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给排水公司扩建业务用房项目EPC 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招标
城乡给排水公司扩建业务用房项目EPC 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G)XXX00000000000000
(适用于资格后审、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工程、不见面交易模式)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江阴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筑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诺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xxx
2021 年 6 月 30 日
目录
第五章报价清单 103
1.报价清单综合说明 108
2.工程总承包报价说明 108
第六章发包人要求 110
第一节 地质勘察需求 113
一、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113
二、勘察质量要求 113
第二节 设计需求 115
一、项目概况 115
二、建筑功能需求 115
三、整体设计风格及目标定位要求 116
四、设计原则及依据 116
五、设计深度及要求 116
六、各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及成果 117
七、设计周期 131
八、设计文件要求 131
九、其 他 132
第三节 施工和采购需求 134
一、 施工范围 134
二、施工要求 134
三、 采购要求 134
四、项目工期要求 134
五、缺陷责任期 134
六、质量保修期 135
七、变更 135
八、竣工验收 135
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38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39
封面(商务标) 140
商务标 140
标段编号: 140
投标函 141
投标函附录 14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43
授权委托书 144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145
联合体协议书 145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46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4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48
拟分包计划表 150
其他资料 153
经济标 154
工程总承包报价 155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156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158
封面(技术标 1) 159
技术标 1:方案设计文件 159
封面(技术标 2) 160
技术标 2: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160
城乡给排水公司扩建业务用房项目EPC 总承包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城乡给排水公司扩建业务用房项目已由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以江苏
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江阴澄江备【2021】30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
司、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筑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城乡给排水公司扩建业务用房项目 EPC 总承
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江阴市澄江街道长江路 141 号。
2.1.2 建设规模:本工程为城乡给排水公司扩建业务用房项目,在原址上扩建,共 5 层,无 地下室,占地面积约 1706.91 ㎡,设计总建筑面积约 8800 ㎡,总投资额约 7458.64 万元。
2.1.3 合同估算价:5449.78 万元。
2.1.4 工期要求:
总工期要求: 551 日历天(其中方案设计到施工许可证 140 天内,实际施工及验收 411 天)。
设计开工日期:0000 x 0 x 0 x,xxxxxx:0000 x 10 月 1 日,工程竣工日期:2023
年 3 月 5 日,实际设计开工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2.1.5 其他:/
2.2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城乡给排水公司扩建业务用房项目 EPC 总承包项目的地质勘察、 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移交、备案及所有建设资料整理归档移交以及项目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 EPC 项目的全部工作,具体包括:(1)项目地质勘察(三通一平费用自行考虑)、方案设计(含方案修改)、试桩、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基坑设计及专家论证(如有)、绿色建筑设计及审查、海绵城市设计、交通影响评价、项目总概算、以及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等服务(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其中:交通影响分析包括负责编制本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直至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项目总概算包括编制本项目的总概算直至取得主管部门的概算批复文件;绿色建筑设计应直至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含评审);地质勘探以及上述所有的设计工作范围还包括负责按相关规定通过主管部门审核等;(2)项目新建及改建部分的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以及为达到设计要求对现有系统进行改造的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调试;(3)工程施工;(4)针对现有处理设施存在问题的完善和改进;
(5)项目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6)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 工验收,验收合格投运后将工程及全部验收资料整体移交给招标人,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产
权证等 EPC 项目的全部工作。
3.1 投标人须具备(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
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壹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房
屋建筑工程专业)),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4)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3.3.1.2 申请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2016 年 6 月 30 日 至 2021 年 6 月 29 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大于 3000 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B)设计业绩要求:2016 年 6 月 30 日 至 2021 年 6 月 29 日,以项目负责人(或总设计师)身份设计过单项建安合同金额大于 3000 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
(C)施工业绩要求:2016 年 6 月 30 日 至 2021 年 6 月 29 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大于 3000 万元公共建筑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
类似工程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
公共建筑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定义: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桥梁等)。
3.3.2 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3 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
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4 自 2021 年 3 月 30 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3.5 自 年 月 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允许一家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与一家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资质应符合本次招标要求。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须以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为牵头方,并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拟派项目负责人由牵头方提供。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规定。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1 年 6 月 30 日 8 时 30 分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 13 时 30 分;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会员登录(7.0)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 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售后不退,投标人通过会员系统内网上支付方式支付。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0 日 13 时 30 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 投 标 人 登 录 江 阴 市 建 设 工 程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V7.0 (网址 xxxx://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办理好企业库信息申报和更新。
(3)所有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
招 标 人: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金诺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阴筑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阴市长江路 141 号、江阴市香山路 地 址:江阴市青果路 18 号鸿雁公寓 11 楼
000 xxxxxx 0 x
x x:000000 x x:000000
联 系 人:xxx、xx 联 系 人:xxx
电 话:0510-88010830、0510-86000328 电 话:0510-86810955、13771261327
传 真:/ 传 真:0510-86810955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2021 年 6 月 30 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筑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阴市长江路 141 号、江阴市香山路 158 号新国联大 厦 4 楼 联系人:xx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传真:/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金诺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阴市青果路 18 号鸿雁公寓 11 楼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13771261327 电子邮箱:000000000@xx.xxxxx:0510-86810955 |
1.1.4 | 项目名称 | 城乡给排水公司扩建业务用房项目 EPC 总承包 |
1.1.5 | 建设地点 | 江阴市澄江街道长江路 141 号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按月结算 □按段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 □√ 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
1.3.1 | 招标范围 | 包括但不限于城乡给排水公司扩建业务用房项目EPC 总承包 项目的地质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移交、备案及所有建设资料整理归档移交以及项目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 EPC 项目的全部工作,具体 包括:(1)项目地质勘察(三通一平费用自行考虑)、方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案设计(含方案修改)、试桩、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 基坑设计及专家论证(如有)、绿色建筑设计及审查、海绵城市设计、交通影响评价、项目总概算、以及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等服务(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其中:交通影响分析包括负责编制本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直至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项目总概算包括编制本项目的总概算直至取得主管部门的概算批复文件;绿色建筑设计应直至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含评审);地质勘探以及上述所有的设计工作范围还包括负责按相关规定通过主管部门审核等;(2)项目新建及改建部分的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以及为达到设计要求对现有系统进行改造的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调试;(3)工程施工;(4)针对现有处理设施存在问题的完善和改进;(5)项目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6)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投运后将工程及全部验收资料整体移交给招标人,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产权证等 EPC 项 目的全部工作。 | ||
1.3.2 | 要求工期 | 总工期要求:551 日历天(其中方案设计到施工许可证 140 天内,实际施工及验收 411 天)。 其中:设计开工日期:2021 年 9 月 1 日 施工开工日期:2021 年 10 月 1 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3 年 3 月 5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 |
1.3.3 | 质量要求 | ①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报相关部门审批,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 ②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③材料设备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招标人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B)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财务要求:/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 (B)设计业绩要求:/ (C)施工业绩要求:/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壹级注册建筑师 或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4)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2016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6 月 29 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大于 3000 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B)设计业绩要求:2016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6 月 29日,以项目负责人(或总设计师)身份设计过单项建安合同金额大于 3000 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 (C)施工业绩要求:2016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6 月 29 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大于 3000 万元公共建筑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类似工程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 公共建筑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定义: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桥梁等)。 6、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含总承包项目经理)组成人员应为企业在职员工。投标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第 3 项工程总承包管理 的组织—第 3.4.1 条自行配备齐全。投标人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人员、岗位配置不得低于或少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要求,可自行增加管理规范要求以外的岗位与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岗位。所有岗位人员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管理机构可由双方共同组建。。 7、其他要求:所有投标人须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承诺书》。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允许一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 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与一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资格应符合本次招标要求。 (2)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须以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 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为主办方,并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拟派项目负责人由牵头方提供。 (3)联合体最多由两家单位构成,提供联合体各成员单位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共同签署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协议书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5)申请人为联合体的,其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 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
1.5.2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 1、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费用。 2、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 | 分包 | 分包要求:允许分包。 1、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工程勘察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 2、工程总承包分包,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3、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业务(除绿建、幕墙、钢结构设计外)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
