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 A 股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 A 股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或“东方电气”)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向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购买其持有的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95%的股权、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合公司”)100%的股权、四川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自控”)100%的股权、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立”)41.24%的股权、东方电气(四川)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100%的股权、东方电气集团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件物流”)100%的股权、东方电气成都清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能科技”)100%的股权、东方电气成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科技”,与东方财务、国合公司、东方自控、东方日立、物资公司、大件物流、清能科技合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和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的设备类资产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下发的 17239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同时,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标的公司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 XYZH/2018CDA80007 号《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 2016 年度、2017 年 1-9 月审计报告》、XYZH/2018CDA80006 号《东方电气 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9 月审计报告》、XYZH/2018CDA80001 号《四川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9 月审计报告》、XYZH/2018CDA80004号《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 2017 年 1-9 月审计报告》、XYZH/2018CDA80010 号《东方电气(四川)物资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9 月审计报告》、 XYZH/2018CDA80005 号《东方电气集团大件物流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9 月审计报告》、XYZH/2018CDA80009 号《东 方电气成都清能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9 月审计报告》、 XYZH/2018CDA80008 号《东方电气成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度、2016年度、2017 年 1-9 月审计报告》(以下合称“《审计报告》”)。同时,xxx和就上市公司 2016 年以及 2017 年 1-9 月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出具了 XYZH/2018CDA80002 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 1-9 月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以下简称“《备考审阅报告》”)。本所亦对与发行人本次交易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和查询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 申请材料显示,1)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95%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另购买东方电气集团设备类资产共计 833 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共计 472 项。2)2017 年 1-6月,东方电气成都清能科技有限公司和东方电气成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6.04 万元和 31.49 万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未购买东方财务全部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有无后续收购剩余股权的计划、安排。2)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就东方财务控制权安排、公司治理等达成的协议、安排等,及其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3)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相关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实际使用主体及使用方式、使用对价的确定及支付安排等,交易完成后会否出现关联方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如是,有无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4)结合上述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所属行业、具体用途、核心价值,特别是清能科技与智能科技的盈利水平等,补充披露相关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与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其他标的资产有无协同效应,以及本次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 1)
1. 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未购买东方财务全部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有无后续收购剩余股权的计划、安排
(1) 本次交易未购买东方财务全部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等文件,本次交易预案时,公司拟购买东方财务
100%股权。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7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等文件,本次交易正式方案调整为公司购买东方财务 95%股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本次交易方案由购买东方财务 100%股权调整为购买东方财务 95%股权的原因为:结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精神并请示国务院国资委同意,考虑到东方财务仅可对其所在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提供财务服务,公司将购买东方财务 100%股权调整为购买 95%股权,该等调整可以确保东方财务的业务范围同时覆盖东方电气集团,从而增加东方财务的服务对象范围,同时,服务对象范围的扩展有利于增强东方财务多元化发展业务的能力,有助于提升东方财务的综合实力。
公司本次交易购买东方财务 95%股权的原因综合考虑了监管部门审核精神、东方财务的业务范围及未来发展,具有合理性。
(2) 有无后续收购剩余股权的计划、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东方财务 95%股权,东方电气集团持有东方财务 5%股权,该持股结构既满足公司本次交易目的也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要求,因此,公司没有后续收购剩余股权的计划或安排。
2. 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就东方财务控制权安排、公司治理等达成的协议、安排等,及其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不涉及东方财务控制权安排、公司治理等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东方财务 95%股权,可以绝对控制东方财务。公司及东方电气集团进一步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及东方电气集团将根据持股比例及东方财务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确保东方财务的控制权及公司治理符合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各项要求,确保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东方电气集团已出具《关于保证东方电气独立性的承诺》,承诺:
“本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损害东方电气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与东方电气保持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规定,不违规利用东方电气提供担保,不非法占用东方电气资金,保持并维护东方电气的独立性。
本承诺函在东方电气合法有效存续且在本公司作为东方电气股东期间持续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东方电气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措施及承诺有利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
3. 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相关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实际使用主体及使用方式、使用对价的确定及支付安排等,交易完成后会否出现关联方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如是,有无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1) 本次交易完成后相关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实际使用主体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相关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将按照其技术门类、应用领域分别划归对应的上市公司业务板块、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公司使用。主要实际使用主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技术门类 | 具体应用领域 | 实际使用主体 |
1 | 机器人及电动车动力系统等方向 | 超导应用研究方向 | 东方电气相应新能源板块 |
电动车系统研究方向 | 东方电气相应新能源板块 | ||
电力电子研究方向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汽轮机”)及东方电气电控业务板块 | ||
发电设备制造研究方向 | 东方汽轮机及东方电气发 电设备业务板块 | ||
机器人研究方向 | 智能科技、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锅炉”)、东方汽轮机及东方电气智能制 造业务板块 | ||
汽轮机制造研究方向以及 发电设备附属设施设计 | 东方汽轮机 | ||
智能控制研究方向 | 智能科技、东方汽轮机及东 方电气智能制造业务板块 | ||
2 | 锂电池、钠电池及清洁高效燃烧方 向 | 锂电池研究方向 | 东方汽轮机及东方电气新能源业务板块 |
钠电池技术研究 | 东方汽轮机及东方电气新能源业务板块 |
序号 | 技术门类 | 具体应用领域 | 实际使用主体 |
清洁高效燃烧研究方向 | 东方锅炉 | ||
太阳能应用研究方向 | 东方锅炉 | ||
3 | 液流电池及燃料电池方向 | 燃料电池研究方向 | 清能科技 |
液流电池研究方向 | 清能科技 | ||
4 | 著作权以及软件 | 相关软件著作权与软件,提高管理效率,满足办公、管 理、科研信息化的要求 | 智能科技、东方锅炉、东方汽轮机及东方电气 |
5 | 电子设备 | 满足科研工作需求的相关电子设备 | 智能科技及东方电气 |
上述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以后将由上市公司及其相应业务板块、控股子公司独占使用。
(2) 本次交易完成后相关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方式
1) 对设备类资产的使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电动机、发电设备、蓄电设备、燃料电池系统、电动车、汽轮机和锅炉等领域是上市公司重要的业务发展方向(以及满足与前期开发研究相关的通用办公需求)。上市公司拟向东方电气集团购买的相关设备类资产(如控制系统、加工设备、燃料电池测试平台)一方面将在上述领域的开发研究中发挥较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上述领域的相关成果实现产业化后,设备类资产将助力于相关产品方案的实际生产。
2) 对无形资产的使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电动机、发电设备、蓄电设备、燃料电池系统、电动车、汽轮机和锅炉等领域是上市公司重要的业务发展方向。上市公司拟向东方电气集团购买的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一方面将在上述领域的开发研究中发挥较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上述领域的相关成果实现产业化后,相关产品的方案落地和持续生产亦将仰赖于上市公司拥有完整产权的相关无形资产。
(3) 使用对价的确定及支付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市公司完成上述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购后,上述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将提供给上市公司本体相应业务板块及清能科技、智能科技、东方锅炉和东方汽轮机等主体无偿使用。
(4)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以后将由上市公司及其相应业务板块、控股子公司独占使用。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出现关联方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4. 结合上述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所属行业、具体用途、核心价值,特别是清能科技与智能科技的盈利水平等,补充披露相关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与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其他标的资产有无协同效应,以及本次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1) 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所属行业、具体用途、核心价值
序号 | 技术门类 | 所属行业 | 具体用途 | 核心价值 |
1 | 机器人及电动车动力系统等方向 | 智能控制系统、电动车 | 提升控制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和新能源动力系统的能源管理水平 | 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应用前景 |
2 | 锂电池、钠电池及清洁高效燃烧方向 | 新能源、电池、蓄电设备、清 洁燃烧、燃料 电池 | 提升新能源产品能源利用效率、提升锅炉产品的环保性能和节能性能 | 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应用前景 |
3 | 液流电池及燃料电池方向 | 新能源、电池、蓄电设备、清 洁燃烧、燃料 电池 | 提升新能源产品能源利用效率 | 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应用前景 |
4 | 著作权以及软件 | - | 充分提升上市公司对应业务板块尽快将产品技术方案落地,实现效益的速度。同时有利于支撑后续产品的持续生产 | 显著提升上市公司及其各业务板块的研发实力和产品方案落地能力 |
5 | 电子设备 | - | 充分提升上市公司对 应业务板块尽快将产 | 充分满足本次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 |
品技术方案落地,实现效益的速度 | 司及其各业务板块的研发、生产和办公需要 |
1) 所属行业
上述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主要应用于电动机、发电设备、蓄电设备、电动车、电池、清洁燃烧、太阳能、燃料电池以及与之相关的智能控制系统等与电力、新能源等领域密切相关的行业。
2) 具体用途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东方电气集团购买的相关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将首先在上述领域的开发研究中发挥较为重要的作用。例如,与清洁燃烧技术相关的无形资产,将有助于提升东方锅炉的研发实力,显著提升其锅炉产品的环保性能和节能性能,提高其产品竞争力;智能控制系统在提高设备效率、减少设备运行出错率、减轻操作人员负担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作用,因此与智能控制系统、机器人相关的无形资产将有助于提升智能科技、东方锅炉、东方汽轮机及其他东方电气相应业务板块产品的使用性能;而拟注入的相关软件和著作权,将充分提升上市公司对应业务板块尽快将产品技术方案落地,实现效益的速度。同时拟注入的相关软件和著作权有利于支撑后续产品的持续生产;拟注入的电子设备能够充分满足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各业务板块的研发、生产和办公需要。
3) 核心价值
一方面,与上述领域相关的无形资产与当前产业形势下节能环保、新能源应用和智能制造等产业发展热点高度拟合,并且相关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在其对应的领域内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准,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对应业务板块的研发实力;另一方面,上述领域的相关成果实现产业化后,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将助力于相关产品方案的实际生产。特别是大量与设计工作、生产管理相关的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如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生产科研管理用软件和相关设备,将充分提升上市公司对应业务板块产品技术方案落地及效益实现的速度。此外,相关产品的方案落地和持续生产亦将仰赖于上市公司拥有完整产权的相关无形资产。
(2) 清能科技与智能科技的盈利水平及协同效应的体现
清能科技所属的燃料电池行业和智能科技所属的智能装备制造行业均属于 新兴产业,相关的诸多技术还处于研发及推广阶段,参与企业数量较少,技术、成本和规模是进入的主要门槛。近年来,在产业升级换代、智能制造技术推广和节能环保压力逐渐增加两个方面的作用下,清能科技所属的燃料电池行业和智能科技所属的智能装备制造行业日渐受到重视。同时,作为两个技术密集产业,能够在行业内夺得先机,取得优势地位的企业普遍具有较高盈利能力和毛利率。此外,国家也频繁推出促进此两个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印发了《“十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工信部等部委也出台了《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 年)》等多项政策。因此,整体而言,这两个行业增长潜力较大。但是对于处于这两个行业的企业而言,未来的发展和壮大仰赖于大量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投入。
从东方电气未来产业板块规划的角度而言,将必要的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供拟进入上市公司体内的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其他业务板块使 用,有利于充分发挥东方电气集团现有技术成果对于上市公司业务板块的促进作用,使这些技术、设备能够充分地实现产业化应用,从而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
(3) 本次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从上市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的角度而言,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多年来规划从诸多业务领域切入点和技术储备的出发点,以增强上市公司创新研发能力为目标,打造上市公司研发平台,协同各个子公司中的研发部门和技术主攻方向,旨在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在智能制造、新能源、先进装备等新兴制造业细分领域的技术实力,形成先发优势,在制造业升级转型的产业背景下,增强上市公司的技术竞争力,做大做强上市公司。
同时,上述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未来将由已处于或即将进入上市公司体内的主体使用,本次注入上市公司后,将提升上市公司的技术能力,也将增强上市公司的技术完整性,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购买东方财务 95%股权的原因综合考虑了监管部门审核精神、东方财务的业务范围及未来发展,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无后续收购剩余股权的计划或安排;发行人与东方电气集团就东方财务的控制权、公司治理等不存在特别协议或安排,发行人与东方电气集团已确认将确保东方财务的控制权及公司治理符合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各项要求,东方电气集团已承诺将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本次交易相关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交易安排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拟注入上市
公司的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与上市公司相应业务板块及本次交易其他标的资 产具有协同效应;本次交易将提升上市公司的技术能力,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 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东方财务存在 2 起未决诉讼: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已于 2014 年 10 月判决被告向东方财务支付 36,709.17 万元。
因以前年度对被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贷款于 2016 年度收回,相关款项在 2015
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 1.64 亿元。2)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东方财务与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现东方财务已申请抗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前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执行进展,东方财务是否存在胜诉后仍无法收回全部涉案贷款的风险,如是,无法收回贷款的金额及追索收款的时间安排、具体措施,以及东方财务未收回贷款事项会否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的争议焦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具体内容、债务用途、预计偿还时间、贷款风险的最终承担方,截止目前实际发生的债务的金额,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及有无提前还款或者请第三方代为偿付、提供担保等安排。3)若《最高额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对东方财务生产经营和本次评估值的影响。4)东方财务是否就上述纠纷计提预计负债及相应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 2)
1. 前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执行进展,东方财务是否存在胜诉后仍无法收回全部涉案贷款的风险,如是,无法收回贷款的金额及追索收款的时间安排、具体措施,以及东方财务未收回贷款事项会否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 前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执行进展
2014 年 10 月,东方财务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迈吉”)、宜兴市驰马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诉讼请求为判令:1)东方迈吉偿还借款本金 3.1 亿
元及利息 5,401,750 元、逾期违约金 51,689,989.25 元,合计 367,091,739.25
