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WXBH20221024001-S02)
闾江口藻水分离站二次提能工程施工
(合同编号:WXBH20221024001-S02)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无锡市滨湖区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江苏信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目 录
第 5 章 工程量清单 110
第二卷 111
第 6 章 图 纸(招标图纸) 112
第三卷 113
第 7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14
第四卷 115
第 8 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6
闾江口藻水分离站二次提能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闾江口藻水分离站二次提能工程(工程项目名称)已由无锡市滨湖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闾江口藻水分离站二次提能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锡滨行 审投许【2022】173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按规定渠道筹集(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 100%,招标人为无锡市滨湖区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信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闾江口藻水分离站二次提能工程施工
(标段名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建设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闾江口藻水分离站
2.2 项目总体建设内容:将含固率 0.5%~1.0%的藻浆日处理能力由 3360m3/天提升至 5000m3/天。采用最新的藻水处理技术,对闾江口藻水分离站进行扩容改造,提升藻水分离站处理量,确保服务区域内打捞的藻浆基本得到处理,实现蓝藻无害化、减量化。
本工程主要内容:新建泵式加压装置;新建 1 组大通量沉淀式藻水分离装置+一体化二级强化气浮系统,处理量 250m3/h;改造脱水系统;拆除现状剪切破壁装置和沉淀气浮装置;改造加药系统;对电控系统进行更新改造,管道阀门配件进行更换,顶棚改造。本项目总投资概算 2298.61 x 元。
2.3 本合同项目招标范围: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藻水分离站二次提能工程施工
2.4 本合同项目计划工期:12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开工令为准。工期违约:工期每 拖延一天的赔偿金额是中标价的万分之五每天支付违约金,最高扣至中标价的 5%。
2.5 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若工程质量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承包人需整改 至合格,并向业主按中标价的 5%支付违约金。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资格条件
(1)资质证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投标人被“信用 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2)业绩要求: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近 3 年(2019 年 1 月 1 日至 今)项目金额≥300 万元的藻水分离站建设/安装/改造/提能工程。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工程直接发包证明(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及施工合同。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单
位提供均可)。
(3)财务要求:提供投标人企业近三年(2019~2021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只 需提供从成立之年份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且财务审计报告反映上年度无亏损。
(4)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项目经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含)及 以上职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本单位注册满三个月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应超过 65 周岁,已退休但未满 65 周岁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
备注:投标人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相关证明材料及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书须作为与投标资格审查文件一并提交。
(一)合同工程量已完成 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二)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
(三)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四)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五)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
(6)技术负责人要求:/
(7)其他人员要求:提供投标人连续三个月(2022 年 10 月-2022 年 12 月)为项目部所有成 员(至少需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附项目部成员名单)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 2022 年 10 月-2022 年 12 月三个月的缴费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2 年 10 月-2022 年 12 月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他人员年龄不应超过 65 周岁,已退休但未满 65 周岁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
(8)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 书(企业负责人A 证、项目负责人 B 证、专职安全员 C 证)
(9)信用等级要求:投标人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赋分值须在 3 分及以上(《2021 年度无锡市水利 工程施工、 监理、 设计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及赋分值》 及应用详见无锡市水利局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xxxxx)。未列入表中的施工、监理类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赋分值为 3 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10)施工设备要求:/
(11)其他要求:/
3.2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否决投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准备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为招标文件发售期,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招标文件发售期满之前完成如下工作:
4.1.1 到xxxxxxxxx 000 xxxxx 00 xx 0 x XX 服务窗口(地址)办理数字证书(具体要求见 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xxxxx,法定公休日、法定节 假 日 除 外 ), 登 录 “ 无 锡 市 水 利 工 程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
(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 )(网址)建立、更新企业信息库(有关证书证件和业绩证明等原件的电子扫描件录入、更新);
4.1.2 登 录 “ 无 锡 市 水 利 工 程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
(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网址。下述所称交易平台除特别说明外均指本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交易平台要求完成本项目有关投标信息填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正确性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4.2 购买招标文件
4.2.1 完备上述准备工作后,在第 4.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售期内通过交易平台支付方式并按交易平台的规定购买招标文件。
4.2.2 工具软件使用费 100 元,售后不退
4.3 获取招标文件
成功购买招标文件后,投标人使用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2 月 15 日 9 时 30 分。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线上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应当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线下文件,详细要求见第 2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4 项,只适用于现场开标模式),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2 开标模式及递交方式
不见面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线上文件)通过交易平台递交。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以自行踏勘现场。
7.评标标准和方法
7.1 评标方法:两阶段综合积分法
7.2 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7.3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详见招标文件
最高投标限价:17561838.52 元
7.4 分值构成详见招标文件
7.5 评分因素与评分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8.其他内容
开标当日,投标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 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 活 动 。 ( 无 锡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网 址 :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注:请投标单位参照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提前配置好环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
9.发布公告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无锡市滨湖区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地 址:无锡市滨湖区金城西路 500 号
联 系 人:xx
电 话:0510-81173020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信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大道 2288 号xxx景国际大厦 5 楼联 系 人:xx
电 话:0510-85886808传 真:0510-85886808
00.xx
2023 年 1 月 18 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未尽事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有关内容的修改、增加,对同一事项两者要求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开标会议形式 | □现场开标 ☑不见面开标 |
1.1.2 | 招标人 | 无锡市滨湖区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江苏信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闾江口藻水分离站二次提能工程施工 |
1.1.5 | 建设地点 |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闾江口藻水分离站 |
1.1.6 | 现场管理机构 | 无锡市滨湖区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
1.1.7 | 设计人 | 无锡市水利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1.2.1 | 资金来源 | 按规定渠道筹集 |
1.2.2 | 出资比例 | 国有资金: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藻水分离站二次提能工程施工 |
1.3.2 | 本工程主要内容 | x工程主要内容:新建泵式加压装置;新建 1 组大通量沉淀式藻水分离装置+一体化二级强化气浮系统,处理量 250m3 /h;改造脱水系统;拆除现状剪切破壁装置和沉淀气浮装置;改造加药系统;对电控系统进行更新改造,管道 阀门配件进行更换,顶棚改造。 |
1.3.3 | 计划工期 | 12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开工令为准)。工期违约: 工期每拖延一天的赔偿金额是中标价的万分之五每天支付 违约金,最高扣至中标价的 5%。 |
