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C 座二层 210-02 室
甲方(雇主):
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家政服务人员):
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丙方(家政服务机构):
联系人: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家政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xx(信息提供方或 58 同城):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xxxxxx X xxx 000-00 x
xxxx:12290418521090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营业部户名: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各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将相关费用支付至xx上述指定账号,上述账号当且仅当xx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书才予以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xxx不予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家政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家政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由
《家政服务订单》(以下或简称为“订单”)和《家政服务通用条款》(以下或简称为“通用条款”)两部分组成,对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家政服务订单
服务类型及方式 | 月嫂 | |||||
服务地址 (具体门牌号) | ||||||
服务内容 | 1.新生儿方面: (1)科学指导母乳喂养或人工喂养,保障新生儿生长发育的营养需要; (2)新生儿洗澡、洗头,及时为新生儿清洗五官; (3)新生儿换洗衣物、尿不湿等,保障新生儿卫生、干爽、预防尿布疹; (4)新生儿抚触、安抚哭闹、呵护入睡; (5)晚上协助妈妈喂养、拍嗝、哄睡; (6)随时对新生儿的身体状况(如大小便、摄入量、肚脐、体温等)进行观察,协助护理新生儿常见疾病。 2.产妇方面: (1)母乳喂养指导; (2)伤口清洁; (3)指导产妇做产后康复操; (4)产妇饮食调配及指导:促进身体机能恢复、伤口愈合、分泌乳汁。 | |||||
xxxx | 籍贯:【 | 】 | 性别:【 | 】 | 年龄:【 | 】 |
甲乙双方服务期限 | 1.乙方预约上户日期为【 】年【 】月【 】日; 2.服务天数【 】天; 3.如实际上户日与上述约定不一致,自乙方实际上户日起至前述约定服务期限届满止。 | |||||
佣金 | 甲方应向丙方支付佣金金额为【 】 元(大写金额为【 】元整)。 | |||||
劳务报酬 | 1.乙方基本日报酬为【 】元(大写金额为 【 】元整); 2. 截止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 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报酬合计为 【 】元( 大写金额为 【 】元整); 3.如在甲乙双方服务期限内甲方增加服务天数的,则甲方应按基本日报酬*增加天数支付劳务报酬;增加的服务期间含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按照本条款第 5 项约定计费; 4.新需求:本合同生效后至甲乙双方服务期限届满前,甲方出现需增加服务天数或增加月子餐制作服务等新需求时的,甲方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短信等方式书面 通知乙方及丙方,经协商一致后甲乙丙丁四方另行签订书面《家政服务合同之补充 |
协议》,且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家政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支付费用; 5.休息日加班日报酬:基本日报酬*【 】倍,法定节假日加班日 报酬:基本日报酬*【 】倍。 | |
备注 | 1.本订单为本《家政服务合同》之重要组成部分,对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以上约定的佣金为含税价。 |
第一条 术语释义
家政服务通用条款
1.甲方(雇主): 即雇佣月嫂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专指被服务对象或有权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近亲属
(限孕妇/产妇及其配偶、婴儿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
2.乙方(家政服务人员):是指接受甲方雇佣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家庭服务能力的劳动者,且系丙方自有或者合作家政服务人员。
3.丙方(家政服务机构):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为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相关家政服务或家政中介服务的家政服务组织。
4.xx(信息提供方或 58 同城):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通过旗下或关联方旗下拥有并运营网站 “58 同城”(xxx.00.xxx)、“58 同城”无线站点(包括 xxx.00.xxx,x.00.xxx)、58 同城 APP 及其他自有或拥有合法运营权的平台(本合同中简称“58 同城平台”),为丙方提供信息服务。xx不参与甲方、乙方与丙方之间所涉家政服务关系或家政信息服务。
5.家庭成员:本合同中指与甲方和/或被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
第二条 合作内容
1.甲方通过xx预订丙方之家政服务或家政服务之信息服务;丙方通过xx 58 同城平台获取甲方对家政服务需求的意向。
2.丙方向甲方介绍乙方并经甲方面试及筛选后,甲方自愿选择乙方为其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月嫂服务并签订本合同,月嫂服务具体信息以本合同中《家政服务订单》为准。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及向丙方支付佣金。
3.服务期限内,甲方所需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类型及方式、服务地址、甲乙双方服务期限、佣金、劳务报酬等)的变更涉及甲方向丙方应付佣金的变更,前述服务信息发生变更的,甲乙丙丁四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条 佣金结算
1.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丙方支付的佣金金额标准以本合同中《家政服务订单》约定的为准。
