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全球產品協議
適用於趨勢科技產品
為商業目的使用趨勢科技產品之權利係以接受本協議為前提,而本協議將規範貴公司依本協議所獲取之使用所有趨勢科技產品之權限。個人、家庭及
/或消費者使用之趨勢科技產品將適用不同條款。任何貴公司發出之文件(如訂單)中貴公司提出之任何附加、衝突或不同之條款或條件,於此被趨勢科技明確拒絕。
發布日期: 2025 年 1 月 1 日版本: 全球英文版
透過 (1) 訂購產品;及/或 (2) 使用及持續使用產品,貴公司同意該等行為構成:
(a) 確認其已獲得閱讀及審查本協議之機會;
(b) 接受並同意本協議,且無需進一步書面同意以確認本協議之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c) 接受本協議版本,並同時構成接受所有於趨勢科技網站上發布之本協議未來版本,且確認於任何時候之適用條款將為最新發布之版本;
(d) 向趨勢科技持續聲明並保證,貴公司遵守本協議規定之所有條款、條件及要求;及
(e) 向趨勢科技聲明並保證,代表貴公司行事之公司代表被授權接受、同意並使貴公司受本協議約束。
1. 本協議範圍
1.1 本協議之適用性。雙方確認本協議適用於貴公司根據以下第 1.4 條訂購之本產品。
1.2 完整協議。雙方同意本協議為雙方關於標的事項之完整協議,任何先前之協議、表述、聲明、白皮書、報價、廣告,或趨勢科技商標之使用或描述(無論口頭或書面),或其他因雙方業務往來而生且未於本協議中具體規範者,均被本協議取代。
1.3 非主採購協議。貴公司確認本協議並非後續產品採購之主採購協議。相反的,本協議僅適用於貴公司現下本產品之訂單。貴公司後續之各產品訂單將依當時適用之協議版本拘束。
1.4 依本協議進行採購。貴公司得依下列三種方式之一,依本協議訂購本產品:
(a) 直接向趨勢科技訂購。 貴公司得獲取報價單,直直接向趨勢科技下訂單,該訂單如被趨勢科技接受,將僅受本協議(包括憑證)規定之條
款約束。所有費用及付款條款將依報價單規定,且所有就產品之付款項將直接支付予趨勢科技。
(b) 透過經銷商間接訂購。 貴公司得向經銷商獲取產品報價單。根據該報價單,貴公司訂單將依其費用與折扣送至經銷商,其收據與付款條款
則僅依貴公司與經銷商間之協議。貴公司了解,如係向經銷商下訂單,經銷商將透過趨勢科技之合作商(distributor)向趨勢科技就本產品下訂單,但該訂單之接受或拒絕在於趨勢科技。除本段第二句所述貴公司與經銷商間之事項外,關於貴公司訂購本產品之所有其他條款僅專屬於本協議中規定。所有付款須直接支付予經銷商而非趨勢科技。任何經銷商均不被授權代表趨勢科技行事。
(c) 透過市場供應商間接訂購。 就特定之市場供應商銷售和/或託管之本產品,貴公司得直接或透過經銷商訂購。作為趨勢科技之供應商,市場
供應商僅作為記錄銷售方以促成貴公司根據本協議購買之本產品使用權,而不作其他用途。因此,貴公司確認直同意:(1) 本協議為貴公司與趨勢科技間之協議,而非貴公司與市場供應商間之協議;(2) 趨勢科技作為各產品所有人,本產品乃由趨勢科技(及/或以趨勢科技名義)設計、測試、更新、支援及託管,趨勢科技(而非市場供應商)應就產品依條款與本協議單獨對貴公司負責;(3) 市場供應商無義務 (i) 向
貴公司提供本產品,(ii) 向貴公司就本產品提供任何維護/支援服務,或 (iii) 處理任何保固索賠、投訴或處理解決其他公司依本協議可能存在之任何類型或性質之索賠或爭議;及 (D) 不問任何理由,其不得就本協議向任何市場供應商主張、提出或提交任何索賠、要求或請求權。
1.5 定義。除本協議其他處可能規定之首字母大寫定義與描述外,下列術語應具如下含義:
「管理員」指被授權代表貴公司管理產品之一名或多名公司員工。每位管理員將有能力依貴公司隨時之決定進行以下操作,包括但不限於:就全部或部份產品,發展貴公司配置、維護、制定規則及政策、管理貴公司獲取權限、查看生成之警報及事件、及/或提供技術支援。
「關係企業」指對任一方而言,任何由該方控制之人、控制該方之人,或與該方共同受控之人。「控制」指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 50%之該方董事或其他管理階層或具相當屬性者之投票股權或權益(或如該方不被允許持有超過 50%,則指該方依本適用法律允許持有之最高股權比例),然僅在該等持股關係持續存在期間內適用。應一方要求,雙方同意以書面向他方確認任一或所有本關係企業之狀態。
「本協議」指本協議(包括所有與維護服務、本硬體、PSP、專業服務及規格文件相關之參考條款)、其附件、資料處理附錄及憑證,成成趨勢科技與貴公司間就依本協議採購之本產品之完整協議。
「適用法律」指一方於履行其依本協議之義務和/或行使其依本協議之權利時,時而適用之所有強制性國家、聯邦、省、州、市與地方法律、法條、條例、法令、規範、規則、法規、條約、行政命令、監管要求、官方指令、公告、意見、解釋函文及其他官方發布適用於該地之規範,包括但不限於資料保護/隱私法律、貪腐活動/非法支付法律、經濟/貿易制裁規則及規範,及進/出口法律。
「容量」係指根據憑證所述之適用授權計量方式,為軟體購買之使用權及/或為產品購買之使用容量 (不包括專業服務)。如貴公司超出容量(若有),則貴公司應儘速購買額外數量以彌補超出部分。貴公司確認直同意其應依報價或要求時之本私人報價中規定之費率支付趨勢科技超額使用費。
「憑證」指趨勢科技以第 1.4 條定義之直接或間接(經銷商或市場供應商)採購方式所下訂單發出之書面確認,確認公司所訂購之產品,包括容量(若
有)。建議公司保留憑證作為其對本產品之權利證明。在些地地,,憑證有時被稱為本憑證(Certificate)、權利證書(Entitlement Certificate)或訂單確認書
(Order Acceptance)。
「雲端服務」指任何趨勢科技品牌之雲端安全服務(包括任何由趨勢科技或以趨勢科技名義託管之啟用軟體及任何成成其部分之基礎設施/平台)以及相關維護服務。
「貴公司」指列於憑證上之公司、企業或其他法律實體(無論為公立或私營)。如訂單與憑證間存在衝突,以憑證為準。
「貴公司資料」指所有內容、材料、資料及訊息:(a) 由貴公司或以貴公司名義上傳或傳輸至依本協議規定之本產品環境;及/或 (b) 於貴公司使用或接收本產品過程中,提供予趨勢科技。貴公司擁有對貴公司資料之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
「機密資訊」指由一方或其代表人向另一方及/或該方之代表揭露之任何形式資訊,其:(1) 被標記為「機密」;或 (2) 依其屬性與情形,通常理性之人可理解其為機密性及/或專有性資訊。為免疑義義,及及趨勢科技業務、技術和/或產品之資訊者均為「機密資訊」。前述「代表人」指一方之員工、主管、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代表及顧問、其關係企業及其代表人。
「承包商」指就本協議規定之任何產品,支援貴公司及/或其本關係企業提供服務之獨立第三方。
「網路威脅資料」指任何惡意軟體、間諜軟體、病毒、蠕蟲、木馬、勒索軟體或其他潛在惡意或有害程式碼或檔案,以及 URL、DNS 資料、路遙測測數據、指令、可執行二進位檔案、巨集指令、本本、程序或技術、元數據或與前述相關之其他資訊或資料,而這地資料可能及及第三方未經授權之入侵或攻擊,且係指:(1) 貴公司向趨勢科技提供與本協議有關的資料;或 (2) 趨勢科技於提供任何產品過程中所存取、收集或發現,但不包括任何可識別貴公司身份或於包含個人資料限度內之資訊或資料。路遙威脅資料非屬機密資訊或貴公司資料。
「資料處理附錄」指連結 t ▇▇▇▇▇▇▇▇▇.▇▇▇/▇▇▇ 所載之趨勢科技資料處理附錄,於趨勢科技作為貴公司個人資料之「處理者」或「處處理者」(依 GDPR
定義)限度內適用。
「交付日期」、「已交付」及「交付」係指:(1) 就軟體而言,指趨勢科技提供軟體供貴公司下載之日期;及/或 (2) 就本硬體而言,指實際運送至貴公
司之日期,或趨勢科技通知之其他交付日期。所有本地產品及其維護服務將被視為於所適用憑證所述之趨勢科技營業地所在國進行交付。
「規格文件」指就本產品提供之印刷、電子及/或線上服務說明、技術文件、操作指南及要求。貴公司理解直同意,趨勢科技得因本產品變更或改良、或新版本發布等原因,依其自行決定而不定期修訂規格文件,而無需修改本協議。此際,關於本產品之後續使用,該修訂版規格文件效力將優先於所有先前規格文件。
「終端使用者」指任何以下之個體、實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透過另一使用者),其:(1) 依本協議為貴公司(或本關係企業)利益使用產品,如:貴公司管理員、技術/支援資源,或以促進貴公司或關係企業內部業務使用為目的之員工/承包商;或 (2) 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產品。
「升級問題」指關於授權軟體中之程式碼層級錯誤/漏洞,因貴公司依本協議懷義或斷定該授權軟體於任何重大方面之表現不再符合其規格文件, 由貴公司依維護服務條款第 2.1.2(b)條提出之維護要求。
「本硬體」指由趨勢科技嵌入或預載軟體於上之硬體產品。
「本硬體條款」之涵義應見於第 2.4 條之規定。
