本基金總資產超過 5%投資於由任何一家企業發行人所發行而評級低於標準普爾或另一國際認可評級機構的 BBB- 級或投資經理認為屬相若的信貸評級的債務證券。
霸菱環球債券基金
本基金將其少於 30%的淨資產投資於具吸收虧損特點(「LAP」)的債務工具(例如:或有可轉換債券、二級、三級資本、外部 LAC 債務工具,以及由財務機構之控股公司所發行具有 LAP 特點的若干類似債務工具),其中不多於 10%的基金資產淨值可投資於或有可轉換債券。LAP 擬把握具備以下特點的債務工具:當
(a) 財務機構瀕臨或陷入不可持續經營狀況或(b) 財務機構的資本比率降至特定水平時,可進行應急減值或應急轉換為普通股。
霸菱環球均衡基金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擬將其資產淨值約 60%配置於股票及其資產淨值約 40%配置於債務證券。然而,這僅供參考,只要投資經理認為配置符合單位持有人的利益,並經計及例如(但不限於)經濟前景、資產 類別估值、市場氣氛及資產價格趨勢等因素,則配置可能產生變化。視乎市場情況,本基金的指示性資產 配置如下:
資產類別 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指示性百分比
股票及股票相關工具 35%-75%
債務證券(不包括或有可轉換債券) 25%-65%
具吸收虧損特點的工具 0% -少於 30%
現金、現金等值及貨幣市場工具 0% -少於 30% (如下所述,在特殊情況下最高可達
100%)
另有載明外,本基金可按投資經理認為適合的比例投資於由任何市場規模、任何行業或界別或於任何市場
/地區(視乎情況而定)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以及以任何貨幣計值和結算及由任何國家發行的債務證券。
本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的最多 10%投資於次投資級別及/或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意味著證券本身及其發行人均未獲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的信貸評級的債務證券。預期本基金不會將其資 產淨值的 10%以上投資於由次投資級別的單一主權國家(包括該國家的政府、公眾或當地政府)發行及/ 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本基金將其少於 3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具 LAP 的債務工具(例如:二級、三級資本、外部 LAC 債務工具,以及由財務機構之控股公司所發行具有LAP 特點的若干類似債務工具)。
本基金可透過使用 ETF 或集體投資計劃,間接獲得商品及房地產的長倉,惟本基金對集體投資計劃(包括
ETF)的投資合共最多為其資產淨值的 10%。
本基金運用金融衍生工具作對沖及非對沖用途。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
就以下各基金而言,衍生工具風險淨額可高達其資產淨值的 50%:
• 霸菱大東協基金
• 霸菱亞洲增長基金
• 霸菱澳洲基金
• 霸菱東歐基金
• 霸菱歐洲基金
• 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 霸菱環球債券基金
• 霸菱環球均衡基金
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的定義載於證監會發出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並根據證監會發出的規定和指引(可不時予以更新)計算。在守則、證監會不時發出的手冊、守則及/或指引所容許或證監會不時容許的若干情況下,可超逾上文所載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上限。
風險考慮因素
投資者應參閱基金章程標題為「風險考慮因素」一節及以下與投資於基金有關的風險的額外資料。
儘管基金章程標題為「風險考慮因素」一節載有「以下風險考慮因素詳列與投資於單位信託基金相關的特定風險,投資者應與其專業顧問討論。以下風險考慮因素並非與投資於單位信託基金或個別基金相關的所有風險的全面概要。」的xx。據基金經理所深知及確信,於基金章程及香港說明文件日期,基金章程及香港說明文件載有可能適用於相關基金以及投資者應注意的風險說明。投資者應注意,基金因應其各自的投資政策須承受不同的風險。投資者應注意,在不斷轉變的環境下,基金可能須承受於基金章程及香港說明文件的日期時未能預計的風險。潛在投資者在投資基金前應考慮涉及的風險,以決定基金的投資是否適合彼等。
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風險
除了基金章程標題為「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風險」的風險因素下所載風險外,投資者應注意基金可投資的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未必受證監會規管。
從資本及/或總投資收入及/或未變現資本收益中作出分派
基金經理可自收入淨額及變現及未變現資本收益(扣除變現及未變現虧損)支付股息。倘若相關補充文件或本香港說明文件中有所規定,基金經理亦可自相關基金的資本及/或總投資收入支付分派,並自資本中收取
部份或所有費用及開支(這將導致基金用於支付股息的可分派收入增加)(「總收入」)。自未變現資本收益及總收入中支付分派意味著實際上從相關基金的資本中支付股息。
自相關基金的資本中支付分派及/或實際上從相關基金的資本中支付分派相當於從投資者的原有投資或自該原有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中退還或提取部份款項,並可能令相關基金的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減少。請參閱本香港說明文件標題為「分派政策」一節,以了解進一步詳情。
從資本中作出分派的稅務影響可能與分派收入不同,投資者應就此尋求獨立意見。
與抵押及/或證券化產品相關的風險
基金可投資於非常缺乏流動性及容易出現大幅價格波動的抵押及/或證券化產品。與其他債務證券相比,該等工具可能承受較大的信貸、流動性及利率風險。有關投資往往涉及延長還款及提早還款風險,以及相關資產未能履行付款義務的風險,因而可能對證券回報產生不利影響。
與城投債相關的風險
中國境內債券包括城投債,即由地方政府融資工具(「LGFV」)發行的債券。倘基金投資於城投債,該基金或須承受該等債券帶來的風險。城投債一般不獲中國內地的地方政府或政府機構擔保。如 LGFV 拖欠支付城投債的本金或利息,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及該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投資於具有吸收虧損特點 (LAP)的債務工具附帶的風險
與傳統債務工具相比,具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須承受較大風險,因為該等工具一般須承受在發生若干觸發事件(例如發行人瀕臨或陷入不可持續經營狀況或發行人的資本比率下降至特定水平)時被減值或轉換為普通股的風險,而有關觸發事件很可能不在發行人的控制範圍內。該等觸發事件複雜且難以預測,並可能導致有關工具的價值顯著或全面下跌。
當啟動觸發事件時,整體資產類別的價格可能會受影響及波動。具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亦可能承受流動性風險、估值風險及行業集中風險。
基金可投資於高度複雜及高風險的或有可轉換債券(例如額外一級資本證券)。在發生觸發事件時,或有可轉換債券可能轉換為發行人的股份(可能以折讓價轉換),或可能須永久性減值為零。或有可轉換債券的息票由發行人酌情支付,並可由發行人於任何時候,基於任何原因取消並持續任何期間。
基金可投資於高級非優先債務(例如三級資本證券)。儘管此等工具的等級一般高於次級債務,其可能在發生觸發事件時減值,而且不再屬於發行人的債權人排名等級制度。這可能導致損失全數已投資本金。
投資策略的風險(適用於霸菱環球均衡基金)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霸菱環球均衡基金擬將其資產淨值約60%配置於股票及其資產淨值約40%配置於債務證券,惟只要投資經理認為配置符合單位持有人的利益,並經計及投資政策中披露的因素,則可更改資產配置。因此,本基金可能不時較集中於股票或債務證券,故受兩種資產類別風險的影響更大。相比維持均衡投資組合的基金,本基金的表現可能較為遜色。
人民幣類別相關風險
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並須受外匯管制及限制所規限。
並非以人民幣為基礎的投資者須承受外匯風險,概不保證人民幣兌投資者的基本貨幣(例如美元)不會貶值。人民幣的任何貶值均可能對投資者於基金的投資價值構成不利影響。
儘管離岸人民幣(CNH)及在岸人民幣(CNY)為相同貨幣,但按不同匯率交易。CNH 與 CNY 之間的任何差異均可能對投資者構成不利影響。
投資於人民幣計值單位類別而並非以人民幣為基礎的投資者可能需要將美元或其他貨幣兌換為人民幣,以投資於人民幣計值單位類別,其後亦可能需要將人民幣贖回所得款項及/或股息付款(如有)兌換為美元或該等其他貨幣。投資者將招致兌換成本,視乎人民幣與美元或該等其他貨幣的匯率走勢而定,閣下可能蒙受虧損。
在特殊情況下,相關投資以人民幣向基金支付的變現所得款項及/或股息付款或會因外匯管制及適用於人民幣的限制而受到延誤。
股息政策
根據基金章程所述,信託契據規定保管人於扣除基金章程「費用及開支」所載的開支及其他各項目(歸屬 於該項基金的收入)後,以就每項基金收取股息及利息的方式,於各會計期間向相關類別的單位持有人分 派不少於盈餘收入淨額的 85%。此外,基金經理或會就其認為維持合理分派水平而言屬合適的情況下,向 相關基金或類別的單位持有人分派任何資本收益(經扣除相關基金或類別應佔的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虧 損)的部份。投資者應注意,根據香港監管披露規定,自未變現資本收益中支付分派相當於從資本中作出分派。
就霸菱環球債券基金及霸菱環球均衡基金而言,此基金亦可自資本及/或相關類別應佔的總收入中支付分派(這將導致本基金用作支付股息的可分派收入增加,因此本基金可實際上從資本中支付股息)。
自相關基金的資本及/或自未變現資本收益及/或實際上從相關基金的資本中分派款項相當於從投資者的原有投資或自該原有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中退還或提取部份款項,並可能令基金的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減少。在該等情況下,在相關基金的存續期期間作出的分派必須被視為資本退還的一種。
基金可對上述政策作出修訂,惟須先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及向受影響的香港投資者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有關股息於過去十二個月的構成(即股息來自可分派的淨收入及資本的相對金額),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取得,亦可向香港代表索取。
於香港提供的單位
截至本香港說明文件日期,以下基金現正向香港公眾發售的單位載列如下。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單位類別的進一步資料。
霸菱大東協基金
A 類別澳元對沖累積
A 類別歐元累積
I 類別歐元累積
I 類別英鎊累積
A 類別歐元收益 I 類別美元累積
A 類別英鎊收益 I 類別美元收益
A 類別美元累積
A 類別美元收益
霸菱亞洲增長基金
A 類別歐元累積 I 類別歐元累積
A 類別歐元收益 I 類別英鎊累積
A 類別英鎊收益 A 類別美元累積 A 類別美元收益
I 類別美元累積
霸菱澳洲基金
A 類別澳元收益
A 類別歐元累積
I 類別澳元累積
I 類別歐元累積
A 類別歐元收益 I 類別英鎊累積
A 類別英鎊收益 I 類別美元累積
A 類別美元收益
霸菱東歐基金
A 類別歐元累積 A 類別歐元收益 A 類別英鎊收益 A 類別美元累積 A 類別美元收益
I 類別歐元累積 I 類別英鎊累積 I 類別美元累積
霸菱歐洲基金
A類別歐元累積 I類別歐元累積 C類別歐元收益*
A類別歐元收益 I類別英鎊收益 C類別美元收益*
A 類別美元收益 I 類別美元累積
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A 類別歐元累積 I 類別歐元累積 C類別歐元收益*
A 類別歐元收益 A 類別英鎊收益 A 類別港元收益 A 類別美元累積 A 類別美元收益
I 類別英鎊累積
I 類別美元累積
C類別美元收益*
霸菱環球債券基金**
A 類別澳元對沖收益(每月) A 類別歐元收益
A 類別歐元對沖收益(每月) A 類別英鎊收益
A 類別港元收益(每月)
I 類別歐元累積 I 類別英鎊累積 I 類別英鎊收益 I 類別美元累積
A 類別新加坡元對沖收益(每月) A 類別美元收益
A 類別美元收益(每月)
A 類別人民幣對沖收益(每月) A 類別人民幣對沖累積
霸菱環球均衡基金**
A 類別美元累積
A 類別美元收益
A 類別人民幣對沖累積
A 類別人民幣對沖收益
I 類別美元累積
I 類別美元收益
* C類別單位將可提供予已與基金經理或其授權代理訂有配售代理或分銷安排之若干分銷商。C類別單位亦應支付一項分銷商費用,有關費用相當於基金歸屬於各類別的資產淨值每年1%。如有收取該項費用,將應支付予根據基金經理或其受委人與相關分銷商訂立的配售代理協議而獲委任為分銷商的有關分銷商。分銷商費用應每日累計及於每季期末支付。
**帶有後綴「收益」的單位可自資本及/或相關類別應佔的總收入及/或任何盈餘收入淨額及/或任何資本收益(扣除變現及未變現資本虧損)中支付分派。
上文並無提及的其他單位類別並無向香港公眾提供。
累積單位將累計,並將因此不會支付任何分派。累積單位於類別名稱中以「累積」標示。
根據信託契據,基金經理獲賦予獨有權利,就單位信託基金發行任何類別單位,並於證監會(及其他相關機關)的規定(如有)下,增設新類別,亦可全權酌情接納或拒絕任何單位申請的全部或其中部份。
香港投資者認購、贖回及轉換單位
下文載列香港投資者的認購、贖回及轉換程序。有關認購、贖回及轉換程序的完整詳情、所有應付收費以及有關認購、贖回及轉換單位的其他重要資料載於基金章程。香港投資者應連同本香港說明文件一併仔細閱讀相關章節。
投資者應注意,不同的分銷商可就接收認購、贖回及/或轉換指示實施較交易截止時間為早的不同交易截止時間並可能有不同的交易安排/程序。閣下於下達認購、贖回及/或轉換指令前,請與分銷商確認其內部交易截止時間(可能較基金的交易截止時間為早)及分銷商的交易安排/程序。
申請程序
首次認購應於填妥開戶表格及認購表格後,連同有關反洗黑錢活動規定的證明文件,於交易日香港時間下午 5 時正或之前向香港代表提交正本,再由香港代表轉交基金經理(由行政管理人轉交)。
隨後認購可以書面方式作出,向香港代表提交已簽署的認購表格正本,再由香港代表轉交基金經理(由行政管理人轉交)或直接向基金經理提交(由行政管理人轉交)。隨後認購亦可以書面方式填妥認購表格,以傳真方式向基金經理直接提交(由行政管理人轉交)。此外,投資者可在基金經理(或香港代表)及行政管理人的同意下,透過電子訊息服務(例如 SWIFT),或與基金經理或香港代表不時協定的其他方法提交認購申請。開戶表格及認購表格可向香港代表索取。
就香港代表於各交易日香港時間下午 5 時正或之前接獲或基金經理於各交易日愛爾蘭時間中午 12 時正或之前接獲的申請,一般於該交易日發行各類別的單位。於首次發行後發行單位的交易價乃參考於該交易日的
估值點釐定的每單位資產淨值計算。基金經理於交易日愛爾蘭時間中午 12 時正後接獲的申請,將被當作於
下一個交易日接獲處理。儘管有上文所述,香港代表於香港營業日香港時間下午 5 時正後接獲或被當作香港代表於並非香港營業日的交易日接獲的任何認購申請,將被視為香港代表於下一個亦為交易日的香港營業日接獲。
倘就單位申請而提供的任何詳情有所變更,包括閣下的地址、其他聯絡資料(例如電話號碼、電郵地址)或銀行賬戶資料,請立即致函通知香港代表或行政管理人,否則,可能導致延遲處理隨後任何指令。
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並非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V 部獲發牌或註冊從事第 1 類(買賣證券)受規管活動的香港中介人付款。
到期款項一般以相關基金的相關類別之貨幣計算。倘投資者擬以相關類別之貨幣以外任何貨幣支付款項,務必與香港代表或基金經理(由行政管理人轉交)直接聯絡。
根據基金章程標題為「認購單位」一節規定,於單位持有人要求贖回單位的權利按基金章程標題為「贖回單位」一節及本文件標題為「贖回單位」一節所詳述的方式暫停期間,或會暫停計算每單位的資產淨值。任何有關暫停事宜將通知證監會,不得延誤,且於可行情況下,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盡快結束任何暫停期間。
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單位申請的進一步資料。
贖回單位
贖回要求可以書面方式作出,向香港代表提交已簽署的正本,再由香港代表轉交基金經理(由行政管理人轉交)或直接向基金經理提交(由行政管理人轉交)。贖回要求亦可以書面方式作出,以傳真方式向基金經理直接提交(由行政管理人轉交)。
此外, 香港投資者可在基金經理(或香港代表) 及行政管理人的同意下,透過電子訊息服務(例如
SWIFT),或與基金經理或香港代表不時協定的其他方法提交贖回申請。在香港代表收到以轉交基金經理
(由行政管理人轉交)的開戶表格正本(及在根據任何不時的法定及監管責任完成有關單位持有人的任何適用身份核實程序)前,不會支付贖回款項。贖回表格可向香港代表索取。
香港代表於交易日香港時間下午 5 時正前接獲或基金經理於交易日愛爾蘭時間中午 12 時正前接獲的贖回單位申請,將在基金章程標題為「贖回單位」一節所述的規限下,參考該交易日的估值點所釐定的每單位資產淨值處理。基金經理於愛爾蘭時間中午 12 時正後接獲的贖回申請,將被當作於下一個交易日接獲處理。
儘管有上文所述,香港代表於香港營業日香港時間下午 5 時正後接獲或被當作香港代表於並非香港營業日的交易日接獲的任何贖回申請,將被視為香港代表於下一個亦為交易日的香港營業日接獲。
倘單位持有人有意以相關單位類別之貨幣以外的貨幣收取贖回單位款項,基金可另作安排。在此情況下,單位持有人務必直接與香港代表或基金經理(由行政管理人轉交)聯絡,以促成付款程序。或會向單位持有人收取貨幣兌換成本及其他包括電子轉賬的行政開支。
投資者可贖回部份所持單位,惟不得導致單位持有人所持金額少於最低持有額。
暫停贖回
基金章程規定,單位持有人要求贖回單位的權利按基金章程標題為「贖回單位」一節所述方式遭暫停期 間,可能暫停計算每單位資產淨值。任何該暫停均須即時知會證監會,並於可行情況下採取所有合理措施盡快 結束任何暫停期間。此外,暫停買賣公告將以合適方式(包括透過基金經理的網站 www.barings.com)即 時刊登,及後於暫停期間最少每月刊登一次。
實物贖回
根據基金章程規定,基金經理可酌情透過分派實物投資,以應付贖回要求。只要基金仍獲證監會認可期間,實物贖回只有在獲得贖回單位持有人的事先同意下方可進行。
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贖回單位的進一步資料。
單位轉換
單位持有人可申請於任何交易日將彼等所持任何類別(「原有類別」)的全部或其中部份單位,轉換為同一基金或另一基金當時發售的另一類別(「新類別」)的單位。轉換申請可以書面方式作出,向香港代表提交已簽署的正本,再由香港代表轉交基金經理(由行政管理人轉交)或直接向基金經理提交(由行政管理人轉交)。轉換要求亦可以書面方式作出,以傳真方式向基金經理直接提交(由行政管理人轉交)。
此外, 香港投資者可在基金經理(或香港代表) 及行政管理人的同意下,透過電子訊息服務(例如 SWIFT),或與基金經理或香港代表不時協定的其他方法提交轉換申請。上文及基金章程所載有關贖回的一般條文及程序將同等適用於轉換情況。轉換表格可向香港代表索取。倘單位轉換將導致單位持有人所持原有類別或新類別的數量的價值低於相關類別的最低持有額,則不會進行轉換。
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單位轉換的進一步資料。收費及開支
有關單位信託基金的費用及開支詳情,載於基金章程標題為「收費及開支」一節。有意投資者應特別注意當中所載有關費用及開支的資料。
就基金章程標題為「收費及開支」一節下的「行政管理、保管及營運費」分節而言,規定基金經理將支付行政管理人及保管人的合計費用及開支,以及若干其他費用及經常性開支。除了基金章程目前所述的有關其他費用及經常性開支外,亦將包括印刷、編製及分派獲證監會認可的有關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覽的費用。行政管理、保管及營運費的費率如有任何增加將須獲得單位持有人批准。
管理費費率如有任何增加,將須獲得單位持有人以特別決議案的方式批准。
基金經理有權為其本身在每單位資產淨值之上另加一項足以補貼印花稅及發行單位所涉及稅項的費用,亦可為相關基金就財政及購買費用另加一項不超過每單位資產淨值1%的費用。然而,一般情況下,基金經理無意增收任何此等額外費用。倘此政策改變,單位持有人將獲至少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有關徵收該收費的意向。
基金經理目前無意在正常情況下收取贖回費用,惟C類別單位除外,基金經理或其受委人可酌情決定就C類別單位收取歸屬於C類別的資產淨值1%的開支。倘此政策改變,單位持有人將獲至少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有關徵收贖回費用或增加贖回費用至基金章程列明的特定允許最高水平的意向。
發行單位時一般要支付的初期手續費及任何其他開支,一般不會於轉換單位時徵收,惟基金經理有權酌情 收取任何有關開支。如基金經理日後擬徵收有關轉換費,則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最少一個月事先書面通知。
只要單位信託基金及基金仍在香港獲認可期間,不得向該基金收取銷售佣金、廣告或推廣開支。流動性風險管理
基金經理已制定一項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有關政策可供基金經理透過投資經理的投資風險管理團隊(在功能上獨立於投資經理的投資組合投資團隊)識別、監察及管理單位信託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並確保每一基金的投資流動性狀況將可促進遵循基金的相關責任。流動性狀況的任何惡化均會通報予投資組合經理及相應的監督委員會。
有關單位持有人贖回權利的詳情,包括單位持有人於正常及特殊情況下的贖回權利,以及現有的贖回安排載於上文或基金章程內。更具體而言,可能用於管理流動性風險的工具包括以下項目:
(a) 基金經理可經事先諮詢保管人後於任何交易日贖回的單位數目限制於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0%。如施加有關限制,則單位持有人於特定交易日全數贖回其有意贖回的單位的能力將會受到限制。
(b) 如贖回單位持有人有意於單一交易日贖回的單位佔基金資產淨值5%或以上,則在贖回單位拎有人的要求或同意下,基金經理可酌情以實物形式進行有關贖回的分派。除非該單位持有人以書面要求基金經理出售相關資產,否則贖回單位持有人將以證券方式(而非現金)收取贖回所得款項。
(c) 基金經理可在保管人批准下(i)如於任何交易日,接獲的所有贖回要求的價值總額超過所有單位申請的價值時,向下調整單位信託基金或任何基金的資產淨值或(ii)如於任何交易日,就該交易日接獲的所有單位申請的價值超過所有贖回要求的價值總額時,向上調整單位信託基金或任何基金的資產淨值。有關詳情,請參閱「釐定資產淨值」一節下的「攤薄調整」。作出有關調整後,每單位資產淨值將會較並無作出有關撥備時的每單位資產淨值高或低。
(d) 基金可以暫時性質借入最高達其淨資產的10%。概不保證相關基金能夠按有利條款借入款項。
(e) 董事可在保管人批准下,可於基金章程「暫停贖回」一節載列的若干情況下暫停贖回基金的單位。於該暫停期間,單位持有人將無法贖回其於相關基金的投資。
與金融衍生工具有關的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概覽
下文章節概述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相關的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有關該等政策及程序(包括應用的數量限制以及基金主要投資類別的風險及收益特徵的任何最新發展)的進一步詳情,可向香港代表查詢。
概覽
基金經理已委任投資經理負責每項基金的投資管理,投資經理亦將代表基金負責常設風險管理的職能。由於基金經理的董事會仍負責該等已對外授權的責任,基金經理會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該等已對外授權的職務乃以遵守適用規則及指引的情況下進行,並受到適當監管及計量。投資經理會考慮基金經理的內部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監控、計量及管理基金於金融衍生工具方面的投資及運用。
各基金涉及多項特定風險。與各基金相關的風險按以下層面監察及審閱,並向基金經理的董事會 匯報:
• 由個別投資小組比較其自有策略及限制及透過部門風險審閱。
• 霸菱環球投資服務部門內,投資規則管理及監管交易報告部門的主要責任是根據客戶授權的指引和適用的監管規則監控投資活動。投資規則管理及監管交易報告部門將指引及規例編入相關系統(例如Bloomberg AIM、CDO Suite、thinkFolio Compliance)。相關系統的合規工具提供交易前及/或交易後的監控功能,此等功能按適當情況用於所測試的限制類別和賬戶。
• 透過合規監控,以確保實施合適管制,以保證基金符合所有監管要求。
霸菱內有委員會及業務範圍職責涉及識別、計量及管理與基金相關的風險。對委員會的匯報關係如下。
表示資訊流
管理金融衍生工具風險所用的監控措施及制度
個別投資小組負責投資及管理基金資產,並與投資風險小組合作,以考慮資產的風險及基金的整體風險特性。
投資風險小組負責評估風險,並制定及維持計量風險所需的方法及程序。
投資風險小組(Investment Risk Team)透過運用行業標準指標監察基金的市場風險,例如追蹤誤差、系數及壓力測試,並輔以內部投資指引監察(如適用)。投資風險小組於每日上午以前一日的收市基金及標準倉盤監察每日風險報表系統。
倘發現與任何規定限制有別的任何例外情況,則由投資風險小組驗證並與相關持份者(例如投資規則管理及監管交易報告部門)溝通以尋求解決方案。
將使用以下方法作風險計量及風險監察(已就該等方法及風險設立內部及(如適用)規管限制):
• 風險值;
• 槓桿;
• 追蹤誤差;及
• 場外交易對手方風險。
就採用承擔法計算整體風險的基金(見基金章程)而言,投資經理每日採用承擔法及名義總額方式計算及監察槓桿。
投資經理將採用回溯測試,透過比較隨著時間產生風險值計算的模型,對比實際觀察所得收益及損失,以評估風險值模型的準確度及質素。回溯測試計劃將運用清晰的回溯測試方法每月進行。
投資營運部門內的投資規則管理及監管交易報告部門運用霸菱的自動指引管理系統、Bloomberg AIM 及 thinkFolio Compliance 於進行交易前評估每項建議交易,並就基金倉盤編撰每日交易後合規報告。被拒絕的交易於執行前必須先獲投資規則管理及監管交易報告部門審批。
有關系統亦發出與市場走勢有關的每日特例報告,列明超出載列於基金的基金章程的監管限額及/或投資限制及限額的倉盤。
所有特例均由相關投資小組及投資規則管理及監管交易報告部門審核,以取得合適及及時的解決方案。如有需要,有關複雜規則的特例將交予基金的保管人處理,以確保適當地應用監管規則及規例及資金數據。
以下主要系統負責風險監控、合規及匯報:
• 就風險值及壓力測試匯報而言,採用MSCI RiskMetrics。
• 就計算股票基金的追蹤錯誤而言,風險模式數據及分析軟件由 MSCI 或 Axioma 提供。
• 就固定收益基金而言,有關追蹤錯誤及追蹤錯誤的百分比貢獻計算乃採用 MSCI 所開發的專屬模型。
• 就多項資產基金而言,基金的風險值乃採用來自RiskMetrics 的分析進行評估。每單位資產淨值的提供
除暫停贖回基金單位的情況外(在基金章程所述情況下),各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將可於霸菱網站 www.barings.com 查閱或以任何適當方式提供,並將於每個交易日更新。該等價格亦可於香港代表的辦事處查證。
報告及賬目
單位信託基金的經審核賬目及報告以及未經審核半年度報告僅提供英文版本。基金經理將通知單位持有人於基金章程標題為「報告及賬目」一節所述時間內,可索取年度報告及經審核賬目(以印刷及電子方式)的地點,以及可索取未經審核半年度賬目(以印刷及電子方式)的地點。
最新的年度及半年度賬目一經刊發,副本可於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及香港代表的辦事處索取。香港的稅務
以下為就購買、擁有及出售單位時所承擔的若干香港稅務後果的摘要。香港稅務概要屬一般性質,僅供參考之用,並不擬詳盡列出所有可能與購買、擁有、贖回或以其他方式出售單位的決定有關的稅務考慮。單位的潛在投資者應就購買、擁有及出售單位所承擔的香港或其他稅務後果諮詢其本身的顧問。
根據現行香港法例及慣例,於單位信託基金獲證監會認可期間:–
(a) 單位信託基金預期毋須就其任何獲授權活動繳納香港稅項;
(b) 香港單位持有人毋須就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單位信託基金內單位所產生任何資本收益繳稅,惟倘交易於香港成為一項買賣、行業或業務一部份時,或會產生香港利得稅;及
(c) 香港單位持有人一般毋須就單位信託基金的股息或其他收入分派繳稅。經合組織共同匯報標準
《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該條例」)於2016年6月30日生效,是在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財務賬戶 資料(「AEOI」)準則的法律框架。AEOI要求香港的財務機構(「財務機構」)收集有關在財務機構持有 賬戶的非香港稅務居民之資料,並向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局」)提交有關資料。香港稅務局將繼而與 該賬戶持有人居住的司法管轄區交換有關資料。一般而言,只會向已與香港簽訂主管當局協定(「主管當 局協定」)的司法管轄區交換稅務資料;然而,財務機構可進一步收集有關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居民的資料。
投資者透過香港的財務機構投資於單位信託基金或相關基金及╱或繼續投資於單位信託基金或相關基金,即得悉彼等可能須向相關財務機構提供額外資料,使相關財務機構可遵守AEOI。香港稅務局可向其他司法管
轄區的機關傳達投資者的資料(及實益擁有人、受益人、直接或間接股東或與該等單位持有人有關聯而並非自然人的其他人士的資料)。
各單位持有人及有意投資者應就AEOI對其透過香港財務機構於單位信託基金的目前或擬進行的投資之行政及實質影響諮詢其專業顧問。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截至本香港說明文件日期,投資經理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已登記為「保薦實體」,並同意代表保薦投資實體(包括單位信託基金及╱或其基金)履行所有盡職審查、匯報及其他相關的 FATCA 規定。
投資經理的GIIN 為HU7DQI.00000.SP.826。單位信託基金及╱或各基金將分類為「保薦投資實體」,並將成為被視為已登記視同遵守海外財務機構的免申報財務機構。
主要資料文件
儘管基金章程提及主要資料文件,主要資料文件並不擬作為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理解為香港的單位信託基金的發售文件,並且不會向香港投資者派發。
SFDR 附件的提供
根據 SFDR 監管技術標準,已就屬於 SFDR 第 8 條或第 9 條範圍的基金編製進一步訂約前披露,以附件形式附於相關基金的補充文件(「SFDR 附件」)。儘管基金章程或補充文件中提述 SFDR 附件,有關證監會認可的第 8 條及第 9 條基金的 SFDR 附件將載於霸菱網站 https://www.barings.com 的相關基金章節的
「文件」標籤項下,以供香港投資者查閱(僅提供英文版本),而不附於在香港分發的基金章程中。SFDR附件並不構成香港發售文件的一部份。
備查文件
以下文件副本可於下文所載香港代表的辦事處免費索取或查閱:
• 信託契據(經不時修訂及重述)
• 行政協議
• 投資管理協議
• 香港代表與基金經理訂立的協議
• 最新年度及半年度報告及賬目(年度及半年度報告僅提供英文版)
投資者亦可就有關基金的風險管理、投資經理的最佳執行政策、投資經理的委託投票政策及薪酬政策的資料以及保管人的受委人及副受委人名單及有關轉授可能引起的任何利益衝突的最新資料聯絡香港代表。
其他資料
副投資經理1及香港代表
霸菱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香港
皇后大道中15號告羅士打大廈
3401、3409-3410室及35樓
營業地址及聯絡詳情:
香港
皇后大道中15號告羅士打大廈 35樓
電話:852-2841 1411
傳真:852-2845 9050
副投資經理2
Barings LLC
300 S. Tryon Street, Suite 2500, Charlotte, North Carolina 28202, USA
Barings Japan Limited 7F Kyobashi Edogrand, 2-2-1 Kyobashi,
Chuo-ku,
Tokyo 104-0031 Japan
副投資經理委任人3
Barings Singapore Pte. Ltd. Guoco Tower #25-01
1 Wallich Street
Singapore 078881
基金經理的董事
Alan Behen Sylvester O’Byrne Barbara Healy Paul Smyth
Rhian Williams
由Baring International Fund Managers (Ireland) Limited轉交,地址為70 Sir John Rogerson’s Quay Dublin 2, Ireland
香港法律事宜的法律顧問
的近律師行香港
中環
遮打道18號歷山大廈
5樓
1 截至本文件日期,就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澳洲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及霸菱環球均衡基金而言。
2 截至本文件日期,就霸菱環球債券基金而言。
3 截至本文件日期,就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及霸菱澳洲基金而言。
基金章程
霸菱國際傘子基金
(根據《1990 年單位信託基金法案》(Unit Trusts Act, 1990)成立以單位信託基金之形式組成的傘子基金,並根據
《2011 年歐洲共同體(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規例》(經修訂)獲愛爾蘭中央銀行認可)
於各方名錄一節下名列「基金經理之董事」標題下的基金經理的董事對本基金章程所載資料承擔責任。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審慎步驟查證後)所深知及確信,本基金章程所載資料與事實相符,且並無遺漏任何可能影響有關資料含義的事宜。董事願就此承擔責任。
重要資料
閣下如對本章程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財務顧問。獲愛爾蘭中央銀行認可
單位信託基金已獲愛爾蘭中央銀行(「中央銀行」)根據《2011 年歐洲共同體(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規例》
(European Communities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Regulations, 2011)(經修訂)(「UCITS 規例」)認可為「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企計劃」(「UCITS」),並以單位信託基金的形式組成,將遵守中央銀行的 UCITS 規例。中央銀行的認可並不構成中央銀行對基金的表現提供保證,而中央銀行毋須為基金的表現或違約事宜負責。
中央銀行的認可並不代表中央銀行對單位信託基金的認可或擔保,中央銀行亦不會對本章程的內容負責。於單位信託基金的投資不應佔投資組合的重大部份,及可能並不適合所有投資者。
本章程(此詞彙所指亦包括本章程中或與本章程相關的任何補充文件)提供有關單位信託基金及基金的資料。有意投資者須按開戶表格的其中規定,確認其已閱讀並理解本章程。本章程載有有意投資者於投資單位信託基金前應當知道的資料,並應保留以供日後參考。副本可向基金經理或分銷商取得。單位信託基金最近期的年度報告及(如其後刊發)半年度 報告的副本可應要求免費提供。
單位信託基金的單位僅根據本章程、相關補充文件、主要資料文件、單位信託基金的最近期年度報告及(如其後刊發)半年度報告所載資料提呈發售。任何交易商、經紀或其他人士提供或作出的任何其他資料或陳述都應置之不理,因此亦不應加以依賴。概無任何人士已獲授權提供或作出主要資料文件、本章程、各相關補充文件、最近期的年度報告及(如其後刊發)單位信託基金的半年度報告所載以外的任何資料或任何聲明,而倘提供或作出有關資料或聲明,則一概不得視為已獲授權而加以依賴。在作出有關提呈或邀請即屬違法的任何情況下,本章程並不構成提呈發售或邀請提呈購買本章程所涉單位以外之任何有關單位,亦不構成任何人士提呈發售或邀請提呈購買任何有關單位。送交本章程或相關補充文件或發行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並非意味單位信託基金的事務自本章程日期以來並無任何變動,亦非意味本章程所載資料於任何其後時間屬正確。
基金經理已作出合理審慎步驟,確保本章程所述事實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屬真實準確,且並無遺漏其他重大事實,致使本章程所載有關事實或意見的任何陳述構成誤導。基金經理願就此承擔責任。本章程及任何補充文件可翻譯成其他語言。任何該等翻譯本只可載有與英文章程及補充文件相同的資料及具有與英文章程及補充文件相同的意思。英文章程及補充文件與其他語言的章程/補充文件之間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章程/補充文件為準,惟倘(亦僅在此情況下)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包括出售單位的司法管轄區的金融監管機構的規例或要求)規定根據英文版以外的章程/補充文件的披露採取任何行動時,則一概以該行動所依據的章程/補充文件的語言為準。
單位信託基金為「傘子基金」,讓投資者可透過投資於一個或多個單位信託基金發售的獨立信託基金(「基金」),在一個或多個投資目標之間選擇。根據信託契據,單位信託基金成立的各基金應佔的資產及負債,將由保管人分隔。將不會就各類別維持獨立的資產組合。於本章程日期,單位信託基金提呈發售於本章程日期生效的最近期補充文件所述的各基金之單位。基金經理可在中央銀行的事先批准下,不時決定發售額外的獨立基金,並在事先通知中央銀行及取得其批准後,在現有基金提供額外類別。在該情況下,本章程將作更新及修訂,以載入有關新基金及/或類別的詳細資料,及/或另行編製有關該等基金及/或類別的補充文件或補編。該等經更新及更修訂章程或新的獨立補充文件或補編不會向現有單位持有人分發,除非就其認購該等基金的單位而分發,則作別論。
投資者可在適用法律的規則下,投資於單位信託基金發售的任何基金。投資者應選擇最適合其特定風險及回報預期以及其多元化需求的基金,並應就此尋求獨立意見。將會就各基金維持獨立的資產組合,並將根據適用於相關基金的投資政策投資以達到其投資目標。預期不同基金的單位資產淨值及表現以及其類別各有不同。應謹記單位價格及來自單位的收入(如有)可升可跌,概不擔保或保證將達到某基金的所述投資目標。投資者應注意,如某基金的適用補充文件指明,可能就該基金收取高達贖回單位資產淨值 1%的贖回費用。
單位持有人應注意,當收入不足時,基金的股息、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及開支的部份或全部或會從資本中支付。因此,單位持有人在贖回持有單位時未必能全數取回投資金額。從資本中支付股息或收取費用及開支的政策亦將可能會令閣下的投資資本價值下跌,並限制未來資本增長的潛力。
投資者應注意,董事可就若干類別自資本宣派股息,而倘於該情況下,該等類別的資本將被侵蝕。作出該等分派將放棄未來資本增長的潛力,這可能循環不止,直至單位的所有資本耗盡為止。自資本作出分派可能導致未來回報的價值減少。單位持有人亦應注意,自資本支付分派對彼等的稅務影響可能有別於分派收入,因此,建議閣下就此尋求稅務意見。投資者應注意,自資本作出分派屬於資本退還的一種。
一般注意事項
有意認購單位的人士應自行查閱下列資料:根據彼等擁有公民身份、居留或擁有居籍國家所立法例,因認購、持有或出售單位可能面對的(a)潛在稅務後果;(b)法律規定;及(c)任何外匯限制或匯兌管制規定。有意認購單位的人士應注意章程內
「風險考慮因素」一節所載的風險因素。
各單位買家必須遵守其購買、發售或出售該等單位或擁有或分發章程所在各司法管轄區生效的一切適用法律及法規,並且必須根據其所屬或其作出該購買、發售或出售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及法規,獲得其購買、發售或出售單位所需的任何同意、批准或許可,而本章程所指的基金經理、投資經理(或其任何關聯公司)、保管人或行政管理人概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美國
任何美國聯邦或州份證券監管機構或委員會均未推薦、批准或反對發售單位,並且概無任何有關機構或委員會通過本基金章程的準確性或充分性。任何與此相反的陳述均屬刑事違法行為。
單位並無亦不會根據《1933 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1933 年法案」)或美國任何州份或外國證券法註冊。本基金章程所述擬進行的單位發售(「發售」)將根據1933 年法案下的豁免註冊以及按該法案就不涉及公開發售的證券發售及銷售頒佈的法規進行。單位不會有公開市場。單位僅向「認可投資者」(定義見 1933 年法案下的 D 規例)提呈發售,而據此獲發售單位的每名美籍人士必須為 D 規例所定義的「認可投資者」。每名美國投資者亦將須聲明(其中包括),其獲得所購買的單位乃作投資目的,而非作轉售或分銷。
依據《1940 年美國投資公司法》(經修訂)(「1940 年法案」)第 3(c)(7)條規定對「投資公司」的定義之豁免,單位信託基金將不會根據1940 年法案註冊為投資公司。第31(7)條規定每名美籍人士須為1940 年法案所定義的「合資格買家」,以及發行人並不或不擬公開發售其證券。因此,每名美籍人士或須聲明(其中包括),其符合「合資格買家」的資格。單位信託基金所受的規管及監管將明顯少於註冊投資公司。
儘管基金可買賣商品期貨及/或商品期權合約,投資經理根據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第 4.13(A)(3)條規則獲豁免向CFTC 註冊為商品基金經理(「CPO」)。因此,投資經理毋須提供符合CFTC 規則所規定的CFTC 合規披露文件或認可年度報告。然而,基金有意向投資者提供年度經審核財務報表。倘基金日後不得依據第 4.13(A)(3)條規則的豁免,其將遵守適用的CFTC 規則及規例,或依據該等規則及規例的適當豁免。
CFTC 豁免規則規定(其中包括)每名有意投資者須符合若干複雜準則,或以其他方式符合規則中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該等規則亦規定單位獲豁免根據 1933 年法案註冊,並可作出發售及銷售,惟不得向美國公眾作出推銷。本基金章程未經 CFTC 審閱或批准。
美籍人士持有的單位將受到轉讓及轉售限制,並且不得轉讓或轉售,除非根據1933 年法案及適用的美國州份證券法律之註冊或豁免而獲許可,則作別論。因此,美籍人士應知悉,彼等將須無限期地承擔單位信託基金之投資的財務風險及缺乏流動性。單位不會有公開市場,並且預期日後不會發展有關市場。概無任何人士有責任根據1933 年法案或任何美國州份證券法註冊單位。投資於單位信託基金涉及若干重大投資風險,包括損失投資者全數投資或其他資本金額。
投資者應仔細閱讀並考慮本基金章程所載的資料,並特別審閱本基金章程「風險考慮因素」標題下的特殊考慮因素。
《1974 年美國僱員退休收入保障法》(經修訂)(「ERISA」)對若干退休金及其他僱員福利計劃投資於單位信託基金等 投資施加若干限制。因此,任何退休金或其他僱員福利計劃如考慮單位信託基金的投資,應諮詢其本身的律師,了解該投 資的法律後果。本基金章程所載內容,連同任何修訂及補充以及任何其他資料(不論是口頭或書面提供)概不構成建議任 何人士採取或不採取《美國勞工部規例》第 2510.3-21(B)(1)條定義的任何行動。本基金章程連同任何修訂及補充以及單位 信託基金可能向有意投資者提供的任何其他資料,載有美國聯邦證券法所定義的前瞻性陳述。前瞻性陳述是預測或描述未 來事件或趨勢,而不只涉及歷史事宜的陳述。例如,前瞻性陳述可能預測未來經濟表現,描述未來經營管理的計劃及目 標,並對收益、投資回報或其他財務項目進行預測。有意投資者可大致將前瞻性陳述識別為包含「將」、「相信」、「期望」、
「預期」、「打算」、「考慮」、「估計」、「假設」或其他類似詞語的陳述。該等前瞻性陳述本質上存在不確定性,因為該等陳述所描述的事宜受到已知(及未知)風險、不確定性及其他不可預測的因素影響,其中許多因素超出了基金經理的控制範圍。概不對該等前瞻性陳述的準確性作出任何聲明或保證。許多相關風險於本基金章程「風險考慮因素」標題下有所描述,有意投資者在閱讀本基金章程並考慮投資於單位信託基金時應考慮其中列出的重要因素。
