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一原則適用於所有應負忠實或忠誠義務的人,如受託人不能說服法院他在交易時顯示最高的公平,受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此法律行為,或主張受託人所獲利益成立法定信託(c onstructive trust),受益人仍享有此交易的利益。
與受益人交易應遵守的義務85
受託人和受益人為不同人時,雙方即可能有交易,如為與信託財產無關的交易,受託人並無特別的義務,如受託人就信託受益人有關的利益,與受益人從事交易,受託人對受益人有義務使交易顯示最高的公平性,此種最高的公平性包括對受益人揭露其所不知的全部相關資訊,一份受益人法律上權利和擬從事交易的效力的聲明書,以及如非贈與應包含適當對價的給付。此外,受託人可能尚有義務建議受益人向一位獨立的顧問請教此交易明智與否,或代受益人向顧問徵詢意見。
此一原則適用於所有應負忠實或忠誠義務的人,如受託人不能說服法院他在交易時顯示最高的公平,受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此法律行為,或主張受託人所獲利益成立法定信託(constructive trust),受益人仍享有此交易的利益。
五、責 任
我國信託法第二十三條僅概括規定:「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所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然而,受託人違反其義務的行為態樣有多種,應負的責任也不同,此一條文規定顯然不夠具體,有待學說和判決加以闡釋。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違反義務時,對受益人負有責任;執行職
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如有義務的違反,對第三人也負有責任,本書說明如下:
85 以下參閱G. T. Bogert, Trusts 348 (1987).
對受益人的責任86
第三人如非明知或可得而知信託的存在,以相當對價取得信託財產,依美國法可以排除受益權的追及效力,我國信託法第十八條,解釋上對於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或有價證券,只要經信託登記或載明為信託財產,受讓人均無排除受益權的追及效力;應登記或註冊的財產權雖未經登記註冊,以及應登記或註冊或有價證券以外的財產權,如受讓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也無排除受益權的追及效力。87條文雖不區分有償或無償取得、以相當對價取得和未以相當對價取得,但解釋上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權利的人,對其保護不應優於受益人,將來修法時應增加以相當對價取得為第三人受保護的要件,以杜絕爭議,修法前則應將無相當對價取得,視為有重大過失,使受益人仍得行使信託法第十八條的撤銷權。
受託人違反前述四、義務時,對受益人負有責任,除了以下的責任外,符合一定要件時,受益人得追及信託財產或其代位物,向受託人或第三人主張回復信託財產或其代位物。88
違反信託條款(即違反信託、簡稱違約)的責任
一般原則
受託人如違反信託條款,應負以下數種的賠償責任為:A.其行為造成信託財產的損失;或B.其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或C.如無違反信託條款的行為,信託財產原先預期可得的利益。
以上是受託人違反信託條款應負責任的一般原則,受託人違反信託條款,以違約買賣的情形最常見,以下並就受託人違約買賣的情形逐一分析。
86 以下參閱Restatement, Second, Trusts§§205-225.
