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矿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中矿大财字[2014] 13 号)
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厅[2003]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办学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并经 2013 年 12 月 23 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矿业大学 2014 年 5 月 30 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厅[200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属单位(独立法人单位除外)使用预算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具体分类见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文)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列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以内(详见本办法第三章学校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集中采购范围以
外的采购项目为分散采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加强计划性,采购管理部门应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形成批量优势,保证学校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对采购活动中不宜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的采购工作是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采购项目申请单位、采购项目审核单位、财务资产部采购管理办公室、财务资产部招投标办公室、监察处等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第八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监察处、发展规划处、教务部、科学技术研究院、学科建设处、财务资产部、后勤管理处、基本建设处、审计处、图文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四)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其他由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的事宜。
第九条 财务资产部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定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采购的有关政策;
(二)汇总学校采购计划,统筹安排采购计划的执行;
(三)负责接收学校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的申请,审核采购方案,确定采购方式,组织起草货物、服务类合同,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相关手续,协助海关做好进口仪器设备的监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重大采购项目、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及采购方式的论证;
(五)组织向教育部等上级部门报送学校有关采购的审批、备案及执行情况等材料;
(六)组织相关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办理学校其他有关采购管理的事宜。
第十条 财务资产部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学校有关招投标采购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起草招标文件,组织相关部门审定招标文件;
(三)负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含其他采购方式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核对投标人资格及签发中标通知书;
(五)负责评标专家与专家库的管理与建设;
(六)负责供应商资料库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资产部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采购及其他合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起草学校有关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学校采购及其他合同;
(三)依据相关资料审核达到招投标范围及标准的采购合同内容;
(四)提供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五)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审核单位是指专项经费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教务部、科学技术研究院、学科建设处、人事处、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专项经费采购项目的审核及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申请单位是指提出采购申请的项目建设或使用单位,如果采购项目涉及多个使用单位或为学校公共项目,可以由采购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采购项目的申请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
(二)组织相关技术论证,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商务条款等;
(三)根据采购项目的市场情况推荐供应商;
(四)委派一名在职教职工全程参与采购过程。
第十四条 监察处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采购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及采购人员对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采购招标活动中的执法执纪情况;
(四)受理投标人的质疑与投诉。
第三章 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是指本办法规定的集中采购范围以内及标准以上,由财务资产部招投标办公室、财务资产部采购管理办公室、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采购。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范围包括:
(一)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估算价在 5 万元及以上的;
(二)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具体内容见《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三)单项采购项目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三个月内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以上标准的(特殊与应急采购除外);
(四)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采购项目;
(五)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具体分为大额集中采购和小额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 大额集中采购是指达到学校招标范围及标准,由财务资产部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招投标的采购。具体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施工单项估算价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
(二)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施工单项估算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
(三)与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等工程有关的甲供设备、材料等单项或批量采购估算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
(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估算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
(五)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
(六)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
(七)计算机类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等,单项或批量采购估算价在 5 万元及以上;
(八)图书文献资料及教材采购估算价在 5 万元及以上的。
第十九条 小额集中采购是指未达到学校招标范围及标准,由后勤管理处、基本建设处、财务资产部采购管理办公室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采购(不含科研经费采购未达到招投标范围及标准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服务采购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下,且在 5 万元及以上的;
(二)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服务采购估算价虽在 5 万元以下,但属于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
(三) 图书文献资料及教材采购预算金额在 5 万元以下,且在 1 万元及以上的,按《中国矿业大学图书资料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四)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采购项目按《中国矿业大学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和
《中国矿业大学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四章 分散采购
第二十一条 分散采购是指本办法规定的集中采购范围以外及标准以下,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其范围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采购未达到集中采购范围及标准的货物、服务类;
(二)使用科研经费采购未达到招投标范围及标准的货物、服务类,仍按现行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
(三)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五章 论证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类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采购项目申请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论证、审批后方可进行。论证包括:技术论证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
第二十三条 1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需由采购项目申请单位组织进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会应由技术专家和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技术论证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及功能、清单、配置等,且技术指标等不得对潜在供应商含有预定倾向或歧视。在采购项目申请单位组织技术论证的基础上,单价在 40 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由
