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 标的公司 指 易视腾科技、邦道科技 标的资产 指 易视腾科技全体股东所持的易视腾科技 100%股份、上海云钜持有的邦道科技 40%股权和朴元投资持有的邦道科技 10%的股权 大米视讯 指 北京大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鼎泰汇康 指 宁波鼎泰汇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东方梦幻 指 东方梦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对价股份 指 朗新科技就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发行的 A 股股份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联方 指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见书
致: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新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朗新科技与xxx、xxx、xxx、xxx、无锡杰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x杰智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易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易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投领航产业升级并购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厦门网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紫金文化产业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无锡融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润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腾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xx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列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实施发行股份购买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邦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标的公司”)相关股份或股权的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内容及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朗新科技、交易对方和标的公司的如下保证:朗新科技、交易对方和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朗新科技、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50
(三) 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54
(五) 重大合同 128
(六) 税务情况 129
(七) 诉讼仲裁 129
(八) 行政处罚 131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之二——邦道科技 131
(一) 基本情况 131
(二) 历史沿革 132
(三) 业务经营 133
(四) 主要资产 134
(五) 重大合同 138
(六) 税务情况 139
(七) 诉讼仲裁 140
(八) 行政处罚 140
八. 本次交易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141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41
(一)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41
(二) 标的公司的主要关联方 141
(三) 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 143
(四)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变化 148
(五)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48
(六) 同业竞争 149
十. 信息披露 151
(一)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151
(二) 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152
十一. 各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资格 152
(一) 独立财务顾问 152
(二) 评估机构 152
(三) 审计机构 152
(四) 法律顾问 152
十二. 结论意见 153
附件一 重大融资担保合同 156
附件二:重大采购合同 160
附件三:重大销售合同 164
释 义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xx云计算 | 指 | xx云计算有限公司 |
邦道科技 | 指 | 邦道科技有限公司,朗新科技的参股子公司 |
邦道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朗新科技与云钜投资、xx投资和邦道科技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
邦道科技《评估报告》 | 指 | 卓信大华以 2018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邦道科技的价值进行评估出具的编号为卓信大华评报字 (2018)第 2163 号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邦道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邦道科技《审计报告》 | 指 | 普xxx对邦道科技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年截至 9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出具的编号 为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 2703 号的《审计报 告》 |
邦道科技《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指 | 朗新科技与xx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邦道科技交易对方 | 指 | 上海云钜、xx投资 |
报告期 | 指 |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截至 9 月 30 日 |
北京视加天辰 | 指 | 视加天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
北京易视腾文化 | 指 | 易视腾(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指 | 朗新科技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标的资产 |
本次非公开发行 | 指 | 朗新科技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朗新科技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 |
本所 | 指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
本所律师 | 指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法 |
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 | ||
标的公司 | 指 | 易视腾科技、邦道科技 |
标的资产 | 指 | 易视腾科技全体股东所持的易视腾科技 100%股份、上海云钜持有的邦道科技 40%股权和朴元投资持有的邦道科技 10%的股权 |
大米视讯 | 指 | 北京大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
鼎泰汇康 | 指 | 宁波鼎泰汇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东方梦幻 | 指 | 东方梦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对价股份 | 指 | 朗新科技就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发行的 A 股股份 |
工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关联方 | 指 |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定义下的关联方 |
广州运生 | 指 | 广州市运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国融兴华 | 指 |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海通临云 | 指 | 重庆海通创新临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航天基金 | 指 | 西安航天新能源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恒信彩虹 | 指 | 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 |
恒信彩虹信息 | 指 | 北京恒信彩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恒信东方 | 指 |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华创策联 | 指 | 北京华创策联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xxxx | 指 | xxxx(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集分宝 | 指 | 集分宝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济xxx | 指 | 北京济xxx科技有限公司 |
交易对方 | 指 | 易视腾科技交易对方和邦道科技交易对方 |
xxx投资 | 指 | 无锡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金投领航 | 指 | 无锡金投领航产业升级并购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xxx | 指 | xxx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江苏xxx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朗新科技、上市公司 | 指 |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辽广科技 | 指 | 辽宁网络广播电视台科技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的参股公司 |
蚂蚁金服 | 指 |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xx投资 | 指 | xx(上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评估基准日、审计基准日 | 指 | 2018 年 9 月 30 日 |
xx投资 | 指 | 无锡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前身无锡朴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xxx | 指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企业信息网 | 指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 |
启迪创新 | 指 | 启迪创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启迪官x | 指 | 启迪官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xx投资 | 指 | 无锡润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备考审阅报告》 | 指 | 普xxx以本次交易方案为基础编制的编号为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18)第 0075 号的《朗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止 9 个月期间及 2017 年度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及专项审阅报告》 |
《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
《创业板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中信证券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朗新科 |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适用意见》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报告书》 | 指 | 朗新科技出具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 |
《重组若干规定》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 年修订)》 |
《重组协议》 | 指 | 易视腾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易视腾科技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邦道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邦道科技《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 |
厦门网元 | 指 | 厦门网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上海列王 | 指 | 上海列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上海云钜 | 指 | 上海云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前身上海云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云鑫 | 指 | 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正顺 | 指 | 上海正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视加慧联 | 指 | 视加慧联科技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的参股公司 |
视加天辰科技 | 指 | 视加天辰科技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
数联领航 | 指 | 北京数联领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的参股公司 |
xx润东 | 指 | xx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腾辉创投 | 指 | 上海腾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投资 | 指 | 无锡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未来电视 | 指 |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
无锡道元 | 指 | 无锡道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前身无锡道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无锡富赡 | 指 | 无锡富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前身无锡富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无锡杰华 | 指 | 无锡杰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前身无锡杰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无锡金瑞 | 指 | 无锡金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无锡xx | 指 | 无锡朴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无锡群英 | 指 | 无锡群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无锡融云 | 指 | 无锡融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无锡xx | 指 | 无锡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前身无锡羲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无锡xx | 指 | 无锡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前身无锡曦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无锡xx | 指 | 无锡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前身无锡易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无锡易朴 | 指 | 无锡易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前身无锡易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无锡易视腾文化 | 指 | 易视腾文化发展无锡有限公司 |
现代服务业基金 | 指 | 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兴华 | 指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易视腾北京分公司 | 指 | 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易视腾科技 | 指 | 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易视腾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朗新科技与易视腾科技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易视腾科技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
易视腾科技《评估报告》 | 指 | 卓信大华以 2018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易视腾科技的价值进行评估出具的编号为卓信大华评报字(2018)第 2162 号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易视腾科技《审计报告》 | 指 | 普xxx对易视腾科技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年截至 9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出具的编号 为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 2716 号的《审计报 告》 |
易视腾科技《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指 | 朗新科技与易视腾科技控股股东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易视腾科技交易对方 | 指 | xxxx、xxx、无锡杰华、无锡曦杰、无锡xx、xxx、无锡xx、恒信东方、金投领航、厦门网元、紫金文化、无锡融云、润圆投资、腾辉创投、现代服务业基金、xx润东、xx投资、xxx投资、xx x、xxx和上海列x |
x视腾科技控股股东 | 指 | xxx、无锡曦杰、无锡杰华、无锡易朴 |
易视腾投资 | 指 | 易视腾投资管理无锡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
易视腾有限 | 指 | 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北京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 |
易视星空 | 指 | 易视星空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的参股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xx |
x之尚网络 | 指 | 深圳市云之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
云之尚智能 | 指 | 云之尚智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
Xxx Xx | 指 | Yue Qi Capital Limited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支付宝网络 | 指 |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燕通 | 指 | 北京中燕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xx大华 | 指 |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紫金文化 | 指 | 江苏紫金文化产业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数据,若以万元为单位,可能存在与以元为单位原始数值的尾差;计算百分比时,由于四舍五入形成尾差的原因,合计值可能存在不等于 100%的情况。 |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朗新科技于2018 年12 月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组报告书》以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签署的《重组协议》,本次交易方案(以下简称“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朗新科技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易视腾科技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 易视腾科技 100%股份、向邦道科技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邦道科技 5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朗新科技将持有易视腾科技 100%股份,持有邦道 科技 90%的股权。
1. 标的资产及交易方式
本次朗新科技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易视腾科技全体股东持有的易视腾科技 100%股份以及上海云钜、xx投资合计持有的邦道科技 50%股权。
2.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全体交易对方。上述发行对象以其所持易视腾科技股份或邦道科技股权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
3.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4. 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各方协商,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 15.20 元/股,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上述发行价格的最终确定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 定价依据和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卓信大华对易视腾科技
100%股份以及邦道科技 50%股权以 2018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根据xx大华出具的《评估报告》,以 2018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易视腾科技 100%股份和邦道科技
50%股权的评估值分别为 307,600.00 万元和 80,000.00 万元。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参照评估价值协商确定,易视腾科技 100%股份和邦道科技 50%股权的交易价格分别为 307,600.00 万元和 80,000.00 万元。
6. 发行股份数量
)
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的交易总价为 387,600.00 万元,按照 15.2 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朗新科技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共计 254,999,989 股(发行数量取整数,精确到个位数;针对不足 1 股的余额,交易对方同意赠送给上市公司并计入资本公积),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公司 | 交易对方 | 本次购买股权/股份比例 | 交易价格(万元 | 股份对价(股) |
易视腾科技 | 上海云鑫 | 20.35% | 62,596.60 | 41,181,973 |
xxx | 12.29% | 37,804.04 | 24,871,078 | |
无锡杰华 | 11.42% | 35,127.92 | 23,110,473 | |
无锡曦杰 | 11.20% | 34,451.20 | 22,665,263 | |
无锡易朴 | 11.10% | 34,143.60 | 22,462,894 | |
xxx | 8.98% | 27,622.48 | 18,172,684 | |
无锡易杰 | 6.42% | 19,747.92 | 12,992,052 | |
恒信东方 | 5.73% | 17,625.48 | 11,595,710 | |
金投领航 | 4.00% | 12,304.00 | 8,094,736 | |
厦门网元 | 1.59% | 4,890.84 | 3,217,657 | |
紫金文化 | 1.38% | 4,244.88 | 2,792,684 | |
无锡融云 | 1.04% | 3,199.04 | 2,104,631 | |
润圆投资 | 0.88% | 2,706.88 | 1,780,842 | |
腾辉创投 | 0.80% | 2,460.80 | 1,618,947 | |
现代服务业基金 | 0.69% | 2,122.44 | 1,396,342 |
标的公司 | 交易对方 | 本次购买股权/股份比例 | 交易价格(万元 | 股份对价(股) |
xx润东 | 0.60% | 1,845.60 | 1,214,210 | |
xx投资 | 0.44% | 1,353.44 | 890,421 | |
xxx投资 | 0.40% | 1,230.40 | 809,473 | |
吴缘秋 | 0.29% | 892.04 | 586,868 | |
xxx | 0.24% | 738.24 | 485,684 | |
上海列王 | 0.16% | 492.16 | 323,789 | |
小计 | 100.00% | 307,600.00 | 202,368,411 | |
邦道科技 | 上海云钜 | 40.00% | 64,000.00 | 42,105,263 |
xx投资 | 10.00% | 16,000.00 | 10,526,315 | |
小计 | 50.00% | 80,000.00 | 52,631,578 | |
合计 | 387,600.00 | 254,999,989 |
)
对价股份最终发行数量将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将随发行价格的调整而调整。
7. 上市地点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8. 股份锁定期
(1) 易视腾科技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安排
xxx及其控制的无锡杰华、无锡曦杰、xxxx,以及无锡xx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上市公司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xxx、无锡xx、无锡xx、无锡杰华、无锡易杰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自金投领航和上海云鑫取得拟转让的易视腾科技股份(以下简称“易视腾科技标的资产”)之日(即其因持有易视腾科技标的资产在公司登记机构被登记为易视腾科技的股东之日)至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的期间(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持有期间”)未满 12 个月,则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如标的资产持有期间达到或超过 12 个月,则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
其他易视腾科技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
本次发行结束后,在上述锁定期内,易视腾科技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上述对价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2) 邦道科技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安排
上海云钜和朴元投资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
