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申請須知
xxxxxxxxxx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申請須知
宜蘭縣政府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目 錄
第 1 章 公告事項之摘要 1
1.1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 1
1.2 基本規範 1
1.3 契約期間 1
1.4 本案用地 1
1.5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1
1.6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1
1.7 有無協商事項 1
1.8 公告日 1
1.9 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 1
1.10 申請程序及保證金 1
1.11 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授權或委託事項 1
第 2 章 名詞定義及一般說明 2
2.1 名詞定義 2
2.2 一般說明 3
第 3 章 計畫說明 4
3.1 基本資料說明 4
3.2 新建或營運之特別要求 7
3.3 費用負擔 9
第 4 章 申請作業規定 11
4.1 申請人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 11
4.2 申請程序 12
4.3 申請保證金 13
4.4 釋疑及回覆 15
4.5 異議、申訴及檢舉 15
4.6 聯絡資訊 15
第 5 章 投資計畫書 16
5.1 投資計畫書製作規則 16
5.2 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 16
第 6 章 申請案件之評定方式及評審時程 18
6.1 甄審組織 18
6.2 甄審作業程序 18
6.3 資格審查 18
6.4 綜合評審 19
6.5 甄審作業時程及結果公告 21
第 7 章 政府承諾及協助事項 22
7.1 主辦機關承諾事項 22
7.2 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22
第 8 章 議約及簽約期限 23
8.1 議約 23
8.2 簽約前應完成之事項 23
8.3 履約保證 24
8.4 簽約 24
附件
附件 1:申請文件檢核表 26
附件 2:申請書 27
附件 3:合作聯盟協議書 30
附件 4:合作聯盟授權書 32
附件 5:申請切結書 33
附件 6:代理人委任書 34
附件 7:申請人及其負責人印章印模單 35
附件 8:權利金報價單 36
附件 9:協力廠商承諾書 37
附件 10:債信能力聲明書 38
附件 11:申請人疑義請求釋疑表 39
附件 12:申請保證金保證書 40
附件 13: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41
附件 14:申請文件外封套 42
附件 15:本案建物使用執照 43
附件 16:本案建物相關圖說 46
附件 17:本案財產及物品清冊 46
第1章 公告事項之摘要
1.1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觀光遊憩設施。
1.2 基本規範:本案以現有「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委託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除引進民間資源及企業化專業經營管理既有服務設施,提升公共設施服務品質外,並藉由局部設施拆除重建等,以嶄新風貌重現,帶動園區及xx產業之活化發展。
1.3 契約期間:自完成點交日起 15 年或契約終止日止。民間機構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得向主辦機關申請繼續定約 1 次,其期間以 10 年為限,相關規範詳如投資契約第 17.2 條之約定。
1.4 本案用地:指宜蘭縣礁溪鄉湯仔城段 1、15、15-1、61、62、63 等 6 筆地號土地,土地面積合計約 8,952.63 m2(以實際點交為準),並分為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及代為管理維護用地範圍:
1.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宜蘭縣礁溪鄉湯仔城段 15(部分)、61(部分)、
62、63 地號土地,土地面積約 2,744.1 m2(以實際點交為準),分為 BOT 及
OT 兩部分,說明如下並詳如第 3 章所示。
(1)BOT 部分:宜蘭縣礁溪鄉湯仔城段 15(部分)、61(部分)、62、63 地號土地,面積約 2,246.19m2(以實際點交為準)。
(2)OT 部分:xxxxxxxxxx 00(xx)xx土地,面積約 497.91m2
(以實際點交為準)。
2.代為管理維護用地範圍:xxxxxxxxxx 0、00(xx)、15-1、61
(部分)地號土地,土地面積約 6,208.53 m2(以實際點交為準),詳如第 3章所示。除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民間機構不得於此範圍內從事任何營運利用(如有臨時性使用需要,民間機構得依宜蘭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申請使用)。另民間機構應無償負責此範圍內(不含湯圍溝公共澡堂建物)之用水與用電費用、環境清潔(如環境清潔、垃圾清運)、植栽維護(如植栽維護、割/除草)、土木整治維修(如土木環境及基礎設施維護維修)、水電整治維修(如水電管路及機電設備維護維修)等,倘遇有其他硬體設施財產(不含湯圍溝公共澡堂建物)之損壞修繕、植栽修復或新植等情形,除本案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民間機構應負責處理並通報主辦機關後始得為之,並於處理完成後 7 日內通知主辦機關執行情形。
1.5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詳本申請須知第 4 章規定。
1.6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詳本申請須知第 6 章規定。
1.7 有無協商事項:無。
1.8 公告日:中華民國 111 年○月○日。
1.9 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中華民國 111 年○月○日 17 時整止。
1.10 申請程序及保證金:詳本申請須知第 4 章規定。
1.11 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授權或委託事項:無。
第 2 章 名詞定義及一般說明
2.1 名詞定義
x申請須知所使用之專有名詞或簡稱之定義如下:
2.1.1 促參法:指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2910 號令制定公布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暨其後之修正條文。
2.1.2 本案:指「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
2.1.3 投資契約:指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就本案有關營運等事項所簽訂之契約。
2.1.4 主管機關:財政部。
2.1.5 主辦機關:指宜蘭縣政府。
2.1.6 甄審委員會:指主辦機關為審核本申請案件,依促參法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所成立本案之甄審委員會。
2.1.7 申請人:指依本申請須知規定向主辦機關申請參與本案之單一法人或合作聯盟,並依不同之甄審作業階段,分別稱之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1.8 合格申請人:指依本申請須知規定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人。
2.1.9 最優申請人:指依本申請須知規定通過資格審查、綜合評審,經甄審委員會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經主辦機關決定由其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者。
2.1.10 次優申請人:指依本申請須知規定通過資格審查、綜合評審,經甄審委員會評定為次優申請人。
2.1.11 民間機構:指最優申請人與主辦機關簽訂本案之投資契約者。
2.1.12 投資計畫書:指申請人依本招商文件規定提出參與本案所研擬之計畫內容。
2.1.13 投資執行計畫書:指民間機構自完成簽約日起 60 日內,依據投資計畫書、甄審委員會、議約結果及主辦機關意見修正後,所提出經主辦機關同意後之計畫書,作為營運本案之依據。如有增修、變更投資執行計畫書之需求,應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2.1.14 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營運服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2.1.15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替代申請人提出本案所需之技術能力,並提出協力廠商承諾書(如附件 9),表達倘申請人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後,願成為實際協助民間機構執行本案之廠商。
2.1.16 開始營運日:指民間機構完成經主辦機關同意本案之新建等工程與相關營運
設備添置,且取得相關證照許可後,向主辦機關申請核准開始營運之日。
2.1.17 專案公司:指以最優申請人為公司發起人,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於宜蘭縣籌設新公司,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本案投資契約。
2.1.18 營業總收入:指會計年度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民間機構辦理本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內之各項收入總額。民間機構經主辦機關同意,以出租、委託營運或其他類此方式提供第三人營運之部分,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該第三人營運之收入亦應納入民間機構之收入總額內。
2.2 一般說明
2.2.1 本申請須知為申請人提送投資計畫書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對申請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申請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2.2 申請人應詳閱本申請須知,其提送申請文件即表示已同意遵守本申請須知所規定之事項,申請人不得逾越本申請須知規定或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違反者,以本申請須知為準,超過、逾越本申請須知規定部分視為無效。
2.2.3 申請人對本申請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若有疑義須澄清時,應於本申請須知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主辦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申請須知之一部分,主辦機關得視澄清內容之必要性,重新公告或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2.2.4 本申請須知所用之章節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如與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有衝突時,以條文為準。
2.2.5 本申請須知所提及之法令亦包括該等法令於本案公告後至申請截止日前之修訂內容。若該等法令有重大修正時,主辦機關應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2.2.6 申請人須自行負擔參與本案申請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除本申請須知另有規定者外,主辦機關不給付申請人參與本案申請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2.2.7 本申請須知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註明者外,皆依日曆天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等均計入。