在若干司法管轄區內分派本基金章程以及提呈發售及銷售單位可能受法律限制。在任何美國州份或其他司法管轄區向任何人士作出有關提呈發售或邀請提呈購買即屬違法的情況下,本基金章程並不構成在有關州份或司法管轄區向有關人士提呈發售或邀請提呈購買。本基金章程並非以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被理解為廣告,而本基金章程中擬進行的發售並非以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被理解為公開發售單位。本基金章程僅供就本次發售而獲發基金章程的人士機密使用。
日本
單位並無亦將不會根據《日本金融工具及交易法》(1948 年第 25 號法令,經修訂)第一段第 4 條註冊。因此,單位或其中任何權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在日本境內提呈發售或出售,亦不得向任何日本人士或以任何日本人士為受益人而提呈發售或出售,或向其他人士提呈發售或出售以供直接或間接於日本或向任何日本人士重新提呈發售或轉售,惟在導致遵守相關日本政府及監管機構所頒佈及於相關時間生效的一切適用法律、法規及指引的情況下,則屬例外。就此而言,「日本人士」指在日本居住之任何人士,包括根據日本法律組成之任何法團或其他實體。
英國
單位信託基金就英國《2000 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而言為認可集體投資計劃。本章程將由基金經理或代表基金經理於英國分發,並獲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投資經理」)批准,投資經理就
《2000 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令》(《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而言獲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認可及受其監管。
各方名錄
基金經理
Baring International Fund Managers (Ireland) Limited
註冊辦事處:
70 Sir John Rogerson’s Quay Dublin 2
Ireland
基金經理之董事 Alan Behen Sylvester O'Byrne Barbara Healy Paul Smyth
Rhian Williams
投資經理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2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BF UK
保管人
Northern Trust Fiduciary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Georges Court
54-62 Townsend Street
Dublin 2 Ireland
行政管理人
Northern Trust International Fund Administration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Georges Court
54-62 Townsend Street
Dublin 2 Ireland
法律顧問 愛爾蘭法律
Matheson LLP
70 Sir John Rogerson’s Quay Dublin 2
Ireland
核數師 PricewaterhouseCoopers Chartered Accountants One Spencer Dock
North Wall Quay
Dublin 1 Ireland
保薦經紀
Matheson LLP
70 Sir John Rogerson’s Quay Dublin 2
Ireland
請參閱本基金章程「基金經理、投資經理、保管人及行政管理人」一節以了解更多詳情。
目錄
Barings Global Technology Equity Fund 83
Barings China A-Share Fund 84
Barings German Growth Fund 85
Barings Global Dividend Champions Fund 86
Barings Global Equity Allocation Fund 87
Barings Europe Select Fund 88
霸菱東歐基金 89
釋義
「會計日期」 編製單位信託基金的年度賬目的每一年的 4 月 30 日,或基金經理可不時決定的其他日子。
「會計期間」 於會計日期結束,並於上一個會計期間結束後的日子開始的期間。
「開戶表格」 任何由基金經理不時規定投資者填妥的首次申請表格。
「法案」 《1990 年單位信託基金法案》或其現行有效的任何修訂。
「行政管理人」 Northern Trust International Fund Administration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或為其繼任,並且當時在取得中央銀行事先批准的情況下獲基金經理正式委任為單位信託基金的行政管理人的任何其他一名或多名人士。
「行政協議」 基金經理、保管人及行政管理人之間訂定的行政服務協議(可能經不時修訂或補充)。
「澳元」 澳洲的貨幣。
「基本貨幣」 章程所訂明的基金賬戶貨幣。
「債券通」 在 2017 年 7 月推出的香港與中國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措施。
「營業日」 就某一基金而言,指愛爾蘭及英國的銀行均營業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或相關基金的補充文件另行訂明的日子。
「中央結算公司」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中央銀行」 愛爾蘭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的可轉讓
證券集體投資計劃規例」 《2013 年中央銀行(監督及執行)法》(第 48(1)章(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2019 年規例(可能經不時修訂、組成或替代),以及由中央銀行根據該規例發行的現時有效的任何通知或指引。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中國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措施」 於 2016 年 2 月推出的供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制。
「類別」 基金中某一特定單位分類。
「類別貨幣」 類別指定的貨幣。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
系統」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成立的組織,為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提供證券轉讓服務。
「或有可轉換債券」 或有可轉換債券。
「收款賬戶」 由行政管理人營運的賬戶,該賬戶接收所有認購款項,而該賬戶亦支付所有贖回及分派所得款項,有關事宜在標題「收款賬戶」下說明。
「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資料保障法例」 (i)1988 年及 2003 年《資料保障法令》或實施指令 95/46/EC 的任何其他立法或規例,(ii) 2011
年歐洲共同體(電子通訊網絡及服務)(私隱及電子通訊)規例,(iii)《一般數據保護條例》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 2016 年 4 月 27 日的(EU) 2016/679 號規例)以及任何隨後的國家資料 保障法例及(iv)愛爾蘭資料保障專員署或其他相關監管機關(包括但不限於歐洲資料保障委員會)頒佈的任何指引及/或行為守則。
「交易日」 (i) 每個營業日(除非因章程訂明的原因而已暫停釐定基金的資產淨值,而倘該日並非相關補充文件所定義的營業日,基金經理將就此向基金的所有單位持有人給予事先通知),或
(ii) 基金經理在保管人批准下已釐定的任何其他日子,惟須事先通知基金的所有單位持有人,以及每兩星期須至少有一個交易日。
「聲明」 就《稅務法》第 739D 節而言,愛爾蘭稅務局規定的形式之有效聲明。
「保管人」 Northern Trust Fiduciary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或為其繼任,並且當時在中央銀行的事先批准下獲正式委任為單位信託基金的保管人的任何其他一名或多名人士。
「董事」 基金經理的董事或任何獲正式認可的委員會或其受委人。
「EMIR」 針對衍生工具、中央交易對手結算所和交易資料儲存庫的《歐洲市場基礎設施監管規則》
(European Market Infrastructure Regulation),規則對訂立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所有類型及規模的實體(包括並無涉足金融服務的實體)施加規定,亦為中央交易對手結算所和交易資料儲存庫制定共同組織、業務操守及審慎標準。
「ESMA 指引」 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的期末報告-Guidelines on sound remuneration policies under the UCITS Directive and AIFMD (ESMA/2016/411)。
「歐元」 若干歐洲聯盟成員國的貨幣。
「Euronext Dublin」 作為Euronext Dublin 交易的愛爾蘭證券交易所。
「歐洲經濟區」 屬於歐洲經濟區成員的國家。
「獲豁免投資者」 獲准(不論法例上或獲愛爾蘭稅務局明確特許)於單位信託基金持有單位而毋須單位信託基金扣減或繳納愛爾蘭稅項的愛爾蘭居民,如章程標題為「稅務」一節所詳述。
「特別決議案」 於單位持有人大會上,或在所需情況下,特定類別的單位持有人根據信託契據所載條文正式召開及舉行的會議上提呈,並於該大會以贊成及反對該決議案的總票數的 75%或以上大多數通過的決議案。
「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 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
「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 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的規則及指引手冊(經不時修訂)。手冊」
「金融衍生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是指由兩方或以上訂立及其價值衍生自一項或以上相關資產的合約。
「《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 英國《2000 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
「基金」 代表基金經理將某一特定類別指定為子基金的單位信託基金子基金,發行基金的款項將根據適用於該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分別匯集及作出投資,有關子基金乃由基金經理在獲得中央銀行批准後不時成立。
「GITA」 德國投資稅法(Investmentsteuergesetz)(可能經修訂)。
「環球交易市場」 Euronext Dublin 的環球交易市場。
「對沖類別」 相關補充文件指明為對沖類別並將就該類別進行貨幣對沖的相關類別。
「稅務海關總署」 英國稅務海關總署。
「港元」 香港的貨幣。
「投資級別」 指獲標準普爾或惠譽評為「BBB-」或以上或獲穆迪投資服務評為「Baa3」或以上或獲另一國際認可評級機構評為同等評級。
「投資管理協議」 基金經理及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之間訂定的投資管理協議(經修訂)。
「投資經理」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或為其繼任,並且當時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獲正式委任為單位信託基金的投資經理的任何其他一名或多名人士。
「投資者資金規例」 基金服務提供者應遵循的《2013 年中央銀行(監督及執行)法》(第 48(1)章)2015 年投資者資金規例。
「愛爾蘭」 愛爾蘭共和國。
「愛爾蘭居民」 除非基金經理另行釐定,就愛爾蘭稅務而言居於愛爾蘭的任何公司,或居於或通常居於愛爾蘭的其他人士。請見下文「稅務」一節。
「愛爾蘭稅務局」 負責稅務及關稅的愛爾蘭機關。
「主要資料文件」 根據PRIIP 規例或UCITS 規例(如適用)編製的主要資料文件/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於有關基金可供投資的各類別中可供索取。
「基金經理」 Baring International Fund Managers (Ireland) Limited 或為其繼任,並且當時按中央銀行規定獲正式委任為單位信託基金的基金經理的任何其他一名或多名人士。
「成員國」 歐洲聯盟的成員國。
「最低投資額」 章程可能訂明或基金經理可釐定並知會投資者的初次及╱或其後認購金額。
「最低持有額」 章程訂明單位持有人須持有的最低單位數目或價值。
「貨幣市場工具」 普遍於貨幣市場進行交易,且具流通性及可於任何時候可準確釐定價值的工具。該等貨幣市場工具的例子包括證明書、存款及上市短期定息及浮息證券(包括政府及企業票據及債券)。
「資產淨值」 按本章程的「釐定資產淨值」一節所載原則決定的基金或相關類別的資產淨值(視情況而定)
「經合組織」 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截至本章程日期,下列三十八個國家屬經合組織成員國︰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智利、哥斯達黎加、哥倫比亞、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韓國、拉脫維亞、立陶宛、盧 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 其、英國及美國。
「正式牌價表」 獲准在正式牌價表上市及在Euronext Dublin 的環球交易市場買賣的證券或股份名單,正式牌價表會每日公佈。
「普通決議案」 於單位信託基金、基金的單位持有人大會上,或在所需情況下,特定類別的單位持有人根據信託契據條文召開及舉行的會議上提呈,並於該大會以贊成及反對該決議案的總票數的簡單大多數通過的決議案。
「中國」或「中國內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基金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初期手續費」 章程訂明於認購時收取的費用或特別決議案可能批准的較高金額。
「私隱聲明」 基金經理就信託基金採用並經不時修訂的私隱聲明。現有版本可透過網站 www.barings.com 閱覽。
「PRIIP 規例」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 2014 年 11 月 26 日就零售及保險投資產品組合的主要資料文件的 (EU) 1286/2014 規例(並可能經不時進一步修訂、補充或替代)。
「基金章程」 本文件,可不時經修訂、補充或更改。
「QFI」 根據相關中國法律及規例獲批准的合格境外投資者(可不時經頒佈及/或修訂),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QFI 規例」 中國的相關機關就QFI 發行的辦法(可能經修訂)。
「贖回費用」 章程訂明的每單位資產淨值的某百分比或特別決議案可能批准的較高金額。
「認可交易所」 基金可能投資的任何受規管證券交易所或市場。該等證券交易所及市場的名單載於本章程內。
「規例」 UCITS 規例及中央銀行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規例。
「人民幣」 中國的貨幣。
「半年度會計日期」 每年的 10 月 31 日。
「結算日期」 相關交易日後三個營業日。
「SFTR」 有關證券融資交易以及重新啟用及修訂(EU)648/2012 號規例的透明度的歐洲議會及理事會規例
(EU) 2015/2365 號。
「上海清算所」 上海清算所,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及指導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中國人民銀行接受的合格中央交易對手方,亦為中國大陸中央證券存管處之一。
「特定美國人」 (i)身為美國公民或居民的個人;(ii)在美國或根據美國或其任何州分的法律組成的合夥關係或公 司;(iii)信託(如(a)美國境內的法院有權根據適用法律宣佈關於該信託的管理的絕大部份事宜 的命令或判決;及(b)一名或多名美籍人士有權控制該信託的全部重大決定,或身為美國公民或 居民的死者的遺產),惟不包括(1)一家其股票在一個或多個具規模證券市場定期買賣的公司; (2)與第(i)項所述的公司屬同一經擴大關聯集團(定義見《美國國內收入法》第 1471(e)(2)條) 的成員的任何公司;(3)美國或其任何全資機關或機構;(4)美國的任何州分、任何美國領土、任 何前述者的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前述任何一項或多項的任何全資機關或機構;(5)在《美國國 內收入法》第 501(a)條下獲豁免繳稅的任何組織,或在第 7701(a)(37)條界定的個人退休計 劃; (6)《美國國內收入法》第 581 條界定的任何銀行;(7)《美國國內收入法》第 856 條界定的任何
房地產投資信託;(8)《美國國內收入法》第 851 條界定的任何受監管的投資公司,或在《1940年投資公司法》(15 U.S.C. 80a-64)下向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登記的任何實體;(9)《美國國內收入法》第 584(a)條界定的任何共同信託基金;(10)在《美國國內收入法》第 664(c)條下獲豁免繳稅,或《美國國內收入法》第 4947(a)(1)條所述的任何信託;(11)在美國或任何州分的法律下登記為證券、商品或衍生金融工具(包括名義本金合約、期貨、遠期合約及期權)的交易商的有關交易商;或(12)《美國國內收入法》第 6045(c)條界定的經紀。此定義應按《美國國內收入法》詮釋。
「英鎊」 英國的貨幣。
「次投資級別」 指獲標準普爾或惠譽評為「BB+」或以下或獲穆迪投資服務評為「Ba1」或以下或獲另一國際認可評級機構評為同等評級;
「認購表格」 單位信託基金的投資者或單位持有人以基金經理不時規定的方式填妥的認購表格。
「補充文件」 由基金經理就某基金不時刊發的任何補充文件,附於基金章程或其形式為單獨的文件,而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構成基金章程的一部分。
「瑞士法郎」 瑞士的貨幣。
「TCA 1997」、
「稅收法案」 經不時修訂的愛爾蘭《1997 年稅收合併法案》。
「可轉讓證券」 (a) 公司股份,以及相當於公司股份的其他證券;
(b) 債券及其他形式的有抵押品債項;
(c) 任何其他附有權利透過認購或交換(為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的技巧及投資除外)購買該等可轉讓證券的可流轉證券。
「信託契據」 由作為基金經理的 Baring International Fund Managers (Ireland) Limited 及作為保管人的 Northern Trust Fiduciary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之間訂定的信託契據(可經不時修訂及重述)。
「UCITS」 UCITS 規例定義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
「UCITS 指令」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 2009 年 7 月 13 日有關協調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的法律、規定及行政
條文的指令 2009/65/EC(經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 2014 年 7 月 23 日有關保管人職能、薪酬政策及認許(包括其強制執行規定)指令 2014/91/EU 修訂)。
「UCITS 規例」 《2011 年歐洲共同體(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規例》(經修訂)以及據此作出的所有適用中央銀行條例或施加的條件或廢除的條文,可經不時修訂。
「單位」 基金資產中不分割份數資產。
「美國」 美國,其領土、屬地及所有受其司法管轄的地區(包括波多黎各聯邦)。
「美籍人士」 任何美國公民或居民;根據美國或美國任何州份法例成立或組成的任何企業、信託基金、合夥公司或其他實體;或不論來源,其收入須繳交美國聯邦所得稅的任何遺產或信託基金。該詞亦包括符合《1933 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所公佈的S 規例中「美籍人士」一詞的定義的任何人士。
「單位持有人」 在當時由單位信託基金或代其保存的單位持有人名冊中登記為單位持有人的人士。
「單位信託基金」 霸菱國際傘子基金。
「美元」 美國的貨幣。
「估值點」 每一交易日中午 12 時正(愛爾蘭時間)。基金經理在獲得保管人批准後,可在向單位持有人發出合理的事先通知後更改基金的估值點,惟在任何情況下,交易將需以遠期定價方式進行。
緒言
單位信託基金乃根據由Baring International Fund Managers (Ireland) Limited 作為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及 Northern Trust Fiduciary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作為保管人(「保管人」)之間訂定的信託契據(經不時修訂及重述) 成立,並獲中央銀行根據UCITS 規例認可為 UCITS。單位信託基金的目標是根據分散風險的原則營運,將從公眾籌集所得的資本,根據UCITS 規例集體投資於可轉讓證券及/或其他流動的金融資產。
單位信託基金以傘子基金的形式組成。信託契據規定單位信託基金可發售獨立的基金。各基金的投資組合將截然不同。單位信託基金已取得中央銀行的批准,可成立下文所載的基金。基金的特定資料將載於各補充文件。
單位信託基金的基金 |
霸菱大東協基金 |
霸菱亞洲增長基金 |
霸菱澳洲基金 |
霸菱歐洲基金 |
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
霸菱環球債券基金 |
霸菱環球均衡基金 |
Barings Global Equity Allocation Fund |
Barings Global Technology Equity Fund |
霸菱環球領先基金 |
霸菱環球資源基金 |
霸菱東歐基金 |
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 |
霸菱拉丁美洲基金 |
Barings China A-Share Fund |
Barings Europe Select Fund |
Barings German Growth Fund |
Barings Global Dividend Champions Fund |
在獲得中央銀行的事先批准下,基金經理可不時成立一個或多個新基金,而基金的投資政策及目標須於補充文件概述,並連同初次發售期的詳情、每單位的初次認購價以及基金經理認為適當或中央銀行要求載列的一個或多個新基金的其他相關資料。每份補充文件不論是否載於本章程當中作為一份文件,均應構成本章程的一部份,並應與本章程一併閱讀。此外,基金經理可於某基金增設額外類別,以提供不同收費及/或費用及/或經紀佣金安排,惟中央銀行須獲事先通知,並事先批准增設任何有關額外類別。
分配資產及負債
根據信託契據,保管人須以下列方式設立獨立基金並分開記錄︰-
(a) 各基金的記錄及賬戶應予以獨立存置,並應以基金經理及保管人不時釐定的貨幣存置;
(b) 發行每一類別的所得款項(不包括初期手續費)應撥歸予為該類別設立的基金,而歸屬予該基金的資產及負債,以及收入及支出均應撥歸予該基金,惟須遵守信託契據條文;
(c) 如另一資產衍生任何資產,該衍生資產應撥歸予衍生該資產的相同基金,而對資產進行每次重新估值時,價值的上升或下跌均應撥歸相關基金;
(d) 在保管人不視任何資產為歸屬予某一(或多個)特定基金時,保管人可酌情釐定任何該等資產在基金之間分配的基準(惟須取得基金經理及核數師的批准),而保管人應有權利在任何時間及不時改變有關基準(惟須取得基金經理及核數師的批准),惟若資產在作出分配時,按其資產淨值比例於基金之間作出分配的情況下,則毋須取得基金經理及核數師的批准;
(e) 保管人可酌情釐定任何該等負債在基金之間分配的基準(包括在許可情況下,進行隨後重新分配的條件)(惟須取得基金經理及核數師的批准),並應有權利在任何時間及不時改變有關基準,惟若負債分配予(一個或多個)保管人認為與其有關的基金,或如惟保管人認為該負債並未與任何特定基金有任何關連,並按其資產淨值比例於所有相關基金之間作出分配的情況下,則毋須取得基金經理及核數師的批准;
(f) 如因債權人針對單位信託基金的若干資產作出的法律程序或其他事宜,有關負債將以其本應根據上文(e)段承擔以外的方式承擔(或任何類似情況),則保管人可在取得基金經理及核數師批准的情況下,將任何資產在基金之間來回轉讓;及
(g) 在不抵觸上文(f)段的情況下,各基金的資產應專屬於該基金,應獨立於其他基金,並不應用作直接或間接清償任何其他基金的負債或索償,並不應為任何該等目的而使用。
投資政策︰整體政策
基金將按照附錄I-投資限制,投資於在認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可轉讓證券及/或其他流動資產,並在相關補充文件規定的範圍內,投資於其他投資基金的單位/股份。
此外,僅在投資經理認為符合基金投資政策的範圍內,基金可以為有效投資組合管理而運用附錄 III-有效投資組合管理中所述的投資技巧及工具。該等投資技巧及工具可包括金融衍生工具。僅在投資經理認為符合基金投資政策的範圍內,以及根據中央銀行的要求,基金亦可運用金融衍生工具作投資目的。投資經理將運用風險管理程序,使其能夠準確地計量、監控及管理金融衍生工具所附帶的風險,有關此程序的詳情已向中央銀行提供。投資經理不會運用尚未納入風險管理程序的金融衍生工具,直至向中央銀行呈報經修訂的風險管理程序為止。
投資者務須特別注意,除下文所述任何投資外,各基金的投資組合可包括存款、浮息工具及短期票據(包括國庫券、存款證及銀行承兌匯票)以及其他輔助流動資產。除非基金經理認為該等投資符合單位持有人最佳利益,否則基金經理並不預期以此形式保留大量資產。
如基金的投資政策規定將該基金的某特定百分比投資於某特定類別或種類範圍的投資,該項規定將不適用於特別市況,在 該等情況下,可投資於基金一般投資以外的資產類別,從而減低基金的市場風險。特別市況的例子包括經濟狀況、政治風 險或世界事件、不明朗情況下的較高下行風險或相關市場因突發事件(例如政治動盪、戰爭或大型財務機構破產)而關 閉。於該等期間,基金可暫時將其高達 10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現金、存款、國庫券、政府債券或短期貨幣市場工具,或大額 持有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每項基金均可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投資經理僅在其認為有關投資不會禁止基金向單位持有人提供本章程及各相關補 充文件所述的流動性水平時,方會投資於封閉式集體投資計劃。基金可投資的封閉式集體投資計劃應包括但不限於在紐約 證券交易所、Euronext Dublin 及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封閉式集體投資計劃。倘若符合投資目標及政策,基金亦可 投資於單位信託基金的其他基金。只有在某基金投資的基金本身並無於單位信託基金的任何其他基金中持有單位的情況 下,該基金方可投資於單位信託基金的其他基金。投資於單位信託基金其他基金的任何基金,將投資於不收取管理或投資管理 費的類別。基金作出任何有關交叉投資,均不會收取認購、轉換或贖回費。
基金亦可透過投資於將遵循中央銀行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規例的規定之金融指數(例如透過金融指數的期貨或掉期),投資於每一基金的投資政策部份中所指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該等指數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富時中國 A50 指數(FTSE China A50;於每季重新調整)、FTSE Bursa Malaysia KLCI(於每半年重新調整)、MSCI 台灣指數(MSCI Taiwan Index;於每季重新調整)、標準普爾 500 指數(S&P 500 Index;於每季重新調整)。概不會運用每日重新調整的指數。與投資於金融指數有關的成本可能會受相關指數的重新調整次數影響。基金所持的任何金融指數詳情將由投資經理按要求向單位持有人提供,並將於單位信託基金的半年度及年度賬目中載列。如相關指數的特定成分比重超出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限制,投資經理將以補救有關情況為其首要目標,並將單位持有人及相關基金的利益計入考慮。
基金可投資於中國 A 股、中國 B 股及/或中國境內債券,惟該等投資須符合中央銀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監管機關的規定。除非基金的相關補充文件另有訂明,否則基金無意將多於其資產淨值的 10%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中國 A 股及中國 B 股及
/或多於其資產淨值的 10%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中國境內債券。如上述意圖有所改變,須向相關基金投資者發出最少一個月事先通知,而本基金章程亦將作出相應更新。
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概不擬運用回購協議、逆回購協議或代表任何基金進行借股。如基金確實打算運用該等技巧及工 具,單位持有人將獲通知,而基金章程亦會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予以修訂。
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載於該基金的補充文件。 每項基金的投資目標不會在未經普通決議案批准的情況下隨時更改。如對 投資政策的變更屬重大性質,必須以變更相關的普通決議案批准,方可作出變更。如在作出某一變更後將對相關基金的資 產類別、信貸質素、借款限制或風險狀況構成重大更改,則該變更屬重大變更。如改變投資目標及╱或重大改變投資政 策,基金經理將給予合理通知期,而單位信託基金將為單位持有人於此等變動實施前贖回彼等的單位提供方便。
概不保證或擔保基金的投資將取得成功或將達致其投資目標。 請參閱本章程中的「風險考慮因素」一節,以了解投資於該基金時應考慮的因素詳情。
基準
基金的基準如下:
基金 | 基準 |
霸菱大東協基金 | MSCI 所有國家東協總額淨回報指數 (MSCI All Country ASEAN (Total Net Return) Index) |
霸菱亞洲增長基金 | MSCI 所有國家亞洲(日本除外)總額淨回報指數 (MSCI All Country Asia ex-Japan (Total Net Return) Index) |
霸菱澳洲基金 | MSCI 澳洲總額淨回報指數 (MSCI Australia (Total Net Return) Index) |
霸菱歐洲基金 | MSCI 歐洲總額淨回報指數 (MSCI Europe (Total Net Return) Index) |
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 MSCI 中國 10/40 總額淨回報指數 (MSCI China 10/40 (Total Net Return) Index) |
霸菱環球債券基金 | 富時世界政府債券指數 (FTSE World Government Bond Index) |
霸菱環球均衡基金 | 36% MSCI 世界總額淨回報指數 + 24% MSCI 所有國家亞洲(日本除外)總額淨回報指數 + 40%富時世界政府債券指數(對沖至美元)(36% MSCI World (Total Net Return) Index + 24% MSCI All Country Asia ex-Japan (Total Net Return) Index + 40% FTSE World Government Bond Index (USD hedged)) |
Barings Global Technology Equity Fund | MSCI 綜合世界資訊科技/通訊服務(淨總回報)流通指數(Free-float 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formation Technology/Communication Services (Total Net Return) Index) |
Barings China A-Share Fund | MSCI 中國A 股在岸總額淨回報指數(MSCI China A Onshore (Total Net Return) Index) |
Barings German Growth Fund | HDAX® (總額回報)指數(HDAX® (Total Return) Index) |
Barings Global Dividend Champions Fund | MSCI 世界總額淨回報指數 (MSCI World (Total Net Return) Index) |
Barings Global Equity Allocation Fund | MSCI 所有國家世界總額淨回報指數 (MSCI All Country World (Total Net Return) Index) |
Barings Europe Select Fund | MSCI 歐洲(英國除外)小型股票總額淨回報指數(MSCI Europe ex UK Small Cap (Total Net Return) Index) |
霸菱東歐基金 | MSCI 新興歐洲 10/40 總額淨回報指數(MSCI EM Europe 10/40 (Total Net Return) Index) |
除非相關補充文件另有訂明,否則各基金以主動形式管理,而且並非旨在追蹤上表所載的基準(「基準」),故其表現可能顯著偏離基準。除非相關補充文件另有訂明,否則投資經理可完全酌情決定投資及不受基準所限。各基金可顯著投資於不在基準以內的工具。基準僅用作風險管理及表現比較目的。投資經理可考慮相對基準的各項因素,例如發行人風險、行業比重、國家比重及追蹤誤差,但不會以基準作為投資限制。
有效投資組合管理技巧
誠如章程附錄 III「有效投資組合管理」所述以及在中央銀行規定的限制內,每項基金均可運用不同的投資技巧(包括認股權證、交易所買賣期貨及期權、貨幣遠期合約、掉期協議、差價合約、指數掛鈎票據,以及股份及商品指數期貨合約)作有效的投資組合管理以及作對沖目的。投資者亦應參閱標題為「風險考慮因素」一節,以了解使用有效投資組合管理技巧的相關風險,當中包括對手方風險及利益衝突風險。概不保證投資經理將成功運用該等技巧。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投資者應注意,基金可在中央銀行規定的限制內,為有效投資組合管理、投資及/或對沖目的而主要進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可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使用金融衍生工具(i)作對沖目的及/或(ii)作投資目的。舉例來說,基金可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僅以基金的投資政策准許的相關資產或界別為基礎)(i)以對沖貨幣風險,(ii)以在投資經理認為衍生工具投資於相關資產較直接投資更具價值時候,作為在相關資產持倉的替代,(iii)以根據投資經理對利率的觀點而調整基金的利率風險,及/或(iv)以對符合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的特定指數的成份及表現取得投資參與。
投資經理可決定不運用任何此等工具或策略。此外,投資經理可按照中央銀行的規定決定運用下文所列以外的工具。
除了附錄 III-有效投資組合管理所述獲准為有效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使用的投資技巧外,若干基金(誠如下文「金融衍生工具資格表」中所詳述)亦可大量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達致其投資策略。在章程附錄 I 所列的投資限制的規限下,該等基金可進行於下表中分類為合資格的金融衍生工具種類的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資格表:
金融衍生工具種類的資格 | 期貨 | 期權 | 認股權證 | 貨幣遠期合約 | 掉期協議 | 差價合約 | 信貸掛鈎票據 |
霸菱大東協基金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霸菱亞洲增長基金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霸菱澳洲基金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霸菱歐洲基金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霸菱環球債券基金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霸菱環球均衡基金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否 |
Barings Global Technology Equity Fund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Barings China A- Share Fund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Barings German Growth Fund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Barings Global Dividend Champions Fund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是 |
Barings Global Equity Allocation Fund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Barings Europe Select Fund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霸菱東歐基金 | 是 | 是 | 否 | 是 | 是 | 否 | 否 |
期貨及期權
倘若符合資格,若干基金可使用證券、指數、貨幣及利率期貨。銷售期貨合約規定賣方有義務以指定的價格在指定的交割月份交付在合約中要求的金融工具類型。購買期貨合約規定買方有義務以指定的價格在指定的交割月份支付及提取在合約中要求的金融工具類型。
倘若符合資格,若干基金可使用股票指數、期貨、掉期及貨幣的期權。 投資的認購期權(可以是備兌或無備兌)是一種合約,根據該合約,買方作為所付溢價的回報,有權在期權的期限內隨時以指定的行使價購買期權的相關證券。認沽期權
(可以是備兌或無備兌)是一種合約,讓買方有權在期權的期限內以指定的行使價出售相關證券,作為所付溢價的回報。倘提供期權的一方並無持有根據期權可購買(認購)或出售(認沽)的相關證券,該期權為無備兌。
若干基金可使用上文所述的期貨及期權對沖利率風險,平衡存續期,以及綜合創造對若干證券的投資參與。期貨及期權的 相關資產須為基金可根據其投資目標及政策直接投資的工具,即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包括ETF)、貨幣市場工 具、股票或商品指數、外匯及貨幣。
掉期
倘若符合資格,若干基金可使用貨幣、利率及證券的掉期協議(包括總回報掉期及差價合約)。
貨幣方面,基金可以運用貨幣掉期合約,讓基金可以以固定匯率的貨幣交換浮動匯率的貨幣,或以浮動匯率的貨幣交換固定匯率的貨幣。此等合約讓基金可管理其於當中持有投資的貨幣的風險。就此等工具而言,基金的回報是按貨幣匯率相對雙方協定的固定貨幣額的變動計算。
利率方面,基金可以運用利率掉期合約,讓基金可以以浮動利率計息的現金流交換以固定利率計息的現金流,或以固定利率計息的現金流交換以浮動利率計息的現金流。 此等合約讓基金可管理其利率風險。就此等工具而言,基金的回報是按利率相對雙方協定的固定利率的變動計算。
證券及證券指數方面,基金可以運用總回報掉期合約,讓基金可以以浮動利率計息的現金流交換基於股票或固定收益工具或證券指數的總回報的固定現金流,或以基於股票或固定收益工具或證券指數的總回報的固定現金流交換以浮動利率計息的現金流。此等合約讓基金可管理其在若干證券或證券指數的風險。就此等工具而言,基金的回報是按利率相對有關證券或指數回報的變動計算。該等掉期合約的對手方詳情載列如下。
所有掉期交易的對手方將為受到審慎監管的機構,並且屬於中央銀行批准的類別,不會對基金的資產擁有全權管理權。投資經理在訂立掉期時可全權酌情決定對手方的委任以推進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惟須符合該等條件。由於在章程發佈日
期尚未挑選對手方,而且對手方可不時變動,故並不可能完全列出所有對手方。掉期的相關資產須為基金可以根據其投資目標及政策直接進行投資的工具。
貨幣遠期合約
貨幣遠期合約是在未來的某個日期以一種貨幣交換另一種貨幣的協議 -例如,以一定數量的歐元交換一定數量的美元。 日期(可能是未來的任何約定的固定日數)、換取的貨幣數量及進行交換的價格,在訂立合約時磋商並於合約期內固定。貨幣遠期合約可以以可交割或非交割的形式買入或賣出。
基金亦可使用非交割遠期。非交割遠期是強勢貨幣與新興貨幣之間匯率的雙邊財務期貨合約。於到期時,不會交割新興貨幣,取而代之的是以強勢貨幣對合約的財務業績進行現金結算。
可轉換工具
可轉換票據(即可轉換債券(包括或有可轉換債券)、強制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優先股及股票掛鈎票據)是發行人的一般長期債務,可按照既定匯率轉換為發行人的普通股。與所有債務證券一樣,可轉換工具的市價往往在利率上升時下降,相反,在利率下降時上升。除非基金的相關補充文件另有訂明,否則基金將不會投資於或有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工具是有權轉換為固定數目股份的證券。因此,可轉換工具具備與債務及股票相似的特色。當可轉換工具的股票價值低,可轉換工具的價值表現會類似債務工具。隨著股票價值上升,可轉換工具的價值表現會與股票較為相似。可轉換工具的倉盤或會附有期權(有關詳情載於上文),但不會構成重大槓桿。
股票相關工具
基金於中央銀行所頒佈限制下可買賣股票指數及股票相關工具,包括但不限於低行使價期權(LEPO’s)、優化投資組合作上市證券 (OPALS)、表現相關股票證券 (PERLES)、股票指數票據、股票指數期貨票據、可分享利潤收據及票據,上述工具可能協助有關基金達致投資目標。倘若運用 LEPO’s、OPALS 及 PERLES,有關工具將於基金獲准投資的一個或多個證券交易所或市場(載於附錄 II-合資格證券及衍生工具市場)上市或買賣。儘管上述工具的價值與相關股票或股票指數掛鈎,於各情況下有關工具仍將成為發行人的可轉讓證券。實際上,相關基金將會向發行人購買該等工具,而該工具將會追蹤相關股票或股票指數。謹請注意,有關基金就上述工具所面對的風險將與工具發行人相關。然而,基金亦會面對相關證券本身的經濟風險。有關基金所買賣的任何LEPO 將可於其期限內隨時行使,並以現金結算。
認股權證
認股權證乃用作取得對特定資產類別的投資參與。認股權證是賦予權利(而非義務)在到期前按某特定價格購買或出售證券的金融衍生工具。基金可以買入認股權證以提供一個高效率及流通的機制,以毋需買入或持有證券的方式投資於證券。
總回報掉期
基金對總回報掉期的投資可能不多於下文載列的投資上限。然而,投資經理預期基金對總回報掉期的投資大可能維持在下表所規定的範圍內。
基金名稱 | 以名義總額計算的預期投資佔基金資產 淨值的百分比(%) | 以名義總額計算的投資上限佔基金資產 淨值的百分比(%) |
霸菱大東協基金 | 0%-10% | 25% |
霸菱亞洲增長基金 | 0%-10% | 25% |
霸菱澳洲基金 | 0%-10% | 25% |
霸菱歐洲基金 | 0%-10% | 25% |
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 0%-10% | 25% |
霸菱環球債券基金 | 0%-70% | 100% |