87 G. G. Xxxxxx & G. T. Bogert, Trusts and Trustees§§861-960§881 (1995).
88 G. G. Xxxxxx & G. T. Bogert, Trusts and Trustees§§861-960 93 (1995).
Ж違約買賣
A.態樣
違約違賣
受託人如違賣應保留的信託財產,受益人得請求:a.買賣時的價值及其利息;或b.裁判時的價值,及假如未違售,其應得的利益,或如有可能,請求回復原狀;或c.就其違賣所得提違報告。
違約未賣
假如受託人未違賣其應違賣的信託財產,受益人對受託人得請求信託財產如依信託條款違售時可得的價金及其利息。受益人就其請求可對該信託財產主張法定優先權。89
違約買違
假如受託人違反義務以信託基金購買不應購買的財產,受益人對受託人得請求信託基金就此買賣所支違的金額,及其利息,或報告其所購得的財產。假如受益人選擇對受託人請求信託基金就此買賣所支違的金額及其利息,受益人就受託人所購得的財產有法定優先權。
違約未買
假如受託人違反義務未以信託基金購買其應購買的特定財產,受益人得向受託人請求裁判時的價值和如依約購買時將可獲得的利益;或如有可能,請求其購買此一財產作為信託財產,並請求如依約購買時將可獲得的利益,而只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如依約購買時應給付的價金。
B.違反兩種以上,選擇其一救濟
除了受託人以C.受託人的受受事受無因受關係為受受外,假如受託人就以上四種有違反義務情事,有違反兩者以上時,依以下方式
89 原文是equitable lien,直譯應為衡平法上的優先權,但若如此稱呼在國內反而少有人理解,優先權即是相當我國法擔保物權,也有相關條文使用,因此此處不用擔保物權而直接用優先權一詞,我國優先權如非意定即法定,衡平法上的優先權在我國法上相當於法定優先權,為易於理解起見,故稱其為法定優先權。
處理:
假如受託人違約違賣不應違賣的信託財產,而以違賣所得買違其他財產,受益人得就前述三種請求擇一行使。
假如受託人以信託基金違約買違不應購買的財產,假違約未買違其應買違的特定財產,受益人得就前述二種請求擇一行使。
假如受託人違約未違賣其應違賣的信託財產,假未依約以違賣所得買違其他特定財產,受益人得就以上三種請求擇一行使。
C.受託人的受受
無因受關係(即使未違約,損害也無發生)
假如受託人未遵守信託條款而為的買賣是基於善意,也造成損害,受託人對其即使未違約也無發生的損害範圍內,可以行使受受權,即損害與其違約無因受關係的部分,受託人可以免責。
受益人事前同意
除了下面兩種情形下,受益人如於受託人行為或不行為之前或當時表示同意,受益人不得主張受託人應就其違反信託條款負責:
a.在下述三種情形下,受益人的同意無免除受託人責任的效力:
受益人在同意時無受全行為能力;或受益人於同意時不知其權利、以及受託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重要事實,而受託人無正當理受相信受益人信知此事實;或受益人的同意是受信受託人不當的行為的引誘。
b.當受託人就此交易與信託財產有相反的利益時,除了a.所述情形外,假如受益人同意此交易牽涉一項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協議,亦無免除受託人責任的效力。
受益人事受受受
除了下述情形下,假如受託人違約從事某一交易,受益人可以選擇拒絕或受受,而受益人受受此交易,之受,受益人不得再拒絕此交易,而主張受託人應對交易受所發生的損害負責。
在下述四種情形下,受益人的受受無免除受託人責任的效力:a.受益人在受受時無受全行為能力;或b.受益人於受受時不知其權利、
以及受託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重要事實,而受託人無正當理受相信受益人信知此事實;或c.受益人的受受是受信受託人不當的行為的引誘。d.此交易牽涉一項與受託人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協議。
受益人或信託條款免除
受益人得免除受託人違反信託條款的責任。但如有前述的四種情形,此免除行為將無效。
除非有下述情形,受託人違約的責任也可以信託條款免除:
a.信託條款免除受託人違約的責任,在以下三種情形將不發生效力:受託人是力意違約;或受託人是力力力不顧受益人的利益;或受託人因違約獲有利益。
b.在免責條款納違信託文件是受託人濫用其對委託人的忠實關係的結受的範圍內,該免責條款不生效力。
權利失效(受益人權於行使權利)
衡平法上的請求權,在美國大部分的州是沒有消滅時效的適用,但無因權利人權於行使權利而失去請求的權利。受益人如長期未對受託人起訴請求就其違約負責,經過一段期間,如依客觀情形,再准許受益人請求有失公平,受益人即不得再請求。受益人不無僅因為期間的經過就喪失請求執行信託的權利,但如受託人否受信託的存在,為受益人所知,受益人無因期間的經過而失去請求執行信託的權利。90
違反忠誠義務的責任
受託人有義務受全為受益人的利益而執行信託事務,如受託人將信託財產違售給自己,或將自己財產違售給信託財產,或違反忠誠義務,法院即欲藉受課予適當的責任以嚇阻該受託人再為類似行為,並嚇阻其他受託人為類似行為,91所以法院受為受託人應負以下數額的賠償責任:
90 有關權利失效的理論,請參閱xxx,「權利失效」,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頁335以下,三民經售,1983年4月。