2.2.8 申請人對本申請須知內主辦機關因招商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附件內容,應自行確實調查、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主辦機關對該資訊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申請人爾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此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
2.2.9 不同申請人提出於主辦機關之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文件,如有相同或近似之情形,主辦機關得請申請人說明,但不就是否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為實質認定。如有爭議,申請人應自行循司法途徑處理。
2.2.10 本申請須知未盡事項,悉依促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3 章 計畫說明
3.1 基本資料說明
3.1.1 本案公共建設設置依據係依據促參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5 款、第 42 條等規定辦理。
3.1.2 本案以現有「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委託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除引進民間資源及企業化專業經營管理既有服務設施,提升公共設施服務品質外,並藉由局部設施拆除重建等,以嶄新風貌重現,帶動園區及xx產業活化發展。
3.1.3 本案公共建設之類別:觀光遊憩設施。
3.1.4 本案公共建設項目:依據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辦理。
3.1.5 本案非屬重大公共建設。
3.1.6 本案契約期間自完成點交日起算 15 年(包括興建期及營運期)或至契約終止日止。民間機構至遲應自完成點交日起 1 年 6 個月內開始全區之營運,若民間機構無法於規定期限內開始全區之營運,應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延後,惟契約期間不得延長。另民間機構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得向主辦機關申請繼續定約 1 次,其期間以 10 年為限,相關規範詳如投資契約第 17.2條之約定。
1.興建期:本案 BOT 部分,興建期自完成點交日起至其開始營運日止。
2.營運期:本案 BOT 部分及 OT 部分,營運期自其開始營運日起至契約屆滿日或契約終止日止。
3.1.7 本案用地:指宜蘭縣礁溪鄉湯仔城段 1、15、15-1、61、62、63 等 6 筆地號土地,土地面積合計約 8,952.63 m2(以實際點交為準),並分為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及代為管理維護用地範圍:
1.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宜蘭縣礁溪鄉湯仔城段 15(部分)、61(部分)、
62、63 地號土地,土地面積約 2,744.1 m2(以實際點交為準),分為 BOT
及 OT 兩部分,說明如下並詳如圖 1、表 1 所示。
(1)BOT 部分:宜蘭縣礁溪鄉湯仔城段 15(部分)、61(部分)、62、63 地號土地,土地面積約 2,246.19m2(以實際點交為準)。
(2)OT 部分:xxxxxxxxxx 00(xx)xx土地,面積約 497.91m2
(以實際點交為準)。
2.代為管理維護用地範圍:xxxxxxxxxx 0、00(xx)、15-1、61
(部分)地號土地,土地面積約 6,208.53 m2(以實際點交為準),詳如圖 1、表 1 所示。除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民間機構不得於此範圍內從事任何營運利用(如有臨時性使用需要,民間機構得依宜蘭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申請使用)。另民間機構應無償負責此範圍內(不含湯圍溝公共澡堂建物)之用水與用電費用、環境清潔(如環境清潔、垃圾清運)、植栽維護(如
植栽維護、割/除草)、土木整治維修(如土木環境及基礎設施維護維修)、水電整治維修(如水電管路及機電設備維護維修)等,倘遇有其他硬體設施財產(不含湯圍溝公共澡堂建物)之損壞修繕、植栽修復或新植等情形,除本案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民間機構應負責處理並通報主辦機關後始得為之,並於處理完成後 7 日內通知主辦機關執行情形。
註:圖中詳細圖說資料可參閱本申請須知附件 16。
圖 1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與代為管理維護用地範圍示意圖
表 1 地籍資料一覽表
項目 | 地段 | 地號 | 使用面積(㎡)註 1 | 使用分區註 2 | 所有權人 | 管理者 | 備註 | |
公共建設所需 用地範圍 | A | 礁溪鄉湯 仔城段 | 15(部分) | 736.09 |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 宜蘭縣 | 宜蘭縣政府 | BOT |
B | 礁溪鄉湯 仔城段 | 15(部分) | 497.91 | OT | ||||
C | 礁溪鄉湯仔城段 | 61(部分) | 840 | 宜蘭縣 | 宜蘭縣 政府 | BOT | ||
62 | 379.99 | 礁溪鄉 | 宜蘭縣礁溪鄉 公所 | |||||
63 | 290.11 | |||||||
小計 | 1,510.1 | - | ||||||
合計 | 2,744.1 | - | ||||||
代為管理維護用地範圍 | 礁溪鄉湯仔城段 | 1 | 645.52 |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 宜蘭縣 | 宜蘭縣政府 | ||
15(部分) | 4,022.64 | |||||||
15-1 | 355.45 | |||||||
61(部分) | 1,184.92 | |||||||
合計 | 6,208.53 | - |
註:1.表內面積以實際點交或測量為準。
2.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建蔽率 15%,容積率 20%。
3.各地號之土地面積(實際以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為準):礁溪鄉湯仔城段 1 地號 645.52 ㎡、15 地號約 5,256.64 ㎡
、15-1 地號約 355.45 ㎡,61 地號約 2,024.92 ㎡,62 地號約 379.99 ㎡、63 地號約 29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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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本案基地現況示意圖
3.1.8 本案既有設施規劃用途之規範,詳如表 2 所示。
表 2 本案既有設施規劃用途綜整表
設施名稱 | 規劃用途說明 |
東廣場九號咖啡建物 | 既有建物應拆除重建 |
西廣場九號咖啡建物 | 既有建物應拆除重建 |
湯圍風呂 | 原則維持既有使用用途,惟民間機構得依新建營運需求,經主辦機關同意後,自行依法辦理擴充空間 或調整空間使用格局等並負擔全部費用。 |
竹棚亭(花架亭) | 原則維持既有使用用途,惟民間機構得依新建營運需求,經主辦機關同意後,自行依法拆除並負擔全 部費用。 |
溫泉迴廊 | 原則維持既有使用用途,惟民間機構得依新建營運需求,經主辦機關同意後,自行依法拆除並負擔全部費用。 |
註: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其餘設施應維持既有使用用途,由民間機構負責營運管理及維護。
3.1.9 本案建物可開發強度之說明,說明如下:
1.礁溪鄉湯仔城段 61、62、63 地號範圍:土地面積為 2,695.02m2,建蔽率 15%、容積率 20%,依據本案使用執照資訊(詳如附件 15 所示),既有建物計有 3棟,包含公共廁所、溫泉迴廊及涼亭(對弈亭),合計建築面積為 365.15m2,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總計為 365.15 m2。
(1)建蔽率:允建建築面積約 404.253m2(2,695.02 m2×15%),既有建物之建築面積總計為 365.15 m2,剩餘可建築面積為 39.103 m2。
(2)容積率: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為 539.004m2(2,695.02m2×20%),既有建物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為 365.15 m2,剩餘可建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為 173.854 m2。
2.礁溪鄉湯仔城段 15、15-1 地號範圍:土地面積為 5,612.09m2,建蔽率 15%、容積率 20%,依據本案使用執照資訊(詳如附件 15 所示),既有建物計有 10 棟,包含湯圍風呂、溫泉亭、足湯亭、花架亭等,合計建築面積為761.12m2,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總計為 761.12 m2。
(1)建蔽率:允建建築面積約 841.8135m2(5,612.09m2×15%),既有建物之建築面積總計為 761.12 m2,剩餘可建築面積為 80.6935m2。
(2)容積率: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為 1,122.418m2(5,612.09m2×20%),既有建物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為 761.12 m2,剩餘可建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為 361.298m2。
以上供申請人參考,實際剩餘之可建建築面積及可建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應以建築相關單位認定為準。
3.1.10 本案相關資料如下,以供申請人參考:
1.本案建物使用執照,詳如附件 15 所示。
2.本案建物相關圖說,詳如附件 16 所示。
3.本案資產及物品清冊,詳如附件 17 所示。
3.1.11 本案民間參與方式:依據促參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即 BOT 方式;促參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新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即 OT 方式。
3.1.12 本案非屬公用事業。
3.1.13 本案不允許經營附屬事業(即公共建設及其附屬設施以外之開發經營事業,本案不允許)。
3.1.14 最優申請人完成議約後,得籌設專案公司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負責本案營運,詳本申請須知第 8.2 條規定。
3.2 新建或營運之特別要求
3.2.1 民間機構應拆除既有之東廣場九號咖啡建物及西廣場九號咖啡建物,規劃新建設置遊客服務相關設施(例如可提供餐飲、零售、文創、藝文展示及旅遊諮詢等服務),並就戶外景觀進行更新改善(例如木棧道設施修繕更新、環境綠美化等)。
3.2.2 本案用地內之地上物拆除,民間機構應報請主辦機關同意並於主辦機關完成相關行政程序(例如報廢作業)後,始得依法拆除並自行負擔全部費用,其拆除所產生之廢料、廢鋼筋等變賣價值應歸予主辦機關所有。
3.2.3 民間機構於東廣場(現況為東廣場九號咖啡建物、溫泉迴廊等)辦理新建工程時,應遵守以下事項:
1.規劃地基工程時應避開地下箱涵位置,詳如圖 3 所示。
2.民間機構若有新建 2 層以上建物需求,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得拆除原溫泉迴廊重新新建,並可利用溫泉迴廊之既有樑柱為基礎進行建築,惟應考量其結構承重,加強規劃達到足夠之承載力,符合相關法規規範,以維護公共安全。
圖 3 溫泉迴廊剖面示意圖