1.3.4 | 质量要求 | 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若工程质量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 格,承包人需整改至合格,并向业主按中标价的 5%支付违 约金。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信誉 | 见第 1 章招标公告第 3.1 款。 (1)资质证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资 质 的 独 立 法 人 。 投 标 人 被 “ 信 用 中 国 ” (x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其 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2)业绩要求: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 绩是指近 3 年(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项目金额≥300 万元的藻水分离站建设/安装/改造/提能工程。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工程直接发包证明(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及施工合同。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单位提供均可)。 (3)财务要求:提供投标人企业近三年(2019~2021 年度)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从成立之年份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且财务审计报告反映上年度无亏损。 (4)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 本)。 (5)项目经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须具备水利水电 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含)及以上职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本单位注册满三个月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应超过 65周岁,已退休但未满 65 周岁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 备注:投标人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相关证明材料及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书须作为与投标资格审查文件一并提交。 (一)合同工程量已完成 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二)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 (三)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四)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五)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 (含)。 注:在建工程是指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施工项目经理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 (6)技术负责人要求:/ (7)其他人员要求:提供投标人连续三个月(2022 年 10 月-2022 年 12 月)为项目部所有成员(至少需包括项目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附项目部成员名单)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 2022 年 10 月-2022 年 12 月三个月的缴费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2 年 10 月-2022 年 12 月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他人员年龄不应超过 65 周岁,已退休但未满 65 周岁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 (8)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企业负责人 A 证、项目负责人B 证、专职安全员C 证) (9)信用等级要求:投标人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赋分值 须在 3 分及以上(《2021 年度无锡市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及赋分值》及应用详见无锡市水利局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xxxxx )。未 列入表中的施工、监理类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赋分值为 3 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10)施工设备要求:/ (11)其他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情形 | /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9.1 | 踏勘现场 |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 式 | 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5 款第 4 项 |
1.10.3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第 1 章招标公告第 5.1 款 |
1.11 | 分包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不允许 |
2.2.4 | 对招标文件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提出 |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5 款第 1 项第(1)目规定 的时间后的任何对招标文件疑问而需要澄清的要求 |
2.4 | 对招标文件异议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在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形式与提出疑问的形式相同(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5 款第 2 项),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应通过电子邮件 ( 书面所提异议经电子扫描后作为附件) 发送到 000000000@xx.xxx(电子邮箱),同时传真到 0510-82718065 (传真号码) |
2.5 | 关于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和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 | 1.投标人应当及时下载招标文件(含附件),如有疑问的(1)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技术标评审 内容的,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提出;(2)特殊情况下逾期 仍然存在疑问需要提出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形式: ☑通过 “无锡市水利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提出; 3.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技术标评审内容的,投标 截止时间 3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并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 标文件的,将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4.招标人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的形式如下: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通过“无锡市水利工程网上招投系 统”(链接路径)发布。 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随时查看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最高投标限价等内容,查询如有遗漏,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该澄清作 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详见招标文件 |
3.1.3 | 投标文件制作、组成要求 | 投标人应按照下列选定的开标方式以及第8 章投标文件格式制作、组成投标文件。是否两阶段开标及是否设置暗标的开标方式规定如下: ☑技术标为暗标的两阶段开标 |
3.1.4 |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 x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制作须根据系统内版本内容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无锡市水利工 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
3.2.3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须由中标人支付的进场交易费、招标代理费等费用项目名称(投标报价清单中不单独立项): 进场交易费 (包含的项目列出名称,均不包含的打“/”) |
3.2.4 | 上传文件是否要求附有报价电子清单 | ☑是。 文件类型:EXCEL; 其他要求:上传了报价电子清单后,不需要上传其他类型的 同一报价清单,以避免 PDF 电子投标文件完整版中的工程 量清单重复或具有两个工程量清单。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人不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保证金 ☑保函(保险) 2、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 30 万元 3、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 4、投标担保递交要求: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无锡市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xxxxxx xxxx: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电子保函(保单)文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3)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保函(保单)文件扫描成电子版本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4)其他要求:具体参照执行锡水计[2021]24 号文,以《投标保证金缴退或电子投标保函办理说明》为准,投标电子保函使用咨询电话,国泰新点软件服务咨询:4009980000, 15151851720。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3 年 2 月 15 日 9:30; 注: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 他 账 户 缴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无 效 。 咨 询 电 话 : 0510-83599175,以交易中心系统进账时间为准。 | ||
3.4.3 | 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 金 |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其按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 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1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电子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电 子扫描件)、投标人相应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
3.5.2 | 近 3 年财务状况 | 指 2019 年~2021 年的连续 3 个年度。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 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5.3 | 主要类似项目业绩的时间规定、特征和证明材料要求 | / |
3.5.5 | 近 3 年发生的仲裁及诉 讼情况的时间要求 |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 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仲裁及诉讼情况表 |
3.5.7 | 业绩金额外币换算方法 | / |
3.6 | 备选投标方案 | □提供 ☑不提供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 1.按照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指定的签字、盖章位置,分别采用个人和单位数字证书,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2.对于不能在交易平台上完成电子签名、电子盖章但要求签字、盖章的格式文件,必须在交易平台线下生成并亲笔签字、 盖章后,电子扫描编入投标文件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x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方式,所有招投标过程均在“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上完成;开标时无需提交书面版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在“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内上传投标文件,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招标代理。 中标人于中标后提交 4 份与系统中一致的投标函、商 务标、技术标纸质投标文件。 |
3.7.5 | 投标文件所附单位和个人各种证明材料的编入规定 | 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关于资格审查材料扫描件必须清晰完整能够审阅,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审查的要求,尽量不要上传太多非实质性图片材料,上传文件尽量压缩,总大小不超过 30M (文件太大可能导致无法上传),制作电子投标文件需按步骤操作。如遇系统要求与招标文件要求格式不一致,可根据系统要求调整,但至少保证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全部上传,上传的资料不清晰造成评委无法识别 而废标的,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 | 电子投标文件按照交易平台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要求加密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第 1 章招标公告第 5.1 款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见第 1 章招标公告第 5.2 款 |
4.3.1 | 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规定 |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加密和提 交。 |
4.4 | 关于放弃投标 | 已获取招标文件后决定不参加投标、已经完成投标后撤回投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标的,均作为放弃投标行为;未按要求参加开标的视为放弃投标行为。相关规定如下: 1.决定不参加投标的,应及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5 款第2 项的提出疑问的形式递交包含原因说明的放弃投标通知;已经完成投标后撤回投标、未按要求参加开标的,均应书面说明原因; 2.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处理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无锡市xxxxxxxxxxx(xxx 000 xxx) 开标当日,投标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 无 锡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网 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 l laction/hall/login) 注:请投标单位参照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提前配置好环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 |
