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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 約 審 閱 權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買方並於後列空欄處簽名表示認知,以確信本約符合誠信原則: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x x x
x x 土 地 買 賣 契 約 書
買方:
立契約書人
賣方: x x x
x就『力璞學』(以下簡稱本預售屋)房地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位置示意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 二 條:房地標示土地坐落:
xxxxxxxxx 000、000、000 等 3 筆地號,面積共計 2,177.44平方公尺(658.68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鄰里商業區。
編號 棟 樓。
第 三 條: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本預售屋 戶,其土地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萬分之 ,計算方式係以專有
部分面積 平方公尺( 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 7531.23 平方公尺(2,278.20 坪)比例計算,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前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四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 四 條: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價款,除以該面積所得之單價,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二、前項之土地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第 五 條:契約價款
土地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第五條之ㄧ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一、□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二、□價金返還之保證
(一)本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二)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三)賣方應提供本項第一款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三、□價金信託
(一)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
,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二)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三)賣方應提供本項第一款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四、■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 力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詳如附件五:同業連帶擔保保證書暨公會核准公文影本)
五、□公會辨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 六 條:付款條件
一、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請詳附件一「土地付款明細」)
二、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
次支付之。
第 七 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二、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八 條: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一、法定空地
x預售屋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二、法定空地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第 九 條:驗收
x約土地(房屋基地)因係持分所有,以辦理交屋手續時交付土地權狀視同基地持分之點交,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 十 條: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賣方違反前一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四、本條第一項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
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補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
,買方需提供便章壹枚或委由賣方代刻(其使用及代刻印章委託書如附件二)。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五、買方已提供之證件,日後如有變更之情事時,應即通知賣方或其
指定之地政士,並依上開約定補具證件。如有逾期,致影響產權
登記、拖延貸款核貸時間、使本戶稅費增加或發生稅費之滯納金及怠報金,無論屬誰名下均由買方負擔外,買方並應負責賠償賣方因此所受之貸款利息及其他一切損失。
六、買方尚未付清價款及各項稅規費並履行本契約各條款完畢前,賣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對買方之產權權狀及相關憑證等資料有留置之權,俟買方付清價款及各項稅規費並履行本契約各條款完畢,由賣方連同房屋一併交付買方,買方絕無異議。
七、買方為外國人者,買方應於本社區建築物結構體完成前,提供應備之身分證明文件。
九、買方為未成年人者,買方法定代理人需同時立約,其可能產生贈
與稅或相關稅賦,由買方或法定代理人自行辦理。
第十一條: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款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 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辨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所有權狀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
