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9 月 18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2 号)
供应商
公众责任和产品责任保险单
标准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1995 版)
(2009 年 9 月 18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2 号)
一、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二、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
偿。
对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一)和(二)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
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三、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四、赔偿处理
(一)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
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
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害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
(三)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
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被保险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害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保险人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4.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伤残的,还应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6.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六)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七)被保险产品必须符合销售地强制/自愿安全认证标准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六、总则
(一)风险变更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的设计、工艺、原材料、构成部件、化学成分、使用说明等发生变化,或销售区域扩大等,导致保险人所承保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单注销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
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下表规定
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已承保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 月 | 十二个 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已承保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三)权益丧失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合理查验
保险人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对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保险
x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六)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七)争议处理
1.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2.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七、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5 版)
(2009 年 9 月 18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281 号)
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由被保险人、受害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上述1和2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 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九)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处理 (一) 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
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
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
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保险人对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根据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由被保险人、受害人和保险人协商解决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依据。
(三)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
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六)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三) 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四)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
5.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4.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伤残的,还应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6.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总 则
(一)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消防设施发生变化等,导致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保单注销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
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下表规定
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已承保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 月 | 十二个 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已承保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三) 权益丧失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 合理查验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安消防等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特种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对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 其他保险
x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六) 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七) 争议处理
1.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2.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扩展条款
扩展条款适用于该保险单之全部条款,如与任何标准条款有不同之处均以扩展条款为准。
1. “广告侵害”及“个人侵害”责任条款
被保险人因任何适用于本保险单之事故,致使第三者受到个人权利伤害或“广告侵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将是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
除外责任
x保险单对下列事项不负赔偿责任: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个人权利侵害”或“广告侵害”:
1.1 由被保险人或在其指示下所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出版报道引起的,且被保险人明知这样做是错误的;
1.2 有关口头或书面之出版报道的首次报道是在本保险单生效之日前作出的;
1.3 被保险人作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而作出任何故意违反刑法或有关政府法令之行为;
1.4 被保险人根据契约或协议之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无该契约或协议之存在,被保险人仍应对损害负赔偿责任者不在此限。
2. 符合下列条件之“广告侵害”:
2.1 违约,但不包括默视合同下对广告创意之剽窃;
2.2 商品、产品或服务不能达到与广告宣传的品质与标准相一致;
2.3 对商品、产品或服务之价格的错误描述;
2.4 从事广告、广播、出版或视播的被保险人作出的侵犯行为。定义:
“广告侵害”是指因下列一项或多项侵犯所致之伤害:
(1) 以口头或书面出版物的形式诽谤个人或组织,或抵毁其商品、产品或服务;
(2) 以口头或书面出版物的形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3) 剽窃广告创意或商业活动之方式;或
(4) 侵犯著作权、称谓或口号。
“个人权利侵害”指除“人身伤害”以外的、由于下列一项或多项侵犯引起的伤害;
(1) 非法逮捕、拘押或监禁;
(2) 恶意控告;
(3) 非法进入他人所占有的房间、住宅或场所,或将他人驱逐出其所占有的房间、住宅或场所;
(4) 以口头或书面出版物的形式诽谤个人或组织,或抵毁其商品、产品或服务;或