3.2.4 xxxxxxxxxx 00、00-0、00 xx範圍為歷史建築「湯圍溫泉溝」定著土地範圍,民間機構辦理新建工程作業,應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條等相關規定,不得因施工而破壞到既有歷史建築,以及遮蓋其外貌或阻塞觀覽之通道。
3.2.5 本案用地內之地上物拆除,民間機構應報請主辦機關同意並於主辦機關完成相關行政程序(例如報廢作業)後,始得依法拆除並自行負擔全部費用,其拆除所產生之廢料、廢鋼筋等變賣價值應歸予主辦機關所有。
3.2.6 民間機構應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及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等相關規定設置公共藝術,其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
3.2.7 民間機構應自行僱請具證照水電人員裝設水錶(如既有水錶堪用,得免新裝),並依用水數量繳交溫泉取用費。
3.2.8 「礁溪湯圍風呂」溫泉標章期滿後由主辦機關依規定程序申報,換發標章所需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
3.2.9 民間機構於不影響營運下應配合無償提供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核准之街頭藝人展演活動場地,街頭藝人進駐之申請應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3.2.10 主辦機關若於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內辦理相關活動,民間機構應無償提供場地配合辦理,每年至少 1 個場次,總日數至少 30 日。惟主辦機關應於活動辦理 30 日前通知民間機構,且該活動策劃期間之相關會議得邀請民間機構列席參與。
3.2.11 除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本案用地範圍內之足湯亭應免費提供民眾使用。
3.2.12 除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民間機構自完成點交日起 1 年 6 個月內,應投資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1,200 萬元整(含營業稅,不含土地租金及權利金)。其投資金額項目僅限於經主辦機關同意本案之新建裝修工程與相關營運設備添置及其他經主辦機關同意之項目。列為投資金額項目者,民間機構應於投資執行計畫書中明確列示,並於完成投資建置後 30 日內,提供經會計師核閱之付款憑證予主辦機關備查。
3.2.13 其餘新建營運要求及規範詳如投資契約之約定。
3.3 費用負擔
3.3.1 土地租金
1.本案土地租金以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之土地面積計收,並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如衍生營業稅時,應另行外加,並同時計收),未來若該等法令規定有異動(含增刪及修訂),應依最新修正之法令規定辦理。
申報地價調整時,土地租金於申報地價調整之日起隨同調整。計算方式如下:
(1)BOT 部分
A.興建期: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計收。
B.營運期: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 2%計收。
(2)OT 部分
營運期: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 2%計收。
2.若依前述規定計收之租金,有短少之情形者,民間機構應於主辦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補足之。
3.繳付時間及方式
(1)繳付時間
民間機構應自完成點交日起 30 日內,繳交第一年度(自完成點交日
起至當年度 12 月 31 日止)之土地租金。其餘年度,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繳清當年度應繳全部土地租金,土地使用期間不足 1 年者,依實際使用期間占該年度之比例計算。
(2)繳付方式
民間機構得以本國銀行或在臺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即期支票或以匯款方式繳納之。民間機構以匯款方式繳納土地租金時,應將土地租金匯入主辦機關所指定帳戶內。
3.3.2 權利金
1.固定權利金
(1)每年新臺幣○○萬元整(民間機構承諾填寫附件 8 權利金報價單,不
得少於新臺幣 170 萬元,如衍生營業稅時,應另行外加,並同時計收)。
(2)民間機構應自完成點交日起 30 日內,繳交第一年度(自完成點交之
日起至當年度 12 月 31 日止)之固定權利金。其餘年度,民間機構應
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繳納。
(3)如當年契約期間日數不足整年,則該年固定權利金依實際契約期間日數佔該年日數比例計算。
2.變動權利金
(1)民間機構應自開始營運日起,每年依民間機構營運本案所產生之營業總收入,按民間機構所提出之權利金報價單(詳附件 8)以累進級距方式計算權利金繳納予主辦機關(如衍生營業稅時,應另行外加,並同時計收)。(申請人所填權利金百分比低於本案訂定之權利金百分比者,視為不合格申請人)。
【權利金報價單】
年度營業總收入 (新臺幣) | 本案訂定之變動權利金百分比 | 民間機構承諾百分比 ※不得低於本案訂定之比例 |
2,500 萬元以下(含) | 1% | |
超過 2,500 萬元(不含) 且 5,000 萬元以下(含)之部分 | 1.5% | |
超過 5,000 萬元(不含)之部分 | 2% |
計算範例:例如當年度營業總收入為 7,000 萬元,該年度變動權利金為 2,500 萬元×1%+
2,500 萬元×1.5%+2,000 萬元×2%=102 萬 5,000 元。
(2)以 1 年為 1 期計收 1 次(不足 1 年者,依該計算年度實際營運期間計
算),由民間機構於每年度終了後翌年 6 月 30 日前,依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所列之營業總收入,按民間機構於投資執行計畫書所載承諾之百分比以累進級距方式核算前一年度應繳納之權利金,並將金額明細主動通知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於收到民間機構前述金額明細並完成審核後,寄發繳款通知單,民間機構應於收到繳款通知單 20日內繳納。
(3)契約屆滿或終止時,民間機構仍應依權利金繳交之相關規定,於契約屆滿、終止後 90 日內檢附最後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並核算應繳交之權利金,併同上揭財務報表主動送主辦機關審核,主辦機關於審核完成後,寄發繳款通知單,民間機構應於收到繳款通知單 20 日內繳納。
(4)權利金繳付方式
民間機構得以本國銀行或在臺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即期支票或以匯款方式繳納之。民間機構以匯款方式繳納權利金時,應將權利金匯入主辦機關所指定帳戶內。
3.3.3 本案除地價稅與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 OT 部分之房屋稅由主辦機關支付外,因新建或營運衍生之各項稅捐皆由民間機構負擔。
第 4 章 申請作業規定
4.1 申請人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
4.1.1 申請人基本資格
申請人得以單一法人,或允許至多 3 家之公司(法人)以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參與申請作業。
1.單一法人: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申請人如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時,申請及參與不得違反其設立之宗旨。
2.合作聯盟:由 2 家以上、3 家以下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為申請投資參與本案所組成之合作聯盟,應授權其中一成員為合作聯盟代表。合作聯盟成員如有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申請及參與本案不得違反其設立之宗旨。合作聯盟代表所為一切行為,對各成員均有拘束力,合作聯盟各成員均應對主辦機關負連帶責任。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組成者,應另按協議書內容設立專案公司履行之:
(1)申請人如以合作聯盟方式參與本案,須提出合作聯盟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權利與義務、及預計出資之比例。
(2)各成員之變更與終止,須經主辦機關同意。
(3)合作聯盟協議書內容之變更,須經主辦機關同意。
(4)合作聯盟協議書之有效期間須持續至本案投資契約簽訂為止。
(5)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申請人或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4.1.2 基本資格之證明文件如下:
1.屬依中華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者,其證明文件為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並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
2.屬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者,須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下文件如有變更登記者,以最近一次變更登記內容為準):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
(2)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4.1.3 申請人財務資格應符合以下之全部要求:
1.實收資本額或財產總額:單一法人申請者,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0 萬元;
合作聯盟申請者,合作聯盟所有成員加總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0 萬元,且
合作聯盟代表不得低於新臺幣 500 萬元。
2.依法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3.最近 3 年(成立未滿 3 年者,則為成立後所有年度)內無退票紀錄。
4.1.4 財務資格之證明文件如下:
申請人應提出符合財務能力資格之相關文件如下:
1.實收資本額或財產總額不得低於本申請須知第 4.1.3 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2.依法納稅證明文件,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納稅證明(得為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申請人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無欠稅證明代之);如為依法免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3.最近 3 年內(成立未滿 3 年者,則為成立後所有年度)無退票紀錄或非拒絕往來戶之證明文件,為本案公告日以後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臺灣票據交換所連線之金融機構所查詢之紀錄。
4.1.5 申請人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如為影本,應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並註記
「與正本相符」,主辦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視為不合格。
4.1.6 資格證明文件之認證
1.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政府所屬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無須認證。
2.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之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但臺灣票據交換所或臺灣票據交換所連線之金融機構查詢之紀錄不在此限。