5.2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 一、开标规定如下: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1 项规定不见面开标的,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9 款。二、开标程序 ① 由主持人及监督人对各投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仅针对投标保证金情况的审查),并公布投标人名单。 ② 由主持人宣布符合性审查情况(仅针对投标保证金情况) ③ 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解密(开标时解密投标文件开始后60分钟内,投标人解密); ④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和响应性审查; ⑤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和响应性审查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标及综合标(除经济标)评审; ⑥ 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公布投标单位暗标得分; ⑦ 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解密,公布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⑧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及响应性评审,确定入围单位。 ⑨ 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大厅使用系统抽取合理标价系数,抽取流程由招标人(招标代理)在开标现场宣布,抽取过程由监管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全程监督,抽取完成后由各投标单位确认。 ⑩ 宣布开标结束。 注:电子标相关程序均为在线操作,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必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否则解密无效、后果自负。 二、开标程序 按照交易平台设置,开标程序结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1.4 项设置。设置投标人解密操作的,应当规定合理的投标人解密时限(过时按投标人原因导致未解密处理)以避免恶意不解密导致开标会议无限拖延。因为投标人数量远远超过预期、断电、网络断网或速度过于缓慢(原设定解密时限不够)而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解密时限延长。三、电子投标文件按时完成解密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的处理: 🗹中止招标投标活动并按招标失败处理; 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开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如有不适用于不见面开标模式的内容以远程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为准。 | ||
5.3 | 补救操作措施 | 🗹不允许 □允许,补救措施如下: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6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江苏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
7.1 | 中标候选人推荐方法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1.评标方法”规定的投标单位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每标段不超过 3 名。 |
7.3.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10%。 |
9.2 | 纪律要求 | 投标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现行的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 行为的纪律要求 |
9.5 | 投诉 | 1.投诉文书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 11 号令)的要求。 2.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无锡市滨湖区水利局; 投诉电话:0000-00000000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类似项目 | /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2 |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 子版 | 向交易平台传输电子投标文件完整版1 份并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3.2.4 项要求附有的报价电子清单。 |
10.3 | 原件 | 🗹不提交 □提交。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下列原件的,投标文件所附的相应内容不予认可,清单如下: |
10.4 | 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 标文件份数 | 份数:4 份(从交易平台导出的完整电子投标文件打印件) |
10.5 | 最高投标限价 | 元 |
10.6 | 招标人其他要求 | 堆场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第一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公示期 间向招标人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
10.7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 期限 | 公示媒介: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期限:3 日 |
10.8 | 投标报价中包含下列费用时支付的注意事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3 项) | |
进场交易费 (中标人支付的填写右表) | 金额(或计算方法):苏价服【2017】177 号 支付时间: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 | |
10.9 | 不见面开标补充规定 | |
电子招投标投标人注意事项: 1、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截止前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及相关附件 (包括 .wxzf 格式文件),逾期不可下载,如有澄清文件,后续制作投标文件时应导入澄清文件(如无澄清文件应导入招标文件)。 2、投标人如采用联合体投标,在网上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勾选联合体投标选项,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相关文件及系统要求相关操作。 3、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需澄清的问题。 4、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关于资格审查材料扫描件必须清晰完整能够审阅,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审查的要求,尽量不要上传太多非实质性图片材料,上传文件尽量压缩,总大小不超过 30M (文件太大可能导致无法上传),制作电子投标文件需按步骤操作。如遇系统要求与招标文件要求格式不一致,可根据系统要求调整,但至少保证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全部上传,上传的资料不清晰造成评委无法识别而废标的,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 CA 锁办理详见 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xxxxx。 6、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人员等需在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系统备案,以便后续在平台上传投标文件时直接引用,如未及时完善诚信库线上系统备案,须在投标文件正文中加入相关资料。 7、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一定要上传到招投标系统并得到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回执,请尽量提前一个工作日上传,上传投标文件时涉及软件平台的疑问请联系软件公司。 8、认真核对网上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及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及报价表等的报价,需要保持一致;注意招标文件中相关否决投标条款。 9、如中标,及时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按招标人要求份数提供书面投标文件。 10、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制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作须根据系统内版本内容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否则作废标处理。 11、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2、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的通知》 (苏人社规[2022]3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4 号)文件规定、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锡人社发〔2022〕41 号)。 1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前进入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找到“不见面开标大厅”模块)进行登记并填写投标单位本项目授权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并保持手机畅通,以便于开评标与中标后的业务联系,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开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如有不适用于不见面开标模式的内容以“远程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为准,投标单位需在解密时间前完成解密。“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在“无锡市水利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网上投标”模块页面进行下载。 14、投标备份文件:不见面开标,无需提供。 1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执行锡建安委发(2021)3 号文。 16、解密时间为 60 分钟。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17、暗标的要求(在第 2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1.3 项选择暗标时执行):A4 幅面(图纸除外),全篇无色底纹、黑字(图片、图表、图纸均为黑白色),无下划线;无页眉、页脚、页码;一级标题四号黑体,其他级标题四号宋体;正文小四号宋体,1.5 倍行距,上、下、左、右留空距离分别按 25、25、30、25mm 设置(行距及上、下、左、右留空距离只是 word 或 wps 格式文本制作设置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电子投标文件最终实际展示情况明显异常的,须经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无斜体字,无加粗,无空白插页;不得出现本单位名称、地址、人员姓名、清晰人像、单位图标、签字盖章等能够明示或暗示单位身份。交易平台对暗标格式有设置规定的则优先服从交易平台设置规定。招标人的其他规定(如:页面数量限制)。 18、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后不得增减、更换联合体成员。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的;以及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需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18)投标人存在通过资格预审不获取招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
(19)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xx(xx);
(0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
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 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7 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 1 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 1 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 5 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 5 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 8 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果投标人在资质条件、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等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比发生变化的,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 3 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近 5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 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现场递交文件密封包装并在封套上标记本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加盖公章(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时,须注明联合体牵头人的名称,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具体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1.10.3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2 开标程序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开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 3 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第 3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 8.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