本次发行结束后,在上述锁定期内,邦道科技交易对方基于本次 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上述对价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9. 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1) 易视腾科技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根据易视腾科技《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情况如下:
i. 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数
如果本次交易在 2018 年内完成,徐长军、无锡杰华、无锡曦杰和无锡易朴(以下统称为“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的利润承诺期间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如果本次交易在 2019 年内完成,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的利润承诺期为 2018 年、2019 年、2020年、2021 年四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每种情形下合称为“业绩承诺期”,单独称为“每一承诺年度”)。如监管部门在审核中要求对业绩承诺期进行调整,朗新科技与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将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对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作相应调整。
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同意就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期的净利润具体承诺如下:
(i) 如本次交易在 2018 年内完成,则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承诺的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期的净利润为:
年度 | 承诺净利润数(亿元) | |
1. | 2018 | 1.50 |
2. | 2019 | 2.00 |
3. | 2020 | 2.50 |
(ii) 如本次交易在 2019 年内完成,则易视腾科技业绩承 诺补偿义务人承诺的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期的净利润为:
年度 | 承诺净利润数(亿元) | |
1. | 2018 | 1.50 |
2 | 2019 | 2.00 |
3. | 2020 | 2.50 |
4. | 2021 | 3.19 |
ii. 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的确定
业绩承诺期内每一承诺年度易视腾科技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根据朗新科技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iii. 补偿金额计算及补偿的具体方式
如易视腾科技截至某一承诺年度期末的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截至该承诺年度期末的累计承诺净利润,则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后,每一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将独立非连带地以其持有的朗新科技股份或现金对朗新科技进行补偿,每一承诺年度内的补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每一承诺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该承诺年度期末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 截至该承诺年度期末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总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就每一承诺年度应补偿金额,如任一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以股份的形式进行补偿,则每一承诺年度股份补偿数量=每一承诺年度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的价格。
在根据上述计算补偿金额时,无论承诺净利润、实际净利润、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或交易总价均应只计算本次交易中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合计转让的标的资产(即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合计持有的易视腾科技股份比例)对应的部分。
iv. 资产减值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时,朗新科技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易视腾科技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并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年度报告公告后的 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结果。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 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将参照上述规定另行以所持朗新科技股份或现金补偿。应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已补偿金额)/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
v. 补偿的具体实施
在每一承诺年度届满时,或者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如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向朗新科技进行股份补偿的,朗新科技应在该承诺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的方案,并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朗新科技就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补偿的股份,首先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如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因未获得朗新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朗新科技将进一步要求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独立非连带地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朗新科技其他股东,具体如下:
若朗新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则朗新科技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
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 内将股份回购数量书面通知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朗新科技书面通知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朗新科技指令、及时配合朗新科技 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朗新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则朗新科 技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易视腾科 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实施股份赠送方案。易视腾科技业绩 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朗新科技书面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根据朗新科技指令,及时配合朗新科技办理将当年应补偿的 股份赠送给朗新科技上述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 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股东的相关手续,除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股东按照其持 有的朗新科技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易视腾科技业绩承 诺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自易视腾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其他股东前,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2) 邦道科技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根据邦道科技《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邦道科技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情况如下:
i. 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数
如果本次交易在 2018 年内完成,朴元投资(以下称为“邦道
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的利润承诺期间为 2018 年、2019年、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如果本次交易在 2019 年内完成,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的利润承诺期为 2018 年、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四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每种情形下合称为“业绩承诺期”,单独称为“每一承诺年度”)。如监管部门在审核中要求对业绩承诺期进行调整,朗新科技与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将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对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作相应调整。
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同意就邦道科技业绩承诺期的净利润具体承诺如下:
(i) 如本次交易在 2018 年内完成,则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承诺的邦道科技业绩承诺期的净利润为:
年度 | 承诺净利润数(亿元) | |
1 | 2018 | 1.10 |
2 | 2019 | 1.25 |
3 | 2020 | 1.55 |
(ii) 如本次交易在 2019 年内完成,则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承诺的邦道科技业绩承诺期的净利润为:
年度 | 承诺净利润数(亿元) | |
1. | 2018 | 1.10 |
2. | 2019 | 1.25 |
3. | 2020 | 1.55 |
4. | 2021 | 2.00 |
ii. 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的确定
业绩承诺期内每一承诺年度邦道科技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根据朗新科技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iii. 补偿金额计算及补偿的具体方式
如邦道科技截至某一承诺年度期末的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截至该承诺年度期末的累计承诺净利润,则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后,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将独立非连带地以其持有的朗新科技股份或现金对朗新科技进行补偿,每一承诺年度内的补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每一承诺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该承诺年度期末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 截至该承诺年度期末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总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就每一承诺年度应补偿金额,如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以股份的形式进行补偿,则每一承诺年度股份补偿数量=每一承诺年度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的价格。
在根据上述计算补偿金额时,无论承诺净利润、实际净利润、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或交易总价均应只计算本次交易中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转让的标的资产(即邦道科技 10%的股权比例)对应的部分。
iv. 资产减值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时,朗新科技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的审计机构对邦道科技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 试报告》,并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年度报告公告后的 30 个 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结果。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 末减值额 > 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邦道科技业绩承诺 补偿义务人将参照上述规定另行以所持对价股份或现金补偿。应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已补偿 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
v. 补偿的具体实施
在每一承诺年度届满时,或者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如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向朗新科技进行股份补偿的,朗新科技应在该承诺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的方案,并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朗新科技就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补偿的股份,首先采用股份回购注
销方案,如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因未获得朗新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朗新科技将进一步要求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独立非连带地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朗新科技其他股东,具体如下:
若朗新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则朗新科技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
务人应补偿的股份,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书面通知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朗新科技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朗新科技指令、及时配合朗新科技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朗新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则朗新科技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实施股份赠送方案。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朗新科技书面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根据朗新科技指令,及时配合朗新科技办理将当年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朗新科技上述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股东的相关手续,除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股东按照其持有的朗新科技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数后朗新科技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自邦道科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其他股东前,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10. 过渡期损益安排
过渡期指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指标的公司的主管工商登记机关就标的资产变更至上市公司名下核发变更通知书或标的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日,含当日)止的期间。在实际计算过渡期损益归属时,系指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前一个自然月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1) 易视腾科技过渡期损益安排
易视腾科技截至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等所有者权益,在交割日后归朗新科技享有。在过渡期内,如易视腾科技合并口径下的净资产增加(包括但不限于因经营实现盈利导致净资产增加等情形),则该等净资产增加部分归朗新科技享有;如易视腾科技净资产减少(包括但不限于因经营实现亏损导致净资产减少等情形),则在净资产减少(包括但不限于因经营实现亏损导致净资产减少等情形)数额确定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全体易视腾科技交易对方独立非连带地按其在易视腾科技《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签署日时持有易视腾科技股份的比例向上市公司或易视腾科技以现金方式补偿。
(2) 邦道科技过渡期损益安排
邦道科技截至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在交割日后归朗新科技享有。在过渡期内,如邦道科技合并口径下的净资产增加(包括但不限于因经营实现盈利导致净资产增加等情形),则该等净资产增加部分归朗新科技享有;如邦道科技净资产减少(包括但不限于因经营实现亏损导致净资产减少等情形),则在净资产减少(包括但不限于因经营实现亏损导致净资产减少等情形)数额确定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标的资产
对应的减少部分由上海云钜和朴元投资独立非连带地按 4:1 的比例向上市公司或邦道科技以现金方式补偿。
11.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截至本次发行完成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12. 决议的有效期限
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果上市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 本次交易涉及各方的主体资格
朗新科技系本次交易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易视腾科技股份及邦道科技股权的购买方。
1. 朗新科技的设立、股份发行和上市
朗新科技系经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朗新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锡高管项发[2013]233 号)批准,由朗新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朗新科技的发起人为 Yue Qi、无锡朴华、无锡群英、无锡富赡、无锡羲华、无锡道元、国开博裕一期
(上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诚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和海南华兴合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为朗新科技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兴华于 2013 年
10 月 12 日出具了《朗新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2013 年 1-7 月财务报
表审计报告》((2013)京会兴审字第 01010014 号),国融兴华于 2013
年 10 月 20 日出具了《朗新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13]第 4-039 号)。
朗新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
意以截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314,721,336.56 元为基
础,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 16,800 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11 月 28 日,朗新科技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根据兴华于 2013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2013]京会兴验字
第 01010008 号),朗新科技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16,800 万元已缴足。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核发的《关于核准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01 号),中国证监会核准朗新科技公开发行不超过 4,500 万股新股。根据深交所《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69 号),深交所同意朗新科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朗新科技”,股票代码为“300682”。根据普华永道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 725 号),朗新科技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作,注册资本变更为 40,500 万元。
2. 朗新科技的存续状况
朗新科技现持有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7 月 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7189665N)。根据朗新科技的公告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朗新科技注册资本为 42,922.0300万元1,法定代表人为郑新标,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经营范围为“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软件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接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广告设计和制作;其他计算机制造;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从事上述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承接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动产测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朗新科技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朗新科技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朗新科技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易视腾科技的股东系本次交易的部分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易视腾科技股份的出售方,包括:上海云鑫、徐长军、无锡杰华、无锡曦杰、无锡易朴、罗惠玲、无锡易杰、恒信东方、金投领航、厦门网元、紫金文化、无锡融云、润圆投资、腾辉创投、现代服务业基金、苏宁润东、田华投资、金瑞海投资、吴缘秋、杜小兰和上海列王。
1. 上海云鑫
根据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2 月 11 日向上海云鑫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0878127993)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上海云鑫为 2014 年 2 月 11 日设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 207 号 13 号楼 419 室,
注册资本为 45,178.2336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井贤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
1 上述注册资本尚待在主管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朗新科技尚待领取载有最新注册资本的《营业执照》。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云鑫提供的公司章程和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云鑫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 出资比例 |
蚂蚁金服 | 45,178.2336 | 1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云鑫持有易视腾科技 20.35%的股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上海云鑫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上海云鑫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云鑫投资易视腾科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基于上述,上海云鑫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 徐长军
男,中国籍,出生于 1964 年 8 月 28 日,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卧虎桥
甲六号 10 楼*号,身份证号为 11010819640828****。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徐长军持有易视腾科技 12.29%的股权。
3. 无锡杰华
根据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向无锡杰华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18862470)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无锡杰华为 2013 年 2 月 17 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 18 号国家软件园鲸鱼座 D 幢 603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郑新标,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无锡杰华提供的合伙协议和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锡杰华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侯立民 | 93.1298 | 16.03% |
2 | 缑万斋 | 61.9917 | 10.67%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3 | 杨苗仁 | 60.7500 | 10.46% |
4 | 叶光英 | 60.7500 | 10.46% |
5 | 夏卫力 | 55.2000 | 9.50% |
6 | 姜涛 | 37.0876 | 6.39% |
7 | 刘薇 | 25.0126 | 4.31% |
8 | 徐长军 | 16.4021 | 2.82% |
9 | 薛森 | 13.8000 | 2.38% |
10 | 黄克 | 12.6000 | 2.17% |
11 | 杜鹏 | 12.6000 | 2.17% |
12 | 林长征 | 10.3500 | 1.78% |
13 | 谢淝兴 | 8.6250 | 1.48% |
14 | 黄德光 | 8.6250 | 1.48% |
