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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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貸款交易
該交易
於2020 年11 月19 日,貸款人(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作為借款人)訂立融資協議,據此,貸款人同意(其中包括)根據融資協議所載條款及在其所載條件之規限下向借款人提供該貸款。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貸款人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 章項下「上市發行人」之定義應包括上市發行人之附屬公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貸款人所訂立之該交易被視為本公司之一項交易。
基於其中一項相關百分比率超逾5% 但低於25%,故該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該交易
於2020 年11 月19 日,貸款人(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作為借款人)訂立融資協議,據此,貸款人同意(其中包括)根據融資協議所載條款及在其所載條件之規限下向借款人提供該貸款。
融資協議
日期: 2020 年11 月19 日
訂約方: (1) 貸款人;及
(2) 借款人。
根據借款人之確認以及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除借款人持有抵押股份外,借款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關連人士之第三方,且與彼等概無任何關連。
融資協議之主要條款
融資協議之主要條款如下:
貸款金額: 378,000,000 港元
期限: 該貸款動用日期起計48 個月
用途: 該貸款將由借款人應用作下列用途:
(i) 支付承諾費用(如下文所述);
(ii) 悉數支付借款人於現有定期貸款融資項下結欠之一切金額;及
(iii) 支付該貸款產生之費用、成本及其他開支。
應用該貸款作上述(i) 至(iii) 項指明用途後之任何餘額將存入抵押賬戶。
利率: (i) 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及(ii) 年利率7.0 厘之每年總和
承諾費用: 14,500,000 港元,由借款人於該貸款動用日期應付予貸
款人
該貸款之擔保: 擔保契約
擔保契約
該貸款以借款人根據擔保契約以貸款人為受益人而授出之押記作為抵押,其透過(i)對借款人於抵押股份之所有權利作出第一固定押記之方式;及(ii) 對借款人於抵押賬戶及其所有所得款項之權利及利益作出第一固定押記之方式設立。
於持續發生違約事件時或其後任何時間,貸款人根據融資協議之條款採取行動或發出通知後,擔保契約以及構成或據此作出之所有抵押品將成為即時可予強制執行。貸款人(作為擔保契約之承押人)就此將有權(其中包括)按其認為恰當之時間、方式及條款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抵押股份。
進行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融資協議之條款(包括利率及承諾費用)乃貸款人與借款人經計及當前市場利率及慣例後公平磋商而釐定。融資協議乃由貸款人經考慮(i) 向借款人提供該貸款之借貸成本;(ii) 於該交易將產生之利息收入;及(iii) 相關抵押品後訂立。鑒於以上所述,董事認為融資協議之條款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而該交易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有關本公司、貸款人及借款人之資料
x公司
x公司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證券在聯交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控股投資。其主要附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融資及投資。就融資而言,本集團從事消費金融、專業融資及按揭貸款之業務。就投資而言,本集團從事投資管理及策略投資。
貸款人
貸款人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貸款人之主要業務為控股投資。
借款人
根據借款人之確認,借款人為一間根據開曼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獲豁免公司,而借款人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即(i) CVC Capital Partners Asia Pacific III L.P.之有限合夥人;及(ii) CVC Capital Partners Asia Pacific III Parallel Fund - A, L.P. 之有限合夥人)共同於超逾99% 的借款人股份中擁有權益。
借款人之主要業務為控股投資。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貸款人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上市發行人」之定義應包括上市發行人之附屬公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貸款人所訂立之該交易被視為本公司之一項交易。
基於其中一項相關百分比率超逾5% 但低於25%,故該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及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借款人」 | 指 | Asia Financial Services Company Limited, 為一間根據開曼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獲豁免公司,為該交易之借款人; |
「抵押股份」 | 指 | 196,600,000 股普通股, 相當於借款人所持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9.92%,並將會存入抵押賬戶; |
「抵押賬戶」 | 指 | 以借款人名義於一間經紀公司設立之股份及現金賬戶; |
「本公司」 | 指 | 新鴻基有限公司,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證券在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 86); |
「關連人士」 | 指 |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融資協議」 | 指 | 貸款人(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作為借款人)於 2020 年11 月19 日訂立之融資協議;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香港銀行 同業拆息」 | 指 | 就截至港元之報價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香港時間)及就與該貸款利息期可比較之期間, |
(a) 在香港銀行公會網站(xxxxx://xxx.xxxx.xxx.xx/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倘
協定頁面已被更換或有關服務不再提供,則按貸款人在與借款人商討後所指定顯示適當利率之另一頁面或服務)顯示就相關期間之適用利率;或
(b) 如無法取得上述利率,則融資協議項下另有規定之其他有關利率,
及倘任何有關利率低於零,則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將被視為零; |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貸款人」 | 指 | Plentiwind Limited,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為該交易之貸款人;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該貸款」 | 指 | 貸款人根據融資協議所載條款及在其所載條件之規限下向借款人提供或將提供金額為378,000,000港元之貸款; |
「百分比率」 | 指 | 上市規則第14.07 條所載適用於釐定交易類別之百分比率; |
「擔保契約」 | 指 | 借款人(作為抵押人)與貸款人(作為承押人)於 2020 年11 月19 日訂立之擔保契約;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該交易」 | 指 | 融資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及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新鴻基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xxx
香港,2020 年11 月19 日
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
執行董事:
xxxxx(集團執行主席)及xxx先生
非執行董事:
Xxxxx Xxxxxxx Curry 先生及Xxxxxxxx Xxxxxx Cimino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x先生、xxxxx、Xxxx Stephen Xxxxx 先生及xx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