Barings Global Technology Equity Fund | 0%-10% | 25% |
Barings German Growth Fund | 0%-10% | 25% |
Barings Global Dividend Champions Fund | 0%-10% | 100% |
Barings Europe Select Fund | 0%-10% | 25% |
霸菱東歐基金 | 0%-10% | 25% |
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管理
投資經理採用風險管理程序,讓其可準確地量度、監察及管理與金融衍生工具相關的各種不同風險,此程序的詳情已向中央銀行提供。基金不會使用並未列入投資經理風險管理程序的金融衍生工具,直至經修訂的風險管理程序已向中央銀行呈報為止。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不論是用作對沖及/或投資目的)可能使基金須承受下文「風險考慮因素」一節所述的風險。金融衍生工具(指數基礎金融衍生工具除外)相關資產所涉及的持倉(不論是用作對沖及/或投資目的),連同直接投資所產生的持倉,不會超過附錄I 所載的投資限額。
除非有關的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否則基金將採用承擔法計算其整體風險,詳情載於投資經理的風險管理程序當中。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的整體風險均不會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100%。
貨幣對沖
基金經理可不時全權酌情決定(及毋須通知單位持有人)發行以基金的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的對沖類別。除非相關補充文件另有說明,對沖類別提供下列貨幣以供認購,惟各基金不得以基金的基本貨幣提供對沖類別:澳元、瑞士法郎及人民幣。
該等類別的外幣風險將通常對沖為基本貨幣。儘管不一定就基金內的每一類別(例如,類別貨幣與基本貨幣相同的類別)使用對沖策略,惟執行該等策略所用的金融工具須為相關基金整體的資產/負債。然而,相關金融工具的收益╱虧損及成本將只會累計至相關類別。投資經理會將對沖限於對沖類別單位的貨幣風險範圍內,並且投資經理須設法確保有關對沖不得超過各相關類別資產淨值的 105%,以及不得低於相關類別應佔資產淨值的 95%。投資經理將監察對沖以確保有關對沖接近 100%,並將檢討有關對沖以確保遠超或低於相關類別資產淨值 100%的倉盤不會每月結轉。可能因基金經理控制範圍以外的因素而出現過度對沖及對沖不足的倉盤。有關外匯對沖的對手方風險須時刻符合 UCITS 規例及中央銀行的規定。預期以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的類別一般不會因為對沖策略而產生槓桿,而類別對沖交易不得用作投機目的。由基金所持資產以及由基金訂立的任何貨幣交易(與類別有關者除外)所產生的基金貨幣風險,不會分配至不同類別,並將按比例分配至該基金的所有類別。倘就某類別訂立貨幣對沖交易(不論有關風險是否屬於在類別或基金層面訂立的交易),自該等交易產生的貨幣風險將僅歸於該類別的利益,而不得與就其他類別訂立的交易所產生的貨幣風險合併計算或互相抵銷。每一基金的經審核財務報表將顯示對沖交易如何使用。
貨幣代理
投資經理可委任第三方代表投資經理擔任貨幣代理(「貨幣代理」)。貨幣代理將在投資經理的指導下,在投資組合及/或對沖類別的層面執行貨幣對沖計劃。投資經理日後亦可選擇自行進行對沖或委任其他方擔任貨幣代理。
單位上市
基金經理可決定申請將若干單位納入正式牌價表,並可在Euronext Dublin 的環球交易市場買賣。投資者應聯絡投資經理以確定基金中的哪些類別可在任何特定時間在Euronext Dublin 供認購及/或上市。
基金經理預料,基金獲准在正式牌價表上市及在Euronext Dublin 的環球交易市場買賣的任何上市單位,均不會發展活躍的次級市場。基金內多個類別可能會在不同時間推出及上市,因此,在推出某類別時,與該類別有關的匯集資產可能已開始進行買賣。有關此方面的進一步資料,單位信託基金將應要求向潛在投資者提供最近期的中期及年度報告。
風險考慮因素
概不保證基金的投資會成功,亦不保證會達到基金的投資目標。基金投資組合的價值可能因下文任何主要風險因素而下 跌,故閣下在單位信託基金的投資可能蒙受損失。概不保證償還本金。
投資於基金的單位並不構成完整的投資計劃。投資者或須以其他類型的投資補足基金的投資。於基金的投資不應佔投資組合的重大部份,及可能並不適合所有投資者。
基金單位的銷售與贖回價格之間於任何特定時間的差異,表示投資應被視為中長期投資。
儘管部份風險與若干基金更為相關,但在風險與基金有關的情況下,投資者仍應確保其理解本章程所述的所有風險。此外,相關補充文件在相關情況下提供與個別基金有關的特定風險的更多資料。
投資者應閱讀所有風險考慮因素,以決定投資者有意投資的特定基金是否適合。
以下風險考慮因素詳列與投資於單位信託基金相關的特定風險,投資者應與其專業顧問討論。以下風險考慮因素並非與投資於單位信託基金或個別基金相關的所有風險的全面概要。
從資本扣除的收費
每一基金一般以收入支付其股息、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及開支。然而,如沒有充足收入,基金經理可從資本中,及從已扣除變現及未變現資本虧損後的變現及未變現資本收益中支付其部份或全部股息、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及開支。如股息、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及開支乃自基金的資本而非相關基金所產生的收入中扣除,則增長可能會受到限制,並可能會侵蝕資本,原因是相關基金可供日後投資及資本增長的資本可能減少,但這亦可能導致股息分派的收入增加。因此,在贖回所持單位時,單位持有人未必收回投資的全額。從資本中收取股息、費用及開支的政策亦可能降低閣下投資的資本價值,並限制未來資本增長的潛力。由於股息、費用及開支可能會以資本支付,投資者應注意,缺乏潛在的資本增長可能造成資本侵蝕的風險較大,以及由於資本侵蝕,基金未來回報的價值亦可能減少。因此,在基金的存續期期間作出的股息分派必須被視為資本退還的一種。以此方式收取股息、費用及開支的理由是此舉會增加基金的可分派收入。
對沖類別的分派金額及資產淨值可能因對沖類別的參考貨幣與基金的基本貨幣之間的利率差異而受到不利影響,導致從資本中支付的分派金額增加,因此較其他非對沖類別出現較大的資本侵蝕。
組合交易
基金經理及身為基金經理聯營公司的基金經理受委人或會透過或與經理任何聯營公司為單位信託基金買賣證券及其他投 資。
此外,在 1942 年至 2010 年《中央銀行法案》(Central Bank Acts, 1942 to 2010)條文規限下,單位信託基金任何現金可存放於保管人或保管人的任何聯營公司,或投資於保管人或保管人任何聯營公司發行的存款證或銀行票據。銀行業務及類似交易亦可與或透過保管人或保管人任何其他聯營公司進行。
基金經理、投資經理、行政管理人、保管人或與基金經理、投資經理、行政管理人或保管人有關或與其各自的高級職員、董事或行政人員有關的實體,並無被禁止買賣基金的投資,惟交易須按公平原則磋商。該等交易必須符合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基金經理、投資經理、行政管理人、保管人或與基金經理、投資經理、行政管理人或保管人或其各自的高級職員、董事或 行政人員有關的實體,毋須就所產生的任何利益向單位持有人交代,而相關人士可保留任何該等利益,惟須符合以下條 件:
(i) 獲保管人(或如屬涉及保管人的交易,則基金經理)認可為獨立及合資格的人士證實進行交易的價格屬公平;或
(ii) 交易乃按照有組織投資交易所規則規定的最佳條款進行;或
(iii) 倘上文(i)或(ii)項所載條件並非切實可行,保管人(或如屬涉及保管人的交易,則基金經理)信納該等交易符合按公平原則磋商的原則,並且符合單位持有人最佳利益。
投資經理就本章程及相關事宜代表基金經理行事,投資經理或其任何聯繫人士可能擁有單位信託基金的單位的權益或持 倉。投資經理並無就投資於單位信託基金代表任何其他人士行事,亦無向任何其他人士給予建議或視之為其客戶(除非投資經 理與該人士之間適用其他安排),故不會負責向任何有關其他人士提供向其客戶提供的最佳執行或任何其他保障。
對手方風險
對手方風險(亦稱為違責風險)為組織未能就債券或其他交易或買賣支付其應支付的款項的風險。在對手方未能及時履行其責任及基金被延遲或阻止行使其於組合投資的權利的前提下,基金持倉的價值可能會下跌、失去收入及╱或產生與維護其權利有關的成本。
信貸風險 - 一般
基金可能須承受基金可能投資的債務證券發行人之信貸╱違責風險。當基金投資於由銀行或其他種類的財務機構擔保的證券或其他工具時,概不保證該擔保人本身不會面對信貸困難,這可能導致該等證券或工具的評級下降,或損失部份或全部投資於該等證券或工具的金額或到期支付該等證券或工具的款項。
貨幣風險
基金的相關投資可能以基金的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此外,基金的類別可指定以基金的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結算。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因該等貨幣與基本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及匯率管制的變動而受到不利影響。除非某類別明確指明為對沖類別,否則並無採取任何措施,以減輕單位計值貨幣與基本貨幣之間匯率波動的影響。
網絡安全風險
單位信託基金及其服務提供者容易受到網絡安全事件的運營及資訊安全及相關風險的影響。一般而言,網絡事件可來自蓄意攻擊或非故意的事件。網絡安全攻擊包括(但不限於)未經授權進入數碼系統(例如,通過「黑客入侵」或惡意軟件編碼),以盜用資產或敏感資料,破壞數據或導致操作中斷。
網絡攻擊亦可能以無需未經授權進入的方式進行,例如對網站進行阻斷服務攻擊(即令到目標用戶無法使用服務)。影響基金經理、投資經理、行政管理人或保管人或其他服務提供者(例如財務中介機構)的網絡安全事件可造成干擾和影響業務運作,可能導致財務損失,包括干擾行政管理人計算資產淨值的能力;有損相關基金投資組合買賣;單位持有人無法與
單位信託基金進行業務;違反適用私隱、數據安全或其他法律;監管罰款及處分;聲譽受損;報銷或其他補償或修正成 本;法律費用;或額外合規成本。
網絡安全事件可能造成類似的不利後果,影響單位信託基金投資的證券發行人、單位信託基金與之進行交易的對手方、政府及其他監管機構、交易所及其他金融市場營運商、銀行、經紀商、交易商、保險公司及其他財務機構及其他方。雖然已制定了資訊風險管理系統及業務持續計劃,以減低與網絡安全相關的風險,但任何網絡安全風險管理系統或業務持續計劃本身存在限制,包括可能未有識別若干風險。
基金終止風險
倘基金提早終止,基金經理將須按單位持有人於基金資產的權益比例向彼等分派資產。在作出有關出售或分派時,基金所持有若干投資的價值可能低於最初投資成本,導致單位持有人出現重大虧損。此外,任何尚未全面攤銷的基金相關組織成本將從基金當時的資本中扣除。基金可能被終止的情況載於基金章程標題為「單位信託基金的存續期」一節。
通脹風險
由於通脹導致金錢貶值,以致基金資產或基金投資所得收入的實際價值可能會在日後下跌。在通脹加劇時,除非基金投資組合的實際價值增幅高於通脹率,否則其實際價值將隨之而下降。
投資於歐洲-歐洲主權債務危機
部份基金可對歐洲作出大額投資。鑑於若干歐洲國家的財政狀況及對該等國家主權債務的關注,歐元區危機繼續帶來不明朗因素,且並只有少數甚至並無長久的解決方法。任何不利事件(例如某一歐洲國家的信貸評級下降、歐元區內的一個或多個主權國家違約或破產、部份或全部相關成員國撤出歐元區,或任何上述多項同時發生或其他經濟或政治事件)均可能對基金的價值構成負面影響。鑑於對歐元區內若干國家的主權債務風險的持續關注,基金於該地區的投資可能須承受與歐洲投資相關的較高波動性、流通性、貨幣及違責風險。
如若干國家停止使用歐元作為其當地貨幣、成員國脫離歐元或歐元解體,則或需要對部份或所有以歐元計值的主權債務、企業債券及證券(包括股本證券)重新計值。這或會對基金的歐元計值資產的流通性及持有該等資產的基金表現造成不利影響。歐元區解散或脫離歐元亦可能會對基金帶來額外的表現、法律及營運風險,並可能會對受現有成員國的法律監管的若干協議條款的運作帶來不明朗因素。
儘管多個歐洲國家的政府、歐洲委員會、歐洲中央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其他機構正採取多項措施(例如進行經濟改革及對市民實施緊縮措施)以解決現有的財政狀況,但或會有該等措施的效果可能未如理想的憂慮,故歐洲日後的穩定性及增長仍屬未知之數。如有出現危機,經濟復甦可能需時,而日後增長亦將會受到影響。基金的表現及價值或會因任何或所有上述因素而受到不利影響,除上述各項外,亦可能會因潛在歐洲危機而產生預期以外的後果,繼而對基金的表現及價值構成不利影響。此外,亦可能會有大量投資者會在同一時間決定贖回基金投資。投資者亦應緊記,在歐洲發生的事件可能會蔓延至世界其他地區,影響全球金融體系及其他地方經濟,以至最終對基金的表現及價值構成不利影響。
波動性及流動性風險
基金投資的債務工具未必在活躍的次級市場上買賣。此外,若干市場的債務工具可能較更成熟市場承受較高的波動性及較低的流動性。於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價格可能受到波動。該等證券的買賣差價可能重大,基金可能招致重大交易成本。倘某一特定證券或工具難以進行購買或出售,則存在流動性風險。如交易規模佔該證券的平均成交量的相對大部份,或如相關市場缺乏流動性(正如多個私下洽商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或未能在有利時間或以有利價格進行交易或進行平倉。有關投資經理如何管理流動性風險的進一步資料載於下文標題為流動性風險管理下。
市場干擾風險
市場受到干擾時,基金或會承受招致龐大虧損的風險。干擾可包括金融交易所買賣暫停或受到限制及某一市場行業的干擾 可能對其他市場行業造成不利影響。倘若此情況發生,基金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理由為許多倉盤或會變得缺乏流通 性,以致其難於出售。基金可用的融資亦會被減少,可使基金較難進行買賣。
傳染病及/或流行病的潛在影響
流行病或疫症爆發等事件可導致短期市場波幅加劇,並可能對整體環球經濟體和市場帶來不利的長遠影響。例如,自 2019年末開始,一種高度傳染性冠狀病毒病(即 2019 冠狀病毒病或 2019 新型冠狀病毒)爆發並席捲多個國家,促使一眾國家政府採取若干預防性封關和出入境及業務營運的限制措施。
傳染病及流行病可嚴重影響環球經濟及市場。流行病(如 2019 冠狀病毒病)爆發,加上因此實施的任何出入境或隔離限制,均對基金可能投資的國家的經濟與業務活動及環球商業活動帶來負面影響,從而對基金的投資表現產生不利影響。流行病或疫症爆發可能導致特定地區或全球整體經濟下滑,尤其是當疫症持續一段較長時期或在全球蔓延。這可能為基金的投資或基金物色新投資或變現其投資的能力帶來不利影響。流行病及類似事件亦可能對個別發行人或相關組別發行人造成迫切影響,並可能對證券市場、利率、競價、次級交易、評級、信貸風險、通脹、通縮及與基金投資或投資經理營運和投資經理與單位信託基金的服務供應商營運相關的其他因素產生不利影響。
任何傳染病的爆發均可能導致投資經理及/或某項投資的辦事處或其他業務關閉,包括辦事處大樓、零售商店及其他商業場地,亦可能導致(a)某項投資業務所需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短缺或價格波動;(b)地區或全球貿易市場及/或資本供應中斷或經濟下滑。有關疫症爆發可能對基金的價值及/或基金的投資帶來不利影響。
概無投資保證
基金投資與存款於銀行賬戶的性質並不相同,不受任何政府、政府機關或其他可能為銀行存款戶口持有人提供保障的保證計劃所保障。基金投資須承受價值波動,而閣下所得可能少於投資本金。
英國退出歐盟的相關風險
英國於 2020 年 1 月 31 日退出歐盟。有關英國與歐盟維持關係的磋商應會為時數年。
於 2020 年 12 月 24 日,英國與歐盟公佈一項貿易和合作協定(「《英歐貿易合作協定》」),其由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臨
時應用及於 2021 年 5 月 1 日生效,因此可避免在過渡期結束後出現短暫的「無協定」期。簽訂《英歐貿易合作協定》為歐 盟與英國的未來合作提供一個架構,其並不一定會訂立一套永久規則,但為持續發展的關係提供基礎,存在擴大分歧或加 強合作的空間,而這情況在不同地區各異。《英歐貿易合作協定》主要涵蓋商品與服務貿易,亦包括有關知識產權、能源、透明度、監管做法、公共採購及公平競爭環境的條文。此外亦包括航空、數碼貿易、道路運輸、社會安全及簽證、漁業、 刑事執法及司法合作的部份。
英國及歐盟可能繼續就貿易或其他協議進行經年談判。因此,英國與歐盟(以及透過協議與其他非歐盟國家)的未來經濟及政治關係仍然維持不明朗。此不明朗因素意味著無法釐定英國脫歐及/或任何有關事宜可能對基金或其投資的全面影響
(包括在各情況下,次級市場的市值或流動性)或對交易文件其他方的影響。
這為企業、法律及政治環境和風險(「英國脫歐風險」)帶來重大不確定性,包括潛在短期及長期市場波幅及貨幣波幅;英國及歐洲經濟體面對的宏觀經濟風險;推動英國解體及相關政治和經濟壓力;推動歐盟進一步瓦解及相關政治壓力(包括與跨境資金變動相關氣氛有關者);基於根據或考慮到《歐洲聯盟條約》第 50 條及在《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 218 條下進行的談判應採取之預期步驟,在實現遵守適用的金融及商業法律和規例方面存在的法律不確定性;以及未能及時提供有關預期法律、稅務及其他制度的資料。
英國與歐盟關係及其不再是歐盟成員國的不確定性,可能對基金及其投資(尤其是與位於英國、在英國經營業務或在英國或與之有服務或其他重大關係的公司或資產有關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
概不保證英國脫歐風險將不會顯著改變基金投資的吸引力,包括因為潛在資本虧損、延誤、法律和監管風險及一般不確定性所致。英國脫歐風險亦包括損害在歐盟進行業務及註於英國的金融服務企業之可能性;與單位信託基金、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及單位信託基金其他顧問和服務提供者之營運有關的監管制度受干擾。因此,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分銷商或服務提供者可能需要重組其與單位信託基金的安排。
暫停買賣
證券交易所一般有權暫停或限制任何於該交易所買賣的工具之買賣。政府或監管機構亦可實施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政策。暫停買賣可令投資經理或相關基金經理無法清盤,因而令基金蒙受虧損,並可能對基金造成負面影響。
稅務
基金註冊、推廣或投資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法規或其詮釋的任何變動,均可能影響基金的稅務狀況,並繼而影響基金於受影響司法管轄區的投資的價值,以及基金達成其投資目標及╱或更改單位持有人除稅後回報的能力。
基金可能須就其投資所得的收入及╱或收益繳納預扣稅或其他稅項。若干投資本身可能須與其所持的相關投資繳納相若稅項。在發達或新興市場的任何投資均可能須繳納新稅項,或適用於任何所得收入或資本收益的稅率或會因適用法律、規則或規例(或其詮釋)的任何日後或追溯性變更而增加或減少。基金可能或可能未能受惠於愛爾蘭與具備稅務居民地位的投資所在國家之間的於雙重稅務協議下的稅項寬免。
若干國家的稅制可能界定較不清晰,或須受未能預計的變更影響,並可能容許追溯稅項,故基金可能須承擔當初並未合理預期的當地稅務責任。該不明朗因素可能使任何相關基金需要在計算每單位資產淨值時就外國稅項作出大額撥備,同時亦可能導致基金產生真誠地相信需要向財政機關支付但最終發現毋須支付的成本。
因此,如因相關稅項責任或仍未發展以實際及準時方式繳付稅款之完善機制等基本上的不明朗因素,基金亦可能要繳交與過往年度相關的稅項,而任何相關費用將可能從基金中扣除。該等後來須要繳交的稅項通常在決定於基金的賬目中累計負債時從基金中扣除。
由於上文所述的情況,基金於任何時候就所持投資引致的潛在稅項或可得的回報作出的任何撥備,可能證實為過多或不足以應付任何最終稅務負債。因此,基金投資者在認購或贖回其基金單位時,可能會受到有利或不利影響。
謹請單位持有人及潛在投資者注意與投資於基金相關的稅務風險。請參閱基金章程標題為「稅務」一節。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適用於若干付款的《2010 年獎勵聘僱恢復就業法案》中的《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其主要原意是要求向美國國稅局(「國稅局」)申報特定美國人於非美國賬戶及非美國實體的直接及間接擁有權,如未能提供所需資料,會對直接美國投資(亦可能對間接美國投資)徵收 30%的美國預扣稅。為了避免繳納美國預扣稅,美國投資者及非美國投資者均可能須要提供有關彼等本身及其投資者的資料。就此而言,愛爾蘭及美國政府已於 2012 年 12 月 21 日就FATCA 的實施(進一步詳情可參閱基金章程「稅務」一節下標題為「其他」一節)簽署跨政府協議(「愛爾蘭跨政府協議」)。
根據愛爾蘭跨政府協議(以及相關愛爾蘭法規及同樣實施 FATCA 的法律),海外財務機構(例如單位信託基金)一般毋須應用 30%的預扣稅。然而,倘單位信託基金因FATCA 須就其投資繳納美國預扣稅,或未能遵守FATCA 的任何規定,代表單位信託基金行事的行政管理人可就單位持有人於單位信託基金的投資採取任何行動,以糾正該不合規及╱或確保該預扣由相關單位持有人(其未能提供所需資料或未能成為參與海外財務機構或因其他作為或不作為導致預扣或不合規)經濟上承擔,有關行動包括強制贖回該單位持有人持有的部份或全部單位。基金經理在採取任何有關行動或尋求任何有關補救時,應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以真誠及按合理理據行事。
單位持有人及有意投資者應就與投資單位信託基金相關的美國聯邦、州份、當地及非美國稅項申報、FATCA 對彼等及單位信託基金的可能影響及認證規定,諮詢其本身的稅務顧問。
共同匯報標準
經合組織制定共同匯報標準(「CRS」)以解決全球離岸逃稅問題。CRS 為盡職審查、申報及交換財務賬戶資料提供共同標準。根據 CRS,參與稅務管轄區將向申報財務機構獲取,並每年與交換夥伴自動交換有關財務機構根據共同盡職審查及申報程序識別的所有須申報賬戶之財務資料。首批資料交換已於 2017 年 9 月開始。愛爾蘭已立法實施 CRS。因此,單位信託基金將須遵守愛爾蘭採納的CRS 盡職審查及申報規定。單位持有人可能須向單位信託基金提供額外資料,以確保單位信託基金能夠履行其於CRS 下之責任。如未能提供所需資料,投資者可能須對任何由此產生的處罰或其他收費負責及╱或強制贖回其在相關基金中的單位。
單位持有人及有意投資者應就與投資單位信託基金相關的認證規定,諮詢其本身的稅務顧問。估值風險
基金的投資之估值可能涉及不確定性及判斷性的決定。如該估值並不正確,則可能影響基金的資產淨值計算。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風險
基金可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因此將承受與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有關的風險。基金無法控制相關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故概不保證將成功達到相關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目標及策略,這可能對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負面影響。
投資該等集體投資計劃時可能會涉及額外的費用。概不保證相關集體投資計劃將時刻具備足夠的流動性以滿足基金的贖回要求。
保管人風險
屬於金融工具/證券的單位信託基金資產由保管人託管。單位信託基金的有關資產將在保管人的賬簿中時刻被辨認為屬於單位信託基金,並將與保管人的其他資產分開。保管人將就所託管持有的資產的任何損失負責,除非其可證明有關虧損乃因其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外來事件所致(即使已盡一切合理努力,該外來事件的所致後果仍屬不可避免),則保管人將毋須承擔責任。保管人的責任將不受其將全部或部分託管事務委託予第三方/副託管人的事實的影響,而保管人仍將對有關資產的損失承擔責任,即使損失發生在第三方/副託管人層面。倘若出現損失(及並無證據證明由外部事件造成損失),保管人必須將相同的資產或相應的金額歸還予單位信託基金,不得延誤。
就非託管資產而言(例如現金),保管人無須分隔該等資產,只需核實單位信託基金對該等非託管資產的所有權並就該等資產備存紀錄。保管人將僅在因其疏忽或蓄意未能正確核實單位信託基金對有關非託管資產的所有權而蒙受損失時方就該等資產的虧損承擔責任。單位信託基金的現金存放於第三方銀行作為存款。倘若第三方無力償債,根據標準銀行業慣例,單位信託基金將被列為無抵押債權人。在此情況下,保管人可能不就歸還有關現金承擔責任。
倘若保管人無力償債,單位持有人將承受保管人無法完全履行其在短時期內歸還單位信託基金所有資產的責任的風險。現金並無進行有關分隔,意味著無力償債時無法歸還的風險增加。單位持有人可能在若干情況下承受第三方/副託管人無力償債的風險及可能蒙受損失。
歐盟以外的推銷
單位信託基金設立於愛爾蘭,而單位持有人應注意其當地監管機構提供的所有監管保障均可能不適用。此外,基金將於非歐盟司法管轄區註冊。鑑於該等註冊,單位持有人應注意,基金可能受限於附錄I — 投資限制詳述的進一步的限制性監管制度。在該等情況下,基金將遵守有關更嚴格的規定,而這可能有礙基金充分運用投資限額。
基金特定風險
對沖類別
對沖類別旨在減輕相關對沖類別的貨幣兌基金的基本貨幣的匯率波動的影響。基金經理旨在利用金融工具(如該等載於標題為「投資政策︰整體政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一節中的工具)將此項風險減低,條件為該等工具不得導致被對沖的倉盤超過基金相關類別應佔的資產淨值的 105%或跌至低於基金相關類別應佔的資產淨值的 95%。
貨幣對沖亦存在潛在不足之處。對沖技巧將產生由對沖類別承擔的交易成本。此外,基金經理將可達致完美的貨幣對沖的可能性不大,故概不保證貨幣對沖將完全有效。投資者亦應注意,如指定貨幣兌基本貨幣及╱或基金資產的計值貨幣的匯率下滑,此項策略可能會嚴重限制相關類別的單位持有人受惠。
基金負債
基金的相關對沖類別的單位持有人或會受每單位資產淨值(反映相關金融工具的收益╱虧損及成本)的波動影響。然而,用以實施該等策略的金融工具應為基金的整體資產╱負債。
人民幣對沖類別風險
人民幣匯率為一個受管理的浮動匯率,匯率基於市場供求及參考一籃子貨幣而釐定。人民幣目前在兩個市場買賣:中國內地的在岸人民幣(CNY)及主要在香港的離岸人民幣(CNH)。在岸人民幣(CNY)不可自由兌換,並受到中國政府的匯率管制及若干規定所規限。另一方面,離岸人民幣(CNH)可自由交易。人民幣計值對沖類別使用的匯率為離岸人民幣(CNH)。離岸人民幣(CNH)的價值可能因多項因素而與在岸人民幣(CNY)的價值有重大差異,該等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外匯管制政策及匯回資金限制。因此,人民幣計值對沖類別可能須承受較大的外匯風險。概不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或重新估值,亦不保證不會出現外幣短缺的情況。
環境、社會及管治(「ESG」)融合及推動ESG 特性的方法
所有基金將ESG 融合至其投資程序:除ESG 融合外,部分基金在其投資政策內推動ESG 因素或特性。此等基金載列於下文及有關補充文件內該等基金的相應詳情。
ESG 融合
投資經理將ESG 資料融合至不同資產類別的投資程序。透過「由下而上」的基本分析,投資經理致力全面了解影響投資可持續性的因素。投資經理考慮ESG 資料及長遠可能影響投資風險與回報的其他重要可變數。具體而言,投資經理考慮與特定行業及行業趨勢和特性有關的ESG 準則,以識別投資的風險。一旦作出投資,投資經理繼續監察每項投資,以確保其理論(包括有關ESG 事宜)維持不變,而投資的風險與回報狀況仍然較市場提供的其他機會吸引。投資經理可能考慮的可持
續風險為環境、社會或管治事件或狀況,若出現有關事件或狀況可為投資價值帶來實際或潛在重大負面影響,例如實體環境風險、過渡風險(如被投資公司的資產因環境法例收緊而失去其財務價值)或法律責任風險(如在被投資公司的司法管轄區內因違反人權/僱員權利所致的法律責任風險)。倘若投資經理確定基金投資組合中的某項持倉不符合其良好管治門檻,則投資經理將與相關發行人溝通,以尋求使其符合規定。如與相關發行人的溝通被認為不適當或隨後證明有關溝通不成功,則投資經理將考慮其立場,並應在必要時盡量根據市況及任何具體投資考慮因素試圖從基金出售有關持倉。
ESG 融合之外—推動 ESG 特性
所有基金將ESG融合至其投資程序,但以下基金亦將透過投資或致力為業務做法帶來正面影響以改善ESG特性,從而推動
ESG,並因此根據可持續性金融披露規例(「SFDR」)第8條分類:
• 霸菱大東協基金
• 霸菱亞洲增長基金
• 霸菱澳洲基金
• 霸菱歐洲基金
• 霸菱環球債券基金
• 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 Barings Global Technology Equity Fund
• Barings Global Dividend Champions Fund
• Barings Europe Select Fund
• Barings Global Emerging Markets Fund
• 霸菱環球領先基金
• 霸菱環球資源基金
基金分析及運用ESG 資料的方式可能不同。運用ESG 資料可能影響基金的投資表現,因此,其表現可能有別於類似集體投資計劃的表現。除投資經理的內部 ESG 風險評估外,投資經理亦可利用提供 ESG 資料的第三方來源。投資經理在評估投資時會依賴有關資料及數據,而有關資料及數據可能不完整、不準確或不可取得。投資經理、保管人及基金經理概不就該等 ESG 資料或其實行方式的公平性、正確性、準確性、合理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陳述或保證。投資者及社會氣氛對ESG 概念和主題的看法日後可能改變,因而可能影響 ESG 為本投資的需求及其表現。
屬於 SFDR 第 8 條的基金(如上文所載)的相關投資毋須遵守分類(Taxonomy)的任何最低水平;故各該等基金的資產淨值將不會投資於有關投資。
「不會嚴重損害」原則僅適用於該等基金的相關投資,當中考慮了歐盟在環境上可持續的經濟活動的標準。該等基金剩餘部份的投資並無考慮歐盟在環境上可持續的經濟活動的標準。
本章程中與其他基金相關的投資並無考慮歐盟在環境上可持續的經濟活動的標準。
主要不利影響
基金經理考慮其投資決策於實體層面對可持續因素的主要不利影響。
於產品層面,若某基金屬於 SFDR 第 8 條或第 9 條的基金,其投資決策的主要不利影響的考慮詳情將於該基金的相關補充文件進一步訂明。
就所有其他基金而言,目前並未考慮其投資決策的主要不利影響,因為有關做法根據投資策略或基於特定基金策略所針對的具體投資成果,未必切實可行或符合比例。此情況將由基金經理持續審閱,並可能隨著時間而改變。
投資於小型╱中型公司
一般而言,小型及中型公司的股票可能有較低流動性,且其價格相對較大型公司的股價於面對不利經濟發展時會更為波 動。風險包括經濟風險,例如有關產品深度欠奉、地域分散有限及對業務週期的敏感度較高。該等風險亦包括組織風險,例如 集中管理及依賴股東及主要人員等。如較小型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的「次級」部份上市,該等公司可能會面臨一個規管較低 的環境。此外,較小型公司的股份可能較為難以買賣,以致執行投資決定時的靈活性較低,並有時可能須承擔較高成本。
投資於特定國家、地區及界別
基金的投資集中於特定行業界別、工具、國家或地區。相對於投資組合更為多元化的基金,基金的價值可能較為波動。
基金的價值可能較易受到影響某一國家或地區市場之不利經濟、政治、政策、外匯、流動性、稅務、法律或監管事件所影響。
與投資於中國相關的風險
若干基金可能會作出在經濟上與來自中國的發行人有關連的投資。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帶有新興市場風險及國家特定風 險。政治變動、貨幣兌換限制、外匯監管、稅務、外資投資限制及匯回資本限制亦可影響投資表現。
投資於中國證券可能涉及若干託管風險。例如在中國擁有交易所買賣證券的證據就只記載於在相關交易所相關的託管人及
╱或登記處的電子賬面記錄中。該等託管人及登記處的安排可能並未完全就其效率、準確性及安全性進行測試。
中國的投資仍然對中國的經濟、社會及政治政策上的任何重大改變非常敏感。該等投資的資本增長以至表現亦可能會因上述敏感性而受到不利影響。中國政府對未來的匯率及貨幣兌換走勢的控制或會對該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的業務及財務業績有不利影響。此外,中國的會計準則可能與國際會計準則有所不同。人民幣現時並非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受到外匯管制政策及限制所規限。以基金基本貨幣計量的基金資產價值可能受到貨幣匯率波動及外匯管制規例的不利影響。概不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或重新估值,亦不保證不會出現外幣供應短缺。並非以人民幣為基礎的投資者須承受外匯風險,概不保證人民幣兌投資者的基本貨幣不會貶值。人民幣的任何貶值均可能對投資者於基金的投資價值構成不利影響。儘管離岸人民幣(CNH)及在岸人民幣(CNY)為相同貨幣,但按不同匯率交易。CNH 與 CNY 之間的任何差異均可能對投資者構成不利影響。在特殊情況下,以人民幣支付的贖回付款及/或股息付款或會因外匯管制及適用於人民幣的限制而受到延誤。
根據中國現行稅務政策,擁有海外投資的中國公司可獲若干稅務優惠。然而,中國的稅務法律、法規及慣例可予更改,而該等更改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並不保證現時提供予海外公司的稅務優惠日後不會被廢除。此外,透過投資於中國證券(包括中國 A 股、中國 B 股及中國境內債券)(包括透過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或參與票據間接投資),基金可能會被徵收中國的預扣稅及其他稅項,此等稅項並不能被任何適用的雙重徵稅條約及/或任何適用的稅項豁免消除。就基金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或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統稱「互聯互通機制」)、QFI 制度、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措施及/或債券通或任何其他旨在使基金進入中國金融市場及/或投資中國發行人的舉措的投資所變現的資本收益及/或利息/股息而言,現行中國稅務法律、規例及慣例涉及風險與不明朗因素。中國稅務機構可能並無就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有關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可能應付的若干稅款提供具體書面指引。因此,基金就任何中國證券投資的稅務責任可能存在不確定性。基金的稅務責任如有任何增加,均可能對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該不明朗因素可能使基金需要在計算每單位資產淨值時就外國稅項作出稅項撥備,同時亦可能導致基金產生真誠地相信需要向財政機關支付但最終發現毋須支付的成本。由於中國證券投資之稅務待遇的潛在不明朗因素、稅務法規有可能改變,以及可能以追溯方式徵收稅項或稅務負擔,相關基金於任何時候作出的任何稅項撥備可能證實為過多或不足以應付任何最終稅務負擔。因此,視乎中國稅務當局日後的立場及投資者在認購或贖回相關基金的單位時的稅項撥備(如有)水平屬過多或不足而定,投資者可能受到有利或不利影響。倘若已作出稅項撥備,則將從基金資產中扣除的撥備與實際稅務負擔之間的任何差額將對該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不利影響。實際稅務負擔可能低於已作出的稅項撥備。視乎彼等認購及/或贖回的時機,投資者可能因稅務撥備的任何差額受到不利影響及將無權就任何部份的過度撥備(視情況而定)進行申索。
現時,外國投資者一般僅可 (1) 透過 QFI 制度;(2) 透過互聯互通機制;(3) 根據適用的中國法規以策略投資者身份;及/或(4)透過境外投資機制(定義見下文),投資於中國 A 股、中國境內債券及中國境內證券市場。外國投資者可直接投資於中國 B 股。相關監管機構日後可能批准以其他方法直接投資於中國 A 股及╱或中國境內債券。倘若與基金的投資目標及策略一致並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及策略,預計基金可透過上述的適用方式直接獲得中國 A 股及/或中國境內債券,惟須在必須時取得適當的許可及/或註冊。亦可能透過投資於其他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或參與票據而間接投資於中國 A 股、中國 B股及/或中國境內債券。
互聯互通機制及相關風險
互聯互通機制是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視情況而定)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旨在實現中國內地及香港兩地互相直接進入對方股票市場的目標。
根據滬股通,投資者或可在遵循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規則的情況下,透過其香港經紀,經由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在上交所上市的中國 A 股(「滬股通股票」)。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滬股通股票包括在上交所上巿的
(a) 上證 180 指數的成份股;(b) 上證 380 指數的成份股;(c) 不屬上證 180 指數或上證 380 指數的成份股但在上交所上市並有相應的中國H 股獲接納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的中國A 股;惟前提是︰(i) 該等證券並非以人民幣以外貨幣於上交所買賣
(ii) 該等證券並無被實施風險警示。
同樣地,根據深股通,香港及海外投資者或可在遵循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規則的情況下,透過其香港經紀,經由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在深交所上市的中國 A 股(「深股通股票」)。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深股通股票包括(a) 市值不少於人民幣 60 億元的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的所有成份股;及(b)在深交所上市並有相應的中國 H 股獲接納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的中國 A 股;惟前提是︰(i) 該等證券並非以人民幣以外貨幣於深交所買賣 (ii) 該等證券並無被實施風險警示或正接受除牌安排。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開通初期,合資格通過深股通買賣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的投資者,僅限於相關香港規則及規例定義的機構專業投資者(包括各相關基金)。
聯交所可將證券納入或不納入為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並可改變股份在滬股通/深股通(視情況而定)上買賣的資 格。當一些原本為互聯互通機制合資格股票被調出互聯互通機制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可能會在(舉例 而言)基金有意購入被調出合資格股票範圍的股票時影響基金的投資組合或策略。
為確保市場公平有序及風險得到審慎管理,預期聯交所及上交所/深交所將保留於必要時可暫停北向及/或南向交易的權利。啟用暫停交易機制前將需取得相關監管機構的同意。如果北向交易實施暫停,則若干基金透過互聯互通機制進入中國 A 股市場的能力將受到不利影響。
中國股票市場及互聯互通機制運作的日子之間的交易日差異亦可能導致基金須承受價格波動的風險,並可能對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負面影響。投資者亦應注意互聯互通機制的相關規則及規例可能變更,且有關變更可能具有潛在追溯效力;亦可能於日後頒佈有關互聯互通機制的額外規則及規例。互聯互通機制設有額度限制。如果透過該機制進行的交易暫停,基金透過該機制投資中國 A 股或進入中國市場的能力將受到不利影響。在該情況下,基金實現其投資目標的能力可能受到負面影響。
基金的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由保管人持有,並存放於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中央結算系統」)開立,作為香港中央證券存管處的賬戶內。香港結算繼而以代名持有人的身份,經其於中國結算以 其名稱註冊,為各互聯互通機制設立的綜合證券賬戶持有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儘管相關中國證監會規例及中國結算 規則就「代名持有人」的概念大致訂定條文,而香港及海外投資者(例如單位信託基金及基金)將被認為擁有滬股通股票 及深股通股票的實益擁有權,惟根據中國法律,基金透過作為代名人之香港結算成為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實益擁有 人之確切性質及權利定義並不清晰。根據中國法律,「法定擁有權」與「實益擁有權」之間缺乏清楚定義及區別,且於中 國法院牽涉到代名人賬戶架構的案例甚少。因此,基金在中國法律下之權利及權益之實際性質及執行方法仍不明確。此 外,投資者(例如相關基金)在互聯互通機制的架構下作為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實益擁有人如何於中國法院行使及執行 其權利仍有待測試。由於此不確定性,就香港結算在香港進行清盤程序這一不大可能發生的情況而言,滬股通股票及深股 通股票會否被視作為基金實益擁有而持有,或被視為香港結算可作一般分派給債權人的一般資產之一部份仍未能夠確定。
與深交所主板(「主板」)的上市公司相比,投資於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上市的股票的基 金可能承受較高的股價及流動性波動,以及較高的風險和周轉率。在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可能估值過高及 未必得以持續。股價可能會因較少流通股份而較容易受到操控。與主板及中小企業板相比,有關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規則及 規例在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較為寬鬆。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除牌的情況,可能較為普遍及快速。如果基 金投資的公司被除牌,可能對基金產生不利影響。投資於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可能導致基金及其投資者蒙受重大損 失。
透過互聯互通機制作出的投資亦須承受額外風險,例如註冊/違約風險、監管風險及與其他中國特定投資要求/規則/規例(例如短線交易利潤規則及外資持股限制)有關的風險、貨幣風險、企業行動及股東大會的參與限制可能更大、與市場參與者系統有關的操作風險、與前端監控要求有關的風險。因此,基金進入中國 A 股市場(從而執行其投資策略)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響及/或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負面影響。亦應注意基金透過互聯互通機制下的北向交易作出的投資將不會受惠於任何當地投資者賠償計劃。
與互聯互通機制的操作有關的規則及規例不一,包括交易安排、結算、交收及存管處安排、投資者及參與者資格等。進一步資料可透過以下網站獲得:https://www.hkex.com.hk/Mutual-Market/Stock-Connect?sc_lang=zh-HK
境外投資機制(定義見下文及相關風險)
基金可透過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措施、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並須遵守中國內地機關頒佈的任何其他規則及規例及行政程序(「境外投資機制」)。
根據中國現行規例,擬直接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通過境內結算代理人(如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措施所述)或境外託管代理人(如債券通所述)進行,而該代理人將向有關當局進行相關報備及開戶手續,並不涉及額度限制。因此,相關基金須承受該代理人本身違約或出現錯誤的風險。
