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ZXZQJH【2021】216 号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目录
第一节 前言 3
第二节 释义 4
第三节 承诺与声明 8
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0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6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 19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21
第八节 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22
第九节 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32
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32
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32
第十二节 投资顾问 39
第十三节 分级安排 39
第十四节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39
第十五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40
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41
第十七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43
第十八节 越权交易的界定 45
第十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45
第二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50
第二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54
第二十二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 56
第二十三节 风险揭示 58
第二十五节 违约责任 74
第二十六节 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 75
第二十七节 争议的处理 76
第二十九节 或有事件 77
第三十节 其他事项 77
第三十一节 特别声明 78
特别约定:《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简称“x 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投资者(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投资者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 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自投资者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投资者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投资者同意,管理人可能会将本合同相关信息提供给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
如果投资者违反适当性、资金来源或其他投资者承诺与声明的,管理人有权强制退出其持 有的份额。
第一节 前言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条 管理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二节 释义
第三条 在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电子签名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指导意见》: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管理办法》: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指《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
《电子签名约定书》:指《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所要求的文件。
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本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指中信证券善建进取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中信证券善建进取2号FOF”)。
中信证券善建进取2号FOF:指中信证券善建进取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或计划说明书):指《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指《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的《中信证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之资产托管协议(托管人结算模式)》及对协议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中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托管人(或资产托管人、托管银行):在本集合计划中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合格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投资者(或份额持有人):指签订了本合同并依据本合同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监管机构同意可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销售机构:指管理人或接受管理人委托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结算、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投资者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存续期:指集合计划自成立日起合法存续的期间,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募集期、初始募集期:指集合计划成立前,接受投资者认购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
成立日: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公告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工作日:指在募集期内各销售机构的工作日,和集合计划成立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的共同交易日。
开放日: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投资者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某个具体工作日,在参与退出业务中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T-n日:指T日前(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参与:指投资者申请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认购参与(募集期参与或认购):指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的募集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存续期参与(中间参与或申购):指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一个开放日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退出(赎回):投资者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巨额退出(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巨额赎回)。
集合计划账户:指由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为每一位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建立的唯一的账户,记录其全部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所有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每个投资者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投资者建立的账户,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所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集合计划的转换:指投资者按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只集合计划的份额转换为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当拟转出的集合计划可以退出且拟转入的集合计划可以参与时,管理人方可处理转换申请。集合计划转换中的转出申请视同退出申请处理,转入申请视同参与申请处理。具体规定及收取费用情况以管理人的通告为准。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负债:指集合计划运作时所形成的负债,如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等。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份额净值/单位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总份额所得的每份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份额累计净值:指每份额净值与集合计划成立日以来每份额累计分红派息及历次清算分配所得之和。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每
份额净值的过程。
参与金额/参与资金:指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时交付的委托金额/资金(未扣除参与费)。
集合计划资产本金:指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时交付的委托金额/资金(未扣除参与费同时加计募集期间利息)。
净参与金额(投资者参与本金):指参与金额扣除参与费用后的余额。
可退出金额:指退出申请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和退出份额的乘积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
(如有)后的余额。
投资者应得退出金额:指可退出金额扣除退出费(如有)后的余额。
分红权益登记日:指确认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投资者享有某次分红收益分配的日期,具体日期由管理人确定。
最终清算日:管理人将全部资产变现完毕且结清各项合理必要的清算费用后确定以货币形式向投资者分配全部资产的日期。
托管费:指托管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托管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
管理费:指管理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
货币市场基金: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债券基金。
股票基金: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混合基金。
家庭金融总资产: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家庭金融净资产是指家庭金融总资产减去全体家庭成员的全部负债。
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银行间市场等机构制订的业务规则)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本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瘟疫、流行病及其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法律法规变化等。
年、年度、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关联方关系: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x。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均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第三节 承诺与声明
第四x xx与声明
(一)管理人承诺与声明
1、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通过销售机构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 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已经通过销售机构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按照《基金法》等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 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4、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xx提示投资者: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募集期
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投资者应及时通过原销售机构网点、原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 参与结果。
5、对于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安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合同变更等有关管理人向 投资者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将一般仅通过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x)发布,投资者应及时关注该网站内容。
(二)托管人承诺与声明
1、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 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 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采取措施,维护 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承诺与声明
1、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 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 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 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信息等资料;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5、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或禁止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 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6、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均在其权利范围之内,并已履行必要的程序、取得适当、合法的授 权(若需),且其参与本集合计划不违反或者不涉及违法规避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关合同、协议等。
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投资者
签订《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投资者。投资者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第六条 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北座法定代表人:xxx
通讯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联系电话:95548 转 5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第七条 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x 00 xxxxx:000000
负责人:王业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消费投诉电话:95533
第八条 x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不进行份额分级,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集合计划投资者的权利
(一)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四)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五)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第十条 集合计划投资者的义务
(一)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使 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集合计划;
(二)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 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三)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 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五)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六)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 件,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投资者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七)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八)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 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十)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应当退还因管理人、托管人、代理 销售机构过错导致投资者获得的不当得利;
(十一)投资者转让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集合计划份额应事先取得管理人的同意,不 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第十一条 管理人的权利
(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五)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 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六)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事宜,终止本集合计 划的运作;
(八)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差错时,向当事主 体追偿不当得利;
(九)在不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集合计 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明确,并及时予以公告;
(十)资产托管人在反洗钱上出现拒绝配合依法进行的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调查等情 况的,资产管理人保留终止合作的权利;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第十二条 管理人的义务
(一)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二)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三)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五)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六)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七)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八)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 信息的除外;
(十)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利益的活动;
(十一)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十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十三)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四)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十五)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 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十六)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十七)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十八)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十九)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二十)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 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二十一)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二)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二十三)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二十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
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二十五)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 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二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并为资产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托管人的权利
(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三)资产管理人在反洗钱上出现拒绝配合依法进行的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调查等情 况的,资产托管人保留终止合作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第十四条 托管人的义务
(一)在集合计划托管业务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安全保管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规定开设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 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利益的活动;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五)按规定开立、变更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六)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份 额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七)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书面意见;
(九)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一)保守商业秘密,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任 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泄漏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托管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以最大努力尽早通知管理人);
(十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 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十三)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四)如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准确、合理界定安全 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十五)赔偿因自身过错导致的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十六)因托管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给投资者、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投资者、管理人予以赔偿;
(十七)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管理人提供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并及时更新;
(十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为资产管理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别:权益类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运作方式:开放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1、投资目标
x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为:重点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在严格控制风险、保障流动性、追求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得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
2、主要投资方向(投资范围)
(1)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逆回购等。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已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规定完成规范及合同变更的券商大集合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3)管理人选定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以及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上述资产管理产品可能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非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以及公募基金),且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管理办法》规定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4)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集中交易清算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等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5)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
