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126 号)同意注册,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9,625.00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3月 16...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2-039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126 号)同意注册,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9,625.00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
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6,431.13 万元。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3月 16 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2]110Z0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四方、五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中小投资
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鉴于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由大连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大连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中山卓越分院、大连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五方监管协议》,对募集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2年9月27日,公司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专户余额 (万元) |
大连何氏眼科 医院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75010078801700006333 | 大连何氏眼科医院 中山卓越分院项目 | 0 |
大连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中山卓越分院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75010078801500006334 | 大连何氏眼科医院中山卓越分院项目 | 2,000.00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人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大连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xx: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010078801700006333,截止 2022 年 9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大连何氏眼科医院中山卓越分院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xx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xx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及乙方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坚刚、封xx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xx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xx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xx。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xx出具对账单或未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xx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xx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xx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xx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xx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xx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人签署的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大连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丙方:大连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中山卓越分院xx: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戊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丙方已在xx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010078801500006334,截止 2022 年 9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大连何氏眼科医院中山卓越分院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戊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和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戊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和xx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乙方及丙方授权戊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坚刚、封xx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xx查询、复印丙方专户的资料;xx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xx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xx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戊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戊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xx,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及xx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xx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及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戊方。xx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乙方、丙方和xx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xx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戊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戊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和丙方有权或戊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及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戊方发现甲方、乙方或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戊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戊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及丙方未作纠正的,戊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三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戊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五、备查文件
1、公司、大连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大连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大连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中山卓越分院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