元(暂计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2)宜兴市驰马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东方迈吉、宜兴市驰马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东方财务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2016 年 8 月 3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
民初字第 10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东方财务偿还借款本金 3.1 亿元及相应利息、逾期违约金(利息按照年利
率 6.15%的标准自 2014 年 6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按日万分之🖂的标准计算);2)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方财务支付律师费 16 万元;3)宜兴市驰马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
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宜兴市驰马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方迈吉追偿;4)驳回东方财务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东方财务的说明,本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2) 东方财务是否存在胜诉后仍无法收回全部涉案贷款的风险,如是,无法收回贷款的金额及追索收款的时间安排、具体措施,以及本次交易后会否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2014)川民初字第 101 号《民事判决书》并经核查,上述东方财务与东方迈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的金融借款合同为《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A1100400024),系东方电气集团委托东方财务向东方迈吉提供 3.1 亿无的委托贷款,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年利率为 6.56%。
根据东方财务提供的《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A1100400024),该合同项下东方财务接受东方电气集团委托,向东方迈吉发放贷款,委托方东方电气集团需将委托贷款如数划入东方财务账户,东方财务向东方迈吉发放贷款,如东方迈吉逾期未还款,则由东方财务代委托方加收罚息。根据《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集团成员单位作为委托人提供合法资金,由公司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是公司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 号)第四条规定,“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第三十一条规定,“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同时,东方电气集团于 2018 年 1 月承诺,上述委托贷款的风险全部由东方电气集团作为委托方承担,如东方迈吉未能还款,则相关损失全部由东方电气集团作为委托方承担,东方财务不承担任何风险或损失。
鉴于上述,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风险最终承担方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财务并不承担最终的贷款风险。同时,上述东方财务与东方迈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东方财务系作为委托贷款的贷款方参与诉讼,但该案涉及的委托贷款风险风险最终承担方为东方电气集团。根据东方电气集团提供的资料,东方迈吉正在清算,后续拟注销。因此,上述东方财务与东方迈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存在胜诉后仍无法收回全部涉案贷款的风险,但东方财务并不会因此产生贷款损失;
委托贷款资金来自委托方,未收回贷款事项不会形成关联方对东方财务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 对东方迈吉自营贷款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2015 年,东方财务向东方迈吉发放的自营贷款 3.34 亿元(贷款合同编号:
A1300100070、A1300100075、A1300100058、A1400100009、A1400100011、
A14000400002)全部逾期,且东方迈吉生产停滞,判断拟进行资产重组,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对于自营贷款,东方财务承担贷款风险。按照东方财务《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及《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东方财务对东方迈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东方财务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对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等企业发放的贷款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对重组阶段的东方迈吉贷款按 49%计提减值准备 1.64亿元。根据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5)成铁中执字第 113-1 号),2016 年东方迈吉拍卖一批资产,所得 57,022.06 万元。上述
3.34 亿元贷款全部收回,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全部冲回。
2.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的争议焦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具体内容、债务用途、预计偿还时间、贷款风险的最终承担方,截止目前实际发生的债务的金额,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及有无提前还款或者请第三方代为偿付、提供担保等安排
(1)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东方财务提供的起诉状、判决书等诉讼资料,东方财务涉及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的争议焦点及案件情况如下:
2012 年 11 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绵竹支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峨半公司”),将东方财务列为第三人。原告农行绵竹支行诉称:其于 2008 年向被告东方峨半公司发放首笔 5,000 万元贷款,之后又陆续提供贷款,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为 80,000 万元,均为信用贷款。2009 年 10 月 14 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承诺:在未还清信用贷款之前,不将财产(光伏项
目除外)作为他行贷款的抵押担保。2011 年 11 月 25 日,被告与第三人东方财
务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
2012 年 6 月 12 日、2012 年 6 月 14 日将其所有财产抵押给第三人,担保第三
人在 2010 年 12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被告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被告明知其贷款为信用贷款,第三人明知被告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双方恶意串通,违反承诺,并在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向原告发函拒绝偿还
贷款本息,致使被告丧失了偿还原告贷款的能力,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1、撤销被告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2012 年 6 月 12 日、2012 年 6 月
14 日向第三人设定抵押的行为;2、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承担原告行使撤销权所支
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查询费等必要费用 25 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主要问题为:一、农行绵竹支行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抵押行为,即本案纠纷是否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二、东方峨半公司与东方财务之间设定的抵押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予以撤销;三、东方峨半公司与东方财务应否承担农行绵竹支行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查询费等必要费用 25 万元。
2013 年 10 月 19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川民初字第 1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农行绵竹支行的诉讼请求。2014 年 11 月 1 日,最高人民
法院作出(2014)民二终字第 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四川省
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2)确认东方峨半公司与东方财务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3)驳回农行绵竹支行的其它上诉请求。 2014 年 11 月 26 日,东方财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2015 年 6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申字第 25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东方财务的再审申请。东方财务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出具的高检民监[2016]38 号《中止审查决定书》,因调阅卷宗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本案中止审查。
(2)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具体内容
2011 年 11 月 25 日,东方财务(乙方)与东方峨半公司(甲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抵押物
甲方以本合同第十七条“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1向乙方设定抵押担保。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
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第二条 甲方担保的债权范围
1 抵押物为东方峨半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办公设备。
上述第一条所述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是指 2010 年 12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因乙方向甲方连续发放贷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以及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乙方向甲方连续发放的贷款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人民币 12 亿元,大写:壹拾贰亿元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在上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对甲方尚未收回的债权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额,乙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甲方发放贷款。甲方在该最高额内对乙方因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抵押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甲方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当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四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签订与变更
有关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乙方与甲方在主合同中约定。
甲方确认,乙方与甲方签订主合同,乙方与甲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均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无需通知甲方。
抵押权存续期间依主合同约定变更利率、延长贷款期限的,也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乙方无须通知甲方,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一、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被撤销或失效,则甲方以抵押物对于甲方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二、如因甲方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甲方应对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一、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同时,甲方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二、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交给乙方,抵押权存续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保管。
三、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导致其他任何损害的,由甲方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一、抵押权存续期间,在乙方债权未得到全部受偿之前,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在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期届满时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二、甲方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能按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代为垫付。乙方垫付的保险费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乙方保管。
四、甲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乙方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应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乙方。
🖂、对该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自行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第八条 第三人损害赔偿
一、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对该损害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自行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向乙方清偿其根据担保合同向其他金融机构偿付的贷款本金及相关费用;
(三)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四)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六)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二、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
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和担保合同项下乙方向其他金融机构偿付的全部款项,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和担保合同项下的反担保权的担保。
第九条 抵押物的处分
一、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二、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自行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三)甲方未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或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经乙方书面敦促后,甲方未能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满足乙方要求的有效救济措施的。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一、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发生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行为的;
(二)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三)甲方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涉入或即将涉入可能对于甲方在主体项下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二、甲方在本合同第十四条项下所作出的xx和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适时导致乙方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主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 5%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补足部分予以赔偿。
三、乙方有权直接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款项抵销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四、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自行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四)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第十二条 抵押物登记及注销
一、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3) 债务用途、贷款风险的最终承担方及截止目前实际发生的债务的金
额
根据东方财务提供的相关资料,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内,东方财务与东方峨半公司、东方电气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汽投发”)共计签署 59 份《委托贷款合同》/《借
款合同》,贷款金额合计 264,924 万元,截至目前未偿还金额合计 94,274 万元,
该等贷款及相关情况如下:
序 号 | 合同 名称 | 委托 方 | 贷款 方 | 借款 方 | 借款用途 | 贷款金额 (万元) | 用款日期 | 还款日期 | 未偿还金 额(万元) |
1 | 借款合同 | - | 东方财务 | 峨嵋半导体材料厂2 | 用于完善 120MW 太阳能光伏项目 | 15,000 | 2010-12-0 1 | 2011-12- 01 | 0 |
2 | 借款合同 | -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流动资金xx | 26,000 | 2011-05-3 0 | 2012-05- 30 | 0 |
3 | 借款合同 | -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 | 流动资金xx | 10,000 | 2011-08-3 0 | 2012-08- 30 | 0 |
2 东方峨半公司的前身。
公司 | |||||||||
4 | 借款合同 | -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 公司 | 流动资金xx | 15,000 | 2011-10-2 6 | 2012-10- 26 | 0 |
5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流动资金xx | 5,000 | 2011-05-0 3 | 2012-05- 03 | 0 | |
6 | 委托贷款 合同 | 东方电气 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 公司 | 资金xx | 15,000 | 2011-09-1 6 | 2012-03- 16 | 0 |
7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流动资金 | 5,000 | 2011-11-1 5 | 2012-05- 15 | 0 | |
8 | 东汽投发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原材料采购 | 5,000 | 2011-07-1 1 | 2012-07- 11 | 5,000 | |
9 | 委托贷款 合同 | 东方电气 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 公司 | 原材料采购 | 5,000 | 2011-07-1 1 | 2012-07- 11 | 350 |
10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原材料采购 | 10,000 | 2011-07-2 8 | 2012-07- 28 | 10,000 | |
11 | 委托贷款 合同 | 东方电气 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 公司 | 流动资金 | 4,000 | 2012-01-1 0 | 2012-07- 10 | 4,000 |
12 | 委托贷款 合同 | 东方电气 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 公司 | 流动资金 | 1,000 | 2012-02-0 2 | 2012-08- 02 | 1,000 |
13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流动资金 | 15,000 | 2012-03-0 1 | 2013-03- 01 | 1,5000 | |
14 | 委托贷款 合同 | 东方电气 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 公司 | 流动资金 | 5,000 | 2012-04-0 1 | 2012-07- 01 | 5,000 |
15 | 东汽投发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流动资金 | 5,000 | 2012-04-1 8 | 2013-04- 18 | 5,000 | |
16 | 委托 | 东汽 | 东方 | 东方 | 东方峨半 | 6,000 | 2012-04-1 | 2012-10- | 6,000 |
贷款合同 | 投发 | 财务 | 峨半公司 | 公司定向归还特变电工 6000万元建设 资金 | 9 | 19 | |||
17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维稳需求 | 1,049.4 | 2012-04-2 0 | 2012-07- 20 | 1,049.4 | |
18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汽投发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流动资金 | 950.6 | 2012-04-2 8 | 2013-04- 28 | 950.6 |
19 | 委托贷款 合同 | 东方电气 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 公司 | 流动资金 | 5,000 | 2012-05-0 3 | 2012-08- 03 | 5,000 |
20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流动资金 | 524.7 | 2012-05-2 4 | 2012-08- 24 | 524.7 |
21 | 委托贷款 合同 | 东方电气 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 公司 | 资金xx | 26,000 | 2012-05-3 0 | 2012-06- 08 | 26,000 |
22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汽投发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流动资金 | 475.3 | 2012-05-3 0 | 2012-08- 30 | 475.3 |
23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支付绵竹农行 5 月份贷款利息 | 441 | 2012-06-0 7 | 2012-09- 07 | 441 |