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所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投资者,并按相关规定报告或备案。
若本集合计划出现需要改变投资范围的情形(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外),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投资范围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含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的比例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20%。
(4)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或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20%。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0%。
(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7)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8)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50%。
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为规避特定风险,存续期内将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股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 80%。
本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计算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本计划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以及投资同一或同类资产的金额,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
本集合计划按照《运作规定》等规定的要求进行组合投资。
若本集合计划出现需要改变投资比例的情形(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外),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投资比例执行。
4、产品风险等级
x集合计划的收益和风险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管理人评定的本产品风险等级为 R5-高风险,适合能够承受 R5-高风险的投资者。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x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 10 年。存续期届满前,本集合计划可展期。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 1 元。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x集合计划最低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安排(如有)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做分级安排。
(九)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服务机构
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 PT0300000208。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以管理人的销售公告为准。产品成立后,管理人有权变 更或增加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为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十)目标规模及人数限制
x集合计划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如有)以管理人销售公告为准。本集合计划投资者数量为
2 人以上(含)200 人以下(含)。
在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上限(如有)时,管理人将有权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采取金额优先(参与金额较大者优先确认,如部分确认,确认后的金额应满足本合同对于参与金额的相关要求)、同等金额时间优先的原则处理,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在集合计划人数达到上限时,管理人将有权拒绝接受初次参与申请,但继续接受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追加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初次参与申请,管理人将采取金额优先(参与金额较大者优先确认,如部分确认,确认后的金额应满足本合同对于参与金额的相关要求)、同等金额时间优先的原则处理,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认购/申购费率):1%;
2、退出费:0%;
3、托管费(年费率):0.04%;
4、管理费(年费率):1.0%;
5、业绩报酬:在符合提取业绩报酬条件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在分红确认日、投资者退出确认日和计划终止日,将根据投资者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8.0%以上的部分按照 1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但若分红确认日距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或上一个计提业绩报酬的分红确认日的间隔期间不足 6 个月的,管理人在本次分红确认日不得提取业绩报酬。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
1、募集对象
x集合计划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及除《指导意见》规范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外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销售机构的客户。
投资者应确保自身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参与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集合计划。如未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将按新规定执行。
投资者不得使用《指导意见》规范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投资本集合计划。
投资者如为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的,应在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特别告知管理人,并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此次投资行为进行披露、监控以及向有权机构报告。
本集合计划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者以及未经管理人认可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参与申请,已经参与的,管理人有权强制退出其持有的份额。
2、募集方式
x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外部销售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募集。
3、募集期限
初始募集期限具体以管理人销售公告为准,但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60
天。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事项
1、认购费用
参与费用由投资者另行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市场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为1%。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在初始募集期末,如认购人数超过 200 人(不含),则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首先按照客户提交申请金额判断,金额较大者优先确认;在金额相同情况下,则时间优先,即时间较早者优先确认成功,确保本合同成立时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人数不超过 200 人。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本计划中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未经管理人同意,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利息]÷份额初始销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4、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管理人及外部销售机构(如有)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期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客户初始认购资金,加计募集期内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产品成立时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或在产品募集失败时返还给投资者,募集期内产生的其他损益(如有)由管理人承担。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及支付方式
x集合计划接受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 为人民币 100 万元(扣除参与费)且仅接受货币资金参与,具体支付方式以销售机构的安排为准。对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扣除参与费)。投资者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参与最低金额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初次最低金额可以按照新规定执行,新增参与最低金额不变。
第十七条 募集账户的披露和查询
x集合计划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即清算汇总账户)和销售机构委托募集账户(如有)信息将以管理人公告的方式进行披露,投资者可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查询。
第十八条 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扣除参与费)加计募集期内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第十九条 x集合计划成立的有关事项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在本集合计划的募集期内,集合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
(扣除参与费)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投资者数量为 2 人(含)以上,且不超过 200 人,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三)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各方一致同意,募集期届满,本集合计划未达
到成立条件的,或募集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募集失败。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募集失败,管理人将投资者认购参与资金及其所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返还给投资者,由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利息具体金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集合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成立起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集合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完成备案后开始投资活动,但在公告成立日至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无论本合同的投资范围中是否包括前述投资标的,管理人按照此条进行投资,均视为符合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不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
第二十二条 募集期届满,集合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管理人将投资者认购参与资金及其所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返还给投资者。利息具体金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第八节 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第二十三条 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x集合计划将通过销售机构下属指定营业网点或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办理集合计划的 参与、退出。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1、开放期:本集合计划每年 1、4、7、10 月的前 3 个工作日为开放期,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期办理参与、退出业务(份额处于锁定期或管理人通告暂停参与、退出时除外)。
锁定期:本集合计划每笔份额的锁定期为该笔份额参与确认日(募集期参与的,以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参与确认日)起至该日 23 个自然月后对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该日之后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期间,份额处于锁定期内的不得在开放期办理退出业务,投资者可于该笔份
额锁定期满后的任意开放期根据本合同约定办理退出业务。举例来说,若暂不考虑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因素:
如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 2021 年 12 月 12 日,则募集期参与的所有投资者份额的锁定期为
2021 年 12 月 12 日(含)至 2023 年 11 月 12 日(含)的期间,投资者可根据本合同约定于
2024 年 1、4、7、10 月前 3 个工作日及此后每年 1、4、7、10 月的前 3 个工作日办理前述份额的退出业务;
如投资者 B 于 2022 年 1 月 1 日申购成功一笔份额,该笔份额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参与
确认日)确认,则该笔份额锁定期为 2022 年 1 月 4 日(含)至 2023 年 12 月 4 日(含)的期间,投资者可根据本合同约定于 2024 年 1、4、7、10 月前 3 个工作日及此后每年 1、4、7、 10 月的前 3 个工作日办理该笔份额的退出业务。
2、封闭期: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外原则上都是封闭期。封闭期内原则上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的情况除外)。
封闭期内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增加临时开放期,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流动性安排:管理人在开放期将根据组合的具体情况安排适当比例的现金类资产,并确保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4、开放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管理人通告暂停参与、退出 时除外)。
(三)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等相关安排
1、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
(1)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展期;
(2)管理人在投资经理变更时决定临时开放、给予投资者退出权利的;
(3)政策、法律法规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需要增加临时开放期的其他情形。
2、临时开放程序及披露
x集合计划因合同变更、展期临时开放的,临时开放程序及披露情况参见本合同中合同 变更及展期的相关约定。
因投资经理变更,管理人决定临时开放、给予投资者退出权利的,投资者可在临时开放期 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业务。
因触发条件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将依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安排临时开放期。
管理人在临时开放期之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发布临时开放公告,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
准。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
1、参与方式
投资者同意以下列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两种方式可选择其一或两种并行选择):
(1)投资者以募集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募集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
(2)投资者以存续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存续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
2、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
(1)募集期参与价格:在集合计划募集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壹元;
(2)存续期参与价格: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时,以参与申请日(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作为每份额的参与价格。T 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在 T+2 日计算,并在 T+3 日通告。遇不可抗力,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通告。
(3)参与原则
1)存续期参与“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参与申请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在募集期和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如有)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参与申请。管理人有权采取金额优先(参与金额较大者优先确认,如部分确认,确认后的金额应满足本合同对参与金额的相关要求)、同等金额则时间优先的顺序处理;
4)经管理人同意后,投资者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5)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撤销。
3、参与程序
投资者按照销售机构下属营业网点或指定网络平台要求,在募集期或开放期的交易时间 段内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
投资者必须到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网络平台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
之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销售机 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参与确认与登记结算、款项划付、参与费用
(1)参与确认与登记结算
对于认购参与的投资者,登记结算机构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在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3日根据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但投资者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登记手续的工作日为参与确认日。对于认购参与的投资者,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机构销售网点、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对于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可在 T+4 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原销售机构销售网点、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参与申请的成交情况。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日前在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网点通告投资者。
参与集合计划的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2)参与申请的款项划付
投资者参与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应在提交参与申请的当时准备好资金。认购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T+2日参与款由销售机构募集账户划往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清算汇总账户;存续期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T+4日参与款由销售机构募集账户划往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清算汇总账户。
5、退出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含临时开放期)的工作日可以根据约定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的 业务。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管理人通告暂停退出时除外)。
6、退出的原则
(1)投资者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先的集合计划份额先退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退出;
(2)“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4)投资者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其退出后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 值应当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
当投资者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高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时,需要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的,其退出后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否则管理人有权自动将该投资者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一次性退出给投资者。
当投资者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时,需要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全部退出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否则管理人有权自动将该投资者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一次性退出给投资者;
(5)退出款项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6)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撤销。
7、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于 T+20 日内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指示托管人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清算汇总账户,再由登记结算机构将退出款项分别划至各销售机构指定账户。一般情况下,销售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 2 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出投资者指定的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由于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退出款顺延至管理人及托管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消除后划往投资者账户。
8、退出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退出集合计划的申请确认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该日为退出确认日。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日前在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x)或销售机构网点通告投资者。
(五)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集合计划最低参与金额限制(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除外。
投资者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其退出后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应 当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当投资者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高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时,需要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的,其退出后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否则管理人有权自动将该投资者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一次性退出给投资者。当投资者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时,需要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全部退出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否则管理人有权自动将该投资者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一次性退出给投资者。
(六)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参与费用由投资者另行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市场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为1%。