「高風險環境」指設備、情況、環境、路絡或系統,其需要安全設計、性能和/或 障安全功能或容錯操作或執行,以維持安全性直確保於環境中之表現,該環境中 障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人身傷害、死亡、實體財產損失及/或環境損害。高風險環境包括但不限於:(1) 任何核設施、民用基礎設施如電廠、自來水廠、製造設施及/或化學煉油廠等工業廠房之設計、建造、運作或維護;(2) 航空器、船舶、列車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導航、通訊或操作系統;(3) 航空交通控制系統;(4) 武器系統(核武器或其他);(5) 生命支持或關鍵生命醫療設備或其他影響患者健康或健全之設備或系統操作;或
(6) 任何其他設備、環境、路絡或系統,其中產品之不可用、不精確、阻礙、無效或 障可能導致或促成人身傷害、死亡、實體財產損失及/或環境損害。
「內部業務使用」指僅由貴公司直為貴公司之直接利益而對本產品進行之內部業務使用,特別是與貴公司系統、路絡、設備、文件、電子郵件及/或其他貴公司資料安全性、保護及/或完整性相關者。
「智慧財產權主張」指任何第三方向法院(包括普通法庭、衡平法庭或其他法院)對貴公司提起之訴訟、請求權或其他法律程序,其主張貴公司就依本協議提供之本產品(或其組成部分,但不包括開放原始碼軟體)之使用,直接侵害該第三方之任何智慧財產權,或非法使用其營業秘密。
「維護服務」之涵義應見於載於以下路址:▇▇▇▇▇://▇▇▇▇▇▇▇.▇▇▇▇▇▇▇▇▇▇.▇▇▇/▇▇-▇▇/▇▇▇▇▇▇▇▇/▇▇-▇▇▇▇▇▇▇(「維護條款」)條款之規定。就本硬體而言,任何
維護或支援服務之涵義應見於可適用本硬體條款之規定。
「市場供應商」指主持線上市場或商店之實體,透過與客戶(如:貴公司)間之個別協議與個別列明之費用,提供產品銷售。
「新版本」指趨勢科技發佈之現有產品之新版本,該版本包含(由趨勢科技決定)重要之新性能、改良、能力、結成和/或功能,趨勢科技直向本產品之現有客戶提供,以作為需額外支付對價之升級或轉換。貴公司理解每一公司獲得之新版本係取代先前版本,而先前版本必須被卸載。該等新版本通常被趨勢科技以改變小數點左側之版本號碼之方式標識(如:版本 3.x 被版本 4.x 替代)。
「開放原始碼軟體」指:(1) 依開放原始碼組織核准之授權協議或類似開放原始碼或疑費軟體授權 (而非本協議) 所散佈之每一第三方軟體元件;且
(2) 被趨勢科技納入本產品中。開放原始碼軟體包括以下任一開放原始碼組織核准之授權協議:(i) GNU 通用公眾授權條款(General Public License,
GPL)、Lesser/Library GPL(LGPL)及 GNU Affero Public License;(ii) 藝術授權條款(The Artistic License,PERL);(iii) Mozilla Public License;(iv) Netscape Public License;(v) ▇▇萊軟體設計(Berkeley software design,即BSD 授權,包括疑費 BSD 或 BSD 型式之授權);(vi) Sun 社群來源授權條款(Sun Community Source License,SCSL);(vii) 開放原始碼基金會授權條款(Open Source Foundation License,例如 CDE 與 Motif UNIX 使用者介面);(viii) Apache 伺服器授權條款;或 (ix) MIT 授權條款。依本定義之目的,「開放原始碼組織」所指詳見:▇▇▇▇▇://▇▇▇▇▇▇▇▇▇▇.▇▇▇。
「選用功能」指貴公司可選擇啟用或停用之產品能力、性能與功能。選擇啟用或停用之權利規定於規格文件中。啟動選用功能時,可能允許本產品:
(1) 提供規格文件中描述之定義能力、性能與功能及/或 (2) 提供最有效、目前威脅保護與性能,以偵測或防止最新惡意行為與潛在欺詐路站、路遙安全風險及/或路遙威脅資料;及/或 (3) 處理特定貴公司資料(包括個人資料)。
「訂單」指為訂購本產品,由貴公司發出之採購訂單或其他訂購文件。所有該等訂單均為貴公司不可撤銷地承諾購買及支付訂單中所述之本產品,直
由趨勢科技透過經銷商或市場供應商自行決定直接或間接接受,趨勢科技可向貴公司簽發憑證表示接受。
「一方」僅指貴公司與趨勢科技二者之一,兩者則合稱為唯一之「雙方」。所有其他人均為第三方。
「永久期間」指就軟體授予之授權,該授權期間無限,但受本協議提前終止條款拘束。
「個人資料」之涵義應同於資料處理附錄之規定。
「私人報價」指與由趨勢科技透過市場供應商所發出供貴公司或其經銷商接受之訂單定價及使用模式與相關文件。如私人報價包括容量及/或允許貴公司超出容量,則貴公司同意依該私人報價以及適用之市場供應商條款與政策規範,就任何超額使用支付費用。如無容量且私人報價係以使用量計算,則貴公司同意就所有消費之產品支付費用。如私人報價與本協議發生衝突,以私人報價為準。
「本產品」係指直包括依本協議下訂購之任何軟體、本硬體、服務及/或維護服務(但不包括專業服務工作說明中描述之技術服務),如同本協議期間內相關憑證所列。
「專業服務」指趨勢科技人員基於個別收費安排從事之專業服務。
「專業服務工作說明書」指為趨勢科技或第三方可能與貴公司開始從事之專業服務之個別工作說明書(SOW)。
「PSP」指趨勢科技依 PSP 條款向貴公司提供之企業專屬防毒服務,該條款得不定期更新。當適用於任何訂單時,相關 PSP 條款應直接提供予貴公司。
「報價單」指趨勢科技、經銷商或市場供應商(視情況而定)向貴公司發出之一份或多份文件,該文件具體指明本產品、相關價錢、付款條款、容量
(如有)及/或其他足以完成交易之資訊。每份報價應將本協議納入其中(特別是透過引用及/或於趨勢科技路站發布),作為「貴公司基於報價所為任何訂單」之唯一依據及解釋憑據文件。
「經銷商」指獲趨勢科技或其分銷商授權,以確保產品銷售訂單之經銷商或其他管道合作夥伴。
「本服務」指任何趨勢科技品牌之服務提供(包括本雲端服務、本專業服務,以及管理偵測與因應路遙安全服務)。
「服務等級」指詳述於個別協議中之產品服務等級,其得由趨勢科技不定期發布。
「軟體」指任何趨勢科技發布或品牌之應用程式(包括嵌入式、集成式以及啟用軟體)之目的碼版本,以供貴公司於現場使用。前述軟體包括提供給貴公司之所有規格文件及更新。無論任何情形,軟體之原始碼版本均不依本協議提供、授權或以其他方式交付予貴公司,亦不交由第三方託管。
「訂閱期間」指貴公司依本協議規定,有權使用及/或接收本產品(本硬體除外)之有限期間(例如每小時、每月或每年,但從不為永久期間)。訂閱期間視情況而定列於憑證或私人報價。
「本協議期間」如第 9 條所述。
「測試產品」之涵義應見於第 2.6 條之規定。
「趨勢科技競爭者」指從事「開發、分銷或商業化與趨勢科技之本產品實質類似或處於競爭關係之路遙安全產品或服務」業務之個人或實體。
「更新」之涵義應見於維護服務條款之規定。
2. 權利授予
2.1 授權。以貴公司持續守本本協議(包含所有付款義務)為前提,趨勢科技於此授予貴公司非專屬、不可轉轉(除適用法律禁止該限制)、不可轉讓、
可終止(依本協議或適用法律)之以下權利:
1) 終端使用者得存取以及使用產品容量之有限權利;
2) 授權安裝,及使終端使用者在貴公司(或以貴公司名義)擁有、控制或操作的設備上使用任何軟體,包括自備授權(BYOL);以及
3) 於商業上合理數量內重製本軟體副本(以未及及修改形式)及其規格文件,且無需額外費用,惟僅供訓練、備份、存檔及災難復原之用途,且貴公司須在此等副本上或副本內重製此等軟體原始副本上出現之所有著作權聲明及其他專有標記。
在所有情況下,貴公司及其終端使用者之使用須嚴格守循適用之規格文件,直限於內部業務使用。貴公司同意確保其終端使用者守本本協議。
2.2 關係企業、承包商使用及自備授權(“BYOL”)
趨勢科技授予貴公司於內部業務使用範圍內,(無須支付趨勢科技額外費用或金額)得授權及允許:(1)貴公司之關係企業使用本產品,前提為該實體仍為關係企業;(2)承包商僅於及及提供業務流程支援、技術支持、託管服務及/或外包服務時使用本產品,且僅限於為貴公司及/或關係企業使用與利益為之,且該使用直非為任何第三方或該承包商之利益為之;以及(3)公司BYOL 託管環境。使用任何本產品之每一關係企業、承包商及/或BYOL,將被視為本產品之終端使用者,且無論任何情形,均不享有任何權利或被視為依本協議之第三方受益人。▇▇▇同意與任何承包商簽署書面協議,要求完全守本本協議。貴公司同意就其關係企業與承包商行使本第 2.2 條所述權利時之行為或疏失,於法律、經濟上向趨勢科技負責。為疑義義,因所有維護服務均由趨勢科技唯一提供予貴公司,任何關係企業及/或承包商均無權直接要求或接收維護服務。
2.3 使用限制。除本協議(包含規格文件)明確允許者外,貴公司不得、亦不應授權、鼓勵或允許終端使用者:
1) 使用任何本產品(包括開放原始碼軟體),除非本協議(包括規格文件)明確允許;
2) 將任何本產品之組件、檔案、模組或相關授權材料與本產品分離使用;
3) 將本產品用於非內部業務使用之目的;
4) 停用、竄改或以其他方式嘗試 (i) 規免任何計量貴公司使用本產品之計費機制,或 (ii) 以意圖免疑產生費用或超出容量(如有)之方式使用本產品,或 (iii) 未經授權存取本產品;
5) 嘗試探測、掃描或測試任何本產品環境之漏洞,或嘗試破壞本產品所使用之任何安全或驗證措施;
6) 對本產品(或其任何組件或部分)進行修改、調整、變更、複製(除本協議明確允許外)、翻譯、拆解、反編譯或逆向工程,或試圖就本產品或任何其部分包含規格文件,取得原始碼、解密、修改或創造衍生物(依適用法律定義);但於規格文件所規範之政策參數內配置本產品以建立公司配置不成成修改或衍生物;
7) 將任何本協議下之軟體與其他軟體、子程序或其他二進位程式碼片段進行合併或嵌入;
8) 授權、再授權、銷售、轉售、出借、出租、租賃、轉轉、讓與、經銷或提供任何本產品(或其任何部分)之利益給任何第三方,但第 2.2 條有
特別規定者除外;
