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簡訊發送服務合約
立合約書人:
XXXXX (以下簡稱「甲方」)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簡訊服務發送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信守:
服務內容
企業簡訊服務(下稱本服務)相關費用詳於附件一招投標相關文件:係指甲方提供電信簡訊網路供乙方發送簡訊之用。
本合約經雙方簽署後,本合約之條款及於乙方所有依本合約所申購之服務,其申購服務以本合約條款及附件規範為準。
本服務提供乙方可經由下列任一方式發送合法簡訊:
甲方提供乙方相關簡訊程式規格,由乙方自行開發發送端程式介面,透過甲方網路為乙方及同意接受乙方簡訊服務之客戶傳輸簡訊。
乙方可透過甲方提供之簡訊發送網站發送簡訊,網站功能以甲方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甲方網站所載之操作畫面為主。
甲方將提供乙方連結進入簡訊閘口之後的傳輸路徑至同意接收乙方提供簡訊服務之客戶,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方事由造成乙方無法順利傳送簡訊時,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合約期間
x合約有效期間自民國(下同)110年10月5日起至112年10月4日止,為期2年,合約屆滿前一個月,若雙方無異議,可依原合約展延一年,僅限一次。
x服務計費標準如【附件一】所示。
雙方同意本服務費用每月結算一次,由甲方於每月25日前統計前一月份乙方應支付之服務費用,並製作報表及開立電信收據向乙方請款。
乙方應於收到甲方請款收據後,於收據所載繳款期限內將請款金額匯入甲方指定之銀行帳戶。若乙方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繳清款項,且經甲方通知後仍未付清時,甲方得不另行通知逕行終止或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
本服務款項之結算金額以甲方所提供的發送記錄為準,如乙方對本服務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應於各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向甲方要求查詢系統發送記錄,以供雙方對帳使用。如乙方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視為費用無誤。
乙方同意與本服務有關之各項紀錄(包含且不限於繳費紀錄)均以甲方之紀錄資料為準。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服務使用約定
基於維護甲方所有客戶權利,乙方租用本服務應遵守下列事項:
乙方不得發送簡訊給未同意接收其簡訊之行動電話用戶。
乙方應自行管制其簡訊用戶,禁止發送一切不當或侵害他人權利或內容違法之簡訊。任一方如接獲用戶要求不再接收相關簡訊內容時,該方負有告知簡訊內容給他方之責任。
乙方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或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或入侵網際網路上任何系統之行為。
乙方須遵守電信法規、智慧財產權與網際網路國際慣例相關規定。若違反規定,乙方須自行負擔所有責任。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之服務,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乙方不得有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行為,亦不得有任何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或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行為。
乙方不得利用本服務藉以從事不當商業行為或違反本合約規定或相關法令之情事。
若乙方違反前項所載任一事項時,甲方為維護服務品質,得通知乙方改善;若乙方未於接獲甲方通知後30天內改善或改善不完時,甲方可立即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或逕行終止本合約。
服務中斷及處理
乙方使用本服務時,應確保其自行租用之其他ISP業者所提供之寬頻上網電路或網路等正常運作,如本服務因前述電路或網路不能正常運作、或因本服務系統或設備不能正常運作而發生障礙、阻斷、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等情事,致本服務無法使用,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與甲方間因發送簡訊所需使用之專線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維護之責,因乙方系統設備之障礙或乙方人員之操作,造成之服務中斷,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甲方應提供最高服務品質,如因甲方問題致本服務系統或設備不能正常用作而發生障礙、阻斷、延滯、中斷或不能傳遞等情事,導致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所造成之損害,甲方應負賠償責任;自發生日起(連續阻斷達二十四小時)後計算,當月服務費應按停止時間之比例扣減:當月扣除總金額5%服務費,如兩個工作天內無法改善扣除15%,三個工作天內無法改善扣除30%,第四個工作天無法改善,乙方得暫停本服務或解除合約。
甲方若無故終止本服務,或有本條第3項前段情形且逾三個工作天仍無改善或致乙方受有損害,甲方除應負賠償責任,並另應支付當期前半年之服務費平均1.5倍金額或新台幣陸拾xxx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兩者取其高);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本服務發生錯誤、遲滯、中斷而無法提供者,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仍須盡速恢復服務。
保密義務
1、雙方對於本合約內容、及因本合約之簽署或履行而知悉或持有之他方營業秘密(含他方客戶資料),均應負保密義務。除依法令規定或依有權機關之要求而對相關主管機關提供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洩露予第三人,亦不得轉作其他目的使用,本合約因故終止或消滅後亦同。
在履行合約必要之範圍內,任一方(下稱「資訊收受方」)得將他方(下稱「資訊提供方」)之機密資料透露予其員工、代理人或顧問等知悉及處理,惟資訊收受方應與其員工、代理人或顧問簽訂與本條保密義務條款內容實質相同之保密合約,若該員工、代理人或顧問違反本條保密約定,視為資訊收受方違反本合約,違約方應與該員工、代理人或顧問對他方負連帶賠償責任。
xxxx義務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兩年內仍有效,惟任一方對他方客戶之基本資料則負永久保密責任。
合約終止
x任一方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守約方得暫停本服務或終止本合約。因違約方致守約方所受之損害或損失(包含且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調解費或仲裁費)應由違約方負責賠償。
其他事項
x合約所附之各項附件均構成本合約之一部分,本合約一經雙方合法簽署後,將取代雙方先前就本合約所為之書面或口頭之協議或承諾。本合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修改,如有修改,應以書面為之。
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義務移轉或讓與第三人。
本合約之名稱及各條款之標題,僅為方便目的而予以使用,且其名稱與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本合約各條款內文之實質意義及其解釋。
不論何時,若任一方對本合約任何條款所載權利不予主張時,該項作為或不作為不得解釋為對該條款或對本合約其他條款所載權利之放棄。
本合約並未授權任一方為他方之代理人、合夥人、受雇人或法定代理人,且除本合約另有約定者外,任一方均不得代理他方為任何行為。
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本合約準據法;本合約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合約正本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書人:
甲 .方:
代 表 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乙 方: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xxx
統一編號:28483484
地 址:xxxxxxxxxx000-00x00x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