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含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所列清单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
10.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招标文件疑问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
经过仔细阅读 (工程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合同编号: 招标文件后,我方提出以下疑问,请予以答复: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适用于本格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格式自拟,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载明有效联系方法。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
编号: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工程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合同编号: 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修改: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本通知后附的格式,在 年 月 日前按照 形式回复确认,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确认函(回执)
编号:
(招标人名称 ):
你方 年 月 日发送的编号: 的 (工程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合同编号: 招标文件问题 (澄清、修改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及编号),共 页(页码总数) 条(条款总数);
„..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按照最终得分高低排序 |
开标、评标步骤 | 两阶段开标的评标方法说明:两阶段综合积分法;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
授权委托书 | 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符合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 规定 | ||
承诺函 | 符合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承诺函编制规定已 作出全面承诺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份数和其他要求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 ||
原件 | 资格要求的部分,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0.3 款规定 | ||
投标函与清单 | 两者报价一致 | ||
暗标的要求 | 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1.3 项选择暗标时应 符合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暗标的要求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证书 |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经理资格 |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技术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人员要求 |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信用等级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施工机械设备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联 合体协议书和牵头人满足要求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 | 不存在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形 |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 | ||||
要求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5 款规定 | |||
品牌承诺书(格式自拟) | 招标人设推荐品牌范围的材料,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无需明确品牌,投标人承诺在合同履行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看样定货,承包人在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者厂家前必须书面报发包人确认,并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如招标人因为工程整体要求而需统一某些材料的材料品牌规格,中标人应服从招标人要求在备选品牌内进行更换,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因素。投标人须对以上内容提供承诺书,否则作为无效标处 理。 | |||
投标范围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工期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工程量清单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响应性评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2.1.3 | 审标准 | |||
招标人其他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允许的偏离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最高投标限价之内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按要求澄清确认 | 未发生不按要求澄清确认事实 | |||
MAC 地址、IP 地址、预算软件密码锁 | 不同投标人不存在①从同一 MAC 地址、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 IP 地址上传投标文件的(相同 IP 地址经评标委员会澄清后认为不构成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除外);②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 同一电子文档的 |
遵纪守法 | x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未发现串通投标、弄虚作 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 |||
注:以上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须全部满足。上述要求资料均需在上传的电子投标中提供相关扫描件。本次招标为电子评标,评标时以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 投标文件为准。 |
一、工程采用两阶段评标综合积分法
评分细则
1、评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有关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2、本工程设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 元,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将作为废标。
(一)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进入技术标评审工作。
(二)技术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标进行评审。技术标采用暗标形式,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各章节重新组合,形成与原投标文件份数一致的评审文件并随机编号,确保每个评委的评审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及其他评委的评审文件均不相同。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技术标各章节独立评审并记名打分,技术标各章节得分为各评委评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技术标各章节评分完成后,由电子评标系统汇总得出各投标文件技术标得分。
如招标文件设置项目经理答辩环节,答辩部分参照技术标评审方法评审。
(三)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部分评审
评标委员会完成技术标评审后,进行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部分评审,主要包括投标人资信和信用等级、业绩、项目主要负责人资历、类似工程经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财务状况等方面。各评委应当全面独立参与评审,并记名打分。评审完成后如出现评分不一致的情况,应当由全体评委复核,形成一致意见后打分,完成第一阶段评审工作。
(四)确定参与第二阶段(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第一阶段得分=技术标得分+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部分得分+项目经理答辩得分(如有)。第一阶段评分完成后,进行投标报价开标。所有投标文件 (A) 中,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B)及投标报价高于公布的最高限价的商务标(C)按废标处理不再进入投标报价评审,其余的标书中技术标得分不满 60% 的为技术标不合格标书(D)。
进入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文件按以下方法进行:
1、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数 E(E=A-B-C-D;以下同)为9份及以上时,取第一阶段得分的前 7 名(如最后一名有分数一样的多家单位,则顺延增加进入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的名额)进入投标报价评审;
2、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数 E 为 6—8 份时,取第一阶段得分的前 5 名(如最后一名有分数一样的多家单位,则顺延增加进入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的名额)进入投标报价评审;
3、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数 E 为 3—5 份时,取第一阶段得分的前 3 名(如最后一名有分数一样的
多家单位,则顺延增加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的名额)进入投标报价评审;
4、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数 E 小于 3 份(不含 3 份)时,且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缺乏竞争性时,宣布本次招标失败,由招标人根据规定另行组织实施。
(五)第二阶段(投标报价)评审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Q1+B×Q2
C:评标基准价 A:投标最高限价
B:(1)参与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为 5 份及以上时,去掉有效投标报价(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下浮N%(N值在投标报价开标后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范围为1、2、3);
(2)参与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为5份以下时,进入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下浮 N% ( N 值在投标报价开标后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范围为1、2、3)。
Q1:开标后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范围为0.1、0.2、0.3; Q2:1-Q1。
2、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符者投标报价得满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报价每上升1%扣1.2分,每下降1%扣1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六)确定中标候选人
投标单位最终得分=技术标得分+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部分得分+投标报价得分+项目经理答辩得分(如有)。
按最终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名。确定前3名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最终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排名靠前;投标报价得分仍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排名靠前。
二、本工程主要评分项目(评标计算过程及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技术标(暗标) | 25分 |
(2)投标报价 | 65分 |
(3)信用等级 | 4分 |
(4)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 1分 |
(5)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2分 |
(6)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 | 1分 |
(7)xx工地 | 1分 |
(8)技术方案页数 | 1分 |
三、分项评分标准 |
(1)技术标(暗标) 25分
x投标人的技术标无明显偏离,至少应得60%。评委按照以下评分幅度对技术标进行评分:90%≤优< 100%、80%≤良<90%、60%≤中<80%。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暗标的编制要求,导致暗标失去意义,则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具体评审内容主要应该包括: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 3分
2、主要工序施工方案、控制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6分