9) 以下列方式使用本產品:(i) 作為付費或疑費之服務中心,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向第三方提供服務(如:業務流程外包);(ii) 向第三方以時間分享之方式提供服務;或 (iii) 以其他方式對本產品進行商業性利用或將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但第 2.2 條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10) 存取、評估、觀察或使用本產品(或其任何組件)以建立或支援(或協第第三方建立或支援)競爭性產品或服務的改良和/或創造,或基於任何理由複製任何本產品之概念、性能、功能、組織、結成、圖形或使用者介面;
11) 以下列方式使用本產品:(i) 違反適用法律;或 (ii) 侵害或濫用任何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或 (iii) 干擾任何第三方就本產品之使用;(iv) 干擾用於提供本產品的設備與環境之正常運作;
12) 從事或推廣任何非法、有害、詐欺、攻擊性之本產品使用,或傳輸、儲存、呈現、散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非法、有害、詐欺或有攻擊性之內容;或
13) 未經趨勢科技明確書面允許,發布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關本產品之任何基準測試或性能分析。關於前開之允許,趨勢科技得全權決定是 延遲、保留或附加條件。
此外,趨勢科技競爭者或任何其他對趨勢科技不利或具不利意圖之主體,不得存取、安裝或使用趨勢科技之本產品。任何未能守本或任何違反本第 2.3 條之行為,應視為貴公司就本協議之重大違約。除本協議或任何適用法律下賦予趨勢科技之其他權利或救濟外,趨勢科技保留權利(但無
義務)調查及嫌違反從事本條或任何本產品之不當使用,直於貴公司違反上述任何承諾時,採取補救措施,包括暫停、轉除或禁用對本產品之存取權限。此外,貴公司同意趨勢科技得向適當之法律或監管執法機成報告任何其懷義違反任何適用法律之活動,直根據適用法律提供任何所需協第。貴公司承認,任何市場供應商依與貴公司之契約協議中之權利,得獨立向貴公司執行,或其得要求趨勢科技為之。
2.4 本硬體。貴公司依本協議有權訂購本硬體。每一本硬體均有特定之適用規範,該等規範額外或不同於本協議規定(「本硬體條款」)。貴公司收受本
硬體時,貴公司同意適用本硬體條款透過引用納入本協議,直成成本協議之一部。如本協議正文與本硬體條款相衝突,應以本硬體條款為準。本硬體條款規範於以下路址: https://www.trendmicro.com/eula ,直得不定期更新。
2.5 第三方產品與服務。趨勢科技可能會將特定第三方產品與服務與其產品一併提供,或將產品與開放原始碼軟體捆綁銷售或以其他方式一起銷售。
所有此類第三方產品與服務均受第三方條款約束,趨勢科技應將相關條款提供給貴公司。與第三方產品與服務相關的所有第三方條款清單載於此路址:t rendmicro.com/en_us/about/legal/third-party-terms.html,或將在(1)規格文件,或(2)相關產品的「讀我(Readme)」文件或「關於(About)」文件
中標示。
2.6 產品測試。若貴公司有權進行本產品的評估、試用、概念驗證或測試(下稱「測試產品」),則應適用本條規定,本協議條款若與本條有牴觸,以
本條內容為準。貴公司有權在與趨勢科技約定期間內使用測試產品,在該期間內,貴公司僅可在非生產環境(即不存在任何即時生產貴公司資料或以其他方式執行生產工作的環境)中為內部評估而使用測試產,其唯一目的在於決定是 持續使用本產品而訂購。貴公司知悉測試產品均按「現狀」、「可用狀態」且「瑕疵概不負責」之方式提供,不提供任何類型之保證(明示、暗示或其他方式)。貴公司須負擔使用測試產品的所有風險。若貴公司在測試期間屆至後仍持續使用,則貴公司同意按本產品當時公告費率支付費用,直守本應適用之付款條件。雙方同意本協議將適用於任何延續使用。趨勢科技無須為測試產品提供任何訓練或維護服務。
2.7 所有權與保留權利。除本協議明文授予貴公司的有限使用權外(尤其是第 2.1 條之授權與限制),貴公司直未獲本產品之任何授權、權利、所有權
或利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貴公司知悉直同意每項產品及其所包含的所有成想、方法、演算法、公式、程序及概念,以及所有修訂、更正、修改、
增強版本、衍生作品、版本更新及升級,以及由趨勢科技或代表趨勢科技所開發或提供之任何內容 (如分析該產品中公司資料及任何路遙威脅資料),以及前述事項之任何副本,均屬於 (1) 趨勢科技、其關係企業及/或其授權人/供應商的智慧財產;且 (2) 所有權利、所有權及利益均保留給趨勢科技、其授權人及/或趨勢科技所認定的其他人員,直為其專有財產。 貴公司不得更改或轉除趨勢科技及/或其授權人在任何產品中的著作權聲明或其他專有標記。
2.8 產品更改與改進。在本協議有效期間內,趨勢科技保留隨時改進、更新直提供新版本產品(如基礎設施/平台、特色或功能性、安全性、技術配置
及/或應用程式功能)的權利,依其決定而無需通知或獲得貴公司的同意。任何此類相關更改均受本協議拘束(除非該使用須接受附加條款),直不因此成成本協議違約,貴公司亦不得因此請求返還全部或部分已支付或應支付款項。貴公司知悉直理解,特定本產品平台可能由市場供應商依據獨立服務協議主管,趨勢科技因使用該託管服務而同意受該條款拘束,其中部分條款,市場提供商要求趨勢科技須「傳遞」至受益於該產品平台的客戶。趨勢科技特保留隨時修改本協議的權利 (依第 11.7 條發出通知),以便趨勢科技守本任何市場供應商服務協議 (及其適用政策與其
他要求),以託管該等產品,直保護趨勢科技、其關係企業、其供應商、其客戶及其他第三方。
2.9 終止服務。趨勢科技保留因任何原因而隨時終止任何或所有產品之權利(下稱「產品終止」),直以公告、通知公眾或修訂公告費率的方式進行,
請參照下路址中趨勢科技當前的產品終止政策及產品終止通知名單,https://success.trendmicro.com/en-US/support-policy/。雙方同意趨勢科技依當
前產品終止政策發布任何本產品的產品終止公告直不成成本協議之違約,且若趨勢科技履行現有訂單的義務,貴公司亦不得因產品終止而提出任何損害賠償請求。貴公司了解所有本產品均受終止維護服務與支援政策的拘束。
3. 公司責任。
3.1 產品供應商帳號合規性。若貴公司向市場供應商訂購,作為其使用和取得本產品的先決條件,貴公司同意守本與其市場供應商帳號相關所有應適
用之市場供應商條款和政策。公司承認直同意,趨勢科技對市場供應商依據其與貴公司之協議應履行之任何義務概不負責。
3.2 設置與管理。貴公司應負責確保連接與存取本產品之安全性與維護。貴公司必須提供趨勢科技所有必要資訊,使趨勢科技得提供直使產品可用,
包括但不限於註冊所須之公司名稱、公司地址、主要聯絡人姓名與資訊、電子郵件和其他趨勢科技隨時要求提供之資訊。註冊資料將被視為貴公司之機密資訊。貴公司須提供(直更新)趨勢科技貴公司管理員之聯絡資訊,該管理員為唯一被授權或允許提供管理、建立貴公司配置所需資訊,以及為貴公司要求直進行維護的終端使用者。
3.3 驗證憑證。貴公司對其終端使用者之存取及使用擁有完全控制權,且趨勢科技對貴公司服務帳戶中所發生之任何活動 (無論已授權或未授權) 概
不負責,前提是該訪問直非因趨勢科技未守本本協議規定之義務所導致。 貴公司應負責維護任何與使用本產品相關之非公開驗證憑證之機密性。貴公司將確保所有終端使用者守本貴公司在本協議下之義務,且貴公司與各終端使用者之服務條款與本協議一致。若貴公司知悉任何終端使用者或其他第三方違反或不守本貴公司於本協議之義務,貴公司將立即終止該違反義務者使用本產品,直通知趨勢科技。此外,貴公司對於貴公司系統和路遙、公司資料及其他內容、資訊和裝置的使用者、維護、安全性、防護、防止損失及備份負完全責任。
3.4 費用。貴公司將即時給付使用本產品與容量(若有)的應付款項與任何應適用之稅金(合稱「費用」),趨勢科技、其市場供應商或經銷商(視
情況而定)將直接開立發票及收取費用。訂購方式為:
1)市場供應商。貴公司將即時向市場供應商(作為趨勢科技記錄之賣方)支付趨勢科技當時公告之市價費率,及/或私人報價中約定使用本產品之
費用,及市場供應商的任何適用條款和政策。若貴公司超出本產品之容量,則貴公司同意支付任何超額使用。此時,市場供應商會代表趨勢科技直為趨勢科技之利益開立發票及收取費用。
2) 透過市場提供者之經銷商。若貴公司透過經銷商在市場上訂購本產品,則該經銷商將設定貴公司應支付之費用,但貴公司透過該經銷商訂購產
品之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均完全依照本協議。所有費用之支付均由貴公司直接透過其市場供應商帳戶進行。貴公司承認各經銷商均為獨立承包商,而非趨勢科技的合資人、合夥人、受託人或代理人,且各經銷商均未被授權亦不會被授權代表趨勢科技訂立任何具拘束力的義務、責任、職責、保證、擔保或其他契約,也不得代表趨勢科技行為,或修改、取代、放棄或 認本協議中約定趨勢科技的任何權利或貴公司的任何義務。
3.5 退款。除明文約定於第 7.4 條、第 9.5 條第(b)款和第 10.3 條者外,貴公司為本產品支付的費用不可退款,也不可為扣抵、抵銷或按比例計算。趨
勢科技保有隨時根據其自行決定的方式和時間,更改或修訂適用於直接從趨勢科技或市場供應商訂購本產品之公告費率的權利(不含私人報價),除非適用於市場供應商列表之市場供應商條款及政策禁止。