(5) 以口头或书面出版物的形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 火灾、爆炸、烟熏、烟雾及水损引起的法律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 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责任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被保险人应保证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对电梯、升降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将在其条款、限额和条件范围内扩展承保因保险场所内任何有缺陷的卫生装置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5. 振动、移动或者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RMB100 万)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 被保险人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2) 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3) 如经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1) 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2) 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6. 被保险人保管、控制的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 被保险人不能在任何其他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
(二) 被保险人应遵守及履行所适用的保险单条款、限制和条件。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7. 无法预见的、意外的污染责任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RMB100 万)
本公司对因各种污染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物质损失而引发的法律责任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这种污染是由于在保险范围内某一时刻和地点发生的一个突然的,可识别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事故造成的。本保单下的污染指:
(1) 所有对房屋、其他结构物、水、土地、空气的污染;
(2) 所有直接因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物质损失。
8. 罢工、骚乱、民众暴动或蓄意伤害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 提前 90 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 (被保险人立即通知) (日比例保费)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九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按日比例计 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提前九十天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但注销保单应获得被保险酒店的同意。在此情况下, 本公司按日比例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10. 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 如同本公司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本保单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 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保险标的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
12. 损失通知条款
无论是否与本保险单其它内容相抵触,在此同意,被保险人将导致或可能导致索赔的事件通知本公司时,由于疏忽导致延迟、错误或疏漏,本保险单不会因此而失效。
13. 预付赔款条款(限额:30%)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和损失理算人的建议对该损失作限额:30%的预付赔款。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4. 放弃追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保险单有相反规定,兹经双方同意,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并由其支付费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人应采取或同意或允许采取保险人认为必要和合理的一切措施,以便保险人行使任何权利,或从其他方取得在其对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进行赔付或修理后将被赋予或转让的补偿,无论上述措施是否为本公司在赔偿前或赔偿后所认为必要或要求。保险人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联营公司或分公司,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任何有关的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15. 场所内医疗责任条款/急救扩展条款(每次事故人民币 5,000)
如被保险人对意外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身体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支付,但是该费用不应超过本保险合同下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民币 5,000:
(1) 意外事故发生在记名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租借的场所内;
(2) 意外事故发生在记名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租借场所的相邻道路上或(3)意外事故因记名被保险人的经营所引起。
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意外事故必须在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承保地域”及保险期间内发生;
(2) 医疗费用必须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发生并向保险公司报告;
(3) 受害人必须在本公司要求时到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处进行检查,检查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将支付下列各项合理的费用:
(1) 意外事故发生之时实施急救的费用;
(2) 必须的医疗、外科手术、X 光及牙科服务费用,包括修复术设备费用;以及
(3) 必须的救护车服务、住院服务、专业护理服务及丧葬服务费用。
16. 旅馆店主法律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赔偿被保险人经营业务过程中作为保管人或者由于贵重物品保险箱造成第三方意外的人身伤害或意外的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责任限额为保单限额。
保管物品、保险箱法律责任含义为,在保险期限内客人物品在保单期间以及被保险人经营场所遭受损失或损坏。
16. 过敏症除外
17. 石棉除外
18. 铅除外
19. 基因改变除外
20. 霉菌除外
21. 职业责任除外
22. 自有车辆责任除外
其他条件均依照保单条款
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适用于该保险单之全部条款,如与任何标准条款有不同之处均以特别约定为准。
1. 无论有无相反约定,经保险双方同意,本保单不负责赔偿自然灾害造成的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若被保险人有过错或过失的不受此约束。
2. 如标准保单包含以下除外条款“保险人对于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不负责赔偿”应改为: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雇佣过程中对被保险人雇员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被保险人以及其雇员之外的任何方都应被认为是该保单的第三方。本保单除外被保险人对雇员由于雇佣关系而造成的法律责任,而不除外根据其他关系造成的法律责任。
3. 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须依法院判决。
4. 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坏,包括所引起的该财产不能使用;或有形财产虽未受实质损坏但已丧失使用价值。
6. 无论本保单是否有相反规定,兹声明并同意本保单仅在下面两种情况下不承保雇员或其代表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 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2) 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7. 如果标准保单中包括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应删除该除外责任。
8. 保险公司同意,由于保险事故保险人所负责的赔偿,应包括被保险酒店由于保险事故而遭受的直接利润损失以及被保险酒店用作酒店销售之产品而在被保险产品上附加人工、材料成本,该损失的计算方式如下:
(被保险酒店提供产品的售价-被保险产品的售价)*被保险人责任比例. 被保险酒店提供的产品的定义如下:是指以被保险产品作为部分或者零部件的产品,以及与保险事故相关的xx产品。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人民币 10 万。
9. 本保单仅承供应商风险目录表中列明的风险,同时下述内容暂不纳入标准供应商保险项目保障中的产品/服务:
9.1 任何未通过集团风险管理部门审批认可的产品或服务
9.2 车辆运输服务
10. 保单格式:事故发生制, 即本保单对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障期限内的事故提供保险保障,而不限于产品和服务的发生日。
11. 免赔额:针对第三方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 RMB5,000。
12. 地域限制/场所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世界仅限海外商务旅行(包括港、澳、台)。
13. 司法管辖:公众责任保险:世界范围包括美国和加拿大;产品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
14. 保险公司同意体提供保费优惠政策:
截止 2016 年 6 月 10 日 24 时(第一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到期日),
🞏 实际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 100 万但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的,费率 9 折;
🞏 实际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 300 万但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的,费率 8 折;
🞏 实际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 500 万,费率 6 折。
被保险人与被保险酒店实际采购金额符合优惠政策的,保险公司于所有保险期间(2016 年 6 月 10 日 24 时)截至后一个月内根据优惠政策计算应予退还的保费,并出具负数发票;退还保费支付到被保险人指定帐户。以上优惠政策在每个保险年度重新计算,即每一个保险年度计算为一个优惠政策期间:
第一个优惠政策期间:2015 年 6 月 11 日 0 时到 2016 年 6 月 10 日 24 时
第二个优惠政策期间:2016 年 6 月 11 日 0 时到 2017 年 6 月 10 日 24 时
第三个优惠政策期间:2017 年 6 月 11 日 0 时到 2018 年 6 月 10 日 24 时
每个优惠政策期间计算实际交易日在保险起保日之后和保险到期日之前的累计实际采购金额。
实际采购交易日是指被保险酒店记录的货物/服务的收货日;实际采购是指被保险酒店发生了应付款的交易。
保险公司将从被保险酒店处获得实际采购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