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43 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
225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x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四川省人民
政府为主体发行转贷市县政府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分为新增债券、置换债券和再融资债券,按预算管理模式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券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部门(单位)使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相应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
第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项目为公益性项目,主要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
(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资xxxxxxx、xxxxxxxxxxx,x级各部门(单位)、国有平台公司关于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申报发行、安排使用、偿还、监督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组建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工作专班(即政策资金研究专班),统筹协调全县储备项目的政策研究、谋划生成、前期审批、要件审核等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以及我县的发展需要,按照“规划跟着战略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和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谋划储备重点突出、规模较大、质量较高的储备项目,建立全县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应于每年年底、年初或适时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支持领域,发布项目筛选申报指南。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县发展改革局制发的项目指南,结合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本部门(单位)职责,认真梳理符合条件、成熟度高且当年有发债需求的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可纳入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申报,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可纳入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按类别可分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库、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库、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项目库、其他类专项债券项目库。
第八条 申报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项目应能完成项目立项,具备开工或即将开工的条件;申报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应能完成立项、环评、用地审批、事前绩效评估等前置条件,落实合规资本金且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相关规定,债券存续期内,收益覆盖债券本息倍数不得低于
1.1 倍,且当年有发债需求。
第九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对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判断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于每年 9 月底前以书
面形式向县发展改革局报送经分管县领导签字同意的次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投融资规模、建设周期、开工年度、项目成本收益测算、绩效目标、债券需求总额及年度申报计划等。
第十条 县发展改革局组织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工作专班严格对照政策支持投向和全县重大项目决策要求,对相关部门(单位)报送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拟申报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年度举债计划建议清单,征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申报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项目,纳入全县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申报项目库管理。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分别录入国家重大项目库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库待审,审核通过后由相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项目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汇总全县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项目,按程序逐级报送,经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纳入全省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发行备选库。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项目则根据要求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部门。
第三章 额度管理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县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得突破省政府批准的债务限额。
第十四条 在省财政厅每年提前下达我县政府债务限额、全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后,由相关部门(单位)在年度发债需求限额内提出各项目发行额度需求计划,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县财政局汇总。县财政局根据各项目需求、支出进度等相关因素提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
第十五条 在省财政厅批准提前下达我县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内,县财政局提出政府债务举债规模,编制预算草案依次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在省财政厅批准下达我县全年政府债务限额和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内,县财政局提出全县政府债务举债规模,编制调整预算方案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同意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属于截至 2014 年底清理甄别认定的或有债务,分清偿债责任,对需通过或有债务转换为政府债务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偿还的,县财政局结合或有债务项目实际情况,利用政府债务余额小于债务限额形成的举债空间,编制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方案,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后,按照规定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 发行使用
第十八条 根据省财政厅审核的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项目库和入选的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发行备选库情况,相关部门(单位)按发行批次和项目实际需求提出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县财政局汇总每批次发行计划,统筹考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在批准的政府债务举借规模内,提出每批次新增地方政
府债券发行计划,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后,按照规定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及福利、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房地产相关项目、企业补贴等,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的方案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
(一)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或已通过其他资金来源 安排未使用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及时重新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后,按照规定上报省财政厅,确保 12 个月 x安排使用完毕。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原则上不得调整资金用途和具体项目。项目单位提前归还资金形成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结余,应及时作出重新安排,避免闲置浪费。
(二)或有债务转换的置换债券因债务余额减少、债权人消失、实施债务重组等原因无法按原方案执行的,应当对置换债券原使用方案作出调整,按规定程序及时重新确定项目,确保当年 12 月 31 日前作出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应按月向县财政局报送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及项目进展情况,确保每周有进度、每月有支付,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方案,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按进度要求足额拨付,保障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纳入国库管理,严格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在债券发行完成前,对当年预算已安排债券资金且建设进度较快的项目,在库款充裕的情况下,由项目单位在债券额度内提出提前安排债券资金的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可提前调度库款安排资金,待债券资金下达后及时予以归垫。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当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协议约定和履行情况,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资金按进度要求使用完毕,形成项目实物量,充分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作用。严禁超项目实施进度拨款,严禁将债券资金滞留国库、沉淀在部门(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还本付息
第二十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费用、还本付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债务主体责任由县级、镇级负担。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提前做好还本付息(费)资金筹措工作,将债券还本付息(费)资金纳入年初预算足额安排。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级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金规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县级当年地方政府再融资债券发行计划,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后,按照规定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于约定还本付息日的 20 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费)资金缴付县财政局。年度终了,县级相关部门
(单位)应付未付款项,县财政局在下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中予以扣收;各镇应付未付款项,县财政局在办理年终结算时采取专项上解方式予以扣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及时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和政府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并与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表有关数据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入和支出、对应项目形成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专账核算,准确反映资金的收支情况。企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当单独开设账户,用xxx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项目资本金、项目收入、还本付息等资金监管。
第三十一条 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要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建设、运营、组织收入,并与其项目资产、未来收益严格对应,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各年度均实现收支xx,通过锁定逐个项目风险,防控专项债券整体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实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进度通报约谈机制,对存在债券资金拨付使用不及时或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的,要及时通报,并由县政府相关领导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严重影响全县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付进度和额度争取的,要追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跟踪检查和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地方政府债券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对预算管理、项目安排及预算调整、指标下达、资金拨付、还本付息(费)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接受人大、纪委监委、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发行、使用、偿还及项目收入、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未按要求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责任的,应责令其整改并追究责任;对截留、挪用债券资金、擅自改变债券资金用途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四川省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存续期及对应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x办法未规定的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x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