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本次 A 股发行之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七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格科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高华”)、xx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士丹利”)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中信建投、xxxx、xxxxx合称“联席主承销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核查了联席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按照本所要求而提供的必要文件,且已经得到联席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xx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意见。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监管机构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和指示,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3、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 A 股发行之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指引》第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
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格科微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4)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共有 17 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战略投资者名称 | 战略投资者类型 |
1.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基金 二期”)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2.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调基金”)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3.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4. | 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IC 产业基金”)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5. |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科创投集团”)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6. | 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高通无线”)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7. | SVIC NO.33 NEW TECHNOLO 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以下简称“SVIC 33”)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8. | 天科(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科创业”)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9. | 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嘉善实业”)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0. | 上海临港智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临 港智兆”)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1. | 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浦东科创”)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 | 上海xx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xxx”)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3. |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光大兴陇”)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4. |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光谷产投”)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5. | 中金公司格科微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1 号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6. | 中金公司格科微 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2 号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7.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金财富”或“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 |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大基金二期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大基金二期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大基金二期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9 年 10 月 22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MA01N9JK2F |
法定代表人 | 楼宇光 |
注册资本 | 20,415,000 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xxxxxxxxxxxxx 0 x 00 x 0 x 000-0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投资咨询。(“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 |
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经本所律师核查,大基金二期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大基金二期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JU890,备案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12日。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大基金二期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大基金二期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基金二期的股权较为分散,任一单一股东无法对大基金二期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大基金二期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基金二期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大基金二期的确认,大基金二期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大基金二期的确认,大基金二期是经国务院批准、2019 年 10 月 22 日
注册成立的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为 2,041.5 亿元。大基金二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光谷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和地方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因此,大基金二期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此外,大基金二期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981)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大基金二期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大基金二期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大基金二期的财务报表,大基金二期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调基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调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国调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6 年 9 月 22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MA008DDL0X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9,882,608.6956 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 0 x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F702 室 |