24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保障职工生活(主要包括工资及福利、🖂险一金、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及劳务 费) | 795 | 2012-06-2 8 | 2012-09- 28 | 795 |
25 | 委托 | 东方 | 东方 | 东方 | 支付东方 | 100 | 2012-07-1 | 2012-10- | 100 |
贷款合同 | 电气集团 | 财务 | 峨半公司 | 峨半公司及下属乐山分公司 6 月份电 费 | 1 | 11 | |||
26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支付东方峨半公司 7 月份人工费用 | 755 | 2012-08-0 2 | 2012-11- 02 | 755 |
27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支付 7 月份电费 | 74.5 | 2012-08-2 2 | 2012-11- 22 | 74.5 |
28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支付 8 月份人 工费 | 379.1 | 2012-08-3 0 | 2012-11- 30 | 379.1 |
29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支付 9 月份人 工费 | 327.6 | 2012-09-2 9 | 2012-12- 29 | 327.6 |
30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支付 8 月份电 费 | 77.1 | 2012-09-2 9 | 2012-12- 29 | 77.1 |
31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汽投发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支付 7 月份电 费 | 67.5 | 2012-09-2 9 | 2012-12- 29 | 67.5 |
32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汽投发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支付 8 月份人工 | 343.4 | 2012-09-2 9 | 2012-12- 29 | 343.4 |
33 | 委托 贷款合同 | 东方 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 峨半公司 | 流动资金 | 10,000 | 2012-04-1 3 | 2012-07- 13 | 0 |
34 | 委托 贷款 | 东方 电气 | 东方 财务 | 东方 峨半 | 流动资金 | 10,000 | 2012-03-1 3 | 2012-06- 13 | 0 |
合同 | 集团 | 公司 | |||||||
35 | 委托贷款 合同 | 东方电气 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 公司 | 流动资金 | 10,000 | 2012-02-1 6 | 2012-05- 16 | 0 |
36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流动资金 | 10,000 | 2012-01-1 1 | 2012-04- 11 | 0 |
37 | 委托贷款 合同 | 东方电气 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 公司 | 流动资金 | 5,000 | 2012-01-0 4 | 2012-04- 04 | 0 |
38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流动资金 | 10,000 | 2011-12-1 6 | 2012-03- 16 | 0 |
39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流动资金 | 15,000 | 2011-12-0 1 | 2012-03- 01 | 0 |
40 | 委托贷款 合同 | 东汽投发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 公司 | 流动资金xx | 5,000 | 2011-04-2 5 | 2012-04- 25 | 0 |
41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支付 10 月份人工费 | 326.4 | 2012-11-0 1 | 2013-02- 01 | 326.4 |
42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支付 9 月份电 费 | 95.5 | 2012-11-0 1 | 2013-02- 01 | 95.5 |
43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支付东方峨半公司 10 月份电 费 | 63.5 | 2012-11-3 0 | 2013-02- 27 | 63.5 |
44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支付东方峨半公司 11 月份人 工费用 | 336.9 | 2012-11-3 0 | 2013-02- 27 | 336.9 |
45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11 月份电费 | 33.1 | 2012-12-2 8 | 2013-03- 27 | 33.1 |
46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12 月份人工费 用 | 376.1 | 2012-12-2 8 | 2013-03- 27 | 376.1 |
47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12 月份电费 | 61.9 | 2013-01-2 9 | 2013-04- 29 | 61.9 |
48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 1 月份人工费 | 339.9 | 2013-01-2 9 | 2013-04- 29 | 339.9 |
49 | 委托贷款 合同 | 东方电气 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 公司 | 支付 2 月、3 月人工费 | 605.2 | 2013-03-2 8 | 2013-06- 27 | 605.2 |
50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 2013 年 1-3 月 电费 | 255 | 2013-04-2 6 | 2013-07- 25 | 255 |
51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方电气集团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支付 4 月份人 工费 | 1,224.5 | 2013-04-2 6 | 2013-07- 25 | 1,224.5 |
52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汽投发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支付 8 月份电费 | 69.9 | 2012-11-2 2 | 2013-02- 21 | 69.9 |
53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汽投发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支付 9 月份人工费 | 296.7 | 2012-11-2 2 | 2013-02- 21 | 296.7 |
54 | 委托贷款 合同 | 东汽投发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 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10 月 份电费 | 57.5 | 2012-12-2 8 | 2013-12- 27 | 57.5 |
55 | 委托贷款 合同 | 东汽投发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 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 9 月 份电费 | 86.5 | 2012-12-2 8 | 2013-12- 27 | 86.5 |
56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汽投发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10 月份人工费 | 295.6 | 2012-12-2 8 | 2013-12- 27 | 295.6 |
用 | |||||||||
57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汽投发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11 月份人工费 用 | 305.2 | 2012-12-2 8 | 2013-12- 27 | 305.2 |
58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汽投发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 11 月、12 月份电费 | 86 | 2013-02-0 6 | 2014-02- 05 | 86 |
59 | 委托贷款合同 | 东汽投发 | 东方财务 | 东方峨半公司 | 东方峨半公司 2012 年 12 月、 2013 年 1 月人工费 | 648.4 | 2013-02-0 6 | 2014-02- 05 | 648.4 |
合计 | 264,924 | 合计 | 94,274 |
根据东方财务提供的资料和说明,上述第 1-4 项《借款合同》及部分《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已归还,剩余未还款项均为相关《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根据上述《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委托方委托东方财务贷款给东方峨半公司,委托方需将委托贷款如数划入东方财务账户,东方财务向东方峨半公司发放贷款,如东方峨半公司逾期未还款,则由东方财务代委托方加收罚息、由委托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同时,根据《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集团成员单位作为委托人提供合法资金,由公司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是公司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 号)第四条规定,“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第三十一条规定,“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同时,东汽投发为东方电气集团全资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已于 2018 年 1月承诺,上述委托贷款的风险全部由东方电气集团及东汽投发作为委托方各自承担,如东方峨半公司未能还款,则相关损失全部由东方电气集团及东汽投发作为委托方各自承担,东方财务不承担任何风险或损失。
鉴于上述,上述相关《委托贷款合同》的贷款风险最终承担方为东方电气集团及东汽投发,东方财务并不承担最终的贷款风险。
(4) 预计偿还时间、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及有无提前还款或者请第三方代为偿付、提供担保等安排
根据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峨眉民破字第 2-4 号《民事
裁定书》,东方峨半公司已被宣告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破产,东方峨半公司已无实际偿债能力,无法预计偿还时间。根据东方财务的说明,截至目前,东方财务未收到东方峨半公司提前还款或者请第三方代为偿付、提供担保等安排的通知。
3. 若《最高额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对东方财务生产经营和本次评估值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 70 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已被判决无效。鉴于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内,东方财务与东方峨半公司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均已偿还,剩余未偿还金额均为东方电气集团或东汽投发上述《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委托东方财务发放的贷款,同时,上述《委托贷款合同》的贷款风险最终承担方为委托方,东方财务并不承担最终的贷款风险。因此,《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判决无效对东方财务生产经营和本次评估值不会产生影响。
4. 东方财务是否就上述纠纷计提预计负债及相应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系东方财务因东方迈吉未能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到期的委托贷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迈吉归还逾期贷款。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东方财务对该等委托贷款不提供资金,也不对该等贷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东方财务不需对该纠纷计提预计负债。
上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涉及的贷款未偿还余额,系东方财务作为受托方,代委托方(东方电气集团及东汽投发)向东方峨半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形成。根据相关《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东方财务对该等委托贷款不提供资金,也不对该等贷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东方财务不需对该纠纷计提预计负债。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东方财务与东方迈吉的《委托贷款合同》的贷款风险最终承担方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财务并不承担最终的贷款风险,该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存在胜诉后仍无法收回全部涉案贷款的风险,但东方财务并不会因此产生贷款损失;委托贷款资金来自委托方,未收回贷款不会形成关联方对东方财务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涉及的相关《委托贷款合同》的
贷款风险最终承担方为东方电气集团及东汽投发,东方财务并不承担最终的贷款风险;东方峨半公司已无实际偿债能力,无法预计偿还时间,且东方财务目前并未收到东方峨半公司提前还款或者请第三方代为偿付、提供担保等安排的通知;
《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判决无效对东方财务生产经营及本次评估值不会产生影响;东方财务不需对上述纠纷计提预计负债。
(三) 申请材料显示,1)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合公司)因 5X325MW 燃煤电站施工承包合同与印尼当地税收机构就最终税和分支机构利润税征收事项发生争议,目前上述争议尚未解决。根据印尼当地法律法规及类似案例判决,上述两起争议可能导致国合公司承担约 4.59 亿元或有负债,国合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2)国合公司承接的境外出口项目因未能按时交货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延期交付,国合公司因此受罚款的可能性很大,国合公司已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3)东方电气与东方电气集团约定东方电气集团应就相关实际损失总金额与计提金额的差额部分向东方电气(或东方电气届时指定国合公司为接收主体)支付现金。4)若国合公司缴纳的税金、滞纳金、罚款以及其他费用支出的总金额实际小于预计金额的,东方电气应就差额款项扣除未实际发生的预计印尼项目税金、滞纳金及罚款在评估值中已反映的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现金支付给东方电气集团。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未决争议的处理进展、截止目前有无其他争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过程、确认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东方电气集团是否具有充分履行上述现金支付义务的能力,相关督促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3)国合公司是否建立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交易完成后将采取何种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规范经营及有效防范相关风险。4)上述争议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评估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 3)
1. 上述未决争议的处理进展、截止目前有无其他争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过程、确认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 上述未决争议的处理进展
1) 印尼最终税争议
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针对印尼最终税争议,截至目前,2009 年度和 2010
年度的上诉听证程序均已结束,国合公司目前尚未收到相关裁决。
2) 印尼分支机构利润税争议
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针对印尼分支机构利润税争议,国合公司已正式向印尼主管税务部门提出了异议(OBJECTION),截至目前,国合公司尚未收到印尼主管税务部门对异议作出的决定。
3) 延期交货罚款
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国合公司境外出口项目延期交货罚款事项,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2016 年 12 月 31 日预计罚款金额 | 进展 | |
美元(万元) | 折合人民币(万元) | |||
1 | 越南邦威项目 | 202.32 | 1,403.48 | 无新进展 |
2 | 巴基斯坦 69 辆机车项目 | 321.51 | 2,230.28 | 无新进展 |
3 | 巴基斯坦 69 辆机车项目 | 170.00 | 1,179.29 | 无新进展 |
4 | 巴铁维保项目 | 36.58 | 253.72 | 无新进展 |
5 | 越南瓮安项目 | 618.80 | 4,292.62 | 无新进展 |
6 | 埃xx布 3 项目 | 2,477.53 | 17,186.63 | 无新进展 |
7 | 埃xx布 3 项目 | 386.33 | 2,679.98 | 无新进展 |
8 | 波西塔仕项目Ⅰ期 | 134.50 | 933.03 | 风险解除,已 转回 |
9 | 越南xx郡项目 | 93.00 | 645.14 | 无新进展 |
10 | 老挝赛纳 1 (XNN1) | 40.50 | 280.95 | 风险解除,已转回 |
11 | 老挝南椰 3A 项目 | 115.00 | 797.76 | 风险解除,已转回 |
12 | 托瑞托(TORITO)项目 | 370.00 | 2,566.69 | 无新进展 |
13 | 老挝南杉 3A 项目 | 196.00 | 1,359.65 | 无新进展 |
14 | 老挝南杉 3B 项目 | 882.41 | 6,121.31 | 无新进展 |
15 | 南俄 1 项目 | 448.82 | 3,113.44 | 无新进展 |
合计 | 6,493.30 | 45,043.97 |
根据 XYZH/2018CDA80006 号《审计报告》、国合公司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披露情况外,国合公司不存在其他税收、延
期交货罚款相关争议。
(2)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过程和确认依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过程如下表:
项目 | 2017-6-30 余额(万元) | 2016-12-31 余额(万元) |
预计延期交货罚款 | 42,023.58 | 45,043.97 |
预计印尼项目税金、滞纳 金及罚款 | 45,407.33 | 45,965.33 |
合计 | 87,430.91 | 91,009.30 |
适用所得税率 | 25% | 25% |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21,857.73 | 22,752.33 |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依据如下:
1) 预计延期交货罚款,系国合公司承接的境外出口项目因未能按时交货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延期交付,根据合同约定及与业主的沟通,国合公司因此受罚款的可能性很大,经国合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根据合同罚款条款和实际延迟交货情况,国合公司对越南xx郡、托瑞托、巴基斯坦 69 台机车、南杉 3A、南杉 3B、埃xx布 3 等项目计提预计延期交货罚款。
2) 预计印尼项目税金、滞纳金及罚款包括:
① 印尼龙湾、巴齐丹项目最终税争议
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国合公司于 2007 年 8 月与印尼国家电力公司 PLN签订了 5X325WM 燃煤电站工程总承包(EPC)合同。2008 年 7 月,印尼所得税税收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外国公司常设机构在印尼执行建筑服务
(CONSTRUCTION SERVICE)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实行征收最终税(FINAL TAX),即不论执行项目的盈亏情况,全部按合同收入的固定比率(2%-6%)征收所得税。如果相关合同在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前签署的,则在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始执行,对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签署的合同,则在签署时开始执行。
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印尼主管税务部门分别对国合公司 5X325WM 燃煤电站项目 2009 年度和 2010 年度的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向国合公司在印尼雅加达设立的常设机构 DONGFANG ELECTRIC CORPORATION INDONESIA PROJECTS(以下简称“DECIP”)签发了 2009 年度和 2010 年
度税务审计报告。按照新税收政策的规定,DECIP 作为未取得 LPJK 证书的企
业按照 4%征收最终税。针对上述 EPC 合同,印尼主管税务部门认为国合公司在2009 年以后确认收入的FOB 部分按照4%测算需要缴纳最终税折合人民币约
1.47 亿元,国合公司认为对该部分收入按照 4%征收最终税的认定,不符合中国与印尼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
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因不服相关审计结论,DECIP 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了异议(OBJECTION),但全部被主管税务部门否决。DECIP 分别于 2014 年 6 月和 2016 年 6 月向印尼税务法庭提交了上诉申请。截至目前,2009 年度和
2010 年度的上诉听证程序均已结束,国合公司目前尚未收到相关裁决。
此外,印尼税务法庭于 2016 年 11 月和 12 月对另两家中国承包商同类型的税收争议进行了判决,判定 EPC 合同全部收入在印尼按照 3%税率缴纳最终所得税。
依据上述印尼税务法庭已做出的相关判决,国合公司税收争议的风险由原预计合同收入的 4%下降到 3%。但 FOB 部分收入除需要缴纳最终所得税还需要支付 48%滞纳金。该部分税金(按 3%测算)及滞纳金(按 3%的 48%测算)折合人民币约 1.63 亿元。但该部分上诉如果不成功,根据印尼相关法规规定,还将
对 2009 年和 2010 年度税金及滞纳金部分征收 100%罚款(合计约人民币 1.59亿元),因此根据最新案例,预计将缴纳的税金、滞纳金及罚款折合人民币共计约 3.23 亿元。国合公司目前已就上述可能将承担的最终税及相应的滞纳金和罚
款及相关诉讼代理费人民币约 3.28 亿元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
② 印尼分支机构利润税争议
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印尼主管税务部门向 DECIP 签发了 2011 年度税务审计结论,要求 DECIP 对 2011 年度的利润按照 20%的税率征收分支机构利润税,且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根据审计结果,XXXXX0000 年度税前利润约折合人民币 2.92 亿元,对应按照 20%征收应缴税款折合人民币 0.58 亿元,同时需要按照 48%的比例缴纳滞纳金,折合人民币 0.28 亿元。
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因不服上述审计结论,国合公司已向印尼主管税务部门提出了异议(OBJECTION),截至目前,国合公司尚未收到印尼主管税务部门作出的决定。如异议被驳回,则需要额外缴纳 50%的罚款(按照本金加 48%滞纳金合计的 50%缴纳)。国合公司已就上述可能将承担的款项及相关诉讼代理费全额计提了约人民币 1.31 亿元预计负债。
上述未决纠纷产生的支付义务是国合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且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国合公司经济利益流出,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国合公司