3.出具證明者為外國之政府機構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4.出具證明者為外國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該國公證機關公證或認證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5.所有資格證明文件若非採用中文,則須檢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4.2 申請程序
4.2.1 申請人應提送之申請文件包含:
1.申請文件檢核表正本乙份。(附件 1)
2.申請書正本乙份。(附件 2)
3.合作聯盟協議書正本乙份。(附件 3,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
4.合作聯盟授權書正本乙份。(附件 4,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
5.申請切結書正本乙份。(附件 5)
6.代理人委任書正本乙份。(附件 6,無則免附)
7.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乙份。(附件 7)
8.權利金報價單正本乙份。(附件 8)(不得補正及補件)
9.協力廠商承諾書正本乙份。(附件 9,無則免附)
10.債信能力聲明書正本乙份。(附件 10)
11.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12.財務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13.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無融資計畫者免附)正本乙份。
14.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正本乙份(已繳納申請保證金之收據或其他可證明文件)。(不得補正及補件)
15.投資計畫書乙式 15 份及電子檔光碟 1 份。(不得補正及補件)
4.2.2 申請文件領取方式
本案可於網路上下載本公告附件電子檔,詳見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民間參與公共 建 設 資 訊 網 站 / 投 資 資 訊 / 促 參 公 告 案 件 查 詢 , 網 址 為 xxxx://xxx.xxx.xxx.xx/。
4.2.3 申請之收件期限及地點
申請人應備齊相關申請文件裝入申請文件外封套(附件 14),並將封面填寫齊全妥予密封,於 111 年○月○日 17 時整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260011 xxxxxxxxxx 0 x),xxxxxxxxx
(x)xxx,x(x)達時間以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之收受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者,不予受理。倘申請文件收件截止日當日因宜蘭縣政府宣布停止辦公(放假)者,順延至恢復辦公第一日之同一時間。
4.3 申請保證金
4.3.1 本案之申請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 35 萬元。
4.3.2 申請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1.現金,應至宜蘭縣政府庫款支付科繳納(繳納前,請先至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工商科取得繳款流水編號)。
2.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即期),受款人為宜蘭縣政府。保付支票,受款人為宜蘭縣政府。
3.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宜蘭縣政府。
4.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申請人應向銀行申請辦理申請保證金保證書(附件 12),該保證書應由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銀行印信後,繳交至主辦機關,其有效期限應維持自本案收件截止日起 6 個月內有效,如主
辦機關要求延長時,申請人應於原保證金有效期間屆滿日前 10 日,提供新的申請保證金明以延長有效期間,未辦理更換者主辦機關得向保證銀行請求給付該申請保證金。
4.3.3 申請人欲以現金繳納申請保證金者,應於提出申請文件前繳納至主辦機關,並以該收款單位出具之收據作為申請文件之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申請人如欲以現金以外之其它方式繳納申請保證金者,請附於申請文件中一併繳納。
4.3.4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申請保證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申請人以偽造、變造文件申請或申請內容不實者。
2.申請人另行借用或冒名他人名義或證件者。
3.申請人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不接受結果,或次優申請人不接受遞補者。
4.申請人提出文件後,於甄審程序完成前撤回申請。
5.最優申請人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議約或簽約,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
6.申請人提送之證明文件經查證與事實不符,致影響審核結果者。
7.以違反法令之行為擬使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獲得本案之最優申請人者。
8.申請人違反本申請須知及補充文件規定,經甄審委員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9.其他一切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於政府之情事發生,經甄審委員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10.經主辦機關認定有影響本案公平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4.3.5 申請保證金退還
申請人應於下列情事發生時,向主辦機關申請退還保證金。
1.資格審查不合格之申請人應於接獲不合格之通知後,洽主辦機關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2.未獲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者,申請人應於接獲未入選通知後,洽主辦機關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3.經評定為次優申請人者,其申請保證金俟最優申請人依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且完成簽約後無息返還。
4.最優申請人未向主辦機關申請將申請保證金轉換為履約保證之一部分,並已依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且完成簽約後無息返還。
5.主辦機關因政策變更,不續辦促參案件;或為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致須重新辦理公告者。
6.申請文件已確定為不符合申請須知規定資格者,經申請人要求後無息發還。
4.3.6 申請保證金轉入履約保證金
最優申請人得向主辦機關申請將申請保證金轉換為履約保證之一部分。
4.4 釋疑及回覆
4.4.1 對本申請須知內容有疑義者,應於 111 年○月○日 17 時整前,以書面向主辦機關請求釋疑(附件 11,申請人疑義請求釋疑表)。
4.4.2 主辦機關之回覆應以書面為之。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本申請須知內容者,主辦機關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截止收件期限。
4.4.3 申請人申請本案即表示認同本案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原則。
4.5 異議、申訴及檢舉
4.5.1 依促參法第 47 條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之規定,受理申請人異議之機關名稱:宜蘭縣政府,地址:260011 xxxxxxxxxx 0 xxxx:(00)000-0000。
4.5.2 依促參法第 47 條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之規定,受理申請人申訴機關名稱為:財政部促參申訴審議委員會,其地址為 11673臺北市文山區xxx路 6 段 142 巷 1 號,其電話為:(02)0000-0000。
4.5.3 申請人於辦理申請、甄審、簽約、履約等過程中,如發現弊端或不法情事,可依據下列信箱,以書面記載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姓名、年齡、住址、以及貪污瀆職事實與可供調查之弊端或不法情事,得提出確切之證據,以書面具名簽章向下列單位舉發:
1.法務部調查局
檢舉電話:00-00000000免付費專線:0800007007
檢舉信箱:xxxx 00000 x信箱
2.宜蘭縣調查處
檢舉電話:00- 0000000
檢舉信箱:xxxx 00000 x信箱
3.xxxxxxxxxxxxxx:xxxxx 00 x信箱
4.6 聯絡資訊
4.6.1 申請人應以書面告知聯絡單位其通訊地址、聯絡人及電話相關資料,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聯絡單位。倘若未通知,而致文件或信函無法送達時,申請人仍應受該等文件及信函之拘束。
4.6.2 申請須知公告後至完成簽約日止,申請人之通訊,均應以書面按下列地址送達聯絡單位。
1.聯絡單位: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
2.聯 絡 人:工商科 xxx小姐
3.聯絡電話:(03)000-0000 分機 1823
4.通訊地址:260011 xxxxxxxxxx 0 x
第 5 章 投資計畫書
5.1 投資計畫書製作規則
5.1.1 投資計畫書以 A4 紙張(圖表必要時得用 A3,但裝訂時需內摺成 A4)由左而右以正體中文橫書直式編排,並以雙面印刷為原則,於左側裝訂成冊,封面應註明「申請人名稱(全銜)」、「本案案名」及「投資計畫書」字樣。
5.1.2 申請人如有建議事項,請另闢章節列入投資計畫書中說明。申請人不得以其建議事項為政府採納與否,作為撤銷參與本案申請、簽約之事由。
5.1.3 任何筆誤修正處需清楚訂正並加蓋申請人之負責人印章。
5.1.4 投資計畫書各頁均應標示章數及頁碼。
5.1.5 申請文件中如有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5.1.6 申請人得製作投資計畫書之摘要,以說明所提投資計畫書各章節重要內容。
5.1.7 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含電子檔光碟)不論甄審結果如何,均不返還。
5.2 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
申請人撰寫投資計畫書時,其投資計畫書正文內容應依以下順序製作,並至少應包括但不限於下表所列各項內容:
章節 | 項目 | 內容 |
一 | 民間機構籌組計畫及組織架構 | 1.申請人之簡介 2.經營團隊籌組規劃(包括組織架構、成員及業務分工等) 3.經營管理實績及技術說明 4.其它 |
二 | 土地使用計畫及新建計畫 | 1.土地使用配置規劃 2.新建規劃(包括建物外觀與構造設計、規劃量體等) 3.裝修規劃(包括裝修施工項目等) 4.施工作業規劃(包括施工項目、施工方法、施工期程、工程管理及施工安全管理計畫等) 5.景觀植栽規劃(例如公園自然綠意之營造) 6.其它 |
三 | 營運計畫 | 1.整體營運管理構想(包括營運特色、定位、市場分析等) 2.營運服務規劃(包括營運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員工規劃等) 3.品牌行銷與宣傳規劃 4.雇用員工及培訓規劃 5.資產及設備維護規劃 6.安全監控規劃 7.緊急通報規劃 8.促參識別標誌設置規劃 9.其它 |
章節 | 項目 | 內容 |
四 | 財務計畫 | 1.基本假設參數說明 2.分年投入經費預估 3.營運收支預估 4.資金籌措規劃 5.財務效益分析(包括財務報表) 6.敏感性分析 7.權利金支付規劃 8.風險管理規劃(包括主要風險因素、風險承擔能力與因應方式等) 9.保險規劃(包括保險項目及投保金額等) 10.返還及移轉規劃 11.其它 |