经营范围 | 非公开募集资金;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调基金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国调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N3042,备案日期为 2016 年 11 月 25 日。
(2)股权结构
根据国调基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调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务院国资委间接持有国调基金 51.62%股权,为国调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国调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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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调基金的确认,中金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时,国调基金为中金公司战略投资者之一。除前述情况外,国调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调基金的确认,国调基金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由国务院国资委委托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发起设立,股东包括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招商金葵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 3,500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因此,国调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此外,国调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981)、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183)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国调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调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国调基金的财务报表,国调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3、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中保投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中保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16 年 2 月 6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1NL88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N9076,备案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8日。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中保投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人构成如下所示:
序 号 | 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占比 | 性质 |
1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51,600 | 0.88% | 普通合伙人 |
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2,000 | 2.08% | 有限合伙人 |
3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9,000 | 1.69% | 有限合伙人 |
4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000 | 1.51% | 有限合伙人 |
5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42,000 | 4.12% | 有限合伙人 |
6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000 | 1.51% | 有限合伙人 |
7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9,0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8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3,000 | 3.80% | 有限合伙人 |
9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9,0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10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000 | 0.36% | 有限合伙人 |
11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28,500 | 5.59% | 有限合伙人 |
12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80,000 | 4.77% | 有限合伙人 |
13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37,000 | 0.63% | 有限合伙人 |
14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66,000 | 4.53% | 有限合伙人 |
15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 | 0.34% | 有限合伙人 |
16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116,000 | 1.97% | 有限合伙人 |
17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86,000 | 3.17% | 有限合伙人 |
18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2,000 | 0.71% | 有限合伙人 |
19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60,000 | 4.43% | 有限合伙人 |
20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418,000 | 7.11% | 有限合伙人 |
21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50,000 | 5.31% | 有限合伙人 |
22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4,000 | 3.81% | 有限合伙人 |
23 |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0,000 | 3.57% | 有限合伙人 |
34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6,900 | 3.40% | 有限合伙人 |
25 |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80,000 | 3.06% | 有限合伙人 |
26 |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0,000 | 2.89% | 有限合伙人 |
27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20,000 | 2.04% | 有限合伙人 |
28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0,000 | 1.36% | 有限合伙人 |
29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5,000 | 1.58% | 有限合伙人 |
30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9,0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31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66,700 | 1.14% | 有限合伙人 |
32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60,000 | 1.02% | 有限合伙人 |
33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 | 1.11% | 有限合伙人 |
34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0,500 | 0.86% | 有限合伙人 |
35 | 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8,000 | 0.94% | 有限合伙人 |
36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600,000 | 10.21% | 有限合伙人 |
37 |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31,000 | 0.53% | 有限合伙人 |
38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 | 0.51% | 有限合伙人 |
39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 | 0.51% | 有限合伙人 |
40 |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 | 0.43% | 有限合伙人 |
41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24,000 | 0.41% | 有限合伙人 |
42 |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44,500 | 0.76% | 有限合伙人 |
43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000 | 0.27% | 有限合伙人 |