3、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及保证措施(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2分
4、劳动力计划表及保证措施(含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2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含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 2分
6、施工进度控制措施和施工进度表(含附表三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2分
7、施工质量和各阶段质量保证措施 4分
8、施工安全制度和保证措施; 4分
(2)投标报价(65分)
(3)信用等级(4 分)
投标人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赋分值须在 3 分及以上(《2021 年度无锡市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信 用 等 级 评 定 及 赋 分 值 》 及 应 用 详 见 无 锡 市 水 利 局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xxxxx)。未列入表中的施工、监理类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赋分值为 3 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获得相关奖项的,需提供由无锡市水利招标办出具的相关赋分证明材料。
(4)安全生产标准化(1 分)
一级的得 1 分,二级的得 0.9 分,三级的得 0.7 分(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的复印件,否则不得分,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单位提供均可)。
(5)企业类似工程业绩(2 分)
投标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指项目金额≥1000 万元的藻水分离站建设/安装/改造/提能工程)。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工程直接发包证明(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及施工合同及验收证明材料。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有 1 个得 0.5 分,满分 2 分(提供上述资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单位提供均可)。
(6)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 (1 分)
项目经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是指项目金额≥1000 万元的蓝藻治理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工程直接发包证明(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及施工合同及验收证明材料。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项目经理担任负责人为同一工程,且
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
(7) xx工地 (1 分)
投标企业获得过市级及以上xx工地的得 1 分。(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或发文的落款日期为准,奖项期限以获奖证书或文件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计算,获奖证书与发文日期不一致的,以发文为准,提供获奖证书或者获奖文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8) 技术方案页数 (1 分)
技术方案页数不超过200页,每超过1页扣0.1分,最多扣1分。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标(暗标) 25分
(2)投标报价 65分
(3)信用等级 4分
(4)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1分
(5)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2分
(6)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 1分
(7)xx工地 1分
(8)技术方案页数 1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评分细则;
2.3 投标文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2.3.1投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3.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签章的;
2.3.3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或范围存在重大偏离和保留的;
2.3.4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3.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3.6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3.7未按招标人提供的暗标目录编写投标文件、擅自更改规定的目录;
2.3.8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3.9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3.10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3.11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2.3.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系统读取的;
2.3.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3.14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2.3.1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3.16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2.3.1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在水利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时间内的;
2.3.18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尤其要重点评审主要项目子目及施工材料、设备及的报价合理性);
2.3.19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误期违约金进行承诺的;
2.3.20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质量进行承诺的;
2.3.21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3.2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办法详见前附表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投标文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2.3.1 投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3.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章的;
2.3.3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或范围存在重大偏离和保留的;
2.3.4 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3.5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3.6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3.7 未按招标人提供的暗标目录编写投标文件、擅自更改规定的目录;
2.3.8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3.9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3.10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3.11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2.3.1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系统读取的;
2.3.1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3.14 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2.3.1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3.16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2.3.17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在水利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时间内的;
2.3.18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尤其要重点评审主要项目子目及施工材料、设备及的报价合理性);
2.3.19 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误期违约金进行承诺的;
2.3.20 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质量进行承诺的;
2.3.21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3.1.1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 评标办法详见前附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除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 1 节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
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应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1.6.2、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均应赔偿损失,并应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为与本合同无关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或监理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
陷。除第 5.2 款、第 6.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
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
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
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向监理人提交满足本合同质量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抽样检验和检验测试的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当事人双方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绝更换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应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确认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实施时,实际运输的超大件和超重件的件数、尺寸或重量超出原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量,由发包人承担超出的费用。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外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xx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xx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xx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xx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xx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
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 10.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 月 | 工程 预付款 | 完成工作 量付款 | 质量保证金 扣留 | 材料款 扣除 | 预付款扣 还 | 其他 | 应收 款 | 累计应 收款 |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 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
(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
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
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
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实际情况,认为必须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作出变更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书面答复持有异议,可有权根据第 24 条的约定,要求按合同争议处理。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说明原因和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
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的约定,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在变更指示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要求完成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所节约成本或增加收益的 50%的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均应列入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计日工计价项目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含正差、负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含正差、负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或价格)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Ft1