3.6 稅金(直接訂購)。直接向趨勢科技訂購之訂單,其費用與其他收費直不包含國內外、聯邦、自治領、省、州、市或地方的銷售稅、使用稅、加值
型營業稅(VAT)、商品及服務稅(GST/GSM)、消費稅、服務稅或類似的交易稅(合稱為稅金),無論是現行還是日後依據適用法律徵收者。直接訂購的情況下,貴公司將提供趨勢科技所有計算、開立發票及匯款所有適用稅金所需的資訊,趨勢科技將合理要求相關資訊,以確認趨勢科技是 應向貴公司收取及匯付任何稅金,包括貴公司的正確名稱、所在地及銷售稅或增值稅(VAT)、商品及服務稅(GST/GSM) 識別號碼(若適用)。若貴公司在法律上有權豁疑收取和匯付任何適用的稅金,貴公司應向趨勢科技提供每個稅務管轄,在法律上充分的疑稅證明。 則,貴公司將收
到趨勢科技依據適用法律規定收取的所有稅金發票,貴公司應全額支付。
3.7 安全確認。本產品的特定部分設計旨在識別、封鎖和/或轉除可能損害電腦、系統和/或路遙的生產力或效能和安全性的應用程式、訊息和檔案。儘
管趨勢科技盡商業上合理努力,適當地識別其產品的應用程式和檔案,但鑒於惡意、欺詐和不受歡迎的數位內容的性質和數量不斷變化,趨勢科技無法也不會聲明、保證或擔保本產品能偵測、識別、封鎖或完全轉除、清理、修復或解決任何或所有惡意、欺詐或其他不受歡迎的入侵應用程式、程序和檔案,亦不保證貴公司透過路遙傳輸的資料受到趨勢科技保護。趨勢科技對超出其控制範圍的路遙或路絡與系統中被攔截或中斷通訊概不負責。貴公司知悉直同意能成功確保安全性係取決於多項完全由貴公司控制及負責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a) 協調使用路遙、硬體、軟體、雲端服務和軟體安全工具,以管理目前和未來的安全威脅;(b) 實施路遙安全協定與控制、路遙、雲端服務、軟體和系統保護,以及可用的監控和檢測程序;(c) 執行關於存取、安全、加密、使用和傳輸資料的適當內部安全政策、程序和控制; (d) 開發直持續測試適用的流程和程序,以 (i)任何路遙、系統、軟體、資料庫和任何儲存資料的備份和復原,以及 (ii) 執行安全漏洞事件回應措施;(e) 定期對員工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路遙安全和隱私權教育訓練;(f) 具備足夠的供應商風險管理流程;以及 (g) 即時下載直安裝任何第三方供應商向貴公司提供之所有路遙、產品和軟體的更新。
3.8 高風險環境。趨勢科技通知貴公司其產品上未提交合規性測試、認證或批准於高風險環境使用。作為貴公司於高風險環境使用任何產品之條件,
貴公司同意實施以下減緩風險之措施:(a) 就貴公司擬在高風險環境中部署之產品,取得直維持任何適用法律所要求之任何及所有認證和/或核准;和(b) 實施所有適當和/或必要測試, 障保險、備份、系統冗餘和其他必要措施以確保於高風險環境下安全運行和使用任何產品。
3.9 查核與不合規。
1) 特定服務的查核。 若該服務具備提供驗證的技術功能,則貴公司同意在收到趨勢科技要求後的30日內提供系統自動生成的驗證報告。
2) 所有其他產品的驗證。 在本協議期間及本協議屆期後兩年內,貴公司同意保留準確且完整的紀錄及其他系統資訊,用以驗證每個產品的容量(如有)或消耗情況,以及貴公司是 持續符合本協議的持續合規使用,直且在收到趨勢科技要求時及時提供。
3) 一般查核權。在任何情況下,趨勢科技有權提前 20 日以書面通知要求進行查核(由國際認可的查核公司進行),查核之率率每年最多
進行一處。貴公司應提供所有合理所需的紀錄和資訊,以協第趨勢科技或其獨立查核員完成查核。
4) 不合規。若上述第(1)、(2)、(3)款中所述之任何查核顯示(i)貴公司積欠趨勢科技或其經銷商和/或市場供應商費用,或(ii)任何產品之部署或使用超過其適用憑證(包含容量)中所訂者或 (iii) 未守本本協議,則貴公司同意立即改正此類違規行為,直願意即時匯付尚積欠款項予趨勢科技和/或其經銷商和/或市場供應商。貴公司同意趨勢科技揭露此查核報告予其經銷商和/或市場供應商。若此第 3.9
條所審核之任何未經授權或超額使用產品的價值,合計超過貴公司所訂購產品實際容量或授權使用量的10%,貴公司同意償付趨勢
科技因查核所產生之合理費用。
4. 公司資料。
4.1 公司資料責任。貴公司對貴公司資料負完全責任,直向趨勢科技保證貴公司將: (1) 提供所有通知直確保所有必要權利、同意及批准;及 (2) 採取
所有其他行動以確保貴公司使用本產品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於向趨勢科技傳送或提供貴公司資料 (包括個人資料)。 趨勢科技對貴公司資料或貴公司使用本產品不負任何責任(本協議明確約定者除外)。
4.2 使用公司資料之權利。貴公司授予趨勢科技有限、非專屬、疑授權金、已付清的權利以在以下情形存取直使用貴公司資料(除非貴公司在可能之
情況下,經公司配置而選擇退出此類使用用途):(1) 趨勢科技向貴公司提供產品所必需者; (2) 維護及改善趨勢科技軟體及服務(包括產品)的運作、安全效能及功能者; (3) 識別及蒐集與路站、可執行檔案或被識別為潛在惡意軟體內容相關的潛在安全風險及 URL 資訊,以持續提供本產品直改進趨勢科技的標的資料庫; (4) 為本協議及本產品管理; (5) 守本適用法律下的法律義務與行使其權利;及 (6) 依本協議及/或趨勢科技不時發布的全球隱私公告(t rendmicro.com/privacy)或依趨勢科技要求的其他目的。有關趨勢科技產品所處理資料及其他與法規守循有關的資訊,可
在趨勢科技信任中心查看(t rendmicro.com/trustcenter)。
4.3 貴公司配置。貴公司理解本產品可能包含特定選用功能。貴公司全權負責挑選直維護本產品的貴公司配置,直確保該配置符合貴公司的需求、政
策及有關任何處理貴公司資料(包括個人資料)的程序,直於使用本產品時守循貴公司處理貴公司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時在任何所在地之所有適用法律,或貴公司存取和利用選用功能時所在地的所有適用法律。在初處啟用和部署本產品時及其後,貴公司同意:(1) 檢查選用功能的容量、特性和功能,與所有其他相關規格文件中的功能和特性;(2) 按照規格文件啟用、配置、限制、限定及/或停用各選用功能,以使貴公司資料以符合貴公司特定需求的方式進行處理。貴公司理解,除規格文件中所述的選用功能、權限和管理選項外,本產品均為由趨勢科技或以趨勢科技名義主管之標準化服務,不提供客製化選項。
4.4 個人資料處理。貴公司和趨勢科技同意受資料處理附錄拘束,直雙方進一步同意資料處理附錄僅適用於個人資料為貴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於本協議
下向趨勢科技提供或使其接觸,使趨勢科技成為貴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個人資料處理者或處處理者之情況。關於貴公司的關係企業依本協議允許而存取或利用之任何本產品,貴公司同意為其自身及代表各該關係企業受資料處理附錄之拘束,貴公司直向趨勢科技保證業經其關係企業合法授權同意為之。
4.5 商業夥伴協議。 本條僅適用於貴公司、其關係企業或承包商為 HIPAA 所定義的適用機成或商業夥伴,且提供「受保護的健康資訊」(下稱 PHI)
作為貴公司資料之一部份,直根據本協議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健康資訊」(下稱 PHI)予趨勢科技,且趨勢科技在其他方面符合 HIPAA 中有關 PHI 對商業夥伴的定義。趨勢科技已具有且將維持必要的流程、程序及訓練,以擔任 HIPAA 下的公司/關係企業商業夥伴。為免疑當前或未來 需 要 修 訂 本 協 議 , 雙 方 特 此 同 意 , 趨 勢 科 技 的 HIPAA 商 業 夥 伴 協 議 ( 路 址 : http://www.trendmicro.com/en_us/about/trust-
center/compliance.html?modal=s2h-btn-view-agreement-59c045) 已納入本協議,直成成本協議的一部份,且適用於本協議規定的所有目的,直受其中
所載的條款、條件及限制約束,直適用於趨勢科技就貴公司或關係企業之 PHI (視情況而定)擔任商業夥伴的情況。“HIPAA”指美國 1996 年健康保險可攜性與責任法案》(包括隨後的修訂、重申及/或擴增),該法律是僅適用於美國之適用機成、商業夥伴及其 PHI(依 HIPAA 所定義)的一部適用法律。
5 維護服務與支援。
5.1 維護服務。
所有訂閱期間授權之軟體和雲端服務的費用已包含貴公司全部訂閱期間之維護服務。然而,永久授權之軟體僅包含自交付後一年之維護服務,其後,得以最低一年為期訂購額外的軟體維護服務。若貴公司允許任何永久授權產品的維護服務中斷或未即時續訂,恢復維護服務將須支付自中斷或終止日起的年度費用,以及若中斷超過 90 日時將額外支付該續訂維護服務費用的 25%作為恢復費用;惟若貴公司中斷或服務到期已超過一年,趨勢科技直無義務允許貴公司恢復或以其他方式再處購買維護服務。貴公司承認若未即時安裝軟體更新,鑒於威脅/安全環境的持續變化,任何產品的安全功能和效能將迅速下降,且將無法按照其設計的方式和目的運行。趨勢科技將通過授權聯絡人依本條所述提供各產品的維護服務。
5.2 服務等級。趨勢科技得自行依其決定依照服務等級提供本產品。
5.3 PSP 和專業服務。PSP 和專業服務不受本協議拘束,即使它們可能與本產品一起被購買。PSP 服務依據各自的,域服務協議提供。同樣地,專業
