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泰康人寿[2015]终身寿险 059 号
xxxx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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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变更保险金额的权利 2.2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5
❖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 4.2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5.7
❖ 您有选择转换年金的权利 5.9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6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按本合同 2.5 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仅按保单账户价值承担保 险责任 4.2
❖ 缓交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您获得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4.3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1 | 合同构成 | 4.3 持续交费奖金 | 9.3 | 年龄性别错误 |
1.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5.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 9.4 | 未还款项 |
1.3 | 投保年龄 | 5.1 账户设立 | 9.5 | 合同内容变更 |
1.4 | 犹豫期 | 5.2 保单账户价值 | 9.6 | 联系方式变更 |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4.2 期交保险费的缓交与补交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金额变更
5.3 费用收取
5.4 宽限期
5.5 保单账户结算
9.7 争议处理
9.8 保险事故鉴定
10. 释义
2.3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5.6 |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 10.1 | 合法有效 |
2.4 | 保险期间 | 5.7 |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 10.2 | 保单年度 |
2.5 | 保险责任 | 5.8 | 退保费用 | 10.3 | 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
2.6 | 责任免除 | 5.9 | 年金转换选择权 | 10.4 | 周岁 |
3. 保险金的申请 6. 现金价值权益 10.5 有效身份证件 | |||||
3.1 | 受益人 | 6.1 现金价值 | 10.6 | 医院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10.7 | 意外伤害 | |
3.3 | 保险金申请 | 7.1 效力中止 | 10.8 | 毒品 | |
3.4 | 保险金给付 | 7.2 效力恢复 | 10.9 | 酒后驾驶 |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8. 合同解除 | 10.10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3.6 | 诉讼时效 |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0.11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
4. 保险费的交纳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2 机动车 |
4.1 保险费的交纳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13 持续交费奖金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xxxx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 10.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10.2)、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4)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最后一次变更且在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 保险金额变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变更保险金额。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的次数或者申请减少保险金额的次数均不多于 1 次。
保险金额的增加
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您应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2) 在被保险人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申请;
(3) 您按我们的约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者医院(见 10.6)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我们作出书面批注或者
附贴批单后的首个本合同的月生效对应日零时起生效。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能增加。
保险金额的减少
在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时,申请减少后的保险金额必须符合我们关于最低保险金额的约定。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我们作出书面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的首个本合同的月生效对应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能减少。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 10.7)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金额之和: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8);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0),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0.11)的机动车(见 10.12);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约定的期交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的约定,且不得高于 10000 元。该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如果您应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经我们同意,您在犹豫期后可以随时向我们交纳追加保险费。
4.2 期交保险费的缓交与补交
您应在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交纳期交保险费。
为了保证您的利益,请您按期交纳第 1 至 10 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对于第
11 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的期交保险费,如果您的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您可以选择暂缓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仍将按本合同 2.5 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正常收取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如果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那么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补交以前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该期应交的期交保险费。我们将您补交的期交保险费按其所归属保单年度的初始费用扣除标准,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在第 1 至 10 个保单年度内,如果您未在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期交保险费,自该期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内,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仍将按本合同 2.5 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正常收取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在第 1 至 10 个保单年度内,如果您未在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及其后的 60 日内
交纳该期期交保险费,自该期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之后第 60 日的次日零时起,