44 |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0,000 | 0.17% | 有限合伙人 |
45 |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28,500 | 0.49% | 有限合伙人 |
46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300 | 0.21% | 有限合伙人 |
47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000 | 0.14% | 有限合伙人 |
48 |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000 | 0.10% | 有限合伙人 |
49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000 | 0.29% | 有限合伙人 |
50 |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9,500 | 0.16%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5,875,000 | 100% | - |
中保投资为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中保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 为 4%,任一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 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基金无实际控制人。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 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保投基金确认,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
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中保投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因此,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此外,中保投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981)、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425)、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638)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的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4、 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 IC 产业基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上海 IC 产业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上海 IC 产业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6 年 12 月 7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3AW02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2,850,000 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 289 号 1201 室A 单元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 IC 产业基金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上海 IC 产业基金已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EJ523,备案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6 日。
(2)股权结构
根据上海 IC 产业基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上海 IC 产业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 IC 产业基金的股权较为分散,股东持股比例较小且各股东无一致行动关系,上海 IC 产业基金无控股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合计控制上海 IC 产业基金超过 50%股权,为其实际控制人。上海 IC产业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 IC 产业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上海 IC 产业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上海 IC 产业基金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上海 IC 产业基金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根据行业及企业发展需要,格科微正处于从 Fabless 向 Fab-lite 模式战略转型期,通过科创板募集资金建设 12 英寸 CIS 生产线,与上海 IC 产业基金所积累的资源存在诸多战略合作的空间:1)上海 IC 产业基金是专注于集成电路产业的投资基金,重点布局制造、设计、装备、材料等产业链重点领域,致力于推动我国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将支持发行人芯片设计和制造业务的研发和拓展。上海 IC 产业基金结合已投项目和自身产业资源,协助发行人与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合作,助力发行人在图像传感器和显示驱动领域进一步发展。如在供应链方面,上海 IC 产业基金投资的中芯国际和华力,都是发行人的重要合作伙伴,上海 IC 产业基金正在帮助这些企业之间在产品工艺研发、产能规划方面有更多合作。如在客户方面,上海 IC 产业基金股东上海汽车是图像传感器下游应用领域的国内知名大客户,上海 IC 产业基金积极为发行人对接客户资源,建立合作联系;2)上海 IC 产业基金将充分利用平台资源和团队的专业能力,为发行人提供协调政策资源、推进战略协同、对接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市场拓展、强化团队激励等专业化、多元化服务,特别是发行人在产线上的布局方面,上海 IC 产业在半导体产线投资领域有丰富的经验,能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建议;3)上海 IC 产业基金作为上海市政府指导下的产业基金,产业培育是其重要工作,因此在项目选择过程中,更加注重长期发展和价值实现,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所以能够陪伴企业长期发展。上海 IC 产业基金具有长期投资发行人的意愿。
根据上海 IC 产业基金确认,上海 IC 产业基金成立于 2016 年,由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基金聚焦于投资集成电路产业,重点投资集成电路制造业,同时覆盖设计、装备、材料等上下游企业,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注册资本 285 亿元人民币,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上海 IC 产业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此外,上海 IC 产业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981)、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608)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上海 IC 产业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海 IC 产业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上海 IC 产业基金的财务报表,上海 IC 产业基金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5、 xxxxxxxx(xx)xxxx
(0)基本情况
根据科创投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科创投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科创投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4 年 8 月 15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3123156507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169,000 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 289 号 1201 室B 单元 |
经营范围 | 科技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 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 |
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科技型孵化器企业的建设及管理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本所律师核查,科创投集团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科创投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科创投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科创投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科创投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科创投集团确认,科创投集团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科创投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科创投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科创投集团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依托科创投集团在半导体制造领域的布局(投资了中芯国际、华力微电子等国内领先半导体制造公司)、在半导体设计领域的布局(直接或间接投资了众多的半导体设计公司),可为发行人带来潜在的业务合作与资源整合的机会;2)依托科创投集团在股权投资领域丰富的合作资源,对发行人的业务成长提供重要的资本支持以及资本运作与资源整合的机会。科创投集团是上海 IC 产业基金的最大股东方,也是众多国际知名、国内主要的集成电路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方,包括武岳峰资本、华登国际、中芯聚源、芯动能、联新资本、新微资本、耀途资本、合创资本等;3)科创投集团作为中微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上海微电子装备的第二大股东、盛美美国的第一大机构股东,并通过科创投集团管理的上海 IC 产业基金投资了中芯南方、上海华力等晶圆代工厂,可在严格遵循国际化公司治理的前提下,支持发行人的产业链稳定和技术升级发展;4)科创投集团立足上海,