退出费用由投资者另行承担,并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本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为零。
管理人有权在履行合同变更手续后调高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或退出费率,但管理人调低参与费率或退出费率的,无需另行征询投资者和托管人的意见、履行合同变更程序,仅通过管理人网站提前公告即可。
(七)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1、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
该参与费用金额为包含增值税后的总金额,即不含税的参与费用为参与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为参与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如出现尾差,则以发票金额为准。
参与集合计划的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可退出金额=退出份数×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退出费=可退出金额×退出费率
投资者应得退出金额=可退出金额-退出费(如有)
该退出费用金额为包含增值税后的总金额,即不含税的退出费为退出费/(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为退出费/(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如出现尾差,则以发票金额为准。
T 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在 T+2 日计算,并在 T+3 日通告。遇不可抗力,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通告。退出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八)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
1、巨额退出的认定:在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数扣除参与申 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程序: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发生巨额退出的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投资者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全部退出申请有困难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未接受的退出申请予以 延期办理。对于单个投资者当日提交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该投资者申请退出份额占当日集合计划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投资者当日被管理人接受的退出份额。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投资者选择撤销的,管理人应当将当日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予以撤销;投资者未选择撤销的,管理人应当将当日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份额,转至下一工作日作为新的退出申请。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连续巨额退出: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导致 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的,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并应当通告投资者。
3、巨额退出的影响
(1)巨额退出并不影响当期的参与;
(2)巨额退出期间,如果集合计划达到终止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将按规定终止;
(3)巨额退出结束,集合计划将恢复到正常的退出状态。
4、巨额退出的信息披露
(1)巨额退出通告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管理人应在 T+4 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各指定营业网点通告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的,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管理人应当在 T+4 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的各指定营业网点通告投资者。
(2)重新开放退出的通告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5、单个投资者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
x集合计划不设置单个投资者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安排。但在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 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数扣除参与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将触发巨额退出机制。
(九)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全部退出申请有困难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申请份额不 低于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未接受的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单个投资者当日提交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该投资者申请退出份额占当日集合计划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投资者当日被管理人接受的退出份额。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投资者选择撤销的,管理人应当将当日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予以撤销;投资者未选择撤销的,管理人应当将当日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份额,转至下一工作日作为新的退出申请。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的,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并应当通告投资者。
(十)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同意,出现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投资
者的参与申请:
1、本集合计划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者 以及未经管理人认可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参与申请,已经参与的,管理人有权强制退出其持有的份额。
2、在募集期和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如有)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在集合计划人数达到上限时,管理人将有权拒绝接受初次参与申 请,但继续接受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追加参与申请。
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同意,出现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投资 者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集合计划可变现资产(集合计划可变现资产指集合计划净资产 减去流通受限资产市值)或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投资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申请退出或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拒绝其退出申请;
5、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其他原因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无法变现;
6、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已接受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应足额办理退出;如暂时不能足额办理退出的,可退出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退出部分由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退出。
暂停集合计划的退出,管理人应及时披露。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退出业务的办理。
(十一)集合计划的转换
集合计划的转换指投资者按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管理人管理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转换为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集合计划和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之间进行转换。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将由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通告。
第二十四条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技术条件成熟的条件下,经管理人同意并开通份额转让事宜之后,本集合计划份额可以转
让。转让后,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指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应接受管理人的合规性审查、确保其自身满足本集合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条件,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受让金额不低于本集合计划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要求。
本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安排,包括转让平台、转让时间、暂停转让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等事宜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及冻结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投资者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和支付费用。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有权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与集合计划其他客户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若管理人或管理人的附属机构以其自有资金参与的,则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 16%,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 50%,未来监管机构对自有资金参与有新规定的,本计划将按照新规定执行。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不视为管理人违反此项约定,但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应当在超标情况发生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并在调整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告知投资者和托管机构,确保符合前述约定。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参与、退出
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告知投资者和资产托管机构。
为应对本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计划可不受上述两款限制,但需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告知投资者和资产托管机构,并根据相关规定报告。
全体投资者同意,尽管有其他约定,但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针对自有资 金投资集合计划的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定期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九节 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第二十八条 x集合计划不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
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第二十九条 集合计划份额登记业务
本集合计划份额登记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第三十条 集合计划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x集合计划的登记业务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全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为:重点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在严格控制风险、保障流动性、追求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得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1、投资范围
(1)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逆回购等。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已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规定完成规范及合同变更的券商大集合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3)管理人选定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以及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上述资产管理产品可能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非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以及公募基金),且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管理办法》规定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4)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集中交易清算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等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5)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
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所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投资者,并按相关规定报告或备案。
若本集合计划出现需要改变投资范围的情形(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外),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投资范围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2、投资比例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含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的比例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20%。
(4)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或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20%。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0%。
(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7)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8)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50%。
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为规避特定风险,存续期内将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股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 80%。
本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计算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本计划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以及投资同一或同类资产的金额,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
本集合计划按照《运作规定》等规定的要求进行组合投资。
若本集合计划出现需要改变投资比例的情形(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外),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投资比例执行。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本合同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并按相关规定报告或备案。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或备案。
(四)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选择标准
资产管理产品评价与筛选由定量与定性研究两个方面构成,以定量筛选剔除不达基本标准的品种;而后以定性研究在符合基本标准的品种中选取可以投资的。
公募基金方面,每个季度对全市场公募基金公司和公募基金产品进行定量筛选,借助多维度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公募基金核心库,对核心库里的重点基金品种进行调研。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方面(包括私募基金),借助朝阳永续、WIND 等数据库或其它第三方可靠数据源进行定量和定性研究,并提请投资评审会审核。对于已投资产品将保持跟踪调研。
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发生的费用、投资于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况。
(五)风险收益特征
x集合计划的收益和风险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管理人评定的本产品风险等级为 R5-高风险,适合能够承受 R5-高风险的投资者。
(六)业绩比较基准
x集合计划无业绩比较基准。
(七)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依法决策是本集合计划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政策环境;这是本集合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利率变动和证券市场走势。
(4)基于对资本市场金融产品收益/风险的度量和控制。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基于资产管理部的研究支持,决定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分配比例、重点投资范围以及重大投资决策,赋予投资经理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实施投资行为的幅度空间。
研究支持包括:依托管理人内外部研究资源,资产管理部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研究以及数量模型分析,把握宏观经济与证券市场波动的趋势,在对各种投资策略进行研究评估后,定期拟定资产配置建议和拟采取的投资策略,一并递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确定。
(2)自下而上的资产选择。投资经理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策略安排下,借助资产管理部研究团队、管理人内外部研究资源和集合计划的收益-风险特征,在备选库的范围内,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规模并决定买卖时机。
研究支持主要包括:投资策略的收益风险评估,整合研究资源,定期编制和维护备选库,及时向投资经理提供具体的趋势变化分析。
(3)有效监控下的决策执行。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前、后台监控功能,保证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4)绩效评估与动态调整。风险控制与评估组根据本集合计划特征,设计科学合理的风
险监控指标体系,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定期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风险与绩效评估报告,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经理随时了解投资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检验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投资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投资经理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5)全程监控投资风险。资产管理部风险控制内部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的合同与说明书制定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指引书》,并经资产管理部风险控制内部小组、投资经理、交易员、产品经理或客户经理四方确认,作为风险控制的重要文件。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资产管理部风险控制内部小组负责对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以及事后跟踪分析,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经理等相关人员,监督对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管理人风险管理部将资产管理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负责对资管业务风险水平进行二级监控。
管理人根据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目的和投资策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并设置相应的风险限额指标。如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在期货交易过程中,若期货资金账户按照保证金比例要求计算出的风险度较高时,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风险处理;如因保证金追加不及时等未及时进行风险处理导致强制平仓,给账户造成损失,当事人根据过错情况承担责任。
3、投资方法和标准债权类资产投资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x集合计划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x集合计划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债权类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
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集合计划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策略
通过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分析判断制定资产配置方案,并以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资产管理产品池,作为投资的重要依据。
从公司平台、基金产品两个角度对基金进行定量定性的全方位评估,深度把握其市值、因子、行业等风格,在综合考虑业绩持续性、风格偏好、可交易性等因素后,结合市场环境及集合计划特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地选择投资标的。
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主动套保策略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
(2)套利策略
对于国债期货而言,不同市场情形下,国债期货近月合约与远月合约之间、不同品种的国债期货之间、国债期货与国债或国开债之间的走势会有所分化,我们可以针对此类利差进行相应的套利交易,包括国债期货期现套利、基差交易、跨期交易、跨品种交易、税收利差交易、信用利差交易等。
对于股指期货而言,当现货价格与股指期货的合理价格产生偏差,而此偏差又大于同时参与现货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成本时,我们可以进行跨现货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之间的套利交易,以赚取风险较小的利润。当同一品种的不同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暂时性偏离正常价差水平时,可以通过买入某一期限的合约同时卖出另一期限的合约,待合约价差回归到正常价差水平时再同时进行反向交易,从而获取套利收益。
对于期权而言,隐含波动率与实际波动率的差值存在均值回复特性,当隐含波动率与预期未来实际波动率差距较大时,可以通过建立隐含波动率方向性头寸,并合理进行 delta 对冲,获取波动率风险溢价。
(3)投机策略
投机交易以趋势交易为主。趋势交易策略主要从定性、定量两个角度确定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的趋势方向和买卖时机,在上升趋势中适当持有净多头合约,在下降趋势中适当持有净空头合约。
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现金类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现金类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八)投资限制
为维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投资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不得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4、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2)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3)通过穿透核查,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5、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正回购的质押券仅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6、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位于次级偿付顺序(即其受清偿/偿付顺序位于发行人普通债/
其他债务之后)的债权类资产。