2016 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对上述未决纠纷确认预计负债,并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 东方电气集团是否具有充分履行上述现金支付义务的能力,相关督促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1) 国合公司已充分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针对国合公司最终税争议,印尼税务法庭于 2016 年 11 月和 12 月对另两家中国承包商同类型的税收争议进行了判决,判定 EPC 合同全部收入在印尼按照 3%税率缴纳最终所得税。国合公司根据上述判决,按预计合同收入的 3%计算可能需要缴纳的税金,并考虑其滞纳金(按 3%的 48%测算),合计约人民币 1.63亿元;此外,如上述部分上诉不成功,根据印尼相关法规规定,还将对 2009 年
和 2010 年度税金及滞纳金部分征收 100%罚款(合计约人民币 1.59 亿元)。综
上,根据最新案例,预计将缴纳的税金、滞纳金及罚款折合人民币共计约 3.23亿元。国合公司目前已就上述可能将承担的最终税及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及相关诉讼代理费人民币约 3.28 亿元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国合公司根据印尼税务法庭同类型争议的判决计算并计提预计负债,计提金额较为谨慎。
针对分支机构利润税争议,国合公司已按照印尼税收政策、印尼税务机关审计的税前利润,对可能将承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代理费全额计提了约人民币 1.31 亿元预计负债。
针对延期交货罚款,国合公司根据合同罚款条款和实际延迟交货情况,对越南邦威项目等 13 个项目计提了预计负债,2016 年年末余额约为人民币 4.50 亿元。
综上,国合公司已对可能需要支付的税金、滞纳金、罚款、延期交货罚款充分计提预计负债,出现实际损失金额大幅高于预计金额的风险较小。
(2) 东方电气集团是否具有充分履行现金支付的能力,相关督促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1) 相关督促保障措施
根据 XYZH/2017CDA80055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国合公司预计负债的具体金额及构成如下:
序号 | 计提款项 | 债务人/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1 | 预计负债 | 预计延期交货罚款 | 450,439,671.95 |
2 | 预计印尼项目税金、滞纳金及罚款 | 459,653,329.84 | |
合计 | 1,426,601,210.79 |
根据上市公司(甲方)与东方电气集团(乙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上市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就国合公司预计负债约定如下:
① 预计延期交货罚款
“5.3.2.1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交易涉及的国合公司 100%股权交割完成后至预计延期交货罚款涉及的各项目履行完毕且各项目相关业主方主张/获取罚款的权利行使完毕/灭失(具体应根据项目合同所适用法律判断),若根据预计延期交货罚款各项目的实际履行情况,国合公司实际支付的延期交货罚款、违约金或因项目履行支出的其他费用等损失的总金额大于本补充协议项下计提的预计延期交货罚款金额的,乙方应就实际损失总金额与计提金额的差额部分向甲方
(或甲方届时指定国合公司为接收主体)支付现金。在上述预计延期交货罚款涉及的 13 个项目全部履行完毕且各项目相关业主方主张/获取罚款的权利全部行使完毕/灭失(具体应根据项目合同所适用法律判断)当年的甲方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就该 13 个项目的实际损失总金额与计提金额的差额部分向甲方(或甲方届时指定国合公司为接收主体)支付等额现金。
5.3.2.2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交易涉及的国合公司 100%股权交割完成后至预计延期交货罚款涉及的各项目履行完毕且各项目相关业主方主张/获取罚款的权利行使完毕/灭失(具体应根据项目合同所适用法律判断),若根据预计延期交货罚款各项目的实际履行情况,国合公司实际支付的延期交货罚款、违约金或因项目履行支出的其他费用等损失的总金额小于本补充协议项下计提的预计延期交货罚款金额的,甲方(或甲方届时指定国合公司)应就实际损失总金额与计提金额的差额部分向乙方支付现金。在上述预计延期交货罚款涉及的 13 个项目全部履行完毕且各项目相关业主方主张/获取罚款的权利全部行使完毕/灭失(具体应根据项目合同所适用法律判断)当年的甲方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或甲方届时指定国合公司)应就该 13 个项目的实际损失总金额与计提金额的差额部分,扣除未实际发生的预计延期交货罚款在评估值中已反映的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后的余额,向乙方支付等额现金。”
② 预计印尼项目税金、滞纳金及罚款
“5.3.3.1 甲、乙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涉及的国合公司 100%股权交割完成后,若国合公司因印尼最终税争议、印尼分支机构利润税争议向印尼主管税务部
门缴纳的税金、滞纳金、罚款及其他费用支出的总金额实际大于本合同项下的预计印尼项目税金、滞纳金及罚款金额的,乙方应就实际缴纳的税金、滞纳金、罚款及其他费用支出的总金额与计提金额的差额部分向甲方(或甲方届时指定国合公司为接收主体)支付现金。前述差额款项在印尼最终税争议、印尼分支机构利润税争议最终判决/解决的当年甲方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
5.3.3.2 甲、乙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涉及的国合公司 100%股权交割完成后,若国合公司因印尼最终税争议、印尼分支机构利润税争议向印尼主管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金、滞纳金、罚款以及其他费用支出的总金额实际小于本合同项下的预计印尼项目税金、滞纳金及罚款金额的,甲方(或甲方届时指定国合公司)应就实际缴纳的税金、滞纳金、罚款及其他费用支出的总金额与计提金额的差额部分向乙方支付现金。在印尼最终税争议、印尼分支机构利润税争议最终判决/解决的当年甲方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就前述差额款项扣除未实际发生的预计印尼项目税金、滞纳金及罚款在评估值中已反映的 2016 年 12月 31 日对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现金支付给乙方。”
2) 东方电气集团具有充分履行现金支付的能力,相关督促保障措施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根据东方电气集团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东方电气集团母公司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 43.83 亿元,现金充足,具有充分履行现金支付的能力。如出现实际损失金额高于预计金额的情况,东方电气集团将有能力保证落实相关督促保障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
3. 国合公司是否建立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交易完成后将采取何种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规范经营及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国合公司已建立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内控制度,如《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合同项目经济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合同项目履约管理和考核办法》等。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国合公司在开展相关海外业务时会根据公司业务开拓及项目实施的相关要求做好前期调查及过程监控措施,在投议标过程中和合同签订前,由公司成本与风险领导小组对合同风险进行分析;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熟悉项目所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视需要聘请当地专业的律师机构和税务代理机构处理法律及税务相关事项,以减少法律法规政策风险的影响;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严格控制客户的资信,以减少未来可能造成的损失。
4. 上述争议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争议事项已经谨慎计提预计负债,本次评估已将国合公司上述争议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作为溢余资产从评估值中扣除,已将相应的风险谨慎考虑在国合公司本次交易评估值中,因此,上述争议事项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同时,本次交易协议已对上述争议事项明确约定相关督促保障措施,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约定交易双方根据届时实际情况予以补偿,条款约定明确,且东方电气集团具备履行现金支付的能力,对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不存在不确定影响。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争议尚未有最终决定,国合公司无其他税收、延期交货罚款相关争议;国合公司对上述未决纠纷已确认预计负债,并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过程、确认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东方电气集团具有充分履行现金支付的能力,有能力保证落实相关督促保障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国合公司已经建立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上述争议事项已谨慎计提预计负债,本次交易评估值中已作相应扣除,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协议已对上述争议事项明确约定相关督促保障措施,条款约定明确,且东方电气集团具备履行现金支付的能力,对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不存在不确定影响。
(四) 申请材料显示,2014 年 5 月 9 日,南芒河 1 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芒河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 64,950,000 美元贷款协议,南芒河公司以其在协议执行后取得的资产及权利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担保。国合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完工担保,现其持有的南芒河公司股权已全部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股权质押所担保债务的预计偿还时间,南芒河公司实际偿债能力及有无提前还款或者请第三方代为偿付、提供担保等安排。 2)股权质押事项对国合公司估值和生产经营的影响及相关风险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 4)
1. 上述股权质押所担保债务的预计偿还时间,南芒河公司实际偿债能力及有无提前还款或者请第三方代为偿付、提供担保等安排
(1) 上述股权质押所担保债务的预计偿还时间
2014 年 5 月 9 日,南芒河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 64,950,000 美元的贷款协议,南芒河公司以其在协议执行后取得的资产及权利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机器设备抵押、银行账户质押、保险质押、项目合同质押、股权质押),并就贷款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国合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完工担保。根据境外律师(Xxxxx&Xxxx(Laos) Sole Co,Ltd.)
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LEGAL DUE DILIGENCE REPORT ON NAM MANG 1 POWER CO.,LTD.),南芒河公司所有股东的股权均已根据上述贷款协议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根据国合公司提供的借款借据及上述贷款协议的约定,对于上述股权质押所担保的债务,南芒河公司将分 22 期偿还贷款本金,预计偿还时间安排如下:
序号 | 还款日期约定 | 预计还款日期 | 还款金额(美元) |
1 | 首次提款日后第 51 个月后的首个利息支付日 | 2019 年 3 月 21 日 | 1,511,200.00 |
2 | 首次还款日后 6 个月后的首日 | 2019 年 9 月 21 日 | 1,511,200.00 |
3 | 首次还款日后 12 个月后的首日 | 2020 年 3 月 21 日 | 1,511,200.00 |
4 | 首次还款日后 18 个月后的首日 | 2020 年 9 月 21 日 | 1,511,200.00 |
5 | 首次还款日后 24 个月后的首日 | 2021 年 3 月 21 日 | 1,511,200.00 |
6 | 首次还款日后 30 个月后的首日 | 2021 年 9 月 21 日 | 1,511,200.00 |
7 | 首次还款日后 36 个月后的首日 | 2022 年 3 月 21 日 | 1,511,200.00 |
8 | 首次还款日后 42 个月后的首日 | 2022 年 9 月 21 日 | 1,511,200.00 |
9 | 首次还款日后 48 个月后的首日 | 2023 年 3 月 21 日 | 3,886,000.00 |
10 | 首次还款日后 54 个月后的首日 | 2023 年 9 月 21 日 | 3,886,000.00 |
11 | 首次还款日后 60 个月后的首日 | 2024 年 3 月 21 日 | 3,886,000.00 |
12 | 首次还款日后 66 个月后的首日 | 2024 年 9 月 21 日 | 3,886,000.00 |
13 | 首次还款日后 72 个月后的首 | 2025 年 3 月 21 日 | 3,886,000.00 |
日 | |||
14 | 首次还款日后 78 个月后的首日 | 2025 年 9 月 21 日 | 3,886,000.00 |
15 | 首次还款日后 84 个月后的首日 | 2026 年 3 月 21 日 | 3,886,000.00 |
16 | 首次还款日后 90 个月后的首日 | 2026 年 9 月 21 日 | 3,886,000.00 |
17 | 首次还款日后 96 个月后的首日 | 2027 年 3 月 21 日 | 3,886,000.00 |
18 | 首次还款日后 102 个月后的首日 | 2027 年 9 月 21 日 | 3,886,000.00 |
19 | 首次还款日后 108 个月后的首日 | 2028 年 3 月 21 日 | 3,886,000.00 |
20 | 首次还款日后 114 个月后的首日 | 2028 年 9 月 21 日 | 3,886,000.00 |
21 | 首次还款日后 120 个月后的首日 | 2029 年 3 月 21 日 | 3,886,000.00 |
22 | 最后一个利息支付日(首次提款日后第 180 个月内) | 2029 年 9 月 21 日 | 2,342,400.00 |
注:根据国合公司提供的借款借据,南芒河公司首次提款日为 2014 年 10
月 17 日。
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及上述贷款协议的约定,对于上述股权质押所担保的债务,南芒河公司偿还贷款利息的时间安排如下:
南芒河公司于首次提款日(即 2014 年 10 月 17 日)后的第一个计息期间结
束之日(即 2014 年 12 月 21 日)偿还第一笔贷款利息;此后,南芒河公司每隔
三个月偿还各次贷款利息,并于 2029 年 9 月 21 日偿还最后一笔贷款利息。根
据相关付款凭证,截至 2017 年 12 月,南芒河公司按期偿还了利息。
综上,南芒河公司股权质押所担保债务的利息目前处于按期正常偿还状态,债务本金的预计偿还时间为 2019 年 3 月至 2029 年 9 月期间。
(2) 南芒河公司实际偿债能力
根据国合公司的确认,截至目前,南芒河公司不存在逾期偿还贷款利息的情况。
根据南芒河公司的现金流量表预测结果,南芒河公司未来年度已经扣除各年度需归还的债权本金和利息后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表如下:
单位:万美元
年度 | 2017 年 | 2018 年 | 2019 年 | 2020 年 | 2021 年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企业自由现金 流量 | 831.42 | 463.19 | 488.87 | 524.60 | 560.34 | 120.98 | 167.62 | 230.27 |
年度 | 2025 年 | 2026 年 | 2027 年 | 2028 年 | 2029 年 | 2030 年 | 2031 年 | 2032 年 |
企业自由现金 流量 | 290.69 | 353.34 | 347.07 | 543.94 | 1,186.80 | 1,181.81 | 1,159.55 | 1,139.38 |
从未来各年度预测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来看,南芒河公司未来年度偿还借款本息后的现金流比较充足,南芒河公司有实际偿债能力。
(3) 有无提前还款或者请第三方代为偿付、提供担保等安排
南芒河公司股权质押所担保债务的本金的预计偿还时间为 2019 年 3 月至
2029 年 9 月。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南芒河公司目前并无提前还款或者请第三方代为偿付、提供担保等安排。
2. 股权质押事项对国合公司估值和生产经营的影响及相关风险应对措施
(1) 股权质押事项对国合公司估值和生产经营的影响
鉴于南芒河公司自身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且目前相关贷款利息偿还正常,未发生逾期现象,因债务违约被债权人行使股权质押的可能性较小,且南芒河公司已采取了相关风险应对措施,因此相关股权质押事项对国合公司估值和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 相关风险应对措施
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南芒河公司主要业务为建设、运营和维护老挝南芒河
1 水电站,其主营收入来源于电力出售。南芒河公司已与老挝国家电力公司
(EDL)签署了《电力购买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约定由老挝国家电力公司向南芒河公司购买南芒河 1 水电项目产出的电力,协议有效期与
《特许协议》一致,为商业运营日起 25 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向南芒
河公司出具了《承诺函》(LETTER OF UNDERTAKING),承诺就《电力购买协议》项下老挝国家电力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在老挝国家电力公司未按时付款的情况下向南芒河公司支付所欠款项。因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向南芒河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能降低南芒河公司未来经营收入不稳定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南芒河公司未来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南芒河公司股权质押所担保债务本金的预计偿还时间为 2019 年 3 月至 2029 年 9 月;南芒河公司未来年度偿还借款本息后的现金流比较充足,具有实际偿债能力;南芒河公司目前并无提前还款或者请第三方代为偿付、提供担保等安排;南芒河公司已采取了相关风险应对措施,相关股权质押事项对国合公司估值和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 申请材料显示,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立)存在 8 起未决诉讼,法院均已判决现处于执行或强制执行阶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东方日立是否存在胜诉无法执行的风险,是否就上述未决诉讼确认相应资产,如是,胜诉无法执行对本次交易和东方日立持续运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 5)
根据东方日立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x://xxxxxx.xxxxx.xxx.xx/),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东方日立上述 8 起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以及胜诉无法执行的风险和相应的影响具体如下:
1. 2015 年 12 月,东方日立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朔州山水新时代水泥有限公司。2016 年 10 月 18 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 0113 民初 5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包括:朔州山水新时代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方日立支付欠款 3,024,000 元以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7 年 12月 4 日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立案,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仍在执行中。
根据东方日立说明,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朔州山水新时代水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朔州山水新时代水泥有限公司已表示将向东方日立提交还款计划,预计 2018 年第一季度前确定。本案存在胜诉无法
执行的风险;该案产生的应收账款账龄为 3-4 年,东方日立已正常提取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金,不会对本次交易和东方日立持续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2. 2015 年 12 月 9 日,东方日立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白山山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16 年 7 月 2 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 0113 民初 49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主要
如下:1)被告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130 万货款;于 2017 年 6
月30 日之前向原告支付70 万元货款;于2017 年12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63.97
万元货款;2)原告于收到第一期应付货款 130 万元之日起 20 日内,免费向被告提供 7 个功率单元并送至公司。7 个配套功率单元变频器型号按照原合同规定的标准;3)如原告未按期提供上述 7 个功率单元设备,被告可停止支付剩余货款;4)如被告任何一期货款未按期到付,被告应承担以下责任:原告在支付上述 7 个配套功率单元设备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 7 个配套功率设备的货款;
原告可就全部剩余货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应以 263.97 万元为基数,
自 2014 年 9 月 26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
计付利息。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对该案中东方日立的
执行申请予以立案,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仍在执行中。
根据东方日立说明,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白山山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白山山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表示将向东方日立提交还款计划,预计 2018 年 1 月确定。本案存在胜诉无法执行的风险;
该案产生的应收账款账龄为 4-5 年,东方日立已正常提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
不会对本次交易和东方日立持续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3. 2015 年 12 月 9 日,东方日立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临汾山水水泥有限公司。2016 年 10 月 19 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 0113 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包括: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 1,079,400 元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仍在执行中。
4. 2015 年 12 月 9 日,东方日立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临汾山水水泥有限公司。2016 年 10 月 19 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 0113 民初 4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包括: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 2,366,700 元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仍在执行中。
根据东方日立说明,上述第(3)项与第(4)项诉讼合并执行,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被告临汾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按照与东方日立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达成的《还款协议》正常执行,2017 年 8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共向