15 | 张步泰 | 8.6250 | 1.48% |
16 | 危明 | 8.0640 | 1.39% |
17 | 姬江辉 | 7.7625 | 1.34% |
18 | 宛朝冬 | 5.9250 | 1.02% |
19 | 郑新标 | 5.8082 | 1.00% |
20 | 夏望胜 | 5.1750 | 0.89% |
21 | 黄飞 | 5.1750 | 0.89% |
22 | 刘东红 | 5.1750 | 0.89% |
23 | 王茜 | 4.3125 | 0.74% |
24 | 王希 | 4.3125 | 0.74% |
25 | 程涌 | 4.3125 | 0.74% |
26 | 杨学辉 | 4.3125 | 0.74% |
27 | 王翠芳 | 3.4500 | 0.59% |
28 | 周湘蓉 | 3.4500 | 0.59% |
29 | 梁春丽 | 3.4500 | 0.59% |
30 | 许业生 | 3.4500 | 0.59% |
31 | 张战军 | 2.5875 | 0.45%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32 | 马洪财 | 2.5875 | 0.45% |
33 | 王建 | 2.5875 | 0.45% |
34 | 于敬柏 | 2.5875 | 0.45% |
35 | 王兆明 | 1.7250 | 0.30% |
36 | 王岩 | 1.7250 | 0.30% |
37 | 周科峰 | 1.2938 | 0.22% |
38 | 李长生 | 1.2938 | 0.22% |
39 | 林宽旺 | 1.2938 | 0.22% |
40 | 罗小松 | 1.2938 | 0.22% |
41 | 宋旭博 | 1.2938 | 0.22% |
42 | 敖华 | 0.8625 | 0.15% |
合计 | 580.8150 | 1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锡杰华持有易视腾科技 11.42%的股权。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无锡杰华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无锡杰华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无锡杰华系易视腾科技员工持股平台,其投资易视腾科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基于上述,无锡杰华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4. 无锡曦杰
根据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6 月 4 日向无锡曦杰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188628X8)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无锡曦杰为 2013 年 2 月 17 日设立的有限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 18 号国家软件园鲸鱼 D 幢 605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徐长军,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无锡曦杰提供的合伙协议和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锡曦杰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徐长军 | 379.2806 | 57.93% |
2 | 郑新标 | 125.1443 | 19.11% |
3 | 缑万斋 | 55.5243 | 8.48% |
4 | 林森 | 31.7283 | 4.85% |
5 | 罗惠玲 | 16.4719 | 2.52% |
6 | 张俊斌 | 9.9150 | 1.51% |
7 | 曾芸琳 | 5.9491 | 0.91% |
8 | 李永治 | 3.9660 | 0.61% |
9 | 沈瑜 | 3.9660 | 0.61% |
10 | 王春荣 | 3.9660 | 0.61% |
11 | 周圣芳 | 2.9745 | 0.45% |
12 | 荣威 | 2.9745 | 0.45% |
13 | 彭宗山 | 2.9745 | 0.45% |
14 | 田泽康 | 1.9830 | 0.3% |
15 | 李明 | 1.9830 | 0.3% |
16 | 沈剑飞 | 1.9830 | 0.3% |
17 | 孙华芳 | 1.9830 | 0.3% |
18 | 温燕 | 1.9830 | 0.3% |
合计 | 654.7500 | 1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锡曦杰持有易视腾科技 11.20%的股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无锡曦杰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无锡曦杰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无锡曦杰系易视腾员工持股平台,其投资易视腾科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基于上述,无锡曦杰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5. 无锡易朴
根据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向无锡易朴核
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1886271G)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无锡易朴为 2013 年 2 月 17 日设立的有
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 18 号国家软件园鲸鱼座 D 幢 604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徐长军,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无锡易朴提供的合伙协议和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锡易朴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徐长军 | 120.1986 | 21.2954% |
2 | 侯立民 | 106.2792 | 18.8293% |
3 | 陈佳昱 | 89.1000 | 15.7857% |
4 | 杨苗仁 | 65.2605 | 11.5621% |
5 | 华仁红 | 57.9903 | 10.2740% |
6 | 韦向东 | 19.5360 | 3.4612% |
7 | 叶光英 | 18.3868 | 3.2576% |
8 | 于国栋 | 18.1440 | 3.2145% |
9 | 宋坚 | 15.7554 | 2.7914% |
10 | 戴清林 | 13.6894 | 2.4253% |
11 | 缑万斋 | 8.1000 | 1.4351% |
12 | 黄克 | 4.5967 | 0.8144% |
13 | 徐国贤 | 4.5967 | 0.8144% |
14 | 高经林 | 4.5967 | 0.8144% |
15 | 杜鹏 | 4.5967 | 0.8144% |
16 | 危明 | 4.5360 | 0.8036% |
17 | 朱立 | 4.5360 | 0.8036% |
18 | 陈飞 | 3.1752 | 0.5625% |
19 | 宛朝冬 | 1.3608 | 0.2411% |
合计 | 564,435.0000 | 100.0000 %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锡易朴持有易视腾科技 11.10%的股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无锡易朴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无锡易朴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无锡易朴系易视腾科技员工持股平台,其投资易视腾科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基于上述,无锡易朴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6. 罗惠玲
女,中国籍,出生于 1963 年 7 月 23 日,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怡苑阁 38 栋 1-801,身份证号为 4201061963072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罗惠玲持有易视腾科技 8.98%的股份。
7. 无锡易杰
根据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向无锡易杰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B8AG5H)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无锡易杰为 2015 年 11 月 16 日设立的有
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无锡市菱湖大道 111 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 D 幢 605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徐长军,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无锡易杰提供的合伙协议和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锡易杰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缑万斋 | 46.7571 | 44.531% |
2 | 江苏紫金文化产业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5.6702 | 14.924% |
3 | 左剑 | 11.9438 | 11.375% |
4 | 上海银岳文化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8.4562 | 8.053% |
5 | 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7.8351 | 7.462% |
6 | 徐长军 | 5.0000 | 4.762% |
7 | 上海银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100 | 4.295%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8 | 郭秋月 | 2.8187 | 2.684% |
9 | 刘静 | 1.1275 | 1.074% |
10 | 李彬 | 0.8814 | 0.839% |
合计 | 105.0000 | 100.000 %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锡易杰持有易视腾科技 6.42%的股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无锡易杰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无锡易杰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无锡易杰投资易视腾科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基于上述,无锡易杰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8. 恒信东方
根据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向恒信东方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2910720N)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恒信东方为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副 69 号,注册资本为 52,965.787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孟宪民,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通讯器材、电子产品、移动通讯设备及其支持软件的销售、维修;移动电话的研发;计算机软件、网络工程的开发;受托代办中国联通河北移动业务、代办中国移动河北、太原的移动业务(限代售移动入网 SIM 卡,手机充值卡、代收话费、代办移动新业务及综合业务);受托代办河北广电 CMMB 手持电视/手机电视用户的开户、销户、过户缴费业务;受托代办中国电信销售 CDMA 移动业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自有房屋、柜台出租;玩具、家用电器、文具、体育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证券、期货类除外);通信工程设计、施工(凭资质证经营);办公自动化设备销售、维修;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移动电话的研发、生产。根据恒信东方提供的公司章程和其《2017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恒信东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为孟宪民。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恒信东方持有易视腾科技 5.73%的股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恒信东方存在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恒信东方的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恒信东方为从事实业经营的上市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基于上述,恒信东方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9. 金投领航
根据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向金投领航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UKAY9P)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金投领航为 2016 年 9 月 20 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无锡市金融八街 1-1803,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无锡金投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谈旭梅),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金投领航提供的合伙协议和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投领航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无锡太湖浦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0.00 | 99.9998% |
2 | 无锡金投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0.0002% |
合计 | 500,001.00 | 100.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投领航持有易视腾科技 4.00%的股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金投领航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金投领航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投领航已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为无锡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编号为 SW4419。
基于上述,金投领航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0. 厦门网元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向厦门网元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86768F)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厦门网元为 2001 年 10 月 24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地址为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 63 号 302 单元,注册资本为
2,01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飏,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从事通信产品、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的研发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
根据厦门网元提供的公司章程和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厦门网元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 出资比例 |
杨飏 | 2,010.00 | 1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厦门网元持有易视腾科技 1.59%的股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厦门网元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厦门网元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厦门网元投资易视腾科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基于上述,厦门网元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1. 紫金文化
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向紫金文化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02452571L)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紫金文化为 2014 年 9 月 16 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二号楼 B区 4 楼 504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应文禄),经营范围为对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紫金文化提供的合伙协议和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紫金文化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江苏省财政厅 | 50,000.00 | 25.00% |
2 |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9,000.00 | 24.50% |
3 |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00 | 15.00% |
4 | 江苏省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00 | 15.00% |
5 | 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 20,000.00 | 10.00% |
6 | 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 20,000.00 | 10.00% |
7 | 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0 | 0.50% |
合计 | 200,000.00 | 1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紫金文化持有易视腾科技 1.38%的股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紫金文化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紫金文化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紫金文化已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编号为 S23608。
基于上述,紫金文化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2. 无锡融云
根据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向无锡融云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LCLJ5Y)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无锡融云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设立的
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无锡市菱湖大道 111 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 D609,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苗仁,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无锡融云提供的合伙协议和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锡融云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钱恩学 | 1,771.40 | 45.8912% |
2 | 明月 | 1,000.00 | 25.9067% |
3 | 张翠芬 | 550.00 | 14.2487% |
4 | 杨静宬 | 500.00 | 12.9534% |
5 | 杨苗仁 | 38.60 | 1.0000% |
合计 | 3,860.00 | 100.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锡融云持有易视腾科技 1.04%的股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无锡融云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无锡融云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无锡融云投资易视腾科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基于上述,无锡融云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3. 润圆投资
根据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向润圆投资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GFNB3K)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润圆投资为 2016 年 3 月 21 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无锡市菱湖大道 111 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 D 幢 607,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俞敏慧,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润圆投资提供的合伙协议和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润圆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俞敏慧 | 1,700.00 | 56.67% |
2 | 张萍 | 1,000.00 | 33.33% |
3 | 费娜 | 300.00 | 10.00%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润圆投资持有易视腾科技 0.88%的股份。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润圆投资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润圆投资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润圆投资投资易视腾科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基于上述,润圆投资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4. 腾辉创投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4 月 1 日向 腾 辉 创 投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115332414103B)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腾辉创投为
2015 年 3 月 18 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 399 号 10 幢 112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数字产业集团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孙钰),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腾辉创投提供的合伙协议和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腾辉创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西藏源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0,000.00 | 54.6448% |
2 | 上海数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5,000.00 | 27.3224% |
3 | 上海张江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3,000.00 | 16.3934% |
4 | 上海数字产业集团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0.00 | 1.6394% |
合计 | 18,300.00 | 100.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腾辉创投持有易视腾科技 0.80%的股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腾辉创投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腾辉创投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腾辉创投已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为上海数字产业集团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编号为 S64661。
基于上述,腾辉创投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5. 现代服务业基金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向现代服务业基金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39130074D)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现代服务业基金为 2015 年 5 月 29
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 9
号苏州国际财富广场 1 幢 19 层 01 单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周春芳),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现代服务业基金提供的合伙协议和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代服务业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江苏金财投资有限公司 | 50,000.00 | 31.5457% |
2. |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5,000.00 | 15.7729% |
3. | 冯元庆 | 6,000.00 | 3.7855% |
4. | 卢秀强 | 5,000.00 | 3.1546% |
5. | 蒋万建 | 3,000.00 | 1.8927% |
6. | 潘中 | 3,000.00 | 1.8927% |
7. | 张巨明 | 3,000.00 | 1.8927% |
8. | 朱鹏飞 | 3,000.00 | 1.8927% |
9. | 陈文智 | 3,000.00 | 1.8927% |
10. | 姜红辉 | 3,000.00 | 1.8927% |
11. | 徐进东 | 3,000.00 | 1.8927% |
12. | 曹秉蛟 | 3,000.00 | 1.8927% |
13. | 江苏弘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3,000.00 | 1.8927% |
14. | 江苏申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1.8927% |
15. | 西藏汇智聚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00.00 | 1.8927% |
16. | 戎凌 | 2,500.00 | 1.5773%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17. | 钟梅 | 2,000.00 | 1.2618% |
18. | 曹勇 | 2,000.00 | 1.2618% |