五 | 創新及公益事項 | 1.增進地方及協助公益事項(包括在地居民設施使用優惠、雇用宜蘭縣在地員工之比例等) 2.其它具創意並可行之措施 |
第 6 章 申請案件之評定方式及評審時程
6.1 甄審組織
6.1.1 甄審委員會
依據促參法第 44 條第 1 項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
法」(以下簡稱「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2 條規定成立甄審委員會,進行甄審作業。
6.1.2 工作小組
依「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13 條規定,應於甄審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甄審委員會辦理與甄審有關之作業。
6.2 甄審作業程序
本案之甄審作業分資格審查及綜合評審兩階段進行,於資格審查後,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進行綜合評審,由甄審委員會評審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進行議約及簽約。
6.3 資格審查
6.3.1 資格審查時間為 111 年○月○日○時○分,地點為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會議室(地址:xxxxxxxxxx 0 x),xx人得自行選擇是否到場,參加資格文件審查之每一申請人人數限制為 2 人以內。當日如申請人係委由代理人到場者,應出具代理人委任書(如附件 6)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6.3.2 資格審查項目
1.申請文件檢核表正本乙份。(附件 1)
2.申請書正本乙份。(附件 2)
3.合作聯盟協議書正本乙份。(附件 3,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
4.合作聯盟授權書正本乙份。(附件 4,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
5.申請切結書正本乙份。(附件 5)
6.代理人委任書正本乙份。(附件 6,無則免附)
7.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乙份。(附件 7)
8.權利金報價單正本乙份。(附件 8)(不得補正及補件)
9.協力廠商承諾書正本乙份。(附件 9,無則免附)
10.債信能力聲明書正本乙份。(附件 10)
11.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12.財務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13.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無融資計畫者免附)正本乙份。
14.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正本乙份(已繳納申請保證金之收據或其他可證明文件)。(不得補正及補件)
15.投資計畫書乙式 15 份及電子檔光碟 1 份。(不得補正及補件)
6.3.3 申請人所提送之資格文件,除權利金報價單、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及投資計畫書(含電子檔光碟)不得補正及補件外,其餘文件如有缺漏或不符申請須知規定之程序或有疑義時,但其資格事實確實存在,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如逾期不補正補件、或補正補件不全、或逾期不澄清、或資格疑義仍未釐清者,應不予受理(即喪失申請資格,不得參加第二階段綜合評審)。
6.3.4 僅有 1 家申請人提出申請,且符合規定之資格條件,主辦機關得就其所提投資計畫書進行綜合評審。
6.3.5 審查結果由主辦機關通知全體申請人。
6.4 綜合評審
6.4.1 綜合評審之時間地點由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合格申請人。
6.4.2 綜合評審時,由甄審委員會依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通過之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6.4.3 甄審委員會對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由合格申請人於甄審委員會當場澄清。
6.4.4 簡報順序依申請文件送達主辦機關之順序定之。
6.4.5 合格申請人應準時報到,逾預定簡報時間並經主辦機關三次唱名仍無法進行現場簡報者,即視同放棄簡報資格。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申請文件之有效性,仍得納入評定,惟其甄審項目「簡報及答詢」以零分計算,由甄審委員會就其投資計畫書逕行書面審查。
6.4.6 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綜合評審之人員不得超過 5 人,且需為其投資計畫書中所列之相關人員(以上人員應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以供必要時查驗),並應自行準備相關簡報器材。簡報時間以 20 分鐘為限(合格申請人總數 4 家(含)以上時,簡報時間以 15 分鐘為限),簡報時間結束前 2 分鐘按鈴 1 次,簡報時間結束時按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答詢時間以 10 分鐘為限,答詢時間結束前 2 分鐘按鈴 1 次,答詢時間結束時按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答詢(採統問統答方式,不含委員詢問時間),必要時得由甄審委員會調整之。
6.4.7 合格申請人於綜合評審時承諾之事項或所提出之相關文件,經錄音或書面記載者,視為投資契約之一部。若經綜合評審為最優申請人,前項甄審時所提出之所有文件及承諾事項,均應載入投資執行計畫書。
6.4.8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6.4.9 甄審委員會委員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6.4.10 本案不採行分段評審。
6.4.11 本案不採行分組評審。
6.4.12 本案不採行協商程序。
6.4.13 本案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6.4.14 綜合評審甄審項目及標準如下:
項次 | 甄審項目 | 甄審標準 | |
內容 | 配分 | ||
一 | 民間機構籌組計畫及組織架構 | 1.申請人之簡介 2.經營團隊籌組規劃(包括組織架構、成員及業務分工等) 3.經營管理實績及技術說明 4.其它 | 15 |
二 | 土地使用計畫及新建計畫 | 1.土地使用配置規劃 2.新建規劃(包括建物外觀與構造設計、規劃量體等) 3.裝修規劃(包括裝修施工項目等) 4.施工作業規劃(包括施工項目、施工方法、施工期程、工程管理及施工安全管理計畫等) 5.景觀植栽規劃(例如公園自然綠意之營造) 6.其它 | 20 |
三 | 營運計畫 | 1.整體營運管理構想(包括營運特色、定位、市場分析等) 2.營運服務規劃(包括營運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員工規劃等) 3.品牌行銷與宣傳規劃 4.雇用員工及培訓規劃 5.資產及設備維護規劃 6.安全監控規劃 7.緊急通報規劃 8.促參識別標誌設置規劃 9.其它 | 25 |
四 | 財務計畫 | 1.基本假設參數說明 2.分年投入經費預估 3.營運收支預估 4.資金籌措規劃 5.財務效益分析(包括財務報表) 6.敏感性分析 7.權利金支付規劃 8.風險管理規劃(包括主要風險因素、風險承擔能力與因應方式等) 9.保險規劃(包括保險項目及投保金額等) 10.返還及移轉規劃 11.其它 | 20 |
五 | 創新及公益事項 | 1.增進地方及協助公益事項(包括在地居民設施使用優惠、雇用宜蘭縣在地員工之比例等) 2.其它具創意並可行之措施 | 15 |
六 | 簡報與答詢 | - | 5 |
合計 | - | 100 |
6.4.15 評定方式
甄審委員會就合格申請人所提投資計畫書及簡報內容,按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予以評分。有關綜合評審階段之評定方式如下:
1.甄審委員會各委員依各甄審項目所占之配分評予各合格申請人所得之配分
(應為整數,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不得為同分。
2.甄審委員會各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最高者排序為「1」,次高者排序為「2」,第三高者排序為「3」,依此類推,並小計序位總和。
3.最後以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以序位總和次低者為次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者,則以序位「1」最多者優先。若序位「1」個數再相同者,則以評分總和最高者優先;如再相同,則由主席代為抽籤方式決定之,合格申請人不得異議。
6.4.16 如合格申請人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評審未達甄審標準 75 分者,不得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若甄審委員會各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總評分未達 60 分或高於 90 分時,該甄審委員xxx評分理由。
6.4.17 甄審委員會審查評定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由主辦機關公告之,並通知所有合格申請人綜合評審結果。
6.5 甄審作業及相關預定時程
6.5.1 本案甄審作業預定時間表如下:
作業階段 | 預計完成時間 | 工作內容說明 | |
招商公告階段 | 公告日後第 14 日內 | 申請人提出書面請求釋疑。 | |
公告日後第 28 日內 | 主辦機關完成書面釋疑,必要時補充公告。 | ||
公告日後第 60 日 (截止日) | 申請文件截止收件。 | ||
甄審階段 | 資格審查 | 截止日後第 1 日內 | 主辦機關進行資格審查。 |
截止日後第 7 日內 | 申請人提出補正或澄清文件內容。 | ||
截止日後第 15 日內 | 主辦機關選出合格申請人。 | ||
綜合評審 | 截止日後第 45 日內 (評定日) | 召開甄審委員會,合格申請人應出席進行簡報,遴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 | |
議約及簽約階段 | 接獲評定通知日後 30 日內 (完成議約日) | 主辦機關與最優申請人完成議約。 | |
完成議約日後 30 日內 (完成簽約日) | 主辦機關與最優申請人完成投資契約簽訂。 |
6.5.2 本甄審作業預定時間表僅供申請人參考,如因行政作業或其他因素影響,致有縮短或展延,以主辦機關公告為主。
第 7 章 政府承諾及協助事項
7.1 主辦機關承諾事項
7.1.1 營運標的物之交付
主辦機關應依投資契約約定將本案用地、地上物及其相關設施等,依使用現況點交予民間機構使用。
7.1.2 提供單一窗口
為便利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行文往來、交涉所有與本案有關之業務,主辦機關將指定一單位協助民間機構進行與其他政府單位之業務溝通,人員異動時本業務應列為移交事項。
7.2 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7.2.1 協助行政配合協調
民間機構因執行本案而須向相關政府機關申請證照或許可時,主辦機關在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得協助民間機構與相關政府機構進行協調或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惟民間機構應自行負責時程掌控及證照或許可之取得。
7.2.2 協助公用設備申請
協助民間機構協調本案用水、用電、通訊及電信等公用設備申請,以因應民間機構之營運需要。
7.2.3 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民間機構在公共建設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主辦機關得會商金管會及有關主管機關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7.2.4 申請各項優惠稅賦之適用
民間機構之投資計畫如符合促參法及相關法令之租稅優惠,主辦機關得於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協助出具相關文件。