聚焦集成电路行业,积极发挥其在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可为发行人提供长期的人才、技术、资金、土地保障。
根据科创投集团的确认,科创投集团成立于 2014 年 8 月,注册资本 16.9 亿元,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战略重组而成,是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投融资平台,直接受托管理的政府资金达 120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科创投集团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此外,科创投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981)、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638)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科创投集团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科创投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科创投集团的财务报表,科创投集团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 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高通无线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高通无线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高通无线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1 年 8 月 9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16000910493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1,500 万美元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 00 xxxxxxxX x 000 |
经营范围 | 研究、开发无线通信技术,提供无线通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培训、技术转让;提供无线通信产品的测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通无线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高通无线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高通无线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Qualcomm Incorporated(“高通公司”)为高通无线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通无线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高通无线确认,高通无线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高通无线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高通无线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高通无线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评估使用发行人芯片和高通骁龙芯片组平台制作一个可为代工厂商在其产品中使用的优化的一流成像处理解决方案的技术和商业可行性;2)在项目形成可商业化产
品的情况下,向各自的代工厂商推广相关解决方案。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高通无线与发行人已在上述合作领域开展合作。
高通公司创立于 1985 年,是全球领先的无线科技创新者,是全球 3G、4G与 5G 技术研发的领先企业,在纳斯xx股票市场上的股票交易代码为 QCOM, 2020 财年营收 235.31 亿美元,全球约 37,000 名员工,全球拥有超过 140,000 项专利和专利申请,连续 10 余年入选《财富》500 强,属于大型企业。根据高通无线的确认,高通无线为高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因此,高通无线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高通无线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高通无线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高通无线的财务报表,高通无线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7、 SVIC NO.33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
(1)基本情况
根据 SVIC 33 提供的《商业登记证》(Certificate of Business Registration)、合伙协议等资料及 SVIC 33 的确认,SVIC 33 系一家在韩国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 SVIC NO.33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注册地址为 Samsung Electronics Bldg, 29th F1., 11, Seocho-daero 74-gil, Seocho-gu, Seoul,SVIC 33 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Samsung Venture Investment Corportaion(“SVIC”)。SVIC 已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F2020KRF033),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管理的客户资金,并为自有资金或者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期货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为管理的客户资金开立证券期货账户,应当使用“合格境外投资者+客户名称”或 “合格境外投资者+基金”的账户名称。
根据前述规定的第六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于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根据前述规定的第十一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向交易场所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持仓情况,并督促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SVIC 33 提供的投资计划表格、《开立账户信息备案表》、
《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等资料以及访谈 SVIC 33 的托管银行相关人员, SVIC 已为 SVIC 33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类别为“沪市A 股账户”,账户类型为“QFII—基金”,账户名称为“三星风险投资株式会社-第 33 号新技术事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R”,投资策略为“三星风投 33 号基金(即 SVIC 33,下同)自设立起即专注于世界各国资本市场的高科技板块。三星风投 33 号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科技上市公司的股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遵循组合原则以适当分散风险。在寻找投资机会的同时,三星风投 33 号基金也注重促成或加强被投资公司与其关联方在业务方面的长期合作。基
于该等业务上的合作,三星风投 33 号基金从事的一般是长期投资,持有期间通
常在 3 至 7 年”。因此,SVIC 33 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 SVIC 管理的境外有限合伙企业,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依托于 SVIC 开立了证券账户,可以参与发行人的本次战略配售。
(2)出资结构
根据 SVIC 33 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SVIC 33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SVIC,SVIC 实际控制 SVIC 33;2)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三星电子”)直接持有 SVIC 16.33%股份,并通过其控制的 Samsung Electron-
mechanics Co., Ltd、Samsung Heavy Industries Co., Ltd、Samsung SDI Co., Ltd 分别间接控制 SVIC 17%、17%、16.33%股份,因此,三星电子合计控制 SVIC 66.66%的股份,为 SVIC 33 的实际控制人;3)此外,三星电子持有 SVIC 33 99%的出资份额。因此,SVIC 33 属于三星电子的下属企业。SVIC 33 的出资结构如下:
注 1:根据 SVIC 33 确认,三星电子持股 5%以上股东为:National Pension Service 持有 9. 69%股份,Samsung Life Insurance 持有 8.51%股份,Samsung C&T Corporation 持有 5.01%股份。
注 2:根据 SVIC 33 确认,三星电子持有 Samsung Electron-mechanics Co., Ltd 23.69%股份,为其最大持股比例股东,有权任命其 CEO 以及三名董事中的两名,控制其运营与决策; Samsung Electron-mechanics Co., Ltd 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为:National Pension Service 持有 12.36%股份。
注 3:根据 SVIC 33 确认,三星电子持有 Samsung Heavy Industires Co., Ltd 15.98%股份,为其最大持股比例股东,控制其运营与决策;Samsung Heavy Industries Co., Ltd 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为:National Pension Service 持有 6.70%股份。
注 4:根据 SVIC 33 确认,三星电子持有 Samsung SDI Co., Ltd 19.58%股份,为其最大持股比例股东,有权任命其 CEO 以及全部四名董事,控制其运营与决策;Samsung SDI Co., Ltd 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为:National Pension Service 持有 9.97%股份,BlackRock Fund Advisors 持有 5.01%股份。
注 5:根据 SVIC 33 确认,Sumsung Securities Xx.Xxx 持股 5%以上股东为:Samsung Life Insurance 持有 29.39%股份,National Pension Service 持有 13.42%股份。
注 6:根据 SVIC 33 确认,Samsung C&T Corporation 持股 5%以上股东为:Xxx Xxx Xxxx持有 17.48%股份,Xxx Xx Xxx 持有 5.60%股份,Xxx Xxx Xxxx 持有 5.60%股份,KCC Cop oration 持有 9.10%股份,National Pension Service 持有 8.44%股份。
(3)关联关系
经 SVIC 33 确认,SVIC 33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SVIC 于 SVIC No.38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SVIC 38”)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SVIC 38 持有发行人 4,464,285 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0.2%。除前述情
况外,SVIC 33 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和 SVIC 33 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 SVIC 33 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 SVIC 33 的实际控制人三星电子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三星电子与发行人将共同就发行人在半导体领域的商业需求开展技术研究与发展工作;2)三星电子将向发行人提供发行人在半导体领域开展商业活动所需的材料及元件;3)在发行人的报告期内,三星电子为发行人的主要晶圆供应商之一,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采购规模均位列第一;同时,公司凭借较强的产品优势,实现了 CMOS 图像传感器向三星电子的导入,报告期内向三星电子的销售规模快速增长,三星电子是发行人的重要供应商及重要战略终端客户。2020 年,在通过模组厂直接出货给终端客户中,三星电子为发行人的第二大终端品牌客户。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三星电子与发行人已在上述合作领域开展合作。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三星电子资产总规模达到 1,556 亿美元,2020 年
度拥有 287,439 名员工,2020 年度年营业额达 1977.04 亿美元,是韩国最大的电子工业企业, 三星电子为韩国交易所及伦敦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KRX005930),位列 Fortune Global 优秀企业,为全球电子技术领域的龙头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 SVIC 33 的确认,SVIC 33 属于大型企业三星电子的下属企业,具体情况如下:1)SVIC 33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SVIC,SVIC 实际控制 SVIC 33;2)三星电子直接持有 SVIC 16.33% 股份, 并通过其控制的 Samsung Electron- mechanics Co., Ltd、Samsung Heavy Industries Co., Ltd、Samsung SDI Co., Ltd 分别间接控制 SVIC 17%、17%、16.33%股份,因此,三星电子合计控制 SVIC 66.66%
的股份,为 SVIC 33 的实际控制人;3)此外,三星电子持有 SVIC 33 99%的出资份额。
因此,SVIC 33 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 SVIC 33 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 SVIC 33 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 SVIC 33 的财务报表,SVIC 33 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8、 天科(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天科创业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天科创业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天科创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天科(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20 年 8 月 22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21MA2JE8W69B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浙江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金控资本”)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xxx 00 x 0 x 000 x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经本所律师核查,天科创业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LU286,备案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14 日。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天科创业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天科创业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金控资本为天科创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金控资本 35%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金控”)持有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2)根据天科创业合伙协议的约定,天科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天科创业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天科创业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查、管理和退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共 3 人,经浙
江金控同意后,通过有限合伙人金控天勤(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委派 2 名,
通过金控资本委派 1 名,并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变更需要经过浙江金控的事先同意,因此浙江金控可以通过投资决策委员控制天科创业的投资决策;3)浙江金控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金控天勤(杭州)天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99.5%的出资份额,金控天勤(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持有天科创业 59.52%的出资份额。因此,天科创业属于浙江金控的下属企业,浙江省财政厅通过全资控制浙江金控实际控制天科创业,天科创业的出资人构成如下所示:
注:上海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上海毕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57.88%股权,xx持有 30%股权,xx持有 12.12%股权;上海毕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xxxx有 90%股权,xxxx有 6%股权,xxxx有 4%股权。