1.11 | 偏 离 | □√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2.1.1(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资项目备案证、区域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以及招标人提供其他材料。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 问,均应在 2021 年 7 月 8 日 16 时前,通过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本工程招标公告下方疑问留言区, 以不署名的形式提出。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 2021 年 7 月 12 日 17 时 之前解答并形成补充文件(JSCF 格式),各投标申请人至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本单位会员系统内进行下载后获取。 注: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到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 ||
2.4 |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 | □√ 金额:5449.78 万元。其中分项最高投标限价: 设计费(含勘察费)最高限价:139.78 万元 工程费用(含设备费等)最高限价:5057 万元(其中,档案密集架最高限价 540 万元) 预备费:253 万元(不可竞争费) 注:各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报价中,各分项和总价均不得超过招标人提供的最高投标限价。若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或由评标委员会评定该报价低于企业成本的,则作废标处理。 □计算方法:/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一、投标文件 1、商务标: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其他材料; 2、经济标: ☑工程总承包报价;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3、技术标: ☑方案设计文件;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二、以诚信库中为准的材料,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扫描件 1.1 同时具备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 B 证(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为注册建造师,则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考核 B 证);(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证(如有)、资格证(如有);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资格项。类似工程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 1.2 设计与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 ☑企业营业执照(联合体双方均应提供); ☑企业资质证书(联合体双方均应提供);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仅施工企业提供); ☑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 B 证(如工程总承包项目为建造师,则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考核 B 证);(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证(如有)、资格证(如有);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资格项。类似工程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 三、需同时在投标文件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如有) ☑相关承诺书;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2017 年 -2019 年);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1 年 2 月 - 2021 年 4 月) ☑委托代理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1 年 2 月-2021 年 4 月)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身份证、社保证明(2021 年 2 月 -2021 年 4 月)、相关证明(如有); □企业工程总承包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四、备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 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
3.2.1 | 合同价格形式 | 固定总价合同 |
3.2.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人的报价必须以招标文件为依据,结合企业自身状况自行报价。 (2)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招标文件所列工程总承包范围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的存在。 (3)投标人应先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及任何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因素,并在报价中予以考虑。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清况而导致的成本增加或 设计工期延长的申请将不获业主批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90 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递交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或电子保函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捌拾 x元 递交方式: 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保证金网上支付操作手册》。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账户名称: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银行账号:从会员系统中虚拟子账户中获取 (2)如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按以下要求办理: ①电子保函按照“一标段一保函”的原则。 ②电子保函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成。 ③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全面做好保证金电子保函应用工作的通知》。 其他要求: 各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基本存款帐户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否则不予接受。 考虑到异地、跨行等到账延迟的问题,请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早安排好投标保证金的转账时间,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如采用保函形式缴纳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从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支撑平台 (网址:xxxx://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中 确认是否生效。 | ||
3.4.3 | 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 | 招标人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 □允许 □√ 不允许 |
3.6.1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联合体各方(若 有)分别填写信息和提供证明材料。 |
3.6.2 | 近年财务状况表 | / |
3.6.4 |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 |
3.6.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情况 | /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7.4 | □不采用 ☑采用,具体规定:技术标文件包括方案设计文件与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文件。 (1)技术标正文所用文字采用“宋体” 四号“常规”字(黑色),表格中所用文字采用 “宋体”、“常规”字(黑色),字号不限。需设置目录,不得设置页码、页眉、页脚,段落行间距为 25 磅。 (2)技术标文件内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投标人独享的企业标准或编号等),相关人员姓名应以职务或职称代替。 (3)如不按上述规定编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 | |
3.7.5 | 其他编制要求 | 1 、各投标单位务必在开标前通过登录江阴市建设工程网上招 投 标 系 统 V7.0 ( 网 址 : xxxx://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办理好企业库信息申报和更新。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电子印章及电子签名。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生成投标文件的方法及电子签名请详见“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指南中 “招标、投标制作工具操作手册”。) 3、投标文件应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网上招投标模式操作步骤详见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办事指南中相关流程文件,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后生成有 JSTF 后缀形式的文件用于网上递交; 4、设计方案文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5、工程总承包报价清单应尽可能的细化,为招标人提供参考依据。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 年 8 月 10 日 13 时 30 分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4.2.3 | 投标文件上传系统和递交地点 | 1、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2、投标文件应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网上招投标模式操作步骤详见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办事指南中相关流程文件,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后生成有 JSTF 后缀形式的文件用于网上递交。 3、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实行不见 面开标形式。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人自行选择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
5.2.1 | 开标程序 | x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有关要求详见本附表 10.3 远程开标会议须知。 开标程序: 1、招标人将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组织开标活动。 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由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投标人名称; (3)投标人解密其投标文件; (4)招标人(招标代理xx)xxxxxxxxx; (0)抽取相关系数; (6)开标结束。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该投标文 件不予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 |
5.2.2 | 解密时间 | 20 分钟以内 |
5.4.1 | 评标准备时间 | 评标准备时间:2021 年 8 月 10 日 14 时 30 分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代表 / 人,经济技术专家 9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库随机抽签确定。 |
6.3 | 评标办法 | √□评定分离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 |
6.3.1 | 评标时间 | 评标时间:2021 年 8 月 11 日 9 时 |
6.4.2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 定标候选人数量:5 名。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 √□继续定标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 □是 □√ 否,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5 名 。 |
7.1.2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定标方法 | 定标方法为: □价格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直接票决定标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票决定标法(投票计分法)与价格竞争定标法相结合 |
7.1.3 | 定标时间与地点 | 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由招标代理机构电话通知递交时间与地点。如定标候选人未在规定时间前将定标书面文件递交至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有权认定该候选人不得参与定标。 |
7.1.4 | 定标阶段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 定标阶段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招标人要求参与定标会议的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nJSTF 后缀形式的未加密文件。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一份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普通光盘。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密封一个密封袋中(密封袋上注明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投标单位应保证递交的投标文件光盘与上传至网上招投标系统中的内容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将视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定标书面汇报材料: (1)定标入围单位需递交书面文件:方案设计文件与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组成。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若内容较多,需要分册,必须注明分册号。所有书面定标材料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及加盖单位公章、分册号 (若有)。 备注:投标单位应保证书面定标材料与上传至网上招投标系统中的内容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将视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
7.1.5 | 定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定标阶段汇报材料书面文件应密封,密封可采用密封袋、盒等形式(一个密封袋/盒不够,可以采用多个密封袋/盒) 2、密封袋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标记: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 名称和投标人名称,并在封套上加盖投标人公章。 |
7.3.1 | 履约保证金 |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10%(四舍五入取整至万元)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7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否 |
8.5.2 |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0.1.1 知识产权 10.1.1.1 投标人在其工作范围内应确保其各自独立准备的全部投标文件在中国境内外都没有且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投标人如果在其投标文件中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应保证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有效、充分的授权,并适用于本项目。 10.1.1.2 投标人对上述保证应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并负责保护招标人权益不受损害;一切由于侵犯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或由使用设备工艺结构特征以及元件的排列所引起的申诉、仲裁、诉讼等事宜及相关费用均有投标人独立承担,与招标人无关。 10.1.1.3 经定标委员会评定后,所有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的设计方案成果资料均归招标人所有,未经招标人同意,用于本项目的设计方案成果资料均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10.1.2 同义词语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1.2.1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2.2“签章”定义为签字或盖章。 10.1.2.3 “主办方”与“牵头人”的定义是一致的。 10.1.3 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4 本工程执行澄建工【2008】6 号文(关于转发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办理建设手续时增加有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合同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本工程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要求如下: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按其主项资质一次性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标准为:(一)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 80 万元;(二)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 60 万元; (三)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二级企业 30 万元;(四) 劳务分包、专业承包三级企业 20 万元。本市建筑业企业保证金交纳凭证实现全无锡市互认。在无锡市以外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保证金交纳标准参照本地企业标准执行。具体应按附件《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 法》执行。 10.1.5 所有投标人必须承诺施工时使用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材料设备货物品牌型号,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确定。若投标人认为其他品牌的产品在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不低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在本章 2.2.1 条规定的 提疑时间截止前,在本工程招标公告下方疑问留言区,以不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署名的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材料。招标人认为合理的,将以招标文件答疑方式告知所有投标人予以增加。投标人不在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10.1.6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方企业也需办理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入库手续,并同时将相关企业、人员信息在库中进行申报通过。 10.1.7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必须提供三份使用 CA系统打印的完整的投标文件。 10.1.8 友情提醒:本项目实行网上招投标,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网上招投标用于上传的技术标文件模块中,存在容量限制,各投标人在制作技术标文件过程中,应本着精益求精的理念上传符合相应评分项的内容,防止技术标内容过大 无法上传。 | ||