19. | 时宏珍 | 2,000.00 | 1.2618% |
20. | 郑群 | 2,000.00 | 1.2618% |
21. | 何淼 | 2,000.00 | 1.2618% |
22. | 潘桂香 | 2,000.00 | 1.2618% |
23. | 曾永根 | 1,500.00 | 0.9464% |
24. | 蒋宝友 | 1,500.00 | 0.9464% |
25. | 陈达 | 1,500.00 | 0.9464% |
26. | 王勇军 | 1,500.00 | 0.9464% |
27. | 卞金明 | 1,500.00 | 0.9464% |
28. | 姚剑云 | 1,500.00 | 0.9464% |
29. | 任桂芳 | 1,500.00 | 0.9464% |
30. | 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1,500.00 | 0.9464% |
31. | 刘丽 | 1,000.00 | 0.6309% |
32. | 童俊峰 | 1,000.00 | 0.6309% |
33. | 仓叶东 | 1,000.00 | 0.6309% |
34. | 黄森 | 1,000.00 | 0.6309% |
35. | 杨促华 | 1,000.00 | 0.6309% |
36. | 刘东水 | 1,000.00 | 0.6309% |
37. | 王鹏程 | 1,000.00 | 0.6309% |
38. | 李和印 | 1,000.00 | 0.6309% |
39. | 张卫 | 1,000.00 | 0.6309% |
40. | 蒋文贤 | 1,000.00 | 0.6309% |
41. | 王晓敏 | 1,000.00 | 0.6309% |
42. | 朱恺申 | 1,000.00 | 0.6309% |
43. | 上海华冠实业有限公司 | 1,000.00 | 0.6309% |
合计 | 158,500.00 | 100.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代服务业基金持有易视腾科技 0.69%的股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现代服务业基金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现代服务业基金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现代服务业基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编号为 S62435。
基于上述,现代服务业基金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6. 苏宁润东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向苏宁润东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0K8XL)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苏宁润东为 2015 年 11 月 16 日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88 号 2201
室,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苏宁润东提供的公司章程和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宁润东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8,000.00 | 80.00% |
2 | 陈艳 | 2,000.00 | 20.00%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宁润东持有易视腾 0.60%的股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苏宁润东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苏宁润东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宁润东系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16 年 7 月 4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32078。
基于上述,苏宁润东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7. 田华投资
根据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向田华投资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LCM81X)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田华投资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无锡市菱湖大道 111 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 D608,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董田莉,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田华投资提供的合伙协议和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田华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孙亚明 | 750.00 | 50.00% |
2 | 董田莉 | 600.00 | 40.00% |
3 | 杨灏 | 150.00 | 10.00% |
合计 | 1,500.00 | 1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田华投资持有易视腾科技 0.44%的股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田华投资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田华投资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田华投资投资易视腾科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基于上述,田华投资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8. 金瑞海投资
根据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向金瑞海投资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CCFG3C)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金瑞海投资为 2015 年 12 月 7 日设
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无锡市菱湖大道 111 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 D 幢 606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侯丽波,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金瑞海投资提供的合伙协议和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瑞海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徐坦 | 500.00 | 50.00% |
2 | 侯丽波 | 500.00 | 50.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瑞海投资持有易视腾科技 0.40%的股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金瑞海投资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金瑞海投资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瑞海投资投资易视腾科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基于上述,金瑞海投资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9. 吴缘秋
女,中国籍,出生于 1990 年 9 月 6 日,住址为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
190 号*幢*,身份证号为 5001121990090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吴缘秋持有易视腾科技 0.29%的股份。
20. 杜小兰
女,中国籍,出生于 1973 年 2 月 15 日,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 383 弄*号*室,身份证号为 5105211973021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杜小兰持有易视腾科技 0.24%的股份。
21. 上海列王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向 上 海 列 王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000MA1K341Q32)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上海列王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250 号 3 幢 6 层 C698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掌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朱宏),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列王提供的合伙协议和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海列王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潘虹梅 | 360.00 | 90.00% |
2 | 上海掌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0.00 | 10.00% |
合计 | 400.00 | 1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列王持有易视腾科技 0.16%的股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上海列王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上海列王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列王投资易视腾科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基于上述,上海列王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 上海云钜
根据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向上海云钜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78693225)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上海云钜为 2013 年 12 月 30 日设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 188号A-522 室,注册资本为 1,457,075.312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井贤栋,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以上咨询均除经纪)。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云钜提供的公司章程和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云钜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 出资比例 |
蚂蚁金服 | 1,457,075.312 | 1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云钜持有邦道科技 40%的股权。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上海云钜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上海云钜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
海云钜投资邦道科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基于上述,上海云钜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 朴元投资
根据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向朴元投资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311123733)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朴元投资为 2015 年 4 月 1 日设立的有限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111 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 D 栋 506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翁朝伟,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朴元投资提供的合伙协议和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朴元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翁朝伟 | 623.6 | 62.36% |
2. | 徐剑锋 | 77.4 | 7.74% |
3. | 曾繁鑫 | 60.0 | 6.00% |
4. | 练建冬 | 51.8 | 5.18% |
5. | 文朝 | 34.0 | 3.40% |
6. | 杨思 | 27.6 | 2.76% |
7. | 许明志 | 16.8 | 1.68% |
8. | 刘新 | 12.4 | 1.24% |
9. | 侯晓 | 9.6 | 0.96% |
10. | 喻娴 | 9.6 | 0.96% |
11. | 王文迪 | 8.8 | 0.88% |
12. | 吴洁琴 | 8.2 | 0.82% |
13. | 高海峰 | 8.0 | 0.80% |
14. | 郝鹏杰 | 7.2 | 0.72%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5. | 陈颖涛 | 6.8 | 0.68% |
16. | 盛彦慧 | 5.2 | 0.52% |
17. | 杨硕 | 5.2 | 0.52% |
18. | 朱文俊 | 4.0 | 0.40% |
19. | 梁晓雄 | 3.2 | 0.32% |
20. | 狄云飞 | 2.6 | 0.26% |
21. | 温海鸥 | 2.4 | 0.24% |
22. | 刘盾 | 2.4 | 0.24% |
23. | 唐晓岳 | 2.0 | 0.20% |
24. | 莫晓文 | 1.8 | 0.18% |
25. | 何逸平 | 1.6 | 0.16% |
26. | 苏丽欢 | 1.6 | 0.16% |
27. | 陆丽 | 1.6 | 0.16% |
28. | 代元东 | 1.6 | 0.16% |
29. | 刁恺 | 1.6 | 0.16% |
30. | 闫夏 | 1.4 | 0.14% |
合计 | 1,000.0 | 1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朴元投资持有邦道科技 20%的股权。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未发现朴元投资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朴元投资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朴元投资投资邦道科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基于上述,朴元投资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根据交易对方就持股情况出具的《承诺函》,全部交易对方均确认其合法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或股权,不存在代持、信托持股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的情形,其持有的易视腾股份或邦道科技股权上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各参与方均依法有效存续,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 关于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以下授权和批准:
1. 朗新科技董事会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7 日作出的朗新科技董事会决议,朗新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实施本次交易有关条件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徐长军、郑新标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关于本次交易的议案。
根据朗新科技的独立董事发表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朗新科技全体独立董事认为(1)同意公司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2)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上市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且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本次交易已经取得朗新科技董事会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授权与批准符合朗新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标的公司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易视腾科技全体股东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易视腾科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拟将其合计持有的易视腾科技 100%股份(对应易视腾科技人民币 17,548.8857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朗新科技;朗新科技将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易视腾科技全体股东支付相关股份转让对价,具体转让条件以易视腾科技全体股东与朗新科技签署的交易文件为准;本次交易完成后,易视腾科技成为朗新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届时易视腾科技将由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易视腾科技全体股东同意相互放弃对其他股东向朗新科技转让所持的本公司股份的优先受让权(如有)。
根据邦道科技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邦道科技全体
股东一致同意上海云钜和朴元投资拟将其分别持有的本公司 40%和 10%
的股权(分别对应邦道科技人民币 2,000 万元和 50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朗新科技;朗新科技将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邦道科技全体股东支付相关股份转让对价,具体转让条件以邦道科技全体股东与朗新科技签署的交易文件为准;上海云钜和朴元投资相互放弃对其中另一方向朗新科技转让所持的本公司股份时本方享有的优先受让权(如有)。
3. 交易对方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各交易对方的内部审批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均已按照其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内部文件和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决策/审批程序,同意将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或股权转让给朗新科技并与朗新科技及相关方签署本次交易相关的法律文件。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朗新科技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朗新科技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如下批准或授权程序:
1. 朗新科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并同意徐长军、郑新标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朗新科技的股份;
2.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及授权,本次交易应在前述各项批准和授权全部取得后方可实施。
四.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1. 易视腾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018 年 10 月 29 日,朗新科技与易视腾科技及其全部股东签署了《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对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易视腾科技股 份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中有关本次交易的核心条款在下列 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1)朗新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上 述协议及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2)朗新科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徐 长军、郑新标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朗新科技的股份;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2018 年 12 月 27 日,朗新科技与易视腾科技及其全部股东签署了《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以明确本次交易价格。该协议在下列 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1)朗新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上 述协议及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2)朗新科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徐 长军、郑新标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朗新科技的股份;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2. 邦道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018 年 10 月 29 日,朗新科技与邦道科技及其股东上海云钜、朴元投资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对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邦道科技股权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中有关本次交易的核心条款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1)朗新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
决议批准上述协议及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2018 年 12 月 27 日,朗新科技与邦道科技及其股东上海云钜、朴元投资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以明确本次交易价格。该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1)朗新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上述协议及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1. 易视腾科技《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8 年 10 月 29 日,朗新科技与易视腾科技控股股东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本次交易完成后易视腾科技股份的盈利预测和补偿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易视腾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全部条款生效之日起生效。
2. 邦道科技《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8 年 10 月 29 日,朗新科技与朴元投资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本次交易完成后邦道科技股权的盈利预测和补偿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邦道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全部条款生效之日起生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组协议》已经相关各方签署,《重组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该等协议将从各自规定的生效条件被满足之日起生效。
五. 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
(一)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1.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易视腾科技《审计报告》及邦道科技《审计报告》以及本次交易作价的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易视腾科技和邦道科技的资产总额指标、资产净额指标及营业收入指标均超过朗新科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应指标的 50%,以
下为根据朗新科技 2017 年度《审计报告》、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本次重组预估作价的情况做的相关财务比例计算:
单位:万元
项目 | 资产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朗新科技① | 164,502.61 | 117,100.95 | 78,293.50 |
易视腾科技 | 118,512.56 | 50,891.85 | 123,936.31 |
易视腾科技交易金额 | 307,600.00 | 307,600.00 | |
易视腾科技相关指标与交易金额孰高 ② | 307,600.00 | 307,600.00 | 123,936.31 |
邦道科技 | 17,145.48 | 14,252.49 | 12,831.50 |
乘以该投资所占持股比例,即 50% | 8,634.74 | 7,207.96 | 6,415.75 |
邦道科技交易金额 | 80,000.00 | 80,000.00 | - |
邦道科技相关指标 与交易金额孰高③ | 80,000.00 | 80,000.00 | 6,415.75 |
财务指标占比(②+ ③)/① | 235.62% | 331.00% | 166.49% |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本次重组各项财务指标占比均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按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2.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徐长军、无锡杰华、无锡曦杰、无锡易朴、上海云鑫、上海云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其中,徐长军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无锡杰华、无锡曦杰、无锡易朴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长军、郑新标的一致行动人,上海云鑫是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东,上海云钜与上海云鑫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均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之前,无锡朴华和无锡群英为朗新科技的控股股东,徐长军与郑新标共同控制无锡朴华和无锡群英,为朗新科技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徐长军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将增加,郑新标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也将增加,且徐长军和郑新标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故徐长军、郑新标仍为上市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1.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 修正)》中规定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文件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标的公司业务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纪录。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文件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标的公司不存在自有的土地和房屋,标的公司不存在违反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
