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签订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签订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付款先决条件实现的期限进行延 长,系由客观原因导致,具有合理性,符合实际情况。本项补充协议的签署是为了顺利推进股权出售后价款支付等相关事宜,未超出原股权转让交易内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关联方侵犯公司利益以及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事 项。
独立董事:xxx、xx、xxx、xxx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