境外投資機制規則及規例或會有變,且可能具潛在追溯效力。倘若有關中國內地當局暫停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的賬戶開立或買賣,則基金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能力將會受到不利影響。在此情況下,基金達成其投資目標的能力將會受到負面影響。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內若干債務證券的交投量低所引致的市場波動性及潛在缺乏流動性,或會導致該等證券的價格大幅波動。投資於該等證券的基金因此須承受流動性及波動性風險。該等證券價格的買賣差價可能很大,因此基金於出售該等證券時或會產生重大交易及變現成本,甚至可能會蒙受損失。
倘若基金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內進行交易,基金亦可能會承受與結算程序及對手方違約相關的風險。與基金訂立交易的對手方於透過交付相關證券或作出有值付款以結算交易時,或會違反其責任。
投資於中國債券市場亦可能須承受信貸評級風險。中國境內信貸評級機制尚未與國際標準統一化。除了政府實體、大型銀行及由國際信貸標準評級的企業發行的若干債券外,大部份債券信貸評估仍然建基於國內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的評級。這可能使基金難以正確評估其債券投資的信貸質量及信貸風險。基金投資的中國境內債券可能被評為低於投資等級,或未被任何具國際水平的信貸評級機構評級。有關證券一般承受較高的信貸風險及較低的流動性風險,這可能導致更顯著的價值波動。該等證券的價值亦可能更難以確定,故投資有關證券的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更為波動。因此,投資者應注意,相比投資於較成熟市場的債券產品,對有關基金的投資須承受更高的波動性、價格波動及風險。
透過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措施及/或債券通投資於中國境內債券亦須承受監管風險。該等制度的相關規則及規例或會有 變,且可能具潛在追溯效力。倘若有關中國內地當局暫停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的賬戶開立或買賣,或自投資債券範圍調出 任何類型的債券產品,則基金投資於中國境內債券的能力將會受到不利影響。在此情況下,基金達成其投資目標的能力將 會受到負面影響,及在用盡其他交易方式後,該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損失。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措施要求基金透過有關舉措進行投資,以委任境內託管人/代理銀行。倘若該託管人/代理銀行拒絕 按照基金的指示行事,或在罕有的情況下,如託管人/代理人破產,交易文件及相關資產的執行可能須承受延遲及不確定 因素的影響。根據中國法律,如清盤或破產,儘管由中國託管銀行保管的有利於基金的資產乃受到託管人專有資產的限 制,託管人資產的檢索仍可能受到各種耗時的法律程序所約束。
透過債券通進行的交易於新開發的交易平台及操作系統進行。概不保證該等系統將正常運作或將繼續適應市場的變化和發 展。如果有關系統未能正常運作,透過債券通進行的交易可能受到干擾。基金透過債券通進行交易(從而執行其投資策 略)的能力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響。此外,如基金透過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可能須承受配售及/或結算系統 固有的延遲風險。
根據債券通,交易指令僅可由中國監管機構批准作為交易對手方的境內做市商執行。根據適用規則,透過債券通購買的債務證券一般不得透過債券通以外的渠道出售、購買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倘若交易對手方違約,可能使基金面臨結算風險,而基金與不同交易對手方執行交易的能力亦會受到限制。
透過債券通購買的債務證券將以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之名義持有。基金對該等債務證券的擁有權可能不會直接反映在中央結算公司/上海清算所的紀錄條目,反而將反映於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紀錄中。因此,基金可能視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作為根據債券通購買的債務證券的記錄持有人的能力或意願,以代表基金並為基金的利益強制執行所有權。倘若基金欲對債券發行人直接執行其所有權或債權人權利,中國缺乏司法先例以釐定有關行為是否將得到中國法院的認可及執行。
QFI 制度及相關風險
QFI 制度允許合格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於中國內地的若干證券,乃受中國內地相關機構(包括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外管局」)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及/或其他相關機構)頒佈的規則及規例所監管。透過 QFI 制度進行的投資須通過QFI 牌照持有人進行。
倘若基金透過 QFI 制度進行投資,投資者應注意基金能否進行相關投資或充分實施或奉行其投資目標及策略,受限於中國的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包括當時的現行外匯管制及中國的其他現行規定,如投資限制及匯出及匯入本金與利潤的規則),該等法律、規則及規例可能有所變更,而有關變更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相關規則的任何變更可能對單位持有人在基金的投資有重大不利影響。
此外,無法保證QFI 規例不會被廢除。透過QFI 制度投資於中國市場的基金可能因該等更改而受到不利影響。
倘若基金透過 QFI 制度投資於中國 A 股或其他證券,該等證券將會由 QFI 委任的當地託管人(「QFI 託管人」)按照 QFI 規例持有。根據現時的 QFI 規例,QFI 可委任多名當地託管人。QFI 託管人可能按照中國法律以 QFI 牌照持有人的名義為 相關基金開立一個或以上證券賬戶,而基金可能須承受託管風險。倘若 QFI 託管人違約,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損失。存 放於相關基金於QFI 託管人處開立的現金賬戶的現金,將不會分開存放但將成為QFI 託管人欠負相關基金(作為存款人) 的債務。有關現金將與屬於QFI 託管人的其他客戶之現金混合。倘QFI 託管人破產或清盤,相關基金對存放於該現金賬戶 的現金將無任何所有權,而相關基金將成為QFI 託管人的無抵押債權人,與QFI 託管人所有其他無抵押債權人具同等地位。相關基金在追回有關債務時可能會遭遇困難及/或有所延誤,或未必能夠追回全部債務或甚至完全無法追回,在該情況下,相關基金將蒙受損失。
透過QFI 制度投資的基金亦可能因QFI 託管人或中國經紀於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或進行資金轉賬或證券過戶的違約事宜、行動或遺漏招致損失。在此情況下,透過 QFI 制度投資的基金可能於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或進行資金轉賬或證券過戶時受到不利影響。
QFI 進行的匯出現時並不受任何鎖定期、事先批准或其他匯出限制所限,儘管匯出程序可能受相關規例所載的若干規定
(例如:審視真確性、就匯出提交若干文件等)所約束。匯出程序的完成時間可能延誤。概不保證 QFI 規例將不會變更或日後不會實施匯出限制。對匯出的任何限制,可能影響相關基金應付贖回要求的能力。於極端情況下,相關基金可能因投資能力有限而招致重大損失,或因 QFI 投資限制、中國證券市場的流動性不足以及交易執行或交易交收時有所延誤或阻礙而未必能夠全面實施或實現其投資目標或策略。
此外,由於適用法律、規例、政策、慣例或其他情況的變化、QFI 牌照證持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或任何其他原因,QFI 牌照持有人的 QFI 牌照可能隨時被撤銷或終止或以其他方式失效。如 QFI 的批准被撤銷/終止或以其他方式被廢止無效而基金被禁止買賣相關證券,或如任何關鍵的營運者或相關方(包括 QFI 託管人/經紀)破產/違責及/或喪失履行責任(包括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或進行資金轉賬或證券過戶)的資格,基金可能蒙受損失。
QFI 規例訂明規則和限制,包括有關匯入本金、投資限制及匯出資金等規則,有關規則將整體適用於 QFI 牌照持有人及不僅適用於為基金作出的投資。由於基金以外的其他方亦可透過 QFI 牌照持有人進行投資,投資者應注意,因有關其他方的活動而引致違反 QFI 規例中有關投資的部份,可導致 QFI 牌照持有人整體遭撤銷或面對其他規管。因此,基金進行投資的能力可能受到透過相同QFI 牌照持有人投資的其他基金或客戶的不利影響。
投資於商品╱天然資源
商品(包括但不限於黃金及天然資源)及所涉及的公司的價值,可能受到世界事件、貿易管制、全球競爭、政治及經濟狀況、國際能源保護、勘探項目的成功、稅收及其他政府法規的(負面及正面)重大影響。
投資於俄羅斯
投資於在俄羅斯成立或主要在俄羅斯經營業務的公司面對特殊風險,包括經濟及政治不穩及可能缺乏具透明度和可靠的法律制度以執行基金債權人及單位持有人的權利。此外,俄羅斯的企業管治及投資者保障水平不一定等同於其他司法管轄區所提供的水平。俄羅斯公司股份的法定擁有權的證明以簿記方式記錄。如欲登記基金的股份權益,有關人士須親臨公司過戶登記處並於其開設賬戶。有關人士將獲發詳列其所持權益的股份登記冊摘錄,惟只有登記冊方被認可為最終證明擁有權
的文件。過戶登記處並非受政府有效監管。基金可能因欺詐行為、疏忽大意、無心之失或災難(如火災)失去其登記記錄。過戶登記處毋須就上述事宜購買保險,且很大可能並無充足資產在發生損失時補償基金。在副託管人或過戶登記處無力償 債或追溯應用法例等其他情況下,基金不一定可以就所作投資確定擁有權,因而或會蒙受損失。在該等情況下,基金可能 無法對第三方強制執行其權
利。
股票風險
投資於股票
基金於股本證券的投資須承受一般市場風險,其價值可能因多項因素(例如投資情緒、政治及經濟情況變化以及發行人特定因素)而波動。在股票市場極端反覆時,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會有大幅波動。
股票相關證券
基金可投資於股票相關證券(例如結構性票據、參與票據或股票掛鈎票據)。該等投資工具一般由經紀、投資銀行或公司發行,並因而須承受發行人的無力償債或違責風險。如該等投資工具並無活躍市場,可能會導致流動性風險。此外,與其他直接投資於類似相關資產的基金相比,投資於股票掛鈎證券可能會因票據附帶的費用而攤薄基金的業績表現。上述情況可能會對基金的每單位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可轉換債券(包括或有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包括或有可轉換債券)是債務與股票之間的混合體,准許持有人於指定的未來日期轉換為發行債券的公司之股份。因此,可轉換債券將面對股本變動及較傳統債券投資承受較大波動性。於可轉換債券(包括或有可轉換債券)的投資承受與可比較傳統債券投資相關的相同利率風險、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及提前還款風險。
或有可轉換債券
或有可轉換債券的表現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利率、信貸及股票表現,以及各項因素之間的相關性。因此,這些證券會為基金投資帶來重大的額外風險。
或有可轉換債券亦具備獨特的股票轉換、本金減值或取消票息的特點,有關特點由發行銀行機構及按其監管規定量身訂制。若觸動該等觸發事件或特點時,基金可能先於股票持有人蒙受損失或在股票持有人沒有損失時蒙受損失,並可能失去其部 份或全部原有投資。此外,若干或有可轉換債券以永續工具的形式發行,可按預定水平被提早贖回,概不能假設該等或有 可轉換債券將於相關贖回日被贖回,故此基金可能不會在相關贖回日收回本金及可能因而蒙受損失。
或有可轉換債券是相對嶄新的複雜投資,故其在受壓金融環境下的表現存在不確定性。或有可轉換債券投資者可能面對收益率減少,基金可能失去其部份或全部原有投資。任何未來影響歐洲銀行機構或或有可轉換債券的監管變動 可能對發行或有可轉換債券的金融機構,或基金或其他投資者投資於或有可轉換債券的能力構成重大和不利影響。
新興市場
投資於新興市場(及╱或前緣市場)
倘基金投資於新興市場,或會涉及投資於較成熟市場不常有的額外風險以及特別考慮因素,例如流動性風險、貨幣風險╱管制、政治及經濟不確定因素、法律及稅務風險、結算風險、託管風險,且波幅很可能偏高。若干市場的高市場波動性及潛在的結算困難亦可能導致在該等市場買賣證券的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繼而可能對基金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基金的貨幣兌換及將投資收入、資本及銷售所得款項調撥回國的能力或會受到限制,或需要政府同意。倘政府延遲或拒絕授予批准調撥資金回國或作出任何官方干預而影響交易結算程序,基金可能受到不利影響。證券交易所或其他該等結算基礎設施可能缺乏流動性及穩健的程序,並可能容易受到干擾。
政治、社會及經濟不穩
若干國家的國有化、徵用或沒收稅項風險較一般為高,任何有關風險可能對基金於該等國家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發展中國家的政治變動、政府規管、社會不穩或外交發展(包括戰爭)風險亦可能較一般為高,可能對會該等國家的經濟造成不利影響,從而對基金在該等國家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此外,基金可能難以於若干發展中國家要求有效強制執行其權利。
市場流動性及外國投資基礎建設
大部份發展中國家的證券交易所交投量可能遠少於發達國家的主要股票市場,因此購買及銷售所持股份可能較為需時。價格波幅可能較發達國家為大。此情況可能導致基金價值大幅波動。倘須於短時間內出售大量證券以應付贖回要求,可能須以不利價格出售,從而對基金價值並繼而對每單位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
於若干發展中國家,各基金等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組合投資或須徵求同意或遵守若干限制。此等限制及日後施加的任何其他限制可能阻礙基金把握投資良機。
企業披露、會計及監管標準
發展中國家的公司一般毋須遵守與發達國家公司適用者相若的會計、審計及財務報告準則、慣例及披露規定。此外,與備有較為先進的證券市場之國家相比,大部份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對證券交易所、經紀公司及上市公司的監管及規例一般亦較為寬鬆。因此,投資者可以取得有關發展中國家證券的公開資料可能較少,而且該等可得資料的可靠性亦可能較低。
官方數據的提供及可靠性
有關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可得的統計數據,較可從(例如)英國的證券市場可得者為少;該等可得數據的可靠性亦可能較低。
法律風險
發展中國家有許多法律仍屬嶄新及未經試驗。因此,基金可能須承受多項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保障不足、法律互相矛盾、法律不完整、不清晰及持續變更、缺乏具規模的索取法律賠償途徑及缺乏執行現有規例。此外,在基金投資資產的若干國家可能難以取得及實施判決。
稅項
發展中國家的外國投資者就股息、利息及資本增值須繳付的稅項各有不同,部份國家的徵稅相對較高。此外,若干發展中國家屬於稅務法例及程序的界定較不清晰,而且該等法例可能容許追溯徵稅的國家,導致投資於該國家的基金日後可能須承擔並未合理預期的當地稅務責任。該等不明朗因素可能使基金需要在計算其資產淨值時就外國稅項作出大額撥備。該等撥備的作出及潛在影響的進一步詳情載於基金章程「一般風險-稅務」一節。
結算及託管風險
由於基金可投資於在買賣、結算及託管系統仍未發展完善的市場,故因欺詐行為、疏忽大意、無心之失或災難(如火災)而損失基金於該等市場買賣的資產的風險可能增加。在副託管人或過戶登記處無力償債或追溯應用法例等其他情況下,基金不一定可以就所作投資確定擁有權,因而或會蒙受損失。在該等情況下,基金可能無法對第三方強制執行其權利。由於該等基金可能投資於買賣、結算及託管系統仍未發展完善的市場,該基金在該等市場買賣的資產及託管予該等市場的副託管人的資產,在保管人毋須負責的情況下,要承受一定風險。
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 非真正的貨銀對付結算,可能增加對手方的信貸風險。貨銀對付是一項規定現金支付必須於交付證券之前或同時作出之結算制度;
▪ 一個實質的市場(而非電子記賬記錄),及因此出現虛假證券的流通;
▪ 有關企業行動的資料欠奉;
▪ 影響證券可得性的登記程序;
▪ 缺乏適當的法律╱金融基礎意見;
▪ 缺乏設有中央存管的賠償╱風險基金。
固定收益證券風險
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
投資於債券或固定收益證券須承受流動性、利率及信貸風險(即違責風險)。如發行人違責,債券將會貶值。
固定收益證券通常由信貸評級機構評級。信貸評級反映發行人將未能按照證券條款及時支付應付予投資者的本金及╱或利息的可能性,即違責風險。
若干信貸評級機構獲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指定為全國認定的評級組織( 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s(NRSRO))。各 NRSRO 均設有反映其評級的字母或字母數字尺度。其中一個 NRSRO 為標準普爾,其評級尺度(在本文中以違責風險的遞增順序排列)為 AAA、AA+、AA、AA-、A+、A、A-、BBB+、BBB、BBB-、BB+、 BB、BB-、B+、B、B-、CCC+、CCC、CCC-、CC、C。評級 D 亦予使用,以表示某證券已經違責。
根據基金的投資政策,基金可能僅獲准投資於獲若干信貸評級的證券╱投資。然而,信貸評級並不能夠時刻準確地或可靠地量度所投資證券╱投資的實力。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亦受到限制,且證券及/或發行人的信貸能力並非時刻獲得保證。如該等信貸評級被證實為不準確或不可靠,則任何投資於該等證券╱投資的基金可能招致虧損。
若干國際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的成交量,可能明顯低於全球最大市場,例如美國。故此,基金於該等市場的投資可能較不流通,而價格相對於較大成交量市場買賣的證券的可比較投資更為波動。此外,若干市場的結算期可能較其他為長,影響投資組合的流通性。
信貸風險-固定收益
基金可投資於信貸狀況較差的固定收益證券,這可能代表與其他並無投資於該等證券的基金相比,該等基金具有較高信貸風險。投資於由公司發行的證券亦可能較投資於由政府所發行的證券具較高信貸風險。
概不保證基金可能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的發行人將不會面臨信貸困難,以致該等證券或工具的評級下降,或導致損失部份或全部投資金額,或到期支付予該等證券或工具的款項。
利率風險
基金可投資的固定收益工具須承受利率風險。一般而言,當利率下降,債務證券的價格則上升,而當利率上升,其價格則下降。
評級下降風險
債務工具或其發行人可能隨後被下調信貸評級。在評級下降的情況下,基金的價值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投資經理未必能夠出售該等被降級的債務工具。
零息風險
與支付利息並具相若期限的證券相比,結構屬零息的證券的市價一般會因利率變更而受到較大影響 。與定期支付利息的證券相比,該等證券傾向較為波動。
主權債務風險
基金投資於由政府發行或擔保的證券或會承受政治、社會及經濟風險。在不利的情況下,主權發行人未必能夠或願意償還已到期的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要求基金參與該等債務的重組。倘主權債務發行人違約,基金可能承受重大損失。
政府機構如期償還到期本金和利息的意願或能力可能受(包括其他原因)其現金流動狀況、外匯儲備水平、到期還款日當天是否有足夠的外匯、債務償還的規模相對其整體經濟的負擔、政府機構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政策,和政府機構可能受制的政治限制所影響。政府機構亦可能倚賴外國政府、多邊機構和其他外國組織的預計支款以減低其債務的本金和利息欠款。這些承諾可能是以政府機構推行經濟改革及╱或達致某水平的經濟表現,和準時履行債務人責任作為條件。政府機構未能推行改革、達到某水平的經濟表現或準時償還本金或利息時,可能導致該等第三者取消向政府機構借款的承諾,繼而削弱債務人準時還債的能力和意願。
與投資於次投資級別及/或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有關的風險
基金可投資於獲評為次投資級別及/或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與較高評級的債務證券相比,該等證券一般因發行人未能履行本金及利息責任而須承受較大的信貸風險或本金及利息損失風險。由於次投資級別證券一般無抵押,且通常在債權人的優先次序較低,故因該等發行人違責而蒙受虧損的風險明顯較高。
次投資級別債務證券及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因特定的企業發展、利率敏感度、對金融市場的普遍負面看法及較低的次級市場流動性等因素而可能須承受較大的價格波動。次投資級別企業債務工具的市值往往比較高評級工具的市值更能反映個別企業發展,因為較高評級工具的市值主要反映一般利率水平波動。因此,倘基金投資於該等工具,其達致投資目標的能力相對於投資於較高評級工具的基金,可能較大程度上取決於投資經理對發行人借貸能力的判斷。投資經理為基金作出投資決策時,將考慮信貸風險及市場風險。
倘任何次投資級別證券出現違約情況,且基金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對該工具的投資參與,則所得收益可能會低於未付本金及利息。即使該等工具持有直至到期,仍未能確定基金是否可收回其初始投資以及任何預期收入或升值。
次投資級別債務工具及/或未獲評級的債務工具的次級市場可能集中在相對較少的做市商,並以機構投資者為主,包括互惠基金、保險公司及其他財務機構。因此,相比較高評級工具的次級市場,該等工具的次級市場須承受較低的流動性,並且更為波動。此外,高收益工具的市場交易量一般較低,該等工具的次級市場可能會在不利的市場或經濟狀況下收縮,而不受特定發行人狀況的任何特定不利變化所影響。
投資於次投資級別證券的投資者較少,出售該等證券的難度可能較高。高收益債務證券可能並無市場報價,因此與具有較多外在報價資料及最近期銷售資料的證券比較,評估高收益公司債務證券價值時更加需要運用判斷。
金融衍生工具技巧及工具
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
基金的投資可包含具有不同波動性的證券,並可不時包含金融衍生工具。由於金融衍生工具可以是槓桿性工具,使用該等工具可能導致有關基金面對較大的資產淨值波動。與金融衍生工具相關的風險包括對手方╱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估值風險、波動性風險及場外交易風險。金融衍生工具的槓桿元素╱組成部份可導致損失遠大於單位信託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金額。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可導致單位信託基金蒙受重大損失的高風險。
基金可為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目的或嘗試對沖或降低其投資的整體風險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如按任何基金所披露)使 用金融衍生工具作為主要投資政策及策略之一部份。基於市況,該等策略或許不成功,並會使基金造成虧損。基金利用該 等策略之能力,可能受到市況、監管限制及稅務考慮因素之限制。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須承受正常市場波動及投資於證券 的其他固有風險。此外,運用金融衍生工具涉及特殊風險,包括︰(1.)依賴投資經理準確預測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之能力; (2.)金融衍生工具合約所依據的證券或貨幣的走勢與相關基金的證券或貨幣的走勢之間的低關連性;(3.)任何特定工具在任 何特定時間缺乏流通市場,以致抑制基金以有利的價格將金融衍生工具平倉的能力;(4.)由於金融衍生工具帶有的槓桿作用,合約的價格出現相對微小變動,便可立即使基金產生重大虧損;及(5.)由於基金資產的某百份比會被分開用作償付其責任, 可能對有效投資組合管理或應付贖回要求或其他短期責任的能力造成阻礙。
遠期外匯交易
遠期合約與期貨合約不同,並非在交易所進行買賣,亦無標準化規定;再者,銀行及交易商擔當此等市場的主事人,按個別情況就每項交易進行議價,故會有較高的對手方風險。若對手方違約,基金或不能取回預期的款項或收回資產,導致損失未變現利益。
期貨合約
期貨合約是雙方之間以當日議定價格(期貨價格或行使價)交換具標準數量及質量的特定資產,並於特定未來日期(即交付日期)交付的標準化合約。該等合約普遍會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買賣。虧損金額(以及利潤金額)並無上限。
舉例而言,如相關特定資產為商品指數,期貨合約可能缺乏流動性,理由為若干商品交易所透過規例對若干期貨合約價格在某單一日子內的波動作出限制,即所謂「每日價格波動限額」或「每日限額」。某一特定期貨的合約價格所增加或減少的金額一旦相等於每日限額,則該期貨的倉盤不可進行或平倉,除非交易商願意按照該限額或在該限額內進行交易。
如與對手方進行交易或就交易向對手方存置保證金或抵押品,基金亦可能會承受與對手方有關的信貸風險,以及須承受對手方違責的風險。基金可以投資於若干期貨合約,故或會涉及承擔若干責任及權利和資產。作為保證金存於經紀的資產未必會由經紀存於獨立賬戶。因此,倘若經紀無力償債或破產,有關經紀的債權人可能取得有關資產。
對沖技巧
基金可運用各種金融工具,例如期權、利率掉期、期貨及遠期合約等,以尋求對沖基金倉盤因貨幣匯率變動、股票市場、市場利率及其他事件所致的價值下滑。如基金倉盤價值下滑,對沖該等倉盤的價值下滑將不會消除該等倉盤的價值波動或避免虧損,但有關對沖將設立其他倉盤,旨在從相同發展中獲利,以減少基金的價值下滑。然而,如基金倉盤價值上升,對沖交易亦會限制基金獲利機會。如出現任何變更或發生任何事件,基金可能無法以足以保障其資產免受該變更而預期所致的基金倉盤價值下滑影響的價格對沖該等變更或事件。此外,可能無法對沖若干變更或事件,或投資經理可能選擇不進行任何對沖。此外,概不保證基金為對沖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將會完全有效,在不利情況下,如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無效,基金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
槓桿風險
當基金購買證券,基金的風險限於損失其投資。如交易涉及期貨、遠期、掉期或期權,基金的負債可能無限大,直至平倉為止。
場外交易
場外交易在金融工具由雙方直接而非透過證券交易所買賣時進行。如基金透過場外交易購入證券,由於該等證券傾向流動性有限,故概不保證基金將能夠將該等證券的公平價值變現。
缺乏規例
一般而言,場外交易的規例及監管較在部份證券交易所訂立的交易為少。此外,許多提供予若干證券交易所參與者的保障未必可就場外交易而提供。
對手方違責
基金亦可能會因其在掉期協議、回購交易、期貨外匯匯率及其他金融或金融衍生工具的持倉而承受對手方的信貸風險。場外交易乃根據基金與對手方之間協定的條款及條件執行。倘若對手方面臨信貸問題並因而違反其責任及基金被延誤或妨礙行使其有關其投資組合之投資的權利,基金可能會遭遇其倉盤價值下跌、損失收入及因維護其權利而招致成本。對手方風險會按照基金的投資限制而定。不論基金施行何種措施以減輕對手方風險,概不能保證對手方不會違責或基金不會因此而就該等交易蒙受虧損。
期權
期權交易也可能涉及高度風險。就已購入的倉盤而言,期權持有人的風險限於設立該倉盤的購入成本。價外(Out of the Money; OTM)倉盤(特別是即將到期的倉盤)將出現期權倉盤的價值下滑。
掉期協議
掉期協議可就多種不同類型投資或市場因素而個別商議及構建而成。掉期協議會視乎其結構而提高或減低基金所涉及的策略、長期或短期利率、外幣價值、企業借貸率或其他因素。掉期協議可有多種不同形式,並有多種名稱。
視乎該等掉期協議的用法而定,掉期協議可提高或減低基金的整體波動性。掉期協議表現的最重要因素為特定利率、貨幣或其他因素的變更,上述各項釐定應支付予對手方或可從對手方獲得的金額。如掉期協議需要基金支付款項,基金必須準備在到期時付款。此外,如對手方的信用可靠性下滑,可預期與該對手方訂立的掉期協議價值亦會下滑,並可能會令基金蒙受虧損。
證券融資交易的相關風險
訂立總回報掉期為單位信託基金及其投資者帶來數項風險。相關基金須承受的風險,是證券融資交易的對手方可能未能履行責任,退還相等於相關基金向其提供的資產。如相關基金未能變現向其提供的抵押品以支付對手方違約,亦須承受流動性風險。該等交易亦可能附帶法律風險,運用標準合約進行證券融資交易可能會令基金承受法律風險,例如有關合約或未能準確反映合約各方的意向,或未能於對手方註冊成立的司法管轄區執行有關合約。該等交易亦可能涉及營運風險,運用證券融資交易及抵押品的管理須承受因內部程序、人事及系統的不足或失敗,或外在事件所致的虧損風險。對手方再用任何抵押品的任何權利亦可能產生風險,有關內容載於下文「與抵押品管理有關的營運風險」。
與借股有關的風險
借股或會涉及借貸人可能無法及時歸還借出的證券,以及抵押品價值跌至低於借出證券價值的風險。與回購協議有關的風險
在獲給予抵押品的對手方倒閉的情況下,基金可能蒙受損失,因為在收回所給予的抵押品時可能有所延誤,或原本收取的現金可能因抵押品的定價不準確或市場走勢而少於給予對手方的抵押品。
與逆回購協議有關的風險
在獲給予現金的對手方倒閉的情況下,基金可能蒙受損失,因為在收回所給予的現金時可能有所延誤,或難以將抵押品變現,或出售抵押品的收益可能因抵押品的定價不準確或市場走勢而少於給予對手方的現金。
稅務
倘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基金章程「一般風險-稅務」一節的所述事宜亦可能適用於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對手方、組成金融衍生工具相關投資的市場或基金的註冊或營銷市場的監管法律之稅務法律或其詮譯的任何變更。
法律風險
一般而言, 場外金融衍生工具會根據按國際掉期及衍生工具協會(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為衍生 工具主協議(derivatives master agreement;由合約各方之間議定)設立的標準訂定的合約進行。運用該等合約可能會令 基金承受法律風險,例如有關合約或未能準確反映合約各方的意向,或未能於對手方註冊成立的司法管轄區執行有關合約。
與抵押品管理有關的營運風險
場外金融衍生工具的運用及所獲抵押品的管理須承受因內部程序、人事及系統的不足或失敗,或外在事件所致的虧損風險。如根據中央銀行施加的條件重新投資現金抵押品,基金將須承受現金抵押品所投資的相關證券發行人失敗或違約的風險。
營運風險的管理乃透過投資經理的風險委員會設定的政策所設立。該等政策為高水平的風險評估設立標準,並監察及報告業務內的風險,以及分析該等已上報的營運風險事件。
借款
信託契據賦予基金經理權力在 UCITS 規例下的限制下行使單位信託基金所有借款權力,並有權將單位信託基金資產押記為任何該等借款的抵押。
根據UCITS 規例,基金不可批出貸款或擔任第三方擔保人,亦不得借入款項,惟不超過其資產淨值10%的款額的暫時借款以及 UCITS 規例另行准許者除外。基金可以對銷貸款協議的方式取得外幣。倘基金的外幣借款超過對銷存款的價值時,基金經理須確保超出的金額就 UCITS 規例而言被視為借款。
根據 UCITS 規例及中央銀行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規例的規定,倘基金須就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向相關對手方提供抵押品,基金經理可把不時價值與所需抵押品相關金額相等的相關基金資產,質押予相關金融衍生工具對手方。
收費及開支
以下費用及開支適用於每一基金。基金收費及開支
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根據信託契據有權按相關補充文件所訂明的年率收取管理費。管理費須按月期末支付,並將參考各基金歸屬於相關類別於相關基金及相關類別計算資產淨值當天的資產淨值計算。
至於基金在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乃由︰(i) 基金經理直接或透過受委人管理;或(ii)因與基金經理受共同管理及控制而有聯繫的另一家公司,或因基金經理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資本或投票權 10%以上而有聯繫的另一家公司(統稱為「相關基金」)管理,則以下條件將適用︰
(a) 不得就基金於相關基金的投資收取認購費、轉換費用或贖回費用;
(b) 不得在相關基金的層面收取任何管理費;及
(c) 當基金經理或投資經理因其投資於相關基金而收取佣金(包括相關佣金)時,該佣金必須退回予相關基金的財產中。
投資管理
基金經理將就單位信託基金資產的全權管理從其本身的管理費中支付投資經理的費用及開支。
行政管理、保管及營運費
基金經理亦有權收取相關基金補充文件所載的一項行政管理、保管及營運費(「行政管理、保管及營運費」)。應付的行政管理、保管及營運費將為各類別資產淨值某一百分比,將每日累計,並按月期末支付。基金經理將支付行政管理人及保管人的合計費用及開支,以及若干其他費用及經常性開支,例如應付各基金常駐代表及其他代理的費用;各基金核數師及法律顧問的費用及開支;副託管人費用、開支及按一般商業費率計算的直接交易手續費;向愛爾蘭及任何其他國家的任何政府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登記及維持登記基金所涉及的費用及開支(包括付款代理人的費用及開支);有關投資組合及單位類別貨幣對沖的開支;報告及出版開支,包括印刷、編製、廣告及分派基金章程、主要資料文件、解釋備忘錄、定期報告或註冊表的費用;以及向基金單位持有人報告的費用。
行政管理、保管及營運費並不包括任何其他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投資收取的預扣稅、印花稅或其他稅項(包括與處理及索回此類稅項相關的專業代理人的費用);就基金投資產生的佣金及經紀費;在磋商、實施或更改該等借款的條款
(包括就基金訂立的任何流動性融資額度)時產生的借款利息及銀行收費;中介人就基金的投資收取的任何佣金以及可能不時產生的非常或特殊成本及開支(如有),例如有關單位信託基金的重大訴訟。該等開支一般將以相關基金的資產淨值支付。
開支將自產生有關項目的基金扣除,或倘保管人認為未能將開支歸入任何單一基金,有關開支一般將由保管人按相關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分配至所有基金。
付款代理人
當地法律╱規例可規定委任付款代理人╱代表╱分銷商╱代理銀行(「付款代理人」),以及由該等付款代理人維持供支付認購及贖回款項或分派的賬戶。單位持有人如選擇或必須按照當地規例透過中介機構而非直接由保管人(例如是當地司法管轄區的付款代理人)支付或收取認購或變現款項或分派,須承擔中介機構就(a)在為單位信託基金或相關基金而向保管人傳遞認購款項之前的有關款項及(b)由該中介機構向相關單位持有人應付變現及╱或分派款項之信貸風險。
佣金╱經紀佣金
基金經理及其任何正式委任的受委人或可就彼等作為單位信託基金代理進行的交易收取佣金及╱或經紀佣金。
倘基金經理或其任何正式委任的受委人成功洽商從經紀或交易商就基金購買及/或銷售證券收取的佣金中取回一部份,則回扣的佣金應支付予基金。基金一般按慣常的機構經紀費率支付經紀佣金。基金交易可透過基金經理的聯繫人士進行。
基金經理及其聯繫人士不會就基金交易自經紀或交易商收取現金或其他回佣。基金交易將按照最佳執行準則執行。
從資本扣除的收費
每一基金普遍會自收入中支付其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及開支。然而,如沒有充足收入,投資者應注意,基金經理可規定基金從資本中,及從已扣除變現及未變現資本虧損後的變現及未變現資本收益中支付其部份或全部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及開支。
單位持有人費用
初期手續費
可能在每單位資產淨值之上再收取最多 5%的初期手續費並由基金經理保留,基金經理可從中向授權代理支付佣金。初期手續費可自行政管理人就單位認購收取的金額或自授權代理從投資者收取的金額中扣除。就C 類別、I 類別及J 類別單位而言,董事將不收取初期手續費。
基金經理亦有權為其本身在每單位資產淨值之上另加一項足以補貼印花稅及發行單位所涉及稅項的費用,亦可為相關基金 就財政及購買費用另加一項不超過每單位資產淨值 1%的費用。然而,一般情況下,基金經理無意增收任何此等額外費 用。
分銷商費用
C 類別單位亦應支付一項分銷商費用,有關費用相當於基金歸屬於各類別的資產淨值每年 1%。如有收取該項費用,將應支付予根據基金經理或其受委人與相關分銷商訂立的配售代理協議而獲委任為分銷商的有關分銷商。分銷商費用應每日累計及於每季期末支付。
贖回費用
根據信託契據,基金經理有權於計算每單位資產淨值時,為合適基金自每單位資產淨值扣除一筆不超過該每單位資產淨值 1%的費用,以支付於資產變現時為滿足贖回要求以提供款項所產生的徵費及開支。惟於一般情況下,基金經理無意扣去任何有關徵費及開支,惟 C 類別單位除外,基金經理或其受委人可酌情決定就 C 類別單位收取歸屬於 C 類別的資產淨值 1%的開支。倘此政策改變,單位持有人將會事先獲書面通知有關徵收贖回費用的意向。
轉換費用
發行單位時一般要支付的初期手續費及任何其他開支,一般不會於轉換單位時徵收,惟基金經理有權酌情收取任何有關開支。
單位信託基金的行政管理
基金經理已將資產淨值及每單位資產淨值的釐定轉授予行政管理人,有關釐定須按照公認會計原則進行。在計算資產淨值時,如因任何第三方定價服務提供的資料有任何不準確之處,而行政管理人獲基金經理或投資經理根據單位信託基金的估值政策指示使用該等資料,行政管理人對基金經理、單位信託基金因產生的任何錯誤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概不負上責任。
在計算資產淨值及每單位資產淨值時,行政管理人對基金經理或其受委人、投資經理、或彼等的代理及受委人(包括外聘估值師、主要經紀、做市商及/或獨立第三方定價服務)向其提供的財務資料、意見或建議的準確性不承擔任何責任。行政管理人可接受、使用及依賴基金經理或其受委人或其他協定的獨立第三方定價服務向其提供的價格,以釐定資產淨值及每單位資產淨值,並且對於行政管理人獲基金經理、單位信託基金或外聘估值師根據基金經理估值政策指示使用,並由基金經理、其受委人、外聘估值師或其他獨立第三方定價服務或其受委人提供的資料有任何不準確之處,而導致資產淨值的計算有任何錯誤,概不對單位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保管人、外聘估值師、任何單位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基金經理承認並同意行政管理人並未獲聘用為外聘估值師或獨立估值代理。
倘單位信託基金、基金或類別的資產淨值計算出現錯誤,導致單位持有人從單位信託基金收取款項,基金經理保留權利尋求向該單位持有人追回其追回的任何多出款額,或重新發行標示單位信託基金、基金或類別正確資產淨值的成交單據。
每單位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為將基金的資產價值扣除其負債後,除以該交易日已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資產淨值乃調整至兩個小數位(四捨五入)。
任何基金的資產淨值釐定方法載於信託契據及於下文概述。
各基金的資產淨值將以基金的基本貨幣計算,方法為按照信託契據所載及下文概述的估值規定評估基金資產的價值,然後扣除基金的負債。然而,就若干存有不同類別的基金而言,基金資產淨值按下文所載方式計算,並根據各自價值分配至各種類別。分配至各類別的資產淨值部份除以相關類別當時已發行單位數目,得出數額是相關類別的資產淨值。
總括而言,上市投資按其最後成交價估值,或倘並未取得最後成交價,則按中期市場價格估值。非上市投資則按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所挑選及保管人所批准的合資格人士、公司或法團(包括投資經理)以謹慎及真誠行事估計的可能變現的價值估值。現金存款及類似投資一般須按面值連同累計利息估值;存款證參考期限、金額及信貸風險相若的存款證於相關交易日的最佳買入價估值;而國庫券及匯票則參考期限、金額及信貸風險相若的工具於相關交易日在適當市場的價格估值。集體投資計劃(倘適用)按最近期公佈每股資產淨值或(如並無每股資產淨值)最近期公佈每股買入價(撇除任何初期手續費)估值。利息及其他收入與負債(倘於可行情況下)每日累計。遠期外匯合約須參考現行市場莊家報價(即訂立相同價值及期限的新遠期合約的價格)或(如無有關價格)對手方所提供的結算價估值。於受規管市場買賣的金融衍生工具按市場釐定的結算價估值。倘無有關結算價,價值則為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所挑選及保管人所批准的合資格人士、公司或法團
(包括投資經理)以謹慎及真誠行事估計的可能贖回的價值。場外金融衍生工具將每日按以下其中一項基礎估值﹕(i)相關對手方提供的報價,該估值須由保管人就此認可並獨立於對手方的人士最少每週批准或核實一次(「對手方估值」);或 (ii)採用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所委任並獲保管人就此認可的合資格人士所提供的替代估值(「替代估值」)。倘採用該替代估值方法,基金經理將按照國際最佳慣例及依循由如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IOSCO)及另類投資管理協會(AIMA)等機構所制定的場外投資工具估值原則,並將每月對照對手方估值進行調整。倘出現重大差異,將盡快作出調查及解釋。
倘基金經理認為有需要,特定投資可以保管人批准的其他估值方法估值。
倘未能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投資的價值,則按基金經理以謹慎及真誠行事或基金經理所委任並獲保管人就此認可的合資格人士所估計的可能贖回的價值釐定。信託契據亦規定,儘管上文所述,如基金經理經考慮貨幣、適用利率、到期日、可銷售性及/或其可能認為相關的其他考慮因素後,認為需要作出調整任何投資的價值以反映其公平價值,則可在保管人的同意下作出該調整。有關公平價值定價及可使用公平價值定價的情況之說明載於下文。
公平價值定價
公平價值定價(FVP)可定義為應用基金經理於基金的估值點對基金在出售一隻或以上證券甚或全部證券投資組合時可能獲得的金額,或在購買一隻或以上證券甚或全部證券投資組合時預期支付的金額之最佳估計,旨在提供一個較合理的交易價格,以保障繼續持有、新進及退資的投資者。
如基金經理認為市況可能出現最後適用實時報價或估值點不能最佳地反映某股票的買入及賣出價,則可採用公平價值定 價。由於相關證券交易所的收市時間與基金的估值點不同,基金可能對其投資採用較其他證券頻密的公平價值定價,而就部份 基金而言,可能每日進行公平估值。基金經理已決定,相關指數或其他適當的市場指標在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出現變 動,可 顯示市場報價並不可靠,並可能觸發對若干證券進行公平價值定價。因此,就基金的投資給予的公平價值不一定是有關投 資在一級市場或交易所的報價或公佈價格。如某證券暫停買賣(例如由於金融違規行為)或其價格可能已受到其最後市場 定價後出現的重大事件或消息之影響,各基金會透過對該證券進行公平估值,試圖訂定基金在現時出售該證券時可合理預 期獲得的價格。如在無預期的情況下市場因不可抗力事件仍然關閉,亦需要採用公平價值定價。
此一般政策對暫停買賣的證券而言屬例外。當個別證券因如不符合金融上的規定而暫停買賣,投資經理將就該證券建議一個其相信為合理的價格。此價格通常但非必定為對暫停買賣前的最後買賣價給予一個百分比折扣,並且向基金經理證明為合理價格。
攤薄調整
在計算單位信託基金及各基金的資產淨值時,基金經理可在保管人的批准下:(i)如於任何交易日,接獲的所有贖回要求的 價值總額超過所有單位申請的價值時,向下調整單位信託基金或任何基金的資產淨值或(ii)如於任何交易日,就該交易日接 獲的所有單位申請的價值超過所有贖回要求的價值總額時,向上調整單位信託基金或任何基金的資產淨值,惟在各情況 下,只要單位信託基金或各基金持續經營,基金經理的估值政策應貫徹地在各類別資產中應用,亦將在單位信託基金或各基金 的存續期內貫徹應用(由本章程日期起生效)。基金經理僅擬於出現重大或經常性淨贖回或認購時,才行使此酌情 權,以 保障持續單位持有人所持單位的價值。該等價格及該調整數額的計算,可能計及任何估計市場差價(相關證券的買╱賣差 價)、徵稅(例如交易稅項)及收費(例如結算成本或買賣佣金)及其他與調整或出售投資及保留相關基金的相關資產的 價值有關的交易成本之撥備。應用上述定價方法時將遵循中央銀行的規定。
每單位資產淨值的提供