据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
2.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朗新科技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A 股股票代码为 300682。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比例均不低于届时朗新科技股份总数的 10%。
根据朗新科技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将直接导致朗新科技因实施本次交易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
据此,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会导致朗新科技不符合《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3.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系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结果确定;朗新科技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出具意见;朗新科技的独立董事也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重组的定价公平、合理。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上述定价原则公允,定价方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据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4.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之一——易视腾科技”和第七部分“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之一——邦道科技”中所述,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本次交易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中所述,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关于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第(二)项所述的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外,标的资产的资产过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据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的权属清晰,资产过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标的资产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5.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根据《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 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判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且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 务的情形。
据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6.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朗新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函以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判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据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7.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交易实施前,朗新科技已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不会对朗新科技的法人治理结构带来不利影响。
据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满足《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本次交易中,朗新科技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支付标的资产的对价,构成《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 根据《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朗新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函以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判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及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作出的承诺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规范相关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并能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据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之实质性条件。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朗新科技 2016 年度、2017 年度的财务报表经普华永道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据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 根据朗新科技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朗新科技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据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4.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之一
——易视腾科技”和第七部分“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之二——邦道科技”所述,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易视腾科技股份及邦道科技股权的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关于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第(二)项所述的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后,易视腾科技股份及邦道科技股权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据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5. 根据《重组报告书》、朗新科技出具的书面确认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朗新科技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违反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情形。
据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6.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朗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朗新科技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据此,本次交易不违反《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7. 根据朗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为 15.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据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8. 本次交易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已就其因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股份锁定安排不违反《重组管理办法》有关股份锁定的规定。
据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1. 根据朗新科技 2016 年度审计报告及 2017 年度审计报告,朗新科技最近两年盈利,且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朗新科技的 2016 年度《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书》、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朗新科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朗新科技 2016 年度、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公司章程》,朗新科技最近两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朗新科技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审计报告,朗新科技最近三年财务报表不存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 朗新科技本次发行股票不适用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45%的限制。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6. 根据《重组报告书》以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7. 根据朗新科技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朗新科技不存在以下情形:
(1) 本次交易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最近 12 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 最近 36 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 147条、第 148 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亦未发现相反事实的存在。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8. 根据朗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且本次发行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的规定。
9. 根据朗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为 15.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根据相关交易对方提供承诺函,徐长军、无锡曦杰、无锡易朴、无锡杰 华、无锡易杰已承诺:(i)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 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 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
(ii)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甲朗新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根据相关交易对方提供承诺函,金投领航和上海云鑫已承诺:如自本公司/本企业取得标的资产之日(即其因持有标的资产在公司登记机构被登记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之日)至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于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的期间(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持有期间”)未满 12 个月,则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于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如其的标的资产持有期间达到或超过 12 个月,则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
根据其他易视腾科技交易对方提供的承诺函,该等交易对方已承诺:其因本次交易所获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
根据邦道科技交易对方提供的承诺函,该等交易对方已承诺:其因本次交易所获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10. 本次交易前后朗新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
据此,本次交易涉及的非公开发行不适用《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实质性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在《重组协议》的签署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核准和同意后,其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之一——易视腾科技
根据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于2018 年9 月21 日向易视腾科技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易视腾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3681208252M |
住所 | 无锡菱湖大道 97-1 号大学科技园立业楼C 区 4 楼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注册资本 | 17,548.8857 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侯立民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的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外);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
成立日期 | 2008 年 10 月 22 日 |
经营截止日期 | 长期 |
1. 概述
根据易视腾科技提供的文件和说明,自其设立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易视腾科技发生股本变动、股权转让、名称变化、经营范围变更等共计 29 次变更,基本情况如下:
变动时间 | 变动内容 | 变动结果 | |
1. | 2008 年 10 月 | 易视腾有限设立 | 不适用 |
2. | 2009 年5 月 | 变更注册资本缴纳期限 第一次增加实收资本 | 实收资本增加至 500 万元 |
3. | 2009 年8 月 | 第二次增加实收资本 | 实收资本增加至 800 万 |
变动时间 | 变动内容 | 变动结果 | |
4. | 2010 年1 月 | 第一次股权转让 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第三次增加实收资本 | 认缴注册资本增加至 1,800 万 元,实收资本增加至 1,500 万 元,新增股东徐长军、罗惠玲、郑新标 |
5. | 2010 年9 月 | 第四次增加实收资本 | 实收资本增加至 1,800 万元 |
6. | 2010 年 12 月 | 第二次股权转让 | 罗惠玲将 171.4284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徐长军 |
7. | 2011 年 2 月 | 第三次股权转让 第一次变更经营范围 | 原股东将其股权部分转让给于国栋等 17 名自然人 |
8. | 2012 年8 月 | 第四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变更名称 第二次变更经营范围 | 彭剑锋将其 30.6 万元出资转让给徐长军;公司名称变更为 “无锡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
9. | 2012 年 12 月 | 第五次股权转让 第三次变更经营范围 | 徐长军将其 30.6 万元出资转让给侯立民;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
10. | 2013 年3 月 | 第六次股权转让 | 原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无锡曦杰、无锡易朴和无锡杰华 |
11. | 2013 年5 月 | 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增加至 2,400 万元,新增股东启迪创新、启迪官林、华创策联、罗茁、恒信彩虹 |
12. | 2013 年9 月 | 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第四次变更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增加至 9,800 万元;经营范围变更 |
13. | 2013 年 11 月 | 第二次变更名称 | 名称变更为“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 |
14. | 2014 年6 月 | 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增加至 11,270 万元 |
15. | 2014 年8 月 | 第七次股权转让 | 启迪创新、启迪官林、华创策联、罗茁将其持有的 980 万元出资转让给徐长军 |
16. | 2014 年 12 月 | 第八次股权转让 第五次变更经营范围 | 张海军将其持有的 183.75 万元出资转让给徐长军;经营范围变更 |
17. | 2015 年4 月 | 第九次股权转让 | 徐长军将其持有的 1,470 万元出资转让给孟宪民 |
18. | 2015 年8 月 | 第十次股权转让 | 孟宪民将其持有的 1,470 万元出资转让给徐长军 |
变动时间 | 变动内容 | 变动结果 | |
19. | 2015 年 11 月 | 第十一次股权转让 | 无锡曦杰、无锡杰华、无锡易朴将其持有的 1,432.2001 万元出资转让给无锡易杰、恒信 彩虹 |
20. | 2015 年 12 月 | 第五次增加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增加至 12,819.6250 万元 |
21. | 2016 年3 月 |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次变更经营范围 | 名称变更为“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2. | 2016 年5 月 | 第六次增加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增加至 13,614.4417 万元 |
23. | 2017 年2 月 | 第七次增加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增加至 13,977.4935 万元 |
24. | 2017 年4 月 | 第十二次股权转让 | 鼎泰汇康将其持有 704.3750万股股份转让给徐长军;徐长军将其持有 701.7753 万股股份转让给金投领航;恒信彩虹将其持有 1,285.2 万股股份转让给恒信东方;华清恒泰将其持有 42.2625 万股股份转让给无锡融云; 康得新将其持有 140.8750 万股股份转让给无锡融云 |
25. | 2017 年5 月 | 第十三次股权转让 | 恒信东方将其持有 279.5498 万股股份转让给济安金信 |
26. | 2017 年9 月 | 第十四次股权转让 | 海通临云将其持有 51.2785 万股股份转让给吴缘秋;上海正顺将其持有 70.4375 万股股份转让给徐长军;航天基金将其持有 211.3125 万股股份转让给徐长军;美恭投资将其持有 373.0101 万股股份转让给徐 长军,将其持有 139.7749 万股股份转让给腾晖创投;杜小兰将其持有 28.1750 万股股份 转让给徐长军 |
27. | 2017 年 12 月 | 第十五次股权转让 | 济安金信将其持有 279.5498万股股份转让给厦门网元;金投领航将其持有 701.7753 万 |
变动时间 | 变动内容 | 变动结果 | |
股股份转让给无锡金瑞 | |||
28. | 2018 年5 月 | 第十六次股权转让 | 无锡金瑞将其持有 701.7753 万股股份转让给金投领航 |
29. | 2018 年9 月 | 第八次增加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增加至 17,548.8857 万元 |
2. 2008 年 10 月,易视腾有限设立
根据华仁红、郑新标、尹红峰于 2008 年 10 月 21 日签署的易视腾有限
的公司章程,易视腾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
(1)华仁红出资 437.2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3.72%;郑新标出资 41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1.70%;尹红峰出资 145.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4.58%;(2)上述注册资本由股东分期缴纳,首期出资 200 万元(其中华仁红出资 87.44 万元,尹红峰出资 29.16 万元,郑新标出资 83.40
万元),出资时间为 2008 年 10 月 21 日;第二期出资 800 万元(其
中华仁红出资 349.76 万元,尹红峰出资 116.64 万元,郑新标出资
333.60 万元),出资时间为 2010 年 10 月 20 日。
根据北京中仁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8 年 10 月 21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中仁信验字(2008)第 1333 号),截至 2008 年 10 月 21 日,易视
腾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首期出资 200 万元,其中华仁红出资
87.44 万元,尹红峰出资 29.16 万元,郑新标出资 83.4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 2008 年 10 月 22 日向易视腾有限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1397961),易视腾有限于 2008 年 10 月 22 日成立。易视腾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华仁红 | 437.20 | 87.44 | 43.72% |
2 | 郑新标 | 417.00 | 83.40 | 41.70% |
3 | 尹红峰 | 145.80 | 29.16 | 14.58% |
合计 | 1,000.00 | 200.00 | 100.00% |
3. 2009 年 5 月,变更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和第一次增加实收资本
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09 年 4 月 22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易视腾有限
股东会同意变更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缴付期限的约定,具体变更为:自设立截至变更登记申请日出资 500 万元(其中华仁红出资 218.60 万
元,尹红峰出资 72.90 万元,郑新标出资 208.50 万元),出资时间为
2009 年 4 月 14 日;下一期出资 300 万元(其中华仁红出资 131.16 万
元,尹红峰出资 43.74 万元,郑新标出资 125.10 万元),出资时间为
2009 年 9 月 30 日;最后一期出资 200 万元(其中华仁红出资 87.44
万元,尹红峰出资 29.16 万元,郑新标出资 83.40 万元),出资时间为
2010 年 9 月 30 日。2009 年 5 月 1 日,易视腾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北京博冠通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冠通晟”)于 2009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博冠通晟验字[2009]第 118
号),截至 2009 年 4 月 14 日,易视腾有限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
出资 300 万元,其中华仁红出资 131.16 万元,尹红峰出资 43.74 万元,
郑新标出资 125.1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易视腾有限实收资本变更为
500 万元。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 2009 年 5 月 13 日向易视腾有限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1397961),易视腾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华仁红 | 437.20 | 218.60 | 43.72% |
2 | 郑新标 | 417.00 | 208.50 | 41.70% |
3 | 尹红峰 | 145.80 | 72.90 | 14.58% |
合计 | 1,000.00 | 500.00 | 100.00% |
4. 2009 年 8 月,第二次增加实收资本
根据博冠通晟于 2009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博冠通晟验
字[2009]第 7-105 号),截至 2009 年 7 月 28 日,易视腾有限收到全
体股东缴纳的新增出资 300 万元,其中:华仁红出资 131.16 万元,郑
新标出资 125.10 万元,尹红峰出资 43.74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易视
腾有限实收资本变更为 800 万元。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 2009 年 8 月 10 日向易视腾有限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1397961),易视腾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有限的股
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华仁红 | 437.20 | 349.76 | 43.72% |
2 | 郑新标 | 417.00 | 333.60 | 41.70% |
3 | 尹红峰 | 145.80 | 116.64 | 14.58% |
合计 | 1,000.00 | 800.00 | 100.00% |
5. 2010 年 1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和第三次增加实收资本
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易视腾有限股东会(1)同意增加罗惠玲和徐长军为股东;(2)同意华仁红将其持有的易视腾有限 63.6874 万元未实缴出资转让给郑新标;(3)同意
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800 万元,新增 800 万元出资由尹红峰出资
15.7014 万元、郑新标出资 91.9898 万元、罗惠玲出资 171.4284 万元、
徐长军出资 520.8804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4)同意公司实收资本
增加至 1,500 万元,新增 700 万元实收资本由华仁红出资 23.7526 万
元、尹红峰出资 44.8614 万元、郑新标出资 239.0772 万元、罗惠玲出
资 171.4284 万元、徐长军出资 220.8804 万元;(5)同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易视腾有限法定代表人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根据华仁红与郑新标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书》,
华仁红同意将易视腾有限的未实缴货币出资额 63.6874 万元转让给郑新标。
根据博冠通晟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博冠通晟验
字[2009]第 12-59 号),截至 2009 年 12 月 23 日,易视腾有限收到股
东缴纳的新增出资 700 万元,其中华仁红出资 23.7526 万元、尹红峰
出资 44.8614 万元、郑新标出资 239.0772 万元、罗惠玲出资 171.4284
万元、徐长军出资 220.8804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易视腾有限实收资