注:杭州富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石峰持有 97.4%股权,xxx持有 2.6%股权。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天科创业确认,天科创业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天科创业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天科创业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天科创业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浙江金控将充分利用自身金融创新和产业升级平台的战略地位,充分发挥在浙江省的金融产业引领作用,立足浙江,面向长三角,为发行人的产业布局和投资提供资金链、产业链协同和政府关系协调等方面的支持,加快推进公司发展和相关产线的快速投资落地;2)充分发挥浙江省产业基金的资源为发行人产业项目落地提供支持;3)浙江金控作为浙江省产业基金的管理单位,未来将充分利用产业基金对重大产业落地浙江的相关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组建专项基金、直投等方式对发行人落地浙江的产业项目给予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4)推进浙江金控前期集成电路布局企业与发行人的深度合作。结合发行人后续拟向 Fab-Lite 模式转型的需求,浙江金控未来将积极推进前期投资的中晶(嘉兴)半导体 12 英寸大硅片项目和xxx(衢州)8 英寸和 12 英寸硅片项目在发行人上游硅片供应上形成支持;推动前期投资布局的中芯国际、绍兴中芯等在发行人晶圆制造和后道加工等环节形成协助和互补,保障建设期产能供给的安全和后期双方实现优势的互补;推动前期投资的长电科技(绍兴)项目在发行人封测环节提供支持和保障。通过浙江金控的整体协调和对接,从技术交流和产业链协同等方面助力发行人 “12 英寸 CIS 集成电路特色工艺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的建成投产;5)充分发挥浙江金控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发行人提供综合性金融支持。考虑到发行人自建部分 12 英寸 BSI 晶圆后道产线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浙江金控未来将依托其参控股的各类金融服务平台与发行人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融资服务、融资租赁业务、科技保险业务等,协助发行人保障资金链安全,并助力向更高阶产品体系的开发;6)浙江金控将协调省市区各级金控和区域国资平台为发行人项目落地发展提供协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协同嘉善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与发行人共同组建产业孵化基地、并购基金,为发行人的上游供应商及下游经销商,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等,共同助力发行人技术研发和产业上下游做布局,加快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和产业落地浙江。
浙江金控成立于 2012 年 9 月,聚焦聚力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打造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金融资本投资与运营、金融科技创新与服务三大主业板块,注册资本 120 亿元,是浙江省政府金融投资管理平台,位居全国省级国有金控企业前列,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天科创业的确认,天科创业为浙江金控的下属企业,具体原因如下:1)金控资本为天科创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金控资本 35%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浙江金控持有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2)根据天科创业合伙协议的约定,天科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天科创业的关键人士,天科创业共设 3 名关键人士,经浙江金控同意通过有限合伙人
x控天勤(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委派 2 名,通过金控资本委派 1 名,关键人士的变更需要经过浙江金控的事先同意,关键人士负责天科创业项目投资管理和退出管理,因此浙江金控可以通过投资决策委员控制天科创业的投资决策;3)浙江金控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天科创业 59.52%的出资份额。
因此,天科创业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天科创业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天科创业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天科创业的实缴出资凭证,天科创业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9、 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嘉善实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嘉善实业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嘉善实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3 年 6 月 12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21146625476J |
法定代表人 | xx屿 |
注册资本 | 338,000 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xxx 00 x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土地整治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 |
经本所律师核查,嘉善实业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嘉善实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嘉善实业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嘉善实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嘉善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嘉善实业确认,嘉善实业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嘉善实业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嘉善实业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嘉善实业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发行人项目落地提供了更多优惠的政策条件和优质的营商环境,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嘉善实业如期向发行人提供了优质的基础设施和生产配套设施,确保了发行人在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设的 CMOS 图像传感封测产线能够如期落地投产,为发行人产品的出货提供了保障,对发行人的未来的发展起到了支撑作用;2)嘉善实业投资参与了多支专注于半导体/集成电路赛道的产业引导基金,将在发行人产业项目孵化提供资金助力。同时嘉善实业将采用“产业基地+产业基金”的组合招商策略,围绕发行人上下游产业链和集成电路产业进行重点布局招商,实现产业集群和人才聚集效应,为发行人未来的发展提供保障;3)嘉善实业作为产业投资平台,将为发行人在产业并购、金融服务、权益融资等方面对接金融及社会资源。力促发行人快速、高质量的发展。
根据嘉善实业的确认,嘉善实业前身由嘉善县人民政府于 1993 年 6 月独家
投资组建,并于 2017 年 11 月经嘉善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和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参与改组而成。嘉善实业主要负责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安置房建设等,同时还从事贸易、租赁、投资等业务。作为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唯一的开发建设主体,嘉善实业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具有较强的区域专营优势,业务地位保持前列。截至 2020 年底,嘉善
实业总资产规模达 159.6 亿元,营收 8.79 亿元,净利润 1.2 亿,拥有全资子公司
5 家,产业基金 4 只,参股公司 6 家,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嘉善实业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嘉善实业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嘉善实业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嘉善实业的财务报表,嘉善实业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0、 xxxxxxxxxxxxxxxx(xxxx)
(0)基本情况
根据临港智兆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临港智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临港智兆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上海临港智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17 年 1 月 16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3GU29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临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 000 x 000 x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临港智兆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临港智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T1114,备案日期为 2017 年 8 月 16 日。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临港智兆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临港智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上海临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创投资”)为临港智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临港智兆;2)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临港科投”)持有临创投资 100%的股权,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港集团”)持有临港科投 100%的股权,临港科投为临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从控制权角度而言,临港集团实际控制xxxx;0)从收益权归属角度,临港集团通过临港科投持有临港智兆 49.51%出资份额,通过临创投资持有临港智兆 0.99%出资份额,临港集团合计持有临港智兆 50.5%出资份额。综上,临港集团为临港智兆的实际控制人,临港智兆系临港集团的下属企业。临港智兆的出资人构成如下所示:
注:xx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 67. 37%股权,国有企业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7.39%股权,国有企业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8.61%股权,国有企业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4.98%股权,国有企业上海南汇城乡建设开发投资总公司持有 1.66%股权。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临港智兆确认,临港智兆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临港智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临港智兆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临港智兆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为发行人在建项目的报批报建、能源配套、临时用地等多方面提供了全方位服务,为工厂的如期开展及封顶提供了有利保障,也将为项目的后续运营提供政府协调、资源配套、人才引进等予以持续支持;2)临港集团将充分利用相关及关联基金平台资源和基金团队的专业能力,为发行人提供协调政策资源、推进战略协同、对接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市场拓展、强化团队建设的专业化、多元化服务;3)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发挥临港集团地域及行业的优势及相关投资经验,将在产业战略、行业并购、投融资咨询、基金投资等方面开展投后赋能;4)发行人位于临港地区,临港集团将推动并支持发行人整合其相关产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引导关联企业落户临港,并提供后勤保障、供应链完善、公共服务、办公资源和相关政策咨询等支持。
临港集团成立于 2003 年 9 月,是上海市国资委下属以园区开发、配套服务和相关产业投资为主业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是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开发主体,旗下拥有沪市主板上市公司临港控股(000000.XX),作为样本股入选上证 180 指数和沪深 300 指数,并被纳入富时罗素全球股票指数和 MSCI 旗舰指数。在上海市国资委的企业分类中,临港集团被确定为功能保障类企业,主要完成上海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和重大专项,兼顾经济效益,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临港智兆的确认,临港智兆属于临港集团的下属企业,具体原因如下: 1)临创投资为临港智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临港智兆;2)临港科投持有临创投资 100%的股权,临港集团持有临港科投 100%的股权,临港科投为临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从控制权角度而言,临港集团实际控制xxxx;0)从收益权归属角度,临港集团通过临港科投持有临港智兆 49.51%出资份额,通
过临创投资持有临港智兆 0.99%出资份额,临港集团合计持有临港智兆 50.5%出资份额。
因此,临港智兆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临港智兆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临港智兆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查阅临港智兆的财务报表,临港智兆自有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1、 xxxxxxxxxxxx
(0)基本情况
根据浦东科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浦东科创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浦东科创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6 年 6 月 8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MA1K3CXQ9A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240,000 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纳贤路 60 弄 6 号 108 室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兼并重组咨询,财务咨询,资产管理,创业孵化器管理,高科技项目经营转 让,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 100%股权 |
经本所律师核查,浦东科创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浦东科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浦东科创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为浦东科创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浦东科创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浦东科创确认,浦东科创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浦东科创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浦东科创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浦东科创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浦东科创作为浦东本土最大的投资集团,发行人地处浦东,在其成长发展的过程中,浦东科创可以积极发挥其在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所具备的优势,以专业的资本运作能力、完善的投后增值服务,帮助发行人发展壮大,协助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资金、技术、人才、土地资源方面的问题,促进产业升级,增强企业创新和竞争力;2)浦东科创作为国内众多头部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股东,可以发挥其在集成电路领域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投资布局的优势,给发行人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技术等战略性资源,促进企业市场拓展及供应链优化,推动实现企业销售业绩提升,从而有利于发行人的长期发展,加快我国集成电路产业进口替代的步伐;3)浦东科创是浦东新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是集股权投资、招商运营、战略投资、资产运营、金融科技服务等功能定位为一体的专业性投资集团,肩负推进科创中心建设的使命,属于国有大型企业。集成电路产业是浦东重点发展的 “六大硬核产业”之一。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以科创中心核心功能区为目标,着力提升浦东新区产业发展规模和能级,共同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在浦东新区的发展,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助力浦东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根据浦东科创的确认,浦东科创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为推进全球有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推动高科技产业发展出资设立的、专业从事创业投资、科技金融服务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截至 2020 年 9 月,浦东科创注册资本 24 亿
元,总资产规模约为 149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浦东科创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此外,浦东科创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981)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浦东科创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浦东科创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浦东科创的财务报表,浦东科创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2、 上海xx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xxxx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xxxx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xxxx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上海xx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7 年 2 月 14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798904817L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250,000 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涛路 560 号 3 层甲 02 室 |
