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箱:dj123djxyz@163.com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❹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
( 2010 版)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0
声 明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2010版)》
(简称《承销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承销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协议各方可根据《承销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协议》第二十一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协议各方应及时将承销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 3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5
第三条 对承销方的委任 6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6
第🖂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8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划付 9
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 10
第八条 信息披露 11
第九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 12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 12
第十一条 声明、保证与承诺 13
第十二条 先决条件 14
第十三条 重大不利事件 15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7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9
第十六条 保密 20
第十七条 转让 21
第十八条 不放弃权利 21
第十九条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21
第二十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23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 24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24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25
第二十四条 附则 26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❹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行为,明确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以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甲方/发行方: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主承销方: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债务融资工具:指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2 发行方:指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联合发行人。
1.3 主承销商:指具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质,并已在本协议中被发行人委任的承销机构。
1.4 主承销方:指与发行方签署本协议并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承销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
1.5 簿记管理人:指根据本协议制定簿记建档程序并负责簿记建档操
作的主承销商。
1.6 承销团:指主承销方为发行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与其他承销商组成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队。
1.7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方为与其他承销商共同承销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签署的用于明确各方在承销活动中的相关权利、义
务、责任和工作安排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1.8 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9 注册金额:指本协议项下的,经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该金额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确定。
1.10 注册有效期:指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核定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金额有效期。
1.11 发行公告: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发行本协议项下
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制作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
1.12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而制作,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说明文件。
1.13 簿记建档:指在发行日记录投资者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并进行配售的程序。
1.14 余额包销:指主承销方在募集说明书载明的缴款日,按发行利率
/价格将本方包销额度比例内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15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
1.16 公告日:指刊登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之日。
1.17 发行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发行日。
1.18 缴款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缴款日。
1.19 中国法律/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2.1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
2.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2010 版)》
(简称“承销协议”);
2.1.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补充协议
(2010 版)》(简称“补充协议”,若有);
2.2 上述文件构成协议各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简称“本协议”)。
2.3 补充协议(若有)与承销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
第三条 对承销方的委任
3.1 发行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主承销商。主承销方同意接受发行方委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助发行方进
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备案、销售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3.2 发行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簿记管理人。
乙方同意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工作。
3.3 簿记建档的配售结果及最终发行利率由主承销方协商确定。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4.1 发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大写:壹拾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并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
件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4.2 发行方有权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自主决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
4.3 发行方有权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与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数以及每期发行的期限、金额、利率/价格区间等发行条款,并可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
间确认函》,最终发行利率/价格根据第三条第 3.3 款确定。
4.4 本协议生效后,发行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请,以及在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发行注册通知后是否实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4.5 发行方有权要求主承销方及时通报因其承担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先于发行方知道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信息。
4.6 发行方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承销费及其他费用。
4.7 发行方应配合主承销方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
4.8 发行方应及时向主承销方提交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对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相关发行文件及其修改或补充的批准、许可或注册/备案通知、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或暂停使用发行文件的通知、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
况及评级的文件、资料、数据,并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9 发行方应当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债务融资工
具托管、流通、兑付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4.10 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前(包括交易流通首日)的任何时候,如果发行方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存
在错误或者变得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主承销方,并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按主承销方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4.11 发行方应在公告日前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
登记、托管、转托管、债权管理、代理本息兑付业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等事宜进行约定。
第🖂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5.1 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为发行方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由主承销方承销的短期融资券。
5.2 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
5.3 主承销方应根据有关要求对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尽职调查,并有权要求发行方提供发行所需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5.4 主承销方应当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发行方划付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
5.5 主承销方有义务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从事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承销工作。
5.6 主承销方有义务在发行方提出要求时向发行方提供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建议或方案。
5.7 主承销方有义务对发行方所出具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有关的文件提供咨询建议,但就会计、法律、评级等事项发行方仍应依赖相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并独立做出决策和判断。
5.8 主承销方负责组织承销团,开展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工作。