Ft 2
Ft 3
Ftn ⎞ ⎤
ΔP = P0 ⎢ A + ⎜ B1 × F + B2 × F + B3 × F ++ Bn × F ⎟ −1⎥
⎣ ⎝ 01 02 03 0n ⎠ ⎦
式中:△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
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或价格);
Fo1; Fo2; Fo3 ·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或
价格)。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或价格)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或价格)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或价格)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或价格)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 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或价格)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
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
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
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
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00.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x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分部工程验收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2 款或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期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
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期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应按有关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限的起算日亦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进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对各种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的情形除外。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应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
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
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
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
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 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14 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 23.4.1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 24 条的规定办理。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2 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 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 监理人:(填入监理人的名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完工验收后二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 合同协议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附件(当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没有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时,则解释顺序按照(4)~
(10)执行);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 组成合同的其他合同文件(由发包人或代建单位制定的履约考核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签证管理办法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执行。)
1.5 合同协议书
(1)本合同条款中所附合同协议书的格式仅供参考,发包人可以修改和调整。
(2)对某些特定项目需要如主管部门或金融机构审批程序,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还需通过其他程序和(或)办理必要的批准或签证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
(3)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之内,承包人提供发包人满意的履约担保后合同生效。
(4)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施工用地范围见招标图纸,在承包人进场前由监理人组织交接。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由承包人自行勘察、调取相关资料,所涉及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施工单位的项目部驻地建设等临时场地由施工方自行考虑。
2.4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施工证件和批件,但办理相关施工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后,应在 15 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xx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后 10 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参考依据,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发包人可按照现实情况给予承包人 3000 元/天的经济处罚。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承包人不能免除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属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措施,所增加人工、材料、机械等措施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身承担。
(2)承包人应提供发包人、监理人、现场跟踪审计人员的现场办公场所,并提供水电和基本办公家具等办公条件,发生的相应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计取。
(3)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发包人,并且在 48 小时内报送适应不利物质条
件的合理施工方案,发包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专用条款第 15 条约定办。承包人 48小时内未通知发包人的,发包人可以责令停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应建立实行工地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5)对于发包人认可的专业分包单位(如绿化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水电源接口(水电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施工通道、施工操作面及资料办理协助,并为施工人员进出现场提供方便。如因工程需要,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零星工程应提供上述同样的协助,承包人不得再计取该项管理配合费。
4.2 履约担保证件
x工程需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 10% 。
4.3 分包
4.3.1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如现场发现未经承包人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由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次。
4.3.2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及投标标书进行施工组织,承包人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项目负责人更换一次,扣承包人人民币 10 万元,发现其他管理人员不符一次,扣承包人 3000 元。承包人代表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变动并不代表对承包人免除罚款。
项目负责人每月到场时间不少于 22 天,且每周到现场不少于 40 小时,由总监和甲方代表考核。
4.6.2 承包人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发包人同意,必须在 48 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同时,承包人应在 5 天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a. 发包人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b.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C.严重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f.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每月到场时间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本工程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5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当符合合同文件约定且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5.5.1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经检验合格并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永久工程。
如果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主张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承包人应当就其分包人或供应商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问题向发包人负责。
5.5.2 为检验创造条件
承包人应当为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必要的协助。
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授权人员应当能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对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当提供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或许可。
5.5.3 拒收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文件约定为承包人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监理人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应当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当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文件约定。
如果监理人要求对此类修复缺陷后的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当按照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任何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承包人通过偷换、强行使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采用已被拒收的材料的,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限期清除出场,并且视情况处以 1 万-3 万元/次的罚款,所有相关责任
均由承包人承担。
5.6 检验费用
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验收规范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报价时应当考虑 100%自行检测的费用、或承包人自身无条件或无能力时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5.7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工程以外地段临时占地的,可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但是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的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①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
1 条或 1 条以上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并承担相关费用。
②承包人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道路的通行权后,承包人应对其上的运输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承 包人原因引起的民扰承担责任,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指令原因影响交通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航道红线、水准基点、坐标控制点交验给承包人。水 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7 xx工地
9.7.1 本合同xx工地的约定: ①承包人必须周密规划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和安全xx施工措施,进 场后 7 天内提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并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实施。若施工阶段不能达到此项要求,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 1 万元的罚款。