除暫停贖回基金單位的情況外,在下文標題為「暫停贖回」一節所述情況下,各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將可於霸菱網站 www.barings.com 或Euronext Dublin 網站 https://www.euronext.com/en/markets/dublin 查閱。價格亦可於投資經理及付款代理人的辦事處查證,地址載於本章程「各方名錄」一節。
該等資料將與前一個交易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相關,並僅供參考,並非作為按該每單位資產淨值認購或贖回單位的邀請。如屬上市 單 位 ,每 單位 資產淨值 亦 將 於 計 算 後 立 即 通 知 Euronext Dublin , 並 可 於 網 站 https://www. euronext.com/en/markets/dublin 上查閱。
股息政策
信託契據規定保管人於扣除「費用及開支」所載的開支及其他各項目(歸屬於該項基金的收入)後,以就每項基金收取股息及利息的方式,於各會計期間向相關類別的單位持有人分派不少於盈餘收入淨額的 85%。此外,基金經理或會就其認為維持令人滿意的分派水平而言屬合適的情況下,向相關基金或類別單位的持有人分派任何資本及/或資本收益(經扣除相關基金應佔的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虧損)的部份。基金經理可酌情就任何分派基金或類別宣佈額外的股息支付日期。基金的收入分派(如有)擬將按下文相關補充文件所載方式支付。
由宣佈有關分派的日期起計的六年期間後任何未領取的分派將告失效,並應退還相關基金。
在下文「重新投資收入分派」所述基金經理的政策的規限下,分派款項將以相關類別的相關貨幣,電匯至開戶表格所載的 賬戶,有關風險由合資格獲發分派款項的人士承擔。如投資者有意對付款指示作出任何變更,有關變更必須以書面方式, 由唯一單位持有人或所有聯名單位持有人簽署,通知基金經理。以電子方式轉賬所招致的任何收費可能由單位持有人支 付。然而,倘單位持有人(或倘為聯名持有單位,則各單位持有人)向基金經理提出書面要求,分派款項可以任何其他主要貨 幣支付,惟所安排款項的開支及風險由單位持有人承擔。透過銀行過戶支付任何分派付款所涉及的開支由單位持有人承擔。
為確保任何類別的應付分派水平不會於相關會計期間受到該類別單位的發行、轉換或贖回所影響,基金經理將採取均等化安排。如已向單位持有人作出分派,並因任何理由被退回,有關款項將存於收款賬戶內,直至提供有效的銀行詳情為止。
重新投資收入分派
基金經理將自動把任何分派權益重新投資於相關基金的相關類別的其他單位:
i) 除非於相關分派日期前最少 21 日接獲單位持有人提出相反的書面指示;或
ii) 在所有情況下,倘若單位持有人的反洗黑錢文件不齊全或尚未完全致令行政管理人滿意,及╱或單位持有人並未提供開戶表格正本。
額外單位將於分派當日,或倘當日並非交易日,則為下一個交易日,按其他單位發行的相同方式計算所得價格發行,惟不會產生任何初期手續費。然而,可供認購的額外單位數目不設下限,有需要時將發行零碎單位。單位持有人亦可於申請單位時或其後書面要求基金經理向彼等支付所有應得分派。單位持有人提出的所有要求將一直有效,直至以書面方式收回要求或(倘為較早者)提出要求人士不再為單位持有人為止。
認購單位
基金單位將於任何交易日按相關交易日適用的每單位資產淨值(定義見「釐定資產淨值」)購買。倘該單位所屬類別現時並無發行單位,單位將按相關類別的貨幣的 100 元的首次發售價或基金經理釐定的其他價值發行。
如單位所屬類別現時並無發行單位,首次發售期將於 2023 年 9 月 4 日上午 9 時正(愛爾蘭時間)開始並於 2024 年 3 月 1
日中午 12 時正(愛爾蘭時間)結束,或董事可能同意並通知中央銀行的其他日期及/或時間。
根據信託契據,基金經理獲賦予獨有權利,就單位信託基金發行任何類別單位,並於保管人及中央銀行同意下,增設新類別,亦可全權酌情接納或拒絕任何單位申請的全部或其中部份。
開戶
首次認購單位的投資者必須填妥開戶表格,並根據開戶表格所載向基金經理提交(由行政管理人轉交)。開戶表格可向基 金經理或行政管理人索取。已簽署的開戶表格正本必須連同有關反洗黑錢活動規定的證明文件一併收妥,申請方會被接納。倘提供的任何詳情有所變更,包括閣下的地址、其他聯絡資料(例如電話號碼、電郵地址)或銀行賬戶資料,請立即致函 通知行政管理人,地址載於「各方名錄」一節,否則,可能導致延遲處理任何認購或贖回指令。
有意投資者應注意,彼等填妥開戶表格,即表示向基金經理提供個人資料,這可能構成資料保障法例所界定的個人資料。有意投資者及登記單位持有人的個人資料須按私隱聲明處理。即使投資者已從基金全面贖回,行政管理人仍可及將根據適用法律持有全部或部份所提供的資料。
有意投資者簽署開戶表格,即表示同意基金經理、其受委人、其正式委任代理及任何彼等各自的相關、關聯或聯屬公司出於記錄保存、安全性及╱或培訓目的,記錄向投資者致電及由投資者致電的電話內容。
申請單位
單位認購可於填妥認購表格後,根據認購表格所載向基金經理提交(由行政管理人轉交)。投資者可在基金經理及行政管理人的同意下,透過電子訊息服務(例如 SWIFT)作出認購。即使其後並無書面確認,基金經理收到的所有要求將當作落實申請處理。一經基金經理接納,不得撤回申請。基金經理於交易日中午 12 時正(愛爾蘭時間)前接獲的已填妥的認購表
格,將參考於該交易日估值點所釐定的每單位資產淨值處理。於中午 12 時正(愛爾蘭時間)後接獲的認購要求將視為於下一個交易日接獲的要求處理。
已結算的認購金必須在結算日期前收取。到期款項一般以相關基金的相關類別的貨幣支付。基金經理可接納以其他幣值付款,惟有關款項將會兌換為相關類別的貨幣,而基金經理僅會動用按現行匯率兌換後的所得款項(扣除兌換相關開支後)支付認購款項。基金經理已設立常設安排,規定認購款項按認購表格所訂明以電子轉賬方式繳付。
電子轉賬繳款應列出申請人姓名、銀行、銀行賬戶號碼、基金名稱及確認通知號碼(倘已發出有關通知)。電子轉賬繳款產生的任何收費將由申請人支付。
將向每名成功申請人寄交確認通知。倘未能於結算日期前收訖全數已結算款項,申請可遭拒絕,而任何據此所配發或轉讓的單位可被註銷,或基金經理可能將該項申請視為以該筆付款申請購買或認購的單位數目處理。倘於到期還款日尚未能收妥已結算款項而註銷認購,基金經理保留向申請人追討所產生虧損的權利。基金經理保留權利限制未有事先收訖結算資金的交易。在該情況下,投資者須就其於到期還款日前未有匯寄其認購款額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遵守該認購表格的條款而導致任何有關人士蒙受或招致的任何及一切索賠、損失、責任或損害賠償(包括律師費及其他相關實報實銷的開支),彌償基金經理、行政管理人、保管人、單位信託基金、適用分銷商、投資經理及任何彼等各自的關聯公司。
單位將以記名形式發行。申請過程涉及的單位登記,一般於基金經理接獲相關登記詳情後二十一日內生效。擁有權將記錄於單位登記冊,而投資者會獲配發個人賬戶號碼,該號碼將顯示於基金經理接獲相關登記詳情後二十一日內寄發的登記通知內。所有與相關基金有關的通訊必須列明個人賬戶號碼。
基金經理、行政管理人或分銷商可基於任何原因或毋須任何原因,包括特別是在基金經理或行政管理人(如適用)合理認為認購指令可能代表基金的過度交易或選時交易活動的模式時,全權酌情拒絕全部或部份的單位認購指令。倘單位申請遭拒絕,認購款項須在有關申請之日起計十四日內退還給申請人,成本及風險由申請人承擔,並且概不會就該退回的款項支付利息或其他賠償。
基金經理有絕對酌情權宣佈停止接受任何基金或類別的進一步認購。相關基金或類別的現有單位持有人在停止前會獲得通知,基金經理亦會通知分銷商及╱或配售代理。基金經理因應當時市況,基於信納符合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使此酌情權,以停止接受基金的進一步認購。基金經理將可酌情決定在任何交易日重新接受相關基金或類別的認購,而現有單位持有人將會在該重新接受認購前獲得通知。
於單位持有人要求贖回單位的權利按「贖回單位」所述方式遭暫停的任何期間,基金經理不得發行或出售單位。單位申請人將獲通知有關延誤或註銷,除非撤回申請,否則有關申請將於有關暫停結束後的下一個交易日處理。在暫停計算每類別資產淨值的該等情況下,有關暫停事宜將(立即及於任何情況下,在同一營業日內)通知中央銀行及 Euronext Dublin,不得延誤,且於可行情況下,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盡快結束任何暫停期間。
實物認購
信託契據准許基金經理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作為基金經理及保管人所批准可由相關基金根據其投資政策及限制購買的實物證券或其他資產的代價。與實物認購有關的成本應由投資者負擔。基金經理可酌情拒絕任何實物認購的要求。
單位種類
單位將以記名形式發行,但不會發出單位證書。可發行不少於千份之一單位的零碎單位。認購較此少的零碎單位的申請款項不會退還申請人,惟將保留作相關基金資產一部份。
各類別所有單位將享有同等權益。發行基金單位的詳情,包括各類別的最低投資額╱最低持有額載於相關補充文件。最低投資額╱最低持有額如有增加,將事先通知單位持有人。基金經理可酌情豁免各類別的最低投資額╱最低持有額。任何最低投資額╱最低持有額的豁免將由董事按個別情況決定,並將遵守中央銀行UCTIS 規例的規定。
反洗黑錢及反資助恐怖活動措施
旨在反洗黑錢及反恐佈活動的措拖規定詳細核實投資者身份,及在適當情況下,根據風險敏感程度對實益擁有人進行詳細身份核實。高知名度政治人物(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在上年的任何時候獲委託重要公眾職務的個別人士),以及該人士的直繫親屬或所知與該等人士有緊密關係的人士的身份亦需被核實。舉例而言,個別人士可能需要出示護照或身份證副本,連同其住址證明(例如公用事業賬單或銀行月結單及稅務居住地證明的副本)。如屬企業投資者,該等措施可能規定其出示公司註冊(及任何更改名稱)證書、說明書及組織章程細則(或同等文件)、所有董事的名稱、職業、出生日期以及居住及營業地址的經核證副本。視乎每一申請的情況,可能毋須呈交詳細的身份核實證明,舉例而言,倘有關申請乃透過相關第三方作出(按《Criminal Justice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Act 2013》(經修訂)中界定)。在上文所指的相關第三方位於獲愛爾蘭認可,具有同等反洗黑錢及反資助恐佈活動規例,並符合其他適用情況(例如可出示承諾書,以確實其已進行適當的投資者身份核實,並將根據規定期間保留該等資料,並將按要求向基金經理或行政管理人提供該等資料)的國家的情況下,此項特例方予以適用。
上述詳情僅為舉例例子,基金經理及行政管理人各自保留在申請單位信託基金單位時(以及在保持業務關係期間)要求任 何該等就遵守反洗黑錢活動條例而言所需資料或文件的權利,以核實投資者(及投資者的實益擁有人(如適用))的身 份。特別是,基金經理及行政管理人各自保留權利,以進行與被歸類為高知名度政治人物的投資者有關的額外程序。核實投資 者身分須在確立業務關係前進進行。在任何情況下,所有投資者均須在首次接觸後的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給予身份證 明。如投資者或申請人延遲或未能為核實目的給出示任何所需資料,基金經理或行政管理人可拒絕申請及認購款項,並將 所有認購款項退回或強制贖回該單位持有人的單位。此外,除非單位持有人出示有關資料,否則不會支付贖回所得款項)。倘在該等情況下,單位申請未獲處理,或單位被強制贖回或延遲支付贖回所得款項,基金經理、投資經理或行政管理人概 毋須向認購人或單位持有人負責。如全部或部份申請被拒絕,行政管理人可能會根據任何適用法律,以電子轉賬方式將申 請款項或其餘額退回其原先支付的賬戶,有關成本及風險概由申請人承擔。倘行政管理人尚未接獲開戶表格正本,基金經 理或行政管理人將會拒絕支付所得贖回款項。倘單位持有人並未出示核實身份所需資料,任何該等所得贖回款項將存於收 款賬戶。
就強制贖回的現有所持單位而言,贖回所得款項將存於傘子現金收款賬戶或 IMR 收款賬戶,直至基金經理或行政管理人已核實單位持有人的身份至滿意為止。
傘子現金收款賬戶
在單位因未能提供核實所需的資料而遭強制贖回的情況下,贖回所得款項將存於「傘子現金收款賬戶」(於下文詳述), 因此,投資者應注意,該等所得款項應被視為相關基金的資產。傘子現金收款賬戶是代表單位信託基金以保管人的名義開 立的賬戶,其目的為持有到期應付投資者(於 2016 年 3 月前持有基金資產)但無法向相關投資者轉賬的贖回所得款項。相 關投資者將為相關基金的無抵押債權人,直至基金經理或行政管理人信納已完全遵守反洗黑錢及反資助恐怖活動程序為止,方會發放贖回所得款項。基金於 2016 年 3 月前終止後的任何有關未領取的款項亦將存於傘子現金收款賬戶(見標題為「單 位信託基金的存續期」一節)。
如果相關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無力償債,概不保證相關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將有足夠資金全數支付無抵押債權人。到期應收存於傘子現金收款賬戶的贖回所得款項之投資者,將與相關基金所有其他無抵押債權人具相同地位,並將有權按比例獲
得由處理無力償債的人員向所有無抵押債權人提供的款項。因此,在該等情況下,投資者未必能夠收回原先支付予傘子現金收款賬戶以轉發予該投資者的所有款項。
倘若單位信託基金的另一基金無力償債,基金有權收取但可能因為傘子現金收款賬戶的運作而已轉移至有關其他基金的任何金額的收回將須符合愛爾蘭信託基金法律的原則及傘子現金收款賬戶的營運程序條款。收回有關金額時可能出現延誤及
/或糾 紛,及破產基金可能並無足夠資金償還結欠相關基金的金額。因此,概不保證有關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將收回有關金額。此外,概不保證有關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在該等情況下將有足夠資金償還任何無抵押債權人。
因此,投資者應確保基金經理或行政管理人為遵守反洗黑錢及反欺詐程序所需的所有文件,均於認購單位時及時提交予基金經理或行政管理人。
基金經理及行政管理人保留權利在與投資者保持業務關係的任何時候,向該等投資者收取任何額外資料或文件,以及在獲得基金經理滿意的額外資料或文件前不得為投資者提供服務。基金經理及行政管理人不得依賴第三方履行此項責任,該責任應為基金經理及行政管理人的最終責任。
投資者資金規例(IMR)收款賬戶
行政管理人根據中央銀行自 2016 年 3 月起生效的投資者資金規例(Investor Money Regulations)(IMR)操作投資者資金規例(IMR)收款賬戶。行政管理人為多個由基金經理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操作該等賬戶。IMR 收款賬戶乃以行政管理人名義在投資者資金規例規定的信貸機構(「相關銀行」)存管,並獲命名為「收款賬 戶」或「Coll a/c」。IMR 收款賬戶內的所有款項將由行政管理人以獨立方式在相關銀行存管,為其持有該投資者資金的投資者之利益及代表該等投資者進行託管,風險由投資者承擔。相關銀行將會代表行政管理人在獨立賬戶中持有現金(為其持有投資者資金的投資者之利益而持有),所得款項與相關銀行為行政管理人本人持有的任何款項分開處理。如相關銀行無力償債,行政管理人應代表代其持有 IMR 收款賬戶的款項之投資者向相關銀行提出申索。如行政管理人無力償債,IMR 收款賬戶的款項概不會構成行政管理人資產的一部份。
行政管理人在投資於基金前所收取的任何認購款項將存於 IMR 收款賬戶中,並將不會構成相關基金資產的一部份,直至該等款項由IMR 收款賬戶轉移至相關基金的賬戶為止。
贖回所得款項將於結算日期支付至 IMR 收款賬戶,而分派則將於相關支付分派日期作出,其時該等款項將不會再被視為相關基金的資產。此外,由某一基金或類別(「原有基金」) 轉換至另一基金或類別(「新基金」)的任何轉換將會被視為自原有基金進行贖回,以及向新基金進行認購,相關所得款項將存於 IMR 收款賬戶中,直至轉入新基金為止。基於任何原因不可向投資者分派的任何贖回所得款項將保留在IMR 收款賬戶。
基金經理或行政管理人概不會就已存入IMR 收款賬戶的款項支付利息。
贖回單位
基金經理於交易日中午 12 時正(愛爾蘭時間)前接獲的基金單位贖回申請,將參考於相關交易日適用的每單位資產淨值
(定義見「計算資產淨值」)處理。於中午 12 時正(愛爾蘭時間)後接獲的贖回要求將視為於下一個交易日接獲的要求處理。
單位贖回的要求可根據贖回表格所載向基金經理提出(由行政管理人轉交)。所有指示必須經由登記單位持有人簽署,或 於收到填妥的授權委託書後由委任的代表簽署。即使其後並無書面確認,基金經理收到的所有要求將被當作落實指示處理,一經基金經理接納,不得撤回要求。此外,投資者可在基金經理及行政管理人的同意下,透過電子訊息服務(例如 SWIFT)贖回單位。只有在向記錄上所示的賬戶已付款的情況下,方可於接獲電子指示後處理贖回要求。
單位持有人可贖回部份所持單位,惟不得導致單位持有人所持金額少於最低持有額。在基金暫停接受贖回的情況下,贖回要求將在不再暫停交易的下一個交易日處理。
在基金經理收到開戶表格正本(連同證明文件)前,不會支付贖回款項。單位亦需在支付贖回款項前予以悉數登記及結 算。基金經理及行政管理人將不予支付單位贖回所得款項及收入,並可自動重新投資分派權益,直至接獲投資者發出的開戶表 格正本為止,屆時會根據法定、監管或歐洲聯盟責任向單位持有人進行或落實其認為必要或合宜的完整識別程序。
贖回所得款項將按照基金經理獲知會的首次贖回付款指示向登記單位持有人或以聯名登記單位持有人為受益人(視適用情況而定)支付。倘投資者擬改變贖回付款指示,有關變動須以經唯一登記單位持有人或所有聯名登記單位持有人簽署致基金經理的書面通知作出。基金經理將被視作獲授權處理任何據報為單位持有人且列明相關賬戶號碼的人士所發出任何贖回指示。
付款一般於結算日期(不包括非交易日及因相關國家公眾假期而未能以類別的相關貨幣結算付款的日子)或之前支付,或倘為較遲者,則會在基金經理接獲由單位持有人提交的交易確認書後四個營業日內(不包括因相關國家公眾假期而未能以類別的相關貨幣結算付款的日子)支付。倘某基金的相關證券之結算有所延誤,則可能使贖回款項的支付出現延遲,惟延遲情況不會超過由收到贖回要求之日起計 10 個營業日。如已持有所有與單位持有人有關的相關文件及資料,所得款項將支
付至單位持有人所提供的銀行賬戶。如已支付贖回所得款項,但該款項被單位持有人的收款銀行拒絕收款,則有關款項將退還至收款賬戶,直至單位持有人提供其有效的銀行詳情為止。
在上述規限下,到期應付的單位贖回金額一般將以類別的相關貨幣支付。然而,倘單位持有人有意透過電子轉賬方式,以 類別之相關貨幣以外的貨幣收取贖回單位款項,基金可另作安排。單位持有人可能會被徵收貨幣兌換成本及其他行政開 支。
倘單位持有人未能於到期支付日期前支付認購款項,基金經理可全權酌情決定贖回該單位持有人的部份或全部單位,並根據「認購單位」一節內的「申請單位」下所述的彌償,動用該贖回所得款項以償還單位持有人對基金經理、投資經理或任何彼等各自的關聯公司的負債。
贖回遞延政策
基金經理經事先諮詢保管人後,有權將可於任何交易日贖回的單位數目限制相關基金資產淨值的 10%(「贖回遞延政策」)。贖回遞延政策將按比例適用於有意於相關交易日贖回單位的所有單位持有人,而在該情況下,基金經理將進行合計佔相關基金資產淨值 10%的股份贖回。倘基金經理決定應用此贖回遞延政策,超出相關基金資產淨值 10%而又尚未贖回的金額將結轉至下一個交易日,並將於下一個交易日贖回(須受下一個交易日繼續操作贖回遞延政策所限)。如果贖回要求被結轉,基金經理將即時通知受影響的單位持有人。
暫停贖回
此外,董事可於以下期間於保管人的批准下隨時暫停單位持有人要求贖回任何類別單位的權利及╱或可能延遲支付任何有關贖回所涉及的任何金額:
(i) 相關基金重大部份投資報價、上市或買賣的任何市場被關閉,或於有關市場進行買賣受限制或被暫停的任何期間;
(ii) 於任何有關市場進行買賣受到限制或被暫停的任何期間;
(iii) 出現基金經理認為未能正常出售相關基金投資或出售對該類別單位持有人利益構成嚴重影響的任何情況;
(iv) 一般用於釐定相關基金資產淨值的通訊方式出現任何故障,或基於任何其他理由未能迅速及準確釐定相關基金任何投資價值;或
(v) 保管人未能調動所需資金以支付贖回單位應付款項,或基金經理認為變現投資或有關贖回所涉及資金轉讓未能按正常價格或一般匯率進行的任何期間。
已要求贖回任何單位的單位持有人將獲知會任何有關暫停,而除非單位持有人撤回要求(但須符合上述限制),否則彼等的要求將於解除暫停後首個交易日處理。中央銀行及Euronext Dublin 將即時獲知會任何暫停買賣,及在任何情況下,如在同一營業日內實際可行,亦知會單位信託基金營銷所在成員國的其他主管機關。一旦解除有關暫停,中央銀行亦須即時獲通知。倘在 21 個工作日內尚未解除有關暫停,則中央銀行須在 21 個工作日期間屆滿時獲更新通知,以及倘持續實施有關
暫停,則中央銀行須在各後續 21 個工作日期間獲更新通知。
基金經理已制定一項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有關政策可供基金經理識別、監察及管理單位信託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並確保每一基金的投資流動性狀況將可促進遵循基金的相關責任。基金經理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將基金的投資策略、流動性狀況、贖回政策及其他相關責任納入考慮。流動性管理系統及程序包括適當的伸價措施,以應付預計或實際的流動性不足或單位信託基金的其他困境。
總括而言,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監察由基金經理代表單位信託基金及每一基金所持投資的狀況,並確保該等投資就上文
「贖回單位」所載的贖回政策而言為適當,並將促進其遵循每一基金的相關責任。此外,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包括有關由基金經理為管理單位信託基金於非常及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而進行的定期壓力測試的詳情。
基金經理尋求確保每一基金的投資策略、流動性狀況及贖回政策相一致。在投資者有能力以與所有投資者的公平對待一致 的方式,並按基金經理的贖回政策及其責任贖回其投資時,將視為符合單位信託基金的投資策略、流動性狀況及贖回政 策。在評核是否符合投資策略、流動性狀況及贖回政策時,基金經理將須考慮到贖回可能會對每一基金的獨立資產之相關價格 或差價造成的影響。
有關單位持有人贖回權利的詳情,包括單位持有人於正常及特殊情況下的贖回權利,以及現有的贖回安排載於上文本節 內。實物贖回
基金經理可按其酌情在單位持有人有意於單一交易日贖回相當於某基金資產淨值5%或以上的單位時及在單位持有人要求作實物分派或已同意進行該實物形式贖回時,以實物分派形式應付任何贖回要求。任何該等實物贖回將按所贖回單位的贖回價估值,猶如贖回所得款項以現金支付,並減去基金經理可能釐定的任何贖回收費及其他轉讓開支。用作分派的資產將經諮詢保管人及獲保管人批准後按基金經理認為屬公平的基準而被挑選,以致無損其餘單位持有人的權益。如贖回單位持有人已選擇或已同意接受以股票實物形式分派相當於任何基金資產淨值5%或以上單位的贖回所得,在為決定是否可於某交易日應用贖回遞延政策而計算就已收到贖回要求的單位之百分比時,該等已按實物形式結算的單位將不計算在內。如單位持
有人已選擇或已同意接受部份或全部實物形式的贖回所得,基金經理應知會單位持有人,贖回遞延政策可在被要求以現金結算時而實施。
單位持有人將承擔所分派證券的任何風險,並可能須支付經紀佣金或其他費用以出售該等證券。單位持有人可向基金經理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基金經理代其出售該等投資,並向其支付出售所得款項(減去就該出售產生的任何費用)。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拒絕任何實物贖回的要求。任何實物分派資產,均不會對其餘單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強制贖回單位
董事有權(但無責任)施加其認為必需的限制,以確保由任何人士收購或持有的任何基金的單位不會導致違反任何國家或政府機構的法律或任何要求(包括任何外匯管制規例)、任何單位不會由美籍人士或日本人士收購或持有(惟獲豁免遵守
《1933 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的要求及適用國家證券法的交易則除外),或任何單位不會由下文(a)至(f)所述的任何人士收購或持有。
基金經理可隨時發出書面通知,以贖回或要求轉讓由下列人士直接或實益持有的單位:
(a) 如其持有違反任何國家或政府當局的任何法律或要求之任何人士或基於該等法律或要求不合資格持有該等單位之任何人士;
(b) 任何美籍人士;
(c) 任何日本人士;
(d) 如基金經理認為其持有情況(不論是否直接或間接影響該等人士及不論單獨觀之或連同任何其他關連或非關連人士觀之,或基金經理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情況)可能導致單位信託基金、相關基金或其單位持有人產生或蒙受彼等原應不會產生或蒙受的任何稅務負擔或金錢損害之任何人士;
(e) 基金經理依據有關單位持有人的情況,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從事的任何活動可能導致單位信託基金、相關基金或其整體單位持有人蒙受彼等原應不會蒙受的任何法規、金錢、法律、稅務或其他重大行政不利影響的任何單位持有人;或
(f) 持有價值少於最低持有額的單位之任何人士。
基金經理有權向該等人士發出通知,要求彼等將該等單位轉讓予合資格或有權擁有單位的人士或提交贖回要求。倘若獲發上述通知的任何該等人士於該通知發出日期後 30 日內未能按上述轉讓該等單位或要求基金經理購買該等單位,有關人士將被視為在 30 日屆滿時已立即要求基金經理購買其單位,以及基金經理有權委任任何受委人代表該人士簽署就基金經理購買有關單位而言屬必需的文件。
基金經理可酌情議決在進行單位全數贖回前保留足夠款項以支付與單位信託基金或相關基金其後終止有關的成本。
單位轉換
除非相關補充文件另有訂明,單位持有人可以上文「贖回單位」下所載方式通知基金經理,申請於任何交易日將彼等所持任何類別(「原有類別」)的全部或其中部份單位,轉換為同一基金或另一基金當時提呈發售的另一類別(「新類別」)的單位。轉換程序按先從原有類別贖回,再認購新類別的方式處理。「贖回單位」下所載有關贖回的一般條文及程序將同等適用於轉換情況。
視乎新類別的供應量,並在遵守任何合資格規定及新類別的其他特定條件(例如最低認購及持有額)下,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拒絕任何轉換要求。如轉換將導致單位持有人於原有類別或新類別的持有價值少於相關類別的最低持有額,則不會進行轉換。
將予發行新類別單位數目將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當中:
N - 指將予配發新類別的單位數目
P - 指將予轉換原有類別的單位數目
N = P(R x CF)
S
R - 指適用於相關交易日所接獲贖回要求的原有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
CF - 指基金經理釐定的貨幣兌換因素,相當於原有類別及新類別貨幣(倘兩者貨幣有別)於相關交易日的實際匯率
S - 指適用於相關交易日所接獲認購申請的新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
轉讓單位的擁有權
每一基金的單位將可以透過向基金經理發出書面指示(由行政管理人轉交)予以轉讓。該等指示應經轉讓人簽署(或如屬由法人團體進行的轉讓,則須代表轉讓人簽署或由轉讓人蓋章),惟有關轉讓概不得令轉讓人或承讓人持有價值少於該基金的最低持有額的單位數目。董事可酌情豁免轉讓單位的最低持有額要求。在轉讓人及承讓人填妥開戶表格,並向基金經理提供其身份證明(基金經理為遵循適用的防止洗黑錢活動調查目的而可能需要的身份證明),及基金經理或其受委人已接獲相關文件前,基金經理將不會登記單位轉讓,亦不會就已作出轉讓一事進行確認。如其中一名聯名單位持有人死亡,
(一名或多名)尚存者將會獲基金經理認可為擁有以該等聯名單位持有人名義登記的單位所有權或權益的唯一人選。如董事得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轉讓將會令某一人士的單位實益擁有權違反下文由董事施加的任何擁有權限制,董事可拒絕任何單位轉讓要求:
(a) 違反任何國家或政府當局的任何法律或要求之任何人士或基於該等法律或要求不合資格持有該等單位之任何人士;
(b) 任何美籍人士;
(c) 任何日本人士;
(d) 如基金經理認為其情況(不論是否直接或間接影響該等人士及不論單獨觀之或連同任何其他關連或非關連人士觀之,或基金經理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情況)可能導致單位信託基金、相關基金或其單位持有人產生或蒙受彼等原應不會產生或蒙受的任何稅務負擔或金錢損害之任何人士;
(e) 基金經理依據有關單位持有人的情況,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從事的任何活動可能導致單位信託基金、相關基金或其整體單位持有人蒙受彼等原應不會蒙受的任何法規、金錢、法律、稅務或其他重大行政不利影響的任何單位持有人;或
(f) 持有價值少於最低持有額的單位之任何人士。
除獲豁免投資者外,愛爾蘭居民單位持有人必須提前通知基金經理任何擬進行的單位轉讓。
基金經理、投資經理、保管人及行政管理人
基金經理
單位信託基金的基金經理為 Baring International Fund Managers (Ireland) Limited,該公司於 1990 年 7 月 16 日在愛爾蘭註冊成立為私人有限公司。基金經理的已發行股本為 100,000 英鎊,經已全部繳足股款。基金經理的公司秘書為 Matsack Trust Limited。
於本章程日期,基金經理的董事如下:
Barbara Healy
Barbara Healy(愛爾蘭居民)是專業特許會計師,在資產管理行業擁有超過 25 年的經驗。Healy 女士擔任 JPMorgan Hedge Fund Services 的全球業務主管,兼任執行董事及歐洲、中東和非洲以及亞洲地區的技術解決方案主管(2004 年至 2009 年)。在 Healy 女士任職期間,資產從 50 億美元增長至 1,000 億美元,使公司成為對沖基金管理市場的頂級服務提供者。Healy 女士曾為Tranaut Fund Administration Ltd 運營業務(2002 年至 2004 年),該公司後來被 JPMorgan 收購,此前則擔任SEI Investments Europe 的會計主管。Healy 女士亦曾於Banker’s Trust 及Chase Manhattan Bank 擔任基金會計職位。自 2009 年起,彼目前擔任愛爾蘭及開曼登記投資基金及對沖基金的獨立非執行董 事。Healy 女士持有 University College Dublin 商業學士學位(榮譽)及專業會計研究生文憑。彼為愛爾蘭特許會計師協會的成員,亦為愛爾蘭董事學會的成員。Healy 女士曾於 2011 年出席在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舉行的 High Performance Boards Corporate Governance Programme。
Sylvester O’Byrne
Sylvester O'Byrne(愛爾蘭居民)是公司董事,擁有在美國及愛爾蘭擔任企業及金融服務律師逾 25 年的專業經驗,專門從事資產管理和基金業務。彼於為基金、其發起人和服務供應商就有關受監管愛爾蘭基金及於盧森堡、開曼群島和海峽群島註冊的基金之成立與服務方面提供意見擁有豐富經驗。彼從事執業基金律師多年,並曾擔任MUFG Fund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法律部主管、Carne Group 總法律顧問、Credit Suisse Fund Administration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及 Daiwa
Securities Trust & Banking Group (Europe) plc 法律部主管,負責管理法律與合規職能部門和團隊。彼於愛爾蘭及紐約的律師事務所以私人執業展開事業。Sylvester 持有愛爾蘭University College, Galway 的法律與歷史學位及法學學士學位。彼為具有愛爾蘭和紐約州雙重執業資格的律師,自 1995 年起為Law Society of Ireland 成員及自 1997 年起為紐約州律師公會成員。彼亦為Irish Funds Directors Association 的成員。
Alan Behen
Alan Behen(愛爾蘭居民)為基金經理的行政總裁。Alan 負責霸菱的愛爾蘭實體的日常管理。他在投資行業擁有超過 20 年的經驗,當中涉及離岸基金、資產管理及固定收益市場。在獲霸菱委任之前,Alan 曾擔任 State Street International Ireland Limited 的董事總經理。Alan 持有Columbia University 之文學士學位。
Paul Smyth
Paul Smyth(愛爾蘭居民)為基金經理的投資總監。Paul 於 2019 年 3 月加入基金經理,並負責監督投資團隊及其監管義務。Paul 自 2000 年起於投資管理行業內工作,加盟前於Aberdeen Standard Investments 擔任環球客戶團隊的資深成員,亦負責管理多元資產事宜。
Rhian Williams
Rhian Williams(英國居民)為霸菱的全球企業法律主管及霸菱法律領導團隊成員。Rhian 負責霸菱的全球企業實體的日常管理與監督及就所有企業法律事宜提供意見。在獲霸菱委任之前,Rhian 為一家私人執業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就金融服務事宜提供意見。Rhian 為執業律師,持有University of Nottingham 之文學士學位。
除了Alan Behen 及Paul Smyth 外,上述每位董事均以非執行董事身份行事。各董事的地址為基金經理的註冊辦事處。
根據信託契據,基金經理有權在委任信託契據規定的繼任人後隨時退任。保管人可在若干情況下撤換基金經理,包括不少於 50%當時已發行單位的持有人作出有關要求的情況。
信託契據載有規管基金經理職責的條文,並規定基金經理於若干情況下將獲得彌償,惟因其在履行其職責時的疏忽大意、欺詐行為、不真誠或故意失責等例外情況除外,並須受UCITS 規例的條文及中央銀行據此施加的任何條件所規限。
基金經理為 MassMutual Financial Group 旗下 Massachusetts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MassMutual Financial Group 為以增長為目標的全球性多元化金融服務機構,提供人壽保險、年金、傷殘收入保險、長期護理保險、退休計劃產品、結構性結算年金、信託服務、財務管理及其他金融產品及服務。
除管理單位信託基金外,基金經理亦管理以下愛爾蘭註冊基金:霸菱貨幣傘子基金、霸菱新興市場傘子基金、霸菱環球傘子基金、霸菱環球組合傘子基金、霸菱投資基金公眾有限公司、霸菱韓國聯接基金、Barings Component Funds、霸菱傘子基金公眾有限公司及Barings Global Investment Funds plc。只有單位信託基金、霸菱環球傘子基金、霸菱投資基金公眾有限公司及霸菱新興市場傘子基金為《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的認可計劃。
基金經理將時刻充份顧及對其管理的每一基金(包括單位信託基金中的每一基金)所負責的職務。倘在任何該等基金之間產生了任何利益衝突,基金經理將考慮到其於信託契據下的義務,以其客戶的最佳利益為先行事,以求確保公平地解決該衝突。
薪酬政策
基金經理已制定好薪酬政策(「薪酬政策」),旨在確保其薪酬常規可推動健全及有效的風險管理,並與其相一致,並不鼓勵冒險,並與基金的風險狀況一致。基金經理視薪酬政策為適合其規模、內部運作、性質、比例及複雜性,並符合單位信託基金的風險狀況、風險承擔及策略。薪酬政策將適用於已識別員工所獲得的固定及浮動(如有)薪酬。如已識別員工的專業活動對基金經理及基金的風險狀況有重大影響,基金經理則負責釐定該等員工的所屬類別。基金經理的董事會及代表基金經理擁有預先批准控制職能的員工現時屬於薪酬政策的條文範圍之內。薪酬政策的詳情包括但不限於如何計算薪酬及利益,以及識別負責給予薪酬及利益的人員的說明,有關說明可於 www.barings.com/remuneration-policies 上瀏覽,投資者亦可索取印刷本。
就任何投資管理受委人而言,基金經理規定︰(i)獲分授該等活動的實體須遵守與薪酬有關的監管規定,該等規定與該等在 ESMA 指引╱UCITS 指令的第 14 條下適用的規定同等有效;或(ii)與獲分授該等活動的實體訂立適當的合約安排,以確保其並無規避ESMA 指引╱UCITS 指令所載的薪酬規則。
投資經理
根據投資管理協議條款,基金經理已授權投資經理負責每一基金的投資管理。投資管理協議規定,投資經理的委任可由任何一方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亦規定投資經理在有關情況下有秩序交接職務。
投資經理在獲得中央銀行批准下可以將有關投資管理責任分授予包括集團公司在內的其他實體。由投資經理委任的任何副投資經理的費用及開支將由投資經理支付。任何獲委任為基金的副投資經理之詳情將應要求提供予單位持有人,該等詳情亦會載於單位信託基金的定期報告內。
投資經理為全球機構及零售客戶提供在已發展及新興股票及債券市場的資產管理服務。投資經理獲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認可及受其規管。
投資經理於經營業務時可能與單位信託基金產生利益衝突。然而,在進行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任何投資時,投資經理將以客戶的最佳利益為先行事,並尋求公平地解決該衝突。當基金與投資經理的其他客戶之間出現共同投資機會時,投資經理將確保基金以公平方式參與該等投資機會,並公平分配該等共同投資機會。
保管人
單位信託基金的保管人為Northern Trust Fiduciary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保管人為一家私人有限公司,於1990年7月5日在愛爾蘭註冊成立。保管人的主要業務為提供託管服務及擔任集體投資計劃的信託人及保管人。保管人為Northern Trust Corporation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Northern Trust Corporation及其附屬公司組成 Northern Trust Group,Northern Trust Group為向機構及個人投資者提供全球託管及行政服務的全球主要服務提供者之一。於2018年12月31日,Northern Trust Group所託管及行政管理的資產總值逾10.1萬億美元。
根據信託契據,保管人可轉授其保管義務,前提是︰(i) 保管人並無意因避免遵守 UCITS 規例的規定而轉授服務;(ii) 保管 人可證明其有客觀理由作出該項轉授;及(iii)保管人已在挑選及委任任何其有意轉授部份服務的第三方時行使一切妥善技 巧、審慎及盡責,並在定期審核及持續監察任何其已轉授其部份保管服務的第三方,以及第三方就其所獲轉授的事宜所作的安 排時保持行使一切妥善技巧、審慎及盡責。保管人的責任將不會因任何有關轉授而受到影響。保管人已向其全球副託管人 Northern Trust Company(倫敦分行)轉授其保管單位信託基金的金融工具及現金之責任。全球副託管人建議進一步將該 等責任轉授予副受委人,該等副受委人的名單載於附錄 IV。有關保管人的詳情,包括有關其職責之說明及任何可能出現的 利益衝突、任何由保管人轉授的任何保管職務以及最近期的副託管人名單須向投資者免費提供。
信託契據規定,保管人應就(i)其(或其正式委任的受委人)所託管持有的金融工具的虧損負責,除非其可證明有關虧損乃因保管人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外來事件所致(即使已盡一切合理努力,該外來事件的所致後果仍屬不可避免),則保管人將毋須承擔責任;及(ii) 所有其他因保管人的疏忽或故意不妥善履行其根據 UCITS 規例下的義務而產生的虧損負責。信託契據載有若干為保管人(及其各高級員工、僱員及受委人)的利益而設的彌償保證,惟該彌償保證設有限制,概不包括保管人根據UCITS 規例須承擔責任的事宜,或因保管人的疏忽或故意不履行其職務所致的事件。
有關保管人、其職責、可能出現的任何衝突、保管人轉授的保管職能、受委人及副受委人名單,以及自有關轉授可能產生的任何利益衝突之更新資料將應要求提供予單位持有人。
行政管理人
根據行政協議條款,基金經理已委任行政管理人為單位信託基金的行政管理人。基金經理亦已根據行政協議將過戶登記處的職責授予行政管理人。行政協議規定,行政管理人的委任可由任何一方向對方發出不少於 24 個月書面通知而終止。行政管理人為一家於 1990 年 6 月 15 日在愛爾蘭註冊成立的公司,並為Northern Unit Trust Corporation 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Northern Unit Trust Corporation 及其附屬公司組成Northern Unit Trust Group,Northern Unit Trust Group 為向機構及個人投資者提供全球託管及行政服務的全球主要服務提供者之一。行政管理人的主要業務活動為集體投資計劃的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人的職責及職能包括(其中包括)計算資產淨值及每單位資產淨值,就其根據行政協議承擔的義務而保管所需的有關基金的所有相關記錄,編製及維持單位信託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的賬目及賬戶,就單位信託基金財務報表的審核與核數師聯絡,以及就單位信託基金的單位提供若干單位持有人登記及過戶代理服務。
行政管理人並無直接或間接涉及單位信託基金的業務事務、組織、保薦業務或管理,且概不負責備擬本文件(備擬上述說明除外),亦不會就本文件所載的任何資料(與行政管理人有關的披露除外)負責或承擔責任。截至本章程日期,行政管理人概不知悉任何與其因其獲委任為單位信託基金的行政管理人有關的利益衝突。如有任何利益衝突,行政管理人將確保該衝突已根據行政協議、適用法律及以合乎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解決。
報告及賬目
單位信託基金的年度結算日期為每年的 4 月 30 日。有關單位信託基金的經審核賬目及報告將於各會計期間結束後 4 個月內編製並刊載於基金經理的網站www.barings.com,並將向 Euronext Dublin 呈報。未經審核中期報告亦將於每年的半年度會計日期後 2 個月內編製並刊載於基金經理的網站 www.barings.com。最近期年度及半年度賬目的副本亦可在基金經理及投資經理的註冊辦事處索取。
稅務
愛爾蘭
以下為就購買、擁有及出售單位時所承擔的若干愛爾蘭稅務後果的摘要。該摘要並無表明為所有可能相關的愛爾蘭稅務考慮的完整描述。該摘要只關於作為單位絕對實益擁有人之人士的情況,並不適用於若干其他類別的人士。
該摘要乃根據於本章程日期生效的愛爾蘭稅法及愛爾蘭稅務局的慣例而編製(並且可作出任何預期或具追溯效力的更 改)。單位的潛在投資者應就購買、擁有及出售單位所承擔的愛爾蘭或其他稅務後果諮詢其本身的顧問。
單位信託基金的稅務
基金經理擬於進行業務時,使單位信託基金屬於愛爾蘭稅務居民。在單位信託基金屬於愛爾蘭稅務居民的基礎上,單位信託基金就愛爾蘭稅務目的而言符合「投資計劃」的資格,因此獲豁免就其收入及收益繳付愛爾蘭稅項。
倘單位由非豁免愛爾蘭居民單位持有人持有(及在若干其他情況下),如下文所述,單位信託基金將有責任向愛爾蘭稅務局繳付愛爾蘭所得稅。「居民」及「普通居民」的解釋載於本概述的結尾。
非愛爾蘭單位持有人的稅務
若單位持有人就愛爾蘭稅務而言並非愛爾蘭居民(或普通居民),一旦單位信託基金收到開戶表格內所作的聲明,確認單位持有人的非居民身份,單位信託基金將不會就單位持有人的單位扣除任何愛爾蘭稅項。該聲明可由代表非愛爾蘭居民
(或普通居民)的投資者持有單位的中介人提供,惟中介人須盡其所知,該等投資者並非愛爾蘭居民(或普通居民)。
「中介人」一詞的解釋載於本概述的結尾。
如單位信託基金未收到該聲明,單位信託基金將就單位持有人的單位扣除愛爾蘭稅項,猶如單位持有人為非豁免愛爾蘭居民單位持有人(見下文)。若單位信託基金掌握資料可合理顯示單位持有人的聲明不正確,單位信託基金亦將扣除愛爾蘭稅項。除非單位持有人為一家公司並透過愛爾蘭分行持有單位,及在若干其他少數情況下,否則單位持有人通常無權收回該等愛爾蘭稅項。若單位持有人成為愛爾蘭稅務居民,必須通知單位信託基金。
一般而言,並非愛爾蘭稅務居民的單位持有人將毋須就其單位繳付其他愛爾蘭稅項。然而,如單位持有人為一家透過愛爾蘭分行或代理人持有其單位的單位信託基金,該單位持有人或須就該等單位所帶來的盈利及收益繳付愛爾蘭企業所得稅
(基於自我評稅)。
獲豁免愛爾蘭單位持有人的稅務
倘單位持有人就愛爾蘭稅務目的而言為居民(或普通居民),並屬於《愛爾蘭稅務綜合法令》(Taxes Consolidation Act of Ireland)(「稅務綜合法令」)第 739D(6)條所列的任何種類,一旦單位信託基金收到開戶表格所載的聲明,確認單位持有人的豁免資格,單位信託基金將不會就單位持有人的單位扣除愛爾蘭稅項。
稅務綜合法令第 739D(6)條所列的種類可概述如下:
1. (稅務綜合法令第774條、第784條或第785條界定的)退休金計劃。
2. (稅務綜合法令第706條界定的)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公司。
3. (稅務綜合法令第739B 條界定的)投資企業。
4. (稅務綜合法令第739J 條界定的)投資有限合夥。
5. (稅務綜合法令第737條界定的)特殊投資計劃。
6. (稅務綜合法令第731(5)(a)條所適用的)未經認可單位信託計劃。
7. (稅務綜合法令第739D(6)(f)(i)條界定的)慈善機構。
8. (稅務綜合法令第734(1)條界定的)合資格管理公司。
9. (稅務綜合法令第734(1)條界定的)特定公司。
10. (稅務綜合法令第739D(6)(h)條界定的)合資格基金及儲蓄經理。