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授权收款的xx一次性支付佣金,佣金对应的发票由丙方向甲方开具。
3.甲丙丁三方理解并同意,丙方授权xx代为收取本合同项下所涉佣金,即甲方将应支付的佣金直接
支付至xx,丙方与xx之间结算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约定。甲方知悉,甲方应向本合同文首xx收款账户支付本合同项下由xx代收的佣金,如甲方向其他收款账户付款将不视为甲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佣金付款义务。如因甲方违反前述约定而造成丙方财产损失的,丙方有向甲方主张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 劳务报酬结算
1.本合同项下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以本合同中《家政服务订单》约定的为准。
2.乙方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中《家政服务订单》约定的合计劳务报酬。
(2)甲方支付方式及乙方收款账户信息以甲乙双方线下协商一致的为准。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的正确性,甲方将相应的劳务报酬支付至乙方所提供的收款账户内,视为已履行本合同项下向乙方的付款义务。乙方承担提供收款账户信息错误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第五条 各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雇佣乙方前,甲方有权且应当查验乙方身份证件、健康证以及其他特定服务所需要的服务技能证明文件。如果甲方对乙方健康证结论有异议,可要求乙方重新进行体检。如果重新体检的结论与乙方健康证结论不一致的,则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对健康证查验项目以外的体检项目进行健康检查,该部分体检项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服务或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通知甲方终止雇佣关系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重新介绍合适的家政服务人员履行本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但甲方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丙 方,以便丙方提前做好调换安排;如甲方未按前述约定提前通知,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有权追究因乙方过错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向乙方要求经济赔偿(但不得扣押财产和证件或采取搜身、恐吓、殴打、等侵犯乙方人身财产权利等处理方式)。
(4)甲方有权且应当拒绝乙方向甲方借款或预支劳务报酬等任何可能产生债权债务纠纷的请求,甲方违反前述约定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与乙方自行以合法方式解决纠纷,不得因此而增加丙方和/或xx的责任或负担。
(5)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甲乙双方服务期限内,若乙方突发疾病或其他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若乙方外出未归或发生意外,甲方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知丙方并及时向派出所报案。
(6)甲方承诺并保证系符合本通用条款第一条第 1 款约定的签约主体资格要求,甲方需出示身份证及证明其与被服务对象为近亲属的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等)办理签约手续,并提供身份证及前述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甲方产妇出院证明等资料及婴儿出生证明。
(7)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如实填写、告知家庭地址、联系电话、被服务对象及其信息、服务内容、工作强度、时间要求、特殊服务等相关信息及服务信息,并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如实告知家庭病史、宗教信仰、特殊生活习惯等个人信息,包括不限于传染病及精神疾病、过敏原等。
(8)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方式、服务地址、服务内容等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甲方未经乙方及丙方的事先同意,不得擅自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外的服务,或者为第三方提供服务,或者将乙方带往其他地点等非约定服务地址提供服务。
(9)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丙方支付佣金并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不得拖欠乙方劳务报酬。
(10)甲方理解并认同家政服务行业中家政人员的职业性,尊重乙方的人格权、健康权、生命权、隐私权、财产权及其劳动。甲乙双方建立雇佣关系期间,不对乙方进行歧视、身心及身体等方面的虐待、冷暴力或性骚扰及其他违反道德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11)甲方应合理安排乙方服务时间,并保证乙方获得每日基本的睡眠时间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甲方应按照国家公布的当年法定节假日为乙方提法定节假日的带薪休假,如甲方于乙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要求乙方正常提供服务的,应事先经过乙方同意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12)甲方对乙方在服务期间和服务地址的安全负责,不得指使其从事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由于甲方人为或其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电器、清洁呕吐物等所需的符合国家卫生安全相关规定的卫生和劳保用品等)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应立即通知丙方。
(13)乙方为甲方服务的首日,甲方应对乙方具体说明服务特殊要求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指导,帮助乙方熟悉甲方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过敏原等家庭情况,掌握服务地址处水、电、气、炉、电器等家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安全使用规则等。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家中的贵重物品、现金,并应于乙方上户之日将服务地址内易损毁贵重物品事先告知乙方,且甲方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避免因乙方工作不慎而导致相关贵重物品的损毁。如甲方未履行前述义务,而造成损失的,甲方、乙方应当协商解决,不得因此增加丙方和/或xx任何责任或者义务。