7.2.5 其他協助事項
民間機構如有其他需主辦機關協助事項,民間機構得於申請參與本案時,於投資計畫書內容中提出,經主辦機關認可者,將列入投資契約中據以執行。
7.2.6 主辦機關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民間機構不得因主辦機關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主張主辦機關違反任何義務,亦不得向主辦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第 8 章 議約及簽約期限
8.1 議約
8.1.1 議約原則
主辦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1.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綜合評審結果辦理。
2.議約內容除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所定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內容、招商文件之內容。
8.1.2 議約時程
1.最優申請人應於接獲主辦機關通知後,於主辦機關指定之期間內,與主辦機關開始進行議約。最優申請人若未能於指定期間內完成議約時,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展延之或通知該最優申請人喪失資格,並由次優申請人遞補之。
2.如無次優申請人者,主辦機關得重新依促參法規定辦理公告接受申請。
8.1.3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後,發現最優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主辦機關並得沒收最優申請人之申請保證金:
1.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2.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xx,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3.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4.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議約手續。
8.1.4 簡報答詢過程中申請人承諾部分應納入契約本文或投資執行計畫書,除文字語意確認外,不得修改。
8.2 簽約前應完成之事項
8.2.1 最優申請人以原單一廠商名義簽訂本案契約時,應自接獲主辦機關評審結果通知日起 30 日內,提出獨立部門設置或分支機構之組織內容及獨立設帳等相關規劃方案,經主辦機關同意後辦理。
8.2.2 最優申請人若以新設專案公司名義簽訂本案契約時(得於投資計畫書中先載明其與主辦機關簽訂本案契約之民間機構為專案公司),應自接獲主辦機關評審結果通知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並應於宜蘭縣依我國公司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且將公司設立登記文件、章程、股東名簿等相關文件,於簽約前報請主辦機關備查,並以新設專案公司為民間機構,民間機構之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上,且最優申請人應為專案公司之發起人,於契約期間內所持有對於民間機構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出資額不得低於 51%。
8.2.3 民間機構應提出股東會或董事會授權辦理簽約之會議決議資料。
8.2.4 民間機構應繳納履約保證金,並提出履約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
8.2.5 其他議約決議之事項,而應於簽約前完成者。
8.3 履約保證
8.3.1 履約保證之金額:新臺幣 120 萬元。
8.3.2 履約保證之繳納方式:
1.現金,應至宜蘭縣政府庫款支付科繳納(繳納前,請先至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工商科取得繳款流水編號)。
2.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即期),受款人為宜蘭縣政府。保付支票,受款人為宜蘭縣政府。
3.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宜蘭縣政府。
4.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最優申請人應在主辦機關通知繳納期限前,向銀行申請辦理履約保證金保證書(附件 13),該保證書應由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銀行印信後,繳交至主辦機關。民間機構應於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 30 日內申請更換,未辦理更換者主辦機關得向保證銀行請求給付該履約保證金。
8.3.3 履約保證之繳納期限
履約保證金應於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前繳納,如最優申請人未能於預定簽訂投資契約日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主辦機關得沒收最優申請人之申請保證金,並不予簽約。
8.3.4 關於履約保證之其他事項,詳如投資契約之約定。
8.4 簽約
8.4.1 簽約期限:主辦機關應於議約完成,且最優申請人無待辦事項後,以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自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日起 30 日內完成契約簽訂及用印,並送主辦機關辦理用印訂約事宜。
8.4.2 最優申請人如未於規定時間完成簽約手續者,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最優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主辦機關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如無次優申請人者,主辦機關將重新依促參法規定辦理公告接受申請,但因主辦機關之事由所致逾越期限者,不在此限。
8.4.3 民間機構應概括承受最優申請人在本案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項約定及與主辦機關達成之各項協議。
8.4.4 如屬由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者,該民間機構應承受次優申請人在本案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項約定及與主辦機關達成之各項協議。
8.4.5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後,發現最優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簽約,主辦機關並得沒收最優申請人之申請保證金:
1.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2.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xx,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3.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4.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8.4.6 若最優申請人有本申請須知第 8.1.3、8.4.2 及 8.4.5 條之事由發生,則評選出最優申請人之原評定應予撤銷或廢止。
附件1:申請文件檢核表
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 申請文件檢核表
項目 | 份數 | 申請人自填 | 審查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備註 | ||||||
1.申請文件檢核表(即本表) | 正本 1 份 | □已附 | ||||||
2.申請書(附件 | 2) | 正本 1 份 | □已附 | |||||
3.合作聯盟協議書(附件 3)(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 | 正本 1 份 | □已附 □免附 | ||||||
4.合作聯盟授權書(附件 4)(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 | 正本 1 份 | □已附 □免附 | ||||||
5.申請切結書(附件 5) | 正本 1 份 | □已附 | ||||||
6.代理人委任書(附件 6)(無則免附) | 正本 1 份 | □已附 □免附 | ||||||
7.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附件 7) | 正本 1 份 | □已附 | ||||||
8.權利金報價單(附件 8)(不得補正及補件) | 正本 1 份 | □已附 | ||||||
9.協力廠商承諾書(附件 9)(無則免附) | 正本 1 份 | □已附 □免附 | ||||||
10.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屬依中華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者: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並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 (2)屬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者: A.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 B.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 影本 1 份 | □已附 | ||||||
11.財務資格證明文件 (1)公司實收資本額或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財產總額不得低於申請須知第 4.1.3 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 影本 1 份 | □已附 | ||||||
(2)依法納稅證明文件。(最近 1 期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如為依法免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 影本 1 份 | □已附 | ||||||
(3)最近 3 年內(成立未滿 3 年者,則為成立後所有年度)無退票紀錄或非拒絕往來戶之證明文件,為本案公告日以後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臺灣票據交換所連線之金融機構所查詢之 紀錄。 | 影本 1 份 | □已附 | ||||||
12.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無融資計畫者免附) | 正本 1 份 | □已附 □免附 | ||||||
13.債信能力聲明書(附件 10) | 正本 1 份 | □已附 | ||||||
14.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不得補正及補件) | 正本 1 份 | □已附 | ||||||
15.投資計畫書(不得補正及補件) | 15 份 | □已附 | ||||||
16.投資計畫書電子檔光碟(不得補正及補件) | 1 份 | □已附 | ||||||
法人章 | 負責人章 | 主辦機關審查人員 | ||||||
(印章) | (印章) | (印章) | ||||||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
審查結果:
□資格及應付文件均符合規定。
□資格及應付文件於澄清後始符合規定。
□資格不符,不予評選。
不符理由:
附件2:申請書
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單一法人申請書(以單一法人方式申請者)
受文者:宜蘭縣政府