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第十二條:貸款約定
一、第五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項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款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於三
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四、依本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情事,買方若有遲延繳款應按本契約第七條規定辦理。
五、如有本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經賣方通知期限內,一次簽立各期之票據,按月平均支付本金及利息予賣方,並應將所購得之本戶房地產權一併設定抵押權予賣方(賣方設定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所產生費用由買方負擔。
六、若因下列情事致無法如期辦理貸款撥付者,視為買方不辦貸款: 1.買方經金融機構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不符辦理貸款之資格
者。
2.買方以未成年人、現正服兵役者為借款債務人或有其他原因
致金融機構不同意核准貸款者。
3.買方拒絕辦理或未依賣方、金融機構或地政士通知期限辦理
貸款手續者。
4.買方中途放棄或中止辦理貸款者。
七、如買方不辦或減少貸款者,買方應於建物保存登記公告時,繳交該項預定貸款百分之七十,其餘預定貸款百分之三十,於辨理產權移轉契稅單取得後,經賣方通知七日內繳清。
八、買方如委託賣方向金融機構代辦貸款以資抵繳買賣價款者,應於簽立本契約時,另書立「代辦貸款委託書」(如附件三)或「自洽貸款協議書」(如附件四)交付賣方,並須雙方遵守之。
第十三條:貸款撥付
一、本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
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與本契約聯立之「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二、若有前項上述情事,賣方依第十條將買方開立之本票填載到期日予以行使本票權利或行使擔保權利;及賣方得依民法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第十四條:房地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項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三、本契約簽定日起買方即為產權登記名義人倘買方為未成年人
,其法定代理人對買方依本契約所應負擔之一切義務,願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
四、於本契約簽訂後,買方因個人因素欲更換戶別、車位、增減裝修(潢)工程者,應經賣方同意。若經賣方同意更換時,買方除應繳納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之手續費予賣方外,其他因更換所增加之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第十五條:地價稅之分擔比例
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
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第十六條: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書狀費、地政士代辦費、實價登錄代辦費、代刻印章費、與其他代辦手續費等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
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上開所列由買方負擔之費用,買方明確認知不包含於本契約所列之買賣總價款。
第十七條: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
;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
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買方。
第十九條: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二、買方依前項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三、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四、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一、買賣雙方通訊處均以本契約所載聯絡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對方,否則因無法送達或遭拒收致使函件退回者
,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本契約約定事項之效力及於雙方之受讓人、使用人、繼承人、承
租人及管理人。
第二十一條:契約聯立
賣方同意對本契約房屋起造人依「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所應履行之義務負連帶責任;買方同意違反「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之約定時,買方喪失「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之權利,同時亦喪失本契約之權 利。
第二十二條:疑義之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二十三條: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二、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五條:未盡事宜之處置
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交易習慣、工程慣例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二、買賣雙方均充分瞭解,有關本約買賣之權利義務悉依本約各項規定及本約所有之附件、協議書、同意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所載為 準;任何口頭磋商事項或未經雙方正式簽署之書面資料,而未載入本約規定或未以附件、協議書、同意書及其他相關文件表示已達成合意者,不包括在本約範圍內。另樣品屋之室內裝修材料、飾品傢俱,僅供買方參考,買方已充分認知、瞭解。
三、本約之規定,對於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與繼承人等,具有同等效力。
本約附件:(一)土地付款明細
(二)代刻印章委託書
(三)代辦貸款委託書
(四)自洽貸款協議書
(五)同業連帶擔保保證書暨公會核准公文影本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戶 | 籍 | 地 | 址: |
聯 | 絡 | 地 | 址: |