10.2 |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方案 |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 1、本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苏建招办【2017】3 号文规定,本项目定标采用 票决定标法-直接票决定标 的方式。 2、定标方案: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 5 分,其次 5-1 分,依此类推,排名 5 以后的得 0 分,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定排名。 2.1 定标因素:方案优劣因素。 2.2 票决依据:定标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上述定标因素进行投票计分。 3、最终排名: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4、具体细则详见正文部分。 |
10.3 | 远程不见面交易要求 | x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开标现场异议及回复、开标唱标、等交互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2.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 过江阴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江阴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地址: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xxxx://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n)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江阴不见面交易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不见面交易系统(登录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办事指南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找到“网上开标”模块,根据操作手册(请在办事指南中的 “下载专区”中下载)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 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限定在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发出后 20 分钟内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因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本项目在限定的解密时间内,只要有一家投标人解密成功,即视为网上招投标平台运行无故障。 5.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异议提出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6.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 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11 及 11 以上),江苏省互联互通驱动(可到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办事指南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载)。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特别说明: 1.为确保本项目远程开标时交互顺利,初次参加不见面开标的投标人可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到现场参与开标会议,地点: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江阴市长江路 188 号 4 楼。在开评标全过程中若出现故障,则联系系统管理员(黄工联系方式:13861639809),若此时投标人亦未联系的,则视为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当场提出,招标 人当场予以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 ||
10.4 | 资质延期有效说明 | 如投标单位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资质延续有 效的证明材料,可参与投标。 |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与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
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
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具体补偿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分包活动应当符合住建部、省工程总承包有关分包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依法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报价清单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依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并参考工程造价指标、估算定额等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介发布,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修改后的最高投标限价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1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xx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如采用转账、电汇形式缴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按协议执行,无需办理退款手续。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联合体各方(若有)分别填写信息和提供证明材料。
3.6.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3.6.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6.1 项至第 3.6.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4 技术标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装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1 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投标文件内容包含商务标、经济标、技术标)
3.8.2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必须提供三份使用 CA 系统打印的完整的投标文件、不加密 NJSTF 格式文件(光盘一份)以及评标过程中的投标澄清文件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4.1.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
4.1.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1.4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参加开标会议的具体人员及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投标人名称;
(3)投标人解密其投标文件;
(4)招标人(招标代理xx)xxxxxxxxx;
(0)抽取评标办法及相关系数;
(6)开标结束。
5.2.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问提出,招标人当场给予答复。
5.2.3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5.2.3.1 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要求规定的时间内解密的。
5.3.1 招标人按第三章 2.1.1 条款规定进行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5.4 远程开标会议须知
详见附件 1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 1 人;
(4)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制定定标方案,具体定标方案见本章 10.2 款,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
《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7.2.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 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远程开标会议须知
尊敬的投标人:
欢迎您参加本次项目的开标会议,本项目采用远程投标方式进行,为切实保障您的权益,保证开标会议顺利完成,建议您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选择稳定、流畅的网络环境,配备功能齐备的软、硬件设施。在开标会议进行过程中,遵守招标人的指令,响应有关的操作要求:
(1)选择相对密闭、安静的环境参与远程开标。由于投标人交互期间的交织影响,要求投标人选择空间较为紧凑的密闭环境进行投标。
(2)遵守指令、不擅离职守。开标评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随时需要实时交流,如现场管理端在 10 分钟内无法与客户端建立起联系(无人应答或不作响应等),即视为投标人放弃交互权利,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处置方式(招标人可以不再通过其他方式与您建立联系),您必须接受包括终止投标资格在内的任何处理结果。
(3)确保设施、设备工况良好。投标人应当提前检查电力供应、网络环境和远程开标会议有关设施、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您自身设施、设备故障导致无法完成投标或者不能进行现场实时交互的,均由您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4)诚实、守信参加开标会议。除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诚实、守信参与投标活动以外,远程参加开标会议需要您更加注重投标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您的不当动作和失范行为将被全程保留并可能成为不良记录的依据。
在开评标会议进行过程中,您可以在法律、法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就有关评审过程中的事项向管理人员提出咨询或疑问,也可以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xxx字(2016)4号)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加盖企业印鉴后通过网络传输扫描件),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答复和处理。
希望我们能够共同携手努力完成此次开、评标会议。
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设 计单位无须提供)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 | …… | ||
1.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 提供)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的其他要求 | ||
1.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 |
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 | ……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 2.2.6 条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2.1 | 技术标 | 详见评标办法,分值 44 分 | |
1.2.2 | 经济标 | 详见评标办法,分值 53 分 | |
1.2.3 | 商务标 | 详见评标办法,分值 3 分 | |
2.3.4 |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及评审顺序 | 1、评标方式 □定性评审 ☑定量评审 □定性+定量评审 2、评审因素: ☑商务标 ☑经济标 ☑技术标 3、评审顺序:技术标、经济标、商务标。 | |
2.3.5 | 入围下一评审阶段的方法 | ☑优选法:□优选比例%;☑优选数量 5 名 □劣汰法:□淘汰比例%;□淘汰数量 名 | |
2.5.2 | 竞争性判断 |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是□否竞争性判断方式:设计方案文件评审合格 (得分 21 分以上),即认为具有竞争性。 | |
…… | …… | ||
技术标:方案设计文件:35 分 | |||
分值构成 |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9 分 | ||
(总分 100 分) | 经济标:工程总承包报价:53 分 | ||
商务标:项目管理机构:3 分 | |||
序号 | 评审项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设计说明能对项目解读充分,理解深刻,分析准确, | |||
构思新颖,项目规划设计各项指标满足任务书及规 | |||
1.设计说明书(4 分) | |||
划设计要点并科学、合理。优秀得 4 分,良好得3-2 分, | |||
一般得 1-0 分。 | |||
1 | 方案设计文件(35 分) | 2.总平面布局(8 分) | 规划构思与布局新颖、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空间组合有特点。是否合理利用土地;与xx环境协调、景观美化程度;是否满足交通流线及开口要求,停车位布局合理可行;是否满足消防间距要求、是否满足日照间距要求;项目总体功能是否合理。 优秀得 8-6 分,良好得 5-3 分,一般得 2-0 分。 |
3.建筑功能(9 分) | 项目功能要求是否对项目的设计思路把握准确,设计合理,项目功能是否满足发包人需求,工艺系统流程设计是否符合发包人需求,且先进合理。优秀 得 9-8 分,良好得 7-6 分,一般得 5-3 分。 | ||
4.建筑造型(4 分) | 建筑创意、空间处理是否合理,立面造型、比例尺度和谐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能够很好的体现建筑风格。对设计的规划分析图、鸟瞰图、透视图、平立剖面图、交通分析图、模型等进行评分。优秀 得 4 分,良好得 3-2 分,一般得 1-0 分。 | ||
5.结构方案(3 分) | 结构方案的选型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满足发包人需求,结构方案的设计依据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优 秀得 3 分,良好得 2 分,一般得 1 分。 |
设备方案的选型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满足发包人需 | |||
6.设备方案(2 分) | 求,设备方案的设计依据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优 | ||
秀得 2 分,良好得 1 分,一般得 1 分以下。 | |||
采用科学合理的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措施,提出 | |||
7.绿色建筑(含建筑节 | |||
切实可行的的生态建筑理念与措施,符合国家及地 | |||
能、海绵城市)设计(3 | |||
市的有关绿色建筑标准。优秀得 3 分,良好得 2 分, | |||
分) | |||
一般得 1 分以下。 | |||
是否符合发包人需求或设计任务书要求,是否符合 | |||
8.设计深度(2 分) | 国家规定的相关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根据符合 | ||
程度在 0-2 分间酌情打分。 | |||
注: | |||
1.方案设计文件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 | |||
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方案设计文件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 | |||
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 | |||
2.方案设计文件评分保留 1 位小数。 | |||
□方法一: | |||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 | |||
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高 1%的所扣分值 不少于 0.6 分。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
2 | 工程总承包报价(53 分) | 报价评审(51 分) | ☑方法二: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该平均值 |
下浮 3%-7%(具体数值:3.5%、4%、4.5%、5%, | |||
开标时随机抽取)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 | |||
基准价的得满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1 分; | |||
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6 分。偏离不足 1%的, | |||
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投标报价合理性(2 分) | 1、工程总承包报价是否与招标范围相一致; 2、工程总承包报价是否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相匹配; 3、工程总承包报价是否与投标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相匹配; 4、工程总承包报价中的风险金计取是否明确、合理。 | ||
说明: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2.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 |||
3 |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9 分) | 1.总体概述(3 分) | 对工程总承包的总体设想、组织形式、各项管理目标及控制措施、设计、施工实施计划等内容进行评 分。 |
2.设计管理方案(2 分) | 对设计执行计划、设计组织实施方案、设计质量保 障控制措施、设计收尾等内容进行评分。 | ||
3.施工管理方案(2 分) | 对施工执行计划、施工进度控制(依据节点工期)、 施工费用控制、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变更管理等内容进行评分。 | ||
4.设备采购方案(2 分) | 对设备总体配置的完备性、合理性,设备采购的进度计划,主要设备的运营维护成本,主要设备的售 后服务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分。 | ||
注: 1.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2.项目管理组织方案中(项目管理机构评分点除外)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 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 | |||
4 | 项目管理机构(3 分) |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得 0.3 分; 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除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每个加 0.3 分,最高得 1.2 分;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每个资格(每个资格仅评一次)加 0.3 分,最高得 1.5 分; |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1 商务标主要由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等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2 经济标主要由投标报价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3 技术标主要由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4 各评审因素的具体分值由招标人参照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分值制订。