11. (稅務綜合法令第739D(6)(i)條界定的)個人退休儲蓄賬戶(PRSA)行政管理人。
12. (《1997 年儲蓄互助社法》第2條界定的)愛爾蘭儲蓄互助社。
13. 國家資產管理局(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Agency)。
14. 財務部(Minister for Finance)為其唯一實益擁有人的國庫管理局或基金投資工具(定義見《2014年國庫管理局(修訂)法》第37 章),或透過國庫管理局行事的愛爾蘭。
15. 愛爾蘭汽車保險局,有關其根據《1964年保險法》(經《2018年保險(修訂)法》修訂)向汽車保險人破產賠償基金支付的款項進行的投資。
16. (稅務綜合法令第110條界定的)合資格公司。
17. (根據法例或愛爾蘭稅務局明確特許)獲准持有單位信託基金的單位而不會導致單位信託基金須扣除或繳付愛爾蘭稅項的居於愛爾蘭的任何其他人士。
聲稱具有豁免資格的愛爾蘭居民單位持有人將須自我評稅,就單位繳付任何應付的愛爾蘭稅項。
如單位信託基金未收到單位持有人作出該聲明,單位信託基金將就單位持有人的單位扣除愛爾蘭稅項,猶如單位持有人為非豁免愛爾蘭居民單位持有人(見下文)。除非單位持有人為一家愛爾蘭企業應課稅網內的公司,及在若干其他少數情況下,否則單位持有人通常無權收回該等愛爾蘭稅項。
其他愛爾蘭單位持有人的稅務
倘單位持有人就愛爾蘭稅務目的而言為愛爾蘭居民(或普通居民)以及並非「獲豁免」單位持有人(見上文),單位信託基金將扣除分派、贖回及轉讓以及額外的「八週年」事件之愛爾蘭稅項,詳情如下。
單位信託基金之分派
倘單位信託基金向非豁免愛爾蘭居民單位持有人支付分派,單位信託基金將從分派中扣除愛爾蘭稅項。扣除的愛爾蘭稅項金額將為:
1. 分派之 25%,當中分派乃支付予屬於公司並已就應用 25%費率作出適當聲明之單位持有人;及
2.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分派之 41%。
單位信託基金將向愛爾蘭稅務局支付此扣除的稅項。
一般而言,單位持有人就分派不會有其他愛爾蘭稅務責任。然而,倘單位持有人為公司,而分派為營業收入,則分派總額
(包括已扣除之愛爾蘭稅項)將構成其自我評稅之應課稅收入之一部份, 而單位持有人可以扣除的稅項抵銷其企業稅務責任。
單位的贖回及轉讓
倘單位信託基金變現非豁免愛爾蘭居民單位持有人持有的單位,單位信託基金將從支付予單位持有人之贖回付款中扣除愛爾蘭稅項。同樣地,如該愛爾蘭居民單位持有人(以出售或其他方式)轉讓單位之權利,單位信託基金將就有關轉讓繳付愛爾蘭稅項。扣除或繳付的愛爾蘭稅項金額將參考單位持有人從贖回或轉讓之單位中累計之收益(如有) 計算,並將相等於:
1. 倘單位持有人屬於公司並已就應用 25%費率作出適當聲明,則為該收益之 25%;及
2.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該收益之 41%。
單位信託基金將向愛爾蘭稅務局支付此扣除的稅項。如屬單位的轉讓,為提供資金支付此愛爾蘭稅務責任,單位信託基金可使用或註銷單位持有人持有的其他單位。此舉可導致應付額外愛爾蘭稅項。
一般而言,單位持有人就贖回或轉讓不會有其他愛爾蘭稅務責任。然而,倘單位持有人為公司,而贖回或轉讓付款為營業收入,則付款總額(包括已扣除的愛爾蘭稅項)減購買單位之成本將構成其自我評稅之應課稅收入之一部份,而單位持有人可以扣除的稅項抵銷其企業稅務責任。
倘單位並非以歐元計值,單位持有人可能須就贖回或轉讓單位所產生之任何貨幣收益支付(按自我評稅基準)愛爾蘭資本增值稅。
「八週年」事件
倘非豁免愛爾蘭居民單位持有人於購買單位後八年內並無出售單位,則單位持有人就愛爾蘭稅務目的而言將被視為於購買單位之第八週年(以及任何其後的第八週年)已出售單位。在被視為出售時,單位信託基金將就該等單位於該八年期間的增值(如有)繳付愛爾蘭稅項。繳付之愛爾蘭稅項金額將相等於:
1. 倘單位持有人屬於公司並已就應用 25%費率作出適當聲明,則為該增值之 25%;及
2.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該增值之 41%。
單位信託基金將向愛爾蘭稅務局支付此稅項。為提供資金支付愛爾蘭稅務責任,單位信託基金可使用或註銷單位持有人持有的單位。
然而,倘非豁免愛爾蘭居民單位持有人持有相關基金之單位不足 10%(按價值計),單位信託基金可選擇不就是次當作出售繳付愛爾蘭稅項。單位信託基金要求具有選擇權時,必須:
1. 每年向愛爾蘭稅務局確認,已符合是項10%規定,並向愛爾蘭稅務局提供任何非豁免愛爾蘭居民單位持有人之詳情(包括其單位價值及其愛爾蘭稅務參考編號);及
2. 通知任何非豁免愛爾蘭居民單位持有人,單位信託基金將選擇要求是項豁免。
倘單位信託基金要求該豁免,任何非豁免愛爾蘭居民單位持有人必須按自我評稅基準向愛爾蘭稅務局繳付本應由單位信託基金於第八週年(以及任何其後的第八週年)繳付之愛爾蘭稅項。
就單位於八年期間的增值支付的任何愛爾蘭稅項,可按比例用於抵銷任何日後就該等單位原應支付之愛爾蘭稅項,而任何多出之金額可於最終出售單位時收回。
股份交換
倘單位持有人按公平準則將單位交換為單位信託基金之其他單位或單位信託基金之另一基金之單位而單位持有人並無收取任何付款,則單位信託基金將不會就交換扣除愛爾蘭稅項。
印花稅
愛爾蘭印花稅(或其他愛爾蘭轉讓稅)將不適用於單位之發行、轉讓或贖回。倘單位持有人從單位信託基金收取實物資產分派,可能須繳付愛爾蘭印花稅。
饋贈稅及遺產稅
愛爾蘭資本取得稅(稅率33%)可適用於屬於位於愛爾蘭之資產之饋贈或遺產,或給予饋贈或遺產之人士為居籍、居留地或通常居留地為愛爾蘭之人士或收取饋贈或遺產之人士為居留地或通常居留地為愛爾蘭之人士。
單位可視為位於愛爾蘭之資產,因為單位由愛爾蘭信託基金發行。然而,凡屬於以下情況,任何屬於饋贈或遺產之單位將獲豁免愛爾蘭饋贈稅或遺產稅:
1. 單位於贈予或繼承日期及於「估值日期」(就愛爾蘭資本取得稅所定義)包含於饋贈或遺產之中;
2. 給予饋贈或遺產之人士於出售單位日期之居籍或通常居留地均並非愛爾蘭;及
3. 收取饋贈或遺產之人士於贈予或繼承日期之居籍或通常居留地均並非愛爾蘭。
如單位信託基金因單位持有人或單位的實益擁有人就其單位獲得分派或以任何方式出售(或被視為出售)其單位(「應課稅事件」)而須於任何司法管轄區繳納稅項,基金經理將有權從因應課稅事件產生的付款扣減一項相等於適當稅款的金額及╱或(如適當)動用、註銷或強制贖回單位持有人或該實益擁有人的若干數目的單位,以應付有關稅款。如無作出有關扣減、動用、註銷或強制贖回的情況下,相關單位持有人應就發生應課稅事件而導致單位信託基金須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繳付稅項,對單位信託基金因而產生的損失向單位信託基金作出彌償保證或使單位信託基金獲得彌償保證。
經合組織共同匯報標準
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制定的自動交換資料制度(一般稱為「共同匯報標準」)於愛爾蘭適用。根據此制度,單位信託基金須向愛爾蘭稅務局申報有關所有單位持有人的資料,包括單位持有人的身份、居住地及稅務識別編號,以及單位持有人就
單位收取的收入及出售或贖回所得款項金額的詳情。此項資料可隨後由愛爾蘭稅務局與實施經合組織共同匯報標準的其他成員國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機關共用。
經合組織共同匯報標準取代指令 2003/48/EC 下先前有關儲蓄收入的歐洲資料匯報制度(一般稱為歐盟儲蓄指令制度)。詞語含義
對公司而言,「居民」的含義
其中央管理及控制位於愛爾蘭的公司,不論其註冊成立的所在地,均為愛爾蘭的稅務居民。在愛爾蘭並無擁有其中央管理及控制但在愛爾蘭註冊成立的公司為愛爾蘭的稅務居民,除非該公司根據愛爾蘭與另一國家之間訂立的雙重課稅條約不被視為愛爾蘭居民。
對個人而言,「居民」的含義
倘個人進行下列事項,則該個人將於一個曆年被當作愛爾蘭稅務居民:
1. 在該曆年中,在愛爾蘭逗留 183 天或更長時間;或
2. 在愛爾蘭度過的總日數超過 280 天,包括該曆年中在愛爾蘭逗留的日數以及上一年在愛爾蘭逗留的日數。個人在一個曆年中在愛爾蘭逗留的日數如果少於 30 天,將不計入上述的「兩年」檢查中。
如果該個人於該日任何時候身處愛爾蘭,將被視為於愛爾蘭逗留一天。
對個人而言,「普通居民」的含義
「普通居民」一詞(有別於「居民」)涉及個人的日常生活方式並指某程度上連續居住在同一個地方。連續三個稅務年度居住在愛爾蘭的個人為普通居民,自第四個稅務年度起生效。普通定居在愛爾蘭的個人於該個人並未居住在愛爾蘭的第三個連續稅務年度結束時不再為普通居民。舉例來說,於2023 年居住及普通定居在愛爾蘭但於該年離開愛爾蘭的個人在直至
2026 年稅務年度結束為止將仍為愛爾蘭普通居民。
「中介人」的含義
「中介人」指以下人士:
1. 所從事的業務包含或包括代表其他人士向愛爾蘭的受監管投資企業居民收取款項;或
2. 代表其他人士於該投資企業持有單位。外國稅項
單位信託基金可能須在愛爾蘭以外的國家就其所賺取的收入及自其投資產生的資本收益繳納稅項(包括預扣稅)。單位信託基金未必能夠藉著愛爾蘭與其他國家之間的雙重徵稅條約受惠於該外國稅項的稅率調減。因此,單位信託基金可能無法在特定國家收回其繳付的任何外國預扣稅。若此情況有變及單位信託基金獲償還外國稅項,則單位信託基金的資產淨值將不會重列,而有關利益將於償還稅項時按比例分配給當時的現有單位持有人。
英國
除非另有指明,否則以下分析乃基於單位信託基金就英國稅務而言被視作財務不透明。
保管人、基金經理及投資經理在進行單位信託基金的事務時,擬在其認為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量減少單位信託基金的任何 英國稅務責任,其中包括在管理及進行單位信託基金的事務時,有意使單位信託基金就稅務而言不會成為英國居民。因 此,在單位信託基金並無於英國境內行使交易或通過常設機構在英國進行交易的前提下,單位信託基金不應繳納英國稅項(若 干英國來源收入之英國稅項除外)。
預期單位信託基金的業務就英國稅務而言不會被視為交易活動。然而,倘於英國進行交易活動,則該等活動可能原則上須繳納英國稅項。該等交易活動產生的利潤在單位信託基金及投資經理符合若干條件的前提下,根據《2003 年英國金融法案》,不會為英國稅項課稅。基金經理及投資經理有意就單位信託基金進行事務,以在該等條件在彼等各自的控制範圍內達成所有該等條件。
居於英國的單位持有人應注意,自單位信託基金的基金作出的所有分派,根據《2005 年 ITTOIA 法令》第 830(2)條須為英 國所得稅課稅或根據Schedule D Case V 須為企業稅課稅,而不論該等分派是否自動或以其他方式再投資於相關基金的其 他單位。由 2009 年 4 月 22 日起,倘以附息(或經濟上類似的)方式持有其超過 60%資產的基金作出任何分派,則所得分 派將就稅務而言被視作由居於英國的個人單位持有人作為年度利息付款擁有。這表示將按照不時適用於利息支付的稅率就 該等分派支付英國稅項。然而,自基金作出的任何其他分派將就稅務而言被視作由居於英國的個人單位持有人作為分派擁 有,而該單位持有人將須就該等分派於 2013/14 年度按稅率 10%、32.5%或 37.5%徵稅,適用稅率視乎單位持有人屬較低、較高或附加稅率納稅人而定。
由分派基金資格更改為申報基金資格
於 2009 年 12 月 1 日,新的英國法例生效,據此,分派基金制度將在一段時間內由申報基金制度取代。在兩個制度下,每
一類別均被當作獨立的離岸基金。於過往會計期間曾經或將會尋求分派基金資格的類別,已於 2010 年 5 月 1 開始的會計期間起獲納入英國申報基金制度。獲納入英國申報基金制度的類別的詳情可向基金經理索取。儘管有意採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以確保該等類別日後保持申報基金的資格,惟不能保證會得以實現。
居於或通常居於英國的單位持有人在符合資格作為申報基金(或先前為分派基金)的類別持有單位,就稅務而言的相關性是,除非持有單位作為交易股票(當不同的規則適用時),否則須就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出售單位所得的任何收益,繳付英國的資本收益(而非收入)稅項(惟可能因出售所得款項的均等化元素而須就收入繳付所得稅或企業稅則除外)。如果相關類別在進行出售的英國居民或普通居民單位持有人的整個持有期間成功申請成為申報基金或獲認證為分派基金,則以上處理方法只會在出售後方會適用。因此,出售一個在整個持有期間既不符合資格成為申報基金,亦未獲認證為分派基金的類別中的投資所產生並計入居於或通常居於英國的單位持有人的任何收益,就稅務目的而言,如屬個人投資者,可能因收益被視為離岸收入收益而不享有年度豁免利益而須繳付所得稅或企業稅。
亦應注意,申報基金必須按照可接納的會計政策編製賬目,並提供其「須申報收入」的詳細資料,即按照《2009 年離岸基金(稅務)規例》(Offshore Funds (Tax) Regulations 2009)(「該規例」)所載的若干規則調整的基金總回報的賬目數字。申報基金必須向英國稅務海關總署返還其須申報收入,並按照該規例規定的方式之一,向英國投資者提供彼等於過往未曾於各會計期間結束後的 6 個月內向其分派的任何須申報收入所佔的比例部份詳情。申報基金的英國投資者將有責任在其報稅表披露在申報任何相關收入金額的期間適用的申報收入(如有)。
其他條文
獲豁免就資本收益及投資(例如獲豁免認可退休金計劃)所得收入繳付英國稅項的單位持有人將就出售其單位所得的任何收入及任何收益享有英國稅項豁免。
在英國居籍或就英國稅務而言被視為在英國居籍的任何個人單位持有人,在死亡或進行若干類別的終身轉讓時,可能須就其單位繳納英國繼承稅。
就稅務而言通常居於英國的個人應注意《2007 年所得稅法》第 13 部份第 2 章的條文。該等條文旨在防止通常居於英國的個人透過交易將資產或收入轉移到在英國境外居住或居籍的人士(包括公司),從而逃避繳交所得稅。該等條文可能使其須就尚未徵稅的單位信託基金的未分派收入及利潤每年繳交所得稅。
居於或通常居於英國的人士(及如屬個人,在英國居籍)應注意,如任何有關人士連同與其有關連的人士於單位信託基金持有 10%或以上的單位,而同一時間,該單位信託基金的控制方式使其成為一間在居於英國的情況下就英國稅務而言屬於
「封閉公司」的公司(就應課稅收益而言,單位信託基金被視為公司),則《1992 年應課稅收益徵稅法令》(Taxation of Chargeable Gains Act, 1992)第 13 條的條文可能對該等人士而言相當重要。如應用該等條文,則就英國應課稅收益之稅務而言,可能使該人士之課稅情況,猶如計入單位信託基金的任何收益(例如就該等目的而言於出售其投資時構成應課稅收益的任何收益)的部份乃直接計入該人士般,而該部份相等於應課稅收益計入單位信託基金之時,該人士於單位信託基金清盤時有權獲得的單位信託基金之資產比例。
根據英國企業債務制度,倘單位信託基金的特定子基金的投資超過 60%(按價值計)為「合資格投資」,則在英國企業稅的課稅範圍內的任何企業單位持有人均可能就其按市值計算(而非出售時)的持有價值的增加繳稅,或可就任何等價的減值獲得稅款減免。合資格投資大致為以利息形式直接或間接產生收益的投資。
作為根據愛爾蘭法律組成的單位信託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就英國稅務而言或可被視為財務透明。如屬此情況,單位信託基金內的單位類別之稅務處理將與上文所述有所不同。主要的影響將會是,居於或通常居於英國的單位持有人將須就其於單位信託基金的相關類別按比例分佔的收入繳交所得稅或企業稅(須扣除適當產生並由基金經理以該收入支付的開支),而不論收入乃由類別分派或代表單位持有人累計。然而,應注意,HMRC 已表明其一般意見,認為愛爾蘭單位信託基金就英國稅務而言應被視為財務不透明。
GITA
GITA 於 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新稅制將GITA 第 1 章第 2 段所界定的「投資基金」與GITA 第 26 章所界定的「特別投資基金」區分。所有信託基金的基金根據GITA 應被視為「投資基金」,故毋須遵守「特別投資基金」的稅制。
視乎相關基金根據 GITA 獲分類為「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而定,各基金的投資者自各基金收取的所有收入(即分派、來自出售/贖回基金單位的資本收益及年度「預付費」(Vorabpauschale))或享有部份稅項豁免。基金根據 GITA 獲分 類為「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的方法取決於該基金是否符合 GITA 界定的若干規定。一般來說,「股票基金」必須根 據其投資條件將其 50%以上的總資產永久投資於股權參與,而「混合基金」必須根據其投資條件將其最少 25%的總資產永 久投資於股權參與。另一方面,股權參與額度可參考資產淨值計算。在計算股權參與額度時,該基金籌集的任何貸款均按 照於該基金總資產的股權參與金額比例從股權參與中扣除。此外,基金可能考慮其目標投資基金在每個估值日公佈的實際 股權參與額度。就此而言,只會考慮每週進行至少一次估值的目標基金的股權參與額度。
基金根據GITA 獲分類為「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的方法載於相關補充文件。其他
一般而言,根據經《美國財政部規例》詮釋的守則第 1471 至 1474 條、國稅局的指引、跨政府協議(「跨政府協議」)及 實施中的非美國法律及法規,並遵守任何進一步指引(統稱「FATCA」),倘非美國基金進行的投資將產生美國來源收入,則若干美國來源利息、股息,以及向該非美國基金支付有關該投資的若干其他付款將須繳納 30%的預扣稅,除非在一般情 況下,該非美國基金 (i)與美國財政部部長訂立有效協議,規定非美國基金須向其投資者獲取並核實若干資料,並遵守有關 若干直接及間接美國投資者的年度申報告要求及其他要求,或(ii) 符合適用的跨政府協議的要求(或以其他方式符合資格獲 豁免上述規定)。就此而言,愛爾蘭與美國已訂立跨政府協議,據此,單位信託基金及每一基金或須向其投資者取得並向 愛爾蘭政府提供若干資料並符合若干其他要求。愛爾蘭亦已頒份法規,將跨政府協議的條款引入愛爾蘭法律。
倘單位信託基金及每一基金遵守其在跨政府協議下的義務,及倘愛爾蘭遵守其在跨政府協議下的義務,則單位信託基金及每一基金一般毋須根據 FATCA 繳納預扣稅,惟倘其「聯屬集團」或「相關實體」的成員未能遵守 FATCA,則單位信託基金或基金可能須繳納預扣稅。根據FATCA 作出的預扣可能減少單位持有人的回報。
單位信託基金向愛爾蘭稅務局報告的任何資料均會根據跨政府協議傳送予美國國稅局。愛爾蘭稅務局有可能根據任何適用的雙重徵稅條約的條款、跨政府協議或資料交換機制,將該資料傳送予其他稅務機關。
倘任何單位持有人未能向基金提供基金為履行其根據FATCA 的義務而要求的任何資料、文件或證明,可能須就上述向該單位持有人作出的付款繳納 30%的預扣稅,並可能須就該單位持有人未能提供資料而產生的其他稅項及成本彌償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及每一基金可於必要時或在適當情況下,向稅務機關及其他方披露單位持有人提供的資料,以遵守FATCA 或據其減低預扣稅。單位持有人如未能提供適用資料、文件或證明,可能承受額外的不利後果,並可能須自其投資的每一基金進行強制贖回。
FATCA 的規定複雜,在若干方面仍未清晰,並可能會因任何日後指引而有重大變動。務請單位持有人就向單位信託基金、每一基金及單位持有人施加的規定,以及任何規定對單位持有人的可能影響諮詢其顧問。
單位持有人會議
信託契據載有一般單位持有人會議及各特定類別單位持有人會議的詳細條文。會議可由保管人、基金經理或已發行單位或特定類別已發行單位價值最少 10%的單位持有人透過發出不少於 21 日通知召開。大會通告將寄交單位持有人或特定類別的單位持有人。單位持有人可委任受委代表,受委代表毋須為單位持有人。會議法定人數將為持有或代表不少於當時已發行單位或相關類別單位 10%(或需要通過特別決議案時則為 25%)的親身出席或透過受委代表出席的單位持有人,續會的法定人數,則為親身出席或透過受委代表出席的單位持有人,而人數或所持單位數目不限。
舉手表決時,(如屬個人)親身出席或透過受委代表出席的每名單位持有人或(如屬公司)由代表或擔任其受委代表的高級職員出席的每名單位持有人可各投一票。於按單位數目投票表決時,親身出席或透過代表或受委代表出席的每名單位持
有人可就其登記為持有人的每個單位各投一票。只要單位信託基金仍於香港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期間,單位持有人會議上將按單位數目進行投票表決。有關投票權可按信託契據任何其他條文以相同方式修訂。
特別決議案為在獲法定人數出席的單位持有人會議上提出並以總投票票數 75%的多數票獲得通過的決議案。
信託契據規定,如保管人認為某決議案僅影響一個單位類別,則決議案於該類別單位持有人的獨立會議通過,將為正式通過;倘保管人認為有關決議案影響一個以上的單位類別,但不會引致各類別的單位持有人之間產生利益衝突,如該項決議案於有關類別的單位持有人的單一會議通過,將為正式通過;倘保管人認為有關決議案影響一個以上的單位類別,並引致或可能引致各類別的單位持有人之間產生利益衝突,則該項決議案須分別於有關類別的單位持有人的會議通過(而非於有關類別的單位持有人的單一會議通過),方為正式通過。
單位信託基金的存續期
單位信託基金將無限期延續,直至於下列情況根據信託契據終止為止:(a)倘單位信託基金的資產淨值於任何時間少於信託契據所述限額,基金經理可予以終止;或(b)如單位信託基金不再為認可UCITS 或依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不再獲認可或不獲正式核准;或(c)倘通過任何法律,致使繼續經營單位信託基金屬非法,或基金經理認為繼續經營單位信託基金不切實可行或不適當;或 d)於單位持有人會議以特別決議案通過時隨時予以終止。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信託基金亦可能會被保管人終止︰(a) 如基金經理被清盤(惟不包括按保管人在較早前以書面批准的條款,為重組或合併而進行的自願性清盤)或如已委任財產接收人接收其任何資產;或(b) 如保管人認為基金經理沒有能力以令人滿意的方式履行或實際上未能履行其職責,或作出任何保管人認為會令單位信託基金的聲譽受損或有損單位持有人的利益的其他舉動;或(c)如單位信託基金(i)不再為認可UCITS 或(ii)依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不再獲認可或不獲正式核准,或倘通過任何法律,致使繼續經營單位信託基金屬非法,或保管人認為繼續經營單位信託基金不切實可行或不適當;或(d)如保管人以書面方式向基金經理表達其有意退任的日期後六個月內,基金經理未能委任新保管人。
倘任何特定基金於首次發行該基金的單位後滿 1 週年之日或其後任何日子的資產淨值少於信託契據所述限額,基金經理有權於當日終止有關基金。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亦可隨時透過於單位持有人大會上通過的特別決議案予以終止。
信託契據規定,單位信託基金或任何基金被終止後,保管人須:
(a) 出售為單位信託基金或相關基金持有的全部投資;及
(b) 按相關類別的單位持有人各自的權益比例,向彼等分派贖回每一基金資產所產生的一切現金款項淨額或提交保管人可能規定的要求表格。
倘當時手頭現金不足以按每個單位派發 1 美元等額,保管人則無責任(最後分派的情況除外)分派任何款項。保管人有權保留手頭任何款項,作為單位信託基金或相關基金財產一部份,以就一切成本、費用、開支、索償及付款要求作出全數撥備。
終止後任何未領取的所得款項或不可向投資者分派的款項將從基金終止之日期起轉移至及存於傘子現金收款賬戶或 IMR 收 款賬戶。存於相關賬戶的基金之任何該等未領取的終止所得款項,可基金終止之日期起計 12 個月屆滿後支付予法院,或如 不可能或不實際可行或基金經理認為並非適當之舉(基於任何原因),可於基金終止之日起計三年屆滿後支付予慈善機構,惟保管人有權從中扣除作出有關付款可能產生的任何開支。在未領取的終止所得款項存於相關賬戶期間,有權獲得未領取 的終止所得款項的相關部份的單位持有人可就其權利向基金經理或行政管理人提出款項申索,並將於提供基金經理及/或 行政管理人要求的所有必需資料及/或文件後獲支付。亦請參閱基金章程中標題為「傘子現金收款賬戶」及「投資者資金 規例(IMR)收款賬戶」一節。
一般資料
任何實物分派資產,均不會對其餘單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任何投資者如欲就單位信託基金或其營運的任何方面作出投訴,可直接向基金經理或投資經理作出投訴,地址載於本基金章程「各方名錄」一節。
委託投票政策及程序
基金經理將根據投資經理的程序就基金所持有的證券進行委託投票。投資經理已制定委託投票政策,乃由投資經理的投票委託工作小組監督。該政策旨在確保投票乃按照投資經理的客戶(如基金)的最佳經濟利益進行。投資經理使用獨立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該提供者提供委託分析、需要進行投票的事件及投票建議之資料,以及執行投資經理的投票決定。
投資經理通常根據獨立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委託投票建議進行委託投票。投資經理會就所有提案進行委託投票,惟在投票委託工作小組的指引下(如需要),投資經理確定委託投票的成本大於投資經理的客戶的經濟利益時,則屬例外。
投資經理的詳細委託投票政策可向投資經理索取。
最佳執行
基金經理依賴投資經理的最佳執行政策。最佳執行是一個用以描述旨在採取一切足夠措施以為投資經理就單位信託基金的財產進行的各項交易取得最佳可能的結果之詞彙。為了取得最佳可能的結果,投資經理需要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價格、交易的顯性和隱性成本、交易規模及執行速度,以及任何其他與該交易有關的具體考慮因素。
投資經理的詳細最佳執行政策可向投資經理索取。
誘因
在提供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的過程中,投資經理禁止接受及保留由任何第三方或代表第三方行事的人士支付或提供的任何費用、佣金或金錢利益,或接受任何非金錢利益(根據適用規例(如可能經不時修訂的MiFID 及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獲准的可接納的少量非金錢利益及研究除外)。投資經理並無訂立非金錢佣金安排,並以其自有資源為研究付款(除非根據MiFID/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屬於可接納的少量非金錢利益)。
投資經理可接納可提高其向單位持有人提供服務的質素的少量非金錢利益;其規模及性質不能被評為損害投資經理遵守其誠實、公平及專業地為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的義務;以及合理、合比例及其規模不大可能會以任何方式影響投資經理行為並因而損害單位持有人利益。
倘投資經理收取任何該等費用、佣金或金錢利益,其將為相關基金的利益轉讓該等費用、佣金或金錢利益,並將於標準報告中通知相關基金。
備查文件
以下文件副本可向基金經理免費索取,或於營業日的一般營業時間於投資經理的辦事處查閱,地址載於本基金章程「各方名錄」一節:
(a) 信託契據;
(b) 章程;
(c) 主要資料文件;及
(d) 基金經理最近期編製及刊發與單位信託基金有關的年度及半年度報告;
上列第(a)、(b)、(c)及(d)項亦可於基金已註冊作公眾推銷的司法管轄區向付款代理人索取。
有關單位信託基金的最近期編製年度報告,有意投資者亦可向基金經理的辦事處或付款代理人索取。
附錄 I-投資限制
投資只可投資於信託契據及規例許可的項目,並須遵守信託契據及規例所載任何限制及限額。下文載列單位信託基金及每項基金適用的規例所載有關投資限制的條文,該條文附加於基金經理所訂其他限制。基金經理可不時制定配合或符合單位持有人利益的進一步投資限制,以遵從每一基金單位所在國家的法例及規例。任何進一步限制均須符合 UCITS 規例及中央銀行的規定。
1 許可投資
UCITS 的投資限於:
1.1 獲接納可在成員國或非成員國證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或在成員國或非成員國受規管、定期營運、獲認可及向公眾公開的市場買賣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1.2 於一年內獲接納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場(如上文所述)正式上市的近期發行可轉讓證券。
1.3 貨幣市場工具,惟於受規管市場買賣者除外。
1.4 UCITS 的股份/單位。
1.5 另類投資基金的股份/單位。
1.6 信貸機構的存款。
1.7 金融衍生工具。
2 投資限制
2.1 UCITS可將淨資產不多於10%投資於第1段所述以外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2.2 UCITS可將淨資產不多於10%投資於將在一年內獲接納在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場(如第1.1段所述)正式上市的近期發行可轉讓證券。此項限制將不適用於UCITS在若干稱為第144A條證券的美國證券之投資,條件為:
- 證券乃承諾於發行後一年內在美國證券及期貨管理委員會(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s Commission)登記而發行;及
- 證券並非低流動性證券,即UCITS可於7日內按UCITS所評估價格或相若價格變現的證券。
2.3 UCITS 可將淨資產不多於 10%投資於同一機構所發行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惟其在當中投資超過 5%的發行機構所持有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之總值不得超過 40%。
2.4 如債券由註冊辦事處位於成員國的信貸機構發行,而該信貸機構須遵守專為保障債券持有人而設的特定公眾監督法例,則第 2.3 段所述的 10%限額可提高至 25%。倘若 UCITS 將其淨資產多於 5%投資於單一發行人所發行的債券,此等投資總值不得多於UCITS 資產淨值的 80%。(本條文必須事先徵得中央銀行批准方可生效。)
2.5 倘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由成員國或其地方機構或由有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為成員的非成員國或公眾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則第 2.3 段所述 10%限額可提高至 35%。
2.6 就應用第 2.3 段所述 40%限額而言,第 2.4 及 2.5 段所指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不被計算在內。
2.7 基金不得將其資產多於 20%投資於同一機構的存款。
2.8 UCITS 所面對場外衍生工具對手方風險不得多於淨資產 5%。
如屬歐洲經濟區認可信貸機構、1988 年 7 月巴塞爾資本協定簽署國(歐洲經濟區成員國除外)認可信貸機構或澤西島、根西島、馬恩島、澳洲或新西蘭認可信貸機構,此限額將提高至 10%。
2.9 不論上文第2.3、 2.7及2.8段所載,同一機構所發行、作出或承擔兩項或以上下列項目合共不得多於淨資產20%:
▪ 於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
▪ 存款;及╱或
▪ 場外衍生交易所產生的風險。
2.10 上文第 2.3、2.4、2.5、2.7、2.8 及 2.9 段所指限額不得合併計算,故對單一機構的投資不得多於淨資產的 35%。
2.11 就第 2.3、2.4、2.5、2.7、2.8 及 2.9 段而言,同一集團旗下公司視作同一發行人。然而,淨資產 20%的限額可應用於在同一集團內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
2.12 UCITS 可將淨資產最多達 100%投資於由任何成員國、其地方機構、非成員國或有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為成員的公共國際組織發行或擔保的不同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個別發行人須名列本章程及由下列名單抽取:
經合組織成員國政府(惟有關證券須屬投資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巴西政府(惟證券須屬投資級別)、 印度政府(惟證券須屬投資級別)、新加坡政府、歐洲投資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貨幣 基金組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亞洲開發銀行、歐洲中央銀行、歐洲理事會、Eurofima、非洲開發銀行、國際復 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美洲開發銀行、歐洲聯盟、聯邦國民抵押協會(房利美)、美國聯邦住宅貸款抵押公 司(Freddie Mac)、政府全國抵押協會(Ginnie Mae)、學生貸款推廣協會(Sallie Mae)、聯邦住宅貸款銀 行、聯邦農業信貸銀行、田納西河谷管理局、Straight-A Funding LLC。
UCITS 必須持有最少 6 個不同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任何單一發行人所發行證券不得多於淨資產 30%。
2.13 存款
在任何單一信貸機構(中央銀行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規例的規例 7 所載明的信貸機構除外)中,以附屬流動資產形式作出的存款不得超出︰
(a) UCITS 的資產淨值的 10%;或
(b) 如存款乃存於保管人,UCITS 的淨資產之 20%。
2.14 近期已發行的可轉讓證券
(i) 在第(ii)段的規限下,基金不得投資任何多於其資產的 10%於UCITS 規例的規例 68(1)(d)所適用的類別證 券。
(ii) 第(i)段並不適用於由負責人對美國證券所作出的投資,即「規則 144 A 證券」,前提是︰
(a) 已發行相關證券,並承諾在發行後 1 年內將該等證券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及
(b) 該等證券並非低流動性證券,即該等證券可在 7 日內由UCITS 按UCITS 對該等證券作出估價的價格或大約價格變現。
3 集體投資計劃(「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
3.1 UCITS 不得將淨資產多於 20%投資於任何單一集體投資計劃。然而,基金經理已決定不可將基金淨資產多於 10%
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
3.2 於另類投資基金的投資合共不得多於淨資產 30%。
3.3 集體投資計劃不得將淨資產多於 10%投資於另一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
3.4 倘若UCITS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而該集體投資計劃由UCITS管理公司或與UCITS管理公司有關連的任何其他公司(因受共同管理或控制或直接或間接持有大量股份而有關連)直接管理或獲指派管理,則該UCITS管理公司或其他公司不得就UCITS投資於該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而收取認購、轉換或贖回費用。
3.5 倘若UCITS管理公司或投資經理就另一集體投資計劃單位的投資收取佣金(包括回佣),此筆佣金必須撥歸
UCITS所有。
4 指數追蹤UCITS
4.1 倘若 UCITS 的投資政策為復現某項指數(該指數須符合中央銀行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規例所載準則並且獲中央銀行認可),則UCITS 可將淨資產最多 20%投資於同一機構所發行的股份及╱或債務證券。
4.2 倘若在特殊市況下有充份理由,第 4.1 段所指限額可提高至 35%,並可應用於單一發行人。
5 一般規定
5.1 投資公司或管理公司就其管理的所有集體投資計劃行事時,不得購入任何附帶投票權的股份,致使其可對發行機構的管理行使重大影響力。
5.2 UCITS不得購入超過:
(i) 任何單一發行機構10%的無投票權股份;
(ii) 任何單一發行機構10%的債務證券;
(iii) 任何單一集體投資計劃25%的單位;
(iv) 任何單一發行機構10%的貨幣市場工具。
注意: 倘若購入時無法計算債務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總額或已發行證券淨額,則當時毋須理會上文(ii)、(iii)及(iv)項所訂的限額。
5.3 第5.1及5.2段不適用於:
(i) 成員國或其地方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ii) 非成員國發行或擔保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iii) 由有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為成員的公眾國際機構發行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iv) UCITS所持有於非成員國註冊成立公司股本的單位,該公司的資產主要投資於註冊辦事處設於該國的發行機構所發行證券,而根據該國法例,持有該公司股份乃UCITS投資該國發行機構證券的唯一途徑。該非成員國公司的投資政策必須符合第2.3至2.11、3.1、3.2、5.1、5.2、5.4、5.5及5.6各段所訂限額,是項豁免方適用。倘若超出此等限制,則須遵守下文第5.5及5.6段的規定;
(v) 由一間或多間投資公司應單位持有人代表彼等本身提出回購單位的要求而持有在某些附屬公司股本的單位,有關附屬公司僅於所在國家經營管理、顧問或市場推廣業務。
5.4 當UCITS 行使屬其資產一部份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所附認購權時,毋須遵守本文所訂投資限制。
5.5 中央銀行可容許近期獲認可的UCITS 於認可日期起計六個月內豁免第 2.3 至 2.12、3.1、3.2、4.1 及 4.2 段各條文的約束,惟須遵守分散風險原則。
5.6 倘由於 UCITS 無法控制的理由或因行使認購權而超出本文所訂限額,UCITS 須在充分考慮其單位持有人利益後對有關情況作出補救,並以此作為其銷售交易的首要目的。
5.7 代表單位信託基金行事的投資公司、管理公司或保管人或共同契約基金的管理公司,概不得以無擔保方式出售:
▪ 可轉讓證券;
▪ 貨幣市場工具1;
▪ 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或
▪ 金融衍生工具。
5.8 UCITS可持有輔助流動資產。
6 金融衍生工具
6.1 UCITS 於全球有關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按 UCITS 規例所規定)不得超過其資產淨值總額。
6.2 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內附金融衍生工具)相關資產所涉及的持倉,連同直接投資所產生的持倉(如適用),不得超過UCITS規例所載的投資限額。(此條文不適用於指數相關金融衍生工具,惟有關指數須符合中央銀行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規例所載準則。)
6.3 UCITS可投資於場外交易市場買賣的金融衍生工具,惟場外交易的對手方須為受到嚴密監管且屬中央銀行認可類別的機構。
6.4 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須遵守中央銀行所訂條件及限制。
7. 國家特定投資限制
基金註冊所在的若干司法管轄區對基金的投資政策有額外規定。與基金有關的國家特定註冊資料載於基金經理網站www.barings.com/fund-registration-matrix。若基金在任何此等指定司法管轄區註冊(可於上述網站確認),則以下額外規定及投資限制將適用:
1禁止UCITS 賣空任何貨幣市場工具。
7.1 適用於香港註冊基金的投資限制:
7.1.1 若基金在香港獲認可公開發售,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規定單位信託基金根據其預期最高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為基金分類。香港證監會規定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乃根據香港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及香港證監會發出的規定及指引
(可經不時更新)計算。這規定單位信託基金須將所有為投資目的而取得且會在基金的投資組合層面令槓桿遞增的金融衍生工具換算成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的對應持倉。應用此等規定後,預期在香港獲認可公開發售的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現時可高達基金資產淨值的50%,惟在相關香港監管規定容許的情況下可超過該上限。
7.1.2 為免生疑問,遵守香港證監會根據其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為基金分類的規定不會改變其投資目標或政策,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基金的管理或其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因為如上所述,規定僅利用香港證監會的方法計量基金的預期金融衍生工具使用情況。
7.1.3 若干在香港獲認可公開發售的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少於30%投資於具吸收虧損特點(「LAP」)的工具,可包括被分類為「額外一級/二級」資本工具、或有可轉換債券、亦稱為「三級債券」的非優先高級債券及其他展現吸收虧損特點的工具。
7.2 適用於韓國註冊基金的投資限制:
7.2.1 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不多於40%投資於以韓圜計值的證券。
7.3 適用於台灣註冊基金的投資限制:
7.3.1 除非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豁免,否則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所持的非沖銷衍生工具倉盤的風險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為對沖目的所持的非沖銷衍生工具短倉總值則不得超過基金所持相應證券的總市值。
7.3.2 基金獲准在中國內地作出的直接投資限於在中國內地交易所或中國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的證券,而基金對該等證券的持倉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或金管會可能不時規定的其他百分比)。
7.3.3 台灣的證券市場不得構成多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0%或金管會可能決定的其他百分比。與具有股票為主策略的台灣註冊基金有關的限制:
7.3.4 股票投資總額必須多於基金資產淨值的70%。
7.3.5 若股票基金的名稱指明投資於特定目標、領域或市場,基金在此等目標、領域或市場的投資必須多於基金資產淨值的60%。
與台灣註冊的固定收益基金有關的限制:
7.3.6 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不多於 10%投資於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
7.3.7 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不多於 10%投資於可轉換債券、附認股權證企業債券及可交換企業債券。倘固定收益基金持有的可轉換債券、附認股權證企業債券或可交換企業債券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被轉換、用於認購或交換為股票,則基金應在一年內作出調整以符合規定。
7.3.8 基金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存續期應多於或相等於一年。
7.3.9 除以下兩類固定收益基金外,基金不得將其資產淨值多於 20%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a) 高收益債券基金的資產淨值最少 60%必須為高收益債券;
(b) 於新興市場國家的投資佔最少 60%的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最多 40%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附錄 II-合資格證券及衍生工具市場
除未上市證券的許可投資外,單位信託基金將僅投資於在符合規管準則(受規管、定期營運、獲認可及開放予公眾投資)的證券交易所或市場買賣的證券並於以下市場上市的證券。
就單位信託基金而言,市場應為︰
與構成可轉讓證券或交易所買賣衍生工具的任何投資有關︰
(i) 屬以下任何證券交易所或市場︰
- 位於歐洲經濟區的任何成員國;或
- 位於任何下列國家︰
澳洲 加拿大日本 新西蘭瑞士 英國
美國;或
(ii) 下列名單載列的任何證券交易所或市場︰
阿根廷 Bolsa de Comercio de Buenos Aires
阿根廷 Mercado Abierto Electronico S.A.