东方日立支付 3 笔款项,合计 100 万元。本案胜诉无法执行的风险较小;该案
产生的应收账款账龄为 3-4 年,东方日立已正常提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不会对本次交易和东方日立持续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5. 2008 年 11 月,东方日立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成都xx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永基凯奇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永基华颜经贸发展有限公
司。2009 年 6 月 9 日,成都xx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高新民
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包括:1)被告北京永基凯奇自动化
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567,400 元,并承担
此款从 2006 年 11 月 16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北京永基华颜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质量保证金 150,000 元,并承担此款从 2007 年 7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北京永基凯奇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对北京永基华颜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016 年 10 月 28 日,东方日立向成都xx技术产业
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继续执行申请书》。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仍在执行中。
根据东方日立说明,由于北京永基凯奇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怀柔区需办理法院移交手续,同时资产线索的查找也需一定时间,因此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无执行结果,存在胜诉无法执行的风险;该案产生的应
收账款账龄超过 5 年,东方日立已计提 100%坏账准备金,不会对本次交易和东方日立持续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6. 2016 年 11 月 16 日,东方日立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 23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 0106 民初 110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包括: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952,0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1.5 倍自 2014 年 7 月 29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6 年 1 月 9 日,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 年 4 月 7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 01 民终 2098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主要如下:确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本金 95.2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5 万元。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立案,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日,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已向东方日立支付 10 万元,该案处于履行二审的强制执行阶段。
根据东方日立说明,2017 年 12 月 12 日经该案执行法官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现无可执行资产,待查找到新的可执行资产后方能继续执行,法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现有 6个案件正在强制执行,执行人(银行债权人)已将其不动产及账户查封,东方日立在执行顺序中排在银行债权人之后。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存在胜诉
无法执行的风险;该案产生的应收账款账龄为 3-4 年,东方日立已按规定计提应
收账款坏账准备金,不会对本次交易和东方日立持续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7. 2015 年 10 月,东方日立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成都xx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唐山市盈讯科技有限公司。2016 年 8 月 9 日,成都xx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 0191 民初 117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包括: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双方于 2011 年 2 月 16 日签订的《河北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第一钢扎厂除鳞泵变频改造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xx一炼钢除鳞泵高压变频器”;2)被告在返还上述标的物的同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990,600 元。成都xx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东方日立的强制执行申请,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仍在执行中。
根据东方日立说明,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唐山市
盈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确定 2018 年 1 月向上述标的物设备使用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第一钢扎厂发出协助执行令,要求其返还合同设备;被执行人唐山市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已表示将在 2018 年 2-3 月与东方日立协商解决上述合同纠纷事宜。本案存在胜诉无法执行的风险;东方日立已按合同设备的生产成本提取了存货跌价损失账准备金,不会对本次交易和东方日立持续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8. 2016 年 11 月,东方日立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成都坤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到期货款 1,316,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 282,000 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 年 5 月 3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 0107 民初 1295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主要如下:被告于 2019 年 5 月 25 日之前向东方日立支付货款
131.6 万元,若被告在 2019 年 4 月 25 日之前按期支付 111.6 万元,剩余 20 万元不再支付。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案正在履行中。
根据东方日立说明,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被告成都坤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还款计划正常履行,按照上述《民事调解书》的支付方式分期支付,2017年 5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9 日共向东方日立支付 7 笔款项,合计 29.6 万元。
本案胜诉无法执行的风险较小;该应收账款账龄为 3-4 年,东方日立已正常提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不会对本次交易和东方日立持续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东方日立上述 8 起诉讼皆存在胜诉无法执行的风险,其中第(3)、(4)、(8)项案件目前按照双方达成的还款计划,处于正常的履行或执行过程中,胜诉无法执行的风险较小;东方日立对前述未决诉讼均已相应计提准备金;存在胜诉无法执行风险的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总计为约 1,396.13万元,在东方日立净资产规模占比较小,与东方日立经营现金流相比较而言涉案金额较小,东方日立在报告期内未对上述案件相关的经营业务确认损益,同时出于谨慎性原则,也未对上述案件确认或有收益。基于上述,上述案件胜诉无法执
行的风险对本次交易和东方日立持续运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 申请材料显示,东方电气集团向东方财务、国合公司出租的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且未办理租赁备案;东方电气集团向东方电气(四川)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和东方电气集团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件物流)出租的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及该权属瑕疵事项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2)相关租赁合同未履行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原因,是否存在租赁违约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 6)
1. 上述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及该权属瑕疵事项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方电气集团向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之东方财务、国合公司出租的下述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房屋座落 | 面积 (㎡) | 用途 | 租赁期限 | 租金(万元) |
1 | 东方财务 | 东方电气集团 | xxxxxxxxxxxxxx 00 x中国东方 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 号 办公大楼办公室 | 2,740 | 办公 |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197.28 |
2 | 国合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 | xxxxxxxxxxxxxx 00 x中国东方 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 号 办公大楼内 | 6,568. 6 | 办公 |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472.94 |
根据东方电气集团的说明,其尚未就上述 3 号办公大楼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为土地竣工验收尚未完成。目前土地竣工验收正在办理过程中,已完成权籍调查和维修基金申报审核,待土地竣工验收完成后,即可到办证窗口交资料办理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核查,上述 3 号办公大楼在东方电气集团自有土地上建设,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等,权属不存在争议。东方电气集团已出具承诺,如果因出租给东方财务/国合公司的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未来导致东方财务/国合公司或上市公司发生额外支出或损失的,将全额补偿东方财务/国合公司及上市公司。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东方电气集团用于出租的 3 号办公大楼在其自有土地上建设且前期报建手续齐全,目前正在履行办理权属证书的手续,东方财务、国合公司承租上述房屋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因此,上述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不会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相关租赁合同未履行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原因,是否存在租赁违约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方电气集团与本次交易相关标的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的下列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房屋座落 | 面积 (㎡) | 用途 | 租赁期限 | 租金(万元) |
1 | 物资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 | xxxxxxxxxxxxxx 00 x中国东方电 气集团有限公司 2 号办公大楼内 | 390 | 办公 | 2017 年5 月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8.72 |
2 | 大件物流 | 东方电气集团 | xxxxxxxxxxxxxx 00 x中国东方电 气集团有限公司 2 号办公大楼内 | 970 | 办公 | 2017 年5 月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46.56 |
3 | 东方电气 (成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 | 四川成都市xx西区西芯大道 18号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2号办公大楼内 | 1,700 | 办公 | 2017 年9 月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 | 122.4 |
4 | 清能科技 | 东方电气集团 | xxxxxxxxxxxxxx 00 x中国东方电 气集团有限公司 2 号办公大楼内 2032 房间 | 28 | 办公 | 2017 年 8 月 20 日至 2018 年 8 月 19 日 | 2.016 |
5 | 智能科技 | 东方电气集团 | xxxxxxxxxxxxxx 00 x中国东方电 气集团有限公司 2 号办公大楼内 2033 房间 | 38 | 办公 | 2017 年 8 月 20 日至 2018 年 8 月 19 日 | 2.736 |
物资公司、大件物流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物资公
司、大件物流已与东方电气集团续签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物资公司租金为 28.08 万元,大件物流租金为
69.84 万元。根据相关租赁备案证明,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方电气集团已就上述第 3-5 项及与物资公司、大件物流续签的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办理了租赁备案。
根据东方电气集团的确认,在上述房屋租赁期限内东方电气集团不会解除或终止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将继续满足承租方的续租需求。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东方财务、国合公司承租的上述房屋为东方电气集团在其自有土地上建设且前期报建手续齐全,目前正在履行办理权属证书的手续,东方财务、国合公司承租上述房屋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上述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不会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物资公司、大件物流、东方电气(成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清能科技、智能科技的房屋租赁未办理租赁备案的瑕疵已消除,东方电气集团已确认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不会解除或终止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违约风险较小;东方电气集团同时确认租赁期满后将继续满足承租方的续租需求,因此,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七) 申请材料显示,四川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自控)和东方日立登记的软件产品部分将在 2018 年有效期届满。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上述软件产品的续期计划,续期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2)结合上述软件产品的到期时间,补充披露购买上述软件产品的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 7)
1. 补充披露上述软件产品的续期计划,续期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东方自控、东方日立提供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方自控、东方日立合计持有 10 项《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中 7 项《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将于 2018 年到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产品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年/月/日) | 有效期 | 申请企业 |
1 | 东方自控 1000MW 等级 汽轮机数字电液控制器软件 | 川 DGY-2013-0253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2013/05/17 | 🖂年 | 东方自控 |
2 | 东方日立级联式高压变频器控制软件 | 川 DGY-2013-0425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2013/07/22 | 🖂年 | 东方日立 |
3 | 东方日立风电主控系统 DFIG 控制软件 | 川 DGY-2013-0713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2013/11/11 | 🖂年 | 东方日立 |
4 | 东方日立 5KW 单相并网光伏逆变器控制软件 | 川 DGY-2013-0424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2013/07/22 | 🖂年 | 东方日立 |
5 | 东方日立风电双馈变流器后台调试软件 | 川 DGY-2013-0714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2013/11/11 | 🖂年 | 东方日立 |
6 | 东方日立大功率等离子点火电源主控软件 | 川 DGY-2013-0422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2013/07/22 | 🖂年 | 东方日立 |
7 | 东方日立 100KW 并网 光伏逆变器控制软件 | 川 DGY-2013-0423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2013/07/22 | 🖂年 | 东方日立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11 号),自 2015 年 2 月 24 日起,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因此,上述相关《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后,不能再申请续期。
根据东方自控及东方日立出具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证书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方自控及东方日立已就前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登记软件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软件名称 | 著作权人 | 取得方式 | 权利范围 | 登记号 | 开发完成日期 | 首次发表日期 |
1 | 东方自控 1000MW 等级汽轮机数字电液控制器软件 V1.0 | 东方自控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2017SR2 65701 | 2006/05 /10 | 未发表 |
2 | 级联式高压变频 器控制软件 V1.0 | 东方日立 | 原始 取得 | 全部权利 | 2011SR0 99846 | 2010/10 /25 | 未发表 |
3 | 风电主控系统 DFIG 控制软件 V1.0 | 东方日立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2011SR0 99848 | 2010/12 /10 | 未发表 |
4 | 5KW 单相并网光伏逆变器控制软件 V1.0 | 东方日立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2011SR0 99849 | 2010/12 /31 | 未发表 |
5 | 风电双馈变流器后台调试软件 V1.0 | 东方日立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2011SR0 99847 | 2011/03 /03 | 未发表 |
6 | 大功率等离子点火电源主控软件 V1.0 | 东方日立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2011SR0 99845 | 2011/05 /30 | 未发表 |
7 | 100kW 并网光伏逆变器控制软件 V1.0 | 东方日立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2011SR0 99853 | 2011/06 /25 | 未发表 |
鉴于上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项下的软件产品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上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到期后不能办理续期对东方自控及东方日立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 结合上述软件产品的到期时间,补充披露购买上述软件产品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 号)的规定,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已取消。鉴于东方自控和东方日立上述软件产品都已办理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影响软件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效力继续存在。同时,上述软件系由东方自控和东方日立自主研发形成,对东方自控和东方日立的产品研发、生产具有
重要的支持作用,具备购买的必要性。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前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后不能再办理续期,但东方自控及东方日立已就相关软件产品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并取得相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前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后不能办理续期不会对东方自控、东方日立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上述软件产品均为东方自控和东方日立自主研发形成,对东方自控和东方日立的产品研发、生产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具备购买的必要性。
(八) 请你公司全面核查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之间既存和可能新增的同业竞争,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完善并补充披露东方电气集团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 8)
1.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之同是否既存和可能新增同业竞争
(1)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
x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大型发电成套设备、提供电站工程承包及服务,主要产品包括 1000MW 等级超临界火电机组、1000MW 等级水轮发电机组、1000MW-1750MW 等级核电机组、重型燃气轮机设备、风电设备以及大型环保设备等。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列 | 公司/单位名称 | 主营业务 | 类别 |