聯 | 絡 | 電 | 話: |
買 方 法 定 代 理 人: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戶 籍 地 址: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賣 方:xxx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x x :
x x :
x x x x x x:x x x x:x x:
x x:
x 動 產 經 紀 人:經 紀 人 證 照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契 約 審 閱 權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買方並於後列空欄處簽名表示認知,以確信本約符合誠信原則: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力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立契約書人
預 定 房 屋 買 賣 契 約 書
買方:
賣方: 力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x就『力璞學』(以下簡稱本預售屋)房屋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 二 條: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一、房屋座落:
xxxxxxxxx 000、000、000 等 3 筆地號,面積共計 2,177.44 平方公尺(658.68 坪),基地內『力璞學』編號 棟
樓(共計壹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110 年 1 月 25 日 110
xx字第 00053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如附件十四)二、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一)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性、標示:(位置請詳附件十一)
地下室樓層 | 建造執照圖說編 號 | 車位形式 | 登記方式 (持分產權) | 含車道及 其他必要空間 |
□地下一層 | 第 號 | 平 面
車 位 | 自行增設停車位(編號 84~110 號) | 每一車位面積 共計 25.25 平方公尺 (7.64 坪) |
□地下二層 | 第 號 | 法定車位(編號 41~71 號) 自行增設停車位(編號 72~83 號) | ||
□地下三層 | 第 號 | 法定車位(編號 1~40 號) |
法定、自設增設停車位規格為:
□長 5.5 公尺,寬 2.3 公尺,高 2.1 公尺。
□長 5.5 公尺,寬 2.5 公尺,高 2.1 公尺。
無障礙停車位編號 45、46 號(附充電座)規格為:
□長 6 公尺,寬 3.5 公尺,高 2.1 公尺。
(二)前款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車位持分面積按地下室各層汽車停車位建物面積總和(2777.84 平方公尺)除以總汽車位停車位數(110 位),每壹個停車空間占共有部分總面積為十萬分之 538。
(三)買方購買之停車位若屬自行增設停車位者,依本契約約定為之。本案無獎勵增設停車位空間。
第 三 條:房屋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本房屋面積共計 點 平方公尺( 點 坪)包括:
(一)、專有部分:面積計 點 平方公尺( 點 坪)。 1.主建物面積計 點 平方公尺( 點 坪)。
2.附屬建物面積:
陽臺面積計 點 平方公尺( 點 坪)。 (二)、共有部分:面積計 點 平方公尺( 點 坪)。
(三)、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點 %。二、前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五條
規定互為找補。
第 四 條: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建物共有部份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一層管委會服務空間一(儲藏空間)、管委會服務空間二(交誼廳)、管委會xxxxx(xx、xx)、xxxxxxx四(會客區)、管委會服務空間五(健身房)、管委會服務空間六(閱讀兼會議室)、地下室安全梯、
車道、走道、信箱區、AB 棟門廳、無障礙廁所、A 棟梯廳、管道間 A、無障礙安全梯 A、安全梯 A、無障礙昇降機 NO.1B 棟梯廳、管道間 B、無障礙戶外安全梯 B、戶外安全梯 B、無障礙昇降機 NO.2、 CD 棟門廳、C 棟梯廳、管道間 C、無障礙安全梯 C、安全梯 C、無障礙昇降機 NO.3、地下室進風管道 D 棟梯廳、管道間 D、無障礙安全梯 D、安全梯 D、無障礙昇降機 NO.4、;二層為 A 棟梯廳、管道間 A、無障礙安全梯 A、安全梯 A、無障礙昇降機 NO.1、B 棟梯廳、管道間 B、無障礙戶外安全梯 B、戶外安全梯 B、無障礙昇降機 NO.2
、C 棟梯廳、管道間 C、無障礙安全梯 C、安全梯 C、無障礙昇降機 NO.3、D 棟梯廳、管道間 D、無障礙安全梯 D、安全梯 D、無障礙昇降機 NO.4;三至九層為 A 棟梯廳、管道間 A、無障礙安全梯 A、安全梯 A、無障礙昇降機 NO.1、B 棟梯廳、管道間 B、無障礙戶外安全梯 B、戶外安全梯 B、無障礙昇降機 NO.2、C 棟梯廳、管道間 C、無障礙安全梯 C、安全梯 C、無障礙昇降機 NO.3、D 棟梯廳、管道間 D、無障礙安全梯 D、安全梯 D、無障礙昇降機 NO.4;屋突一層為屋頂平台、屋頂突出物、A 梯間、樓梯 A、昇降機升降道 NO.1、消防水箱 A、B 梯間、樓梯 B、昇降機升降道 NO.2、消防水箱 B、C梯間、樓梯 C、昇降機升降道 NO.3、消防水箱 C、D 梯間、樓梯 D、昇降機升降道 NO.4、消防水箱 D;屋突二層為 A 樓梯間、昇降機機房 NO.1、水箱 A、B 樓梯間、昇降機機房 NO.2、水箱 B、C 樓梯間
、昇降機機房 NO.3、水箱 C、D 樓梯間、昇降機機房 NO.4、水箱 D
;地下一層為台電配電場所、機車停車空間、無障礙安全梯、發電機房、垃圾貯存空間、受電箱、電錶箱、走道、無障礙昇降機 NO.1
、無障礙昇降機 NO.2、無障礙昇降機 NO.3、無障礙昇降機 NO.4、排風機連接管、地下進風管道、地下排風管道、管道間;地下二層為電信機房、無障礙安全梯、走道、無障礙昇降機 NO.1、無障礙昇降機 NO.2、無障礙昇降機 NO.3、無障礙昇降機 NO.4、排風機連接
管、地下進風管道、地下排風管道、管道間地下三層為、無障礙安全梯、走道、無障礙昇降機 NO.1、無障礙昇降機 NO.2、無障礙昇降機 NO.3、無障礙昇降機 NO.4、排風機連接管、地下進風管道、地下排風管道、管道間、水箱 A、水箱 B、水箱 C、水箱D、雨水機房、消防機房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二、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3885.04 平方公尺(1175.22 坪),專有部份總面積計約 7531.23 平方公尺(2278.20 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其面積係以共有部份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三、本建物地下室共三層xxxxx,xxx 0000.00 xxxx