7、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对于根据本集合计划设立时现行有效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等规定制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如未来监管机构取消或修改相关规定,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最新规定取消或修改相关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管理人将利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建仓,使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建仓期内,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投资运作,但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十)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安排相匹配。同时,管理人在开放期将根据组合的具体情况安排适当比例的现金类资产,并确保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第十二节 投资顾问
第三十三条 x集合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无投资顾问相关安排。
第十三节 分级安排第三十四条 x集合计划不设分级安排。
第十四节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第三十五条 集合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
x集合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或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二)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有权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三)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均有权参与本集合计划;
(四)管理人或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所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披露频率
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充分的信息隔离和利益冲突管理,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管控可能的利益冲突。管理人运用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从事关联交易的,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具体安排包括:
(一)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其授权管理人可以从事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下的关联交易,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完成后及时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投资者,并按相关规定报告或备案。
(二)若涉及了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利益冲突情形的,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与集合计划其他客户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参与、退出
时,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为应对本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本集合计划可不受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限制,但事后将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根据相关规定报告。
(三)若涉及了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利益冲突情形的,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该部分投资者与集合计划其他客户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管理人将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以及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四)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其授权管理人可以从事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四)款情形下的交易,若涉及了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利益冲突情形的,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资产管理产品间充分的信息隔离和利益冲突管理,确保公平交易,并在年度报告中对具体情况进行披露。
(五)若管理人涉及了其他利益冲突情形的,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xx先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2011 年加入中信证券,
拥有超过 10 年的金融产品研究和投资经验。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无其他兼职,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xx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博士。2014 年加入中信证券,先后负责组合绩效分析、风险管理、量化分析工作,现任中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无其他兼职,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一)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投资经理离职或被监管禁业;
2、管理人决定变更。
(二)投资经理变更的程序
投资经理的变更由管理人确定,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并做好相关安排,无需另行征询投资者的意见。
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6、资产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负有保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债券托管账户中的证券和在资产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因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自身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因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注册登记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以外机构的证券,以及在资产托管人以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实际存管在交易对手、中介机构等其他机构的证券和存放在资产托管人以外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对该等证券或资金的任何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7、资产托管人未经资产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资产(不包含资产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账户开户银行或交易
/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自动划付的费用)。
8、对于因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资产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资产托管人处的,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集合计划使用集合计划名称在托管人处开立资金托管专户(以实际开立为准)。根据中国结算的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并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按相关规定备案,实际户名以最终开立为准。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交的开户申请开立托管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本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开立账户方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经管理人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后进行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若管理人开立了期货账户,应至少在发生相关交易的前一个工作日将包含账户信息的开户回执发送给托管人进行参数维护,并与托管人确认参数维护完成后再发起相关交易。对于因管理人未与托管人进行账户信息设置确认,致使相关交易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托管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集合计划的各
类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七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第四十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业务授权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并规定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按授权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指令由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对于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拨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依照授权文件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托管人发送,15:30 之后发送的,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至少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小时指上午 9:00-
11:30,下午 14:00-17:00 的时间段)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托管人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中国结算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结算指定交收账户所造成的后果,托管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管理人应确保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托管人对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要求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审核指令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文件上所预留的相应签字样本与印鉴样本进行比对及与授权文件中所列的相应签字与印鉴的权限范围进行核对确认是否属于授权文件中所列的相应权限范围内的被授权的签字与印鉴,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影印件与原件不符的,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影印件为准。指令执行完毕后,托管人于每日日终给管理人发送当日的《资金账户报告》。
(四)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纠正。对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2.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六)更换投资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托管人,并经管理人指定录音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托管人以收到的传真件为准。托管人更换接受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指定录音电话通知管理人。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管理人、托管人按规定完整保存集合计划业务活动的投资指令凭证、交易记录等,保存期限为 20 年以上。
第十八节 越权交易的界定
第四十一条 越权交易的界定及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本合同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的,不属于越权交易,为被动超标。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按相关规定报告。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作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按相关规定报告。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托管人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纠正的,托管人应按相关规定报告。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进行监督,并按照前款内容履行相应的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为 6 个月。管理人应当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开始。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监督和核查的必要材料。
第十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 集合计划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资产每份额净值,是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二)估值时间
x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 T+2 日对 T 日本集合计划进行估值,定价时点为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中较晚的时点。
(三)估值方法
1、债权类资产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2)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3)同一债权类资产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权类资产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对银行间市场的债权类资产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权类资产,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可采用发行净价估值。
(5)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权类资产按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权类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公募基金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募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非上市交易的公募基金(包括场外购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不含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能及时公布的,按此前最近公布的基金净值估值。
持有的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估值日基金净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估值日(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基金收益。非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基金收益。如遇到基金拆分、到期、转型及封转开等情况,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公告与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估值办法。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规定完成规范及合同变更的券商大集合产品参照公募基金进行估值。
3、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方法
资管产品按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上市交易的资管产品,托管在场内的按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4、金融衍生品估值方法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上市交易的衍生品按估值日在主要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估值技术是指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被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
如有上述未能涵盖的情形,由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估值。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或指定销售网点通告投资者。
(四)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x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 T+2 日对 T 日本集合计划进行估值。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进行复核。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交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由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本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1、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的估值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计划单位净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估值错误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1)当发生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时,由管理人、托管人共同处理,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投资者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①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可以咨询外部专业机构并最终各方协商一致。如果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计划净值的情形,按管理人的建议执行(估值建议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由此给本集合计划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估值正确且明确提出异议的不负赔偿责任;
②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管理人书面说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3.管理人、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及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会计政策变更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差错指管理人、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
不可抗力。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发生后,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进行更正,避免损失的扩大;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八)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对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进行持续有效性评估,以保证 本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允、合理。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前述估值方法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九)暂停估值、披露净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本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情形,可以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 工作。管理人应在暂停估值和恢复估值发生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或销售网点通告投资者。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投资者报告的 T 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于 T+2 日计算,并于 T+2日与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复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给投资者和资产造成的损失,由过
错方承担责任。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即计划资产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计划资产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十一)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等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x集合计划的会计政策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一)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三)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四)资产管理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二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第四十四条 交易成本
x集合计划在发生投资交易时的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佣金等,直接计入当 期费用。
第四十五条 托管费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4%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为:
H=E×0.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自然季度末,按自然季度支付。经管理人与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于下一自然季度首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户 名:托管费收入暂收暂付户
账 号:442 000 800 156 313 999 000 000 019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运管理部 大额支付号:105584000021
经托管人书面同意,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低托管费率和支付频率,并在管理人网 站公告。
第四十六条 管理费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为: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该管理费金额为包含增值税后的总金额,即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不含税管理费为 H/(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为 H/(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如出现尾差,则以发票金额为准。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自然季度末,按自然季度支付。经管理人与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于下一自然季度首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低管理费率和支付频率,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提 前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托管人。
第四十七条 业绩报酬
在本集合计划分红确认日、投资者退出确认日和计划终止日,将根据投资者的期间年化收 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8.0%(即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收
取管理人业绩报酬(以下简称“业绩报酬”),但若分红确认日距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或上一 个计提业绩报酬的分红确认日的间隔期间不足6个月的,管理人在本次分红确认日不得提取业绩报酬。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低业绩报酬收取比例或调高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及时通过公告形式向投资者披露,无需另行征询投资者的意见;但若调高业绩报酬收取比例或调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将事先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业绩报酬收取比例调整后,每笔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在计提期间内按照调整后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业绩报酬收取比例进行计算。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用于计算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 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如本集合计划开通份额转让,管理人可在投资者转出其份额时收取业绩报酬,具体规定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1、按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期间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分红确认日、投资者退出确认日和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集合计划分红确认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且不超过分红资金。 在投资者退出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 4、在投资者退出或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投资者退出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