1 | 东方财务 | 向东方电气集团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主要业务包括:结算业务、信贷业务、票据业务、投资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外汇业务、同业业 务七个大类 | 金融类 |
2 | 国合公司 | 电力系统设备、成套设备供应以及一般进出口贸易 | 贸易、工程总承包 |
2-1 | 南芒河公司 | 负责老挝南芒河 1 水电站(BOT)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和特许权期限结束后的项目移交 | 电站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
2-2 | 东方电气(成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工程设计与咨询 | 工程设计与咨询 |
3 | 东方自控 | 汽轮机及风能风电设备控制系统设计制造及服务等 | 电力电子与控制 |
4 | 东方日立 | 高压变频器、光伏逆变器等电力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 | 电力电子与控制 |
5 | 物资公司 | 电站领域物资材料供应、电气成套、电厂主辅机备件供应及相关设备、材料的进出口等 | 物资供应 |
5 | 大件物流 | 大型发电设备(含火电、风电、水电、核电、新能源)、机电设备(变压器、盾构机等)、大型化工容器 (气化炉等)的运输、仓储及吊装 | 物流 |
6 | 清能科技 | 氢能燃料电池的研发和制造 | 新能源 |
7 | 智能科技 | 核工业机器人装备与智能系统定制化开发,包括控制系统软件功能定制化开发、成套系统软硬件集成整合、关键传感部件的研发、核心控制算法开发、专家知识库等,以及电动车驱动系统的研发与生产 | 工业智能装备 |
(2) 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除已停业正在清算、破产重整的公司外,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按主要业务分为投资管理类、太阳能发电类、半导体材料类、其它等,详见下表:
分类 | 企业名称 |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 | 东方电气集团合计控制的持股比例(直接 及间接) |
投资管理类 | 东方电气集团本部 | 进出口业务;水火核电站工程总承包 及分包;电站设备的成套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成套设备制造及设备销售;机械、电子配套设备的销售;相关工程的总承包和分包;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管理、房屋出租 | - |
东方电机厂 | 机电设备制造,工矿设备及备件生产,电站技术改造,电器产品制造,技术咨询、服务、转让、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无生产职能,对下属公司进行投资管理 | 100% | |
东方锅炉厂 | 电站成套设备、各类锅炉及锅炉成套设备、阀门、石化核容器、轻工设备、水处理及环保设备、电脑应用系列及计算机软硬件。(以上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100% | ||
东方电气集团东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对制造业、服务业进行投资,投资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00% | ||
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机构、其他企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以上经营项目不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 定需要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合法项目) | 100% | ||
东方电气集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电站、水电及工业园区投资;通用设备贸易及研发 | 目前仅持有上市公司 H 股,未开展其他业务 | 100% | |
太阳能发电类 | 东方电气 (酒泉)太阳能发电有 | 太阳能发电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太 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备品备件的生产、销售 | 太阳能发电站经营 | 100% |
限公司 | ||||
石嘴山天得光伏发电有 限公司 | 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及部件的销售 | 太阳能发电站经营 | 100% | |
东方电气 (酒泉)光伏发电科技有限公司 | 太阳能发电;太阳能工程集成;太阳 能设备研发、生产;检测认证(凭有效期内资质证经营);安装技术服务;科研实验、教学实训、职业培训 | 太阳能发电站经营 | 90% | |
东方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 | 研发、生产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片、电池组件、光伏设备及配件,并提供太阳能技术咨询服务;从事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光伏发电)、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片、电池组件、光伏设备及配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生产 | 40% | |
半导体材料类 | 峨嵋半导体材料研究所 | 半导体材料、高(超)纯金属及其化 合物、机械设备的研究、试制、销售、技术咨询;经营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所需要机械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及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半导体材料、高(超)纯金属及其化合 物、机械设备 的研究、试制、销售、技术咨 询 | 100% |
峨眉山市峨半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 半导体材料的研发、试制、生产及销售;半导体材料技术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半导体材料的研发、试制、生产及销售 | 100% |
峨眉山市峨半高纯材料有限公司 | 高(超)纯金属和化合物的研发、试制、生产及销售;化学试剂销售;高 (超)纯材料及化合物技术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研发、试制、生产及销售高 (超)纯金属 | 100% | |
峨眉山市峨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金属材料加工及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及维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 备、零配件、原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金属材料加工及制造 | 100% | |
其他 | 德阳东方阿贝勒管道系统有限公司 | 开发及生产用于汽轮机、燃气轮机配套的管道支吊架及电站、石油、化工领域的管道支吊架;机械零部件加工;金属结构制造;销售本公司产品及为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普通货运(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汽轮机管道、支架(为东方汽轮机配套) | 83.7577% |
众和海水淡化工程有限公司 | 海水淡化设备、电站锅炉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营、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对外贸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海水淡化设备销售、安装、调试 | 51% | |
东方电气洁能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 煤气化及煤的清洁利用领域的技术研 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商务咨询;化工石化医药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化工石油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类经营项目凭相关资质许可证经 营);销售煤气化设备(国家有专项 规定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 煤气化及煤的清洁利用领域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 100% |
动) | ||||
广东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 | 电站成套设备,输变电设备,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金、交电,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日用杂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电站备品备件销售 | 77.78% | |
四川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许可经营项目:餐饮服务。(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一般经营项目(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物业管理;商品批发与零售;机电设备维修;票务代理;商务服务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物业管理 | 100% | |
四川东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经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用电器、建筑机械、建筑🖂金、电器机械及器材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 房地产 | 87.5% | |
成都东方拓展有限公司 | 机械、电子等xx技术产品、成套设备的开发、技术咨询及相关产品的销售;第三产业的开发及投资咨询;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咖啡厅、茶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 商业楼宇的出租,无其他业务 | 100% | |
成都东方电气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城市污水、工业废水及固体废弃物、废气的脱硫、脱氮、除尘的设计及设备成套生产(涉及工业行业另设分公司或另择经营场地经营);环保工程咨询承包。销售环保产品,电站设备成套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套设备销售,电控配套及其相关工程的材料设备销售。(法律法规禁止或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凭许可证经营)。(以上经营项目中的工业项目另设分支机 构或另择经营场地经营) | 已停业 | 100% | |
东方电气集 | 零售火力发电、水力发电设备、电站 | 已停业 | 100% |
团北京公司 | 辅机、输变电设备、控制仪器仪表、压力容器;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技术服务;出租房屋。 | |||
东方电气集团南京公司 | 承接电站工程及电站设备成套供应; 水利、电力技术服务;电站设备租赁;南京地产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以及本集团成员单位生产的产品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已停业 | 100% |
(3)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x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大型发电成套设备、提供电站工程承包及服务、金融、贸易、工程设计与咨询、电力电子与控制、物资供应、物流、新能源、工业智能装备。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投资管理类、太阳能发电类、半导体材料类、海水淡化、煤气化。
东方电气集团投资管理类公司主要是发挥投资职能或管理职能,与上市公司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东方电气集团的太阳能发电类公司主要是从事太阳能发电站经营和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生产。本次收购标的东方日立产品中包含光伏逆变器,属于太阳能配套的控制设备。东方电气集团的太阳能板块业务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半导体材料类业务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并未涉及,不存在同业竞争。
其他公司中,德阳东方阿贝勒管道系统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轮机管道和支架,为上市公司下属东方汽轮机提供配套,上市公司并未生产该等设备,不存在同业竞争。海水淡化设备销售、煤气化等业务,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并未涉及,不存在同业竞争。广东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业务为电站备品备件的贸易,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四川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东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业务分别是物业和房地产业务,成都东方拓展有限公司仅从事商业楼宇的出租,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成都东方电气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电气集团北京公司、东方电气集团南京公司已停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和东方电气集团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 东方电气集团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东方电气集团针对本次交易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标的公司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投资于任何与标的公司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标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的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投资、管理)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4、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东方电气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
(九) 申请材料显示,国合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应收东方电气集团的款项。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东方电气集团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产占用的情况,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 9)
根据 XYZH/2018CDA80006 号及 XYZH/2017CDA80055 号《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国合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7-9-30 | 2017-6-30 | 2016-12-31 | 2015-12-31 |
其他应收款 | 7,422.39 | 9,175.73 | 58,781.48 | 58,102.21 |
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国合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应收东方电气集团的款项,主要是国合公司委托东方电气集团经营管理部分项目,上述委托经营项目由东方电气集团先收款再与国合公司结算,因期末暂未结算而形成其他应收款。在东方电气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预案前,国合公司已对上述应收东方电气集团的款项进行集中清理,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国合公司其他应收款较上年末减少较多,即为收回东方电气集团款项所致。
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及 XYZH/2018CDA80006 号《审计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合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备用金以及项目现场应收业主、分包商的费用,应收东方电气集团的款项已全部收回,国合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合公司应收东方电气集团的款项已全部收回,国合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
(十)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除设备类资产、无形资产外的其他标的资产与东方电气集团之间存在应收款项。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标的资产与东方电气集团之间应收款项的合计金额、截至目前未收回的金额、坏账计提情况,以及本次交易会否导致新增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 10)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次交易除设备类资产、无形资产外的其他标的资产与东方电气集团应收款项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7 年 6 月 30 日 | 2017 年 7-12 月回款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回款金额 | 回款比例(%) | 未收回金 额 | |
应收账款 | 173.41 | 94.12 | 40.06 | 23.10 | 133.34 |
其他应收 | 143.19 | 7.14 | 143.19 | 100.00 | - |
发放贷款 及垫款 | 1,998.45 | - | 1,998.45 | 100.00 | - |
预付款项 | 236.47 | - | 236.47 | 100.00 | - |
合计 | 2,551. 51 | 101.26 | 2,418.17 | 94.77 | 133.34 |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次交易除设备类资产、无形资产外的其他标的资产与东方电气集团应收款项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7 年 9 月 30 日 | 2017 年 10-12 月回款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回款金额 | 回款比例(%) | 未收回金额 | |
应收账款 | 134.94 | 76.07 | 0.80 | 0.59 | 134.14 |
其他应收款 | 139.92 | 6.98 | 139.92 | 100.00 | - |
预付款项 | 118.24 | - | 118.24 | 100.00 | - |
合计 | 393. 10 | 83.05 | 258.96 | 65.88 | 134.14 |
如上表所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之间的应收款项均系标的公司正常经营中与东方电气集团产生的往来款项;标的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之间的应收账款为物资公司、东方自控应收东方电气集团的货款,回款比例较低,主要是质保金尚未结算所致,物资公司、东方自控已按账龄相应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十一) 申请材料显示,东方电气集团除本次交易置入的标的资产外,还有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下属公司。同时,东方电气集团第二届第九次董事会决议将东方财务和物资公司的房产无偿划转至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选取东方电气集团相关资产重组至东方电气体系内的具体标准。2)前述资产划分会否对上市公司人员稳定、资产完整、业务开发等有无不利影响,是否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决策、运营,如是,有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3)对未置入资产是否存在后续收购计划或安排。4)东方电气集团将标的资产相关房产无偿划至未置入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 11)
1. 选取东方电气集团相关资产重组至东方电气体系内的具体标准东方电气集团相关资产重组至东方电气体系内的具体标准如下:
(1) 拟注入的资产符合上市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的方向,具有突出的成长性,有助于上市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2) 拟注入的资产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或具备良好前景,整体盈利水平相当于或高于现有上市公司盈利水平,注入后整体可实现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3) 拟注入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目前现有业务具有紧密联系;
(4) 拟注入的资产在资产权属、业务资质、相关证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瑕疵。
2. 前述资产划分会否对上市公司人员稳定、资产完整、业务开发等有无不利影响,是否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决策、运营,如是,有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根据上述具体标准选择的拟注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体系内后有利于促进上 市公司业务体系进一步完整,符合上市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相关业务资产人员稳定,资产权属清晰,运行情况良好,不会对上市公司在人员稳定、资产完整、业务开发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上述业务资产在人员、资产和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独立性,对东方电气集团不存在依赖,因此进入上市公司体内后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决策、运营。
3. 对未置入资产是否存在后续收购计划或安排
x次交易完成后,东方电气集团未置入资产主要包括投资管理类资产(无生产职能,对下属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太阳能发电类资产、半导体材料类资产、辅机及其他配套类资产等领域的业务资产以及部分拟处置的资产。东方电气集团出于其盈利能力、目前经营情况及上市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的考虑,暂时没有后续收购计划或安排。
对于拟进行处置的业务资产,东方电气集团将按照“分类处理、一企一策、依法合规”的原则进行处置。
关于投资管理类资产、太阳能、半导体材料等行业领域的业务资产,以及东方电气集团总部的其他资产,东方电气集团将继续进行培育。
东方电气集团将继续对未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按照现行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4. 东方电气集团将标的资产相关房产无偿划至未置入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 相关房产基本情况
物资公司原拥有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 1 号 3 单元 2 楼 1-2 号住宅
房屋所有权,房产面积 196 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 28 平方米,有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性质为划拨;且拥有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 1 号附 13、14 号商铺房屋所有权,房产面积 100 平方米,有房屋产权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
东方财务原持有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一路 171 号 10 套住宅房产,房屋建筑
面积共计 1,206.96 平方米,共用宗地面积 3,174.75 平方米,有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性质为划拨。
(2) 无偿划至未置入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
由于历史原因,物资公司的住宅房产和东方财务的住宅房产土地性质为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物资公司的商铺房产无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鉴于上述资产存在土地性质及证照瑕疵且不属于标的公司经营主营业务的重要资产,按照拟注入资产选择的标准和原则,上述资产不纳入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范围,具有合理性。