(0000.00 x),xxxxx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
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 2777.84 平方公尺(840.30 坪),由賣方依法令設置汽車停車位。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依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為十萬分之 59180 計算之。本建物之地下一層法定汽車位、自設汽車位;地下二層無障礙汽車位、法定汽車位及自設汽車位;地下三層法定汽車位,共計 110 個汽車停車位。購買上述停車位者,按附件(十一)所示編號位置使用,並按買方承購戶別,合併登記於本建物房屋權狀內。
四、依本條上項計算之持分權利範圍,若有進位取捨問題,為滿足持分總和為一,應以賣方最終計算之持分總表所列本戶應有之持分為準
。
第 五 條: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項之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四、汽車停車位長、寬尺寸之認定,相鄰車位測量至車位線中心,無相鄰停車位部分則測量至車位線外緣。
第 六 條:契約總價
x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一、房屋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一)專有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 佰 拾 萬元整。 (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二)共有部分:新臺幣 佰 拾 萬元整。二、車位價款:新臺幣 佰 拾 萬元整。
第六條之ㄧ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一、□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
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
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二、□價金返還之保證
(一)本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二)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三)賣方應提供本項第一款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三、□價金信託
(一)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二)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三)賣方應提供本項一款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四、■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 力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
,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詳如附件十五:同業連帶擔保保證書暨公會核准公文影本)
五、□公會辨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
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 七 條:付款條件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請詳附件二「房屋付款明細」)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第 八 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二、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xxx、xxxxxx
(x)xxxxxx共參層,總面積 4627.41 平方公尺(1399.79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2777.84 平方公尺(840.30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
x預售屋承購戶。
(二)本汽車停車位應依相關法令管理使用,未購買停車位之承購戶,已充分認知本房屋總價並不包括停車位之價款,且所購房屋坪數其地下室應有部分(持分)面積亦未含停車位之應有部分(持分)面積
。除緊急避難及公共設施維修等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外,已確認並同意對本預定房屋之地下室車位應有部分(持分),並無使用管理權等任何權利。
(三)機車停車位:
本大樓機車停車位俟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
決議管理使用。二、法定空地
x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第 十 條: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
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項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國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五、本預售屋戶與戶之間的工作孔,係以磚牆砌置或七厘石砂漿灌漿施
工。
第十一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110 年 8 月 1 日之前開工,民國
115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
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
期間。
二、賣方如逾期前項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屋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如提前完工時,買賣雙方同意以政府機關核發之建築物(房屋)使用執照核准日期,作為本工程完工日期之認定依據標準。
第十二條: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如需變更污水管線,以不影響下層樓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二、買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經賣方同意於賣方指定之相當期限內為之,並於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且此項變更之要求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買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時,賣方應依規定申請之。