如退出份额为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退出份额单独核算业绩报酬,而该笔参与的剩余部分不受影响。
5、如本集合计划在计划终止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需要延期清算的,为了准确地体现产品最终的投资业绩表现,则管理人在计划终止日应计提的管理人业绩报酬相应顺延至本集合计划全部资产变现后计算,期间业绩表现相应依据在本集合计划全部资产变现后最终清算日当日的份额累计净值与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之间的变化,而期间长度则依据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至计划终止日之间的间隔天数。
(二)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除息日(如有)、投资者退出申请日和计划终止日。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确认日(如有)、投资者退出确认日和计划终止日。业绩报
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发生过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以下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 计提基准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为基准;如投资者该笔份额未发生过业绩报酬计提,募集期参与的,以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和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存续期内参与的,以参与申请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以参与确认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下同。投资者退出时,按照“先进先出”法,分别计算每一笔参与份额应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1、期间年化收益率计算
期间年化收益率R = [(P1-P0)/P0x] ×(365÷T) P1=投资者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 =投资者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x=投资者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净值
T=投资者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含)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含)的间隔天数。
如本集合计划在计划终止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需要延期清算的,为了准确地体现产品最终的投资业绩表现,则管理人在计划终止日应计提的管理人业绩报酬相应顺延至本集合计划全部资产变现后计算,投资者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相应采用在本集合计划全部资产变现后最终清算日当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2、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
期间年化收益率 | 收取比例 |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
R≤8.0% | 0 | E=0 |
8.0%<R | 10% | E=N×P0x×(R-8.0%)×(T÷365)×10% |
管理人根据投资者的期间年化收益率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8.0%以上部分按照10%的比 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E=该笔参与对应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N=投资者该笔参与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数
该业绩报酬金额为包含增值税后的总金额,即管理人收取的不含税业绩报酬为E/(1+增值 税税率),增值税为E/(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如出现尾差,则以发票金额为准。
3、将所有参与笔数的管理人业绩报酬加总,得到总的管理人业绩报酬(∑E)。
∑E=E1+E2+E3+. +En
其中的n为所对应的参与笔数。
管理人对业绩报酬进行计算,托管人按管理人指令划款。
第四十八条 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中介服务费。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发生的律师费用、会计 师费用等中介服务费,由集合计划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其他事项:
银行结算费用、托管账户的账户维护费及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在发生时一次 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有关事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等),由集合计划承担。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集合计划份额登记结算费(如 有),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事项或不合理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各方 一致同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本集合计划的运营过程中产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费的,管理人有权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提取与应承担税费等额的费用。具体提取时间及提取金额参考相关税费征缴情况由管理人确定,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给管理人。
第二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第五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x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集合计划收益由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二)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若存在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每份额集合计划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可能有所不同);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每次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的分红权益登记日和收益分配基准日由管理人确定,分红权益登记日为 R 日,分红除息日为 R-2 日,分红确认日为分红权益登记日的下一工作日。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
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1、集合计划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投资者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 以后新制订的规则)。管理人分红时以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
2、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集合计划,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 金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后,按分红除息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转成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和通知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通过管理人网站或销售网点通告投资者。
(四)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收益的划付。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第五十一条 披露信息的种类、内容、频率和方式
(一)披露信息的种类及内容
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1、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2、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3、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4、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披露信息的频率
1、集合计划净值通告。管理人在 T+3 日披露经托管人复核的 T 日的每份额净值。
2、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报告。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投资者提供本集合计划当期管理季度报告。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年度报告。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管理年度报告,并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收到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投资者提供本集合计划当期管理年度报告。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包括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如有);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9)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10)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发生的费用、投资于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况(如有);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
4、本集合计划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在清算结束后,报监管机构备案并由管理人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投资者。
(三)披露信息的方式
除特别明确约定外,本合同中约定的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的通知、通告、告知等都通过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x)向投资者披露,不另行单独通知投资者。
第五十二条 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对关系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本集
合计划;更换托管人;变更投资经理;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 关业务资格;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重大关联交易以及管理人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管理人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在管理人
(xxx.xx.xxxxxx.xxx)网站上向投资者披露,同时管理人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
第五十三条 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约定,但在特殊情况下,管理人有权根据披露事项的性质、 时间、情形以及对投资者的影响情况等,决定将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的方式改为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其他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管理人选择其他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的,应当采用有效手段确保通知到各个投资者,但 因投资者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留存的通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手机、通讯地址、住所地、电子邮箱等)不准确、不更新等非管理人的原因导致管理人无法及时通知到投资者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未收到通知所产生的责任、影响和后果,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四条 x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第五十五条 管理人、托管人向监管机构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 管理人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
管理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
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管理人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前述审计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其他需向监管机构报告的事项,管理人、托管人将根据《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要求进行及时报告。
上述报告事项均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列举,未来监管机构对向其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新规定或新要求的,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新规定、新要求执行,无需另行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第二十三节 风险揭示
第五十六条 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殊风险揭示
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x合同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制定,但仍可能存在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 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如: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章节仅列示了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需向监管机构定期报告的事项,未列示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向监管机构定期报告的事项以及其他要求临时报告的事项,请投资者知晓。
2、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x集合计划可能委托除管理人之外的外部销售机构募集,虽然管理人通过签署相关协议与销售机构进行权利义务的划分,但仍可能存在因外部销售机构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合 同约定的操作、技术系统故障或操作差错等非管理人的原因而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请投资
者知晓。
3、本集合计划无外包事项,不存在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4、本集合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不存在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5、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所涉风险;
本集合计划仅在技术条件成熟、管理人同意并开通份额转让事宜之后,才允许份额转让, 因此,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存在不开放份额转让的风险。
管理人开放份额转让的,仅允许满足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条件的受让方受让本集合计划 份额,因此,可能存在部分不满足条件的投资者无法作为受让方的风险。
参与份额转让的投资者应遵守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且相关业务规则可能因法律、法 规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调整。因交易场所的规则等限制,存在一部分投资者延迟或不能开通份额转让的可能性。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参与或决定份额转让价格,由份额转让方、受让方自主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与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且转让时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但份额净值中尚未扣除以 后可能产生的业绩报酬(若有),提请投资者结合自身情况、对转让价格、受让时点的产品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审慎决定受让份额,对受让风险进行充分考量。
6、本集合计划不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存在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涉风险。
7、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本集合计划如果出现“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根据合同 约定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清算,存在无法按照计划进行投资运作的风险。
8、其他特殊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存在其它上述未列举的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 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管理人评定的本产品风险等级为 R5-高风险,适合能够承受 R5-高风险的投资者。
2、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 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 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下降。
(5)购买力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债权类资产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 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3、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变更投资经理、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4、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 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投资品种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单一证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 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证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上述证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上述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上述证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 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债务人、交易对手或持仓金融头寸的发行人未能履约(包括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未能按时全面履约等)或信用资质恶化而给集合计划资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存在着债券等债权类资产发行人不能按 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债券等债权类资产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有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6、募集失败风险
x计划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计划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 成立的风险。
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7、投资标的风险
(1)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特别风险
1)本集合计划集中投资于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对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公司的内控信 息获取不全,控制力不强,并且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经理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判断有误、投资经理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资产管理产品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2)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可能因为收取业绩报酬,导致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及累计份额净值在资产管理产品业绩报酬提取日出现下跌,从而产生风险。
3)本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包括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在内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
权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各类风险,风险相对较高,因而最终对本集合计划造成风险。
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各类风险,因而最终对本集合计划造成风险。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各类风险,风险相对较高,因而最终对本集合计划造成风险。
混合类产品可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同时面临前述各类资产的投资风险,因而最终对本集合计划造成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可能参与场外期权等衍生工具,从而影响金融产品收益水平,产生风险。
4)本集合计划为 FOF 产品,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比例较高,上述相关风险更为集中 地影响本产品的投资表现,从而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
(2)所投资 QDII 基金的特别风险
x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 QDII 基金,由于境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 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 QDII 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投资的成本、境外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所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别风险
x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础设施基金),该类基金采用 “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将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 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几个方面:
1)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观经济环境、土 地使用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范、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供需状况、行业竞争环境、运营管理水平、经营权利及所有权期限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将带来投资的不确定性。
2)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 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基础设施基金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上述因素可能将影响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水平。
3)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对于上市交易的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的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4)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 市,导致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 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收益,并进而影响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水平。
(4)所投金融衍生品的特别风险
1)“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套期保值交易可能 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表现不佳。尤其是本集合计划参与套利交易、趋势交易,风险大于仅参与套期保值交易的产品。同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始终面临某些不能被套期保值的风险。
