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五
网络发卡商户合作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 年 月 日签订。
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乙方:
一、服务内容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联合开展针对甲xx客户(“新客户”指从未持有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的客户,或符合其它甲xx户申请条件的客户,具体申请条件由甲方决定)网络办卡的合作。本协议合作内容并不代表甲方将其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外包于乙方,甲方信用卡发卡、营销、受理和审批均仍由甲方独立实施。
二、合作期间
合作期间自本协议首行载明的签署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合作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可顺延 1 年,且仅可顺延一次。
三、合作方式
1.合作期间,甲xx客户通过经甲方同意的乙方自有及合法拓展渠道上的甲方信用卡办卡链接,进入甲方网站在线完成信用卡主卡申请。
2.合作期间,乙方须通过约定渠道提供宣传,引导新客户办理、使用甲方信用卡,并根据甲方要求,由乙方自担费用发布届时甲方不时推出的信用卡优惠活动信息。如乙方拟新增宣传渠道,或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与甲方有关的宣传材料,均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四、结算方式
1.甲方就本次合作按如下约定向乙方结算服务费(含税):
1)服务费=结算周期内新户首次发卡总量*结算标准,新户首次发卡是指在合作期间内通过本协议约定渠道申请信用卡主卡后成功发卡的信用卡主卡新客户。
2)结算标准为结算周期内新户首次发卡总量所在区间对应的服务费标准:
新户首次发卡总量/月 | 服务费(含税)标准(元/卡) |
≤3500 | 80 |
3501-7000 | 90 |
7001-15000 | 110 |
15001-30000 | 120 |
≥30001 | 130 |
2.营销服务费的结算时间和方式:
1)甲方按自然季度为结算周期与乙方结算服务费,双方应于每一结算周期结束后次月 15 个工作日内,对前一结算周期的应结算服务费进行核对,若双方对结算数据有争议,以甲方系统数据为准。核对一致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后的 22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2)合作期限到期或者提前终止后,在合作期间首次发卡的新客户,仍在本协议约定应结算发卡范围内。
3.乙方接收甲方支付费用的指定账户如下: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联行号(如有):
乙方如需划拨款项至甲方,甲方指定账户如下:户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账号:310066865018010234065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
任何一方拟变更其同名账户信息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的形式通知对方。
4.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乙方应付甲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六条 2 款约定的违约金等,甲方均可从乙方待结算服务费用中扣减,如不足扣减,甲方将向乙方出具催款通知单,乙方需要收到甲方催款通知单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五、双方权利义务。
1.双方应保证拥有并将在合作期间持续拥有经营相关业务所需的所有证照、资质、许可和批准,并合法经营,禁止不正当竞争。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就本协议的服务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3.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暂停或提前终止乙方的部分渠道,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立即执行,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可重新恢复。
4.乙方有义务审查宣传内容和表现形式,保证其不存在侵害知识产权、肖像权及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情形,并符合相关全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若监管机构提出任何质疑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该等监管机构予以口头或书面解释。
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实施任何行为或引致甲方承担任何责任、义务,xx x自行实施任何合作内容以外的其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客户提供其他激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责任。
6.乙方保证,所有提供给甲方的商标、标识、图片及相关宣传资料是准确的,不存在误导客户、夸大宣传,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双方应仅在协议合作范围内使用对方宣传资料,不得用于其他任何与本协议无关的目的。除事先获得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向甲方的任何同业竞争者提供任何已向甲方提供并被采用的宣传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创意、图片、文字、标识、肖像和音效。
7. 乙方应遵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8.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
9. 乙方应遵守附件《第三方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的约定。
10.乙方保证就本协议的谈判、签署及履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反腐败和反贿赂的法律法规。乙方及其员工、关系人等不得向甲方及其利害关系人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六、违约责任
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其与本协议项下的xx、承诺、保证或义务,而使其他方遭受任何诉讼、纠纷、索赔、处罚等的,违约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对方损失。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违约方在 15 天内停止违约行为,要求其消除影响。如违约方未能按时停止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就其损失向违约方索赔。
2.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渠道开展宣传业务,或擅自使用未经甲方同意的业务宣传材料,若发生前述行为, 甲方将对所发生渠道在该结算周期内的服务费用进行扣减,扣减比例为:1)初次发生,扣减 10%;2)再次发生,扣减 20%; 3)第三次发生,扣减 50%,且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确保其提供渠道的合法性,并受本协议约束,任何乙方提供渠道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视为乙方违约。
七、合作终止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经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认为乙方存在任何供虚假材料谋取合作资格、伪冒申请、非法获取客户信息、虚假或误导宣传、因违约造成甲方严重损失等违约或违法行为,此情形下,甲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相应服务费,及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权利;
3)乙方违反《第三方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
4)乙方对甲方或甲方员工进行商业贿赂,或存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反腐败和反贿赂的法律法规行为的;
5)乙方捏造事实、诋毁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商户,造成恶劣影响的;