(14)如乙方为住家月嫂,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适当、安全的居住场所,并保证不与 13 周岁及其以上异性同居一室(经三级甲等医院确诊失能者除外,且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且不应让乙方在走廊、厨房、客厅等没有私人空间的临时床铺居住,如需借住他处的应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征得乙方同意。如甲方无法提供前述住家条件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且不视为乙方、丙方、xx违约。
(15)甲方理解并确认乙方对被服务对象就合理膳食方面仅提供建议性指导服务(乙方服务不包含诊疗、治疗等功效)供甲方参考,由甲方根据自身或被服务对象的身体素质、过敏原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采纳。甲方家庭食材的原料及配料、奶粉等由甲方自主采买,甲方应注意购买渠道的可靠性及食物原料及配料、奶粉的安全性;甲方或其指定被服务对象发生身体不适、中毒及其他不良身体状况的,由甲方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保护法》向食物原料及配料、奶粉等生产厂家或销售商主张相应的法律责任。
(16)乙方服务行为不存在过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指定被服务对象未接受乙方正确护理建议或乙方对可能影响服务效果所涉及事项的合理建议、甲方及其指定被服务对象使用/食用不适合自身条件的产品或者怠于就医等)或非因乙方服务行为的直接原因,被服务对象身体出现不良反应或自然发生的生理性疾病及病理性疾病的,包括但不限于:孕妇/产妇/婴儿身体不适、甲方喂养婴儿时导致婴儿窒息或者其他意外、婴儿呛奶引起的疾病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不限于因此产生的医疗费、
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如被服务对象发生任何身体不适的,甲方及其指定的被服务对象都应当及时就医。
(17)甲方理解并确认乙方仅对被服务对象提供母婴护理服务,其对本合同约定被服务对象以外的任何成员及其行为、甲方家庭财产安全不负有任何责任或义务。服务期间孕妇/产妇/婴儿及甲方、第三人人身及财产受到侵害的后果与乙方服务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乙方非责任承担方,甲方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向适格主体主张赔偿权利,甲方有足够证据证明月嫂存在过错且与权利侵害后果与服务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外。
(18)事先未经乙方同意且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擅自安排乙方为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将乙方带往本合同约定地址之外省市提供服务;不得唆使乙方做违法和违反本合同约定及丙方之平台服务要求事宜。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按时得到劳务报酬,获得正常的休息时间。
(2)乙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有权追究因甲方过错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如甲方具有侵权行为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拒绝向甲方提供服务。
(3)乙方有权拒绝从事与本合同约定内容不符的工作,包括不限于拒绝提供本合同约定外的服务内容、为第三方提供服务或者拒绝在非本合同约定地址服务。
(4)乙方提供服务首日,有权要求甲方书面记录其生活习惯、宗教信仰、过敏原等家庭情况,介绍并协助掌握服务地址水、电、气、炉、电器等家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安全使用规则等。
(5)服务期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事假、丧假,但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假期结束,乙方应按期返回,不能按期返回的,应提前告知甲方;请假期间,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扣发相应劳务报酬。
(6)经乙方、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将乙方带往本合同约定服务地址之外提供服务的,或者甲方指定服务地址超出乙方员登记/常态服务地址所在市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上户、下户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且交通方式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
(7)方应当如实告知甲方、丙方身份信息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件、健康证以及其他特定服务所需要的服务技能证明文件等)供甲方、丙方核实,并保证向甲方、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有效。乙方同意并授权丙方将乙方姓名、照片、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等信息录入、展示于 58 同城平台,并同意 58 同城免费备份、使用前述信息或者为市场推广等目的通过第三方使用前述信息。
(8)服务期间,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并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因前述事宜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的,甲乙双方应以合法方式根据甲方、乙方、被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9)禁止乙方擅自离岗,乙方外出应告知去向,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提前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将他人带入或留宿本合同约定服务地址;不得擅自翻动、拿用甲方物品;不参与甲方家庭内部事务和邻里纠纷;不泄露和传播甲方家庭及其成员隐私和个人信息。
(10)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前与甲方解除雇佣关系的,需提前 10 个自然日通知甲方、丙方;如乙方未
