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助國內業者進軍大陸服務業市場,爭取較其他WTO會員優惠的條件。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相關說明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2年7月
大 綱
壹、背景說明 貳、政策目標 参、協商原則 肆、協商策略 伍、協議的特色
陸、協議主要內容
柒、兩岸特殊安排的具體說明
捌、協議之意義 1
壹、背景說明
一、兩岸於2010年9月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依據該協議,雙方應儘速完成投資保障、服務貿易、貨品貿易及爭端解決協議之協商。
二、雙方業務主管部門自2011年3月起開始進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經2年多的努力,完成協商,並由兩會於 2013年6月21日簽署協議。 2
貳、政策目標
一、協助國內業者進軍大陸服務業市場,爭取較其他WTO會員優惠的條件。
◼ 2012 年服務業占我國國內生產毛額(GDP) 比重約七成; 2013年第1季大陸服務業產值占其GDP比重為48%,我國服務業較大陸成熟且競爭,國內市場已臻飽和。
◼ 我國服務業者多為中小企業,對外投資受文化、語言等限制,不易拓展,赴大陸發展相對容易,提供發揮空間。
◼ xx在ECFA服務貿易早收計畫中僅承諾開放11項(非金融業8項,金融3項)。業界普遍反映xx開放幅度不足,要求政府進一步與xx協商開放。
◼ 韓國、日本等國均積極推動與大陸洽簽FTA,政府應以 ECFA為基礎,為我業界爭取較其他WTO會員優惠的條件, 3提早卡位。
二、在現行開放陸資來臺各項管理措施及配套完善的基礎上,進一步吸引陸資來臺投資服務業,藉以改善兩岸資金往來長期失衡問題。
◼ 迄2012年4月底止,臺商赴大陸投資40,411件,投資金額約1,286億美元;陸資來臺投資僅386件,投資金額約 7億美元,去多來少,並帶動資金向大陸傾斜流動。
◼ 服務貿易主要以投資的方式進行,擴大陸資來臺將有助兩岸資金xx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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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造臺灣經濟及服務業國際化環境,並對外強化臺灣貿易自由化訊息。
◼ ECFA是架構協議,早期收穫項目有限,世界各國關注 ECFA後續走向,並作為與我國簽署協議的重要觀察指標。
◼ 兩岸簽署服務貿易協議,進一步相互開放市場,將釋放臺灣經濟自由化及兩岸和平訊息,有助吸引外資來臺投資,其他國家與我簽署經濟合作協議進程,以及我國推動加入TPP及RCEP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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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協商原則
一、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二、對等、尊嚴、互惠
三、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
四、市場開放的利益最大化、衝擊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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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協商策略
一、結合雙方產業發展規劃、互利雙贏
經建會於2009年7月擬定之「服務業發展方案」,選定觀光、文創、醫療照護、樂活農業、物流、電信及技術服務業(IC設計、資訊、節能、工程技術服務業)等7項為台灣重點發展產業;大陸於2012年12月公布「服務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將12項生產性服務業(金融、物流、資訊、研發、工業設計、商務、節能、環保服務等)列為服務業發展重點。雙方產業發展規劃若能妥適調和,較易達成共識,並可互利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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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取我方產業最大利益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涵蓋範圍廣泛,政府團隊與大陸協商時,主要依據臺灣產業發展需要、徵詢國內業界和大陸臺商的意見,考量大陸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開放情形後,向xx提出開放要求。
三、謹慎處理我方市場開放問題
由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衛生署、金管會等各服務業主管機關,就國內服務業發展情形進行整體專業評估,徵詢產業界代表意見後,最後進行跨部會協調與溝通,以確保協商結果對我方的整體影響為利大於弊或是相關衝擊可以有效因應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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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協議的特色
一、依據WTO及ECFA,並考量兩岸特殊關係而簽署兩岸關係特殊,兩岸服務貿易協商不僅參考GATS,而是依據WTO及ECFA所簽署的協議,充分考量兩岸經
濟發展程度不同、經濟規模和條件差異等因素,作
成雙方與其他WTO 會員不同的開放承諾。
二、市場開放內容兼顧雙方立場,落實兩岸「互利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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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承諾對我開放80項(非金融65項、金融15項),我方爭取到較其他國優惠的待遇。我方承諾開放64項(非金融55項、金融9項),雖只有37項為目前尚未開放陸資投資的項目,但已是我方內部盡力協調所作的開放,展現兩岸「互利互惠」及兼顧雙方立場的協商成果。
陸、協議主要內容
🞆參考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一般
FTA服務貿易章節之作法。
🞆包括協議文本及「特定承諾表(市場開
放清單)」與「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等2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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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主要內容─文本
一、序言及二十四條條文。
二、明定兩岸政府所採可影響服務貿易之措施應遵守之義務,主要包括:服務貿易之定義、規範對象及適用範圍、透明化、避免不公平競爭、緊急情況的磋商、聯繫機制、允許相關的資金移轉以及原則上遵守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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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主要內容─特定承諾表
一、市場開放內容:依據WTO之服務業分類,包括商業服務、通訊服務、營造服務、配銷服務
、環境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觀光及旅遊服務、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運輸服務、金融服務及其他服務等11個服務部門。
二、考量雙方各自情況,作出市場開放承諾,包括降低市場進入障礙、擴大業務範圍及提供更為便利化措施等。
三、我方共計有65項開放承諾,xx共計有80項開放承諾。 12
協議主要內容─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一、訂定目的:避免外資企業以「紙上公司」方式搭便車
,確保兩岸服務業者(包括在兩岸實質經營之外商公司)享有本協議超出WTO承諾的優惠待遇。
二、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ECFA服務貿易早收清單及本協議之「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中,超出兩岸各自在 WTO承諾的服務部門及開放措施。
三、適用對象:在兩岸任一方的自然人及在任一方設立的法人實體。
四、法人特殊限制:為避免外資企業以「紙上公司」方式搭便車,所以設有同業經營及實質商業經營2項限制:
⚫ 同業經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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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質商業經營限制
柒、兩岸特殊安排的具體說明
一、不開放大陸勞工來臺工作二、保留陸資政策主導權
三、xx單向「認許」及開放專業服務業四、市場開放持續檢討
五、建立緊急磋商機制
六、建立雙方業務主管部門聯繫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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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協議之意義
一、對外強化臺灣貿易自由化訊息二、對內展現政府施政決心
三、擴大兩岸互信層面
四、邁向兩岸經貿全面交流合作五、具體提升ECFA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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