2.1.1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准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2.1.2 评标委员会由本地和异地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
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2.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1.4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准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2.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4 款的规定进行。
2.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经评委委员会判定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3.1 采用定性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2 采用定量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满足招
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3 采用定性+定量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部分定量评审项,在合格基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4 评审顺序一般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审经济标,最后评审商务标,招标人也可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评审顺序,具体的评标方式、评审顺序及评审因素见本章前附表。
2.3.5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的方法,根据各投标文件中相应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确定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投标人名单。入围下一评审环节的具体方法见本章前附表。
2.3.6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定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 款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2.5.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 规定的定标候选人数量时,如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以及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见本章前附表。
2.5.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1.1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或联合项目业主单位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应为招标人或项目业主单位在职在岗员工,招标人不得委托外部咨询机构定标。
定标委员会由 7名 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因招标人人数难以满足定标委员会人员数量或专业要求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或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从与其有利益关系的母公司、子公司人员中确定成员,但招标人成员所占比例不应少于定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2/3。
定标委员会组成后,应推举一人为定标委员会主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并对招标工程定标结果负有责任。
招标人应同时组建由本单位监事会或纪检等部门人员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1.2 招标人将在收到评标结果,将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人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定标候选人)进入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招标人有权在定标前对进入定标候选资格的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中标候选人有关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经营财务等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如实记录并提交给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可适当推迟。定标会议按下述1.3条步骤实施,保证定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定标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一名中标人。
1.3定标会议主要步骤:1、定标候选人在定标会议时间截止前签到,提交有关材料,并出示下述1.4.1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经监督小组核查合格后进行签到。未在定标会议时间截止前到场签到或未按要求递交有关材料的定标候选人将被拒绝。定标候选人在签到完成后即可离开现场;2、主持人在定标会议时间截止后,宣布会议开始;3、定标委员会熟悉方案设计文件;4、定标委员会成员讨论及发表意见;5、定标委员会打分、计分,并进行汇总;6、出具计分结果;7、根据结果排序,得分最高者即中标候选人第一名;8、定标委员会签字退场。
1.4定标程序其它规定
1.4.1本项目定标环节无需定标候选人组织人员进行讲解答辩。
1.4.2定标候选人派选本单位代表,携带本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近三个月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前递交有关定标材料并签到,若有关证明材料或定标材料无携带或缺失,定标委员会将拒绝其参加定标会议。
1.4.3定标候选人签到时需提交的定标材料详见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4条。
2.定标办法:本工程采用 票决定标法—直接票决定标。
票决定标法—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 5 分,其次 5-1 分,依此类推,排名 5 以后的
得 0 分,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定排名。
3.1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以下几项作为定标因素。
☑方案优劣因素
□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企业
规模、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
□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同时应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各种荣誉。
□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考核方式,(可以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3.2 定标委员会在同等条件下,应当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资质高企业优于资质低企业;
②营业额大企业优于营业额小企业;
③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工程业绩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的企业;
④履约评价好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企业;
⑤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较轻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企业;
⑥已有履约记录且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企业优先于没有履约企业;
⑦获得国家级荣誉多企业优于获得荣誉少企业;
⑧行业排名靠前企业优于行业排名落后较多企业。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筑诚工 程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城乡给排水公司扩建业务用房项目 EPC 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城乡给排水公司扩建业务用房项目 EPC 总承包
2.工程地点:江阴市澄江街道长江路 141 号。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江阴澄江备【2021】30 号)
4.资金来源: 自筹。
5.工程内容及规模:本工程为城乡给排水公司扩建业务用房项目,在原址上扩建,共 5 层, 无地下室,占地面积约 1706.91 ㎡,设计总建筑面积约 8800 ㎡。
6.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城乡给排水公司扩建业务用房项目 EPC 总承包项目的地质勘 察、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移交、备案及所有建设资料整理归档移交以及项目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 EPC 项目的全部工作,具体包括:(1)项目地质勘察
(三通一平费用自行考虑)、方案设计(含方案修改)、试桩、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基坑 设计及专家论证(如有)、绿色建筑设计及审查、海绵城市设计、交通影响评价、项目总概算、以及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等服务(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其中:交通影响分析包括负责编制本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直至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项目总概算包括编制本项目的总概算直至取得主管部门的概算批复文件;绿色建筑设计应直至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含评
审);地质勘探以及上述所有的设计工作范围还包括负责按相关规定通过主管部门审核等;(2) 项目新建及改建部分的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以及为达到设计要求对现有系统进行改造的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调试;(3)工程施工;(4)针对现有处理设施存在问题的完善和改进;(5)项目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6)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投运后将工程及全部验收资料整体移交给招标人,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产权证等 EPC 项目的全部工作。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1 年 9 月 1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1 年 10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 3 月 5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551 天(其中方案设计到施工许可证 140 天内,实际施工及验收 411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①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标准和规程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报相关部门审批,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②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③材料设备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招标人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本合同在订立。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4)投 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发包人要求;(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价格清单;(9)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且盖章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10)其他合同文件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1.2 语言文字
x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 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无锡市和江阴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
本合同中所提及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已经终止、失效或被更新,双方在适用时,均应自动适用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工程总承包、建设项 目管理、施工、验收及保修等规范和标准,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供施工工艺 及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后执行。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执行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4) 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发包人要求;(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价格清单;(9)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且盖章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10)其他合同文件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接到设计及施工现场提供文件的书面要求后 7 日内提供 。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以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具体书面要求为准。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双方另行约定。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双方另行约定。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双方另行约定。承包人的送达地址:双方另行约定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归发 包人所有。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 人承担。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双方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双方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不适用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根据设计和施工现场书面需求 7 日内提供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银行保函,支付担保额为合同 价的 10%,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并经发包人认可后,招标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 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程进度、形象进度的确认,工程造价的确认和监督,会同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签发和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处理施工过程中有关事宜,参加各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和发包人授权的其他事项。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发包人职责,发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发 包人代表签字后下发承包人。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权限:
(1)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施工中各种矛盾组织协调工作及 全程监理。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实用功能 要求,有向发包人提出建议的权利。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 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对造价、工期进行评估,呈报书面材料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涉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 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6)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 包人书面报告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实现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7)拥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 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发布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公司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 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 的复核确认。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
(10)需要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①设计变更;②工期延误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或签证;③工程款支付;④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定;⑤其他重要突发事件处理决定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权限以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监理工程师的其他权限;⑥停工、复工通知。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本项目有关涉及政府报批报建的手续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予以配合。
(2)承包人应事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现场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七通一平、场地现状、xx环境、临时施工道路、当地的公安、市政、市容、交通、治安、环保、排污排水、环卫、城管、绿化、卫生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3)本项目施工期间如遇各种原因停水停电或电容量不足,需由承包人自行考虑配备发电机,配备蓄水池等预案措施,产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不另计取。
(4)由发包人根据合同确定的材料单价、综合单价、已标价清单等造价资料,作为进度付款及竣工结算有效依据之一。承包人如有异议的,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无论任何原因,该造价资料的确定与否,并不减免承包人履行合同时其余应有的责任,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额外的工期与费用索赔。