巴林 Bahrain Bourse
孟加拉 達卡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Dhaka Stock Exchange Ltd)
孟加拉 Chittagong Stock Exchange
巴西 Sociedade Operadora Do Mercado De Ativos S.A.
巴西 BM & F Bovespa SA
巴西 Central de Custodia e de Liquidacao Financiera de Titulos
智利 智利電子交易所(La Bolsa Electronica De Chile)
智利 Bolsa de Comercio de Santiago
中國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 上海期貨交易所
中國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哥倫比亞 Bolsa De Valores De Colombia
埃及 The Egyptian Exchange
迦納 迦納證券交易所 (Ghana Stock Exchange)
香港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冰島 NASDAQ OMX Iceland
印度 孟買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Bombay/Mumbai Stock Exchange)
印度 國家證券交易所(National Stock Exchange)
印尼 印尼證券交易所 (Indonesia Stock Exchange)
以色列 MTS 以色列
以色列 Tel Aviv Stock Exchange
約旦 安曼證券交易所 (Amman Stock Exchange)
肯亞 Nairobi Securities Exchange
大韓民國 韓國證券交易所(Korea Stock Exchange)
馬來西亞 Bursa Malaysia Berhad
毛里裘斯 毛里裘斯證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 of Mauritius Ltd, The)
墨西哥 墨西哥證券交易所(Bolsa Mexicana De Valores (Mexican Stock Exchange))
摩洛哥 卡薩布蘭卡證券交易所(Casablanca Stock Exchange)尼日利亞 尼日利亞證券交易所 (Nigerian Stock Exchange, The)阿曼 馬斯喀特證券市場(Muscat Securities Market)
巴基斯坦 Karachi Stock Exchange
祕魯 Bolsa De Valores De Lima
菲律賓 菲律賓證券交易所(Philippine Stock Exchange, Inc)
俄羅斯 莫斯科交易所 (Moscow Exchange)
塞爾維亞 貝爾格萊德證券交易所(Belgrade Stock Exchange)
新加坡 新加坡交易所(Singapore Exchange)
南非 約翰尼斯堡證券交易所(JSE Securities Exchange)
斯里蘭卡 科倫坡證券交易所(Colombo Stock Exchange)
台灣 臺灣證券交易所
泰國 泰國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 of Thailand)
土耳其 伊斯坦堡證券交易所(Istanbul Stock Exchange)
烏拉圭 Bolsa De Valores De Montevideo
委內瑞拉 Bolsa De Valores De Caracas
越南 河內證券交易中心(HanoiSecurities Trading Centre)
越南 胡志明證券交易所 (Ho Chi Minh Stock Exchange)
贊比亞 盧薩卡證券交易所(Lusaka Stock Exchange)
(iii) 以下任何一家︰
- 由國際資本市場協會組織的市場;
- 英倫銀行刊發的《The Regulation of the Wholesale Markets in Sterling, Foreign Exchange and Bullion
》(經不時修訂)所述的「上市貨幣市場機構」;
- 受紐約聯邦儲備銀行規管的一級交易商所經營的美國政府證券市場;
- 由美國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管的交易商組成的市場;
- 美國納斯達克;
- 由日本證券交易商協會規管的日本場外市場;
- 由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有限公司(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Inc.)規管的美國場外市場,亦稱為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及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以及由美國貨幣監理署(US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聯邦儲備系統(Federal Reserve System)或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規管的銀行機構)規管的一級交易商及二級交易商運作的美國場外市場;
- 法國的可轉讓債務票據場外市場(Titres de Créances Négotiables);
- 由加拿大投資交易商協會(Investment Dealers Association of Canada)規管的加拿大政府債券場外市場。
(iv) 獲允許的金融衍生工具可在其上市或交易的所有衍生工具交易所﹕
- 成員國;
- 在歐洲經濟區的成員國(歐盟、挪威、冰島及列支敦士登);
- 英國;
- 美國
- 芝加哥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
- 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
- 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 紐約期貨交易所(New York Futures Exchange);
- 紐約商品交易所(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 中國,上海期貨交易所;
- 香港,香港期貨交易所;
- 日本
- 大阪證券交易所(Osaka Securities Exchange);
- 東京金融交易所(Tokyo Financial Exchange Inc.);
- 東京證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
- 新西蘭,NZX Limited;
- 新加坡,新加坡商品交易所 (Singapore Mercantile Exchange)。
惟保管人及基金經理有權修改此項定義,即是從上文名單中增加或刪去國家、市場及交易所而毋須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
上述的市場及交易所乃根據中央銀行的要求而於本文件刊載,該局並無刊發獲核准市場名單。
附錄 III-有效投資組合管理
章程的本節闡明投資經理可用作有效投資組合管理或投資目的之工具及/或策略。投資經理將按要求向單位持有人提供有關所採用的風險管理方法的補充資料,包括採用的數量限制以及主要投資類別的風險及收益特徵的任何最新發展。
每一基金可以運用相關補充文件列出的技術及工具作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目的。投資經理擬運用下文所述的金融衍生工具及投資技術而達到的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目的,是在考慮基金的風險狀況及 UCITS 規例的一般規定後,為相關基金降低風險、降低成本及在適當的風險水平下產生額外資本或收入。投資經理可使用各種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於認股權證、交易所買賣期貨及期權、貨幣遠期合約、掉期協議、差價合約、指數掛鈎票據及股票及商品指數期貨合約。
任何因運用有效投資組合管理技巧而產生的直接營運成本及╱或費用(可於交付予基金的收入中扣除)應按一般商業利率計算,且不應包括任何隱藏收入。該等直接成本及費用將會支付予交易的相關對手方。透過運用有效投資組合管理技巧所產生的所有收入(扣除直接及間接營運成本)將交還予相關基金。獲支付任何直接及間接成本及費用的實體將於單位信託基金的定期報告中披露,並將表明該等實體是否與基金經理或保管人相關的各方。
投資者應注意,單位信託基金須遵守中央銀行根據UCITS 規例不時規定並載列如下的條件及限額。
在基金運用任何金融衍生工具作有效投資組合管理之前,基金經理須就適當的風險管理程序向中央銀行呈報。
該等交易所產生收益的資料,連同獲支付與該等交易相關的直接及間接營運成本及費用之實體,須在單位信託基金的年度及半年度報告中披露。該等實體可包括與基金經理、保管人或與基金經理或保管人相關的實體。
投資者應查看本章程「風險考慮因素」一節以了解對手方風險、信貸風險及與證券融資交易的相關風險的資料。對手方程序
投資經理已成立管治委員會,負責根據公司的整體對手方風險管理政策載列的條文及規定,批准及監察買賣及金融衍生工具對手方。
倘對手方被標準普爾、惠譽或穆迪下調評級至 A2 或以下(或類似評級),則會導致進行新的信貸評估。
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而言,所有對手方均為投資級別或投資經理認為具類似信貸狀況的對手方。該等掉期合約的對手方概不會對基金的投資組合或相關投資有任何酌情決定權,而基金的任何投資組合交易亦毋須取得對手方批准。
管治委員會監察的主要準則為有關對手方的結構、管理、財務實力、內部控制及一般聲譽,以及相關市場的法律、監管及政治環境。及後,該等對手方會被持續監察(利用股份價格走勢資料及其他市場資訊)。對手方風險將每日記錄及監察,並向管治委員會匯報。
所選的對手方將屬於根據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EU MiFID Directive)(2004/39/EC)獲認可的投資公司或從美國聯邦儲備局獲發行銀行控股公司牌照的實體的集團公司,而該集團公司須受聯邦儲備局的銀行控股公司合併監管或「認可信貸機構」。認可信貸機構是:
(i) 獲歐洲經濟區認可的信貸機構;或
(ii) 獲 1988 年 7 月《巴塞爾資本統合協議》(Basle Capital Convergence Agreement)簽約國(歐洲經濟區成員國除外
)(瑞士、加拿大、日本、美國)認可的信貸機構;或
(iii) 獲澤西島、根西島、馬恩島、澳洲或新西蘭認可的信貸機構。
每一對手方亦將須遵守以下各項︰
(i) 最佳執行-透過具規模的第三方分析系統監察對手方及作出評級,以優化交易策略
(ii) 經營效率-投資經理的交易商根據其服務質素為對手方評級。
就每一交易而言,最佳執行較任何其他考慮事項優先,且投資經理概不得進行直接交易。
在 UCITS 規例所載條件及限制規限下,基金可運用回購協議、逆回購協議及╱或借股協議作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用途,即為基金帶來額外收入。回購協議指一方向另一方出售證券,而同時訂立協議於固定未來日期按指定價格購回有關證券的各項交易,有關指定價格反映與證券票面利率無關的市場利率。逆回購協議指基金向對手方買入證券,而同時承諾於協定日期及按協定價格將有關證券售回對手方的各項交易。借股協議指「貸方」將「借出」證券的所有權轉讓予「借方」,而借方立約於較後日期將「等價證券」交回貸方的協議。
投資經理將就每一基金運用風險管理程序,讓其可準確地計量、監控及管理與金融衍生工具相關的各項風險。抵押品管理
根據中央銀行規定,投資經理將就因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收到的抵押品(不論是為投資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目的以及為回購協議、逆回購協議及╱或借股協議而收取)代表單位信託基金及每一基金運用抵押品管理政策。
投資經理就基金採用的抵押品管理政策規定,與估值、發行的信貸質素、相關性及抵押品分散有關的現金及符合監管準則
(於風險管理程序中披露)的高度流動性資產將為每一建議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許可抵押品。除現金外所收到的抵押品將具有高度流動性,並在受監管市場或多邊交易設施上以透明的定價買賣,以便能夠以接近預售估值的價格迅速出售。抵押品將按照市場價格每日進行估值,如果抵押品的價值跌至低於承保要求,將使用每日變動保證金。收到的抵押品將由獨立於對手方的實體發行,且預期不會與對手方的業績表現出高度相關性。抵押品將在國家、市場及發行人方面充份多樣化,而對某一發行人的最大投資為相關基金資產淨值的 20%。倘基金投資於不同對手方,則集合不同的抵押品籃子以計算單一發行人的 20%投資限制。此外,相關基金可全數抵押在成員國、其一個或多個地方當局、第三國家或一個或多個成員國所屬的公共國際機構(載於本章程附錄I)發行或擔保的不同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惟基金須收到最少六次不同發行的證券,及任何一次發行的證券不可超逾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由投資經理操作的抵押品政策將設定投資經理就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需的適當抵押品水平。投資經理亦將為各個作為抵押品收取的資產類別,在計入該等作為抵押品而收取的資產特性(例如其信貸地位或價格波動以及任何流動性壓力測試政策的結果)後,採用清晰的扣減政策(即將從用作抵押品的資產市值中扣減事先釐定的百份比之政策)。
投資經理代表相關基金不得出售、抵押或再投資相關基金接獲的任何非現金抵押品。
不可出售、抵押或再投資非現金抵押品及任何為及代表基金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可投資於以下任何一項︰
(i) 於相關機構的存款(定義見中央銀行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規例);
(ii) 高質素的政府債券;
(iii) 逆回購協議,惟該等交易乃與信貸機構(定義見中央銀行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規例)作出,且 UCITS 可於任何時候以累計方式收回全額現金;
(iv) 短期貨幣市場基金(定義見ESMA Guidelines on a Common Definition of European Money Market Funds)。
已投資的現金抵押品將根據適用於非現金抵押品的分散規定予以分散,並可能不會存於對手方或有關連實體存款。
在基金接獲佔其資產最少 30%的抵押品的情況下,投資經理將採納適當的壓力測試政策,以確保可在正常及不尋常的的流動性狀況下進行定期壓力測試,以令投資經理可評估抵押品附帶的流動性風險。流動性壓力測試政策應在投資經理所採用的風險管理過程中披露。
抵押品的估值
基金接獲的抵押品將至少每日估值,而價格波動大的資產,除非設有適當保守的扣減率,否則將不獲接受為抵押品。由於抵押品的規定流動性質,基金接獲的非現金抵押品將按市價計值。
安全保管基金接獲的抵押品
基金按所有權轉讓所接獲的抵押品應由保管人或保管人正式委任的次級保管人持有。就其他類型的抵押品安排而言,抵押品可由保管人、保管人正式委任的次級保管人或第三方託管人持有,而該第三方託管人須受到審慎監管,並不得與抵押品供應人有任何關聯。
基金將抵押品過賬
基金向對手方提供的抵押品須與相關對手方協定,並可包括相關基金根據其投資目標及政策持有的現金或任何種類的資 產,並須(如適用)符合 EMIR 的要求。抵押品可由基金按所有權轉讓轉交對手方,在該情況下,資產在託管範圍外轉 移, 並且不再由保管人或其次級保管人持有。在該等情況下,在 SFTR 規定的規限下,交易的對手方可絕對酌情決定使用該等 資產。如抵押品由基金根據證券抵押品安排過賬至對手方,而相關證券的所有權仍屬相關基金所有,則該抵押品必須由保 管人或其次級保管人安全保管。然而,在 SFTR 規定的規限下,對手方可能有權再用該等資產。與再用抵押品相關的風險 載於「風險考慮因素:與抵押品管理有關的營運風險」。
附錄 IV – 保管人的副託管人
保管人已將UCITS 指令第 22(5)(a)條所載的該等保管責任轉授予已獲委任為其全球副託管人的Northern Trust Company
(倫敦分行)。
於本基金章程日期,全球副託管人的Northern Trust Company(倫敦分行)已委任下列地方副託管人。
司法管轄區 | 副託管人 | 副託管人的受委人 |
阿根廷 | 花旗銀行 | |
澳洲 | HSBC Bank Australia Limited | |
奧地利 | UniCredit Bank Austria AG | |
巴林 | 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 | |
孟加拉 | 渣打銀行 | |
比利時 |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London | |
貝寧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uritius) Limited | |
百慕達 | HSBC Bank Bermuda Limited | |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波 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聯邦) | Raiffeisen Bank International AG | Raiffeisen Bank Bosnia DD BiH |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塞 族共和國) | Raiffeisen Bank International AG | Raiffeisen Bank Bosnia DD BiH |
波札那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otswana Limited | |
巴西 | 花旗銀行 | Citibank Distribuidora de Titulos e Valores Mobiliaros S.A ("DTVM") |
保加利亞 | Citibank Europe plc | |
布基纳法索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uritius) Limited | |
CD's USD | Deutsche Bank AG 倫敦分行 | |
加拿大 |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Canada | |
加拿大* | 加拿大皇家銀行 | |
智利 | Banco de Chile | |
中國A 股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國B 股 | 滙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 |
Clearstream | Clearstream Banking S.A., | |
Euroclear Bank | Euroclear Bank S.A./N.V. | |
哥倫比亞 | Cititrust Colombia S.A. Sociedad Fiduciaria | |
哥斯達黎加 | Banco Nacional de Costa Rica | |
克羅地亞 | UniCredit Bank Austria AG | Zagrebacka Banka d.d. |
塞浦路斯 | Citibank Europe plc 希臘分行 | |
捷克共和國 | UniCredit Bank Czech Republic andSlovakia, a.s. | |
丹麥 | Nordea Bank Abp | |
埃及 | 花旗銀行 | |
愛沙尼亞 | Swedbank AS |
司法管轄區 | 副託管人 | 副託管人的受委人 |
史瓦帝尼 | Standard Bank Eswatini Limited | |
芬蘭 | Nordea Bank Abp | |
法國 |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London | |
德國 |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London | |
加納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Ghana Limited | |
希臘 | Citibank Europe PLC 希臘分行 | |
幾內亞比索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uritius) Limited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 |
匈牙利 | UniCredit Bank Hungary Zrt. | |
冰島 | Landsbankinn hf | |
印度 | 花旗銀行 | |
印尼 | 渣打銀行 | |
愛爾蘭 | Euroclear Bank S.A./N.V. | |
以色列 | Bank Leumi Le-Israel BM | |
意大利 | Citibank Europe plc | |
象牙海岸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uritius) Limited | |
日本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 |
約旦 | 渣打銀行 | |
哈薩克斯坦 | JSC Citibank Kazakhstan | |
肯亞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Kenya Limited | |
科威特 | 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 | |
拉脫維亞 | Swedbank AS | |
立陶宛 | AB SEB bankas | |
盧森堡 | Euroclear Bank S.A./N.V. | |
馬來西亞 | HSBC Bank Malaysia Berhad | |
馬里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uritius) Limited | |
毛里裘斯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 |
墨西哥 | Banco Nacional de Mexico, S.A. | |
摩洛哥 | Societe Generale Marocaine de Banques | |
納米比亞 | Standard Bank Namibia Ltd | |
荷蘭 |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London | |
紐西蘭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 |
尼日爾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uritius) Limited | |
尼日利亞 | Stanbic IBTC Bank Plc | |
挪威 | Nordea Bank Abp |
司法管轄區 | 副託管人 | 副託管人的受委人 |
阿曼 | HSBC Bank Oman S.A.O.G | |
巴基斯坦 | 花旗銀行 | |
巴拿馬 | 花旗銀行巴拿馬分行 | |
秘魯 | Citibank del Peru S.A. | |
菲律賓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 |
波蘭 | Bank Polska Kasa Opieki Spółka Akcyjna, | |
葡萄牙 | BNP Paribas Securities Services | |
卡塔爾 | 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 | |
羅馬尼亞 | Citibank Europe PLC | |
俄羅斯 | AO Citibank | |
沙特阿拉伯 |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of Saudi Arabia | |
塞內加爾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uritius) Limited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Cote d'Ivoire SA |
塞爾維亞 | UniCredit Bank Austria A.G. | UniCredit Bank Serbia JSC |
新加坡 | DBS Bank Ltd | |
斯洛伐克 | Citibank Europe PLC | |
斯洛文尼亞 | UniCredit Banka Slovenija d.d. | |
南非 | The Standard Bank of South Africa Limited | |
南韓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 |
西班牙 | Deutsche Bank SAE | |
斯里蘭卡 | 渣打銀行 | |
瑞典 | Nordea Bank Abp | |
瑞士 | Credit Suisse (Switzerland) Ltd | |
台灣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坦桑尼亞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uritius) Limited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Tanzania Limited |
泰國 | 花旗銀行 | |
多哥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uritius) Limited | |
突尼西亞 | Union Internationale De Banques | |
土耳其 | Citibank A.S. | |
烏干達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Uganda Limited | |
烏克蘭 | JSC "Citibank" |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ADX) | 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 |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DFM) | 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 |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納斯達克杜拜) | 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 | |
英國 |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London |
司法管轄區 | 副託管人 | 副託管人的受委人 |
美國 |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 |
烏拉圭 | Banco Itau Uruguay S.A. | |
越南 | HSBC Bank (Vietnam) Ltd | |
贊比亞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Zambia PLC | |
津巴布韋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uritius) Limited |
霸菱大東協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投資於基金經理認為將從經濟增長及地區發展中受惠的亞洲發行人,以在資產價值中達致長期資本增長。
基金將尋求透過在任何時候把其資產淨值至少 70%投資於已在東南亞國協會(ASEAN,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成員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或在該等國家進行其主要經濟活動的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或在該等國家的證券交易所掛牌或買賣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達致其投資目標。ASEAN 的成員國包括(但不限於)新加坡、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及越南。股票相關證券的說明載於標題為「投資政策︰整體政策」一節。
基金將把其資產淨值最少 50%投資於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 ESG 特性的發行人的股票。此外,本基金亦可把其資產淨值最多 50%投資於展現較少正面 ESG 特性的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本基金所推動的環境及社會特性的進一步資料載於補充文件隨附的SFDR 附件。
基金亦可將其少於 30%的資產淨值直接或透過預託證券投資於(a)在亞太區其他市場,包括但不限於韓國、香港、中國、台灣、印度、澳洲、紐西蘭、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孟加拉,但日本除外,或(b)基金經理認為將可能從亞太區(日本除外)的經濟增長及地區發展中受惠的其他市場(如基金經理認為適合)(i)註冊成立,或(ii)進行其主要經濟活動,或(iii)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基金亦可投資於現金及輔助流動資金。
基金亦可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將基金的資產淨值最多 10%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
就投資於中國而言,在任何時候均不可將基金資產淨值多於 20%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中國 A 股及 B 股。預期此項投資將可透過經互聯互通機制及/或透過 QFI 制度(於章程中標題為「投資政策︰整體政策」一節中進一步說明)投資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A 股直接作出,或透過投資於其他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或參與票據間接作出。
基金可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投資於標題為「投資政策:整體政策」一節所詳述的各類金融衍生工具,以作投資目的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如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基金將透過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固有槓桿作用產生槓桿效應。
基金根據GITA 第 2 節第 6 段遵守「股票基金」資格所需的投資限制,並將其資產淨值 50%以上持續投資於符合 GITA 第 2
節第 8 段定義的股權參與。
策略
投資經理相信股票市場存在被忽略的增長潛力,並尋求透過分析發行人的業務模式,同時將更廣泛的經濟及社會管治趨勢納入分析(一般稱為基礎分析),從而識別此潛力。投資經理的股票投資團隊擁有共同的投資方法,稱為合理價格增長 (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或GARP)。
GARP 尋求透過進行結構性基礎分析,配合有紀律的投資過程,從而辨別出其質素被市場參與者忽略及定價合理的成長型發行人。根據基金傾向的地區、國家或界別,潛在成長型發行人的分析包括其未來財政表現以及其業務模式及管理風格,並同時專注於三至五年的長期盈利增長。投資經理利用納入ESG 分析和宏觀考慮因素的專屬估值模型為發行人進行估值。
投資經理的策略有利業務專營權可持續或有改善、管理專注於盈利能力及資產負債表強健並讓發行人可執行其業務策略的發行人。投資經理認為此等發行人的質素較高,因其提供透明度,讓我們的投資專家能更有信心預測收益。上述程序透過納入靈活和前瞻性方法的ESG 分析得以進一步強化,旨在識別可持續的業務做法。這賦權投資經理更佳地評估發行人面對的潛在風險和機會,特別是傳統基礎分析未有明確顯示或涵蓋者,有助推動較佳的 ESG 做法。投資經理認為 ESG 融合、集中於前瞻性動力及主動參與是釋放股票投資長期回報的關鍵。
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ESG 特性的發行人乃透過投資經理的專屬研究評估。專屬研究乃根據發行人知識及定期的管理層互動作出,有關研究用作評估各家發行人的九項關鍵ESG 議題:
• 員工滿意度;
• 資源密集度;
• 供應鏈的可追溯性及/或安全性;
• 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效性;
• 審計安排的可靠性;
• 管理層的透明度及問責制;
• 環境足跡;
• 產品及/或服務的社會影響;及
• 商業道德。
此項評估乃在標準化的框架內靈活進行,監察被投資發行人對ESG 議題取得改善或出現惡化所抱持的態度,並反映於一家發行人的質素評分及估值中。就發行人估值而言,投資經理的方法容許ESG 研究直接影響發行人的 5 年盈利及股息預測所採用的折扣率(霸菱股權成本)。透過明確量化對被投資發行人估值的 ESG 影響,ESG 融合於投資組合的決策、挑選發行人與管理。
此方法容許投資經理根據各發行人不斷變化的ESG 行為對彼等進行評級,而非根據過往的ESG 做法作出固定判斷,並符合前瞻性分析及獎勵進步與改善目的。投資前,投資經理考慮有關增長、質量及估值的內部建議(這些均反映了ESG 問題和機遇)與外部發行人特定數據。一旦投資,投資經理會繼續監察各發行人,以確保理論維持不變,而投資的風險與回報狀況仍然較市場提供的其他機會吸引。
被定義為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ESG 特性的發行人必須擁有高於平均的質素評分,並且不得超過其霸菱股權成本門檻之最 高調整。投資經理亦規定該等發行人須擁有良好的企業管治,並就(惟不限於)健全的管理架構及稅務合規進行內部評估。
投資經理亦相信可運用其影響力透過主動參與被投資發行人以實現正面變化並改善ESG 披露。該等正式參與致力影響(或 識別有影響需要的)ESG 做法及/或改善 ESG 公開披露(投資經理認為此對發行人業務模式的可持續性而言至關重要),以旨在提高投資表現。有關參與例子及投資經理就股票基金(包括基金)制定的公開股票:ESG 融合及主動參與政策的進 一步詳情,可瀏覽投資經理網站www.barings.com。
典型投資者概覽
基金可向所有類別的投資者作市場推銷,惟須遵守相關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可供投資的單位類別
A | I | |
管理費 | 1.25% | 0.75% |
行政管理、保管及營運費 | 0.45% (對沖類別 0.4625%) | 0.25% (對沖類別 0.2625%) |
基本貨幣 | 美元 | 美元 |
可供投資的對沖類別 | A 類別澳元對沖累積 A 類別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A 類別歐元對沖累積 A 類別人民幣對沖累積 | I 類別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I 類別歐元對沖累積 |
可供投資的非對沖類別 | A 類別歐元累積 A 類別歐元收益 A 類別英鎊累積 A 類別英鎊收益 A 類別美元累積 A 類別美元收益 | I 類別歐元累積 I 類別英鎊累積 I 類別英鎊收益 I 類別美元累積 I 類別美元收益 |
分派單位(收益) 股息支付日期 | 在每年不遲於 7 月 31 日支付 | |
最低認購及持有水平 1 | 6,000 澳元 | - |
5,000 美元 2 | 10,000,000 美元 2 | |
3,500 歐元 | 10,000,000 歐元 | |
2,500 英鎊 | 10,000,000 英鎊 | |
其後的最低投資額 1 | 500 澳元 | - |
500 美元 2 | 500 美元 2 | |
500 歐元 | 500 歐元 | |
500 英鎊 | 500 英鎊 |
1 或基金經理可酌情釐定的較低金額
2 所列美元金額的等值瑞士法郎或人民幣
霸菱亞洲增長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投資於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日本除外),以在資產價值中達致長期資本增長。
基金將尋求透過把其資產淨值至少 70%投資於已在亞太區(日本除外)註冊成立或在該等地區進行其主要經濟活動的發行人,或在該等國家(包括已發展及新興市場)的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達致其投資目標。至於其資產淨值的其餘部份,基金可投資於亞太區以外的地區(日本除外),以及投資於固定收益、現金及輔助流動資金。
基金將把其資產淨值最少 50%投資於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 ESG 特性的發行人的股票。此外,基金亦可把其資產淨值最多 50%投資於展現較少正面 ESG 特性的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本基金所推動的環境及社會特性的進一步資料載於補充文件隨附的SFDR 附件。
為實施投資政策,基金可透過美國預託證券、全球預託證券及其他股票相關證券(包括符合中央銀行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 資計劃規例所載的可轉讓證券準則的參與票據、結構性票據、股票掛鈎票據及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務證券)取得投資參與。 基金亦可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將基金的資產淨值最多 10%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基金可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期貨、期權、認股權證及遠期合約,以作有效投資組合管理及投資目的。
就投資於中國而言,在任何時候均不可將基金資產淨值多於 20%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中國 A 股及 B 股。預期此項投資將可透過經互聯互通機制及/或透過 QFI 制度(於章程中標題為「投資政策︰整體政策」一節中進一步說明)投資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 A 股直接作出,或透過投資於其他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或參與票據間接作出。參與票據可用作投資於中國及越南的股票市場。
如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基金將透過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固有槓桿作用產生槓桿效應。
基金根據GITA 第 2 節第 6 段遵守「股票基金」資格所需的投資限制,並將其資產淨值 50%以上持續投資於符合 GITA 第 2
節第 8 段定義的股權參與。
策略
投資經理相信股票市場存在被忽略的增長潛力,並尋求透過分析發行人的業務模式,同時將更廣泛的經濟及社會管治趨勢納入分析(一般稱為基礎分析),從而識別此潛力。投資經理的股票投資團隊擁有共同的投資方法,稱為合理價格增長 (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或GARP)。
GARP 尋求透過進行結構性基礎分析,配合有紀律的投資過程,從而辨別出其質素被市場參與者忽略及定價合理的成長型發行人。根據基金傾向的地區、國家或界別,潛在成長型發行人的分析包括其未來財政表現以及其業務模式及管理風格,並同時專注於三至五年的長期盈利增長。投資經理利用納入ESG 分析和宏觀考慮因素的專屬估值模型為發行人進行估值。
投資經理的策略有利業務專營權可持續或有改善、管理專注於盈利能力及資產負債表強健並讓發行人可執行其業務策略的發行人。投資經理認為此等發行人的質素較高,因其提供透明度,讓我們的投資專家能更有信心預測收益。上述程序透過納入靈活和前瞻性方法的ESG 分析得以進一步強化,旨在識別可持續的業務做法。這賦權投資經理更佳地評估發行人面對的潛在風險和機會,特別是傳統基礎分析未有明確顯示或涵蓋者,有助推動較佳的 ESG 做法。投資經理認為 ESG 融合、集中於前瞻性動力及主動參與是釋放股票投資長期回報的關鍵。
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ESG 特性的發行人乃透過投資經理的專屬研究評估。專屬研究乃根據發行人知識及定期的管理層互動作出,有關研究用作評估各家發行人的九項關鍵ESG 議題:
• 員工滿意度;
• 資源密集度;
• 供應鏈的可追溯性及/或安全性;
• 監督及/或管理委員會的有效性;
• 審計安排的可靠性;
• 管理層的透明度及問責制;
• 環境足跡;
• 產品及/或服務的社會影響;及
• 商業道德。
此項評估乃在標準化的框架內靈活進行,監察被投資發行人對ESG 議題取得改善或出現惡化所抱持的態度,並反映於一家發行人的質素評分及估值中。就發行人估值而言,投資經理的方法容許ESG 研究直接影響發行人的 5 年盈利及股息預測所採用的折扣率(霸菱股權成本)。透過明確量化對被投資發行人估值的 ESG 影響,ESG 融合於投資組合的決策、挑選發行人與管理。
此方法容許投資經理根據各發行人不斷變化的ESG 行為對彼等進行評級,而非根據過往的ESG 做法作出固定判斷,並符合前瞻性分析及獎勵進步與改善目的。投資前,投資經理考慮有關增長、質量及估值的內部建議(這些均反映了ESG 問題和機遇)與外部發行人特定數據。一旦投資,投資經理會繼續監察各發行人,以確保理論維持不變,而投資的風險與回報狀況仍然較市場提供的其他機會吸引。
被定義為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ESG 特性的發行人必須擁有高於平均的質素評分,並且不得超過其霸菱股權成本門檻之最 高調整。投資經理亦規定該等發行人須擁有良好的企業管治,並就(惟不限於)健全的管理架構及稅務合規進行內部評估。
投資經理亦相信可運用其影響力透過主動參與被投資發行人以實現正面變化並改善ESG 披露。該等正式參與致力影響(或 識別有影響需要的)ESG 做法及/或改善 ESG 公開披露(投資經理認為此對發行人業務模式的可持續性而言至關重要),以旨在提高投資表現。有關參與例子及投資經理就股票基金(包括基金)制定的公開股票:ESG 融合及主動參與政策的進 一步詳情,可瀏覽投資經理網站www.barings.com。
典型投資者概覽
基金可向所有類別的投資者作市場推銷,惟須遵守相關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
可供投資的單位類別
A | I | X3 | |
管理費 | 1.25% | 0.75% | 無 |
行政管理、保管及營運費 | 0.45% (對沖類別 0.4625%) | 0.25% (對沖類別 0.2625%) | 0.25% (對沖類別 0.2625%) |
基本貨幣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可供投資的對沖類別 | A 類別澳元對沖累積 A 類別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A 類別歐元對沖累積 A 類別人民幣對沖累積 | I 類別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I 類別歐元對沖累積 I 類別歐元對沖收益 | - |
可供投資的非對沖類別 | A 類別歐元累積 A 類別歐元收益 A 類別英鎊累積 A 類別英鎊收益 A 類別美元累積 A 類別美元收益 | I 類別歐元累積 I 類別英鎊累積 I 類別英鎊收益 I 類別日圓收益 I 類別美元累積 | X 類別日圓收益 |
分派單位(收益) 股息支付日期 | 在每年不遲於 7 月 31 日支付 | I 類別歐元對沖收益-在每年不遲於 7 月 31 日支付 I 類別英鎊收益-在每年不遲於 7 月 31 日支付 I 類別日圓收益-在每年不遲於 1 月 31 日、4 月 30 日、7 月31 日及 10 月 31 日每季支付 | X 類別日圓收益-在每年不遲於 1 月 31 日、4 月 30 日、7 月 31 日及 10 月 31 日每季支付 |
最低認購及持有水平 1 | 6,000 澳元 | - | - |
5,000 美元 2 | 10,000,000 美元 2 | 由董事酌情決定 2 | |
3,500 歐元 | 10,000,000 歐元 | - | |