(3) 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上述住宅、商铺类房产与物资公司和东方财务的主要业务领域关系较小,物资公司和东方财务的生产经营对上述住宅、商铺类房产不存在依赖,同时,前述房产的账面净值较小,因此不会对物资公司和东方财务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选取东方电气集团相关资产重组至东方电气体系内的具体标准具有合理性;资产划分不会对上市公司人员稳定、资产完整、业务开发等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决策、运营;上市公司对东方电气集团未置入资产暂时不存在后续收购计划或安排;东方电气集团将标的资产相关房产无偿划至未置入资产具有合理性,不会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 申请材料显示,东方电气的主营业务为大型发电成套设备、工程
承包及服务,本次重组完成后,东方电气的业务范围将新增电力电子与控制、金融、物流、贸易、新能源、工业智能装备等业务。请你公司:1)结合财务指标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管理控制措施。3)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在市场、客户、技术等方面协同效应的具体体现。4)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标的资产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及交易完成后维持标的资产主要经营团队和员工队伍稳定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 12)
1. 结合财务指标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
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本次上市公司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按 2016 年备考合并口径计算,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6 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
清洁高效发电设备 | 收入 | 1,967,442.85 | 1,945,159.45 |
59.11% | 55.50% | ||
毛利率 | 15.84% | 17.68% | |
新能源 | 收入 | 793,676.97 | 795,676.70 |
23.84% | 10.09% | ||
毛利率 | 9.54% | 10.09% | |
水能及环保设备 | 收入 | 160,424.65 | 168,680.44 |
4.82% | 4.81% | ||
毛利率 | - | - | |
工程、服务及其他 | 收入 | 389,291.50 | 575,396.29 |
11.70% | 16.42% | ||
毛利率 | 3.54% | 6.32% |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收入、利润规模显著改善,各主要业务板块的毛利率均有所提升;同时,营业收入中新增电力电子与控制业务、金融业务、物流业务、贸易业务和新能源相关领域业务收入。
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方电气的主营业务将得到扩展,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实现各业务板块的业务协同体系。具体如下表所示:
新增业务领域 | 未来经营战略 | 业务管理模式 |
电力电子与控制业务 | 成为国际一流电气自动化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专注于电气自动化领域的数字化、信息化、 智能化创新与服务。 | 在保持既有业务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进一步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完善电力电子与控制业务业务板块的内控管理体系。 |
金融业务 | 将东方财务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财务公司,为东方电气做强做大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专注于东方电气内部金融服务,并拓展外部金融服务。 | 在保持东方财务既有业务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完善其内控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与上市公司及东方电气集团其他业务板块的协同效应。 |
物流业务 | 将大件物流打造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内一流的第三方工程物流供应商,以东方电气内部物流业务为基础,持续提升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物流和仓储 服务能力。 | 在保持大件物流既有业务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完善其内控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与上市公司及东方电气集团其他业务板块的协同效应。 |
贸易业务 | 将物资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物资贸易商,负责为东方电气及外部相关企业提供专业化和低成本的各类通用、大宗物资的采购共享和物资贸易服 务。 | 在保持物资公司既有业务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完善其内控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与上市公司及东方电气集团其他业务板块的协同效应。 |
新能源业务 | 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逐步加大投入,促进发展。 | 进一步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 求,完善清能科技的内控管理体系,将其与上市公司原有的与新能源领域相关的资产、技术进一步整合为一个有机体系。 |
工业智能装备业务 | 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逐步加大投入,促进发展。 | 进一步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完善智能科技的内控管理体系,将其与上市公司原有的与新能源领域相关的资产、技术进一步整合为 一个有机体系。 |
2. 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管理控制措施
x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仍将以独立法人主体的形式存在。标的公司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及机构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其聘任的员工在交割日后仍然由其继续聘任。本次交易将使得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拓展至电力电子与控制、金融、物流、贸易、新能源、工业智能装备等业务,同时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得到较大幅度提升,上市公司的管理范围也将明显扩大,因此,上市公司的管理架构和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也将相应调整以适应重组后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的要求。
(1) 业务、资产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及相关措施
1) 整合计划
x次交易将使得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拓展至电力电子与控制、金融、物流、贸易、新能源、工业智能装备等业务。业务和资产整合以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各业务板块之间的协同效应为核心。国合公司主营业务为国际机电工程承包;东方自控主要从事汽轮机及风能风电设备控制系统设计制造及服务;东方日立主要产品高压变频器是上市公司主要产品发电设备的配件;大件物流主营业务为运输大型发电设备、机电设备;物资公司主营业务为代理采购各种口径钢管等物资;上述业务、产品与上市公司的发电设备制造、工程承包属于同一产业链,相互之间存在明显的协同效应。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持续推进相关资产的后续整合,充分发挥相关业务的协同效应。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依托东方财务,利用其金融服务和风险控制功能,强化内部资金实时管控和集约化运营,防控系统性风险,降低经营成本,同时为成员企业提供各项增值服务,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另外,清能科技、智能科技、设备类资产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成长性较好的资产,清能科技、智能科技分别从事燃料电池、核工业机器人的研发生产,设备类资产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主要涉及新能源电源与储能系统、电气设备生产制造过程中配套的智能装备与系统等方向。本次交易后,充分运用上市公司平台的投融资优势,可为上述成长性较好的资产注入发展动力,同时为上市公司培育新的业绩增长点。
2) 整合风险及措施
x次交易完成后,资产、业务的整合风险及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首先,拟整合的部分资产存在部分外部股东,整合过程中可能就公司发展规划、业务开展机制等方面事宜存在与外部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风险。针对与此相关的各类风险,上市公司相关业务板块将加强与外部股东的沟通和协调,阐述整合对业务发展的重大意义,争取理解和支持。
其次,国合公司主要业务位于境外地区。整合国合公司相关业务资产将使得上市公司境外业务和管理工作增加。针对与此相关的各类风险,上市公司相关业务板块将建立起专业的境外业务、法律和财务团队,加强对海外业务的管控工作。
(2) 财务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及相关措施
1) 整合计划
一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按照公司治理要求进行整体的财务管控,加强财务方面的内控建设和管理,以提高重组后上市公司整体的资金运用效率;另一方面,借助上市公司的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利用上市平台为标的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提升资本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充足资金保障。
2) 整合风险及相关措施
x次交易完成后,东方财务进入上市公司体内,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体系造成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公司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在于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客户集中提款等。东方财务通过比率指标法、现金流法、缺口分析法、压力测试等一系列手段对上述风险进行管理,但仍然不排除未来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
(3) 人员、机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关措施
x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现有业务和管理架构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展对注入业务的管理范围。上市公司将会在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用新的管理和发展要求。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业务整合的基础上,相关人员、机构和公司治理将在各业务主体现有管控模式和体系的基础上,在保持各业务主体业务独立性的同时,与上市公司各相关业务板块之间,在上市公司整体运作制度框架体系下,形成良好的业务协同关系。
相关的整合风险主要体现在拟收购的部分标的公司所属行业涉及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对相关从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东方财务属于金
融行业,金融行业是知识密集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尤其是从事各项金融业务的关键管理人员。清能科技涉及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和智能科技涉及的核工业机器人装备与智能系统等业务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对相关研发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上述行业领域对于优秀人才的争夺较为激烈。
上市公司将对于优秀人才保持良好的管理和激励机制,并持续吸引高素质人才队伍,不会对企业竞争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在市场、客户、技术等方面协同效应的具体体现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资产涉及的电力电子和控制、新能源、工业智能装备等业务,将拓展上市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强上市公司各业务板块之间的业务协同效应。
(1) 东方财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协同效应
x次拟注入上市公司的东方财务主营业务为向东方电气集团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主要业务包括:结算业务、信贷业务、票据业务、投资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外汇业务、同业业务七个大类。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依托东方财务,利用其金融服务和风险控制功能,强化内部资金实时管控和集约化运营,防控系统性风险,降低经营成本,同时为成员企业提供各项增值服务,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2) 国合公司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协同效应
国合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系统设备、成套设备供应以及一般进出口贸易。经营模式主要是组织全球资源,为用户提供从融资到运营的系统解决方案。
国合公司的业务领域是上市公司各业务板块部分主要产品在中国境外的直接应用领域,进入上市公司体内后,有助于提升产业上下游的协同效率,充分发挥业务协同效应。
(3) 东方自控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协同效应
东方自控主要从事汽轮机及风能风电设备控制系统设计制造及服务等,其业务领域对上市公司发电设备制造业务从产品技术方案整合等方面形成了显著的支撑作用,进入上市公司体内后,有助于提升相应业务板块的研发和生产水平,充分发挥业务协同效应。
(4) 东方日立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协同效应
东方日立主要从事高压变频器、光伏逆变器等电力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业务。其业务领域对上市公司发电设备制造业务从产品技术方案整合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协同关系,进入上市公司体内后,有助于提升相应业务板块的研发和生产水平,充分发挥业务协同效应。
(5) 物资公司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协同效应
物资公司主要从事电站领域物资材料供应、电气成套、电厂主辅机备件供应及相关设备、材料的进出口等业务。物资公司进入上市公司体内后,有利于增强产业上下游的协同,同时能够进一步切实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6) 大件物流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协同效应
大件物流的主营业务为大型发电设备(含火电、风电、水电、核电、新能源)、机电设备(变压器、盾构机等)、大型化工容器(气化炉等)的运输、仓储及吊装,主要为集团内、外企业提供机械包装、装卸、仓储、运输、配送,并为客户提供专业供应链解决方案、物流管理技术、物流咨询、信息化管理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其业务领域与上市公司业务领域关联性较强,因此其进入上市公司体内后,有利于增强产业上下游的协同,同时能够进一步切实减少关联交易。
(7) 清能科技、智能科技以及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的设备类资产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协同效应
清能科技、智能科技以及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的设备类资产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成长性较好的资产,清能科技、智能科技分别从事燃料电池、核工业机器人的研发生产,前述设备类资产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主要涉及新能源电源与储能系统、电气设备生产制造过程中配套的智能装备与系统等方向。本次交易完成后,充分运用上市公司平台的投融资优势,可为上述成长性较好的资产注入发展动力,同时为上市公司培育新的业绩增长点。
4. 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标的资产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及交易完成后维持标的资产主要经营团队和员工队伍稳定的具体措施
x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同属东方电气集团控制,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涉及企业在企业文化、公司治理、激励与约束机制、管理与控制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均在东方电气集团的整体管理框架之下建立了完善的人员管理模式,标的资产主要经营团队和员工队伍不存在由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而发生流失的风险。
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统筹标的资产主要经营团队和员工队伍的薪酬体系制度,坚持业绩导向,积极推进考核分配机制创新,积极为经营团队和员工创造良好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清晰,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公司治理等方面具备较为完善的整合计划,对整合风险具有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在市场、客户、技术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本次交易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标的资产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公司具备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维持标的资产主要经营团队和员工队伍稳定的具体措施。
(十三) 申请材料显示,2016 年度东方电气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78,430.68 万元。请你公司根据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 “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要求,核查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 13)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业绩变脸问题与解答》”)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一会计年度发生业绩“变脸”、净利润下降 50%以上(含由盈转亏)的,为避免相关方通过本次交易逃避有关义务、责任,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应当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东方电气 2016 年度审计报告,
由于本次交易方案披露前一会计年度即 2016 年度东方电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8,430.68 万元。根据《业绩变脸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要求,本所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如下核查:
1. 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经查阅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等文件并经上市公司确认,自东方电气主业资产整体上市以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时间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1 | 东方 | 股份限 | 2007 年 | 除不超过 13,081.50 万股 A 股股份将作为东 | 履行 |
电气集团 | 售的承诺 | 5 月 | 方电气集团换股要约收购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对价外,3 年内不转让上市公司本次向其非公开发行的其余股 份。 | 完毕 | |
2 | 2009 年 11 月 |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 59,965,000 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 | 履行完毕 | ||
3 | 东方电气集团 | 减少、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2007 年 5 月 | 东方电气集团及下属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东方电气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 持续履行 |
4 | 2007 年 11 月 | 1、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关联交易协议,规范关联交易; 2、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取代东方电气集团从事总承包及分包业务; 3、在合适时机将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业务独立性和持续发展能力。 | 持续履行 | ||
5 | 东方电气集团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2007 年 11 月 | 1、在上市公司有能力并取得所需资格及监管机构的批准从事目前东方电气集团从事的主要业务后,东方电气集团承诺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则其主营业务变更为投资管理,由上市公司从事总承包及分包业务; 2、东方电气集团在收购协议承诺,其将保证东方电气集团的每个成员公司不再进行或从事或拥有以下业务之直接或间接权益:(1)出售或供应成套发电设备(2)出售或供应成套发电设备或提供项目管理、工程化、采购或建造其他与电厂总承包项目相关的其他业务(不管是否具有主承包商或其它能力); | 持续履行 |
3、东方电气集团承诺,只要其作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的主要股东或根据有关交易所或有关法律的规定东方电气集团被视为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将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东方电气集团及其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参与或从事与上市公司已生产经营,或与其生产经营相同或实质类似的产品或商品的生产经营;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上市公司 利益的行为。 | |||||
6 | 东方电气集团 /东汽投发 | 商标许可使用的承诺 | 2008 年 3 月 | 东方电气集团同意上市公司及其任何现时或将来的实际控制公司无偿使用其拥有的 “DEC”注册商标。东方电气集团承诺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及宽展期)及续展后(包括不限次数的再续展后)有效期(及宽展期)许可上市公司及其现时或将来的实际控制公司无偿使用该商标。 根据东方电气集团及东汽投发出具的承诺 函,东汽投发许可东方汽轮机及/或其任何现时或将来实际控制的公司在两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宽展期)及续展后(包括不限次数的再续展后)有效期(及宽展期)内无偿使用注册号为第1101909 号的图形商标和第 1171482 号的文字商标,该许可不附带任何 条件。东方电气集团承诺将促使东汽投发履行上述承诺。 | 持续履行 |
7 | 东方财务 | 保持上市公司的现金池独立性的承诺 | 2009 年 10 月 | 东方财务对保持上市公司的现金池独立性作出承诺: 1、每个工作日终了,向上市公司财务部门报送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在东方财务的存款账户和账户资金情况。 2、将东方财务报送给银监部门的监管报告,同时拷贝一份送上市公司高管。 3、对于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属单位在东方财务的存款资金,将只用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下属单位的支付结算需求、贷款需求和 | 持续履行 |