财务资产部和采购项目审核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四条 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见第三章),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拟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论证及审批办法见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及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论证中,采购项目申请单位对技术指标的准确性、非排他性负责;采购项目审核单位对项目建设方案的科学合理性负责;专家组对项目论证的结论负责;财务资产部对经费落实、采购与招标、验收等负责。
第二十六条 论证通过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或系统预算总价在 50 万元及以上进口产品,
需经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办法的大额集中采购项目,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属于本办法的小额集中采购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基本建设处、财务资产部采购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审批。
第六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与特定供应商直接谈判采购的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财务资产部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公开招标为首选采购方式。通用类货物、服务,且单价或批量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条 单项采购金额达到 120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若需变更采购方式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批量小、批次多,总采购量大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一家或数家供应商,实行定点采购。
第三十二条 以招标方式采购的 50 万元及以下的非通用类货物、服务项目,报名时供应商满三家,开标时不足三家或经评审合格不足三家的,由评标小组现场商定是否变更采购方式,确定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征得供应商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非标产品或设备,如有完善的设计方案(包括图纸、设备及材料清单等),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涉及知识产权的除外);如仅有框架设计,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七章 采购程序
第三十四条 达到招投标范围及标准的大额集中采购项目,填写《中国矿业大学采购申请书》,采购项目审核单位负责审核,财务资产部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采购方式,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资产部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投标,财务资产部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与签订,相关管理部门按合同内容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按照《中国矿业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五人(含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与经济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
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布成交公告。
(七)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五人(含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与经济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谈判。向特定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价等内容。
(四)发布成交公告。
(五)签订合同。
第三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由五人(含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与经济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发布成交公告。
(六)签订合同。
第三十九条 未达到招投标范围及标准的货物、服务类小额集中采购项目,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小额采购申请表》,采购项目审核单位负责审核,财务资产部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签订采购合同,相关管理部门按合同内容组织验收。
第四十条 分散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由采购项目申请单位成立采购工作小组进行分散采购。采购项目应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四十四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于违规违纪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凡应以招标方式采购而拒不招标,或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等,项目管理及采购部门不予受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采购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采购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采购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七条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附件 1:中国矿业大学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及审批管理规定
附件 2:中国矿业大学货物、服务类小额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附件 1:
中国矿业大学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及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和审批手 续,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加强采购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与特定供应商直接谈判采购的方式。
第二条 适用条件
第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之一,适用于以下三种特殊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包括:
1.因特殊业务工作,所采购货物或服务有特别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购买的;
2.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采购项目有统一规划和实施要求,已正式发文要求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包括:
1.为应对地震、火灾、水灾等灾害或突发事件,需要马上实施紧急采购的;
2.在工作中出现紧急情况,实施公开采购不能保证时间要求,需要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且已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章 专家论证
第四条 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见《中国矿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三章)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在技术论证的基础上,需由采购项目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采购方式论证。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专家组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且为熟悉拟采购产品的性能指标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其中,采购项目申请单位专家仅限一名,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六条 论证通过后,采购项目申请单位向财务资产部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申请
(《中国矿业大学采购申请书》或《中国矿业大学小额采购申请表》)及专家论证意见表(见附表 1)。
第七条 预算金额 40 万元及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在采购项目申请单位组织论证的基础上,由财务资产部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项目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项目公示
第八条 申报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需要进行网上公示,接受潜在供应商监督。
(一)公示形式
将相关内容在“中国矿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单一来源征求意见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
(二)公示内容
单一来源征求意见公示内容包含采购项目申请单位名称、采购项目、拟定的供应商名称、公告时间、监督电话、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求公示表(见附表 2)。
(三)质疑处理
公示期间如有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的,财务资产部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将质疑内容及时告知采购项目申请单位,采购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质疑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处理完毕无异议的,进入审批流程。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行严格审批,其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公示无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财务资产部采购管理办公室建议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采购货物、服务 120 万元以下且属非通用产品,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实行两次非单一来源采购程序后,均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或经评审后技术条件合格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由财务资产部招投标办公室或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采购项目申请单位共同提供相关资料,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单项货物、服务采购金额达到 120 万元及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规定(详见《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 号)的要求,将变更采购方式申请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的大额单一来源集中采购项目由财务资产部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小额单一来源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由财务资产部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附表1:
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申请单位: 日期:
采购项目名称 | |||
技术性能的唯一性 | (需要将拟采购的货物与同行业其他品牌的货物在技术指标、参数上进行比较,充分说明技术性能上的唯一性) | ||
供应商的唯一性 | |||
专家组 (签字) | 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注:此表仅限一名专家签字。
附表2:
******(申请单位)
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申请单位)申请***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该项目拟由***(供应商名称)提供
(或承担)。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供应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潜在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中国矿业大学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1683590285)和***(申请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求公示表
**年*月*日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求公示表
时间:年月日
采购项目申请单位 | |
采购项目名称 | |
项目内容 | (如为设备采购,需描述设备类别、数量、主要技术指标及功能;如为工程或服务采购,需对工程或服务的内容进行概要说明) |
拟定供应商全称 | |
单一来源采购理由 | |
备注 |
附件 2:
中国矿业大学货物、服务类小额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货物、服务类小额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小额集中采购)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矿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矿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学校招标范围及标准,由财务资产部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的货物、服务类小额集中采购适用本细则。具体包括:
(一)未达到大额集中采购范围及标准的货物(单项或批量)、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下,且在 5 万元及以上的;
(二)未达到大额集中采购的货物(单项或批量)、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在 5 万元以下,且在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计算机网络设备(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复印机、显示器、多功能一体机、打印设备(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外交专用的外交文书打印设备、贴纸[签证、认证]打印机、护照打印机、护照加注及旅行证打印机除外)、传真机、扫描仪(外交专用的护照照片扫描仪除外)、投影仪、空调机(指除中央空调[中央空调指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以外的空调、机动车保险服务。
(三) 图书文献资料及教材采购预算金额在 5 万元以下,且在 1 万元及以上的(按《中国矿业大学图书资料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三条 小额集中采购项目须有明确的计划,内容应经过充分的论证,做到经费落实、选型准确。计划经采购项目申请单位和采购项目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资产部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小额集中采购由采购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申请,采购项目审核单位负责审核,财务资产部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察处负责监督。
第五条 小额集中采购必要时选取两名及以上专家与采购项目申请单位共同组成采购项目
小组,实施采购任务。
第六条 小额集中采购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第七条 学校对小额集中采购实行分类管理:
定型产品,分为通用定型产品和非通用定型产品。通用定型产品建议采购项目申请单位指定品牌(厂家)、型号、规格;非通用定型产品,建议采购项目申请单位提供主要技术指标或多品牌(厂家)、型号、规格(同档次两至三家)。定型产品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原则上按照最低价成交。
非标产品,需提供定(研)制方案,包括制作图纸、工艺要求、所需主要设备配置、材料清量等技术指标,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服务类采购原则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采购项目申请单位在落实经费来源基础上,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小额采购申请表”
(具体见附表《中国矿业大学小额采购申请表》),采购项目审核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第九条 财务资产部采购管理办公室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报价单以书面形式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
对于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项目,可以延长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继续接受报价。如采购时间紧急或延长采购信息发布时间后,仍未能达到三家供应商的,经批准在现有报价供应商中确定供应商。
第十条 小额集中采购合同内容除基本条款以外应明确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必要时应附有详细的技术协议。项目负责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合同一式四份,加盖中国矿业大学采购与招标合同专用章(2),由财务资产部和相关单位留存。
第十一条 小额集中采购合同在签订及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或变更,需要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属于小额集中采购的计算机类设备可参照季度内招标同类产品价格执行,非计算机类设备可参照两个季度内招标同类产品价格执行。
第十三条 因项目计划变更、经费执行等特殊原因的小额集中采购项目,经批准可以参照季度内相同采购项目的小额询价结果确定供应商。
第十四条 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小额集中采购项目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及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小额集中采购项目的申请、评审资料、采购合同等应形成采购档案,由财务资产
部集中保管。
第四章 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十六条 学校监察处对小额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和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小额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监察处投诉。
第十七条 采购活动中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坚持原则,依法办事。采购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具有高度的责任心,xx自律;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保证质量,优质服务;
(二)严格按计划执行采购,不得随意变更;
(三)不接受供应商的礼金、礼品或宴请;不接受供应商安排的免费旅游和娱乐等活动;对于无法拒收的礼品或回扣,必须按规定上缴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四)不向供应商泄露采购项目的预算价格;不向供应商透露学校的购买意向和采购项目小组的内部意见。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无效,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学校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三)有违规串通的;
(四)被选中为供应厂商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订立合同的;
(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六)供应商有不良记录的;
(七)其他违反采购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国矿业大学 10 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中矿大[2010]41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
中国矿业大学小额集中采购申请表
(5 万元及以上至 10 万元以下)
采购项目申请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经费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价 (元) | 计划总金额 (元)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主要技术指标(可附页): | |||||||
市场调研情况: | |||||||
建议采购方式:□询价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 | |||||||
推荐供应 商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采购项目申请单位意见: 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 项目负责人(签字): | ||||||
采购项目审核单位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财务资产部采购管理办公室意见: 经办人: | 负责人: |
填表说明
1、项目负责人为专项经费的总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为单位第一责任人;
2、采购项目审核单位为学科建设处、教务部、科学技术研究院、人事处、后勤管理处等专项建设管理部门;
3、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时,按《中国矿业大学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及审批管理规定》;
4、采购项目申请和审核为同一单位时,仅填写申请单位意见;
5、联系人必须为我校在职教职工;
6、表格填写不下可另行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