主 旨:為參與 貴府辦理「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以下簡稱「本案」),檢送本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文件,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案招商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申請須知、投資契約、公告或變更公告內容、及其他補充文件)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申請人已詳讀招商文件之內容,茲承諾遵守招商文件內所規定之全部事項,並同意履行招商文件所記載申請人應盡義務。
三、本申請人有意願參與投資辦理本案之工作範圍,並同意達到甄審委員會及主辦機關所提之要求。四、為評審本申請人之資格,甄審委員會、工作小組、主辦機關或其代理人有權以任何方式查證本申
請人所提之申請文件、投資計畫書等一切相關資料。
五、本申請人所提投資計畫書各項投資計畫構想、文件、資料及其他一切相關資訊之內容,授權主辦機關有權在任何地點、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本申請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主辦機關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申請人
公司(法人)名稱: (印章)
公司(法人)統一編號: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印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合作聯盟申請書(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
受文者:宜蘭縣政府
主 旨:為參與 貴府辦理「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以下簡稱本案),檢送本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文件,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案招商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申請須知、投資契約、公告或變更公告內容、及其他補充文件)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申請人(含合作聯盟各成員)已詳讀招商文件之內容,茲承諾遵守招商文件內所規定之全部事項,並同意履行招商文件所記載申請人應盡義務。
三、本申請人(含合作聯盟各成員)有意願參與投資辦理本案之工作範圍,並同意達到甄審委員會及主辦機關所提之要求。
四、為評審本申請人(含合作聯盟各成員)之資格,甄審委員會、工作小組、主辦機關或其代理人有權以任何方式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申請文件、投資計畫書等一切相關資料。
五、本申請人(含合作聯盟各成員)所提投資計畫書各項投資計畫構想、文件、資料及其他一切相關資訊之內容,授權主辦機關有權在任何地點、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本申請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主辦機關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合作聯盟代表公司(法人)名稱: (印章)公司(法人)統一編號:
公司(法人)地址: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印章)
合作聯盟成員公司(法人)名稱: (印章)公司(法人)統一編號:
公司(法人)地址: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印章)
合作聯盟成員公司(法人)名稱: (印章)公司(法人)統一編號:
公司(法人)地址: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印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3:合作聯盟協議書
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合作聯盟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法人名稱)共同組成
(以下簡稱「本合作聯盟」),為共同合作參與「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以下簡稱「本案」)之審核,茲推舉 為合作聯盟代表,並願意於本合作聯盟獲選為本案最優申請人後籌組民間機構,辦理後續籌辦、新建、營運等相關工作,共同協議之內容如下:一、各立協議書人之工作分工:(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
二、各立協議書人之義務:(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但須包括各立協議書人應認足之民間機構股份數)
三、各立協議書人之權利:(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
四、本協議書內容之變更
立協議書人茲同意,本協議書之內容如有變更(包括但不限於本合作聯盟成員之變更、或本合作聯盟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要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參與本案者),且須經主辦機關同意。
五、本協議書之有效期間
x協議書自簽訂日起生效,並持續至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為本協議書之終止日:
1.主辦機關通知本合作聯盟非最優申請人,亦非次優申請人之日。
2.主辦機關通知本合作聯盟為次優申請人後,俟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完成簽訂投資契約之日。
3.主辦機關通知本合作聯盟為最優申請人後,本合作聯盟完成籌組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完成簽訂投資契約之日。
六、立協議書人茲同意,於本協議書有效期間內,就本協議書所載內容與其他本合作聯盟之成員互負連帶履行之責任。
立協議書人(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 公司(法人)名稱: | (印章) |
公司(法人)統一編號: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 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 (印章) |
公司(法人)名稱: 公司(法人)統一編號: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 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 (印章) (印章) |
公司(法人)名稱: 公司(法人)統一編號: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 (印章) (印章) |
備註:
1.本協議書應由合作聯盟各成員共同簽訂。
2.本協議書表內合作聯盟成員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製作填載。
3.本協議書所列項目為本案招商文件所規定之必要記載項目,請依規定核實議定。
4.合作聯盟如有其他協議,請核實填載。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4:合作聯盟授權書
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合作聯盟授權書
一、(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名稱)_ ,為依法籌組設立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
(法人),設址於 ,為申請參與「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以下簡稱「本案」),特指定 (授權代表公司名稱)為本案之全權代表,其就本案有代表 (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以下簡稱「本合作聯盟」)處理本案各階段申請、甄審、議約及與本案有關之一切事宜。
二、本合作聯盟授權書之授權事項,非經事先書面通知主辦機關者,不得以其變更事項或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主辦機關及主辦機關。
三、本合作聯盟授權書自簽訂之日生效。授權人(合作聯盟各成員)
公司(法人)名稱: (印章)
公司(法人)統一編號︰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印章)
被授權人
公司(法人)名稱: (印章)
公司(法人)統一編號︰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印章)
備註:合作聯盟之各成員應各自填寫合作聯盟授權書,並指定同一授權代表公司(法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5:申請切結書
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申請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即申請人)參加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招商作業之評審,除願遵守各項規定,並依規定完成各項手續外,並聲明下列事項:
一、所提送之一切書表及文件之內容均屬事實且合法,如有虛偽或不實情事,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立切結書人自行負責。
二、立切結書人茲聲明並保證所提送之申請文件內容,並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專有權利。主辦機關若因立切結書人所提出之資料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訴訟或仲裁或其他爭議,或因立切結書人與該第三人達成和解所須支付之賠償費用,以致造成主辦機關損害,或因此類爭訟事件而延滯本案之推動,立切結書人應負完全之責任,並賠償主辦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害。
以上切結事項,如未確實遵照辦理,願依切結內容及相關規定負完全責任,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致
宜蘭縣政府
立切結書人
公司(法人)名稱: (印章)
公司(法人)統一編號: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印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6:代理人委任書
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代理人委任書
一、 (申請人名稱)以下簡稱「本公司(法人)」,為依法籌組設立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法人),設址於 ,為申請參與宜蘭縣政府「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甄審,謹此授權 為本案之全權代理人,有權為本公司(法人)向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提出申請文件參與本案甄審及處理本案甄審、議約、簽約及其他相關之一切事宜。
二、上開申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主辦機關公告之招商文件規定之申請文件、投資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代理人有權於甄審委員會為審查評估本案時,代理本公司出(列)席審查會議為說明。
三、該代理人就本案之相關事宜,享有任免複代理人之全權,並有全權代理本公司收受簽發相關各項通知文件、簽署及增刪修訂申請文件、收受送達文件、代理收受主辦機關發還之申請保證金,及辦理任何與本案申請有關之手續或任何其他必要有關事項。
四、本委任書之委任事項,非經事先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者,不得以其變更事項或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主辦機關。