提前 10 个自然日通知甲方或通知后服务未满 10 个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合计劳务报酬 30%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1)甲乙双方服务期限内,因甲方不满意乙方服务而要求丙方调换家政服务人员的,乙方应当无条件同意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自甲方雇佣的新家政服务人员上户之日起甲方与乙方雇佣关系终止,且不视为丙方和/或xx违约。
(12)甲方、乙方理解且确认,甲乙双方之间就家政服务行为成立雇佣关系,即乙方系家政服务提供方,对家政服务行为承担绝对责任。
(13)甲方、乙方理解,乙方服务期间,甲乙双方可能会因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性格、地域、家庭成员等因素的不同,在相处态度、沟通方式、服务满意度等方面存在争议或者差异,双方承诺以互相理解、包容的方式平等相待;如因此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由甲方、乙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丙方可对甲方、乙方之间争议进行调解。
(14)如甲方恶意投诉乙方服务行为、侮辱其人格、对其殴打或者服务期限内除甲方、乙方以外任何第三方(包括丙方)以普通大众/非专业人士标准认为甲方要求更换乙方的理由苛刻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乙方实际服务天数支付劳务报酬。
3.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丙方保证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有资格或有充分授权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2)丙方承诺并保证向xx提供的有关家政服务人员姓名、照片、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等信息真实有效、全面,并取得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授权,且保证xx有权免费使用前述信息,包括不限于通过自身或者第三方渠道免费使用前述家政服务人员信息。
(3)甲方承诺并保证以各种方式向丙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签约主体适格信息,身份关系证明,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甲方及其家庭成员是否存在传染病史、精神病人、过敏原,母婴是否存在病情及病情详情、过敏原等信息)的真实、全面、有效。本合同签订后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甲方应于获知最新信息的 24 小时内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丙方。如因甲方提供虚假、错误信息,或遗漏重要信息,或未及时告知丙方更新后信息,而造成丙方财产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以及乙方、丙方之间签订协议的约定应增加收取的费用、乙方因丙方信息审查过错而向丙方主张的赔偿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承诺并保证以各种方式向丙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签约主体适格信息,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健康证、自身健康状况等信息)的真实、全面、有效。本合同签订后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xxx于获知最新信息的 24 小时内以有效方式通知甲方、丙方。如因乙方提供虚假、
错误信息,或遗漏重要信息,或未及时告知丙方更新后信息,而造成丙方财产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以及乙方、丙方之间签订协议的约定应增加收取的费用、甲方因丙方信息审查过错而向丙方主张的赔偿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全部佣金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向甲方提供正规有效发票。 丙方本合同为甲方首次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息并促成合作交易(以签约为准)即视为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对居间服务义务。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内,如因甲方所需服务品类、更换家政服务人员、与乙方/丙方合作期限等发生变更,导致家政服务人员劳务报酬和/或丙方佣金提高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家政服务人员和/或丙方补足。
(6)甲方所需服务类型为月嫂的,甲方产妇预产期与实际生产日期相差 7 天(含第 7 天)及以上的,丙方尽力协调甲方原确定雇佣的月嫂;协调不成,乙方及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丙方应及时向甲方重新介绍家政服务人员。
(7)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丙方有权调换家政服务人员,甲方与乙方自愿达成合意、维持雇佣关系并向丙方出具免责证明的除外:
A.服务地点或服务对象发生变动,且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 B.服务对象出现重大变化的,如产妇或婴儿患病等;
C.因乙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员患病)不适于提供服务的; D.不可抗力或其他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
(8)甲方恶意投诉乙方服务、侮辱乙方人格或者丙方以普通大众/非专业人士标准认为甲方反复更换月嫂意见苛刻的,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且不退还甲方佣金,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如因一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终止履行的,就佣金损失,守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赔偿,而不要求丙方退还佣金。
4.xx的权利及义务
(1)甲乙丙丁四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项下xx仅向丙方提供甲方家政服务需求的信息服务,且x x有权要求丙方支付相应信息服务费。xx不参与甲方、乙方、丙方之间家政服务合作事宜,甲方、乙方、丙方合作期间,不得因此增加xx的任何责任或者义务。