6)合作期间内乙方连续 3 个月新户首次发卡总量未达到 3000/月,且经整改仍无法提升的;
7)乙方被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过期未合法延续的;
8)乙方一定时期内的申请类欺诈明显高于同类其他正常商户,或根据甲方商户风险管理制度,一项或多项监控指标连续超标的。
八、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xx | 乙方联系人: |
电话:000-00000000-0000 | 电话: |
地址:xxxxxxxxxx 00 x | xx: |
电子邮件地址: |
*如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人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称书面形式均包括联系人邮件。
九、其它条款
1.本协议空白栏位应填写与该条款性质相符的内容,且任一方不得对本协议条款进行手动修改或对勾选内容进行涂改,如有违反则本协议无效。
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于首行载明的签署日起生效。
3. 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与执行,相关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xx) (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日期:
第三方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为确保贵中心信息资产的保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本着精诚合作的目的,就我公司与贵中心在《网络发卡商户合作协议书》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贵中心相关保密信息、业务数据的安全保密管理,我公司承诺如下:
一、定义:
1.本承诺书所称秘密信息包括:客户个人信息资料、客户交易数据信息、业务往来中相关报表、会议纪要、人员信息、技术知识、调查分析结果、各类报告、解释、预测、设计构思和规划、发展研讨、说明书、设计图、图表、范例、项目进度、计算机系统设置、网络拓扑结构、设备资料、价格资料、技术参数和信息、内部决策、商业信息,任何注明“一般商密”、“重要商密”或“核心商密”字样的信息,以及以任何方式反映出来的有关贵中心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不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和资料。
2.贵中心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业务流程、逻辑流程,应用系统的功能、交易量、交易特征,计算机系统或应用系统的漏洞信息,与其他公司的合作信息、合同,以及基于委托开发技术服务合同所开发出来的成果等同样属于秘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秘密信息,我司同意并保证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我司应对从贵中心获取的所有秘密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秘密信息不因我司的原因而被泄露,该等保密措施应至少与我司对其自身拥有的秘密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相同。未经贵中心同意,我司不得将此类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未经贵中心书面同意,我方不会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宣传、使用第一条约定的秘密信息。
2.我司仅可为本项目业务合作的目的,或经过贵中心书面同意使用第一条所述秘密信息。
3.我司应确保在内部必要的范围内,仅向为贵中心于本项目业务运作过程中必须知悉贵中心秘密的我司员工或其关联方员工披露秘密信息,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按照贵中心要求确立内部员工权限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授予不同的业务权利。在向我司员工或其关联方员工披露保密信息之前,我司与其签订保
密协议,以要求其按本协议的规定对披露的保密信息保密。
4、我司确保在内部经过贵中心确认的机器上留存保密信息,保密信息的备份方案事先征得贵中心的同意,并严格按照贵中心的要求进行备份,控制保密信息的落点。
5、我司承诺项目合作中所使用的系统网络架构、与项目相关的内部组织架构事先全部告知贵中心,并保证每遇到内部系统变更事先告知贵中心。
6、我司承诺上述保密义务期限为永久保密,除非该等秘密信息非由于我司的原因已向公众完全公开。
三、保密信息的流转:
对于保密信息的传递,我司同意并保证符合贵中心的安全要求。其中对于电子保密信息的传递我司同意按照贵中心的以下要求进行流转:
1. 保密电子信息在传递前应按照贵中心的要求和加密标准进行加密;
2. 保密电子信息应视保密电子信息的涉密级别至少满足以下一种安全传输方式:
(1)保密电子信息通过专线传输;
(2)保密电子信息通过贵中心指定的安全传输软件进行传输;
(3)保密电子信息通过 SFTP(安全文件传送协议)的方式进行传输。
3. 对于我司接受的贵中心加密保密电子信息,解密应按照贵中心的要求在我司的安全网段进行解密,确保保密电子信息的明文不出现在我司的不安全网络区域。
四、保密信息的保管和使用:
对于贵中心保密信息的保管和使用,我司保证并同意满足贵中心的安全管控要求。其中对于电子保密信息,我司保证并同意做到:
1.电子保密信息专人专管,接收、使用、删除和保管有可被审计的操作记录;
2.电子保密信息的备份和存储的方式方法应通过贵中心的审核并满足贵中心的安全管控要求;
3.电子保密信息的使用应通过贵中心的审核,我司不将电子保密信息用于双方合作项目范围之外的其他用途。
五、保密信息的应急预案:
对于贵中心电子保密信息的传输、加解密以及处理等业务操作流程,我司保证并同意我司的信息系统对电子保密信息的处理满足贵中心业务连续性要求,制
定对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能够持续整改。六、泄密的通报
如果因我司的披露或信息安全事件而出现贵司的秘密信息被泄露或使用,我司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贵中心报告泄密的内容及范围,以便贵中心对泄密的后果进行评估。
七、监督和审计
我司承诺配合贵中心为监控项目进展、检查信息安全合规性或我司履行本承诺书内容而采取的审计检查工作,包括配合贵中心或贵中心指定的外部专业机构对项目的检查(包括定期自查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由我司与贵中心共同确认,并结合实际情况落实贵中心提出的整改意见或要求。
八、保密信息材料的归还和销毁
在完成相应的项目后,我司应在贵中心的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归还或以不可恢复方式销毁或删除自贵中心取得的任何记载秘密信息的书面或其他形式的材料,包括各种承载保密信息的载体,并出具正式书面承诺函确认数据的归还和销毁,除非秘密信息同时属于我司依法应当并有权保存的交易信息或我司与贵中心另有书面约定。
九、法律责任:
如果我司在保密期限内未履行本承诺书所规定的保密义务,贵中心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我司的法律责任。
1.我司承担违反本承诺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司违反本承诺书,给贵中心造成的损失额以下面两种方法计算的较高者为准。(1)以贵中心因被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2)以我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全部受益作为赔偿额,包括我司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泄漏给第三方,第三方因此而得到的受益。
2.因我司的行为造成贵中心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应由我司赔偿该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
3.我司承诺承担贵中心因调查及处理侵害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如果我司支付的赔偿金额不足以补偿贵中心因我司违反本承诺书内容而遭受的其他损失,我司承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
x承诺书自我司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不因《网络发卡商户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之业务合作终止而终止。
本承诺书相关约定若与《网络发卡商户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不一致,以《网络发卡商户合作协议书》约定为准。
承诺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此格式合同最终版本以实际签署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