三、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賣方於簽認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買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
,買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十天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x
。若賣方無故未予結清,買方得於第十三條之交屋保留款予以扣除
。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四、本房屋之供水、供電、受訊系統、通風管道、消防灑水系統及其他公共設備之位置,均依照主管機關設計指定位置裝設,買方不得提出異議,並同意按設置目的善加管理及維護。
五、若買方承購二戶以上需將其合併成一戶時,為避免與原規劃設計及相關法令不符,對於原規劃設計之各戶分戶牆、公共管道、大門、門牌、天然瓦斯管路、水錶、電錶、室內配電盤及消防管路等設備
,不得要求賣方取消或變更上述位置之原規劃設計。
六、買方若自行另購所需建材,必須於交屋後自行處理,買方不得要求
賣方代為施工。
七、如因買方違約退戶時,其室內已變更部分,應回復原狀(格局、建材設備),其所需費用由買方支付之,絕無異議。
第十三條:驗收
一、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二、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三、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第十四條: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一、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二、賣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
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
,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
兌現。
四、本條第一項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補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需提供便章壹枚或委由賣方代刻(其使用及代刻印章委託書如附件四)。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五、買方已提供之證件如有變更之情事時,應即通知賣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並依上開約定補具證件。如有逾期,致影響產權登記、拖延貸款核貸時間、使本戶稅費增加或發生稅費之滯納金及怠報金,無論屬誰名下均由買方負擔外,買方並應負責賠償賣方因此所受之貸款利息及其他一切損失。
六、買方尚未付清價款及各項稅規費並履行本契約各條款完畢前,賣方
或其指定之地政士對買方之產權權狀及相關憑證等資料有留置之權
,俟買方付清價款及各項稅規費並履行本契約各條款完畢,由賣方
連同房屋一併交付買方,買方絕無異議。
七、雙方同意本件房屋產權移轉以建物評定現值辦理公定契約暨移轉課稅現值申報。
八、買方為外國人者,買方應於本社區建築物結構體完成前,提供應備之身分證明文件。
九、買方為未成年人者,買方法定代理人需同時立約,其可能產生贈與稅或相關稅賦,由買方或法定代理人自行辦理。
第十五條: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款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
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辨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書、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
,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
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己否遷入,即應負本戶
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第十五條之一:交屋事項
一、交屋時,買方同意本房屋之驗收點交以買方專有部分及停車位為範圍。其他共有部分,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前,由賣方代為管理及維護,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委由第一屆之社區管理委員會辦理點交,不列入各戶交屋範圍,買方不得以此部分未完成拒絕辦理交屋。
二、在未辦妥交屋手續前,買方不得要求提前進入裝潢或居住使用如擅自遷入、裝修、搬運物品。
三、交屋後買方若有任何裝修工程,預先查明施工步驟及方式,若因施工不當導致賣方或其他住戶任何損失,概由買方負修繕費用及責任
。
第十六條: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
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
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三、為維護全體住戶之公共權益,交屋後須裝潢者,每戶應繳交裝潢保證金新台幣xxx整予賣方,俟裝潢工程完畢,確認無損壞公共設備及無裝潢廢棄物或無污染公共區域環境未清除完畢時,無息返還
。如買方有損壞公共設備或污染公共區域環境及裝潢廢棄物未清理
,經賣方通知,仍未於規定時間內清理復原完成者,由賣方代為修繕及清理,其費用由裝潢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賣方得向買方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買方不得提出異議。
四、為維持本社區之公共安寧及清潔衛生,賣方於依法(約)代為管理期間有權安排可靠之安全清潔物業管理顧問公司成立管理中心直接維護管理。
五、由管理委員會接管本社區管理維護工作,並於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一個月內完成公共設施、設備點交及用印手續,逾期經賣方催告後即視為接管點交完成,並起算保固期限,及依第十七條辦理。賣方應於第一屆管理委員會至政府機關完成登記,且與買方完成公共設施接管點交完成用印後,七日內將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第五項之公共管理基金餘額移交管理委員會。另起造人依法提列繳交公庫之法定公共基金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完成共用部分點交及用印後,由管理委員會據以向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管理委員會專戶。