(2)甲乙丙三方理解并确认,xx有权对丙方向xx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不限于乙方姓名、照片、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等基本信息,乙方、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产生的所有订单信息、实际操作信息等以合理方式保存、备份、管理,并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保留并免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xx可自主决定通过自身或其他第三方渠道免费使用前述信息。
(3)甲方、乙方与丙方之间费用事宜,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xx,否则因此造成任何损失的,均与xx无关。
第六条 合同期满与解除
1.本合同服务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本合同或甲方更换月嫂的,甲方应当向乙方结清劳务报酬,甲方和乙方应到丙方处办理续订或终止合同等相关手续。
2.乙方离户时,甲方与乙方均应认真检查各自财物有无损坏和丢失,乙方离户后,甲乙双方及丙方均不再为他方承担因财务丢失或损坏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服务期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用乙方的权利,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如月嫂服务人员在本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内有变动,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视为乙方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新月嫂,本合同甲乙丙丁四方对此均不持异议。
4.本合同服务期限,甲方服务内容、服务地址、服务期限等本合同所涉服务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乙方、丙方、xx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至月嫂实际上户日期间,甲方终止本合同或者拒绝乙方提供服务而要求更换月嫂的,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2.月嫂上户(即指至本合同约定服务地址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期间,因甲方原因而造成本合同终止的,丙方有权不予退还佣金且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家政服务订单约定之合计劳务报酬的 20%对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原因包括如下情形:
(1)甲方选择月子中心或月子会所等第三方机构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而无需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由亲友或熟人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提供而无需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3)甲方提出与本合同约定服务信息不符或有可能造成被服务对象人身伤害等无理需求的,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之外工作、要求乙方按照明显不科学或迷信的育婴观念提供服务,乙方、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4)甲方隐瞒或者未如实告知被服务对象、家庭成员病情的,包括但不限于产妇/婴幼儿存在严重身体缺陷、被服务对象及其家政成员存在传染病或精神疾病,乙方、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5)因甲方原因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其他合理情形。
3.甲方、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丙方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因此造成丙方损失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任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甲乙丙丁四方理解并同意,xx不参与甲方与乙方、丙方之间家政服务行为。履约期间丙方独立经
营、自负盈亏,且由丙方对乙方及其家政服务行为进行安排、管理。丙方及其工作人员、自有或者合 作的家政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原因增加xx义务或负担,或减损xx权利或权益。因此而造成xx及关联方损失的,xx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丙方予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产生的实际损失、律师费、诉讼费、执行保全费等。
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生的实际损失、律师费、诉讼费、执行保全费等。
6.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即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等,但不可抗力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时,知情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并告知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甲乙丙丁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免责条款
1.甲方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违反以下约定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1)甲方应妥善保管古董、文房、字画、珠宝、玉器、首饰等贵重、易碎以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乙方对此类物品不负责清洁养护;
(2)对于各类家用电器,乙方不负责拆装和清洗,只负责外部清洁;
(3)对于高档衣物、皮具、饰品、鞋帽等,乙方不负责清洗、熨烫、保养;
(4)乙方不负责洗涤内裤,产妇、新生儿、婴幼儿、失去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或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5)二层以上(含二层)住所的玻璃外侧,乙方不负责擦洗。