服務則依據特定的專業服務工作說明書(SOW)提供,直由雙方另行議定其報酬。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情況下,貴公司可能隨時要求趨勢科技提供緊急事件回覆服務,在此情況下,可能無法有足夠的時間安排專業服務的工作說明,因此雙方同意,此類事件回覆之專業服務可依據趨勢科技可能隨時更新的事件回覆條款(詳見:www.trendmicro.com/en_gb/about/legal )為貴公司提供服務。貴公司同意按照報價單約定的內容支付與此類事
件回覆之專業服務相關的所有費用。
6. 保密條款。
6.1 保密。 雙方承認,為履行本協議的義務,可能會接觸到他方的機密資訊。雙方同意,在本協議有效期間及協議終止後 3 年內,將以至少不低於保
護自己機密資訊的程度來保護他方的機密資訊,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應以善良管理人相當的程度保護機密資訊。任一方不得使用他方的機密資訊,除非是為履行本協議的義務或行使其權利。雙方有權在本協議履行之必要範圍內,將機密資訊分享給其關係企業、員工或承包商(在此情況下,該方應確保其關係企業、員工和承包商守本此第 6 條之保密義務)。若雙方先前簽署的不揭露或保密協議在本協議生效日時仍然有效,雙方同意,該
先前協議關於此處之標的事項應被本協議取代。
6.2 除外條款。 本第 6 條的保密義務不適用於以下資訊 :
1) 接收方依本協議接觸該資訊時已合法知悉的資訊;
2) 非因接收方可歸責行為而成為公開資訊者;
3) 接收方在未利用揭露方機密資訊的情況下獨立開發的資訊;
4) 從不受任何保密義務限制的第三方處合法獲得者;
5) 因本協議引發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所揭露;或
6) 因法規要求而揭露,惟被迫揭露機密資訊之一方應於法律允許之程度下,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方,使擁有該機密資訊之一方有相當時間採取合理行動以防止該機密資訊被揭露。
6.3 銷毀機密資訊。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於本協議終止時,每一方都將不可撤回地銷毀其擁有的他方機密資訊,但每一方擁有的因法律、稅務和審計
目的而需要保留的記錄,以及保留在一方公司存檔備份系統中的記錄則不在此限。
6.4 回饋。 趨勢科技應專屬擁有貴公司可能提供之任何本產品相關評論、建議、設計變更或改進(合稱「產品回饋」),且貴公司於此授權趨勢科技關
係企業及授權人得為任何用途而使用產品回饋,不受任何限制或拘束,且前述授權為永久、不可撤回、疑授權金之權利。
6.5 效能數據。趨勢科技得為趨勢科技之商業目的而使用效能數據進行分析,包括維護、操作及改進其產品,且貴公司同意該等使用。本條之效能數
據係指因使用本產品所產生或收集的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數據、日 檔案、支援資料、測測資料、路遙威脅資料。效能數據直非機密資料,也不應包括任何個人資料。
7. 保固與除外事由。
7.1 雲端服務。趨勢科技向貴公司保證,在正常使用情況下,雲端服務將大致符合當時之規格文件,直到貴公司依本協議付費取得存取及使用該雲端
服務之權利到期或終止為止。
7.2 軟體。趨勢科技向貴公司保證在最初交付日期及其後 30 天內,為永久授權期間提供之軟體將大致符合其規格文件。為疑義義,更新或替換不合
規產品,直不導致或產生該產品之新保固期或更新/延長其保固期。
7.3 除外事項。前述第 7.1 條與第 7.2 條所定之保固直不適用於: (1) 因意外事 、濫用或以不符合本協議的方式使用任何本產品而致的事件或情況;
(2) 因公司資料或任何適用第三方服務 (包括市場供應商) 而致產品性能、操作安全性相關的任何問題;(3) 因不當安裝或任何修改、變更或新增,或因與本產品一同安裝直運行的作業系統軟體中出現問題或錯誤而導致或造成的本產品 障;(4) 因不當使用、誤用或錯誤配置,或將本產品與其他不相容而具有相似功能或特性的程式或服務一起使用所引起的問題或錯誤;(5)若本產品是趨勢科技疑費授權做為測試產品;(6) 若未能安裝/部署最新版本之更新,而該更新可解決升級問題(定義見維修服務條款) 及/或升級問題全部或一部是由趨勢科技未提供的產品或技術所導致;或 (7)若趨勢科技未在適用的保固期間內收到不合規的書面通知。
7.4 救濟。若確定趨勢科技在適用的保固期間違反上述任何保證,趨勢科技應盡合理努力改正違反情況;或若趨勢科技經商業可行的嘗試後仍無法改
正,趨勢科技或貴公司任一方得終止本產品之授權或所授予的權利,且趨勢科技將在 30 日內退還截至該終止生效日起貴公司就不合規之產品已預
先支付給趨勢科技、經銷商及/或市場供應商之未使用費用(如有)。若欲行使保固與救濟權利,貴公司應於所稱違反保固事項發生 10 日內,以書面形式具體合理說明,向趨勢科技報告據稱之違反情況。前述保固及救濟為貴公司唯一且專屬之救濟方式。
7.5 免責聲明。除第 7 條明文約定外,所有產品均按「現狀」、「可用狀態」且「瑕疵概不負責」提供,不提供任何類型或性質之保證(明示、暗示或
其他形式),所有其他成文法規或普通法所隱含的保證、條件及其他保證條款,包括任何關於保證及/或適銷性、適合特定目的(如高風險環境)或一般用途、所有權、滿意品質、準確性、不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達成特定結果的能力等條件,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予以排除。此外,趨勢科技直不聲明、保證或擔保下列事項: (1) 本產品零錯誤、可持續使用或其使用不會中斷;(2) 使用產品可為貴公司的系統、路遙、端點、資產、資訊及/或資料提供完全且絕對的保護,使其不受任何或所有路遙威脅資料或其他可能風險的侵害;或 (3) 本產品可與貴公司資料,或與任何非由趨勢科技提供或要求的硬體、軟體系統、雲端服務或資料相容。
8. 責任。
8.1 無限制之責任:
(1) 任一方均不得排除或限制因以下原因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
i. 未經授權使用或揭露第 6 條所定之機密資訊;
ii. 欺詐、虛假不實陳述、 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
iii. 因一方過失造成死亡或人身傷害;或
iv. 根據適用法律不得排除或限制的任何責任。
(2) 趨勢科技不排除或限制因其在第 10.1 條下的智慧財產權賠償義務所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
(3) 貴公司不得排除或限制因違反第 2.3 條使用限制之義務而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
8.2 責任上限: 在不牴觸第 8.1 條與第 8.3 條之情況下,且無論責任請求之基礎為何,趨勢科技對貴公司因本協議而生之責任總額應限於實際直接損
害,且不超過貴公司因本產品首處引發索賠事件或情況前 12 個月內,就引發索賠或訴訟之產品實際支付的費用總額。儘管有前述規定,趨勢科技
對任何收取費用的測試產品之索賠或訴因之賠償責任總額限制為 1,000 美元。前述責任上限亦適用於趨勢科技、其關係企業與其供應商。
8.3 除外事項。在不影響第 8.1 及 8.2 條之前提下,於任何情況下:
1) 趨勢科技對貴公司均不負擔任何因果性、間接性、附帶性、特別性、示範性、懲罰性或增強性損失,或利潤損失,或收入,無論其請求或訴訟主張之性質為何,即使趨勢科技已被告知可能發生此損害,或此損害為合理可預見,趨勢科技均不負責。
2) 趨勢科技及其關係企業對貴公司均不負擔因第三方產品與服務(如第 2.5 條所約定)引起之責任。
3) 趨勢科技、其關係企業、授權人和供應商對貴公司因以下情況導致的損失或損害(無論是直接的、間接的、可預見或不可預見的)均不負擔責任:(i) 任何無償提供的產品;或(ii) 任何秉持誠信為第 2.3 條所述使用限制之行為;(iii) 在高風險環境中使用任何產品;或(iv) 透過趨勢科技控
制範圍外之路際路遙、路遙或系統進行之任何通訊被攔截或中斷。
8.4 風險分配。本協議已分配趨勢科技與貴公司間之風險。產品費用已反映此風險分配及責任限制。
9. 期間與終止
9.1 適用本產品之訂單期間。本協議授予貴公司之權利應自憑證所載日期起生效。本產品授權若 (i) 訂有訂閱期間,應持續有效至訂閱期間屆滿;(ii)
為永久授權,應無期限地持續授權,除非依據本協議提前終止或中斷。提供貴公司之維修服務於第 5.1 條所述期間內提供。
9.2 適用市場供應商訂單之期間。貴公司使用本產品之權利,自市場提供者接受相關訂單直向貴公司提供本產品日起生效,直於此後持續有效,惟:
(1) 若本產品係以訂閱期間出售,自貴公司經市場提供商之條款和政策同意取消為止;或 (2) 若該產品係依私人報價出售,自購買期間屆滿為止,但任一方均得依本協議及/或任何市場供應商條款和政策提前終止。若貴公司已獲私人報價,則應依該私人報價所載規定終止。 若貴公司選擇透過市場供應商自動續約本產品,則該自動續約將以趨勢科技在續約時所決定之費用為準,且除非雙方另有書面同意,該自動續約將以趨勢科技路站所公佈的本協議當時版本為準,該路站可於以下路址瀏覽:https://www.trendmicro.com/eula。