(5)施工现场办公、临时设施及临时生活用房应符合现行相关规定,施工临时设施场地租用手续及费用、搭设费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6)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须按发包人要求范围内品牌选择采购,需选取优等品,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选择范围以外的材料品牌(或型号);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招标人未作品牌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前,需向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及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不少于 3 个品牌及型号),得到发包人认可后方能进行采购,否则不能进场(发包人有权任选品牌并前往厂家考察,考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报价不变)。未作品牌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采用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及国内外知名厂家生产,中档或以上产品档次,建筑材料要求材料生产厂家必须通过 ISO 质量认证,并符合环保要求。因未按要求采购材料(设备)引起的损失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8)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9)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10)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1)按政府主管部门和甲方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建筑垃圾、施工废弃物清理干净,至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运至政府相关部门指定地点,使完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后达到正常环境卫生的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
(12)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在施工场地设置安全施工、防火宣传标牌、标语以及设施,组织专门的保卫和值班人员,坚持昼夜巡视、检查;承包人在进场前要制订对人员、机械设备的操作及安全用电等各方面的安全制度,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做到绝对安全;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所有责任,并承担费用。
(13)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4)承包人应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1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书。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施工过程中应采用采取挂牌标识,严格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17)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照明、安全设施等),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责任和费用)。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场人员及行人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施工现场和本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8)做好邻近建筑物、道路、广场、绿化、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其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中自行考虑。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19)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及城市道路、xx建筑排污、渣土、环保(含施工噪音、施工粉尘)环卫、市容、城建、治安、交管、人口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
(20)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并承担费用。
(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破坏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和责任。
(22) 承包人有义务对本工程图纸详细审阅,及时完成技术交底,确保施工期间尽量少发生变更等浪费现象。对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方对工程图纸了解不透彻导致的工期及质量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23)施工过程中与周围发生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24)承包人应加强分包人管理,对所有分包人所承包的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负责,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进度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25)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及脚手架等各措施项目不得自行拆除或清场,需书面请示,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并批准,否则承包人应重新置备并承担相应费用。
(2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施工过程中,部分工序按规定须有监理旁站和监督下进行的,必须及时通知监理旁站和监督,并且有及时的记录,记录原始稿上须有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共同签字和具体实施部位工序和日期,每天一签,每天要送发包人、监理方各一份,该记录原始稿将作为计量和验收的依据,否则不予验收和计量。
B、严格按施工图纸、国家及江苏省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测和报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C、严格按施工安全规范要求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
D、承包人应按规定派出专业安全人员、质量人员在施工现场实施全天候值班。凡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书面报告发包人或主管单位备案。
E、施工中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按照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整理、检查、编制工程验收竣工资料。并在竣工时按规定移交发包人。
F、在施工中,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G、竣工资料符合江阴市城建档案馆关于档案资料的要求;
H、准时参加监理组织的每周工程例会和专题会议,接受发包人的现场协调管理; I、其它事宜由双方协商另定。
(27)根据锡安办〔2020〕71 号文件要求,承包人需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时在限额内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本工程安全使用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或过度设计的发生。为更全面、直观的展现设计理念,发包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可能会要求承包人对其设计成果进行展示,如发生此项内容,则相关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提供勘察资料。承包人根据设计进度按阶段提供勘察资料,提供的勘察资料若深度达不 到要求的,承包人应及时进行补勘并满足施工要求。
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 本工程安全使用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或过度设计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发包人要求。
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设计职业道德,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收集、核实各类原始 数据,按照行业规范、规程及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在限额内进行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及其分项指标,经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不得高于发包人要求的设计标准预算上限,否则视为违约,计取设计费 5%违约金。尤其不得出现利用未经证实的或虚假资料进行设计,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5)承包人须全过程参与和组织施工图设计并确保通过。承包人应配专职设计组常驻施工现 场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包括设计交底、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协助审查材料样品、配合进行施工及设计方案的优化设计、处理现场设计变更、竣工试验及竣工验收等。
6)承包人出某一阶段图纸(如建筑单体施工图等)时暂不能确定的内容(如变电所、设备 工艺等),仍应在施工图中提出详细的说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提出详细的要求,设计概算中也应有对应的表达。
7)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对中标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扩初设计)进行优化,承包人 应对确认的扩初设计进行概算编制,并经相关部门确认,概算不得低于发包人最高限价,投标报价不得调整。
8)负责牵头开展设计工作(包括深化、调整、完善),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对在本次招 标内容中的设计进行必要的配合、整合、确认。
9)专人常驻现场,作为设计院代表负责设计交底、图纸答疑、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 提交设计变更等服务。常驻施工现场的专业设计师应不少于 1 名,并根据现场实际进度,增派相关专业或技术负责人,设计人保证设计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应由负责本设计项目的设计人在本合同项下专业分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
10)负责向有关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等工作,完成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的 报批,发包人提供协助。
11)与相关部门就本项目审查、审批、备案和专业咨询等工作进行联系和协调,提供其所需 的图纸资料,并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12)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提供完整申办资料并办理与设计有关的各类规划许可、报建和备 案,协助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13)发包人要求办理的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合理的其他一切事务。
14)设计图纸应得到发包人认可,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项目管理(或 监理)单位紧密配合,发包人对设计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采纳,凡不采纳的应书面给出合理理由。
15)由于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包人应负责无 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设计费用,或因设计质量造成重大技术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1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以满足进度计划控制目标的要求。承包人在设计 过程中,发包人及项目管理(或监理)单位对设计进度进行动态控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项目管理(或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将设计计划报给发包人及项目管理(或监理)单位,并接受发包人及项目管理(或监理)单位的监督。
17)设计必须采用限额设计,发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及阶段设计结束时对已完成的图纸内容进 行估价并与合同价相比较,若发现超合同价时,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设计人应无条件服从,且需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18)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之日起 20 天内,完成对施工图 设计文件的修改;
19)发包人需在合同中明确设计人员名单。经发包人要求或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请求调换相关 设计人员的,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或予以同意后 2 日内完成人员调换和交接工作,并保证设计工作进度及质量不受任何负面影响。
20)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21)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主张违约金、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从设计人合同价中计扣违约金不 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另行赔偿。具体约定如下:
①如果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未通过发包人的审查,发包人有权 解除本合同。
②设计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设计的,每延期 1 天,发包人将按 5000 元/天计取设计人 的违约金。延期超过 15 天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③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设计质量低劣等原因导致工程发生变更或被要求 返工,除由设计人负责无偿继续完善设计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按相应工程变更费用或返工费用及因时间延误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且发包人有权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向设计人主张违约金。
④设计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图纸数量差错较大等,发包人将按 10000 元每次向设计人 主张违约金。
⑤由于设计人过错或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
损失部分的设计费,且应当按受损失部位相应设计费的 200%支付发包人赔偿金。
⑥因设计人设计质量问题或设计文件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仲裁、向 甲方发出律师函等情形,设计人即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发包人不受任何追诉或追偿。若发生发包人先行赔付情形的,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全部垫付费用,并应当按受损失部位相应设计费的 200%支付发包人赔偿金。
⑦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 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每延期 1 天,发包人每天将按本合同总设计费的 5‰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延期累计达到 20 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总设计费的 10%另行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设计人常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未经发包人允许擅自离岗或缺岗,发包人发现则按 1 万元/人次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累计超过 5 次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按受损失部位相应设计费的 200%支付发包人赔偿金。
⑧因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 偿继续完善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设计费的赔偿金,并按受损失部位相应设计费的 200%支付发包人赔偿金。因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执行前述规定外,发包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设计人对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按受损失部位相应设计费的 200%支付发包人赔偿金。
⑨设计人未就设计成果向后续单位进行交底或交底存在问题的,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对 设计人处以 5000-20000 元/次的罚款。设计人未按要求组织相关评审会议或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的,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对设计人处以 10000-20000 元/次的罚款。
⑩设计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时,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视其违约情节采取如下处 理方法: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发包人在向设计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5 日内,设计人未纠正至发包人满意结果,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2)承包人严格采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的的材料设备品牌及档次,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 并要求更换为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中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10 日历天内向招标人提交 中标价的 10%(四舍五入取整至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须大于经招标人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函 。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视承包人为转包、挂靠,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不 得少于 25 天。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施工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在现场,且必须参加每周的例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利和职责委托给他人执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并 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有特殊情况离开施工现场或不能参加工程例会必须请假。如违反上述规定,凡无故缺席一天或无故缺席一次例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违约金按次累计不封顶。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负责统筹协调项目总体设计和施工进度、 负责设计成果汇报和修改完善;协助全程做好驻场服务工作;负责材料价格确认、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的调度、采购、安装等一系列工作;保证工程进度并保证建设质量;对图纸设计和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标准负责;参加设计交底、询价定价、工程验收;负责工程款申请;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有关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切问题的提出、解释、签字等均由项目经理本人承办。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如确需更换的,所更换的人员不得 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并需提前一个月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核实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替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兼职或擅自更换,否则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壹拾万元/次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发包人的管理规定,以现金方式支付 。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若投标项目经理到场履职后发现不称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次。如果工程总监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不称职或相关人员满足不了现场施工需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在 5 个日历天内更换上述人员;新项目经理人选需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且更换人员的资质等不得低于对应投标人员的资质等级。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关键人员应是合同文件中列出的人员,承包人擅 自更换项目关键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顿,并有权向承包人索赔每人次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顿,并有