②承包人在施工工地必须建立“九牌一图”,即施工总平面图、施工简介/工程概况、施工现场管 理网络、防火须知、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安全生产纪律和安全生产目标。否则,发包人代为制作,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并保管,以发票为结算依据。如遗失或损坏则由承包人负责重新制作。
③现场有安全宣传牌,施工区域或危险区域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发包人及监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对于发现问题,承包人在 24 小时内未做出整改的,发包人及监理
人有权处以 100 元/处的罚款。
④现场使用的电箱、电器和线路架设符合标准。箱体颜色醒目、门锁全,有色标有编号。施工现 场应配备合适、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有专管人员做到责任到人。各类消防设施完好,配备合理。
⑤安全xx施工目标:xx施工、无重大伤亡事故。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损失、 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包括第三方损失、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⑥承包人对于现场安全、xx、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不能就发 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要求而提出费用补偿。
⑦对于因承包人管理不当造成的安全、治安、环境事件,如果受到媒体的曝光或政府主管部门的 通报批评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 2 万元/次的罚款。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控制工期节点时间表格式子项目工程名称:
编号 | 施工内容 | 日期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以上控制工期已包括春节等法定假期,表中日期本合同暂不明确,以监理人或发包人实际批准的子项目进度计划为准。
10.1.2 承包人须在合同生效后 28 天内,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单独的工程进度计划,并获得监理人的批准。该进度计划不得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应内容做出实质性变动。承包人拖延申报的,发包人可处罚 1000 元/天。
10.1.3 承包人应在周例会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代表报送周、月进度计划,计划中各工期节点不得迟于
合同工期节点规定,承包人拖延申报的,发包人可处罚 1000 元/天。承包人应在每月二十五日向监理人报
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人有权发包人可处罚 200 元/天。
10.2 合同进度计划修改
10.2.1 承包人可以在修改的计划实施 7 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详细的实施细则和保障方案,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告 2 日内做出同意或修订的指示;如需修改,承包人应在 2 日内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重新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做出指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0.2.2 监理人或发包人对修改进度计划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5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时间 72 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人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合同工期相应顺延。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1.1.6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照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11.2 竣工(完工)
本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发包人组织的完工验收(工程总验)之日,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发包人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连续 2 天出现 8 级以上的台风;
(2)连续 3 天以上(含 3 天)的暴雨或暴雪;
(3)连续 2 天以上 36℃以上高温天气;
(4)由市政府规定的停止施工的各项气候条件。
承包人在首次出现第 11.4.3 款情况发生后 7 天内,就情况说明和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或
发包人提出报告。监理人或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审查所有情况并就事件性质决定总的延长时间。监理人或发包人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逾期不提出报告视为放弃顺
延工期要求。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上限为合同价的 5%。误期时间从规定完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完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承包人可从应向发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他的方式收回此款。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工程若需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承包人按提前完工日 期修订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完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本工程不计工期提前奖。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的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承担的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的停工整改。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的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本条不适用。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如工程不能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承包人应整改至合格并向业主按合同价的 5%支付违约赔偿金。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水利行业和无锡市规定的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13.1.2 构成本合同以及图纸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当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本工程质量标准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江苏省、无锡市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关施工和验收要求,发生冲突时以其中标准高者为准。
13.1.3 投标文件中承诺了相应的质量创优目标,则视为投标书中已包含了为实现该质量创优目标而需发生的相关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不再另行补偿。
13.1.4 本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有证据表明有偷工减料的事实发生、或出现承包人对发包人(监理)
的合理指令及质量要求拒不执行等,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以人民币 10000 元/次的罚款。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承包人在隐蔽项目或中间验收部位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 24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此类通知应当包括承包人自检的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除非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并相应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应当按照通知约定时间参加检验,且不得无故拖延。
13.7 质量评定
13.7.7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市政施工规范和无锡市的检测规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提供规范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承包人无故拖延试验和检验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处以人民币 500 元/次的罚款。
承包人拒不按要求试验和检验的、或发现在试验资料和记录上弄虚作假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处以人民币 10000 元/次的罚款,并视情况有权对使用材料、工程设备的部位或工程进行暂停施工,所有责任均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检验前 24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未按此时间通知监理人以致无法到场的,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无论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如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安装铺装、护坡面层施工前应先做样板,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后方可施工,否则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责令返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返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 变更
x工程所有变更指示(包括现场变更、设计变更等)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但是应具备书面文件,并且遵照发包方规定的流程,在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发包人同意发生的变更,一律视为承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发包人)可以先口头通知,承包人应该执行变更指示,监理人(发包人)应在 48 小时内补办书面
变更或确认文件,否则承包人有权中止变更施工直至得到书面确认为止。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所有隐蔽工程的变更计量计价必须提供现场证明照片,照片须同时提供电子和书面形式文档,书面文件须经过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确认后生效,电子文件作为附件同时发送各单位保存。隐蔽工程未按前述要求提供照片的,视为未计量变更工程或承包人让利处理,该部分不予计价。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1 本工程在开工 28 天后,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包括需要调整的材料类型、价格调整方法、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参照锡建价〔2014〕5 号文件规定执行:主要材料品种按一类材料
(商品砼、沥青砼、砌块、水泥、电缆桥架、预拌砂浆),二类材料(钢材、木材、沥青、电线、电缆);但是本工程承包人应该承担的风险幅度按xxx(0000)00 xxxx;
16.1.2 承包人发现或应当发现工程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规定风险时,承包人应在发生的当月向监理人提交调价联系单和材料调价表,并附当月进度情况说明、拟调价材料的部件或工程的工程量以及有关价格证明文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联系单后应该在 14 日内会同发包人进行计量和复核。承包人未按时提交上述文件的,可视为承包人放弃该段时间的调价要求。监理人或发包人 14 日内未作出回应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调价要求。
16.1.3 关于不xx报价的条款按照:本工程若发生不合理报价,则按以下方式调整:投标报价中,中标价虽已被发包人接受,但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发现投标方投标报价中有故意或非故意采取了不合理报价,当投标报价的某一清单子目中的工、料、机含量、费率超过《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7 年)、《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2017 省水利安全xx措施费管理办法》(xxx(2017) 2 号)、《2010 江苏水利预算定额》(2019 动态价)、省水利工程营改增文件xxx[2019]6 号、《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 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 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江苏园林定额》(2007)《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除设计要求外)的任何一项或几项,及设备、材料价格超过《无锡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投标截止日期前 28 天信息指导价(无信息指导价按市场价)所组成的综合单价的 5%时,视为不合理报价。若发生不合理报价,对该清单子目,发包人将根据无锡市公布的信息指导价(缺信息指导价的材料设备,以市场价为准)套用现行相应专业的计价表组成的综合单价乘以系数(中标价/最高限价)作为结算依据。投标报价中报价低的清单子目不作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x工程在开工 28 天后,因法律或国家、江苏省、无锡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
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如下规定调整的合同价款。
a.人工、机械单价调整:根据调价文件规定的执行日期和费率进行调整。 b.税金规费调整:根据文件规定的执行日期和费率进行调整。