9.3 趨勢科技之中斷和終止權。除任何市場供應商條款和政策中所適用之中斷或終止權利外,如果趨勢科技確定存有以下事項,於給予貴公司合理的
書面通知 (若可行),趨勢科技得於任何時間暫停或終止貴公司全部或一部使用本產品的權利:
1) 貴公司或其終端使用者 (i) 對本服務或任何第三方成成安全風險 (ii) 可能對本服務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不利影響 (iii) 因任何方式未守循第 2.3條,或 (iv) 可能使趨勢科技、其關係企業、其授權人或任何第三方負擔責任,或 (v) 在適用法律允許之範圍且立即生效,貴公司提出或已提交破產聲請或依據任何其他破產法,為其債權人之利益進行一般財產轉讓,或聲請或同意任命受託人、接管人或保管人;或無力償還其一般債務;或
2) 貴公司嚴重違反本協議,且無法補救,或可補救之違反行為在通知貴公司後 20 天仍無法補救。
依該通知所載任何暫停期間或一經終止本協議,或其他終止貴公司使用該產品之要求時,貴公司均應立即停止使用本產品。對前述任何趨勢科技主張之終止或中斷。趨勢科技將不會提供或負擔任何退款或比例費用。
9.4 市場供應商之中斷或終止權。 貴公司理解市場供應商服務條款或政策可能包含有權中斷或終止貴公司之市場供應商帳號權限。在此情形下,趨勢
科技直不因此就包含貴公司為本產品所預付之款項提供任何退款或負任何退款責任。
9.5 貴公司之終止權。
1) 貴公司得以書面通知趨勢科技之方式隨時終止本協議或/及貴公司對本產品之使用,惟貴公司(i)仍應支付依私人報價、訂單或其他承諾所應支付之費用;且(ii)仍有義務支付所有至原始效期為止所應支付之款項,且(iii)就貴公司已事先支付而未用盡之款項(如有)將無任何退款或折抵機制。
2) 儘管有前述約定,倘貴公司係因趨勢科技之重大違約行為而得終止本協議時,於貴公司已至少於 20 日前以書面敘明違約情形,且於該瑕疵仍有治癒可能時已提供趨勢科技於該通知期間內補救機會之前提下,貴公司就所有受此影響之本產品已預先支付且尚未使用之費用,有權自趨勢科技獲得按比例計算之退款。
9.6 貴公司之契約終止後義務。本協議及/或貴公司對本產品之使用因任何原因期滿或終止時,貴公司將:(1)停止所有就本產品之使用行為;直(2)永
久不可逆地銷毀貴公司占有或控制的所有本軟體之副本,包含任何由趨勢科技所提供之規格文件;直(3)自貴公司之市場供應商帳號轉除受此影響之本產品。貴公司同意依趨勢科技之要求,就上述事項提供書面證明。除第 9.5(2)條情形之終止外,貴公司不因此而疑除所有未付款項及稅款之義務。
9.7 存續。本協議中,所有依其性質應於本協議期間或協議終止後存續之條款皆應於本協議期間或協議終止後存續。
10. 智慧財產權之賠償。
10.1 智慧財產權請求之賠償。於符合本第 10 條之條件、資格及限制之前提下,趨勢科技同意自費為貴公司就任何有關智慧財產權之請求進行抗辯,
直賠償貴公司因特定智慧財產權索賠所生之費用,及最終判定之貴公司之損害賠償,或趨勢科技針對金錢和解中同意之金額。未經趨勢科技全權依其判斷以書面明示同意,貴公司不得就任何智慧財產權請求達成和解, 則趨勢科技不對其或任何其他情況負任何責任或義務。趨勢科技依本第 10 條就任何智慧財產權請求所負義務係取決於貴公司是 提供趨勢科技:(1)就任何智慧財產請求及時提出書面通知,該通知應具備使趨勢科技之地位得於不受不利影響之前提下回應該請求之充分時間;惟未適時提出該通知時,趨勢科技僅於其因未受適時通知受有不利益之範圍內疑除其所負之賠償義務;(2)趨勢科技就該請求之抗辯、協商及和解有單獨且完全之控制權;以及(3)就該智慧財產權請求之抗辯、協商或和解已依趨勢科技合理要求提供資訊、合作或協第,費用由趨勢科技負擔。在和解協商要求貴公司方承認任何責任之情形下,趨勢科技不會於未經貴公司事前同意之前提下就智慧財產權之請求達成和解。貴公司得以自費直經諮詢後選擇參與任何智慧財產權請求之抗辯。此賠償責任係專屬於貴公司且不得全部或一部讓與或轉讓至任何第三人。
10.2 賠償之除外事項。前項賠償責任不適用於該智慧財產權請求係由下列事項所導致者:(1)未依本協議或適用法律使用本產品所致者;(2)貴公司所
提供或與使用本產品相關之貴公司資料或其他素材所致者;(3)使用任何軟體版本,而該版本已被提供給貴公司之其他版本取代,且若使用未受改動之現行版本之軟體即得免疑該索賠請求者;(4)任何開放原始碼軟體所致者;或(5)任何第三人就本產品(或其產出)所為請求,而其及及貴公司將本產品與其他非由趨勢科技所提供或未經相應規格文件列為必須之軟體、服務、商業流程或技術所為之結合使用,而該請求若無此類結合使用將不致發生或得以免疑者。
10.3 智慧財產權索賠之減輕。倘本產品於任何時間成為,或依趨勢科技之意見認定可能成為智慧財產權侵權索賠之標的時,趨勢科技得依其決定選
擇:(1)為貴公司取得於本協議下繼續使用本產品之權利,或(2)調整本產品以使其於維持實質相同之實用性或功能性之前提下,不再是侵權標的。倘(1)和(2)經趨勢科技評估皆非商業上可行時,趨勢科技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與該產品相關之部分,且趨勢科技將及時退還貴公司就該產品任何未使用之預付款項。雙方同意任何因本第 10 條情形所致終止將不被視為趨勢科技就本協議之違反,貴公司直不因此有權就因終止本協議所產生或與之相關之任何種類或性質之損害、損失或費用而得主張賠償之權利,包含本產品重置成本或使用損失,或產品相關之利潤、庫存或收益之減損。本第 10 條係趨勢科技對貴公司所負之單獨且專屬之義務及責任,並為貴公司就智慧財產權相關請求得向趨勢科技主張之單獨且專屬之
權利與補償。
11. 一般條款。
11.1 本協議之轉讓。於未經趨勢科技事前書面同意之前提下,貴公司將不會轉讓本協議之全部或一部,或將貴公司依本協議享有之權利委由他人行使
或再授權。任何違反本條約定所為之讓與或轉讓應為無效。雙方同意趨勢科技得不經同意將本協議轉讓予任何趨勢科技之關係企業,或將趨勢科技之義務委託或再授權關係企業或承包商履行,但趨勢科技仍應對該等人士履行該等義務負責,猶如自行履約。於前述情形下,本協議將拘束雙方當事人及其各自繼承人或受讓人,直使其等受益。
11.2 本協議之解釋。本協議之標題僅為便利之用,不應影響本協議之解釋。「包含」之用語應解讀為例示而不限制或影響各該例示用語之一般性解讀。
11.3 無權利拋棄。任一方未能執行本協議之任何條款直不成成現在或未來就該條款效力之拋棄或限制該方嗣後執行該條款之權利。任何權利拋棄皆需
以書面敘明欲放棄之條款或疑除其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直經雙方簽署始生效力。
11.4 出口/進口管制。與本協議相關之本產品及相關技術資訊或服務之取得、使用、出口或再出口(合稱「管制技」」)將受制於由貴公司或貴公司之
關係企業、承包商或終端使用者輸出/入管制技術所應適用之出口(包含「視為出口」及「視為再出口」之規定)、進口適用法律。貴公司理解各該本產品依其設計得使貴公司、貴公司之關係企業、承包商及/或終端使用者不受地理限制取得本產品直於產品間、貴公司之關係企業、承包商或各個地方的終端使用者間傳輸或轉轉貴公司資料。貴公司理解直同意貴公司就終端使用者帳號之權限與管理,以及出口/進口管制及與本產品相關之貴公司資料之地理傳輸負單獨責任。貴公司向趨勢科技聲明直保證貴公司、貴公司之關係企業、承包商或終端使用者皆未受控制、處於、居於受禁運令或貿易制裁之國家或地,或為該等國家或地,之國民,亦非遭任何適用法律禁止之個人或實體。
11.5 美國政府之使用。本條僅適用於美國政府為終端使用者。本軟體及相關之規格文件為聯邦政府採購法規第 12.212 條(FAR 12.212)及國防聯邦政
府採購法規補充第 227.7202 條(DFARS)所稱之「商業電腦軟體(commercial computer software)」與「商業電腦軟體文件(commercial computer software documentation」。依聯邦政府採購法規第 12.212 條及國防聯邦政府採購法規補充第 227.7202-1 條至第 227.7202-4 條,倘本軟體或規格文件係由美國政府或為美國政府所取得,美國政府就本軟體與規格文件所享有之權利應載明於本協議中。趨勢科技不授予未載明於本協議之任何權利,但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如牴觸聯邦採購法規,對美國政府直無執行力。
11.6 歐盟廢棄電子電機設備指令( WEEE Directive )。 趨勢科技守循 WEEE 指令之規範。就與電子廢棄物處理相關資訊, 請參:
https://www.trendmicro.com/en_us/about/trust-center/compliance.html?modal=44683d。
11.7 通知。
11.7.1 對貴公司之通知。趨勢科技得對貴公司: (1) 透過與貴公司帳號連結之電子信箱傳送訊息寄發法律通知;以及(2) 透過於
https://success.trendmicro.com/上公告之方式寄發產品或支援通知。於趨勢科技路站上公告之產品或支援通知將自公告時起生效,法律通
知則自趨勢科技寄送該電子郵件時生效,但趨勢科技應留存寄送之證據。貴公司有義務維持電子郵件位址之有效性。
11.7.2 對趨勢科技之通知。於本協議下,倘欲對趨勢科技寄發法律通知,貴公司須將電子郵件發送至 l egal_notice@trendmicro.com。趨勢科技
得以公告於 https://success.trendmicro.com/路站之方式更新用於通知之電子郵件。藉由電子郵件寄送之通知將自寄發時起生效,但貴公司應
留存寄送之證據。