本变更为 1,500 万元。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于 2010 年 1 月 5 日向易视腾有限换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1397961),易视腾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郑新标 | 572.6772 | 572.6772 | 31.82% |
2 | 徐长军 | 520.8804 | 220.8804 | 28.94% |
3 | 华仁红 | 373.5126 | 373.5126 | 20.75% |
4 | 罗惠玲 | 171.4284 | 171.4284 | 9.52% |
5 | 尹红峰 | 161.5014 | 161.5014 | 8.97% |
合计 | 1,800.0000 | 1,500.0000 | 100.00% |
6. 2010 年 9 月,第四次增加实收资本
根据博冠通晟于 2010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博冠通晟验字
[2010]第 9-10 号),截至 2010 年 9 月 3 日,易视腾有限已收到股东
徐长军缴纳的新增货币出资 300 万元;易视腾有限的实收资本变更为
1,800 万元。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 2010 年 9 月 13 日向易视腾有限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1397961),易视腾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郑新标 | 572.6772 | 572.6772 | 31.82% |
2 | 徐长军 | 520.8804 | 520.8804 | 28.94% |
3 | 华仁红 | 373.5126 | 373.5126 | 20.75% |
4 | 罗惠玲 | 171.4284 | 171.4284 | 9.52% |
5 | 尹红峰 | 161.5014 | 161.5014 | 8.97% |
合计 | 1,800.0000 | 1,800.0000 | 100.00% |
7. 2010 年 12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易视腾有限
股东会(1)同意罗惠玲将持有的易视腾有限 171.4284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徐长军,(2)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易视腾有限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根据罗惠玲和徐长军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书》, 约定罗惠玲将
171.4284 万元出资额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转让给徐长军。根据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 2010 年 12 月 16 日向易视腾有限换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1397961),易视腾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徐长军 | 692.3088 | 692.3088 | 38.46% |
2 | 郑新标 | 572.6772 | 572.6772 | 31.82% |
3 | 华仁红 | 373.5126 | 373.5126 | 20.75% |
4 | 尹红峰 | 161.5014 | 161.5014 | 8.97% |
合计 | 1,800.0000 | 1,800.0000 | 100.00% |
8. 2011 年 2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变更经营范围
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易视腾有限股东会(1)同意原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杜鹏、戴清林、朱立、陈飞、宋坚、危明、张春虎、侯立民、高经林、叶光英、于国栋、黄克、彭剑锋、韦向东、杨苗仁、徐国贤和宛朝冬等人,并增加上述自然人为新股东;(2)同意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以工商局核定为准);(3)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易视腾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新的公司章程。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出资额(万元) | |
1 | 华仁红 | 于国栋 | 7.4703 |
2 | 危明 | 9.0000 | |
3 | 宛朝冬 | 2.7000 | |
4 | 陈飞 | 6.3000 | |
5 | 朱立 | 9.0000 | |
6 | 郑新标 | 戴清林 | 27.1616 |
7 | 杨苗仁 | 36.4817 | |
8 | 宋坚 | 31.2608 | |
9 | 杜鹏 | 9.1204 | |
10 | 徐国贤 | 9.1204 | |
11 | 韦向东 | 38.7619 | |
12 | 高经林 | 9.1204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出资额(万元) | |
13 | 黄克 | 9.1204 | |
14 | 叶光英 | 36.4817 | |
15 | 于国栋 | 28.5297 | |
16 | 徐长军 | 121.5238 | |
17 | 尹红峰 | 徐长军 | 68.4980 |
18 | 张春虎 | 93.0034 | |
19 | 徐长军 | 侯立民 | 176.4001 |
20 | 彭剑锋 | 30.6000 |
上述转让方与受让方已就上述股权转让分别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上述出资自 2011 年 2 月 21 日起转让。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向易视腾有限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1397961),易视腾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徐长军 | 675.3305 | 675.3305 | 37.52% |
2 | 华仁红 | 339.0423 | 339.0423 | 18.84% |
3 | 郑新标 | 215.9944 | 215.9944 | 12.00% |
4 | 侯立民 | 176.4001 | 176.4001 | 9.80% |
5 | 张春虎 | 93.0034 | 93.0034 | 5.17% |
6 | 韦向东 | 38.7619 | 38.7619 | 2.15% |
7 | 杨苗仁 | 36.4817 | 36.4817 | 2.03% |
8 | 叶光英 | 36.4817 | 36.4817 | 2.03% |
9 | 于国栋 | 36.0000 | 36.0000 | 2.00% |
10 | 宋坚 | 31.2608 | 31.2608 | 1.74% |
11 | 彭剑锋 | 30.6000 | 30.6000 | 1.70% |
12 | 戴清林 | 27.1616 | 27.1616 | 1.51% |
13 | 杜鹏 | 9.1204 | 9.1204 | 0.51% |
14 | 高经林 | 9.1204 | 9.1204 | 0.51% |
15 | 徐国贤 | 9.1204 | 9.1204 | 0.51%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6 | 黄克 | 9.1204 | 9.1204 | 0.51% |
17 | 危明 | 9.0000 | 9.0000 | 0.50% |
18 | 朱立 | 9.0000 | 9.0000 | 0.50% |
19 | 陈飞 | 6.3000 | 6.3000 | 0.35% |
20 | 宛朝冬 | 2.7000 | 2.7000 | 0.15% |
合计 | 1,800.0000 | 1,800.0000 | 100.00% |
9. 2012 年 8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变更名称、第二次变更经营范围
根据彭剑锋与徐长军于 2012 年 6 月 30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彭剑锋同意将易视腾有限 1.70%股权(对应 30.60 万元出资)转让给徐长军。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12 年 7 月 1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易视腾
有限股东会(1)同意将易视腾有限住所变更至“无锡新区震泽路 18 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 D 幢 602 室”;(2)同意变更公司名称为“无锡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3)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社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4)同意新的公司章程。同日,易视腾有限全体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根据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2 年 7 月 26 日下发的《名称变更核准
通知书》((02130023-1)名称变更[2012]第 07250005 号),核准易视腾有限名称由“北京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无锡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向易视腾有限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1397961),易视腾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徐长军 | 705.9305 | 705.9305 | 39.22% |
2 | 华仁红 | 339.0423 | 339.0423 | 18.84% |
3 | 郑新标 | 215.9944 | 215.9944 | 12.00% |
4 | 侯立民 | 176.4001 | 176.4001 | 9.80%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5 | 张春虎 | 93.0034 | 93.0034 | 5.17% |
6 | 韦向东 | 38.7619 | 38.7619 | 2.15% |
7 | 叶光英 | 36.4817 | 36.4817 | 2.03% |
8 | 杨苗仁 | 36.4817 | 36.4817 | 2.03% |
9 | 于国栋 | 36.0000 | 36.0000 | 2.00% |
10 | 宋坚 | 31.2608 | 31.2608 | 1.74% |
11 | 戴清林 | 27.1616 | 27.1616 | 1.51% |
12 | 杜鹏 | 9.1204 | 9.1204 | 0.51% |
13 | 高经林 | 9.1204 | 9.1204 | 0.51% |
14 | 徐国贤 | 9.1204 | 9.1204 | 0.51% |
15 | 黄克 | 9.1204 | 9.1204 | 0.51% |
16 | 朱立 | 9.0000 | 9.0000 | 0.50% |
17 | 危明 | 9.0000 | 9.0000 | 0.50% |
18 | 陈飞 | 6.3000 | 6.3000 | 0.35% |
19 | 宛朝冬 | 2.7000 | 2.7000 | 0.15% |
合计 | 1,800.0000 | 1,800.0000 | 100.00% |
10. 2012 年 12 月,第五次股权转让、第三次变更经营范围
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12 年 11 月 18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易视腾有限
股东会(1)同意徐长军将所持易视腾有限 1.70%的股权(对应 30.60万元出资)转让给侯立民,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2)同意变更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的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社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易视腾有限法定代表人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签署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徐长军与侯立民于 2012 年 11 月 18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徐长军同意将易视腾有限 1.70%股权(对应 30.60 万元出资)转让给侯立民。
根据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向易视腾有限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1397961),易视腾
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徐长军 | 675.3305 | 675.3305 | 37.52% |
2 | 华仁红 | 339.0423 | 339.0423 | 18.84% |
3 | 郑新标 | 215.9944 | 215.9944 | 12.00% |
4 | 侯立民 | 207.0001 | 207.0001 | 11.50% |
5 | 张春虎 | 93.0034 | 93.0034 | 5.17% |
6 | 韦向东 | 38.7619 | 38.7619 | 2.15% |
7 | 杨苗仁 | 36.4817 | 36.4817 | 2.03% |
8 | 叶光英 | 36.4817 | 36.4817 | 2.03% |
9 | 于国栋 | 36.0000 | 36.0000 | 2.00% |
10 | 宋坚 | 31.2608 | 31.2608 | 1.74% |
11 | 戴清林 | 27.1616 | 27.1616 | 1.51% |
12 | 杜鹏 | 9.1204 | 9.1204 | 0.51% |
13 | 高经林 | 9.1204 | 9.1204 | 0.51% |
14 | 徐国贤 | 9.1204 | 9.1204 | 0.51% |
15 | 黄克 | 9.1204 | 9.1204 | 0.51% |
16 | 危明 | 9.0000 | 9.0000 | 0.50% |
17 | 朱立 | 9.0000 | 9.0000 | 0.50% |
18 | 陈飞 | 6.3000 | 6.3000 | 0.35% |
19 | 宛朝冬 | 2.7000 | 2.7000 | 0.15% |
合计 | 1,800.0000 | 1,800.0000 | 100.00% |
11. 2013 年 3 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13 年 3 月 1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易视腾有限股东会(1)同意易视腾有限原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无锡曦杰、无锡易朴和无锡杰华,其他股东同意相互放弃优先购买权;(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2013 年 3 月 15 日,易视腾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本次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出资额(万元) | |
1 | 徐长军 | 无锡曦杰 | 438.7556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出资额(万元) | |
无锡易朴 | 225.3927 | ||
无锡杰华 | 11.1822 | ||
2 | 华仁红 | 无锡易朴 | 339.0423 |
3 | 郑新标 | 无锡曦杰 | 215.9944 |
4 | 侯立民 | 无锡杰华 | 207.0001 |
5 | 张春虎 | 无锡杰华 | 93.0034 |
6 | 韦向东 | 无锡杰华 | 38.7619 |
7 | 杨苗仁 | 无锡杰华 | 36.4817 |
8 | 叶光英 | 无锡杰华 | 36.4817 |
9 | 于国栋 | 无锡杰华 | 36.0000 |
10 | 宋坚 | 无锡杰华 | 31.2608 |
11 | 戴清林 | 无锡杰华 | 27.1616 |
12 | 杜鹏 | 无锡杰华 | 9.1204 |
13 | 高经林 | 无锡杰华 | 9.1204 |
14 | 徐国贤 | 无锡杰华 | 9.1204 |
15 | 黄克 | 无锡杰华 | 9.1204 |
16 | 危明 | 无锡杰华 | 9.0000 |
17 | 朱立 | 无锡杰华 | 9.0000 |
18 | 陈飞 | 无锡杰华 | 6.3000 |
19 | 宛朝冬 | 无锡杰华 | 2.7000 |
合计 | 1,800.0000 |
上述转让方和受让方于 2013 年 3 月 1 日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相应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根据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向易视腾有限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1397961),易视腾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无锡曦杰 | 654.7500 | 654.7500 | 36.37% |
2 | 无锡杰华 | 580.8150 | 580.8150 | 32.27% |
3 | 无锡易朴 | 564.4350 | 564.4350 | 31.36% |
合计 | 1,800.0000 | 1,800.0000 | 100.00% |
12. 2013 年 5 月,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13 年 4 月 27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易视腾有限
股东会(1)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2,4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600万元由启迪创新、启迪官林、华创策联、恒信彩虹、罗茁、张海军和徐长军出资,公司原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认购权;(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3 年 5 月 6 日,易视腾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投资人名称 | 投资金额(万元) | 计入注册资本 (万元) | 计入资本公积 (万元) | |
1 | 恒信彩虹 | 3,200.0 | 240.0 | 2,960.0 |
2 | 启迪创新 | 2,496.0 | 187.2 | 2,308.8 |
3 | 徐长军 | 1,000.0 | 75.0 | 925.0 |
4 | 启迪官林 | 640.0 | 48.0 | 592.0 |
5 | 张海军 | 600.0 | 45.0 | 555.0 |
6 | 罗茁 | 44.0 | 3.3 | 40.7 |
7 | 华创策联 | 20.0 | 1.5 | 18.5 |
合计 | 8,000.0 | 600.0 | 7,400.0 |
根据中燕通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燕验字
[2013]2-008 号),截至 2013 年 4 月 25 日,易视腾有限已收到启迪创新、启迪官林、华创策联、恒信彩虹、罗茁、张海军和徐长军等七方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 6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易视腾有限的注册资
本变更为 2,400 万元,实收资本变更为 2,400 万元。
根据中燕通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燕验字
[2013]2-022),截至 2013 年 9 月 6 日,上述股东缴纳的计入资本公积
的投资款已计入易视腾有限的资本公积,共计 7,400 万元。
根据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向易视腾有限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1397961),易视腾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无锡曦杰 | 654.7500 | 654.7500 | 27.28% |
2 | 无锡杰华 | 580.8150 | 580.8150 | 24.20% |
3 | 无锡易朴 | 564.4350 | 564.4350 | 23.52% |
4 | 恒信彩虹 | 240.0000 | 240.0000 | 10.00% |
5 | 启迪创新 | 187.2000 | 187.2000 | 7.80% |
6 | 徐长军 | 75.0000 | 75.0000 | 3.12% |
7 | 启迪官林 | 48.0000 | 48.0000 | 2.00% |
8 | 张海军 | 45.0000 | 45.0000 | 1.88% |
9 | 罗茁 | 3.3000 | 3.3000 | 0.14% |
10 | 华创策联 | 1.5000 | 1.5000 | 0.06% |
合计 | 2,400.0000 | 2,400.0000 | 100.00% |
13. 2013 年 9 月,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第四次变更经营范围
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易视腾有限
股东会(1)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9,800 万元,增资方式为资本公
积转增;(2)同意住所变更为“无锡新区菱湖大道 111 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 D 幢 701 室”;(3)同意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的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4)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易视腾有限法定代表人署新的公司章程。
根据中燕通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燕验字
[2013]2-022),截至 2013 年 9 月 9 日,易视腾有限已将资本公积 7,400
万元转增为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9,800 万元,累计实收资本
为 9,800 万元。
根据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于 2013 年 9 月 13 日向易视腾有限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1397961),易视腾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无锡曦杰 | 2,673.5662 | 2,673.5662 | 27.28% |
2 | 无锡杰华 | 2,371.6594 | 2,371.6594 | 24.20% |
3 | 无锡易朴 | 2,304.7744 | 2,304.7744 | 23.52% |
4 | 恒信彩虹 | 980.0000 | 980.0000 | 10.00% |
5 | 启迪创新 | 764.4000 | 764.4000 | 7.80% |
6 | 徐长军 | 306.2500 | 306.2500 | 3.13% |
7 | 启迪官林 | 196.0000 | 196.0000 | 2.00% |
8 | 张海军 | 183.7500 | 183.7500 | 1.88% |
9 | 华创策联 | 6.1250 | 6.1250 | 0.06% |
10 | 罗茁 | 13.4750 | 13.4750 | 0.14% |
合计 | 9,800.0000 | 9,800.0000 | 100.00% |
14. 2013 年 11 月,第二次变更名称
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13 年 10 月 10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易视腾有限股东会(1)同意将易视腾有限名称更改为“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2)同意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3 年 10 月 28 日,易视腾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出具的《企业名称变
更核准通知书》((国)名称更核内字[2013]第 1700 号),核准易视腾有限名称变更为“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于 2013 年 11 月 27 日向易视腾有限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1397961),易视腾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
15. 2014 年 6 月,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易视腾有限
股东会(1)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1,27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470
万元由徐长军出资;(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2014 年 6 月 13 日,易
视腾有限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1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易视腾有限同意徐长军认购上述增资的投
资总额为 4,800 万元,其中 1,47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330 万元计入
资本公积,上述 3,330 万元需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缴足。
根据中燕通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燕验字
[2014]2-015),截至 2014 年 6 月 16 日,易视腾有限已收到徐长军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47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易视腾有限注册资本
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11,270 万元。
根据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于 2014 年 6 月 25 日向易视腾有限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1397961),易视腾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无锡曦杰 | 2,673.5662 | 2,673.5662 | 23.72% |
2 | 无锡杰华 | 2,371.6594 | 2,371.6594 | 21.04% |
3 | 无锡易朴 | 2,304.7744 | 2,304.7744 | 20.45% |
4 | 徐长军 | 1,776.2500 | 1,776.2500 | 15.76% |
5 | 恒信彩虹 | 980.0000 | 980.0000 | 8.70% |
6 | 启迪创新 | 764.4000 | 764.4000 | 6.78% |
7 | 启迪官林 | 196.0000 | 196.0000 | 1.74% |
8 | 张海军 | 183.7500 | 183.7500 | 1.63% |
9 | 罗茁 | 13.4750 | 13.4750 | 0.12% |
10 | 华创策联 | 6.1250 | 6.1250 | 0.05% |
合计 | 11,270.0000 | 11,270.0000 | 100.00% |
16. 2014 年 8 月,第七次股权转让
根据启迪创新、启迪官林、华创策联、罗茁与徐长军于 2014 年 7 月 3日签署的《股权回购协议书》,启迪创新、启迪官林、华创策联、罗茁同意将持有的易视腾有限的 980 万元出资转让给徐长军,具体如下表所示: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出资额(万元) | |
1 | 启迪创新 | 徐长军 | 764.40000 |
2 | 启迪官林 | 196.00000 | |
3 | 华创策联 | 6.12500 | |
4 | 罗茁 | 13.47500 | |
合计 | 980.00000 |
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和 2014 年 12 月 20 日分别作出的
股东会决议,易视腾有限股东会(1)同意徐长军将易视腾有限的 13.04%
的股权(对应 4,800 万元出资总额,其中 1,470 万元为注册资本额)转
让给罗惠玲,其余 3,330 万元出资款由罗惠玲承担,由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缴足,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2)同意修改公司
章程。2014 年 7 月 8 日,易视腾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
根据徐长军、易视腾有限、无锡曦杰、无锡易朴、无锡杰华与罗惠玲于 2014 年 7 月签署的《<关于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徐长军将其持有的易视腾有限的 13.04%的股权(对应 1,470 万元出资,即徐长军通过前述“2014 年 6 月,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取得的易视腾 有限新增注册资本)转让给罗惠玲,且罗惠玲需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之前补缴对应的 3,330 万元未实缴出资。根据罗惠玲提供的缴付凭证,
其已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向公司支付 3,330 万元投资款。
根据易视腾有限提供的工商登记备案文件,易视腾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无锡曦杰 | 2,673.5662 | 2,673.5662 | 23.72% |
2 | 无锡杰华 | 2,371.6594 | 2,371.6594 | 21.04% |