六、建築基地內之人行步道、開放空間、法定空地,買方不得私自設置任何工作物,惟買方為美化環境、提昇用益效能並兼顧安全管理需要,同意委由賣方於建築物內梯廳、管委會使用空間等空間設置管理櫃台、沙發區、信箱區、閱讀兼會議室、交誼廳、健身房…等,含基地內規劃庭院、草皮、灌木與喬木造景配合夜間燈光。
七、買方同意本契約有關共有部分及公共事項之使用管理約定,並簽立
『分管協議書』(如附件七),視同為區分所有權人相互間對於共同使用部分及公共事項之使用管理之特約;為保持良好秩序及全體住戶之公共權益,買方願遵守本契約有關管理約定及住戶管理規約之約束。上述約定效力及於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繼受人或承租人等,買方應明確告知之。
八、為維護社區整體外觀整齊與居住品質,買方應於冷氣室外主機管路加裝近社區外觀相似顏色之冷氣外管線槽壓條,並依賣方規定之位置安裝,不得依自己喜好安裝,以免破壞整體外觀之統一性。
九、本社區之門廳、園藝、公共設施、通道、電梯、地下室、屋頂平台
、外牆,賣方及其委託之銷售公司,為銷售目的,得於銷售期間無償使用及帶領客戶參觀,買方及委託之物業管理顧問公司不得藉任何理由禁止使用及參觀,但賣方應於銷售完畢後回復原狀歸還。
十、除法令另有強制規定外,買方全體同意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二者以下皆簡稱管理人)後,依賣方通知日期,由管理人會同賣方依法律規定及下列約定檢視點交共有部分及附屬設施設備等公共設施:
(一)檢測點交項目資料及清冊由賣方準備。
(二)管理人不得以委員之時間無法配合、需委請第三者會同、需準備資料、政府主管機關未派員見證或其他任何等理由延遲點交日期
。
(三)通知點交日管理人應會同賣方,於現場針對本社區共有之水電
、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因該等項目於申請使用執照同時,已經主管機關檢測合格,且已設置按裝於現場,故此部分之檢視以現場操作說明方式為之,若可正常作動,即視為檢視點交完成。)。
(四)賣方應將會同檢測公共設備時發現之明顯瑕疵或缺失註記於公設驗收單,由管理人(或該部分之點交代表)簽名或用印確認
,賣方應於一個月內修繕完成,並就該缺失修繕部分另行驗收
(賣方修繕完成後,應通知管理人驗收,管理人故意不配合、遲延驗收或就確已修繕之事實拒絕承認者,以通知驗收日視同驗收完成並起算保固期限)。檢測時未於公設驗收單上列舉改善之事項,如有修繕必要,管理人應依保固維修程序辦理,不得作為拒絕點交之理由。
(五)整體公共設施如無明顯重大致不堪使用之瑕疵而管理人逾期或不為檢測點收或不完成全部檢測點交手續(含拒絕在點交清冊上簽名或用印),則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屆滿二個月之日視同檢測、點交完成並起算保固期限(公共設施業經管理人實際接管使用於該日期前者,以實際接管之日起算)。
(六)社區共有部分自檢測點交完成(含視同檢測點交完成)之日起
,管理人即接管,並應自行負責公共設施之管理(含委聘管理服務人)、維護、保養。
第十七條: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
,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壹拾伍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壹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書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三、因正常使用所造成之自然耗損(如:水電開關、燈管、燈泡之耗損
、地坪、壁面之污損或伸縮細紋等)、含裝潢貸款戶之裝潢部分、園藝植栽及買方自行裝修工程施工不當所造成之損害部分,均不在保固範圍內,其延伸修繕費用由買方負擔。
第十八條:貸款約定
一、第六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
二、前項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款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
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
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於三十
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四、依本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情事,買方若有遲延繳款應按本契約第八條規定辦理。
五、如有本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經賣方通知期限內,一次簽立各期之票據,按月平均支付本金及利息予賣方,並應將所購得之本戶房屋產權一併設定抵押權予賣方(賣方設定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所產生費用由買方負擔。
六、若因下列情事致無法如期辦理貸款撥付者,視為買方不辦貸款: 1.買方經金融機構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不符辦理貸款之資格者。
2.買方以未成年人、現正服兵役者為借款債務人或有其他原因致金融機構不同意核准貸款者。
3.買方拒絕辦理或未依賣方、金融機構或地政士通知期限辦理貸款
手續者。
4.買方中途放棄或中止辦理貸款者。
七、如買方不辦或減少貸款者,買方應於建物保存登記公告時,繳交該項預定貸款百分之七十,其餘預定貸款百分之三十,於辨理產權移轉契稅單取得後,經賣方通知七日內繳清。
八、買方如委託賣方向金融機構代辦貸款以資抵繳買賣價款者,應於簽立本契約時,另書立「代辦貸款委託書」(如附件五)或「自洽貸款協議書」(如附件六)交付賣方,並須雙方遵守之。
第十九條:貸款撥付
一、本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二、若有前項上述情事,賣方依第十四條將買方開立之本票填載到期日予以行使本票權利或行使擔保權利;及賣方得依民法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第二十條:房地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項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三、本契約簽定日起買方即為產權登記名義人倘買方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對買方依本契約所應負擔之一切義務,願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
四、於本契約簽訂後,買方因個人因素欲更換戶別、車位、增減裝修
(潢)工程者,應經賣方同意。若經賣方同意更換時,買方除應繳納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之手續費予賣方外,其他因更換所增加之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第二十一條: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