权向承包人索赔每人次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 。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的管理关键人员必须常 驻施工现场,要求其本人每天不少于 8 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有事离开现场或不能参加工程例会必须向驻地监理、发包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现场管理关键 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并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有特殊情况离开施工现场或不能参加工程例会必须请假。如违反上述规定,凡无故缺席一天或无故缺席一次例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伍仟元整。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设计业务(除绿建、幕墙及钢结构设计外)和主体工程、地基 基础、关键性工程施工不允许分包。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1)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双方协商确定;(2)总承包单位如需分包 专业工程,在分包单位选取时,其分包单位资质、施工质量、工期及设备性能参数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并报发包人确认后实施;(3)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4)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5)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若因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导致发包人涉及诉讼等纠纷,由此产生的发包人支付的律师费,承包人应予赔偿;(6)分包人如因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及垃圾清理等安全xx工作不到位等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及相关工作,所产生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若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的,一旦发现,不论发现时间,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并扣除承包人壹佰万元/次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抵扣工程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不足抵扣部分由承包人补足,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以发包人认可的联合体协议(如 有)为准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4.8 条 。第 5 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5.2.1 条 。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双方另行协商,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双方另行协商。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
件为 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发 包人要求执行。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5.5.3 条执行。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 购,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其规格、技术指标、质量等级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得降低材料的规格、数量、档次、质量等级和擅自变更材料品种和型号。监理人、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督控制,并行使最终的认可权和否决权;若监理人、发包人在监督控制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应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且保留改为发包人供应的权利,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并满足工程竣工要求。所有材料必须现场取样,经甲方、监理共同见证后送至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招标及投标承诺的材料设备涉及品牌及参数的,或工程主要材料,承包人应提前将采购方案
(不限于拟采购材料的规格型号、供应商、采购时间、产品合格证等)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后方可订货,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使用,相应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查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承包人采购方案须提前上报发包人,充分考虑发包人确认或调整时间。承包人在材料及设备采购时应充分考虑供货周期,原则上应在订货期前 1 个月上报方案,发包人收到完整的采购方案后 15 日内须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提供采购方案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采购材料到货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装箱清单、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 质保书、保养、维护所必须的资料,如有国外生产制造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制造商所在地的商会出的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承包人所购进口设备必须出示海关报关等证明材料且
为原件。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双方另行约定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双方另行约定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双方根据现场需 求另行协商。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因下述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承包人除无条件 整改外,还需承担相关费用及违约金。
①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由设计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提供样板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后方可进 行采购。若承包人违反以上要求,承包人将进场的材料设备退回,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及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无论工程设备、材料是由承包商自行采购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商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责任,承包商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商承担应有的责任。
③分部分项工程达到隐蔽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须在验收 24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发包 人和有关单位,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若出现未经验收就进行隐蔽施工,中间验收达不到质量要求,中间验收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负责返工及采取补救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计取壹万元/处的违约金。发包人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承包人赔偿实际损失。
④如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施工,因承包人安全xx措施不到位的或承包人未按政府有关部门 或发包人要求,未及时清理、修复因施工污染或损坏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公用设施的,在接发包人通知后 3 天内按通知要求整改,由承包人承担;若未按要求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他人完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⑤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对各种检验、试验、测试、评定、调试报告弄虚作假的,责令承包人按 规范进行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直至合格,以上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⑥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施工日志、施工原始记录、质检资料、试验资料等内业资料的整理和 收集工作,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严禁补资料或造假资料,做到工程施工完工、竣工资
料同时完成。由于内业资料等与实际不符引起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工程量的确 认、竣工资料的移交和验收、物业管理和维护及保修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⑦因承包人设计或施工引起的任何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错误或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承 担因事故带来的一切损失。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⑧如果整个项目一次性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发包人将扣除相当于合同价款金额的 2%的质 量违约金,并且承包人必须返修至合同约定等级,返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根据 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执行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一切验收费用均由承 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请工程总监及有关部门验收隐蔽工程即将隐蔽工程覆盖,则工程总监有权随时要求打开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且无论验收结果是否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和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根据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执行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根据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执行。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 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协调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协调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建筑红线为界,场内、场外均由承包人负责协调解 决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承担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按通用条款执行。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测绘完成后 5 日内报监理人及发包人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按地方规定及通用条款执 行 。
7.6 安全xx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7.6.3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1、在施工场地内土石方车辆出口处必须按市有关部门规定 设置洗车池,带泥车辆驶入市政道路前必须经过洗车池以保证出场上路的拉土车辆的整洁情况符合城管的要求,其修建、维护、及拆除、恢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达到江阴市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及满足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及临时占用场地的余土、垃圾、办公及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做到工完场清,并承担所需的费用。在颁发任何接收证书时,承包人应从该接收证书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全部承包人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发包人满意的使用状态,若承包人不能及时清理运走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发包人可予以出售或另行处理。发包人有权从此类收益中扣留足够的款额,以支付出售或处理及整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此类收益的所有余额归还承包人,若出售所得不足以补偿发包人的支出,则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处扣回不足部分的款额施工期间按创建xx工地及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施工后做到工完场清。
3、施工期间,承包方要做到xx施工,并符合创建卫生城市的要求,材料堆放整齐,施工区域 沿 线 竣 工 验收撤场前,做到工完场清,不得遗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具体要求如下:一是加强封闭式管理,施工工地需设置封闭围栏,高度应不小于 3 米,并做到整洁、美观、安全可靠。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少于建筑工地围挡墙体面积的 30%,文字类公益广告留白处算入公益广告展示面积,图片类公益广告,不同内容的应不少于 4 块,且间隔设置,总面积占墙体的 30%以上。公益广告有统一规划设计、内容、色调与周围的城市景观风貌相融合,在同一处展示的各类公益广告要在尺寸、载体形式等方面整齐划一且要美观大方。二是防止抛洒滴漏。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主要出入口道路要硬化处理,车辆驶出工地前要坚持冲洗。三是科学合理地确定交通组织方案。不封锁交通或半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置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四是施工过程中做到不扰民。禁止使用噪音超标的施工机械,降低噪音污染,并杜绝夜间违规施工。生产废水的排放必须经过沉淀,严禁泥浆乱排放(如向河道、下水道、农田排放)。五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位置与施
工总平面图相符,并做到整齐有序,不任意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土方集中规范堆放,并有护栏 设施,余土及时外运。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清除、拆除并外运。如在施工期间安全xx政策发生变化,总承包单位需按相关部门对安全xx施工的最新要求执行,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与工程有关的区域, 承包人负责对施工现场的贵重物资、重要器材和大型设备须加强管理,严格落实有关制度,设置防护设施和报警设备,防止物资被哄抢、盗窃或被破坏,同时负责日常物业安保管理及生产、生活安全。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所有在场人员及行人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承包人施工区域内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发包人下发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政策调整或 不可抗力导致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设计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 划、采购计划。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的书面要求为准,应包含设计、承包人文 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按经监理批准的施工单位报送的网络进度计划中的 关键线路确定关键路径,关键路径变化根据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后,由施工单位报送的经调整的且经监理批准后的网络进度计划中的关键线路,重新确定关键路径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根据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执行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14 天内。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 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答复, 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承包人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进 度报告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0.02%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2%或人民币金额为:
/。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 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及大风蓝色及以上预警信号,沙尘暴、高温、雷电黄色及以上预警信号,具体以江阴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号为准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以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书面要求为准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符合国