2.甲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项下月嫂服务仅系对产妇及新生儿的生活护理,均不包括医疗诊断、医疗护理等医疗服务;甲方及被服务对象切勿就任何身体不适或疾病咨询乙方或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治疗服务,且切勿要求乙方喂食被服务对象药物(口服、注射等)。如被服务对象出现任何不适,请务必立即就医,谨遵医嘱。否则,因甲方及其被服务对象违反前述约定而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由甲方自行承担。前述身体不适或疾病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产妇:乳腺炎(乳房肿胀会引起乳腺炎)、伤口感染、感冒、肺炎(感冒会引起肺炎)等;
(2)新生儿/幼儿:小儿肺炎(感冒、呛奶会引起肺炎)、感冒、湿疹、热疹、尿布疹、脐部感染、腹泻、黄疸、脓包疮、脂溢性皮炎、疝气、鹅口疮等。
3.未经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与乙方就本合同约定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时间)另行达成合 意的,双方在非本合同约定的部分发生争议/纠纷或者产生任何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甲方理解并确认丙方介绍的乙方非专业医疗人员,乙方仅系对产妇及新生儿/婴儿进行生活照料,均 不包括医疗诊断、医疗护理等医疗服务;如孕/产妇或新生儿(简称“被服务对象”)存在如下任一疾病的,请甲方立即告知丙方并停止签署任何协议、支付相应款项;否则,xx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及其他任何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产生的服务费用由甲乙丙三方根据乙方实际服务天数按照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进行结算。如造成乙丙丁三方任意一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损失。
(1)新生儿/婴儿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疾病分类 | 疾病名称 | 疾病分类 | 疾病名称 |
先天性心脏病 | 房间隔缺损 | 神经肌肉系统疾病 | 癫痫 |
室间隔缺损 | 脑膜炎 |
动脉导管未闭 | 病毒性脑炎 | ||
肺动脉瓣狭窄 | 化脓性脑膜炎 | ||
法洛四联症 | 脑性瘫痪 | ||
完全性大动脉转位 | 重症肌无力 | ||
心肌炎 | xx-巴雷综合征 | ||
小儿心律失常 | 免疫学疾病 | 川崎病 | |
心力衰竭 |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艾滋 病) | ||
新生儿/婴儿疾病 | 新生儿骨折 | 造血系统疾病 | 急性白血病 |
颅内出血 | 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 | ||
急性颅内压增高 | 血友病 | ||
新生儿破伤风 | 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 ||
新生儿梅毒 | x-雪病 | ||
发育性髋关节脱位 | 消化道系统疾病 | 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 | |
唇腭裂 | 新生儿/婴儿肝炎综合征 | ||
遗传性疾病 | x氏综合征 | 先天性直肠肛管畸形 | |
21-三体综合征 | 先天性食管气管漏 | ||
遗传代谢性疾病 | 皮罗氏综合征 | ||
糖原累积病 |
(2)孕/产妇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疾病分类 | 疾病名称 | 疾病分类 | 疾病名称 |
感染性疾病 |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艾滋 病) | 产褥期并发症 | 晚期产后出血 |
梅毒 | 产后胰腺炎 | ||
尖锐湿疣 | 产后大出血 | ||
淋病 | 羊水栓塞 | ||
生殖器疱疹 | 宫颈癌 | ||
内外科疾病 | 心脏病 | 乳腺癌 | |
妊娠高血压合并子痫 | 精神类疾病 |
癫痫 |
2.甲方已明确知晓并承诺被服务对象不存在上述任一疾病,同时为追求母婴安全,甲方应于雇佣的乙方上户提供服务前向丙方出示并提供被服务的孕/产妇及新生儿/婴儿的出院诊断书、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等健康证明文件(文件格式为文字清晰可识别的电子照片或者复印件);甲方逾期或不予提供的,丙方或xx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及其他任何协议,并在甲方按照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根据乙方实际服务天数支付劳务报酬的基础上,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合计劳务报酬的 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丙方及xx损失的,丙方及xx有权继续追偿。
3.乙方服务内容仅限于在本合同约定服务地址的室内完成,如乙方提供原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以外的服务或者在原合同约定服务地址以外的场所内提供服务(如乙方单独陪伴或看护甲方家庭人员外出)而导致被服务对象及乙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管辖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2.凡有关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异议和矛盾,甲乙丙丁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
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任一条款被视为废止、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应视为可分的且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不论本合同是否另有规定,甲乙丙三方均认可并同意,xx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将xx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或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但丁方应努力妥善解决由此引起的相关事宜。除此以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向xx指定账号支付佣金并向乙方支付合计劳务报酬且甲乙丙
丁四方盖章(如为个人,则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订页)
甲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xx(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