5.9 主承销方负责承销团成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协助发行方共同协调会计、法律、评级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划付
6.1 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募集资金采用以下第 6.1.1 种方式划付:
6.1.1 在缴款日,簿记管理人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全部划入发行方指定账户;
6.1.2 在缴款日,簿记管理人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全部划入发行方指定账户。
6.2 若发生承销团其他成员缴款违约或认购不足而导致主承销方承担余额包销责任,未担任簿记管理人的主承销方应不迟于缴款日当日 14:00 将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
6.3 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特此确认,在簿记管理人按照本第六条的约定足额向发行方划付了募集资金且发行方实际已收到了该等募集资金,
主承销方在本条下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止,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而终止。
6.4 簿记管理人向发行方履行划款义务,以第十二条先决条件在缴款前持续得到满足为前提。
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
7.1 基于主承销方就本协议项下短期融资券发行为发行方提供的承销服务,发行成功后,发行方按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主承销方支付承销费。承销费计算方式如下:
承销费=当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面值总额×发行年限×年承销费率本协议项下短期融资券年承销费率为 0.4%;
7.2 承销费包括支付给主承销方的所有承销费用,分为主承销费和销售佣金,销售佣金的分配方式和比例由主承销方与其他承销团成员另
行约定。
7.3 上述承销费通过以下方式支付:
一次性支付:由簿记管理人在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一次性扣收;缴款日即支付日。
7.4 短期融资券发行所需之会计、法律、评级及与短期融资券有关的
托管、兑付等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因短期融资券发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发行方承担,并由发行方直接支付给相应机构。
7.5 在本协议项下短期融资券获得交易商协会注册后的有效期内,如果发行方放弃发行本次注册短期融资券全部额度或在两年注册有效
期内没有发行,发行方仅需向主承销方支付发行顾问费。发行顾问费金额为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的 0%,并在其放弃全部额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或注册有效期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方支付。
7.6 本协议各方指定账户如下:
甲方
户名: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
账号:50001560047590260000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201653000018乙方
户名:国家开发银行
开户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账号:2100004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201100000017
第八条 信息披露
8.1 发行方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按时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当主承销方协助其制作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发行方应保证其提供给主承销方的有关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8.2 主承销方有义务协助发行方披露发行文件,并督促发行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如因发行方原因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由发
行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
9.1 债务融资工具在有关交易市场交易流通之后,债务融资工具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将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或相关登记托管机构进行。
9.2 发行方应根据其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或相关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将有关的本金或利息款项及时足额划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或相关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9.3 主承销方有义务告知发行方按时、足额划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和本金并履行其他义务,主承销方无义务垫支任何还本付息款项。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
10.1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主承销方应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规定,持续对发行方开展跟踪、监测、调查等后续管理工作,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发行方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发行方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发行方应积极配合主承销方的后续管理工作。
10.2 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簿记管理人负责牵头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11.1 各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
11.2 各方保证遵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开展注册发行工作。
11.3 各方已按其应适用的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并取得一切必要的登记及批准,且在该等法律及交
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利,以便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11.4 各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内部行为,使其获得授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正当授权签署本协议,并使各方受
本协议约束。
11.5 各方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约束该方的任何合同或文件。
11.6 各方没有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能力的诉讼、仲裁、政府调查、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11.7 主承销方保证不从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等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就利率区间、利率水平、发行规模、注册时间等不确定事项向发行方做出承诺;发行方保证不要求主承销方从事此类行为。
11.8 本协议各方在此向其他签署方承诺,其将不会因其与其他签署方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第十二条 先决条件
12.1 主承销方所承担的每期债务融资工具销售义务,以下列各项条件已于发行日前得到全部满足为先决条件:
12.1.1 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规定,
已经依法获得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的批准、许可或注册
/备案;
12.1.2 发行方已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披露了与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各类信息;
12.1.3 发行方和主承销方已经就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价格区间等达成一致,并可书面签署《利率区间确认函》;
12.1.4 发行方未违反其在本协议和发行文件中的任何实质性义务及任
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未发生本协议第十三、十四、十🖂条规定的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情况;
12.1.5 发行方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托管机构签订了相关登记、托管及兑付协议。
12.1.6 发行方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持续合法有效且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12.1.7 信用增进协议或相关文件(若有)持续合法有效且信用增进方案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12.1.8 各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条件(若有)。
12.2 在上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前,主承销方已经作出的任何决定和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其承担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销售义务。
12.3 主承销方有权放弃上述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适用;多方担任主承销方的,上述放弃先决条件的行为应经主承销方各方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 重大不利事件
13.1 如果在簿记建档结束前发生国家货币管理当局调整货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准利率调整、法定准备金率调整或汇率制度变更等情况,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障碍,发行方和主承销方均有权暂缓债务融资工具发行。
13.2 如果主承销方发生下列情况,且足以对顺利承销债务融资工具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通知发行方。发行方有权暂停或停止发
行事宜,并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的约定采取措施:
13.2.1 主承销方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2.2 主承销方的承销资质发生变化;
13.2.3 主承销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13.2.4 主承销方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3.2.5 主承销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3.2.6 主承销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13.2.7 其他足以对主承销方顺利承销债务融资工具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3.3 如果发行方发生下列情况,足以对发行或偿还债务融资工具造成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通知主承销方。主承销方有权暂缓或停止发行事宜,并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文件的约定采取措施:
13.3.1 发行方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3.3.2 发行方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13.3.3 发行方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13.3.4 发行方占同类资产总额 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13.3.5 发行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13.3.6 发行方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
13.3.7 发行方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3.3.8 发行方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
13.3.9 发行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3.3.10 发行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13.3.11 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4.1 发行方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4.1.1 如果发行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主承销方支付应付款项,发行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主承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14.1.2 如果发行方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应赔偿由此给主承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4.1.3 如果发行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没有履