2)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相当大,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 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的总额可能超过集合计划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金融衍生品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金融衍生品合约的价值会随其他金融工具,比如标的资产的价值变化而变化。金融衍
生品合约的价格具有高波动性,可能受一系列因素影响,如利率、供需关系变化、交易、财政 和货币政策、交易所调控机制、政府政策以及国内外政治经济事件影响。
4)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出现这类情况,保 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集合计划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5)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 集合计划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集合计划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参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集合计划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风险。
1)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 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资产管理人和投资者面临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的风险。
2)债券回购在对集合计划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集合计划组合的波动性(标准 差)进行了放大,即集合计划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集合计划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6)参与债券逆回购的风险
如果其他投资收益率更高,则债券逆回购存在机会成本损失;经济萧条时,包括债券逆回 购在内的所有投资产品收益下降;回购义务人不履约造成的风险。
8、税收风险
契约式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 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9、投资者参与、退出集合计划风险
(1)本集合计划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由于本集合计划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封闭期,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应充分认识到本集合计划封闭期内封闭运作的特征和在封闭期内无法退出的风险。
(2)本集合计划还对每笔份额设置了相对较长的锁定期,份额处于锁定期内的不得在开 放期办理退出业务;在该笔份额锁定期满后的任意开放期,投资者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办理退出业务。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应充分认识到每笔份额除在本集合计划封闭期内无法退出外,在该笔份额相应锁定期内亦无法退出的风险。
(3)出现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参与(退出)的情况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参与(退出)
的风险,具体参见本合同“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章节约定。
(4)管理人有权调整募集期,可能存在募集期变动导致本集合计划成立日推迟或提前的 风险。
(5)集合计划发生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而引起投资者无法全部退出或因暂停退出使 投资者在一定时间内的退出申请被拒绝,从而导致投资者无法按时退出的风险。
(6)本集合计划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者以及未经管理人认可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参与申请,即使被确认已经参与的投资 者,一经管理人发现,管理人仍有权强制退出其持有的份额,此时可能造成投资者损失,此损失投资者自行承担。所以投资者应当谨慎参与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告知、提供其相关信息,参与前应与管理人确认其是否是管理人认可的投资者。
(7)投资者需要部分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应确保其退出后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否则管理人有权自动将该投资者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一次性退出给投资者,从而导致投资者剩余份额被强制退出的风险。
10、合同变更风险
(1)在一般情形下,管理人与托管人对合同变更事宜达成一致后,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 通告投资者并明确合同变更征询期,并有权设置特殊赎回开放日,不同意合同变更的投资者,应在该赎回开放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投资者未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征询期满后管理人即可确定变更生效日期。
(2)在因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变更而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下,管理人与托管人对合同变 更事宜达成一致后即可对合同进行变更,无需征询投资者意见,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后 5个交易日后合同变更即可生效,可能存在投资者未及时关注管理人网站信息,从而投资者未第一时间获知该合同变更内容的风险。
(3)在各种合同变更的情形下,变更生效后,投资者未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若不 同意合同变更,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申请退出。
(4)调低参与费率、调低退出费率、调低管理费费率、调低托管费费率、调低业绩报酬 收取比例和调高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需要征求投资者意见。管理人有权仅通过公告进行前述调整。
( 5 ) 合同变更的征询函、公告、通知等,管理人将仅通过管理人网站( 网址为
xxxx://xxx.xx.xxxxxx.xxx)发布,而不会单独通知每个投资者,投资者应及时关注该网站内
容。
11、电子签名风险
x集合计划投资者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本合同、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数据传输失败甚至损坏或丢失等,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投资者交易申请无法提交或提交失败等风险,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电子签名约定书》签订后,若投资者凭密码进行交易,投资者通过密码登陆后所有操作 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投资者设置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投资者账户,给投资者造成潜在损失。
12、管理人、托管人风险
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 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13、关联交易的风险
管理人可能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相关投资存在一定风险,提请投资者知悉、充分关注,投资者签订本合同即代表投资者认可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14、管理人与托管人估值结果不一致导致的风险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计划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可能存在公布的计划净值虽经托管人复核但管理人与托管人对估值结果尚未达成一致的风险。
15、业绩报酬的相关风险
x集合计划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集合计划,在投资者退出确认日、分红确认日或计划 终止日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该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分红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而集合计划披露的份额净值或每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尚未扣除可能产生的业绩报酬(若有),因此可能存在投资者实际得到的退出资金、分红资金或清算资金与其预期不一致的情形。在极端情况下,因某笔份额的分红资金小于或等于管理人业绩报酬,在扣除业绩报酬后,投资者该笔份额
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可能为零。同时,由于各笔份额业绩报酬计提的基准期间可能不同,在扣 除业绩报酬(如有)后每集合计划份额实际得到的退出资金、分红资金或清算资金可能有所不同。
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为基准,在具体计算管理人业绩报酬时,期间业绩表现依据前后两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之间的份额净值变化,而期间长度则依据前后两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之间的间隔天数。
在分红和投资者退出情形下,由于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参与申请日、分红除 息日、退出申请日)和业绩报酬计提日(参与确认日、分红确认日、退出确认日)的不同,在不受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因素影响下,前后两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之间的间隔天数与前后两次业绩报酬基准日之间的间隔天数是一致的,但如果期间受到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因素的影响,则可能会导致两个期间的间隔天数不一致。
为更好地体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真实影响,特采用过去时间来举例说明:假设投资者 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周四)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即参与申请日),2017 年 12 月 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 日为周末,2017 年 12 月 5 日(周二)被确认参与(即参与确认日);持有期 间进行过一次分红,分红除息日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周一),分红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12月 5 日(周三),分红确认日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周四);投资者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周一)申请退出(即退出申请日),由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7 日属于节假日,
2019 年 10 月 10 日(周四)被确认退出(即退出确认日)。
第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期间业绩表现为依据 2017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 日之间 的份额净值变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间隔天数为 368 天(2017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 日),而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为 366 天(2017 年 12 月 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6日);
第二次业绩报酬计提,期间业绩表现为依据 2018 年 12 月 3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之间 的份额净值变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间隔天数为 301 天(2018 年 12 月 3 日至 2019 年 9月 30 日),而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为 308 天(2018 年 12 月 6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当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算的期间长度大于(或小于)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计算
的期间长度,则本集合计划依据前者计算的管理人收取的业绩报酬小于(或大于)依据后者计算出的业绩报酬,从而导致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投资者应得退出金额或投资者实际得到
的分红金额大于(或小于)依据后者计算得出的金额。
由于在分红确认日管理人可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提业绩报酬,而分红时投资者份额尚 未退出且本集合计划仍在存续运作,分红后本集合计划仍受后续投资运作情况以及各种市场环境、☑观政策、主体信用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前期被计提过业绩报酬的投资者份额在其退出时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的份额净值低于分红时的份额净值、极端情况下甚至低于其参与价格的风险。
此外,如本集合计划在计划终止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需要延期清算的,为了准确地 体现产品最终的投资业绩表现,在具体计算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应计提的业绩报酬时,投资者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采用在本集合计划全部资产变现后最终清算日当日的份额累计净值。由于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在本集合计划延期清算期间可能受各种市场环境、☑观政策、主体信用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其价值可能出现不可预估的正向或反向的大幅波动,以至于该资产在可流通变现后的实际变现价值较计划终止日的估值产生正向或反向的大幅偏离,并直接影响管理人依据最终清算日的份额累计净值计算的业绩报酬金额,进而影响到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投资者最终获得的集合计划资产分配金额。
同时,由于本集合计划终止后进入清算阶段,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延期清算期间仅按照 清算方案进行相应的清算管理,不再自行新增投资,因此,在具体计算在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应计提的业绩报酬时,期间长度依据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至计划终止日之间的间隔天数。由于未能流通变现资产在计划终止日后可能长期无法变现和分配,投资者实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时间较长,导致在延期清算情形下,依据“业绩报酬计提日”计算业绩报酬的期间长度小于投资者实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期间长度,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可能给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机会成本或无法预知的流动性风险等,从而对投资者造成一定的影响。
请投资者充分知晓和理解本集合计划该种业绩报酬的收费计算模式以及可能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
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根据本合同约定本集合计划在清算时或投资者退出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投资品种制定延期清算方案,并对未变现投资品种进行延期清算。由于未能流通变现资产在计划终止日后可能长期无法变现和分配,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收到分配的剩余现金财产,由此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可能给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机会成本或无法预知的流动性风险等。
5、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的相关 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明确,并及时予以公告。管理人可能调整本集合计划的募集期、开放期。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及参与退出安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信息披露报告、合同变更等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采用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披露,不会单独通知每个投资者,可能存在投资者没有及时查阅管理人网站相关信息而带来的风险。
特殊情况下,管理人有权根据披露事项的性质、时间、情形以及对投资者的影响情况等, 决定将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的方式改为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其他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可能存在投资者没有及时查阅相关信息而带来的风险。此外,若投资者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留存的通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手机、通讯地址、住所地、电子邮箱等)不准确、不更新的,将导致管理人无法及时通知到投资者、投资者无法及时获知披露信息的风险。
6、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本集合计划的运营过程中产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需要管理人缴纳或代扣代缴增值税等税费的,管理人有权从集合计划资产 中提取与应承担税费等额的费用,可能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7、在不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集合计划管 理运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明确,并及时予以公告,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和预期不相符的风险。
8、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第二十四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合同变更
(一)一般情形下合同变更的方式及程序:
1、管理人应将拟进行合同变更的内容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应于收到通知后 10 个工 作日内书面回复。经托管人同意后的合同拟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投资者,同时
约定合同变更征询期。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应当事先按照本合同约定变 更合同。
2、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征询期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赎回开放日,不同意合同变更的 投资者,应在该赎回开放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投资者未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后,投资者有权在任何开放日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申请退出。
3、管理人应最迟在变更后的合同生效之日在管理人网站向投资者进行通告。
4、管理人网站网址为 xxxx://xxx.xx.xxxxxx.xxx,本集合计划的合同变更等有关事项, 管理人将仅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投资者应及时关注该网站内容。
(二)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约定,但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 本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冲突时,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限制、自有资金参与、备案程序等相关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交易日后生效。
(三)合同变更生效后,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四)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 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五)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同意:
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约定,但管理人有权调低参与费率和退出费率,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而不需要征求投资者和托管人意见。
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约定,但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低托管费率和支 付频率,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而不需要征求投资者意见。
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约定,但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低管理费费率和支付频率,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而不需要征求投资者和托管人意见。
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约定,但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低业绩报酬收取比例或调高业绩 报酬计提基准(如有),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而不需要征求投资者和托管人意见。
(六)尽管有上述约定,若本合同约定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应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直接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再执行合同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可不再按照本条上述约定变更合同。
第五十八条 因发生以下事项需要变更合同的:
(一)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二)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投资者在此同意,如果上述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 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其他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将本合同中由托管人享有的权利和由托管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公司,并 均无须就此项变更和投资者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 投资者。管理人保障投资者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 排。
第五十九条 x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 10 年。存续期届满前,本集合计划可展期。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符合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展期的程序:
集合计划拟展期的,管理人可参照本合同第五十七条“合同变更”的方式履行展期程序,具体安排以届时管理人公告为准。
存续期满,集合计划符合展期条件的,管理人将在存续期满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公告本集合计划展期成立。
展期的期限:管理人应在公告具体展期方案时确定展期的具体期限。
(三)展期情况备案
x集合计划展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展期情况报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十条 集合计划的终止
各方在此一致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一)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无展期安排;
(二)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停业整顿、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涉及重大洗钱问题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三)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停业整顿、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涉及重大洗钱问题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四)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五)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少于 2 人,且管理人决定终止的;但若发生持续五
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少于 2 人的,则本集合计划自动终止;
(六)管理人、托管人一致同意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小于 5000 万,且管理人决定终止的。
(八)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九)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本集合计划终止日的具体日期由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确定。管理人应当自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备,前述第(八)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同意,如本集合计划在清算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资产制定延期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应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 集合计划的清算
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管理人及托管人组织成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一)本集合计划终止后,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投资者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配给投资者,并注销集合计划的证券账户和托管账户。
