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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下并称“金控集团”)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适用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担保行为。本制度所称“下属企业”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x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是指公司或下属企业
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但不包括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正常范围内的担保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等。
第四条 担保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下属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 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会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及下属企业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原本非关联的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条 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提前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有)。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二)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被担保人同意请示担保的有关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五)被担保人近 3 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
务报告。
(六)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七)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批文。
(八)反担保的有关材料(如有)。
第十二条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核查并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实际发生时,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拟对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部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xx对外担
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部门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
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独立董事应
当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建立下列担保管理机制:
(一)台账管理。需要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反担保措施等,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对被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借款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实时跟踪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如已履行担保责任或发生法律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二)报告管理。公司及下属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或下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
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依法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x制度涉及到的公司及下属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被担保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或下属企业
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x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