c.其他费用调整:本合同暂不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本款价格调高的,差额由承包人承担,价格调低的,差额由发包人收益;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本款价格调高的,差额由发包人承担,价格调低的,差额由承包人收益。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按《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7 年)、《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2017 省水利安全xx措施费管理办法》(xxx(2017)2 号)、《2010 江苏水利预算定额》(2019 动态价)、省水利工程营改增文件xxx[2019]6 号、《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 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江苏园林定额》(2007)《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配套费用定额以及无锡市建设局颁发的相关造价文件计价。套用定额时须遵从如下规定:
材料单价参照《无锡工程信息造价》投标截止日期前 28 天信息指导价的材料信息价计入;人工单价按照规定执行;措施项目费除了检验试验费外其余固定不变,取费按照定额规定计取。签证项目同样执行上述规定。
17.1.2 本工程已完成工程量应按月计量,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于每月 25 日以前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应该在后应当于 21 天内计量、复核,发包人或监理人在 21天内未计量、复核时,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视为已被批准。对于隐蔽部位、土方项目等施工后无法计量的子目,应在具备计量条件时立即通知监理人土方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通知的,视为同意监理人或发包人测算的工程量。
17.1.3 当监理人要求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或工程变更进行审核或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计量时, 应当提前 1 天通知承包人参加计量,承包人应当立即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上述审核或计量,并提供监理人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未能参加上述审核或计量工作,则由监理人进行或批准 的计量应当被视为是正确的计量。
17.1.4 对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承包人应当准备好相应的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此类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应当事先提请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对上述永久工程进行计量的依据;任何以该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为依据所得出的计量结果,须经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代表确认无误后进行
签字。签字后的计量结果即作为确定工程价值、结算价款和按照第 33 条进行支付的有效依据。
17.1.5 本工程所有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均应当按照图纸、变更指令、其他设计文件、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及合同文件约定的计算规则而得的结果为准,而不是按照任何实地计量获得的工程量为准,承包人超出上述文件规定外的工程量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且不得列入工程付款中。
17.1.6 承包人进场后开工前必须完成对本标段原地面地形的复测工作,并报监理人、发包人抽测确认,结果作为土石方工作量的计算依据。此后,承包人负责保管工地现场,外人倾倒的建筑、生活垃圾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清运,费用自理。
17.2 预付款(按照国家有关现行规定修订)。
17.2.1 预付款
x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 10%。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应工程预付款保函,提供预付款保函后支付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完工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
(2) 发包人支付结算款的时间:工程款分三年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第一年内付至合同价的 50%,第二年付至审定价的 80%,余款在第三年按审定价一次性付清。延期支付产生的利息发包人不承担。
每次付款均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3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4 号)文件规定、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锡人社发〔2022〕 41 号)。
承包人需要在本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国税部门出具的预缴税款完税凭证是建设资金拨付的前提条件。
如承包人注册地非无锡市滨湖区,则承包人应在建筑项目所在地预交税款,并将税务部门出具的预交税款完税凭证作为申请工程款的必备条件。
17.4 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对于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6 份。结算编制、审核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在 21 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内容、数量要求提交工程结算书,
发包人自签收之日起 120 天内(含双方的核对时间,但承包人延误核对时间除外)将结算审核完毕并提交
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发包人如 120 日内未审核完毕,视为对发包人送审价的认可。
结算书必须按发包人规定的分类、格式和造价软件编制。否则影响结算进度由承包人负责。结算书须附有《工程量汇总表》和《工程量计算书》,以便核对,工程计算书必须按江苏省、无锡市有关规定正确列式计算,否则以发包人、咨询公司为准。
承包人必须安排充足人员,并报送人员名单,此名单上的人员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调离。
承包人本着对自己利益负责,对自己所报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应的《工程量汇总表》、《工程量计算书》中少算、漏算的内容负完全的责任,收到决算书后发包人即视其为已综合考虑,核对时不再计入。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事务所负责对承包人所报的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可以咨询无锡造价管理部门,以造价管理部门解释或建议为准,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合同争议条款规定。
发包人(咨询公司)指出承包人《工程结算书》及相应的《工程量汇总表》和《工程量计算书》中不合理多算、重算的部分,承包人必须予以解释,在双方人员沟通后按正确的方法修正,调整,否则以咨询公司,发包人计算为准。
结算计价要求
x合同结算必须以合同、图纸文件、报价核定文件、有效的变更指示、水利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规范以及配套取费定额、江苏省及无锡市关于取费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当省发造价文件与市发文件有冲突时,应以无锡市造价文件为准。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已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将按照第 10.1
款的约定重新予以计量和调整,除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外,已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作子目的综合单价(指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报价中可能存在不合理单价进行修正和调整
后的综合单价)为在合同文件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固定综合单价。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单价在报价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机消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不包括不可抗力)范围仅限于本合同约定。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费除施工方案或变更按照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最后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调整外一律固定不变。本合同任何变更、索赔或其他签证事件通用上述计费原则。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量清单,其综合单价确定方式: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综合单价,执行已有综合单价。②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综合单价。③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综合单价,承包人提出申请按江苏省及无锡市工程计价的规定,组成新的综合单价,然后进行同等让利(参照标底价与中标价的同等让利水准),最后需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若该变更内容仅为材料的更换,只能进行材料差价的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合同价款确定:材料单价按照《无锡工程造价信息》投标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信息指导价(以下简称信息价)公布的信息价计价;机械、人工单价按照最新文件单价执行,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费用的取费,各专业分别按照计价表、费用定额、水利造价管理部门规定费率规定计取。
承包人须单独接水、电表具,按表计量,承包人应该按照公式:市场单价ⅹ挂表量ⅹ(1+总分表分摊系数),在工程结算计税后退还给供应人。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结算:根据实际领用量与结算用量(按定额含量)的比较结果进行确定,若承包人的实际领用量超过结算用量的,则超过部分的材料扣款单价按发包人采购合同单价另加 15%管理费在结算计税后扣回;若承包人的实际领用量少于结算用量的,则欠领部分的材料单价按发包人采购合同单价在结算计税后补偿给承包人。
承包人须在收到罚款通知后 7 天内向发包人以现金形式缴纳违约金、罚款,预期不交的加罚 3%/天的滞纳金。
本合同结算总额=合同额+合同范围内调整额+签证费用+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额;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计价条件:
①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
②最终结算总价以审计为准。
③审计事项约定:
(1) 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大于 10%而小于等于 15%,按审减额的 5%在工程审定价内扣除;审减率大于
15%而小于等于 20%,按审减额的 8%在工程审定价内扣除;审减率大于 20%,按审减额的 10%在工程审定价内扣除。
(2) 在工程造价确定过程中如发生争议请无锡市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3) 若承包人在收到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定单 30 天内,未提出异议,又未在审定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则该工程审定价以审定单上的审定金额为准,并出具审计报告。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6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完工结算资料。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验收分类、条件、程序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8.1.3 补充:
合同完工验收前提:档案资料必须按照苏水办(2003)1 号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整理归档(包括电子影像资料)。
档案资料通过合格验收、移交建设单位 4 份。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保修期为 24 个月。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其他要求:符合相关要求。
20.保险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
20.2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86 号)。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办理完成以上保险,相关资料报送业主备案,如延误办理,视为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工期延误条款处罚
20.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执行锡安办(2021)3 号文。
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负责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节点之前投保建工安责险,并配合相关审批部门对安责险参保证明材料进行核验。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解决。因合同履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 3 节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工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元)。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9.本协议书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名称)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姓名)(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姓名)(签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 (姓名)(签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