2,500 英鎊 | 10,000,000 英鎊 | - | |
其後的最低投資額 1 | 500 澳元 | - | - |
500 美元 2 | 500 美元 2 | 由董事酌情決定 2 | |
500 歐元 | 500 歐元 | - | |
500 英鎊 | 500 英鎊 | - |
1 或基金經理可酌情釐定的較低金額
2 所列美元金額的等值瑞士法郎、日圓或人民幣
3 年度管理費須受與投資經理另行訂立的協議之規限,且不從 X 類別單位的資產淨值中撥付。X 類別單位僅可向已與投資經理或基金經理就收取投資管理費或類似的收費安排訂定協議的投資者發行。
霸菱澳洲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投資於澳洲以在資產價值中達致長期資本增長。
基金將尋求透過在任何時候把其資產淨值至少 70%投資於已在澳洲註冊成立或在澳洲進行其主要經濟活動的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或在澳洲的交易所上掛牌或買賣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達致其投資目標。股票相關證券的說明載於標題為「投資政策︰整體政策」一節。
基金將把其資產淨值最少 50%投資於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 ESG 特性的發行人的股票。此外,基金亦可把其資產淨值最多 50%投資於展現較少正面 ESG 特性的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本基金所推動的環境及社會特性的進一步資料載於補充文件隨附的SFDR 附件。
基金亦可將其少於 30%的資產淨值直接或透過預託證券投資於(a)在亞太區澳洲以外市場,或(b) 基金經理認為將可能從亞太區的經濟增長及地區發展中受惠的其他市場(如基金經理認為適合)(i)註冊成立,或(ii)進行其主要經濟活動,或(iii)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基金亦可投資於現金及輔助流動資金。
基金亦可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將基金的資產淨值最多 10%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
基金可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投資於標題為「投資政策:整體政策」一節所詳述的各類金融衍生工具,以作投資目的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如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基金將透過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固有槓桿作用產生槓桿效應。
基金根據 GITA 第 2 節第 6 段遵守「股票基金」資格所需的投資限制,並將其資產淨值 50%以上持續投資於符合 GITA
第 2 節第 8 段定義的股權參與。
策略
投資經理相信股票市場存在被忽略的增長潛力,並尋求透過分析發行人的業務模式,同時將更廣泛的經濟及社會管治趨勢納入分析(一般稱為基礎分析),從而識別此潛力。投資經理的股票投資團隊擁有共同的投資方法,稱為合理價格增長(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或GARP)。
GARP 尋求透過進行結構性基礎分析,配合有紀律的投資過程,從而辨別出其質素被市場參與者忽略及定價合理的成長型發行人。根據基金傾向的地區、國家或界別,潛在成長型發行人的分析包括其未來財政表現以及其業務模式及管理風格,並同時專注於三至五年的長期盈利增長。投資經理利用納入 ESG 分析和宏觀考慮因素的專屬估值模型為發行人進行估值。
投資經理的策略有利業務專營權可持續或有改善、管理專注於盈利能力及資產負債表強健並讓發行人可執行其業務策略的發行人。投資經理認為此等發行人的質素較高,因其提供透明度,讓我們的投資專家能更有信心預測收益。上述程序透過納入靈活和前瞻性方法的 ESG 分析得以進一步強化,旨在識別可持續的業務做法。這賦權投資經理更佳地評估發行人面對的潛在風險和機會,特別是傳統基礎分析未有明確顯示或涵蓋者,有助推動較佳的 ESG 做法。投資經理認為 ESG 融合、集中於前瞻性動力及主動參與是釋放股票投資長期回報的關鍵。
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 ESG 特性的發行人乃透過投資經理的專屬研究評估。專屬研究乃根據發行人知識及定期的管理層互動作出,有關研究用作評估各家發行人的九項關鍵ESG 議題:
• 員工滿意度;
• 資源密集度;
• 供應鏈的可追溯性及/或安全性;
• 監督及/或管理委員會的有效性;
• 審計安排的可靠性;
• 管理層的透明度及問責制;
• 環境足跡;
• 產品及/或服務的社會影響;及
• 商業道德。
此項評估乃在標準化的框架內靈活進行,監察被投資發行人對 ESG 議題取得改善或出現惡化所抱持的態度,並反映於一家發行人的質素評分及估值中。就發行人估值而言,投資經理的方法容許 ESG 研究直接影響發行人的 5 年盈利及股息預測所採用的折扣率(霸菱股權成本)。透過明確量化對被投資發行人估值的 ESG 影響,ESG 融合於投資組合的決策、挑選發行人與管理。
此方法容許投資經理根據各發行人不斷變化的 ESG 行為對彼等進行評級,而非根據過往的 ESG 做法作出固定判斷,並符合前瞻性分析及獎勵進步與改善目的。投資前,投資經理考慮有關增長、質量及估值的內部建議(這些均反映了 ESG 問題和機遇)與外部發行人特定數據。一旦投資,投資經理會繼續監察各發行人,以確保理論維持不變,而投資的風險與回報狀況仍然較市場提供的其他機會吸引。
被定義為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 ESG 特性的發行人必須擁有高於平均的質素評分,並且不得超過其霸菱股權成本門檻之最高調整。投資經理亦規定該等發行人須擁有良好的企業管治,並就(惟不限於)健全的管理架構及稅務合規進行內部評估。
投資經理亦相信可運用其影響力透過主動參與被投資發行人以實現正面變化並改善 ESG 披露。該等正式參與致力影響
(或識別有影響需要的)ESG 做法及/或改善 ESG 公開披露(投資經理認為此對發行人業務模式的可持續性而言至關重要),以旨在提高投資表現。有關參與例子及投資經理就股票基金(包括基金)制定的公開股票:ESG 融合及主動參與政策的進一步詳情,可瀏覽投資經理網站www.barings.com。
典型投資者概覽
基金可向所有類別的投資者作市場推銷,惟須遵守相關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可供投資的單位類別
A | I | |
管理費 | 1.25% | 0.75% |
行政管理、保管及營運費 | 0.45% (對沖類別 0.4625%) | 0.25% |
基本貨幣 | 美元 | 美元 |
可供投資的對沖類別 | A 類別人民幣對沖累積 | - |
可供投資的非對沖類別 | A 類別澳元收益 A 類別歐元累積 A 類別歐元收益 A 類別英鎊收益 A 類別美元收益 | I 類別澳元累積 I 類別歐元累積 I 類別英鎊累積 I 類別英鎊收益 I 類別美元累積 |
分派單位(收益) 股息支付日期 | 在每年不遲於 7 月 31 日支付 | |
最低認購及持有水平 1 | 6,000 澳元 | 10,000,000 澳元 |
5,000 美元 2 | 10,000,000 美元 | |
3,500 歐元 | 10,000,000 歐元 | |
2,500 英鎊 | 10,000,000 英鎊 | |
其後的最低投資額 1 | 500 澳元 | 500 澳元 |
500 美元 2 | 500 美元 | |
500 歐元 | 500 歐元 | |
500 英鎊 | 500 英鎊 |
1 或基金經理可酌情釐定的較低金額
2 所列美元金額的等值人民幣
霸菱歐洲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投資於歐洲(包括英國)的發行人以在資產價值中達致長期資本增長。
基金將尋求透過在任何時候把其資產淨值至少 70%投資於已在任何歐洲國家(包括英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或進行其主要經濟活動的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或在該等國家的交易所掛牌或買賣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達致其投資目標。基金經理將評估歐洲各國投資前景,平衡投資組合的比例。基金可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的比例並無限制。股票相關證券的說明載於標題為「投資政策︰整體政策」一節。基金亦可投資於現金及輔助流動資金。
基金將把其資產淨值最少 50%投資於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 ESG 特性的發行人的股票。此外,基金亦可把其資產淨值最多 50%投資於展現較少正面 ESG 特性的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本基金所推動的環境及社會特性的進一步資料載於補充文件隨附的SFDR 附件。
基金亦可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將基金的資產淨值最多 10%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
基金可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投資於標題為「投資政策:整體政策」一節所詳述的各類金融衍生工具,以作投資目的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如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基金將透過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固有槓桿作用產生槓桿效應。
基金根據 GITA 第 2 節第 6 段遵守「股票基金」資格所需的投資限制,並將其資產淨值 50%以上持續投資於符合 GITA
第 2 節第 8 段定義的股權參與。
策略
投資經理相信股票市場存在被忽略的增長潛力,並尋求透過分析發行人的業務模式,同時將更廣泛的經濟及社會管治趨勢納入分析(一般稱為基礎分析),從而識別此潛力。投資經理的股票投資團隊擁有共同的投資方法,稱為合理價格增長(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或GARP)。
GARP 尋求透過進行結構性基礎分析,配合有紀律的投資過程,從而辨別出其質素被市場參與者忽略及定價合理的成長型發行人。根據基金傾向的地區、國家或界別,潛在成長型發行人的分析包括其未來財政表現以及其業務模式及管理風格,並同時專注於三至五年的長期盈利增長。投資經理利用納入 ESG 分析和宏觀考慮因素的專屬估值模型為發行人進行估值。
投資經理的策略有利業務專營權可持續或有改善、管理專注於盈利能力及資產負債表強健並讓發行人可執行其業務策略的發行人。投資經理認為此等發行人的質素較高,因其提供透明度,讓我們的投資專家能更有信心預測收益。上述程序透過納入靈活和前瞻性方法的 ESG 分析得以進一步強化,旨在識別可持續的業務做法。這賦權投資經理更佳地評估發行人面對的潛在風險和機會,特別是傳統基礎分析未有明確顯示或涵蓋者,有助推動較佳的 ESG 做法。投資經理認為 ESG 融合、集中於前瞻性動力及主動參與是釋放股票投資長期回報的關鍵。
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 ESG 特性的發行人乃透過投資經理的專屬研究評估。專屬研究乃根據發行人知識及定期的管理層互動作出,有關研究用作評估各家發行人的九項關鍵ESG 議題:
• 員工滿意度;
• 資源密集度;
• 供應鏈的可追溯性及/或安全性;
• 監督及/或管理委員會的有效性;
• 審計安排的可靠性;
• 管理層的透明度及問責制;
• 環境足跡;
• 產品及/或服務的社會影響;及
• 商業道德。
此項評估乃在標準化的框架內靈活進行,監察被投資發行人對 ESG 議題取得改善或出現惡化所抱持的態度,並反映於一家發行人的質素評分及估值中。就發行人估值而言,投資經理的方法容許 ESG 研究直接影響發行人的 5 年盈利及股息預測所採用的折扣率(霸菱股權成本)。透過明確量化對被投資發行人估值的 ESG 影響,ESG 融合於投資組合的決策、挑選發行人與管理。
此方法容許投資經理根據各發行人不斷變化的 ESG 行為對彼等進行評級,而非根據過往的 ESG 做法作出固定判斷,並符合前瞻性分析及獎勵進步與改善目的。投資前,投資經理考慮有關增長、質量及估值的內部建議(這些均反映了
ESG 問題和機遇)與外部發行人特定數據。一旦投資,投資經理會繼續監察各發行人,以確保理論維持不變,而投資的風險與回報狀況仍然較市場提供的其他機會吸引。
被定義為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 ESG 特性的發行人必須擁有高於平均的質素評分,並且不得超過其霸菱股權成本門檻之最高調整。投資經理亦規定該等發行人須擁有良好的企業管治,並就(惟不限於)健全的管理架構及稅務合規進行內部評估。
投資經理亦相信可運用其影響力透過主動參與被投資發行人以實現正面變化並改善 ESG 披露。該等正式參與致力影響
(或識別有影響需要的)ESG 做法及/或改善 ESG 公開披露(投資經理認為此對發行人業務模式的可持續性而言至關重要),以旨在提高投資表現。有關參與例子及投資經理就股票基金(包括基金)制定的公開股票:ESG 融合及主動參與政策的進一步詳情,可瀏覽投資經理網站www.barings.com。
典型投資者概覽
基金可向所有類別的投資者作市場推銷,惟須遵守相關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可供投資的單位類別
A | C3 | I | |
管理費 | 1.25% | 1.25% | 0.75% |
行政管理、保管及營運費 | 0.45% (對沖類別 0.4625%) | 0.45% | 0.25% |
基本貨幣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可供投資的對沖類別 | A 類別人民幣對沖累積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可供投資的非對沖類別 | A 類別歐元累積 A 類別歐元收益 A 類別美元收益 | C 類別歐元收益 C 類別美元收益 | I 類別歐元累積 I 類別英鎊收益 I 類別美元累積 |
分派單位(收益) 股息支付日期 | 在每年不遲於 7 月 31 日支付 | ||
最低認購及持有水平 1 | 5,000 美元 2 | 5,000 美元 | 10,000,000 美元 |
3,500 歐元 | 3,500 歐元 | 10,000,000 歐元 | |
- | - | 10,000,000 英鎊 | |
其後的最低投資額 1 | 500 美元 2 | 500 美元 | 500 美元 |
500 歐元 | 500 歐元 | 500 歐元 | |
- | - | 500 英鎊 |
1 或基金經理可酌情釐定的較低金額
2 所列美元金額的等值人民幣
3 C類別單位將可提供予已與基金經理或其授權代理訂有配售代理或分銷安排之若干分銷商。C類別單位亦應支付一項 分銷商費用,有關費用相當於基金歸屬於各類別的資產淨值每年1%。如有收取該項費用,將應支付予根據基金經理或 其受委人與相關分銷商訂立的配售代理協議而獲委任為分銷商的有關分銷商。分銷商費用應每日累計及於每季期末支付。
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投資於香港、中國及台灣以在資產價值中達致長期資本增長。
基金將尋求透過在任何時候把其資產淨值至少 70%直接投資於已在香港或中國(i)註冊成立,或(ii) 進行其主要經濟活動,或(iii)在證券交易所掛牌或買賣的發行人的股票或透過該等發行人的股票相關證券(包括預託證券),以達致其投資目 標。股票相關證券的說明載於標題為「投資政策︰整體政策」一節。基金亦可投資於現金及輔助流動資金。
基金將把其資產淨值最少 50%投資於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 ESG 特性的發行人的股票。此外,基金亦可把其資產淨值最多 50%投資於展現較少正面 ESG 特性的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本基金所推動的環境及社會特性的進一步資料載於補充文件隨附的SFDR 附件。
投資經理亦可將其少於 3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基金主要地區(包括但不限於台灣)、市場界別、貨幣或資產類別以外。就債務證券的投資而言,基金對相關債務證券的信貸評級並無任何特定規限或限制。
基金經理將評估投資前景,平衡投資組合的比例,但可因應相關投資情況,集中投資於基金經理認為屬香港或中國經濟支柱的行業的發行人,例如國際貿易、地產及建築、工程、電子或服務業。
基金亦可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將基金的資產淨值最多 10%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
就投資於中國而言,在任何時候均不可將基金資產淨值多於 20%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中國 A 股及 B 股。預期此項投資將可透過經互聯互通機制及/或透過QFI 制度(於章程中標題為「投資政策︰整體政策」一節中進一步說明)投資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 A 股直接作出,或透過投資於其他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或參與票據間接作出。
基金可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投資於標題為「投資政策:整體政策」一節所詳述的各類金融衍生工具,以作投資目的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如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基金將透過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固有槓桿作用產生槓桿效應。
基金根據 GITA 第 2 節第 6 段遵守「股票基金」資格所需的投資限制,並將其資產淨值 50%以上持續投資於符合 GITA
第 2 節第 8 段定義的股權參與。
策略
投資經理相信股票市場存在被忽略的增長潛力,並尋求透過分析發行人的業務模式,同時將更廣泛的經濟及社會管治趨勢納入分析(一般稱為基礎分析),從而識別此潛力。投資經理的股票投資團隊擁有共同的投資方法,稱為合理價格增長(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或GARP)。
GARP 尋求透過進行結構性基礎分析,配合有紀律的投資過程,從而辨別出其質素被市場參與者忽略及定價合理的成長型發行人。根據基金傾向的地區、國家或界別,潛在成長型發行人的分析包括其未來財政表現以及其業務模式及管理風格,並同時專注於三至五年的長期盈利增長。投資經理利用納入 ESG 分析和宏觀考慮因素的專屬估值模型為發行人進行估值。
投資經理的策略有利業務專營權可持續或有改善、管理專注於盈利能力及資產負債表強健並讓發行人可執行其業務策略的發行人。投資經理認為此等發行人的質素較高,因其提供透明度,讓我們的投資專家能更有信心預測收益。上述程序透過納入靈活和前瞻性方法的 ESG 分析得以進一步強化,旨在識別可持續的業務做法。這賦權投資經理更佳地評估發行人面對的潛在風險和機會,特別是傳統基礎分析未有明確顯示或涵蓋者,有助推動較佳的 ESG 做法。投資經理認為 ESG 融合、集中於前瞻性動力及主動參與是釋放股票投資長期回報的關鍵。
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 ESG 特性的發行人乃透過投資經理的專屬研究評估。專屬研究乃根據發行人知識及定期的管理層互動作出,有關研究用作評估各家發行人的九項關鍵ESG 議題:
• 員工滿意度;
• 資源密集度;
• 供應鏈的可追溯性及/或安全性;
• 監督及/或管理委員會的有效性;
• 審計安排的可靠性;
• 管理層的透明度及問責制;
• 環境足跡;
• 產品及/或服務的社會影響;及
• 商業道德。
此項評估乃在標準化的框架內靈活進行,監察被投資發行人對 ESG 議題取得改善或出現惡化所抱持的態度,並反映於一家發行人的質素評分及估值中。就發行人估值而言,投資經理的方法容許 ESG 研究直接影響發行人的 5 年盈利及股息預測所採用的折扣率(霸菱股權成本)。透過明確量化對被投資發行人估值的 ESG 影響,ESG 融合於投資組合的決策、挑選發行人與管理。
此方法容許投資經理根據各發行人不斷變化的 ESG 行為對彼等進行評級,而非根據過往的 ESG 做法作出固定判斷,並符合前瞻性分析及獎勵進步與改善目的。投資前,投資經理考慮有關增長、質量及估值的內部建議(這些均反映了 ESG 問題和機遇)與外部發行人特定數據。一旦投資,投資經理會繼續監察各發行人,以確保理論維持不變,而投資的風險與回報狀況仍然較市場提供的其他機會吸引。
被定義為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 ESG 特性的發行人必須擁有高於平均的質素評分,並且不得超過其霸菱股權成本門檻之最高調整。投資經理亦規定該等發行人須擁有良好的企業管治,並就(惟不限於)健全的管理架構及稅務合規進行內部評估。
投資經理亦相信可運用其影響力透過主動參與被投資發行人以實現正面變化並改善 ESG 披露。該等正式參與致力影響
(或識別有影響需要的)ESG 做法及/或改善 ESG 公開披露(投資經理認為此對發行人業務模式的可持續性而言至關重要),以旨在提高投資表現。有關參與例子及投資經理就股票基金(包括基金)制定的公開股票:ESG 融合及主動參與政策的進一步詳情,可瀏覽投資經理網站www.barings.com。
典型投資者概覽
基金可向所有類別的投資者作市場推銷,惟須遵守相關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可供投資的單位類別
A | C3 | I | |
管理費 | 1.25% | 1.25% | 0.75% |
行政管理、保管及營運費 | 0.45% (對沖類別 0.4625%) | 0.45% | 0.25% |
基本貨幣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可供投資的對沖類別 | A 類別人民幣對沖累積 | - | - |
可供投資的非對沖類別 | A 類別歐元累積 A 類別歐元收益 A 類別英鎊收益 A 類別美元累積 A 類別美元收益 A 類別港元收益 | C 類別歐元收益 C 類別美元收益 | I 類別歐元累積 I 類別英鎊累積 I 類別英鎊收益 I 類別美元累積 |
分派單位(收益) 股息支付日期 | 在每年不遲於 7 月 31 日支付 | ||
最低認購及持有水平 1 | 5,000 美元 2 | 5,000 美元 | 10,000,000 美元 |
3,500 歐元 | 3,500 歐元 | 10,000,000 英鎊 | |
2,500 英鎊 | 10,000,000 歐元 | ||
其後的最低投資額 1 | 500 美元 2 | 500 美元 | 500 美元 |
500 歐元 | 500 歐元 | 500 英鎊 | |
500 英鎊 | 500 歐元 |
1 或基金經理可酌情釐定的較低金額
2 所列美元金額的等值人民幣或港元
3 C 類別單位將可提供予已與基金經理或其授權代理訂有配售代理或分銷安排之若干分銷商。C 類別單位亦應支付一項 分銷商費用,有關費用相當於基金歸屬於各類別的資產淨值每年 1%。如有收取該項費用,將應支付予根據基金經理或 其受委人與相關分銷商訂立的配售代理協議而獲委任為分銷商的有關分銷商。分銷商費用應每日累計及於每季期末支付。
霸菱環球債券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產生流動收益及資本增值,尋求最高總回報。
基金尋求的「總回報」包括收益及資本增值(如有),這一般源自利率下降或特定政府、行業界別或證券的信貸基本因素改善。
為實現其目標,基金將主要投資於積極管理的全球多元化投資組合,其至少8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固定收益工具。基金投資的固定收益工具可能包括政府債券、備兌債券、環球企業債券、票據、債權證、政府債務及主權發行、商業票據、資產抵押證券(「資產抵押證券」)、商業及住宅按揭抵押證券(「商業按揭抵押證券」及「住宅按揭抵押證券」)及或有可轉換債券。基金不得將超過1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或有可轉換債券。基金可投資於投資級別及基金最多20%的資產淨值於次投資級別固定收益工具;可將其資產淨值的最多 25%投資於抵押及/或證券化產品,例如備兌債券、資產抵押證券、商業按揭抵押證券及住宅按揭抵押證券;及可將其資產淨值的最多 10%投資於由次投資級別的單一主權國家(包括該國家的政府、公眾或當地政府)發行及/或擔保的證券。預期基金的加權平均投資組合存續期將時刻多於1年。當投資經理釐定有關持倉符合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時,基金可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有待投資的認購款項或待支付的贖回款項或出於短期防禦性目的)。
「次投資級別」亦包括未獲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評級,但獲投資經理透過自行評價釐定其具備信貸評級機構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或更低評級、穆迪投資服務的「Ba1」或更低評級,或另一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的合資格資產。如各家評級機構的評級有別,則相關發行獲授予的最高信貸評級將被視為參考信貸評級。
基金將把其資產淨值最少50%投資於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環境、社會及管治(ESG)特性的國家的固定收益工具。基金亦將把其資產淨值最少75%投資於展現穩健或持續改善的人類發展狀況的國家,有關狀況由聯合國人類發展指數
(HDI)量度及按投資期前兩年的五年期平均值計算。本基金所推動的環境及社會特性的進一步資料載於補充文件隨附的SFDR 附件。有關投資經理就基金制定的ESG政策的進一步詳情,可瀏覽基金經理網站www.barings.com。
基金亦可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將基金的資產淨值最多 10%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
基金可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投資於標題為「投資政策:整體政策」一節所詳述的各類金融衍生工具,以作投資目的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如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基金將透過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固有槓桿作用產生槓桿效應。
策略
基金透過市場界別、行業及發行人尋求多元化。與已確定的行業界別及地域內提供最佳風險回報機會的其他類似投資相比,投資經理將根據對相關投資價值的分析選擇個人投資。投資經理根據基本因素、「由下至上」的分析釐定存在有利價值的位置,並根據其他投資選擇的相對基礎評估該價值。投資經理透過宏觀經濟狀況及政治穩定性或動盪審閱國家風險。
儘管基金的資產淨值以美元表示,以其他貨幣計值的投資之相對吸引力為投資經理的主要考慮之一。
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ESG特性的國家乃透過投資經理的專有研究挑選,有關研究透過使用第三方發行人特定 ESG 數 據支持;該方法包括三重分析,透過使用一套標準指標及定性分析以釐定政府為人口提供服務的能力及意願、抵禦衝擊 的能力及實現可持續增長的能力。就各資產而言,投資經理檢查指標的評分,以釐定一個國家在一段時間內的可持續性,並考慮可能影響得分的相關衝擊。該等指標及投資經理的專門國家知識被納入能力與意願框架,以確定某國家當前的可 持續性及應從 ESG 角度考慮的潛在趨勢。每個國家的更新頻率取決於其在投資組合及基準中的重要性,惟主權 ESG 委員會(Sovereign ESG Committee)每年至少對所涵蓋的所有國家進行兩次 ESG 評分審查,該委員會由投資經理團 隊的所有主權分析師組成。HDI評分乃至少每季度計算一次,當中改善定義為在過去十年中提高逾 5 個百分點。
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ESG特性的發行人乃透過投資經理的專屬ESG評分方法挑選,有關方法透過使用第三方發行人特定 ESG 數據(如涵蓋範圍容許)支持。投資經理將善用其與管理層與金融保薦人的聯繫,加上發行人刊發的資料及透過與第三方 ESG 研究供應商(例如MSCI、Sustainalytics及/或Bloomberg ESG(如涵蓋範圍容許))的聯繫,以評估投資。有關資料與互動有助對發行人的 ESG 風險狀況進行盡職調查。就各資產而言,投資經理分析某發行人在一段時間內的ESG資歷,並考慮可能影響評分的相關衝擊。所考慮的議題包括環境(可能涵蓋資源密集度、環境足跡、可追溯性)、社會(其中包括產品及服務的社會影響、商業操守、員工滿意度)及管治(可能涵蓋(其中包括)管理委員會的效能、審計安排的公信力及管理層問責),以評估篩選ESG 標準正面或持續改善的發行人。投資經理對擁有或受監控的發行人進行 ESG 評分。ESG評分乃根據分析師評估編製,並呈列在投資包銷備忘錄。發行人同時獲環境、社會及管治類別的當前ESG 評分及ESG 前景評分。當前ESG評分評估發行人相對投資領域的當前可持續性狀況。ESG前景評分以ESG議題方面與界別ESG發展比較分析發行人的勢頭。如被投資發行人的當前ESG 評分較佳,則將被視為
「正面」。如被投資發行人的當前ESG評分中等而前景評分持續改善,則將被視為「持續改善」。投資經理對 ESG 議
題採取積極的管理政策,並傾向專注於參與以改善重要發行人的透明度與行為。參與活動可能側重於關鍵ESG信貸風險領域。
基金亦透過投資或致力為所涉做法帶來正面影響以改善 ESG 特性,從而推動 ESG,進一步詳情載於下文。具體而言,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 ESG 特性的國家乃透過投資經理的專屬研究挑選,有關研究透過使用第三方國家及發行人特定 ESG 數據支持,例如MSCI ESG、Sustainalytics 及Bloomberg ESG、聯合國人類發展指數、Haver Analytics、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此外,投資經理與其尋求投資的國家的相關發行人會面,以討論一系列議題(包括 ESG 事宜),亦可能對相關國家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
就各資產而言,投資經理檢查指標的評分,以釐定一個國家在一段時間內的可持續性,並考慮可能影響得分的相關衝擊。評分指標乃用於釐定被投資國家是否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 ESG 特性,並專注於政府政策,包括環境(碳足跡、生態 足跡、廢物管理)、社會(最低收入保障、貧窮指數、教育開支)及管治(政府效能、脆弱國家指數、統計能力)評估,以篩選ESG 標準正面或持續改善的國家。該方法包括三重分析,以釐定政府提供以下事宜的能力及意願:
• 其人口,此乃透過評估公眾意見與調查(例如經合組織滿意程度數據、世界價值觀調查)、資源的有效重新分配(例如最低收入保障門檻、教育開支承諾)以及人口基本需求是否得到滿足(來自全球多維貧困指數、貧困人口比例的審查數據)來衡量;
• 其抵禦衝擊的能力,此乃透過實現降低對國際衝擊的敏感性(例如落實減少災害風險)、參與國際層面的行動(即簽署國際公約與保護環境以圖消除潛在的環境災害)以及有關保護環境的國內層面的行動(透過評估內部政策及執行有關政策)來衡量;及
• 其實現可持續增長的能力,此乃透過其增長的穩定性(來自脆弱國家指數、武裝衝突地點及事件數據項目
(ACLED)的審查數據)及增長導向政策的管治評估來衡量。
該等指標及投資經理的專門國家知識被納入霸菱主權 ESG 能力與意願框架(「框架」),以釐定某國家當前的可持續性及應從 ESG 角度考慮的潛在趨勢。框架的重點乃針對主權信貸的ESG 分析,並構成分析師就ESG 評級進行對話的基礎,以及就特別複雜或及時的信貸決策進行更深入的案例研究。透過使用框架,各國家獲指派評估發行人當前可持續性狀況的當前 ESG 評分及分析某國家在環境、社會及管治類別表現勢頭的趨勢評分。如被投資國家的當前評級較高,則將被視為「正面」。如被投資國家的當前評級中等而趨勢評分較高,則將被視為「持續改善」。當前評級最低的國家則不可被購買。HDI 乃量度人類發展在關鍵層面的平均成果。具有穩健的人類發展條件的國家代表管治、教育及醫療保健發展較成熟的國家,從而導致整體人類發展評分較高。人類發展條件持續改善的國家代表 HDI 評分隨時間呈上升趨勢的國家。
投資經理亦認為,其可利用其影響力透過與發行人的積極溝通來實現正面變更及改善ESG 披露,並已就ESG 議題採取積極的管理政策。投資經理傾向著重溝通,透過安排與其尋求投資的發行人進行會議以改善發行人行為。溝通過程建基於分析師對各發行人涵蓋的特有ESG 挑戰擁有豐富的知識。各分析師均積極參與ESG 評級策略,並了解各自所覆蓋國家實現可持續增長道路所需的步驟。因此,溝通是基於國家具體情況,而分析師將與發行人進行一對一通話,詢問與 ESG 相關的具體問題,例如氣候適應能力、就業增長策略及數據可用性與透明度。此外,投資經理帶頭與新興市場投資者聯盟進行更正式的溝通,而該等個別和聯合溝通的目標是鼓勵發行人考慮有利於經濟及人口長期可持續發展和韌性的政策改進。
就從 ESG 角度定期審查投資組合中的發行人而言,對每個國家作出的更新頻率取決於其在投資組合及基準中的重要性,惟投資經理的主權 ESG 委員會每年至少對所涵蓋的所有國家進行兩次 ESG 評分審查,該委員會由投資經理轄下所有 主權分析師組成。HDI 評分乃至少每季度計算一次,當中改善定義為在過去十年中提高逾 5 個百分點。
在根據優先配置識別和實行交易概念時,投資經理會考慮投資指引、基準及風險預算準則。只有當證券符合基金投資組合的回報目標及風險參數及相對價值評估認為證券定價合適時,投資經理方會購買證券。一旦加入持倉,則會每日監測其是否適合基金的投資組合。出售證券的決定一般由以下一項或多項因素促成:
• 原有論據出現重大變動或根本並無達到預期結果;
• 對特定發行的估值已改善或惡化至交易另一發行可改善風險及/或回報狀況的程度;或
• 宏觀條件下增加或減少投資組合中若干界別或發行人的持倉可表達更廣泛的市場觀點。
槓桿及風險價值
如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基金將透過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固有槓桿作用產生槓桿效應。
- 當槓桿效應按照中央銀行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規例所訂明計算為所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名義價值總和,基金的槓桿水平預期為其資產淨值的0%至200%之間不等。
- 槓桿效應或會因時而異,亦有可能會有較高的槓桿水平,尤其是在基金有大量淨額認購或贖回而將會運用期貨作風險承擔管理的期間。在該等情況下,當槓桿效應計算為所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名義價值總和時,預期槓桿效應在任何時候均不會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0%。
為量度市場風險波幅,基金將運用相對「風險價值」(「VaR」)方法,此為一個先進的風險量度方法。VaR 方法是量度因市場風險而造成的最高潛在虧損的方法,而非量度槓桿效應。更具體而言,VaR 方法量度在正常市況下於特定期間內於既定信心水平(或然率)的最高潛在虧損。基金的 VaR 不會大於基金的參考投資組合的 VaR 的兩倍。基金的相對 VaR 計算所用的參考投資組合是富時世界政府債券指數(FTSE World Government Bond Index)。基金的 VaR將運用單邊 99%信心水平、20 日持有期間及一年過往觀察期間每日計算。基金應時刻符合透過運用上文所載的風險價值方法所量度的市場風險水平的限額。
典型投資者概覽
基金可向所有類別的投資者作市場推銷,惟須遵守相關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可供投資的單位類別
A | F4 | I | X5 | |
管理費 | 0.75% | 0.05% | 0.50% | 無 |
行政管理、保管及營運費 | 0.45% (對沖類別 0.4625%) | 0.18% (對沖類別 0.1925%) | 0.25% | 最多 0.25% (對沖類別最多 0.2625%) |
基本貨幣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可供投資的對沖類別 | A 類別澳元對沖收益(每月) 3 A 類別歐元對沖收益(每月) 3 A 類別人民幣對沖收益(每月) 3 A 類別新加坡元對沖收益(每月) 3 A 類別澳元對沖累積 A 類別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A 類別人民幣對沖累積 | F 類別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F 類別瑞士法郎對沖收益 F 類別歐元對沖累積 F 類別歐元對沖收益 F 類別英鎊對沖累積 F 類別英鎊對沖收益 | 不適用 | X 類別歐元對沖累積 X 類別歐元對沖收益 X 類別英鎊對沖累積 X 類別英鎊對沖收益 |
可供投資的非對沖類別 | A 類別歐元收益 A 類別英鎊收益 A 類別港元收益(每月) 3 A 類別美元收益 A 類別美元收益(每月) 3 A 類別美元累積 A 類別港元累積 | F 類別歐元累積 F 類別歐元收益 F 類別英鎊累積 F 類別英鎊收益 F 類別美元累積 F 類別美元收益 | I 類別歐元累積 I 類別英鎊累積 I 類別英鎊收益 I 類別美元累積 | X 類別歐元累積 X 類別歐元收益 X 類別英鎊累積 X 類別英鎊收益 X 類別美元累積 X 類別美元收益 |
分派單位(收益) 股息支付日期 6 | 在每年不遲於 1 月 31 日及 7 月 31 日支付兩次³ | 在每年不遲於 7 月 31 日支付 | ||
最低認購及持有水平 1 | 5,000 美元 2 | 10,000,000 美元 2 | 2,000,000 美元 | 由董事酌情決定 |
3,500 歐元 | 10,000,000 歐元 | 2,000,000 歐元 | 由董事酌情決定 | |
2,500 英鎊 | 10,000,000 英鎊 | 2,000,000 英鎊 | 由董事酌情決定 | |
其後的最低投資額 1 | 500 美元 2 | 500 美元 2 | 500 美元 | 由董事酌情決定 |
500 歐元 | 500 歐元 | 500 歐元 | 由董事酌情決定 | |
500 英鎊 | 500 英鎊 | 500 英鎊 | 由董事酌情決定 |
1或基金經理可酌情釐定的較低金額。
2 所列美元金額的等值澳元、瑞士法郎、港元、人民幣或新加坡元。
3 有關收益(每月)類別的分派乃在每月不遲於最後營業日支付。
4F 類單位擬僅由基金經理酌情決定是否可認購。當基金資產達 5 億美元,則此單位類別將關閉。投資者將有兩年時間達到最低持有金額,否則將根據其於基金的現有持有金額轉移至就總投資而言合適的單位類別。
5 年度管理費須受與投資經理另行訂立的協議之規限,且不從 X 類別單位的資產淨值中撥付。X 類別單位僅可向已與投資經理或基金經理就收取投資管理費或類似的收費安排訂定協議的投資者發行。
6 分派可從資本及/或任何盈餘收入淨額及/或已扣除變現及未變現資本虧損的任何資本收益中支付。
霸菱環球均衡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為達致長遠資本增長。
本基金投資於多元的國際股票及債務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新興市場),一般專注於亞洲股票。亦可以輔助形式(其將少於本基金 30%的資產淨值)或基於市況被認為合適時對現金及貨幣市場工具作出投資。
股票可包括股票相關工具,例如美國預託證券及全球預託證券。本基金將主要投資於在基金章程附錄II 載列的名單上所述的市場及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債務證券可能包括政府、地方機構、公共國際組織及公司發行人發行的固定及浮息債券,以及可轉換債券
(不包括或有可轉換債券)。本基金可投資於投資級別債務證券及可將其資產淨值的最多 10%投資於次投資級別債務證券。倘若某項合資格投資的評級有別,則將採用較高信貸評級以釐定其是否符合本基金的投資資格。倘若某項合資格資產未獲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評級,則投資經理可自行評價以釐定其信貸質素及指派機構同等評級予該資產。
本基金擬將其資產淨值約 60%配置於股票及其資產淨值約 40%配置於債務證券。然而,這僅供參考,只要投資經理認為配置符合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則配置可能產生變化。
本基金可透過使用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或集體投資計劃,間接獲得商品及房地產的長倉。本基金亦可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將其資產淨值合共最多 10%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包括 ETF),以取得對某特定國家、有關國家、界別或有關界別(例如有關投資提供了切實可行的獲取途徑)的投資參與。
就投資於中國而言,在任何時候均不可將本基金資產淨值多於 20%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中國 A 股及 B 股。預期此項投資將可透過經互聯互通機制及/或透過根據 QFI 制度投資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 A 股直接作出(誠如基金章程中標題為「投資政策:整體政策」一節進一步所述),或透過投資於其他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或參與票據間接作出。
本基金可運用金融衍生工具作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包括對沖)。
策略
投資經理採取均衡的方法進行投資,投資於廣泛的全球股票、債券,並透過確定其認為有吸引力的機會(基於市盈率、市賬率、股息收益率及收益等市場估值措施)及其認為與經濟現實偏離的市場(例如,證券的估值未反映內在價值)採取戰略資產配置策略,同時謹慎管理本基金的風險承擔。投資經理將尋求透過在股票及債券之間進行資產類別分配及其投資組合的多元化來管理本基金的風險承擔。均衡的投資策略是一種通過將投資組合中的投資相結合的方式,旨在平衡風險與回報。
投資經理的投資程序結合了長期(高達 10 年)的資產回報預測框架及短期(通常為 12-18 個月)的戰略資產配置方法。
長期資產回報預測框架旨在確定長遠而言主要資產類別的相對吸引力。此過程基於推動資產類別回報的因素,即傾向由 一組緩慢發展的基本經濟因素(例如人口統計和生產率趨勢)所帶動的多年長期回報,以及市場無可避免地較底層經濟 現實更為波動而出現的短期回報機遇。由於長期回報通常伴隨短期波動,故倘若市場顯著偏離其長期回報預期,則投資 經理需採用動態資產配置方法,以平滑回報模式及捕捉短期市場機遇。因此,投資經理採取月度戰略資產配置流程,分 析基本面因素(例如國內生產總值、通脹、失業數據、工業生產)以及技術面因素(例如金融體系中的資本流動及槓桿)以評估該戰略機遇對本基金的吸引力。
投資經理中的投資組合管理團隊定期開會,透過多個研究小組對各資產類別與市場的機遇進行檢閱和甄別。團隊透過內部和外部對於宏觀經濟因素(例如國內生產總值增長、失業數據、通脹)及基本市場假設(即市場對資產價格的預期)的研究,分析和討論各種主題。有關研究小組的建議將被檢閱,倘若獲得批准,投資經理將在適當的情況下於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構建過程中應用這些戰略想法,同時為本基金維持適當的整體風險水平。
基準
本基金的基準為 36% MSCI 世界總額淨回報指數 + 24% MSCI 所有國家亞洲(日本除外)總額淨回報指數 + 40%富時世界政府債券指數(對沖至美元)(36% MSCI World (Total Net Return) Index + 24% MSCI All Country Asia ex-Japan (Total Net Return) Index + 40% FTSE World Government Bond Index (USD hedged))。基準顯示本基金的指示資產配置為 60%股票及 40%債務證券,專注於亞洲股票。MSCI 世界指數(MSCI World Index)追蹤全球發達國家的大型及中型公司的表現。MSCI 所有國家亞洲(日本除外)指數(MSCI AC Asia ex-Japan Index)追蹤發達及新興亞洲國家的大型及中型公司的表現。富時世界政府債券指數(FTSE World Government Bond Index)追蹤全球定息、當地貨幣、投資級別主權債券的表現。本基金的相對基準的風險偏差可用來指示所承擔的風險,以便評估本基金的風險承擔。本基金以主動形式管理,而且並非旨在追蹤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