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顧問服務、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恐怖份子調查依本國或外國政府機關要求而為稅務申報。 (3)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 、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貴行與立約人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立約人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蒐集之個人 資料為準。(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2)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 存年限。...
「保管箱出租契約書」修訂公告
親愛的客戶您好
修 正 規 定 | 現 行 規 定 | 說 明 |
第二十三條(立約人資料之使用及委外作業) 一、貴行得將立約人之各項往來資料提供予擬自貴行受讓資產及負債之人,及對貴行有管轄權之金融、司法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 二、貴行得將立約人與貴行往來交易業務及作業,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並將立約人之各項往來資料揭露予受貴行委任處理事項之第三人。 三、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1.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立約人的隱私權益,貴行向立約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第九條第一項及(或)同法其他相關規定,應明確告 知立約人下列事項:非公務 | 第二十三條(立約人資料之使用及委外作業) 一、貴行得將立約人之各項往來資料提供予擬自貴行受讓資產及負債之人,及對貴行有管轄權之金融、司法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 二、貴行得將立約人與貴行往來交易業務及作業,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並將立約人之各項往來資料揭露予受貴行委任處理事項之第三人。嗣後若立約人不同意貴行將立約人往來交易業務及作業,委外由第三人代為處理時,亦得隨時通知貴行,貴行將於收到通知並完成內部處理程序後,將其資料自該名單中刪除。 三、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1.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立約人的隱私權益,貴行向立約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第九條第一項及(或)同法其他相關規 定,應明確告知立約人下 | 現已無不委外客 戶,刪除第二十三條不同意委外文 字。 |
本行「保管箱出租契約書」進行下述修訂並自 112 年4月 10 日起適用。倘立約人不同意本行之修改,須於前述生效日前終止與本行之保管箱往來關係及本約定書,倘立約人未於生效日期前終止,或生效日期後仍繼續與本行進行保管箱業務服務時,視為立約人已同意該修改之內容。本次條文修訂對照內容列示如下:
機關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2.貴行蒐集立約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如下所示: (1)各業務特定目的說明: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衍生性商品業務等)。 (2)共通特定目的說明: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 務)/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57 調查、統計 與研究分析/182 其他諮詢 | 列事項:非公務機關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2.貴行蒐集立約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如下所示: (1)各業務特定目的說明: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衍生性商品業務等)。 (2)共通特定目的說明:040 行銷/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098商業與技術資訊/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36資( 通) 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 | 比照開戶總約修訂 |
與顧問服務、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恐怖份子調查依本國或外國政府機關要求而為稅務申報。 (3)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貴行與立約人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立約人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2)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5)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下揭 (6)所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6)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a)貴行(含受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b)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例如:貴行母公司或屬同 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等)。 (c)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 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 | 務。 (3)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貴行與立約人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立約人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2)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5)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下揭 (6)所列「個人資料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6)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a)貴行(含受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b)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例如:貴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暨其子公司等)。 (c)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 | 比照開戶總約修訂 |
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 議中心等)。 (d)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e)立約人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母公司或屬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貴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7)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3.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立約人就貴行保有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貴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貴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向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立約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貴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立約人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蒐集。 (4)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處理、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 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 | 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d)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e)立約人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貴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貴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7)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3.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立約人就貴行保有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貴行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貴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向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立約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貴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立約人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蒐集。 (4)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 輸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惟 |
明其爭議或經立約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貴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立約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6)立約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貴行 客 服 (00-0000-0000 、 0000-000-000)詢問。 4.立約人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立約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立約人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貴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立約人相關服務。 四、立約人同意貴行提供各項業務、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訊息,及寄送各項業務之消費、行銷或優惠活動訊息;如立約人拒絕同意,貴行即無法提供前述各項訊息。 第二十四條(委外作業) 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得將保管箱業務之作業,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並將承租人之保管箱資料揭露予受出租人委任處理事項之第三人。 | 依該項但書規定,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立約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貴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 輸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立約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6)立約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 向 貴 行 客 服 (02- 80239088 、 0800-255- 777)詢問。 4.立約人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立約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立約人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貴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立約人相關服務。 四、立約人同意貴行提供各項業務、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訊息,及寄送各項業務之消費、行銷或優惠活動訊息;如立約人拒絕同意,貴行即無法提供前述各項訊息。 第二十四條(委外作業) 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得將保管箱業務之作業,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並將承租人之保管箱資料揭露予受出租人委任處理事項之第三人。嗣後若承租人不同意出 |
第二十六條 (申訴之管道) 立契約書人得以下列任一管道向貴行反映意見: 一、營業時間內得逕洽各營業單位; 二、客服專線:00-0000-0000;三、傳真號碼:00-0000-0000; 四 、 銀 行 電 子 信 箱 : xxxx_xxxxxx@xxxxxxx.xxx;五、貴行網站之「客戶留言」區。 ※承租人同意遵守「保管箱出租契約書」之各項條款,並聲明如下 (註:請務必擇一勾選), □承租人已於中華民國 年月 日事先攜回審閱「保管箱出租契約書」,並已審閱全部內容 (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承租人已充分審閱並同意遵守本契約所載約定事項全部內容。 (簽名) (請親簽,非個人戶親簽並加蓋立 約印鑑) | 租人將承租人保管箱業務之作 業,委外由第三人代為處理時,亦得隨時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將於收到通知並完成內部處理程序後,將其資料自該名單中刪除。 第二十六條 (申訴之管道) 立契約書人得以下列任一管道向貴行反映意見: 一、營業時間內得逕洽各營業單位; 二、聯絡電話:00-0000-0000;三、傳真號碼:00-0000-0000;四 、 聯 絡 e-mail 信 箱 : xxxx_xxxxxx@xxx.xxx; 五、貴行網站之「客戶留言」區。 ※承租人同意遵守「保管箱出租契約書」(約定書編號:CB101 105/06)之各項條款,並聲明如下(註:請務必擇一勾選), □承租人已於中華民國 年月 日事先攜回審閱「保管箱出租契約書」,並已審閱全部內容(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承租人瞭解依消費者保護法及主管機關相關規範之規定,定 型化契約事先審閱期間為五日,惟承租人因向貴行申請並要求立即使用,茲聲明承租人已於簽訂本契約書時審閱「保管箱出租契約書」暨相關業務約定書全部內容。 (簽名) (親簽,公司行號團體戶另加蓋往 來印鑑) | 現已無不委外客 戶,刪除第二十三條不同意委外文字 參照開戶總約定書調整聯絡資訊。 刪除約定書內部編號 實務上客戶可於分行或本行官網下載本契約書詳細審閱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故調整勾選項目文字說明。 調整立約簽樣文字敘述與存匯表單用字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