五、代理人欲終止代理權者,非經事先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者,不生終止效力。六、本委任書自簽發日起生效。
委任人(申請人)
公司(法人)名稱: (印章)
公司(法人)統一編號: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印章)
被委任人
姓名: (印章)
身分證字號:地址︰
電話:傳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7: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
申請人
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
公司(法人)名稱︰
公司(法人)統一編號︰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 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申請人印章
負責人印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8:權利金報價單
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權利金報價單
申請人:
項目 | 權利金報價金額 | ||
固定權利金 | 申請人承諾自本案完成點交日起至契約期間屆滿止,每年繳付固定權利金 元(不得少於新臺幣 170 萬元)予宜蘭縣政府。 註:申請人承諾每年繳付固定權利金如低於新臺幣 170 萬元,視為不合格申請人。 | ||
變動權利金 | 申請人承諾自本案開始營運日起至契約期間屆滿或終止時,按下列營業總收入之比例繳付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填寫)予宜蘭縣政府。 註:申請人承諾每年繳付變動權利金百分比如低於本案訂定之變動權利金百分 比,視為不合格申請人。 | ||
年度營業總收入 (新臺幣) | 本案訂定之 變動權利金百分比 | 申請人 承諾百分比 ※不得低於本案訂定之比例 | |
2,500 萬元以下(含) | 1% | ||
超過 2,500 萬元(不含) 且 5,000 萬元以下(含)之部分 | 1.5% | ||
超過 5,000 萬元(不含)之部分 | 2% | ||
申請人印章 |
備註:1.本表空白、未核章、加註其他條件、變更修改格式文字內容,視為不合格申請人。
2.變動權利金之申請人承諾百分比以小數點第一位為限,超出者無條件進位至小數點第一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9:協力廠商承諾書
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協力廠商承諾書
立承諾書人 願意於 (公司/法人)獲選為「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以下簡稱「本案」)最優申請人後,接受 (公司/法人)之委託,作為本案 (工作項目)之主要協力廠商,特立此書。
此致 公司(法人)
立承諾書人
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地址:
電話:傳真:
負責人: (印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10:債信能力聲明書
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債信能力聲明書
(申請人名稱)(以下簡稱「本公司(法人)」),係依法籌組設立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法人),設址於 。
為申請參與宜蘭縣政府「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以下簡稱「本案」),謹此聲明下列事項:
一、本公司(法人)自簽署本聲明書迄至主辦機關公告本案已完成簽約作業日(以下簡稱「公告日」)止,並自簽署本聲明書之日回溯最近 3 年內無退票記錄﹝如成立未滿 3 年者,則回溯至本公司(法人)完成設立登記之日﹞。
二、本公司(法人)自簽署本聲明書迄至公告日止,並自簽署本聲明書之日回溯最近 3 年無逾期、
催收、聲請重整或破產宣告等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如成立未滿 3 年者,則回溯至本公司(法人)完成設立登記之日﹞。
茲就上列聲明事項,本公司(法人)同意主辦機關或其委任人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及公告日前,逕向中華民國各縣市票據交換所或向以下所載或其他往來金融機構查詢本公司(法人)之交易信用資訊。
往來金融機構
名稱: 銀行 分行地址:
電話:傳真:
此致
宜蘭縣政府
立聲明書人
公司(法人)名稱: (印章)
公司(法人)統一編號: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印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11:申請人疑義請求釋疑表
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申請人疑義請求釋疑表
受文者:宜蘭縣政府
請求釋疑者:
請求釋疑者聯絡電話:
請求釋疑者通訊地址:
事由:檢附招商文件疑義請求釋疑問題如附表,連本頁合計共 頁。
釋疑注意事項:
1.申請人務必填寫請求釋疑者連絡方式,主辦機關釋疑將以書面方式答覆。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本申請須知內容者,主辦機關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截止收件期限。
2.本釋疑表依本申請須知之規定,應於民國 111 年○月○日 17 時整前,以書面方式寄達始為有效,超過期限主辦機關得不接受。
3.填寫字跡應端正清晰,否則若造成誤判時,主辦機關不負責;或模糊不清,使主辦機關無法辨明原意時,則不予接受。
4.申請人於書面郵寄後,請再電詢主辦機關確認書面文件如期到達(聯絡人: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工商科xxx小姐;聯絡電話:(03)000-0000)。
項次 | 章節 | 原條文 | 請求釋疑問題 | 問題說明 |
註:
1.本表若不敷使用,請自行繕打或影印。
2.「項次」應註明係為申請須知部份或投資契約部份;「章節」應註明頁碼。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12:申請保證金保證書
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申請保證金保證書
立 保 證 金 保 證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 本 行 」), 茲 因
(法人名稱,以下簡稱「被保證人」)申請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以下簡稱「本案」),並依本案申請須知規定繳交申請保證金新臺幣35萬元整予主辦機關。經本行同意出據此保證金保證書為其擔保,以保證被保證人確實履行義務。
一、本保證書為本行與主辦機關之獨立債務,本行保證在本保證書有效期限及保證金範圍內,於接獲主辦機關要求本行履行申請保證責任時,本行承諾放棄先訴抗辯權,且不經任何協調或爭訟之程序,應即將主辦機關所主張之放棄金額如數給付主辦機關,本行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亦絕不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
二、本行承諾絕不因任何原因對主辦機關行使抵銷權。
三、本保證書有效期間為自本保證書簽發之日起至本案收件期限截止日起 6 個月止;或至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本行解除保證責任之日止(以先發生者為準)。
四、被保證人及本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解除或終止本保證書。
五、本保證書由本行 (簽署人姓名)全權代表本行簽署,並加蓋本行印章後生效。六、本保證書正本乙式 2 份及副本 1 份,正本由主辦機關及本行各執 1 份,副本由被保證人存執。
立書人: 銀行 (加蓋銀行印信)
負責人(或代理人): (職銜) |
(姓名) |
(簽x) |
地址:電話: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13: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立保證金保證書人 (以下簡稱「本行」),茲因
(法人名稱,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
「主辦機關」)簽訂「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投資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並依本契約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20萬元整予主辦機關。經本行同意出據此保證金保證書為其擔保,以保證被保證人確實履行義務。
一、本保證書為本行與主辦機關之獨立債務,本行保證在本保證書有效期限及保證金範圍內,於接獲主辦機關要求本行履行履約保證責任時,本行承諾放棄先訴抗辯權,且不經任何協調或爭訟之程序,應即將主辦機關所主張之金額如數給付主辦機關,本行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亦絕不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
二、本行承諾絕不因任何原因對主辦機關行使抵銷權。
三、本保證書有效期間為自本保證書簽發之日起 2 年,或至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本行解除保證責任之日止(以先發生者為準)。
四、被保證人及本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解除或終止本保證書。
五、本保證書由本行 (簽署人姓名)全權代表本行簽署,並加蓋本行印章後生效。六、本保證書正本乙式 2 份及副本 1 份,正本由主辦機關及本行各執 1 份,副本由被保證人存執。
立書人: 銀行 (加蓋銀行印信)
負責人(或代理人): (職銜) |
(姓名) |
(簽x) |
地址:電話: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14:申請文件外封套
申請文件外封
編號 (由主辦機關編列) |
主辦機關收件時間 |
111 年 月 日 時 分 |
260011
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 1 號 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 收
案 號:
案件名稱:宜蘭縣湯圍溝溫泉公園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截止收件時間:民國 111 年○月○日 17 時整止
申請人
公司(法人)名稱: (印章)
公司(法人)統一編號: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印章)
注意事項:申請人應備齊相關申請文件裝入申請文件外封套,並將本申請文件外封填寫齊全妥予密封,於截止收件時間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申請人應自行估算寄(送)達時間,逾期寄(送)達者,不予受理。
附件15:本案建物使用執照(1/3)
附件15:本案建物使用執照(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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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本案建物使用執照(3/3)
附件16:本案建物相關圖說
請至下列網址連結下載,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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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本案財產及物品清冊
請至下列網址連結下載,僅供參考,應以實際點交時之資產清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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