家规范标准及发包人的要求 。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以发 包人和监理人的书面要求为准 。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 承包人应在 48 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和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保 修期自本项目承包人单项工程合格移交发包人工作完成的次日起计算。保修期截止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质量保修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质量保修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以发包人及监理人的书面要求为准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承包人。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13.3.3 条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无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合同外单价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江苏省现行定 额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计算式中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不含暂估价和预留金。
①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价格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
③价格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
规则和江苏省现行定额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作同比 例让利提出适当的变更工程项目单价调整结算。如材料、设备无信息价则按施工当时市场价经跟踪审计人员审核、建设单位确认后作出相应变更签证,最终价格在结算审计时确定。
④因发包人原因要求的设计变更(原招标规模范围内的优化除外)造成施工方案变更,引起 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原则同上述计算方法;2、总价措施项目中所有费用均不调整;3、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2)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①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设计变更,相关风险费用承包人已 考虑在合同总价款内,合同签订后一律不调整。
②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施工变更,相关风险费用承包人已 考虑在合同总价款内,合同签订后一律不调整。
③非因发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施工变更(包括不限于设计缺陷、施工方法改变、设备、 材料、部件、工程量增加),增加的费用及相关风险费用承包人已考虑在合同总价款内,合同签订后一律不调整;经甲方确认并且经审图部门最终审定的图纸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总承包单位均需完成,如有未施工的内容,结算时工程量按实扣减,价格按照计量规则和江苏省现行定额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
④人工工资、材料设备、机械等涨跌发生市场变化或政策性变化,相关风险费用承包人已考 虑在合同总价款内,合同签订后一律不调整。
⑤承包人在报价时对招标资料、合同图纸和现场情况等任何错误理解或自身的任何疏忽造成 的错误或失误导致增加的费用,相关风险费用承包人已考虑在合同总价款内,合同签订后一律不调整。
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的设计变更(原招标规模范围内的优化除外),属于变更范围,按照变 更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确定价格。
⑦本工程变更为招标人要求增加或减少的工程内容,不含承包人在投标时因自身原因而漏 报、少报、错报以及设计遗漏的工程内容。
⑧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所有变更对扣除价值的影响(如有)应按本合 同进行变更计价。如果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a)承包人违约或毁约;(b)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方便;(c)承包人施工措施的需要;(d)承包人的其他原因。则由于本款(a)-(d)原因引起变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签署费用变更单。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另行协商。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不调整。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固定总价合同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发包人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 具体以发包人书面签字且盖章确认的工程联系单为准,无签字及盖章的工程联系单无效;
(2)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或处置费用(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上述问题,其损失 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3)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4)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施工内容在结算审计时按实扣减;除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合同外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他增加费用发包人不承担。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予以调整。主要工程材料和人工价格变化、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 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中已经包含了承包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承包人始终明白合同清单中的内容不能完全体现本工程的全部承包内容,如果存在某项工程内容是承包人完 成本项目所必须实施的工作但在合同清单中未有列出相关内容,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不能以合同清单中未有此项内容而拒绝实施或要求增加费用,否则承包人须赔偿因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另行协商。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价款(扣除设计费、设备费、预备费)的 10%。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预付款担保形式:。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执行 。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执行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执行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1)设计费(含勘察费)支付方式:
①本合同签订后,方案设计确认后,支付设计费合同价的 20%
②施工图审查结束后,支付设计费合同价的 40%。
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设计费合同价的 20%。
④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付清设计费余款。
2、工程费用支付方式(本支付方式中的合同价款不含设计费、预备费):
工程施工过程中,支付至进度计量金额的 40%(不含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 付款(含预付款)至合同价款的 60%;结算审核结束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价的 80%;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束累计支付至审定总价的 97%,缺陷责任期期满,xxx款(不计息)。(注:现场安全xx施工省级标化增加费,不在进度款的支付范围内,在审计结束后支付。)
备注:所有付款均以财政付款节点为准,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付 款申请及相关付款资料,同时需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税率政策有调整,合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按照当期国家规范税率开具发票,除税净价不作变动)),否则发包人
有权不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投标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执行。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执行。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执行。竣工结算资料应由承包人 在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后主动提交,若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拒不交付,则发包人有权暂扣所剩工程款,从书面催告之日起计算,逾期一天罚款 10000 元,直至交付为止。此情形下,发包人可拒付承包人申请的工程款,承包人无权要求逾期付款利息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执行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执行。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2) 3%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扣留工程结算款的 3%作为本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质检部门出具正式书面报告之日起计,达到工程质保期满,在取得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终止证书并完成相应手续后,扣除此期间的维修费用或违约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支付,不计息。保修金不足以支付实际维修费用或违约金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七天内向发包人补缴实际维修费用或违约金差额 。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 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条执行。但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发包人不承担 。(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条执行。但承包人不得擅自停工。(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条执行。但承包人不得擅自停工。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以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通知为准。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工期违约:
(1)承包人(设计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设计的,每延期 1 天,发包人将按 5000 元
/天计取承包人(设计人)的违约金。
(2)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 的 0.02%,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2 %。
2、质量违约:
(1)设计质量违约:
①如果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未通过发包人的审查,发包人有权 解除本合同;
②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设计质量低劣等原因导致工程发生变更或被要求 返工,除由承包人(设计人)负责无偿继续完善设计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按相应工程变更费用或返工费用及因时间延误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且发包人有权按设计费总价的百分之二向承包人(设计人)主张违约金
③设计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图纸数量差错较大等,发包人将按 10000 元每次向承包人
(设计人)主张违约金;
④由于承包人(设计人)过错或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设计人)除负责采取
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且应当按受损失部位相应设计费的 200%支付发包人 赔偿金;
⑤因设计质量问题或设计文件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仲裁、向甲方发 出律师函等情形,承包人(设计人)既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发包人不受任何追诉或追偿。若发生发包人先行赔付情形的,承包人(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全部垫付费用,并应当按受损失部位相应设计费的 200%支付发包人赔偿金;
⑥因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 偿继续完善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设计费的赔偿金,并按受损失部位相应设计费的 200%支付发包人赔偿金。因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执行前述规定外,发包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设计人对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按受损失部位相应设计费的 200%支付发包人赔偿金;
⑦设计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时,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视其违约情节采取如下处 理方法: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发包人在向设计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5 日内,设计人未纠正至发包人满意结果,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工程质量违约:
因下述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承包人除无条件整改外,还需承担相关费用及 违约金。
①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由设计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并提供样板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后方可 进行采购。若承包人违反以上要求,承包人将进场的材料设备退回,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及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无论工程设备、材料是由承包商自行采购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商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责任,承包商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商承担应有的责任。
③分部分项工程达到隐蔽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须在验收 24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发包 人和有关单位,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若出现未经验收就进行隐蔽施工,中间验收达不到质量要求,中间验收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负责返工及采取补救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计取壹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承包人赔偿实际损失。
④如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施工,因承包人安全xx措施不到位的或承包人未按政府有关部门 或发包人要求,未及时清理、修复因施工污染或损坏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公用设施的,在接发包人通知后 3 天内按通知要求整改,由承包人承担;若未按要求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他人完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⑤发包人发现的承包人对各种检验、试验、测试、评定、调试报告弄虚作假的,责令承包人 按规范进行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直至合格,以上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⑥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施工日志、施工原始记录、质检资料、试验资料等内业资料的整理和 收集工作,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严禁补资料或造假资料,做到工程施工完工、竣工资料同时完成。由于内业资料等与实际不符引起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工程量的确认竣工资料的移交和验收、物业管理和维护及保修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⑦因承包人设计或施工引起的任何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错误或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承 担因事故带来的一切损失。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⑧如果整个项目一次性验收验收不到合格标准,发包人将扣除相当于合同价款金额的 2%的 质量违约金,并且承包人必须返修至合同约定等级,返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其他违约:
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将工程转让或违法分包的,每次按其转让工程造价 的 50%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收回其转让和分包的工程内容,按法律法规另行发包。
②对于不称职的施工、采购分包商,发包人有权强令其退场,且必须无条件在 3 天内清场, 清场时间延误的,处以承包人 2000 元/天的违约金。
③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约定,擅自变更项目管理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现有 设施保护措施、施工采购方案,发包人不支付擅自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或扣除因擅自变更措施
(方案)而相应减少的费用外,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支付 5 万元的违约金令承包人按规范进行 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直至合格,以上所有费用均由承包。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执行。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自然灾害:如 台风、冰雹、地震(6 级以上)、海啸、洪水、瘟疫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及七级以上的地震、大于 8 级 4 小时以上的大风,十年来未发生的洪水;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