当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该业绩报酬从投资者清算资金中收取。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负责集合计划的资产清算,托管人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财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管理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当本集合计划终止后,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3、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将清算结果根据相关规定备案;
5、将清算结果通告投资者;
6、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分配。
(三)如本集合计划在清算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应根据本合同所述的延期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变现和延期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投资者。延期清算期间,不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同时,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四)管理人应匡算计划终止日下一个月的最低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保证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场内清算。
(五)清算费用是指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集合计划清算资产中支付,清算期间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六)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根据相关规定备案。
(七)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报监管机构备案并由管理人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计划投资者。
(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配合,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如有)、期货账户(如有)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工作结束、证券等投资需要的账户已注销、资产全部变现并全部划入指定账户、不存在未结清款项/未结清费用后的三个月内向资产托管人发出托管账户销户申请,由资产托管人尽快完成托管账户的销户工作,并将销户结果通知资产管理人。如因管理人未能按前述约定及时提交托管账户销户申请或本合同相关当事人将托管账户挪作他
用、故意拖延等行为造成销户不及时而出现损失或造成相关费用,应当由相关过错方对各自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九)集合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管理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五节 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不可抗力
x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瘟疫、流行病及其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投资者损失的扩大。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四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管理人、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三)管理人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没有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问题所引起的损失。
第六十五条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六节 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
第六十六条
1.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照所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并有效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制度、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反恐怖融资管理机制、制裁筛查机制等相关制度,依法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或国际金融制裁相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做好境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工作,做好跨境业务的洗钱风险、制裁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制度,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宣传,并对可疑客户及可疑交易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共同推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合作,为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协助。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为其自对方获得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信息严格保密。如果托管人(或管理人)发现管理人(或托管人)在协议期间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托管人(或管理人)发现管理人(或托管人)客户及业务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国内/国际制裁违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托管人(或管理人)有权中止或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对于因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何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直接相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任何一方对托管人(或管理人)进行任何调查、索赔、请求、收费、控告的,管理人(或托管人)应赔偿对方因该等调查、索赔、请求、收费和控告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并使其免受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法律成本和费用)。
2.合同当事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终止与过错方的业务关系:
(1)一方属于被联合国、中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发布名单实施制裁的人员及实体;
(2)一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3)一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另一方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一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一方提供证明
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一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一方所提供的身份证件、签证等相关证件经核查或鉴定为虚假证件,或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人员;
(6)当地监管或一方制裁合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7)托管人、管理人和投资者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节 争议的处理
第六十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处理。本合同的签署、执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当事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合同签订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位于深圳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第六十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合同已加盖管理人、托管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在投资者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即告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生效:
(一)投资者首次将参与资金划入管理人指定账户并经管理人确认有效;
(二)本集合计划成立。
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合同项下的费用及税收条款、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 款、争议解决条款、保密条款仍然有效。
第六十九条 集合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投资者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销售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投资者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管理人通过其公司网站发布的销售公告及其他公告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条 加盖管理人、托管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的本合同文本一式 4 份,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 1 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资者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投资者不再是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再次参与不用再另行签署本合同(期间合同发生变更的除外),参与申请被管理人确认后,即视为投资者重新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对投资者有法律约束力。
托管人授权其下属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为经办单位。
经办单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负责各项资产保管业务的实际履行,并有权在相关材料、文件和凭证上加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深圳分部业务用公章”,托管人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托管人承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内设机构,托管人不涉及外包或聘请第三方从事本合同项下托管业务。托管人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节 或有事件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 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投资者、托管人在此一致同意,如果上述或有事件发生,管理人有权将资产管理合同中由 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并转让给上述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即受让方),并无须就此项变更与投资者、托管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需提前在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方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和能力,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十节 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x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如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中的约定存在冲突的,相关约定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本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有任何冲突之处,冲突之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在不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集合计划管理
运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明确,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节 特别声明
第七十三条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投资者明确说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并不保证投 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投资者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 划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用于计算业绩报酬,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附件:《中信证券善建进取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投资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行关于《中信证券善建进取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字/盖章页。)
投资者
(签字/盖章)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特别提示:《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 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合同签署方,已接受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投资者
(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 签署合同即表明投资者完全接受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合同成立。
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 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投资者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投资者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风险揭示书中需投资者签章确认的内容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特别提请投资者一是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认真阅读合同、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二是 保护好密码信息。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或已委托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殊风险揭示
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制定,但仍可能存在与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如: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章节仅列示了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需向监管机构定期报告的事项,未列示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向监管机构定期报告的事项以及其他要求临时报告的事项,请投资者知晓。
2、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x集合计划可能委托除管理人之外的外部销售机构募集,虽然管理人通过签署相关协议 与销售机构进行权利义务的划分,但仍可能存在因外部销售机构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操作、技术系统故障或操作差错等非管理人的原因而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请投资者知晓。
3、本集合计划无外包事项,不存在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4、本集合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不存在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5、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所涉风险;
本集合计划仅在技术条件成熟、管理人同意并开通份额转让事宜之后,才允许份额转让, 因此,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存在不开放份额转让的风险。
管理人开放份额转让的,仅允许满足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条件的受让方受让本集合计划 份额,因此,可能存在部分不满足条件的投资者无法作为受让方的风险。
参与份额转让的投资者应遵守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且相关业务规则可能因法律、法 规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调整。因交易场所的规则等限制,存在一部分投资者延迟或不能开通
份额转让的可能性。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参与或决定份额转让价格,由份额转让方、受让方自主协商确定, 转让价格与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且转让时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但份额净值中尚未扣除以后可能产生的业绩报酬(若有),提请投资者结合自身情况、对转让价格、受让时点的产品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审慎决定受让份额,对受让风险进行充分考量。
6、本集合计划不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存在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涉风险。
7、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本集合计划如果出现“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根据合 同约定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清算,存在无法按照计划进行投资运作的风险。
8、其他特殊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存在其它上述未列举的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 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管理人评定的本产品风险等级为 R5-高风险,适合能够承受 R5-高风险的投资者。
2、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 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 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投资收益下降。
(5)购买力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债权类资产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 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3、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变更投资经理、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4、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 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 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投资品种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单一证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 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证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上述证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上述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上述证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债务人、交易对手或持仓金融头寸的发行人未能履约(包括未能按 时足额还本付息、未能按时全面履约等)或信用资质恶化而给集合计划资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存在着债券等债权类资产发行人不能按 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债券等债权类资产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有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6、募集失败风险
x计划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计划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 成立的风险。
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7、投资标的风险
(1)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特别风险
1)本集合计划集中投资于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对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公司的内控信 息获取不全,控制力不强,并且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经理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判断有误、投资经理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资产管理产品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2)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可能因为收取业绩报酬,导致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及累计份额净值在资产管理产品业绩报酬提取日出现下跌,从而产生风险。
3)本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包括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在内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
权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 各类风险,风险相对较高,因而最终对本集合计划造成风险。
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政策 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各类风险,因而最终对本集合计划造成风险。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 险、经济周期风险等各类风险,风险相对较高,因而最终对本集合计划造成风险。
混合类产品可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同时面临前 述各类资产的投资风险,因而最终对本集合计划造成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可能参与场外期权等衍生工具, 从而影响金融产品收益水平,产生风险。
4)本集合计划为 FOF 产品,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 管理产品不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比例较高,上述相关风险更为集中地影响本产品的投资表现,从而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
(2)所投资 QDII 基金的特别风险
x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 QDII 基金,由于境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观经济运行情况、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 QDII 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投资的成本、境外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所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别风险
x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础设施基金),该类基金采 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将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1)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观经济环境、土 地使用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范、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供需状况、行业竞争环境、运营管理水平、经营权利及所有权期限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
(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将带来投资的不确定性。
2)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 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基础设施基金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
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上述因素可能将影响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水平。