我们仍将收取保单管理费,但我们将停止收取风险保险费,且不按本合同 2.5 条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此时本合同虽然继续有效,但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仅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第 1 至 10 个保单年度内,如果您未在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及其后的 60 日内
交纳该期期交保险费,您可以在该期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之后第 60 日的次日零
时起 2 年内,申请恢复按照本合同 2.5 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您须按我们的约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按顺序依次补交欠交的第 1 至 10 个保单年度内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我们将您补交的期交保险费按其所归属保单年度的初始费用扣除标准,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自我们收到补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我们恢复按本合同 2.5 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恢复收取风险保险费。
在第 1 至 10 个保单年度内,如果您未在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及其后的 60 日内交纳该期期交保险费,且未在该期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之后第 60 日的次日零时起 2 年内,按我们的约定补交欠交的第 1 至 10 个保单年度内的各期期交保险费,
我们有权不受理期交保险费的补交,且继续不收取风险保险费,不按本合同 2.5条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此时我们仍将收取保单管理费,本合同虽然继续有效,但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仅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3 持续交费奖金
(见 10.13)
自第 2 个保单年度起,您在每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者其后的 60日内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时,若以前各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含补交情形),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奖金,并将持续交费奖金直接计入保单账户。
持续交费奖金金额等于本合同 4.1 条约定的期交保险费交费金额的 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奖金。
5.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在本合同生效后在万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5.2 保单账户价值 在下列情况下,保单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1) 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2) 我们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数额等额增加;
(3) 我们每月从保单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扣除的风险保险费数额等额减少;
(4) 我们每月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扣除的保单管理费数额等额减少;
(5) 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的,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6) 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数额等额减少;
(7) 持续交费奖金直接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交费奖金数额等额增加;
(8) 如果您申请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年金转换的数额等额减少。
5.3 费用收取 我们按约定收取下列费用:
初始费用 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初始费用按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分别收取,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险费归属的保单年度 | 期交保险费 | 追加保险费 |
第 1 保单年度 | 50% | 3% |
第 2 保单年度 | 25% | 3% |
第 3 保单年度 | 15% | 3% |
第 4、5 保单年度 | 10% | 3% |
第 6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5% | 3% |
风险保险费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本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风险保险费(以下简称“年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保险金额和其他核保因素确定。本合同应收取的每千元保险金额的年风险保险费于《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风险保险费表》上载明。
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按月收取。每月的月风险保险费按照该月的月生效对应日至下月的月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进行计算,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对应年风险保险费的 1/365。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在本合同生效日及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
如果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自变更后的首个本合同的月生效对应日起按变更后的保险金额收取风险保险费。
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生效日及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收取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每月的保单管理费为 5 元。
5.4 宽限期 在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当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时,我们按保单账户实际余额提取该期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同时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自该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5 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 1 日。
结算利率 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
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5.6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 2.5%,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7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 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金额;
(3) 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部分领取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满足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我们自接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在领取日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5.8 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 第 1 保 单年度 | 第 2 保 单年度 | 第 3 保 单年度 | 第 4 保 单年度 | 第 5 保 单年度 | 第 6 及以后 各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比例 | 5% | 4% | 3% | 2% | 1% | 0% |
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申请书之日保单账户价值或者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5.9 年金转换选择权