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 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项目组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的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发 包人认定后的清理和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产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 包人负责,投保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产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内。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工程所涉及一切险种,从工程开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如若项目延期,投标 单位必须无条件办理延期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如故意或疏忽而没有投保、少投保或漏投保,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 3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发票等全套 文件资料,未提供上述文件资料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合同价款的 0.2%;因为承包人延迟办理或未办理相关保险,发包人可责令承包人在七日内按要求办理,并有权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合同价款 2%的违约金。因延迟办理或未办理相关保险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相关金额发包人可从未支付工程款中自行扣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1 工程建设其他相关费用承担主体说明:
(1)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①人防异地建设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等项目前期报建费用;②土壤检测费、水土保持咨询费、政策需要的测量测绘费;③审图费;④材料检测费、沉降观测费;⑤供水、供电接入费、广电、电信接入费。
(2)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除政府部门规定的须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合同中明确要求承包人承担的除外)外,其他均由承包人支付,包括但不限于:
①绿建咨询费、专家论证费;②道口绿化移植、开通费、恢复费;③临时用电接入费用、临时用水接入及水电使用费等相关费用;④晒图费、因承包人原因变更图纸的图纸审查费;⑤泥浆处置费;⑥红线外施工所需管道、电杆、线路迁改费用;⑦室外挖填土方的费用根据地勘报告自行考虑;⑧根据锡安办〔2020〕71 号文件要求,承包人需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用⑨电梯验收相关费用、维护期内年审费用等。投标报价时应将所有费用综合考虑到合同总价内。
21.2 施工相关界面说明:
(1)土建: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工程;
(2)安装: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安装工程,其中:
(a)给排水:从总水表(含总水表)开始的红线内全部给水工程以及全部排水、雨水工程;
(b)电气:从配电室低压配电柜出线后的所有工程,包括高压及低压电缆沟等配套工程、配电室内地坪、防火门、接地按供电部门要求施工,空调、除湿机、电路图等按供电部门要求配
置;
(c)弱电:红线范围内所有智能化工程,;
(d)消防:红线范围内所有消防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防排烟、喷淋、消火栓、消防报警等;
(e)暖通:红线范围内所有暖通工程;
(3)装修:红线范围内所有的装修工程;
(4)幕墙: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幕墙工程;
(5)室外工程: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室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雨污水、停车位、围墙等,雨污水以排出至市政窨井为界;
(6)景观绿化:红线范围内所有的绿化及室外照明工程。
(7)其他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标识标牌、车位画线以及信报箱等。第 22 条 其他补充条款
22.1、本工程执行澄建工[2008]6 号文(关于转发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办理建设手续时增加有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合同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22.2、投标人中标后,本工程项目的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必须按照当地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工程运输安全xx管理,认真落实到位。
22.3、施工结算审核采用监理初审、结算审计单位终审制度,承包人结算报价经监理初审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送结算审计单位审核。
工程结算审核事宜:工程结算审核中,若审定核减率<10%(含 10%)时,审计费由发包人承
担;若审定核减率<15%(含 15%)时,10%(含 10%)以内部分审计费由发包人承担,超过 10%以外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若审定核减率>15%(不含 15%)时,审计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另外按审定价的 1%罚款。
22.4、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2) 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者,因
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3) 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期施工的情况。
22.5、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其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为拟中标人的,企业经招标人同意可放弃某项目中标,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放弃的,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人公告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22.6、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如需变更中标材料,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的按违约处理。
22.7、本工程材料、设备均由乙方提供,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材
料尺寸偏差必须控制在国家行业规定内。如国家、行业无规定的,不得出现负公差)。材料、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质保书等有效证件,并按规定会同发包人,监理工地代表共同抽样,送质检部门认可有效的检测单位复验,当发包人或质检部门按高于规范和规定的要求检验试验所发生的复验费,由发包人承担。经复验合格后的材料进行实物检查,与复验结果相符合的才能使用,遵循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由材料来源的采购方组织处理,清出现场。
22.8 工程施工中,若甲方变更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或者质量要求时,经甲方书面同意确认后,一律由中标人无条件先行施工(监理及跟踪审计对调整价款进行初步审核,最终以结算审定为准),否则按违约处理;如承包人以调整价款未确认为由拒绝实施或拖延实施,发包人可将工程委托给其他单位实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该费用 2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实施费用及违约金。
22.9、承包人投保内容:①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②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22.10、承包单位因工程需要实施的临时设施、设备基础、临时道路、场地硬化等,必须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要求布置。如对本工程或其他工程施工有影响,必须按建设单位要求予以拆除、凿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拆除、凿除费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拆除、凿除产生的土、石、砼等的清理、外运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承包人在工程结束后,必须按业主要求无条件拆除所有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内建筑垃圾、场内基础等,拆除、外运费用由相应的承包人承担;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临时设施的搬迁、拆除、外运费用,各项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2.11、治安保安费由投标人承担。
22.1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及跟踪审计人员商定或确定的价格,仅作为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最终价格以结算审定为准。
22.13、质量保修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3%,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
22.14、中标后,中标单位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廉政责任状、安全协议。
22.15、请投标单位务必去施工现场自行踏勘,费用、安全等均自理。
22.16、本工程塔吊等垂直运输机械如需打桩的,由投标人结合勘察报告自行考虑,计入报价中,结算时不另行调整。
22.17、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后,结算送审文件应经业主、监理相关单位确认后,方能送审计部门结算。
22.18、所有涉及推荐品牌的原材料在采购材料过程中,招标人有权派代表全程参与采购并 监管,材料进行一次性进货、进场并且集中堆放,招标人监督管理所有原材料,原材料只进不出。剩余材料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剩余材料再进行撤场。所有原材料在进场前均须提供合格证
明或质保证明。本项目中墙地砖等材料需在施工前进行样品确认,样品的规格,品质、颜色由招标人确认, 样品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标准且经过甲方、监理共同书面确认审核后封存至甲方处,并作为今后验收标准之依据。
22.19、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须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品牌进行施工,如需变更已确认材料设备品牌,必须经发包人组织论证同意后方可实施,擅自变更的按违约处理。
22.20、发生变更时,由监理组织委托人、设计、承包人等相关方会商变更事项,明确具体内容、原因、责任,提出合理建议及暂估价格,监理对调整价款进行初步审核,最终以结算审定为准,且承包人最终结算报价不得超过监理核价。只有经过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公章后方能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否 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22.22、所有材料堆放、堆放地点以及所有的运输等费用都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22.23、该项目中的土方内部xx堆放及运输等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场外堆土点由承包人自行选定,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回填土土质状况应满足发包人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塔吊基础、塔吊桩自行考虑,价格已包含在总价内。
22.24、本项目投运前,由中标单位负责成品保护。
22.25、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xx施工中包括的环境保护、xx施工、安全施工、绿色施工范围内容。
22.26 本工程执行澄政规发[2019]7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阳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标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在场时间少于施工时间 80%的,施工单位承担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违约金;每月在场时间少于月施工时间 50%的,施工单位承担合同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每月在场时间少于月施工时间 30%的,施工单位承担合同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违约金。
22.27 甲方定期对施工方进行安全质量进度检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甲方有权对施工单位进场处罚。
22.28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工地办公室不得使用集装箱,须采用全新彩钢房,应设置不少于 2 间监理办公室和不少于 2 间的甲方办公室,同时设置 1 间样品间,办公区
设置不少于 10 个停车位,场地应设置旗杆,悬挂旗帜。 22.29临时工程
承包人须按照本款要求完成下列临时工程,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时间亦包括在总工期中。
22.29.1承包人须提供一切所需的斜撑、顶撑及支撑(如有),用于支持挖土、进行中工程或现有建筑物及斜坡。所有斜撑、顶撑及支撑等须由承包人设计交监理单位工程师及有关单位认可。在整个工程中承包人须对上述设施的安全负责,监理单位工程师的认可不会免除承包人的责任。监理单位工程师可发出图纸说明其要求,而承包人须按该等图纸架设斜撑、顶撑及支撑等,不得
收取额外费用。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工期亦不会因此而延长。
22.29.2临时用电电源及红线内的管线及动力、照明设施由承包人负责,整套临时装置须符合政府单位及供电局条例,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22.29.3临时道路:承包人须构筑和维修一切必需的临时道路、走道及加固面以在工地内外提供合适支承机械的通道,并在合同完成后修复被损坏或受影响的工程及场地至发包人满意。临时道路路面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25㎝,宽度不得窄于3.5m,xx必须用稳定材料如级配三合土或级配道碴填筑,道路线型应顺直,在转弯处应设置加宽路面,路面设置防滑设施,道路及临时设施边排水沟按要求实施。为保证工地及运输路线道路的清洁干净,在基坑等土方出入工地时,工地出入口及取弃土场出入口设置混凝土平台以及高压洗车泵,以保证出入车辆的清洁而避免污染道路。
承包人须提交临时道路、走道及加固面的规划给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可发出关于规划和构筑临时道路的指令,承包人须遵从此等指令而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22.29.4配合市政临时工程
承包人须配合市政或发包人所需,搭建、改建、拆除、修复及新砌临时性的围墙、道路、围板、屏网及脚手架等临时工程。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2.29.5其他临时工程
承包人须提供所有其他必需但未在此特别提及的临时工程。
22.30承包人承诺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2.31 承包人知悉并认可,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发包人被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发包人为此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调档费、查询费、交通住宿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该笔费用,发包人有权不经通知而直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承包人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22.32 工程现场相关规定,见附件 7:现场施工要求。
22.33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均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22.34 承包商、监理等单位管理人员要求:
22.34.1 承包人管理人员必须人证合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组织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社保、执业证书、身份证进行核对。
22.34.2 发包人按承包人投标文件、监理单位投标文件上报人员进行考核,采用人脸识别考勤机进行考勤(每工作日进行考勤)。
22.34.3 承包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现场施工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考勤月合格率应在 80%以上。超过 3 个考核期未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采取限期整改、延期支付工程款或终止合同等措施。
22.35 请中标单位自行考虑所承包本工程内容在施工期间的脚手架形式,需满足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不因改变形式而增加费用(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更改为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等),请中标单位在投标时自行考虑相关风险费用。
22.36 承包人必须按xx城市创建相关标准及要求,无条件配合实施相关工作。
22.37 涉及到地方矛盾协调等相关协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协调费、青苗补偿费等)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2.38 土建(含人防)专业的涂料、内装、照明灯光等专业需要做样板确认材料(涂料、石材、玻璃、型材等)的颜色、分块等,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至少做三次样板费用,工期中也包括了做三次样本的时间,具体要求如下:
a)土建(含人防)涂料:建筑的至少两个立面。 b)栏杆:一个楼梯。
c)灯光:能看出照明效果。
d)门窗配合上述立面涂料同步实施。
机电管材、线材、电器元器件等材料必须先送样品供确认。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对各专业材料等送样品供确认,送样品供确认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22.39 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设施进场时如需总承包单位配合的,相关配合费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22.40 本合同未尽事宜,在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合同法等规定中明确的,从文件、承诺和规定;未明确的,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
附件 7:现场施工要求
附件 8:xx协议书
附件 9: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 1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 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
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 保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智能化5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设计负责人 | ||||
采购负责人 | ||||
施工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环境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 | 名称 | 变更权重 B | 基本价格指数 F0 | 备注 | |||
代号 | 权重 | 代号 | 指数 | ||||
变值部分 | B1 | F01 | |||||
B2 | F02 | ||||||
B3 | F03 | ||||||
B4 | F04 | ||||||
定值部分权重 A | |||||||
合计 |
附件 7 现场施工要求
第一章 工地围挡
第一条 建设项目应连续设置高度不小于 3 米的封闭围挡,围挡应有专项设计方案(符合发包人及政府xx城市创建要求),做到安全、整洁、美观。围挡形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