3)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对于上市交易的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的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4)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 市,导致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 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收益,并进而影响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水平。
(4)所投金融衍生品的特别风险
1)“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套期保值交易可 能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表现不佳。尤其是本集合计划参与套利交易、趋势交易,风险大于仅参与套期保值交易的产品。同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始终面临某些不能被套期保值的风险。
2)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相当大,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 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的总额可能超过集合计划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金融衍生品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金融衍生品合约的价值会随其他金融工具,比如标的资产的价值变化而变化。金融衍 生品合约的价格具有高波动性,可能受一系列因素影响,如利率、供需关系变化、交易、财政和货币政策、交易所调控机制、政府政策以及国内外政治经济事件影响。
4)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出现这类情况,保 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集合计划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5)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 集合计划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集合计划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参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集合计划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风险。
1)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 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资产管理人和投资者面临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的风险。
2)债券回购在对集合计划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集合计划组合的波动性(标准 差)进行了放大,即集合计划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集合计划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6)参与债券逆回购的风险
如果其他投资收益率更高,则债券逆回购存在机会成本损失;经济萧条时,包括债券逆 回购在内的所有投资产品收益下降;回购义务人不履约造成的风险。
8、税收风险
契约式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 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9、投资者参与、退出集合计划风险
(1)本集合计划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由于本集合计划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封 闭期,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应充分认识到本集合计划封闭期内封闭运作的特征和在封闭期内无法退出的风险。
(2)本集合计划还对每笔份额设置了相对较长的锁定期,份额处于锁定期内的不得在开 放期办理退出业务;在该笔份额锁定期满后的任意开放期,投资者方可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办理退出业务。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应充分认识到每笔份额除在本集合计划封闭期内无法退出外,在该笔份额相应锁定期内亦无法退出的风险。
(3)出现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参与(退出)的情况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参与(退出) 的风险,具体参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章节约定。
(4)管理人有权调整募集期,可能存在募集期变动导致本集合计划成立日推迟或提前的 风险。
(5)集合计划发生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而引起投资者无法全部退出或因暂停退出使 投资者在一定时间内的退出申请被拒绝,从而导致投资者无法按时退出的风险。
(6)本集合计划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约定的投资者以及未经管理人认可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参与申请,即使被确认已经参与的投资者,一经管理人发现,管理人仍有权强制退出其持有的份额,此时可能造成
投资者损失,此损失投资者自行承担。所以投资者应当谨慎参与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告知、提供其相关信息,参与前应与管理人确认其是否是管理人认可的投资者。
(7)投资者需要部分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应确保其退出后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否则管理人 有权自动将该投资者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一次性退出给投资者,从而导致投资者剩余份额被强制退出的风险。
10、合同变更风险
(1)在一般情形下,管理人与托管人对合同变更事宜达成一致后,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 通告投资者并明确合同变更征询期,并有权设置特殊赎回开放日,不同意合同变更的投资者,应在该赎回开放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投资者未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征询期满后管理人即可确定变更生效日期。
(2)在因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变更而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下,管理人与托管人对合同变 更事宜达成一致后即可对合同进行变更,无需征询投资者意见,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后合同变更即可生效,可能存在投资者未及时关注管理人网站信息,从而投资者未第一时间获知该合同变更内容的风险。
(3)在各种合同变更的情形下,变更生效后,投资者未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若不 同意合同变更,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申请退出。
(4)调低参与费率、调低退出费率、调低管理费费率、调低托管费费率、调低业绩报酬 收取比例和调高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需要征求投资者意见。管理人有权仅通过公告进行前述调整。
( 5 )合同变更的征询函、公告、通知等,管理人将仅通过管理人网站(网址为 xxxx://xxx.xx.xxxxxx.xxx)发布,而不会单独通知每个投资者,投资者应及时关注该网站 内容。
11、电子签名风险
x集合计划投资者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 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数据传输失败甚至损坏或丢失等,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投资者交易
申请无法提交或提交失败等风险,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电子签名约定书》签订后,若投资者凭密码进行交易,投资者通过密码登陆后所有操 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投资者设置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投资者账户,给投资者造成潜在损失。
12、管理人、托管人风险
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整顿、解散、撤销、 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13、关联交易的风险
管理人可能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相关投资存在一定风险,提请投资者知悉、充分关注,投资者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即代表投资者认可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14、管理人与托管人估值结果不一致导致的风险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计划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可能存在公布的计划净值虽经托管人复核但管理人与托管人对估值结果尚未达成一致的风险。
15、业绩报酬的相关风险
x集合计划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集合计划,在投资者退出确认日、分红确认日或计划 终止日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该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分红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而集合计划披露的份额净值或每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尚未扣除可能产生的业绩报酬(若有),因此可能存在投资者实际得到的退出资金、分红资金或清算资金与其预期不一致的情形。在极端情况下,因某笔份额的分红资金小于或等于管理人业绩报酬,在扣除业绩报酬后,投资者该笔份额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可能为零。同时,由于各笔份额业绩报酬计提的基准期间可能不同,在扣除业绩报酬(如有)后每集合计划份额实际得到的退出资金、分红资金或清算资金可能有所不同。
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至本次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为基准,在具体计算管理人业绩报酬时,期间业绩表现依据前后两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之间的份额净值变化,而期间长度则依据前后两次业绩报酬计提日
之间的间隔天数。
在分红和投资者退出情形下,由于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参与申请日、分红 除息日、退出申请日)和业绩报酬计提日(参与确认日、分红确认日、退出确认日)的不同, 在不受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因素影响下,前后两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之间的间隔天数与前后两次业绩报酬基准日之间的间隔天数是一致的,但如果期间受到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因素的影响,则可能会导致两个期间的间隔天数不一致。
为更好地体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真实影响,特采用过去时间来举例说明:假设投资 者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周四)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即参与申请日),2017 年 12 月 2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 日为周末,2017 年 12 月 5 日(周二)被确认参与(即参与确认日);持 有期间进行过一次分红,分红除息日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周一),分红权益登记日为 2018年 12 月 5 日(周三),分红确认日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周四);投资者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周一)申请退出(即退出申请日),由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7 日属于节
假日,2019 年 10 月 10 日(周四)被确认退出(即退出确认日)。
第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期间业绩表现为依据 2017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 日之间 的份额净值变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间隔天数为 368 天(2017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 日),而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为 366 天(2017 年 12 月 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6日);
第二次业绩报酬计提,期间业绩表现为依据 2018 年 12 月 3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之间 的份额净值变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间隔天数为 301 天(2018 年 12 月 3 日至 2019 年 9月 30 日),而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为 308 天(2018 年 12 月 6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0日)。
当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算的期间长度大于(或小于)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计 算的期间长度,则本集合计划依据前者计算的管理人收取的业绩报酬小于(或大于)依据后者计算出的业绩报酬,从而导致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投资者应得退出金额或投资者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大于(或小于)依据后者计算得出的金额。
由于在分红确认日管理人可能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计提业绩报酬,而分红 时投资者份额尚未退出且本集合计划仍在存续运作,分红后本集合计划仍受后续投资运作情况以及各种市场环境、☑观政策、主体信用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前期被计提过业绩报酬的投资者份额在其退出时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的份额净值低于分红时的份额净值、极端
情况下甚至低于其参与价格的风险。
此外,如本集合计划在计划终止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需要延期清算的,为了准确地 体现产品最终的投资业绩表现,在具体计算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应计提的业绩报酬时,投资者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采用在本集合计划全部资产变现后最终清算日当日的份额累计净值。由于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在本集合计划延期清算期间可能受各种市场环境、
☑观政策、主体信用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其价值可能出现不可预估的正向或反向的 大幅波动,以至于该资产在可流通变现后的实际变现价值较计划终止日的估值产生正向或反向的大幅偏离,并直接影响管理人依据最终清算日的份额累计净值计算的业绩报酬金额,进而影响到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投资者最终获得的集合计划资产分配金额。
同时,由于本集合计划终止后进入清算阶段,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延期清算期间仅按照 清算方案进行相应的清算管理,不再自行新增投资,因此,在具体计算在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应计提的业绩报酬时,期间长度依据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至计划终止日之间的间隔天数。由于未能流通变现资产在计划终止日后可能长期无法变现和分配,投资者实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时间较长,导致在延期清算情形下,依据“业绩报酬计提日”计算业绩报酬的期间长度小于投资者实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期间长度,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可能给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机会成本或无法预知的流动性风险等,从而对投资者造成一定的影响。
请投资者充分知晓和理解本集合计划该种业绩报酬的收费计算模式以及可能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 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本集合计划在清算时或投资者退出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投资品种制定延期清算方案,并对未变现 投资品种进行延期清算。由于未能流通变现资产在计划终止日后可能长期无法变现和分配,
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收到分配的剩余现金财产,由此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资产所占用的资金 可能给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机会成本或无法预知的流动性风险等。
5、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的相关 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明确,并及时予以公告。管理人可能调整本集合计划的募集期、开放期。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及参与退出安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信息披露报告、合同变更等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采用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披露,不会单独通知每个投资者,可能存在投资者没有及时查阅管理人网站相关信息而带来的风险。
特殊情况下,管理人有权根据披露事项的性质、时间、情形以及对投资者的影响情况等, 决定将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的方式改为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其他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可能存在投资者没有及时查阅相关信息而带来的风险。此外,若投资者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留存的通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手机、通讯地址、住所地、电子邮箱等)不准确、不更新的,将导致管理人无法及时通知到投资者、投资者无法及时获知披露信息的风险。
6、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本集合计划的运营过程中产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需要管理人缴纳或代扣代缴增值税等税费的,管理人有权从集合计划资 产中提取与应承担税费等额的费用,可能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7、在不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集合计划管 理运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明确,并及时予以公告,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和预期不相符的风险。
8、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本计划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 担投资该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作出以下xx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 段尾“【 】”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
2.本人/机构知晓,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
3.本人/机构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4.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四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一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7.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 】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七节“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 】
9.本人/机构已经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以配合上述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本人/机构承诺上述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
10.本人/机构知晓,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
11.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
12.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
13.本人/机构知悉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
四、了解自身特点,选择参与适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销售机构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尽最大努力把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客户。但 销售机构并不保证客户类型和其购买的集合计划产品风险等级的完全一致。客户的投资决定
有可能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最终以其投资意愿为准。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 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 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中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仅用于计算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不 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本集合计划在封闭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在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管理人通告暂停参与、退出时除外)。
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参与时间与费用、退出时间与费用、目标规模等与客户参与及退出 集合计划直接相关内容的条款以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之“或有事件”的内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销售机构不 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善建进取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签字/盖章页。)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管理人(盖章): 日期:
销售机构经办人(签字):
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特别提示
x说明书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中信证券善建进取 2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xxx重大遗漏。
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符合本集合计划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将按照《管理办法》、《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说明书作为《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说明书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不一致之处,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当事人
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xxx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95548 转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10 月,2003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2011 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是中国第一家 A+H 股上市的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在国内市场积累了广泛的声誉和品牌优势,多年来获得亚洲货币、英国金融时报、xxx、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外机构颁发的各类奖项。
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 8 号深圳建行大厦 27 楼邮政编码:518026
负责人:王业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消费投诉电话:95533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是总行省级分行,是深圳市成立最早的金融机构之一,主要经营指标以及综合实力在全国建行系统和深圳同业名列前茅。建行深圳市分行目前拥有 130 多个下属营业机构,5000 多名员工发扬特区“拓荒牛”精神,敢为人先,创造了多项建行系统乃至全国金融系统第一的骄人成绩。分行经营门类齐全,业务品种丰富,众多产品为深圳同业首创,连续三年荣获深圳市金融创新奖。
销售机构: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以管理人的销售公告为准。产品成立后,管理人有权变更
或增加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为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投资顾问:
本集合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无投资顾问相关安排。
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投资者的权利:
(一)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四)按照法律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五)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