自本合同第 11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将本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为您办理年金转换手续,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收取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日前一个结算日到本合同的效力中止日期间,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退还时需扣除您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险费少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风险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最后一次实收风险保险费和该期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比例
计算并调整保险金额,并将按调整后的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计入保单账户。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风险保险费。
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单账户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8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10. 释义
10.1 合法有效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10.2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期交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10.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0.6 医院 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10.7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10.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是否达到前述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我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确认是否属于酒后驾驶。
10.10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0.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0.12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3 持续交费奖金 例如:投保人x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期交保险费 10000 元。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5 月 1 日,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及其后的 60日内指每年的 5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1) 自第 2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赵先生每年都在 5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之间交纳 10000 元期交保险费,我们会在赵先生每次交纳 10000 元期交保险费时发放 200 元持续交费奖金(200 元=10000×2%)。前述持续交费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直接计入赵先生名下的保单账户。
(2) 自第 2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赵先生在任意保单年度未按期交纳 10000 元期交保险费,我们将永远不发放该保单年度的持续交费奖金。例如,赵先生未在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交纳第 3 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我们将永远不发放第 3 保单年度的持续交费奖金。如果赵先生后来补交了第 3 保单年度未按时交纳的 10000 元期交保险费,并在 2019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之间交纳了第 4 保单年度的 10000 元期交保险费,则我们将发放属于第 4 保单年度的 200 元持续交费奖金。依此类推。
(3) 赵先生在任意保单年度交纳的追加保险费都不能享有持续交费奖金。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风险保险费表
(以 1000 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年龄 (周岁) | 男性 | 女性 | 年龄 (周岁) | 男性 | 女性 |
0 | 0.722 | 0.661 | 53 | 4.434 | 2.546 |
1 | 0.603 | 0.536 | 54 | 4.778 | 2.836 |
2 | 0.499 | 0.424 | 55 | 5.203 | 3.178 |
3 | 0.416 | 0.333 | 56 | 5.744 | 3.577 |
4 | 0.358 | 0.267 | 57 | 6.427 | 4.036 |
5 | 0.323 | 0.224 | 58 | 7.260 | 4.556 |
6 | 0.309 | 0.201 | 59 | 8.229 | 5.133 |
7 | 0.308 | 0.189 | 60 | 9.313 | 5.768 |
8 | 0.311 | 0.181 | 61 | 10.490 | 6.465 |
9 | 0.312 | 0.175 | 62 | 11.747 | 7.235 |
10 | 0.312 | 0.169 | 63 | 13.091 | 8.094 |
11 | 0.312 | 0.165 | 64 | 14.542 | 9.059 |
12 | 0.313 | 0.165 | 65 | 16.134 | 10.148 |
13 | 0.320 | 0.169 | 66 | 17.905 | 11.376 |
14 | 0.336 | 0.179 | 67 | 19.886 | 12.760 |
15 | 0.364 | 0.192 | 68 | 22.103 | 14.316 |
16 | 0.404 | 0.208 | 69 | 24.571 | 16.066 |
17 | 0.455 | 0.226 | 70 | 27.309 | 18.033 |
18 | 0.513 | 0.245 | 71 | 30.340 | 20.241 |
19 | 0.572 | 0.264 | 72 | 33.684 | 22.715 |
20 | 0.621 | 0.283 | 73 | 37.371 | 25.479 |
21 | 0.661 | 0.300 | 74 | 41.430 | 28.561 |
22 | 0.692 | 0.315 | 75 | 45.902 | 31.989 |
23 | 0.716 | 0.328 | 76 | 50.829 | 35.796 |
24 | 0.738 | 0.338 | 77 | 56.262 | 40.026 |
25 | 0.759 | 0.347 | 78 | 62.257 | 44.726 |
26 | 0.779 | 0.355 | 79 | 68.870 | 49.954 |
27 | 0.795 | 0.362 | 80 | 76.187 | 55.774 |
28 | 0.815 | 0.372 | 81 | 84.224 | 62.253 |
29 | 0.842 | 0.386 | 82 | 93.071 | 69.494 |
30 | 0.881 | 0.406 | 83 | 102.800 | 77.511 |
31 | 0.932 | 0.432 | 84 | 113.489 | 86.415 |
32 | 0.994 | 0.465 | 85 | 125.221 | 96.294 |
33 | 1.055 | 0.496 | 86 | 138.080 | 107.243 |
34 | 1.121 | 0.528 | 87 | 152.157 | 119.364 |
35 | 1.194 | 0.563 | 88 | 167.543 | 132.763 |
36 | 1.275 | 0.601 | 89 | 184.333 | 147.553 |
年龄 (周岁) | 男性 | 女性 | 年龄 (周岁) | 男性 | 女性 |
37 | 1.367 | 0.646 | 90 | 202.621 | 163.850 |
38 | 1.472 | 0.699 | 91 | 222.500 | 181.775 |
39 | 1.589 | 0.761 | 92 | 244.059 | 201.447 |
40 | 1.715 | 0.828 | 93 | 267.383 | 222.987 |
41 | 1.845 | 0.897 | 94 | 292.544 | 246.507 |
42 | 1.978 | 0.966 | 95 | 319.604 | 272.115 |
43 | 2.113 | 1.033 | 96 | 348.606 | 299.903 |
44 | 2.255 | 1.103 | 97 | 379.572 | 329.942 |
45 | 2.413 | 1.181 | 98 | 412.495 | 362.281 |
46 | 2.595 | 1.274 | 99 | 447.334 | 396.933 |
47 | 2.805 | 1.389 | 100 | 484.010 | 433.869 |
48 | 3.042 | 1.527 | 101 | 522.397 | 473.008 |
49 | 3.299 | 1.690 | 102 | 562.317 | 514.211 |
50 | 3.570 | 1.873 | 103 | 603.539 | 557.269 |
51 | 3.847 | 2.074 | 104 | 645.770 | 601.896 |
52 | 4.132 | 2.295 | 105 | 1,000.000 | 1,000.000 |
日风险保险费=年风险保险费÷ 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