3 | 无锡易朴 | 2,304.7744 | 2,304.7744 | 20.45% |
4 | 罗惠玲 | 1,470.0000 | 1,470.0000 | 13.04% |
5 | 徐长军 | 1,286.2500 | 1,286.2500 | 11.41% |
6 | 恒信彩虹 | 980.0000 | 980.0000 | 8.70% |
7 | 张海军 | 183.7500 | 183.7500 | 1.63% |
合计 | 11,270.0000 | 11,270.0000 | 100.00% |
17. 2014 年 12 月,第八次股权转让、第五次变更经营范围
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易视腾有限
股东会(1)同意张海军将所持易视腾有限 1.63%股权(对应 183.75万元出资)转让给徐长军;(2)同意修改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的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国内广告业务”;
(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日,易视腾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
案。
根据张海军与徐长军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张海军出具的说明,张海军同意将持有的易视腾有限 1.63%的股权
(对应 183.75 万元出资)转让给徐长军。
根据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向易视腾有限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1397961),易视腾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无锡曦杰 | 2,673.5662 | 2,673.5662 | 23.72% |
2 | 无锡杰华 | 2,371.6594 | 2,371.6594 | 21.04% |
3 | 无锡易朴 | 2,304.7744 | 2,304.7744 | 20.45% |
4 | 徐长军 | 1,470.0000 | 1,470.0000 | 13.04% |
5 | 罗惠玲 | 1,470.0000 | 1,470.0000 | 13.04% |
6 | 恒信彩虹 | 980.0000 | 980.0000 | 8.70% |
合计 | 11,270.0000 | 11,270.0000 | 100.00% |
18. 2015 年 4 月,第九次股权转让
根据徐长军与孟宪民于 2015 年 3 月 4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徐长军同意将持有的易视腾有限 13.04%股权(对应 1,470 万元出资)以 11,739 万元价格转让给孟宪民。
根据恒信东方与无锡曦杰、无锡易朴、无锡杰华、罗惠玲、孟宪民、徐长军于 2015 年 3 月 4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恒信东方拟发行股份购买易视腾有限 91.30%股权。
根据恒信东方与无锡曦杰、无锡易朴、无锡杰华、罗惠玲、孟宪民、徐长军于 2015 年 4 月 9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如中国证监会未核准恒信东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根据该协议出现 2015 年 3 月 4 日签署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自动解除情形的,
则孟宪民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或《购买资产协议》自动解除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约定将目标公司 13.04%转让回给徐长军,徐长军就自孟宪民回购该等股权所应实际支付的价款应不高于孟宪民实际就《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支付的价款。
根据徐长军与孟宪民于 2015 年 5 月 9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
协议》,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最晚不迟于易视腾有限 13.04%
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 3 个月内,孟宪民应向徐长军支付首笔股权
转让价款 4,800 万元;恒信东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上报中国
证监会且中国证监会作出审核结果之日起 6 个月内,孟宪民向徐长军支
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 6,939 万元。根据徐长军出具的说明,因该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于易视腾有限 13.04%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后 3 个月内失败,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时双方未实际支付转让价款;后因孟宪民于 2015 年
8 月根据2015 年4 月9 日签署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将本次受让的易视腾科技股权再次以相同的价格转让给了徐长军(具体请见下文第十次股权转让),故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孟宪民无需再支付。
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易视腾有限
股东会(1)同意徐长军将所持易视腾有限 13.04%股权(对应 1,470
万元出资)以 11,739 万元价格转让给孟宪民,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日,易视腾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
根据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向易视腾有限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1397961),易视腾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无锡曦杰 | 2,673.5662 | 2,673.5662 | 23.72% |
2 | 无锡杰华 | 2,371.6594 | 2,371.6594 | 21.04% |
3 | 无锡易朴 | 2,304.7744 | 2,304.7744 | 20.45% |
4 | 罗惠玲 | 1,470.0000 | 1,470.0000 | 13.04% |
5 | 孟宪民 | 1,470.0000 | 1,470.0000 | 13.04% |
6 | 恒信彩虹 | 980.0000 | 980.0000 | 8.70% |
合计 | 11,270.0000 | 11,270.0000 | 100.00% |
19. 2015 年 8 月,第十次股权转让
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15 年 8 月 3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易视腾有限股
东会(1)同意孟宪民将所持易视腾有限的 13.04%股权(对应 1,470
万元出资)以 11,739 万元价格转让给徐长军,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日,易视腾有限的法定代表人侯立民签署章程修正案。
2015 年 8 月 3 日,孟宪民与徐长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孟宪民同
意将持有的易视腾 13.04%股权(对应 1,470 万元出资)以 11,739 万
元价格转让给徐长军。根据徐长军提供的说明,由于 2015 年 4 月徐长军将该等股权转让至孟宪民未实际支付转让款,该次股权转让也未实际支付转让款。
根据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向易视腾有限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1397961),易视腾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无锡曦杰 | 2,673.5662 | 2,673.5662 | 23.72% |
2 | 无锡杰华 | 2,371.6594 | 2,371.6594 | 21.04% |
3 | 无锡易朴 | 2,304.7744 | 2,304.7744 | 20.45% |
4 | 徐长军 | 1,470.0000 | 1,470.0000 | 13.04% |
5 | 罗惠玲 | 1,470.0000 | 1,470.0000 | 13.04% |
6 | 恒信彩虹 | 980.0000 | 980.0000 | 8.70% |
合计 | 11,270.0000 | 11,270.0000 | 100.00% |
20. 2015 年 11 月,第十一次股权转让
根据易视腾科技出具的说明,由于易视腾有限未能完成与恒信彩虹等股东于 2013 年 3 月签署的《关于无锡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 2013 年及 2014 年的业绩要求,依照上述协议的条款,恒信彩虹等可要求无锡曦杰、无锡易朴、无锡杰华无偿补偿其一定比例公司股权,且无锡曦杰、无锡易朴、无锡杰华拟将其所持易视腾有限 10%股权转让给无锡易杰作为未来员工持股份额;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易视腾科技股东会(1)同意无锡曦杰、无锡易朴、无锡杰华将所持部分股权转让给无锡易杰和恒信彩虹,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2)同意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日,上述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事宜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易视腾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上述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出资额(万元) | 转让价格(万元) | |
1 | 无锡曦杰 | 无锡易杰 | 597.0042 | 0 |
2 | 恒信彩虹 | 111.0167 | 0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出资额(万元) | 转让价格(万元) | |
3 | 无锡易朴 | 无锡易杰 | 261.2078 | 0 |
4 | 恒信彩虹 | 95.7030 | 0 | |
5 | 无锡杰华 | 无锡易杰 | 268.7881 | 0 |
6 | 恒信彩虹 | 98.4803 | 0 | |
合计 | 1,432.2001 | 0 |
根据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向易视腾有限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81208252M),易视腾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无锡杰华 | 2,004.3910 | 2,004.3910 | 17.79% |
2 | 无锡曦杰 | 1,965.5454 | 1,965.5454 | 17.44% |
3 | 无锡易朴 | 1,947.8636 | 1,947.8636 | 17.28% |
4 | 徐长军 | 1,470.0000 | 1,470.0000 | 13.04% |
5 | 罗惠玲 | 1,470.0000 | 1,470.0000 | 13.04% |
6 | 恒信彩虹 | 1,285.2000 | 1,285.2000 | 11.40% |
7 | 无锡易杰 | 1,127.0000 | 1,127.0000 | 10.00% |
合计 | 11,270.0000 | 11,270.0000 | 99.99% |
21. 2015 年 12 月,第五次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易视腾有限
股东会(1)同意易视腾有限的注册资本增至 12,819.6250 万元;新增
注册资本 1,549.6250 万元由鼎泰汇康、华清恒泰、金瑞海投资、上海列王、康得新、苏宁润东、航天基金、上海正顺、罗惠玲、杜小兰以现金方式认购;其他股东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日,易视腾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本次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投资人名称 | 投资金额(万元) | 计入注册资本 (万元) | 计入资本公积 (万元) | |
1 | 鼎泰汇康 | 10,000.0000 | 704.3750 | 9,295.6250 |
2 | 华清恒泰 | 600.0000 | 42.2625 | 557.7375 |
投资人名称 | 投资金额(万元) | 计入注册资本 (万元) | 计入资本公积 (万元) | |
3 | 金瑞海投资 | 1,000.0000 | 70.4375 | 929.5625 |
4 | 上海列王 | 400.0000 | 28.1750 | 371.8250 |
5 | 康得新 | 2,000.0000 | 140.8750 | 1,859.1250 |
6 | 苏宁润东 | 1,500.0000 | 105.6563 | 1,394.3438 |
7 | 航天基金 | 3,000.0000 | 211.3125 | 2,788.6875 |
8 | 上海正顺 | 1,000.0000 | 70.4375 | 929.5625 |
9 | 罗惠玲 | 1,500.0000 | 105.6563 | 1,394.3438 |
10 | 杜小兰 | 1,000.0000 | 70.4375 | 929.5625 |
合计 | 22,000.0000 | 1,549.6250 | 20,450.3800 |
根据兴华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2015)京会兴
验字第 01010063 号),截至 2015 年 12 月 22 日,易视腾有限已收到鼎泰汇康、华清恒泰、金瑞海投资、上海列王、康得新、苏宁润东、航天基金、上海正顺、罗惠玲和杜小兰缴纳的投资款合计 22,000 万元,
易视腾有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为 12,819.625 万元。
根据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向易视腾有限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81208252M),易视腾有限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无锡杰华 | 2,004.3910 | 2,004.3910 | 15.64% |
2 | 无锡曦杰 | 1,965.5454 | 1,965.5454 | 15.33% |
3 | 无锡易朴 | 1,947.8636 | 1,947.8636 | 15.19% |
4 | 罗惠玲 | 1,575.6562 | 1,575.6562 | 12.29% |
5 | 徐长军 | 1,470.0000 | 1,470.0000 | 11.47% |
6 | 恒信彩虹 | 1,285.2000 | 1,285.2000 | 10.03% |
7 | 无锡易杰 | 1,127.0000 | 1,127.0000 | 8.79% |
8 | 鼎泰汇康 | 704.3750 | 704.3750 | 5.49% |
9 | 航天基金 | 211.3125 | 211.3125 | 1.65% |
10 | 康得新 | 140.8750 | 140.8750 | 1.10%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1 | 苏宁润东 | 105.6563 | 105.6563 | 0.82% |
12 | 金瑞海投资 | 70.4375 | 70.4375 | 0.55% |
13 | 上海正顺 | 70.4375 | 70.4375 | 0.55% |
14 | 杜小兰 | 70.4375 | 70.4375 | 0.55% |
15 | 华清恒泰 | 42.2625 | 42.2625 | 0.33% |
16 | 上海列王 | 28.1750 | 28.1750 | 0.22% |
合计 | 12,819.6250 | 12,819.6250 | 100.00% |
22. 2016 年 4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次变更经营范围
根据易视腾有限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易视腾有限股东会(1)同意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由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将易视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互联网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的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外);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兴华于 2016 年 1 月 31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2016)京会兴审
字第 01010001 号),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易视腾有
限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187,495,015.93 元。
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 日出具的
《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国融兴华报字[2016]第 04006 号),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易
视腾有限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194,265,400 元。
根据易视腾有限全体股东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签署的《关于设立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易视腾有限全体股东同意:(1)以易视腾有限经审计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 187,495,015.93 元为基础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 128,196,250 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折股后剩余净资产人民币 59,298,765.93 元计入资本公积金;(2)易视腾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各自在易视腾有
限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各发起人的出资额、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无锡杰华 | 2,004.3910 | 2,004.3910 | 15.64% |
2 | 无锡曦杰 | 1,965.5454 | 1,965.5454 | 15.33% |
3 | 无锡易朴 | 1,947.8636 | 1,947.8636 | 15.19% |
4 | 罗惠玲 | 1,575.6562 | 1,575.6562 | 12.29% |
5 | 徐长军 | 1,470.0000 | 1,470.0000 | 11.47% |
6 | 恒信彩虹 | 1,285.2000 | 1,285.2000 | 10.03% |
7 | 无锡易杰 | 1,127.0000 | 1,127.0000 | 8.79% |
8 | 鼎泰汇康 | 704.3750 | 704.3750 | 5.49% |
9 | 航天基金 | 211.3125 | 211.3125 | 1.65% |
10 | 康得新 | 140.8750 | 140.8750 | 1.10% |
11 | 苏宁润东 | 105.6563 | 105.6563 | 0.82% |
12 | 金瑞海投资 | 70.4375 | 70.4375 | 0.55% |
13 | 上海正顺 | 70.4375 | 70.4375 | 0.55% |
14 | 杜小兰 | 70.4375 | 70.4375 | 0.55% |
15 | 华清恒泰 | 42.2625 | 42.2625 | 0.33% |
16 | 上海列王 | 28.1750 | 28.1750 | 0.22% |
合计 | 12,819.6250 | 12,819.6250 | 100.00% |
根据兴华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2016)京会兴验
字第 01010017 号),截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易视腾科技已收到各发
起人股东投入的资本 187,495,015.93 元,其中:股本为 128,196,250
元,资本公积为 59,298,765.93 元。
易视腾科技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折股方案等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同日,易视腾科技的全体发起人签署易视腾科技章程。
根据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发的《公司准予变
更登记通知书》((02000047-1)公司变更[2016]第 04250034 号),核准易视腾有限的名称变更为“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无锡市工商局 2016 年 4 月 2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3681208252M),易视腾科技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
23. 2016 年 5 月,第六次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易视腾科技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作出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易视腾科技股东大会(1)同意公司股本和注册资本增加至 136,144,417 元,新增股份 7,948,167 股由美恭投资、田华投资、
海通临云和润圆投资按照每股 19.50 元的价格进行认购;(2)同意住所变更为“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111 号无锡软件园三期-鲸鱼座 D-4 层, 5 层,6 层”;(3)同意就上述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同日,易视腾科技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投资人名称 | 投资金额(万元) | 计入注册资本 (万元) | 计入资本公积 (万元) | |
1 | 美恭投资 | 10,000.0000 | 512.7850 | 9,487.2150 |
2 | 田华投资 | 1,500.0000 | 76.9177 | 1,423.0823 |
3 | 海通临云 | 1,000.0000 | 51.2785 | 948.7215 |
4 | 润圆投资 | 3,000.0000 | 153.8355 | 2,846.1645 |
合计 | 15,500.0000 | 794.8167 | 14,705.1833 |
根据兴华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2016)京会兴验
字第 01010018 号),截至 2016 年 6 月 6 日,易视腾科技已收到美恭
投资、润圆投资、海通临云、田华投资缴纳的投资款项 15,500 万元,
其中 794.8167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 14,705.1833 万元计入资本公
积;易视腾科技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3,614.4417 万元。
根据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81208252M),易视腾科技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的科技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无锡曦杰 | 1,965.5454 | 14.44% |
2 | 无锡易朴 | 1,947.8636 | 14.31% |
3 | 无锡杰华 | 2,004.3910 | 14.72% |
4 | 无锡易杰 | 1,127.0000 | 8.28% |
5 | 恒信彩虹 | 1,285.2000 | 9.44% |
6 | 徐长军 | 1,470.0000 | 10.80%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7 | 罗惠玲 | 1,575.6562 | 11.57% |
8 | 鼎泰汇康 | 704.3750 | 5.17% |
9 | 华清恒泰 | 42.2625 | 0.31% |
10 | 上海列王 | 28.1750 | 0.21% |
11 | 金瑞海投资 | 70.4375 | 0.52% |
12 | 康得新 | 140.8750 | 1.03% |
13 | 苏宁润东 | 105.6563 | 0.78% |
14 | 航天基金 | 211.3125 | 1.55% |
15 | 上海正顺 | 70.4375 | 0.52% |
16 | 杜小兰 | 70.4375 | 0.52% |
17 | 美恭投资 | 512.7850 | 3.77% |
18 | 田华投资 | 76.9177 | 0.56% |
19 | 海通临云 | 51.2785 | 0.37% |
20 | 润圆投资 | 153.8355 | 1.13% |
合计 | 13,614.4417 | 100.00% |
24. 2017 年 2 月,第七次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易视腾科技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作出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易视腾科技股东大会(1)同意公司股本和注册资本增加至 139,774,935 元,新增股份 3,630,518 股由紫金文化、现代服务业
基金按照每股 22.04 元的价格以货币方式进行认购;(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日,易视腾科技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投资人名称 | 投资金额(万元) | 认购股份数量 (万股) | 计入资本公积 (万元) | |
1 | 紫金文化 | 5,333.3333 | 242.0345 | 5,091.2988 |
2 | 现代服务业基金 | 2,666.6667 | 121.0173 | 2,545.6494 |
合计 | 8,000.0000 | 363.0518 | 7,636.9482 |
根据中燕通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燕验字
[2017]2-005 号),截至 2017 年 1 月 23 日,易视腾科技已收到紫金文
化和现代服务业基金缴纳的投资款项 8,000 万元,其中 363.0518 万元
计入注册资本,剩余 7,636.948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易视腾科技的注
册资本变更为 13,977.4935 万元。
根据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81208252M),易视腾科技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无锡杰华 | 2,004.3910 | 14.34% |
2 | 无锡曦杰 | 1,965.5454 | 14.06% |
3 | 无锡易朴 | 1,947.8636 | 13.94% |
4 | 罗惠玲 | 1,575.6562 | 11.27% |
5 | 徐长军 | 1,470.0000 | 10.52% |
6 | 恒信彩虹 | 1,285.2000 | 9.19% |
7 | 无锡易杰 | 1,127.0000 | 8.06% |
8 | 鼎泰汇康 | 704.3750 | 5.04% |
9 | 美恭投资 | 512.7850 | 3.67% |
10 | 紫金文化 | 242.0345 | 1.73% |
11 | 航天基金 | 211.3125 | 1.51% |
12 | 润圆投资 | 153.8355 | 1.10% |
13 | 康得新 | 140.8750 | 1.01% |
14 | 现代服务业基金 | 121.0173 | 0.87% |
15 | 苏宁润东 | 105.6563 | 0.76% |
16 | 田华投资 | 76.9177 | 0.55% |
17 | 上海正顺 | 70.4375 | 0.50% |
18 | 杜小兰 | 70.4375 | 0.50% |
19 | 金瑞海投资 | 70.4375 | 0.50% |
20 | 海通临云 | 51.2785 | 0.37% |
21 | 华清恒泰 | 42.2625 | 0.30% |
22 | 上海列王 | 28.1750 | 0.20% |
合计 | 13,977.4935 | 100.00% |
25. 2017 年 4 月,第十二次股权转让
根据鼎泰汇康和徐长军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鼎泰汇康同意将其持有的易视腾科技 5.17%的股份(对应 704.3750 万股股份)以 14,175.825 的万元价格转让给徐长军;因鼎泰汇康为易视腾科技的发起人,其所持股份自易视腾科技成立之日起一年(2017 年 4 月 25 日)内不得转让,双方约定徐长军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取得上述股份。
根据徐长军与金投领航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徐长军同意将其持有的易视腾科技 5.1546%股份(对应 701.7753 万股股份)以 15,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投领航;因徐长军为易视腾科技
的发起人,其所持股份自易视腾科技成立之日起一年(2017 年 4 月 25
日)内不得转让,双方约定金投领航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取得上述股份。
根据恒信彩虹与恒信东方于 2017 年 2 月 25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恒信彩虹同意将其持有的9.20%2股份(对应1,285.2 万股股份)以4,8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恒信东方。