票据贴现需求。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属单位的多余存款资金,东方财务将全部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并通过随时确保东方财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存款资金之和,不少于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属单位在东方财务的多余存款资金之和的方 式,确保上市公司的现金池资金不被挪用。 | |||||
8 | 东方电气集团 | 盈利预测补偿承诺 | 2009 年 11 月 | 2009 年 11 月 13 日,上市公司与东方电气 集团在四川省成都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上市公司拟出资 15,578.74 万元收购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的东 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27.3%股权。东方电气集团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 (1)如果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在 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四川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川xxx报[2009]83 号”《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的 27.3%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作出的评估结论所依据的预测数据,东方电气集团将在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相应年度的财务报表经审计后,以人民币向上市公司补足差额的 27.3%。(2)如果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减值准备金额达到计提前东方重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的视为大额减值准备),东方电气集团将按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所实际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的 27.3%,以人民币现 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 履行完毕 |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东方电气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主体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的情形。对于股份限售、盈利预测补偿等有履行截止期限的承诺,已履行完毕;对于减少、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等无履行截止期限的承诺,持续履行。
2. 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
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1)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经查阅东方电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
(以下简称“最近三年”)年度报告、最近三年独立董事对东方电气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信永中和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及 其 他 关 联 资 金 往 来 的 专 项 说 明 》
(XYZH/2014CDA3030-4)、《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XYZH/2016CDA30213)、《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XYZH/2017CDA30106)等相关资料以及东方电气的确认,东方电气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2)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行为规范情况
根据东方电气提供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东方电气集团的说 明 , 并 经 x 所 律 师 在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信 用 中 国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证 监 会 四 川 监 管 局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xxxx://xxx.xxxx.xx/)、上海证券交易所(xxxx://xxx.xxx.xxx.xx/)、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天 眼 查
(xxx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方电气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方电气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主体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的情形;对于股份限售、盈利预测补偿等有履行截止期限的承诺,已履行完毕;对于减少、规范关
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等无履行截止期限的承诺,持续履行;东方电气最近三年规范运作,不存在资金被违规占用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东方电气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十四) 申请材料显示,南芒河 1 电力有限公司为国合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国合公司持股比例 75%。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南芒河 1 电力有限公司相关经营业务数据是否符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 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 15)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 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九)项,“该经营性资产的下属企业构成该经营性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来源 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南芒河公司主要系国合公司为建设、运营和维护老挝南芒河 1 水电站而设立的子公司。根据 XYZH/2018CDA80006 号《审计报告》及南芒河公司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经审计),国合公司及南芒河
公司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及净利润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资产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南芒河公司 | 63,666.72 | 18,251.92 | 3,481.54 | -675.53 |
国合公司 | 569,707.35 | 125,298.80 | 72,185.77 | 6,632.43 |
占比 | 11.18% | 14.57% | 4.82% | -10.19% |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南芒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和净利润等数据均未达到其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数据的20%,根
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的规定,无需参照母公司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十🖂) 申请材料显示,2017 年 1-6 月,东方财务为山东鑫海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东方汽轮机等发电设备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约 50 亿
元,收取约 1,400 万元手续费及佣金。请你公司结合东方财务经营范围等,补充披露东方财务为山东鑫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 27)
根据东方财务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2017 年 1-6 月,东方财务与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发生三笔融资租赁交易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租人 | 出租人 | 供货人 | 租金本金 | 手续费 |
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财务 | 东方汽轮机 | 15,750.00 | 472.50 |
东方锅炉 | 26,300.00 | 789.00 |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 | 7,100.00 | 213.00 | ||
合计 | 49,150.00 | 1,474.50 |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以上供货人中,东方汽轮机为东方电气的全资子公司,东方锅炉为东方电气的控 股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为东方电气的全资子公司,三家公 司均为东方电气集团内成员单位。东方财务为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 东方汽轮机等发电设备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属于从事“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服务。
根据东方财务现持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201803424M),东方财务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短期人身险、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代理;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含股票投资类有价证券投资;远期结售汇(基础类)。(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或审批文件为准)。”,包含提供“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服务。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 修订)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银监复〔2010〕48 号),东方财务申请从事“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服务已经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 修订)的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东方财务为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购买东方汽轮机等发电设备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符合相关规定。
(十六)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包括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需要申请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 42)
1. 申请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529 号)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
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
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
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根据 XYZH/2017CDA30104 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16 年度营业收入为 33,285,723,808.34 元(合并报表);根据 XYZH/2017CDA80055 号《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审计报告》,国合公司 2016 年度营业收入 1,533,563,971.00 元(合并报表);根据 XYZH/2017CDA80057 号《四川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审计报告》,东方自控 2016 年度营业收入 610,387,582.53 元。因此,本次交易已经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公司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营者集中。
2. 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商务部反垄断局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受理并出具的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材料接收单》,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向商务部反垄断局提交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且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受理。根据发行人经营者集中申报项目法律顾问的确认,在申报材料正式提交后,若本次交易未被竞争主管机构认为将产生或可能产生竞争问题,预计于正式申报后 3-4 月内完成审查工作;由于本次交易主要涉及企业集团内部重组,不会对外部市场竞争造成重大影响,因此预计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方面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 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商务部令 2009 年第 12 号)的规定,在初步审查阶段,商务部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在进一步审查阶段,商务部做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或逾期未做出决定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4 年 10 月 24 日)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发展改革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和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相关部门的核准后,公告本次重组已经取得全部相关部门的核准、重组合同已经生效,具备实施条件。之后,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同时,公司承诺:本公司将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积极配合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本次交易的反垄断审查工作。商务部反垄断局作出核准前,本公司不得实施本次交易;如未来本次交易被商务部反垄断局附加限制条件或禁止,则本公司将根据商务部反垄断局届时的相关反馈及意见,选择及时中止或终止本次交易。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向商务部反垄断局提交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且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受理;在申报材料正式提交后,若本次交易未被竞争主管机构认为将产生或可能产生竞争问题,预计于正式申报后 3-4 月内完成审查工作,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为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在商务部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之前,本次交易不能实施,但经营者集中申报事项不影响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审批。
二、 对《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的补充或更新
(一)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1. 东方自控
(1) 租赁房产
根据东方自控提供的租赁备案证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方自控与德阳瑞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仓储(场地租赁)合同》已办理租赁备案。
(二)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 本次交易对东方电气关联交易的影响
根据《重组报告书》、《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方电气主要关联方如下: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东方电机厂 | 东方电气集团的子企业 |
东方锅炉厂 | 东方电气集团的子企业 |
东方电气集团东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的子企业 |
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的子企业 |
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的子企业 |
东方电气集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的子企业 |
广东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的子企业 |
峨嵋半导体材料研究所 | 东方电气集团的子企业 |
东方电气(酒泉)太阳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的子企业 |
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控股的子企业 |
东方电气(酒泉)光伏发电科技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石嘴山天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东方电气(酒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四川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东方电气(乐山)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四川东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乐山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东方电气河南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3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成都东方拓展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峨眉山市峨半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峨眉山市峨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德阳东方阿贝勒管道系统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成都东方电气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众和海水淡化工程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德阳市东汽科协科技实业公司4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东方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东方电气新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东方电气集团新疆公司5 | 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 |
东方阿海珐核泵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的合营企业 |
华电龙口风电有限公司 | 发行人的联营企业 |
四川省能投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 发行人的联营企业 |
内蒙古能源发电红泥井风电有限公司 | 发行人的联营企业 |
中国联合重型燃气轮机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的联营企业 |
内蒙古蒙能三圣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发行人的联营企业 |
内蒙古蒙能烏兰新能源有限公司 | 发行人的联营企业 |
东方菱日锅炉有限公司 | 发行人子公司的合营企业 |
三菱重工东方燃气轮机(广州)有限公司 | 发行人子公司的联营企业 |
乐山市东乐大件吊运有限公司 | 发行人子公司的联营企业 |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
德国 ENV 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 | 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
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 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 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
2. 本次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以及《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存贷款余额及利息收支的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3东方电气河南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 95%股权于 2017 年 12 月被无偿划转给灵宝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4德阳市东汽科协科技实业公司已于 2016 年 12 月注销。
5东方电气集团新疆公司已于 2017 年 8 月注销。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前 | x次交易后 | |||
2017年1-9月 | 2016年度 | 2017年1-9月备考 | 2016年度备考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 6,289.29 | 14,769.96 | 1,749.61 | 8,188.52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0.30% | 0.44% | 0.08% | 0.23% |
采购商品、接 受劳务 | 120,767.62 | 236,299.23 | 47,096.63 | 127,348.64 |
占营业成本比重 | 6.95% | 8.07% | 2.63% | 4.19% |
在关联方存款余额 | 1,162,929.39 | 1,191,170.65 | - | - |
关联方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 子公司存款 | - | - | 484,599.67 | 528,979.07 |
在关联方借款余额 | 13,500.00 | 52,826.00 | 6,785.00 | 24,376.00 |
关联方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借款余额 | - | - | 80,740.50 | 90,508.62 |
利息收入 | 18,403.23 | 29,994.77 | 2,528.34 | 6,582.74 |
利息支出 | 735.38 | 2,079.82 | 6,965.40 | 9,955.31 |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依法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的审查后,本次交易的实施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x x
经办律师:
x x
x办律师:
x x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