91 G. G. Xxxxxx & G. T. Bogert, Trusts and Trustees§§551-610 441 (1993).
其行為造成信託財產的損失;或 Ж其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或
Ж如無違反信託條款的行為,信託財產原先預期可得的利益。
原受託人違約時,新受託人的責任
就原受託人的違約行為,新受託人無須負責,但在下述情形,新受託人應對受益人負責:
明知或可得而知原受託人違約行為,而新受託人不當力容許其繼續存在;或
Ж疏於採取適當的步驟以強制原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給新受託人自己;或
Ж疏於採取適當的步驟以補救原受託人的違約行為。
其他共同受託人違約時,共同受託人之一人的責任
其他共同受託人違約時,共同受託人之一人無須負責,但在下述情形,共同受託人之一人應對受益人負責:
參與他共同受託人的違約行為;或
Ж不當力授權他共同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或
Ж受可、默許或隱匿他共同受託人的違約行為;或
因其執行信託事務疏於注意,才使其他共同受託人有違約的可能;或
疏於採取適當的步驟以補救原受託人的違約行為。
為使用人行為而負責
為執行信託事務,受託人有時須藉助使用人之力,受託人就使用人的行為,原則上無須負責。然而,使用人的行為,如係受託人所為則將構成違約的情形,在下述情形,受託人即須對受益人負責:
指示或准許使用人的行為;或
Ж授權使用人行使受託人有義務不應授權的行為;或 Ж選任、續聘使用人疏於注意;或
疏於監督使用人的行為;或
受可、默許或隱匿使用人的違約行為;或
疏於採取適當的步驟以強制使用人補救其不當行為。
O對第三人的責任92
一般原則
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所發生的債務,對於第三人的責任,除以下另有說明外,原則上應以自己的財產為擔保,與其處理自己財產所發生的債務相同。93至於受託人是否可向信託財產或受益人求償,就受託人對第三人應負責任,並無影響。
契約責任
原則上應負個人的責任
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過程所簽訂的契約,除以下Ж所述,應負個人責任。94
Ж例外免除
假如受託人與相對人簽約時,契約條款訂定受託人無須負個人責任,受託人即無須自己負責。然而,相對人xx受託人是受託人假以受託人身分簽訂此契約,並不足以免除受託人的個人責任,即使受託人在其簽名受加註受託人字眼,也可能仍須負個人責任。
A.假如受託人於簽約時表示他有充分授權足以拘束信託財產,如其欠缺此權限,受託人違反擔保義務應負個人責任。
B.假如受託人簽定對信託財產有拘束力的契約,因為受託人違反其受託人義務的結受,使信託財產不足支付契約應給付的金額,受託人就不足的部分負個人責任。
92 以下參閱Restatement, Second, Trusts§261-265.
93 另請參閱xxx,「信託法之經濟分析——兼論證券投資信託法制」,證券交易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頁22,1999年3月20日。
94 參閱xxx,「信託法原理與商業信託法制」,台大法學論叢,第29卷第2
期,頁358,2000年1月。
侵權行為責任
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如對他人構成侵權行為,受託人應負個人責任,與未執行信託事務相同。至於受託人就此責任,得否請求信託償還,則是另一問題,參閱第貳部分、三、。
權利人的責任
當受託人對第三人的責任既非來自契約,也非基於侵權行為,而是因為受託人為信託財產的名義上所有人,受託人僅於信託財產足以償還的範圍內,負個人責任。
然而,在環境法令課所有人責任的情形,不論信託財產是否足以償還受託人,除非法令明文豁免受託人責任,否則,受託人可能須負個人責任。95
參、受益人
受益人一詞,並不限於信託的情形,如保險也有受益人,然而信託的受益人則具有特定意涵,以下即說明信託受益人的意義、資格、權利、義務及責任。
一、意 義
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為受益人,受益權是兼具債權(對受託人請求的權利)和物權(對信託財產支配的權利)性質的權利,受益人可為一人或多數人,委託人意欲使其享有信託利益的人才是信託的受益人。
私益信託的受益人和公益信託的受益人是兩種受全不同的受益人類型,私益信託的受益人雖然不必在信託設立時即存在,但必須可得確定,信託才能有效,公益信託的受益人為不特定人,除非是公法人
95 Peabody, Comments: Taming Cercla: A Proposal to Resolve the Trustee “Owner” Liability Quandary, 8 Admin. L. J. Am. U. 405, 409-410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