根据华清恒泰与无锡融云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华清恒泰同意将其持有的易视腾科技 0.3024%的股份(对应 42.2625
万股股份)以 857.083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无锡融云;因华清恒泰为易视腾科技的发起人,其所持股份自易视腾科技成立之日起一年(2017年 4 月 25 日)内不得转让,双方约定无锡融云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取得上述股份。
根据康得新与无锡融云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康得新同意将其持有的易视腾科技 1.0079%股份(对应 140.8750 万股股份)以 3,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无锡融云。
上述股份转让后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已登记于易视腾科技股东名册。
上述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份数(万股) | 转让价格(万元) | |
1 | 鼎泰汇康 | 徐长军 | 704.3750 | 14,175.8250 |
2 | 徐长军 | 金投领航 | 701.7753 | 15,000.0000 |
3 | 恒信彩虹 | 恒信东方 | 1,285.2000 | 4,800.0000 |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实际持股比例约为 9.19%,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写为 9.20%。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份数(万股) | 转让价格(万元) | |
4 | 华清恒泰 | 无锡融云 | 42.2625 | 857.0835 |
5 | 康得新 | 无锡融云 | 140.8750 | 3,000.0000 |
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无锡杰华 | 2,004.3910 | 14.34% |
2 | 无锡曦杰 | 1,965.5454 | 14.06% |
3 | 无锡易朴 | 1,947.8636 | 13.94% |
4 | 罗惠玲 | 1,575.6562 | 11.27% |
5 | 徐长军 | 1,472.5997 | 10.54% |
6 | 恒信东方 | 1,285.2000 | 9.19% |
7 | 无锡易杰 | 1,127.0000 | 8.06% |
8 | 金投领航 | 701.7753 | 5.02% |
9 | 美恭投资 | 512.7850 | 3.67% |
10 | 紫金文化 | 242.0345 | 1.73% |
11 | 航天基金 | 211.3125 | 1.51% |
12 | 无锡融云 | 183.1375 | 1.31% |
13 | 润圆投资 | 153.8355 | 1.10% |
14 | 现代服务业基金 | 121.0173 | 0.87% |
15 | 苏宁润东 | 105.6563 | 0.76% |
16 | 田华投资 | 76.9177 | 0.55% |
17 | 杜小兰 | 70.4375 | 0.50% |
18 | 金瑞海投资 | 70.4375 | 0.50% |
19 | 上海正顺 | 70.4375 | 0.50% |
20 | 海通临云 | 51.2785 | 0.37% |
21 | 上海列王 | 28.1750 | 0.20% |
合计 | 13,977.4935 | 100.00% |
26. 2017 年 5 月,第十三次股权转让
根据恒信东方与济安金信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恒信东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易视腾科技 2.00%股份(对应 279.5498 万股股份)以 5,596.587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济安金信。
上述股份转让后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已登记于易视腾科技股东名册。
根据易视腾科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会议决议,易视腾科技股东大会(1)同意注册地址变更为“无锡新吴区菱湖大道 97-1 大学科技园立业楼 C 区 4 楼”;(2)同意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日,易视腾科技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易视腾科技提供的工商备案文件,易视腾科技已就上述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无锡杰华 | 2,004.3910 | 14.34% |
2 | 无锡曦杰 | 1,965.5454 | 14.06% |
3 | 无锡易朴 | 1,947.8636 | 13.94% |
4 | 罗惠玲 | 1,575.6562 | 11.27% |
5 | 徐长军 | 1,472.5997 | 10.54% |
6 | 恒信东方 | 1,005.6501 | 7.19% |
7 | 无锡易杰 | 1,127.0000 | 8.06% |
8 | 金投领航 | 701.7753 | 5.02% |
9 | 美恭投资 | 512.7850 | 3.67% |
10 | 济安金信 | 279.5499 | 2.00% |
11 | 紫金文化 | 242.0345 | 1.73% |
12 | 航天基金 | 211.3125 | 1.51% |
13 | 无锡融云 | 183.1375 | 1.31% |
14 | 润圆投资 | 153.8355 | 1.10% |
15 | 现代服务业基金 | 121.0173 | 0.87% |
16 | 苏宁润东 | 105.6563 | 0.76% |
17 | 田华投资 | 76.9177 | 0.55% |
18 | 杜小兰 | 70.4375 | 0.50% |
19 | 金瑞海投资 | 70.4375 | 0.50% |
20 | 上海正顺 | 70.4375 | 0.50% |
21 | 海通临云 | 51.2785 | 0.37% |
22 | 上海列王 | 28.1750 | 0.20%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合计 | 13,977.4935 | 100.00% |
27. 2017 年 9 月,第十四次股权转让
根据海通临云与吴缘秋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海通临云同意将其持有的 0.3669%股份(对应 51.2785 万股股份)以 1,130.17813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缘秋。
根据上海正顺、徐长军、易视腾科技于 2017 年 9 月 6 日签署的《股权
转让协议》,上海正顺同意将其持有的 0.5039%股份(对应 70.4375
万股股份)以 1,552.4425 万元价格转让给徐长军。
根据航天基金、徐长军、易视腾科技于 2017 年 9 月 6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航天基金将其持有的 1.5118%股份(对应 211.3125 万股股份)以 4,657.32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长军。
根据美恭投资、徐长军、易视腾科技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签署的《股
权转让协议》,美恭投资同意将其持有的 2.67%股份(对应 373.0101
万股股份)以 8,221.142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长军。
根据美恭投资、腾辉创投、易视腾科技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签署的《股
权转让协议》,美恭投资同意将其持有的 1.00%股份(对应 139.7749
万股股份)以 3,080.638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腾辉创投。
根据杜小兰与徐长军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杜小兰同意将其持有的 0.20%股份(对应 28.1750 万股股份)以 620.84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长军。
上述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份数(万股) | 转让价格(万元) | |
1 | 海通临云 | 吴缘秋 | 51.2785 | 1,130.178136 |
2 | 上海正顺 | 徐长军 | 70.4375 | 1,552.4425 |
3 | 航天基金 | 徐长军 | 211.3125 | 4,657.3275 |
4 | 美恭投资 | 徐长军 | 373.0101 | 8,221.1426 |
5 | 美恭投资 | 腾辉创投 | 139.7749 | 3,080.6388 |
6 | 杜小兰 | 徐长军 | 28.1750 | 620.8480 |
上述股份转让后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已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
根据易视腾科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10 月 10 日的会议决议,易视腾科技股东大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日,易视腾科技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易视腾科技提供的工商备案文件,易视腾科技已就上述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徐长军 | 2,155.5348 | 15.42% |
2 | 无锡杰华 | 2,004.3910 | 14.34% |
3 | 无锡曦杰 | 1,965.5454 | 14.06% |
4 | 无锡易朴 | 1,947.8636 | 13.94% |
5 | 罗惠玲 | 1,575.6562 | 11.27% |
6 | 无锡易杰 | 1,127.0000 | 8.06% |
7 | 恒信东方 | 1005.6501 | 7.19% |
8 | 金投领航 | 701.7753 | 5.02% |
9 | 济安金信 | 279.5499 | 2.00% |
10 | 紫金文化 | 242.0345 | 1.73% |
11 | 无锡融云 | 183.1375 | 1.31% |
12 | 润圆投资 | 153.8355 | 1.10% |
13 | 腾辉创投 | 139.7749 | 1.00% |
14 | 现代服务业基金 | 121.0173 | 0.87% |
15 | 苏宁润东 | 105.6563 | 0.76% |
16 | 田华投资 | 76.9177 | 0.55% |
17 | 金瑞海投资 | 70.4375 | 0.50% |
18 | 吴缘秋 | 51.2785 | 0.37% |
19 | 杜小兰 | 42.2625 | 0.30% |
20 | 上海列王 | 28.1750 | 0.20% |
合计 | 13,977.4935 | 100.00% |
28. 2017 年 12 月,第十五次股权转让
根据济安金信与厦门网元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济安金信同意将其持有的 2.00%股份(对应 279.5498 万股股份)以 5,618.9509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厦门网元。
根据金投领航与无锡金瑞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金投领航同意将其持有的 5.02%股份(对应 701.7753 万股股份)以 15,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无锡金瑞。
上述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份数(万股) | 转让价格(万元) | |
1 | 济安金信 | 厦门网元 | 279.5498 | 5,618.95098 |
2 | 金投领航 | 无锡金瑞 | 701.7753 | 15,000 |
上述股份转让后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已登记于易视腾科技股东名册。上述变更完成后,易视腾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徐长军 | 2,155.5348 | 15.42% |
2 | 无锡杰华 | 2,004.3910 | 14.34% |
3 | 无锡曦杰 | 1,965.5454 | 14.06% |
4 | 无锡易朴 | 1,947.8636 | 13.94% |
5 | 罗惠玲 | 1,575.6562 | 11.27% |
6 | 无锡易杰 | 1,127.0000 | 8.06% |
7 | 恒信东方 | 1005.6501 | 7.19% |
8 | 无锡金瑞 | 701.7753 | 5.02% |
9 | 厦门网元 | 279.5499 | 2.00% |
10 | 紫金文化 | 242.0345 | 1.73% |
11 | 无锡融云 | 183.1375 | 1.31% |
12 | 润圆投资 | 153.8355 | 1.10% |
13 | 腾辉创投 | 139.7749 | 1.00% |
14 | 现代服务业基金 | 121.0173 | 0.87% |
15 | 苏宁润东 | 105.6563 | 0.76% |
16 | 田华投资 | 76.9177 | 0.55% |
17 | 金瑞海投资 | 70.4375 | 0.50% |
18 | 吴缘秋 | 51.2785 | 0.37% |
19 | 杜小兰 | 42.2625 | 0.30% |
20 | 上海列王 | 28.1750 | 0.20% |
合计 | 13,977.4935 | 100.00% |
29. 2018 年 5 月,第十六次股权转让
根据无锡金瑞与金投领航于 2018 年 5 月 7 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无锡金瑞将其持有的 5.02%股份(对应 701.7753 万股股份)以 15,000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份数(万股) | 转让价格(万元) | |
1 | 无锡金瑞 | 金投领航 | 701.7753 | 15,000 |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投领航。 上述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股份转让后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已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上述变更完成后,易视腾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徐长军 | 2155.5348 | 15.42% |
2 | 无锡杰华 | 2,004.3900 | 14.34% |
3 | 无锡曦杰 | 1,965.5500 | 14.06% |
4 | 无锡易朴 | 1,947.8600 | 13.94% |
5 | 罗惠玲 | 1,575.6600 | 11.27% |
6 | 无锡易杰 | 1,127.0000 | 8.06% |
7 | 恒信东方 | 1005.6502 | 7.19% |
8 | 金投领航 | 701.7753 | 5.02% |
9 | 厦门网元 | 279.5498 | 2.00% |
10 | 紫金文化 | 242.0345 | 1.73% |
11 | 无锡融云 | 183.1375 | 1.31% |
12 | 润圆投资 | 153.8355 | 1.10% |
13 | 腾辉创投 | 139.7749 | 1.00% |
14 | 现代服务业基金 | 121.0173 | 0.87% |
15 | 苏宁润东 | 105.6563 | 0.76% |
16 | 田华投资 | 76.9177 | 0.55% |
17 | 金瑞海投资 | 70.4375 | 0.50% |
18 | 吴缘秋 | 51.2785 | 0.37% |
19 | 杜小兰 | 42.2625 | 0.30% |
20 | 上海列王 | 28.1750 | 0.20%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合计 | 13,977.4935 | 100.00% |
30. 2018 年 9 月,第八次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易视腾科技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作出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易视腾科技股东大会( 1 ) 同意公司股本增加至 17,548.8857 万股,新增股份 3,571.3922 万股由上海云鑫以人民币
62,600 万元的价格进行认购;(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日,易视腾科技全体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投资人名称 | 投资金额(万元) | 计入注册资本 (万元) | 计入资本公积 (万元) | |
1 | 上海云鑫 | 62,600.0000 | 3,571.3922 | 59,028.6078 |
根据易视腾科技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上海云鑫已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向易视腾科技支付投资款 62,600 万元。
根据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81208252M),易视腾科技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易视腾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徐长军 | 2,155.5348 | 12.29% |
2 | 无锡杰华 | 2,004.3910 | 11.42% |
3 | 无锡曦杰 | 1,965.5454 | 11.20% |
4 | 无锡易朴 | 1,947.8636 | 11.10% |
5 | 罗惠玲 | 1,575.6562 | 8.98% |
6 | 无锡易杰 | 1,127.0000 | 6.42% |
7 | 恒信东方 | 1,005.6501 | 5.73% |
8 | 金投领航 | 701.7753 | 4.00% |
9 | 厦门网元 | 279.5499 | 1.59% |
10 | 紫金文化 | 242.0345 | 1.38% |
11 | 无锡融云 | 183.1375 | 1.04% |
12 | 润圆投资 | 153.8355 | 0.88% |
13 | 腾辉创投 | 139.7749 | 0.80% |
14 | 现代服务业基金 | 121.0173 | 0.69%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5 | 苏宁润东 | 105.6563 | 0.60% |
16 | 田华投资 | 76.9177 | 0.44% |
17 | 金瑞海投资 | 70.4375 | 0.40% |
18 | 吴缘秋 | 51.2785 | 0.29% |
19 | 杜小兰 | 42.2625 | 0.24% |
20 | 上海列王 | 28.1750 | 0.16% |
21 | 上海云鑫 | 3,571.3922 | 20.35% |
合计 | 17,548.8857 | 100.00% |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易视腾科技系一家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交易对方合法持有本次交易中拟转让的易视腾科技股份。
1. 经营范围
根据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在企业信息网的核查,易视腾科技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的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外);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易视腾科技出具的书面确认、《重组报告书》和本所律师核查,易视腾科技的主营业务包括 OTT 终端、互联网电视用户服务、互联网电视增值服务以及技术服务。
2. 业务资质
根据易视腾科技提供的文件、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易视腾科技拥有以下资质、认证和许可:
持证主体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证部门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至 | |
1 | 易视腾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B2-20 13009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 2018.4.9 | 2023.4.9 |
科技 | 证 | 8 | 部 | |||
2 | 易视腾科技 |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32023 62482 | 无 锡 海 关 | 2016.7.26 | - |
3 | 易视腾科技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3 | 01826 312 | - | 2016.07.19 | - |
根据易视腾科技提供的文件、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虽然易视腾科技目前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易视腾科技目前的业务及经营过程并不需要该许可证。根据易视腾科技提供的书面确认,其已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开始准备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该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拟注销北京爱朗格瑞科技有
限公司等 19 家企业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公示》及其附件《注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2018 年第 6 批)》,易视腾科技已向工信部申请终止经营相关增值电信业务,拟注销其持有的 B2-20130098 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我部申请终止经营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公示期为自 2018 年 12 月 6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5日;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工信部将依法注销其相关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易视腾科技已就其实际开展的业务取得了应取得的业务资质证照。
1. 对外投资
根据易视腾科技提供的文件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易视腾科技拥有 6 家控股子公司及 4 家参股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1) 大米视讯
名称 | 北京大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5923073201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院 1 号楼 1711 室 |
3 该登记表记载的经营场所和注册资本信息尚待更新。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5,000 万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缑万斋 |
经营范围 | 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调查;企业策划;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影视策划;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成立日期 | 2012 年 03 月 26 日 |
经营截止日期 | 2032 年 03 月 25 日 |
股东及持股比例 | 易视腾科技持股 100% |
i. 2012 年 3 月,设立
根据陈佳昱、郭百毅、杨宝义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签署的大
米视讯公司章程,大米视讯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800 万元,其中:(1)陈佳昱出资 5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8.75%;郭百毅出资 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5.00%,杨宝义出资 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25%;(2)上述注册资本由股东分期缴纳,首期出资 320 万元(其中陈佳昱出资 220 万元,郭
百毅出资 80 万元,杨宝义出资 20 万元),出资时间为 2012
年 3 月 15 日;第二期出资 480 万元(其中陈佳昱出资 330
万元,郭百毅出资 120 万元,杨宝义出资 30 万元),出资时
间为 2013 年 3 月 12 日。
根据北京中美利鑫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
《验资报告》(中美利鑫[2011]验字第 X788 号),截至 2012
年 3 月 15 日,大米视讯股东已缴纳首期注册资本 320 万元,
其中,陈佳昱出资 220 万元,郭百毅缴出资 80 万元,杨宝
义出资 2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向大米视讯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号:
110105014757420),大米视讯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成立。大米视讯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陈佳昱 | 550 | 220 | 68.75% |
2 | 郭百毅 | 200 | 80 | 25.00% |
3 | 杨宝义 | 50 | 20 | 6.25% |
合计 | 800 | 320 | 100.00% |
ii. 2012 年 7 月,第一次增资
根据大米视讯于 2012 年 7 月 2 日的股东会决议,大米视讯股东会(1)同意增加缑万斋和陈学军为股东;(2)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为 1,075 万元,其中:杨宝义增加注册资本 100
万元(其中实缴注册资本 40 万元),陈学军增加注册资本 125
万元(其中实缴注册资本 125 万元),缑万斋增加注册资本
50 万元(其中实缴注册资本 50 万元),均为货币形式;(3)
同意变更出资时间,即陈佳昱的 330 万元出资,郭百毅的 120
万元出资,杨宝义的 90 万元出资,陈学军的 75 万元出资以
及缑万斋的 30 万元出资,出资时间变更为 2014 年 3 月 12日;(4)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大米视讯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根据北京中美利鑫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2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
《验资报告》(中美利鑫[2012]验字第 X2392 号),截至 2012
年 7 月 2 日,大米视讯新增认缴注册资本 275 万元,其中,
缑万斋认缴 50 万元,杨宝义认缴 100 万元,陈学军认缴 125
万元;大米视讯股东已缴纳新增出资 110 万元,其中,缑万
斋出资 20 万元,杨宝义出资 40 万元,陈学军出资 5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根据大米视讯提供的工商备案文件,大米视讯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后,大米视讯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陈佳昱 | 550 | 220 | 51.16% |
2 | 郭百毅 | 200 | 80 | 18.61%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持股比例 | |
3 | 杨宝义 | 150 | 60 | 13.95% |
4 | 陈学军 | 125 | 50 | 11.63% |
5 | 缑万斋 | 50 | 20 | 4.65% |
合计 | 1,075 | 430 | 100.00% |
iii. 2012 年 12 月,第一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大米视讯于2012 年11 月4 日的股东会决议以及于2012
年 12 月 25 日的股东会决议,大米视讯股东会同意(1)减
少注册资本至 430 万元,其中,陈佳昱减少待实缴出资 330
万元,出资额变更为 220 万元;郭百毅减少待实缴出资 120
万元,出资额变更为 80 万元;杨宝义减少待实缴出资 90 万
元,出资额变更为 60 万元;缑万斋减少待实缴出资 30 万元,
出资额变更为 20 万元;陈学军减少待实缴出资 75 万元,出资额变更为 50 万元;(2)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根据北京嘉明拓新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2 年 12 月 25 日出具
的《验资报告》(京嘉验字[2012]2919 号),截至 2012 年 12
月 25 日,大米视讯已减少注册资本 645 万元,其中,陈佳
昱减少待实缴出资 330 万元,缑万斋减少待实缴出资 30 万
元,杨宝义减少待实缴出资 90 万元,陈学军减少待实缴出资
75 万元,郭百毅减少待实缴出资 120 万元。根据上述验资报
告,大米视讯已于2012 年11 月6 日刊登减资公告,截至2012
年 12 月 25 日,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大米视讯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请求,大米视讯债务已清偿完毕且对外无任何担保行为。如有遗留问题,各股东按照原注册资本数额承担责任。
根据大米视讯提供的工商备案文件,大米视讯已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本次变更后,大米视讯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陈佳昱 | 220 | 220 | 51.16% |
2 | 郭百毅 | 80 | 80 | 18.61% |
3 | 杨宝义 | 60 | 60 | 13.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