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二十二條: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書狀費、地政士代辦費、實價登錄代辦費、代刻印章費、與其他代辦手續費等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二、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四、買方對於其應負擔之各項稅費等,應於使用執照取得時預繳款項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整予賣方,嗣後憑單據於交屋時結算,多退少補,並不論其收據抬頭是否為買方,均願負擔之。
五、基於社區代管期間管理運作之需求,買方於使用執照取得時應繳交公共管理基金貳萬伍仟元整予賣方(未售出戶由賣方先行墊付,若賣方已依約先行墊付予管理委員會者,買方應直接支付該筆款項予賣方),由賣方代為繳付本社區代管期間各戶應支付費用(如:公共水、電費及管理清潔費、民生垃圾清運費、廚餘運送費、聘僱管理服務人員…等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即本社區共 95 戶繳交之公共管理基金共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xxx整扣除代管費用後之餘額移交社區管理委員會。
★買方簽名確認:
上開所列由買方負擔之費用,買方明確認知不包含於本契約所列之買賣總價款。
第二十三條: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 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第二十四條: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買方。
第二十五條: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
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
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
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二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一、買賣雙方通訊處均以本契約所載聯絡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對方,否則因無法送達或遭拒收致使函件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本契約約定事項之效力及於雙方之受讓人、使用人、繼承人、承租人及管理人。
第二十七條:特別約定
一、賣方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擔任管理負責人期間或依約代為管理期間,為維護全體住戶之公共權益,買賣雙方同意下列約定:
(一)賣方得委託管理服務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負責本社區共同使用部分之管理及清潔維護等諸事宜。
(二)賣方於前述管理期間內,買方及其他全體住戶應負擔常態性公共水電、民生垃圾清運費、廚餘運送費、聘僱管理服務人員或清潔人員等費用,並由本約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所收之公共管理基金支付之。且因該段期間之管理維護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共同管理基金,買方全體同意於本約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所收之款項不足時,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起造人依法提撥之公共基金中轉付賣方補足差額;若有餘款則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需經主管機關報備核准)、點收
公共設施及接管社區並設立社區公共基金專戶後無息移交之。二、鄰本戶房屋之上、下層、公共空間等需要進入本戶內進行修繕時,
買方應同意並配合人員進出與修繕,惟因修繕而導致毀損,責任、費用應由修繕單位負擔。但為便於修繕而預留設之管道間、檢修口等,買方同意不設置固定裝潢及固定物,如有因修繕需要移除或破壞裝潢,其費用由買方自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契約聯立
賣方同意對本契約房屋土地所有權人,依「預定土地買賣契約書」所應履行之義務負連帶責任;買方同意違反「預定土地買賣契約書」之約定時,買方喪失「預定土地買賣契約書」之權利,同時亦喪失本契約之權利。
第二十九條:疑義之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三十條: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二、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十二條:未盡事宜之處置
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交易習慣、工程慣例及平等互
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二、買賣雙方均充分瞭解,有關本約買賣之權利義務悉依本約各項規定及本約所有之附件、協議書、同意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所載為準;任何口頭磋商事項或未經雙方正式簽署之書面資料,而未載入本約規定或未以附件、協議書、同意書及其他相關文件表示已達成合意者
,不包括在本約範圍內。另樣品屋之室內裝修材料、飾品傢俱,僅
供買方參考,買方已充分認知、瞭解。
三、本約之規定,對於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與繼承人等,具有同等效力。
本約附件:(一)建材設備
(二)房屋付款明細
(三)房屋局部變更、驗屋標準處理辦法 (四)代刻印章委託書
(五)代辦貸款委託書 (六)自洽貸款協議書 (七)分管協議書
(八)社區休憩設施規劃及各戶施工委託同意書 (九)住戶管理規約
(十)平面圖
(十一)地下室一層至地下室三層公共面積及車位分佈示意圖 (十二)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確認同意書
(十三)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十四)建造執照影本
(十五)同業連帶擔保保證書暨公會核准公文影本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戶 聯 | 籍 絡 | 地 地 | 址: 址: |
聯
| 絡 | 電 | 話: |
買 方 法 定 代 理 人: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戶 籍 地 址:
聯 絡 地 址:聯 絡 電 話:
賣 方: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xxx x x 編 號:24892086
地 址:xxxxxxxxx 000 x 0 xxx
x x:(00)0000-0000
不 動 產 經 紀 業:統 一 編 號:地 址:
電 話:
不 動 產 經 紀 人:經 紀 人 證 照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