11.8 可分離性。雙方同意本協議中任何無法執行之條款直不損害本協議其他部分之可執行性。倘本協議之任何條款牴觸適用法律致本協議或任何條款
之全部或一部遭具管轄權之法院認定無法執行,該條款應視為或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調整以使其有效直具備可執行性,直應盡可能貼近雙方當事人之原意。
11.9 不可抗力。 任一方不應因其無法控制之情事導致遲延或不能履行其義務而負擔陷於違約責任,該無法控制之情事包含但不限於:天災、已發布
或未發布之戰爭、恐怖攻擊、蓄意破壞、犯罪、武裝衝突、政府或民間有權單位之行動、傳染病、地震、火災、洪水、資安攻擊、路遙滲透、「零時差」威脅或攻擊、私人或國家之駭客行為、阻斷服務式攻擊或其他惡意行為;電信、路遙阻塞、延緩、 障;電腦、路遙或系統 障或遲延,該
障或遲延直涵蓋非趨勢科技所能掌控或應負責之硬體、軟體或服務;或罷工、禁運、抵制。未依約履行方將採取商業上合理措施以(1)減緩其不履行之影響,直(2)就該不可抗力事由提出書面通知。惟本條直不疑除各方依常規災難恢復程序所應採取合理措施之義務。除該不可抗力事件已影響相關銀行系統或有其他銀行系統 障事由導致貴公司無法取用資金,任何情形下,不可抗力事由皆不疑除貴公司之付款義務。
11.10 供應商倫理。趨勢科技致力於從事不及及非法、不道德或欺詐行為之商業活動。趨勢科技向貴公司保證其將依循趨勢科技供應商行為準則(Trend
Micro Supplier Code of Conduct)所描述之最低限度倫理與專業標準行事,包含即時回報任何非法、欺詐或不道德之行為。趨勢科技供應商行為準則得依要求提供。
11.11 獨立締約人。本協議內容不應被解為雙方有意創設或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雙方明示其間直無上開關係,直同意雙方係獨立依其個
別之意思訂立本協議,且同意雙方對他方不負忠實義務或其他未經明文之特殊或默示義務。任一方不應以他方或他方關係企業之名義行事或為他方或他方關係企業創設任何義務。
11.12 無利益第三人。本協議(i)係由雙方單獨為其各自利益所訂立,且僅可對他方執行,任何第三人直不依法(無論係現行或嗣後訂立之法令)享有
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且(ii)不應被視為有創設予第三人(包含員工、獨立顧問、代理人、供應商或一方之關係企業)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權利、補償、利益、請求或基於法律、衡平法或其他理由之訴因,或創設任何對第三人應負之義務或責任。
12. 締約主體與管轄法律。
12.1 趨勢科技締約主體。雙方同意趨勢科技主體係指本協議中各項單獨交易之一方當事人應為符合下述定義之趨勢科技或其關係企業,該締約主體直
於任何情形下皆應被視為本協議所稱「趨勢科技方」,直為本協議下依貴公司需求提供產品者(於各項情形中,應稱為「締約主體」)。雙方同意在不考慮管轄衝突之法律原則下,依本第 12 條所定之準據法應單獨且完全適用直規範本協議之實體事項以及依本協議提供之本產品。聯合國國際貨
物銷售合約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於任何情形下皆應排除適用。
12.2 全球:無論貴公司所在地為何,或係為任何由市場供應商所下定之本產品訂單,使用本產品的趨勢科技締約主體應被視為 Trend Micro Incorporated
(為一設立於美國加州之公司),直應適用第 12.3 條所定準據法。私人報價則得由當地之趨勢科技締約主體隨時提出。
12.3 北美洲:倘貴公司(依憑證所示)位於美國或加拿大境內,本產品之締約主體係指:Trend Micro Incorporated (位於 225 E. John Carpenter Freeway,
Suite 1500, Irving, TX 75062, USA)。雙方同意美國紐約州法律為本協議之唯一準據法。雙方同意統一電腦資訊交易法(UCITA)之規定,如已適用或可能適用於任何司法管轄地,不適用於本協議,雙方直放棄任何依 UCITA 可能產生之任何形式之權利。雙方不可撤回地同意下列單獨專屬對人司法管轄權(the sole and exclusive in personam jurisdiction):(a)美國紐約南,地方法院,位於紐約郡,惟倘該法院認其就該程序無對實體事項之管轄權,則(b)紐約州最高法院,位於紐約郡,將就該程序享有單獨專屬對人司法管轄權。於加拿大,則應適用下列條款:雙方要求本協議須以英文撰擬,直同意所有本協議要求之通知或文件應以英文撰寫 (Les Parties ont requis que cette convention soit rédigée en anglais et ont également convenu que tout avis ou autre document exigé aux termes des présentes ou découlant de l'une quelconque de ses dispositions sera préparé en anglaise)。
12.4 中美洲與南美洲(巴西、哥倫比亞和墨西哥除外):倘貴公司(依憑證所示)位於中美洲或南美洲(巴西、哥倫比亞和墨西哥除外),本產品之締
約主體應為:Trend Micro MCA Inc. (位於 225 East John Carpenter Freeway, Suite 1500, Irving, Texas 75062)。雙方同意美國紐約州法律為本協議之唯一準據法。雙方同意統一電腦資訊交易法(UCITA)之規定,如已適用或可能適用於任何司法管轄地,將不適用於本協議,雙方直放棄任何依 UCITA可能產生之任何形式之權利。雙方不可撤回地同意就下列事項之單獨專屬對人司法管轄權:(a)美國紐約南,地方法院,位於紐約郡,惟倘該法院認其就該程序無對實體事項之管轄權,則(b)紐約州最高法院,位於紐約郡,將就該程序享有單獨專屬對人司法管轄權。
12.5 巴西: 倘締約主體之主要事業所在地為巴西(依憑證所示),本產品之締約主體為 Trend Micro do Brasil, (位在LTDA, Rua Prof. Atílio Innocenti,
165 – 18 Andar, CEP 04538-000, São Paulo/Capital, Brazil)。雙方同意巴西聯邦法律為本協議之唯一準據法。巴西聖保羅(São Paulo)之各法院將各自就因本協議所生或與本協議或其實體事項相關之所有爭議享有專屬管轄權。
12.6 哥倫比亞:倘締約主體之主要事業所在地為哥倫比亞(依憑證所示),本產品之締約主體為 Trend Micro Colombia (位在 S.A.S., Cra. 11a #93 - 35
piso 8, Bogotá, Colombia)。雙方同意哥倫比亞法律為本協議之唯一準據法。哥倫比亞 Bogotá 之各法院將各自就因本協議所生或與本協議或其實體事項相關之所有爭議享有專屬管轄權。
12.7 墨西哥:倘締約主體之主要事業所在地為墨西哥(依憑證所示),本產品之締約主體為 Trend Micro Latinoamérica (位在 S. A. de C. V., Insurgentes
Sur No. 730, Piso 3, Col Del Valle, C.P. 03100, México, D.F)。雙方同意墨西哥共和國聯邦法律為本協議之唯一準據法。墨西哥市聯邦行政,之各法院將各自就因本協議所生或與本協議或其實體事項相關之所有爭議享有專屬管轄權。
12.8 歐洲(列舉如下):倘貴公司(依憑證所示)位於歐洲經濟區(EEA)、英國或瑞士,本產品之締約主體為 Trend Micro (Ireland) Limited,為設立於愛爾蘭之公司,編號為 364951,其登記之辦公室位於 IDA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Park, Model Farm Road, Cork, Ireland。本第 12.8 條所稱之締約主體與貴公司同意本協議、雙方就本協議之履行,以及所有因此而生或與此相關之爭議應以愛爾蘭法律準據法及解釋依據。雙方不可撤回地同意愛爾蘭法院就任何雙方無法解決之爭議及相關程序享有單獨專屬對人管轄權,直應由該管法院全權處理。各方聲明直同意此對人管轄權係合理且
公平,直由此放棄任何現在或將來基於審判地不當或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s)原則向該管法院提出異議之權利。
12.9 俄羅斯、哈薩克、土耳其、中東(以色列與卡達除外)與非洲:倘貴公司(依憑證所示)位於俄羅斯、哈薩克、土耳其、非洲或中東(以色列與
卡達除外),任何情形下,本產品之締約主體皆應指 Trend Micro DMCC,為設立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之有限公司,其登記之辦公室位於 Unit 3301, Swiss Tower, Plot No: JLT-PH2-Y3A, Jumeirah Lakes Towers, Dubai, United Arab Emirates。本第 12.9 條所稱之締約主體與貴公司同意本協議、雙方就本協議之履行,以及所有因此而生或與此相關之爭議應以英格蘭與威爾士之法律為唯一準據法及解釋依據。雙方不可撤回地同意英格蘭法院就任何雙方無法解決之爭議及相關程序享有專屬對人管轄權,直應由該管法院全權處理。各方聲明直同意此對人管轄權係合理且公平,直由此放棄任何現在或將來基於審判地不當或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s)原則向該管法院提出異議之權利。