行上述第 14.1.1 款、第 14.1.2 款所涉及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而导致主承销方遭受损失,发行方应赔偿主承销方的实际损失。
14.1.4 如果发行方发生上述第 14.1.1 款、第 14.1.2 款或第 14.1.3 款违约事件,主承销方有权暂缓履行或解除其在本协议项下尚未完成发行
的债务融资工具的部分或全部承销义务。
14.2 主承销方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4.2.1 如果主承销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发行方支付募集资金,主承销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发行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计算,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14.2.2 如果主承销方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主承销方应赔偿由此给发行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4.2.3 如果主承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没有履行上述第 14.2.1、14.2.2 之外的其他义务而导致发行方由此遭受损失,则主承销方应赔偿发行方的实际损失。
14.2.4 如果主承销方发生上述第 14.2.1 款、第 14.2.2 款或第 14.2.3 款约定的违约事件,发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项下尚未完成发行的债务融
资工具对主承销方的委任。
14.2.5 每一主承销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各自独立,任一主承销方对于因其他主承销方的违约行为、采取的行动或提出的意见而造成的任何
实际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5.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对一方或各方履行本协议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中国法律发生重大变化等事件。
15.2 上述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并不当然的构成本协议项下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5.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 15 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持续的充分证据。
15.4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可以暂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该等影响消除之日,但应及时采取措施努力防止该影响造成
的损失继续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其他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5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 60 天,且双方尚未通过协商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其他方发送书面通知(“终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适用。
第十六条 保密
16.1 任何一方因发行承销工作获得其他方有关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非公开信息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除相关协议另有约定外,接受上述保密资料的一方应当对该资料予以保密,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向任何人或机构透露上述保密资料。
16.2 上述第 16.1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
16.2.1 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发行承销工作之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
16.2.2 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已公开的资料。
16.2.3 接受方从对保密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
16.3 每一方均应确保其本身及其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雇员
同样遵守本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16.4 接受方有权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目的把保密资料披露给其关联方、承销团成员、中介机构及各方的雇员和顾问;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有合理业务需要的人或机构披露该等资料,并要求上述各方遵守本保密条款。
16.5 一方有权根据法律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及有权机构
的要求把资料披露给相关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但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前提下,被要求做出上述披露的一方应在上述披露前把该要求通知其他方。
16.6 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应妨碍一方按其诚信判断做出按照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公布或披露。
16.7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在本协议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之情形下所做出的披露。
第十七条 转让
17.1 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十八条 不放弃权利
18.1 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九条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19.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其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以中文书写,并以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挂号邮寄、传真、电子信息系统等形式发往本协议列明的有关地址。
19.1.1 采用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的,于送达回执的签收日生效;但是收件方、收件方的代理人或对收件方行使破产管理人权限的人士拒绝
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发件方可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或可根据协议各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做出有效通知,且经公证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而生效的通知应被视为在一切方面具有与根据原送达方式而生效的通知相同的效力。
19.1.2 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
19.1.3 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字迹清楚的传真当日生效。
19.1.4 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
19.1.5 采用其他方式的,于协议各方另行约定的时间生效。
19.2 若以上日期并非工作日,或通知是在某个工作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后送达、收到或进入相关系统的,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在该日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
19.3 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该方应立即按本协议约定的方法通知对方。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19.4 本协议各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邮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联系人:刘新 董晓杰
电话:023-63851207 023-63851242
传真:023-63851243
邮编:400014
电子邮箱:dj123djxyz@163.com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联系人:汪海东、吴之雄、衣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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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37
电子邮箱:yifeng@cdb.cn第二十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20.1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
同专用章后生效。协议各方之间可根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此前各方就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达成的任何承诺、谅解、安排或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0.2 协议各方在签署《承销协议》和《补充协议》之后应自觉遵守本协议。
20.3 主承销方应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要求及时将承销协议和补充协议(及其修改)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
21.1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协议各方可在补充协议中对承销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承销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但不得修改或排除承销协议的下述内容:
21.1.1 第一条第 1.19 款对“中国法律/法律”的定义;
21.1.2 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21.1.3 第十一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21.1.4 第二十条“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21.1.5 本第二十一条;以及
21.1.6 第二十三条第 23.1 款、第 23.4 款和第 23.5 款。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22.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22.2 如果发行方发生本协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条中所列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主承
销方有权向发行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22.3 如果主承销方发生本协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条中所列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发行方有权向主承销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22.4 本协议因解除而终止时,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即行终止,但这种终止不影响任何已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影响各方因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义务及相关费用支付义务。
22.5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于本协议项下各期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兑付完成之日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23.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23.2 协议各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纠纷。
23.3 若协议各方不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协议各方同意应将争议、纠纷或索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北京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23.4 若协议各方另行约定其他仲裁机构解决争端,该其他仲裁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合法登记或设立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