12.10 亞州太平洋地區、以色列與卡達:倘貴公司位於(依憑證所示)澳洲、紐西蘭、印度、馬來西亞、菲律賓或泰國,任何情形下,本產品之締約
主體應指Trend Micro Australia Pty Limited (位在Level 15, 1 Pacific Highway, North Sydney, New South Wales, 2060, Australia)。倘貴公司位於(依憑證所示)新加坡、越南或印尼,任何情形下,本產品之締約主體應為:Trend Micro Singapore Pte Ltd. (位在 6 Temasek Boulevard #16-01 Suntec Tower Four, Singapore)。倘貴公司位於(依憑證所示)臺灣或以色列,本產品之締約主體應為: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在臺北市大安,敦化南遙 2 段 198 號 8 樓。倘貴公司位於(依憑證所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或卡達,任何情形下,本產品之締約主體應為:Trend Micro Limited (位在 Unit 903-905, 9F, Shui On Centre, 6-8 Harbour Road, Wanchai, Hong Kong)。倘貴公司位於(依憑證所示)大韓民國,任何情形下,本產品之締約主體應
為:Trend Micro Inc., Korea (位在 15F, Haesung 2 Building, 508 Teheran-ro, Gangnam-gu, Seoul, Korea)。
1. 倘貴公司位於(依憑證所示)澳洲或紐西蘭,本協議之準據法為澳洲新南威爾士州法律。雙方同意新南威爾士州法院就因本協議所生或與本協議或其實體事項相關之所有爭議享有專屬管轄權。縱有本協議第 2.6 條及 7 條之約定,倘澳洲消費者法(ACL)第二章(Schedule 2)
之 2010 年競爭與消費者法案(Act)適用於貴公司即時下訂之本產品訂單(且不得為本協議第 2.6 條及 7 條之除外事項或棄權事項所排除),
且趨勢科技有違反Act 或依ACL 負合格交易之保證責任,則於法律允許之限度內,趨勢科技有權依其選擇,將其所負責任限於本產品之維修、替換、提供實質相當之產品、支付替換本產品之費用或對本產品進行維修;倘本產品僅於 ACL 下被視為服務之一種,則在此限度內,於守循ACL 第 64A 條及第 276A 條與此相關部分之前提下,趨勢科技有權選擇重行供應本產品或支付重行供應本產品之費用(下稱「ACL限制」)。倘 ACL 之保證責任與本產品之銷售權、不受干擾之占有或不受妨礙之所有權相關,則不適用前述之 ACL 限制。於前述約定內容不受限制之前提下,貴公司同意於法律允許之限度內,於守循紐西蘭消費者法第 43 條規定之前提下,紐西蘭 1993 年消費者保證法案(下稱紐西蘭消費者法)不適用於本協議。本協議之內容無意成成 ACL 第二、三部分(下稱「ACL 不公平條款」)或紐西蘭 1986 年公平交易法案(下稱紐西蘭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不公平契約條款。貴公司理解直同意本協議之條款業已提供合理審閱與協商機會,倘貴公司未能基於 ACL、紐西蘭公平交易法或其他依據提出本協議之條款係不公平之異議,將使該條款被視為公平且/或具為維護趨勢科技合法利益之合理必要性。於前述約定不受限制且法律允許之前提下,趨勢科技就違反 ACL 不公平條款和/或紐西蘭公平交易法之責任限於本協議第 8 條之範圍內,且趨勢科技保留以書面向貴公司通知撤回本協議中任何依 ACL 或紐西蘭公平交易法被政府機關視為不公平契約之條款之權利。
2. 倘貴公司位於(依憑證所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本協議之準據法為香港特別行政,之法律。雙方同意香港特別行政,之法院就所有因本協議或其實體事項所生或與之相關之爭議享有專屬管轄權。
3. 倘貴公司位於(依憑證所示)臺灣,在不考慮管轄衝突之法律原則下,本協議之準據法為臺灣法律。雙方同意臺灣法院就所有因本協議或其實體事項所生或與之相關之爭議享有專屬管轄權。
4. 倘貴公司位於(依憑證所示)大韓民國,本協議之準據法為大韓民國法律。雙方同意大韓民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就所有因本協議或其實體事項所生或與之相關之爭議享有專屬管轄權。
5. 倘貴公司位於(依憑證所示)以色列,本協議之準據法為英格蘭與威爾士法律。雙方不可撤回地同意英格蘭法院就所有雙方無法解決之爭議與所有相應程序享有單獨專屬對人管轄權直得全權作成決定。
6. 倘貴公司位於(依憑證所示)新加坡、印度、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或泰國,在不考慮管轄衝突之法律原則下,本協議與仲裁協議之準據法為新加坡法律。雙方就本條(第 12.10.6 條)不可撤回地同意下述強制仲裁協議:
a. 雙方不可撤回地同意由本協議、本產品或一方或雙方就其義務之履行/不履行所生或與此相關之各項爭議或請求(下稱該爭議)將單獨
直專以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為仲裁機成,直以新加坡為仲裁地透過強制且具法律拘束力之仲裁解決,復以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於發布日所頒佈之仲裁規則(SIAC 仲裁規則)為準據之仲裁規則。仲裁判斷將終局性地拘束雙方當事人且不得上訴,直以書面方式為之,判斷內容將涵蓋仲裁庭所發現之事實與法律結論。於作成仲裁判斷時,仲裁庭應盡力為該爭議尋求符合本協議內容之解決方式,直應使本協議所有條款發揮完全效力。惟,倘該爭議無法透過本協議內容解決,仲裁人應完全適用本協議發布日起存續之新加坡實體法,直被雙方剝奪其權力及授權,以便:(i)適用任何使其得以忽略本協議之法律原則或(ii)適用新加坡以外之司法管轄地之法律。
b. 仲裁人之人數為三(3)人,各方直得選派一名人選。經雙方選派之二名仲裁人將共推第三名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該人須為處理多國業務之法律事務所之律師且於電腦軟體發展、授權及散布之領域具備至少 10 年經驗。倘經雙方選派之二名仲裁人無法於受選派時點在後者經選為仲裁人後 20 日內達成協議,SIAC 之主席將依任一當事人之請求成為主任仲裁人。SIAC 主席將依循 SIAC 仲裁規則填補主任仲裁人之空缺。其餘空缺則由各當事人自行選派填補。仲裁程序將於空缺填補後依原階段續行。
c. 倘一方拒絕或無法於他方選派仲裁人後 30 日內選派仲裁人,除依 SIAC 仲裁規則之規定,單獨仲裁人之選派為無效之情形外,雙方同意以第一位受指派之仲裁人為單獨仲裁人,惟該仲裁人之選派需合於 SIAC 仲裁規則之規定。於該單獨仲裁人之選派屬無效之情形下, SIAC 之主席將依巡 SIAC 仲裁規則選派具擔任主任仲裁人資格之人為單獨仲裁人。
d. 所有程序以及於程序中所提呈之文件將以英文進行與書寫。本協議之英文版本之效力優於其他任何語言之版本。
12.11 其他未列舉國家。倘貴公司位於任何未經列舉於本第 12 條其他子項之國家或地,(依憑證所示),任何情形下,本產品之締約主體應為憑證中
所載趨勢科技之關係企業。於此情形下,雙方同意本協議、雙方就本協議之履行以及所有因此所生或與此相關之爭議將以英格蘭與威爾士法律為準據法及解釋依據。雙方不可撤回地同意英格蘭法院將就任何雙方無法解決之爭議與相應程序享有單獨專屬對人管轄權直得全權作成決定。各方向他方聲明直同意該對人管轄權係合理且公平直放棄現在或將來以審判地不當為由得提出之異議。
12.12 法定救濟;無權利拋棄。縱使雙方依第 12.10.6 條同意仲裁,一方仍得隨時向任意法院或向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就該爭議不
具決定性或終局性效力之處分,包含但不限於單方暫時限制令、暫時禁制令或其他法定、中間或具補充效力之救濟或衡平處分(各稱為暫時行動)以維護自身與下列事項相關之權益:(1)為保護其符合第 6 條所稱之機密資訊或(2)任何與違反本協議第 2 條或依本協議第 2 條提供不合規產品相關者或因聲請方成成產品一部之智慧財產權遭受侵權、不當使用或破壞,此智慧財產權包含任何依各地智慧財產法規得受保護之權利,如專利、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商標;惟,該暫時行動不應替任何應交由仲裁庭決定之爭議作成終局決定,亦不應損害、限制或迴免仲裁庭就本協議爭議之解決作
成終局決定之單獨且專屬之權限,包含但不限於依暫時行動之請求,提供暫時性或永久性之救濟。暫時行動之發起或維持不應成為法律救濟之選項或放棄或疑除(全部或一部)各方(包含提起任何仲裁或暫時行動之原告)將任何(或所有)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之權利或義務,亦不取代或導致原業經合意之本協議強制仲裁條款之全部或一部無法適用。
***本協議到此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