经营范围 | 对xx技术企业和xx技术项目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和创业 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上海xx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
经本所律师核查,xxxx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xxxx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xxxx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xx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张江高科”)为xxxx的控股股东,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xxxx的实际控制人。xxxx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注:上海xx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除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外无其他 5%以上持股股东。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xxxx确认,xxxx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xxxx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xxxx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xxxx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xxxx是张江高科的对外投资平台,母公司张江高科是上海科创中心核心区xx科学城的重要开发主体,也是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的唯一开发主体。张江高科肩负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使命,通过科技投资、产业培育、创新服务打造xx科学城集成电路创新生态圈,先后开发建设了技术创新区、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等多个集成电路特色产业集聚区,并将持续致力于为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创新创业企业搭建起资源共享及创新服务平台,打造科技创新生态圈。未来,张江高科还将积极发挥其在资金、管理、人才、政策服务等方面具有的优势,以专业的资本运作能力、完善的投后增值服务,协助解决发行人在发展中面临人才招募和服
务、管理、土地物业资源等方面的问题,助力发行人经营模式转变,CMOS 图像传感器芯片和显示驱动芯片技术和业务持续发展;2)xxxx作为张江高科旗下的产业投资平台,近年来深耕集成电路产业,围绕芯片设计、ODM、终端产品、集成电路材料和装备等集成电路产业链投资参与了多家公司,能够与发行人形成良好的战略互动和行业上下游优势互补。未来,xxxx将继续挖掘集成电路领域的潜力型企业,助力发行人的战略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3)xxxx和发行人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的平台和资源优势,强强联合,在产业投资、资本合作、产业链整合等各方面开展合作,共同致力于提升xx科学城集成电路产业链能级,打造世界一流的综合性集成电路产业集群,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在浦东新区的发展、完善,助力上海科创中心建设。
张江高科依托浦东xx高科技园区,已形成了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房产物业四个投资集群,其中,以中芯国际为产业核心、由 150 余家企业组成的集成电路产业链群占居国内同行业的半壁江山。张江高科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核心区的重要上市开发主体,在未来科技园区的创新引领、产业空间打造和企业服务中将发挥关键品牌效应和核心引领作用,张江高科于 1996 年 4 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张江高科的总资产规
模为 293.4 亿,属于大型企业。根据xxxx的确认,xxxx是张江高科的全资子公司。
因此,xxxx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此外,xxxx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608)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xxxx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xxxx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xxxx的财务报表,xxxx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3、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光大兴陇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光大兴陇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光大兴陇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2 年 8 月 5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0002243334029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841,819.05 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 000 x |
经营范围 | x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本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 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 产;以固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业务;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开办特定目的信托业务(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甘肃银保监局)批准的其他业 务。 |
经本所律师核查,光大兴陇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光大兴陇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光大兴陇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光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集团”)为光大兴陇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光大兴陇的实际控制人。光大兴陇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光大兴陇确认,光大兴陇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光大兴陇的确认,光大集团授权委托光大兴陇作为投资载体和代表机构,以光大兴陇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光大集团也会依托自身在各领 域的产业布局、自身金融全牌照的业务优势,联合集团体系内各业务领域支持光 大兴陇与发行人展开合作,相关授权文件已签署完毕。根据光大兴陇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光大兴陇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光大 兴陇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产业投资合作。光大信托拥有众多 高净值客户和企业机构投资人客户,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及其它 合法投资方式,共同推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资源整合、行业并购重组、重大 项目投资、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开展投资业务合作,增强企业资金实力;2) 银行金融业务合作。光大信托控股股东旗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为发行 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结算及资金监管、贸易融资、国际业务、投资 银行、理财、委托代理、银行卡、现金管理服务、投融资咨询顾问等金融产品和 服务;3)硬科技产业领域的合作。光大兴陇在控股股东光大集团大力支持下, 于 2020 年 7 月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了半导体制造领域的龙头企业中芯国际集 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并在半导体领域进行了深度的布局,同时光大集团科技板 块及旗下投资平台在硬科技领域完成了众多投资布局,包括下属的光大科技有限 公司和创设的南通光控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光控华登全球基金,光大兴陇及光
大集团将积极促成上述参股企业与发行人开展硬科技领域的业务合作。光大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中,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领域存在大量的芯片设计需求,摄像头芯片及液晶芯片可委托发行人设计;4)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光大集团旗下环保产业公司包括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光大实业”)和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光大环境”)。发行人本次科创板首发募投项目包括集成电路特色工艺研发与产业化项目,项目建成后,发行人将自主进行 BSI 晶圆后道工序加工,主营业务从芯片设计向设计加制造转变。光大兴陇将积极促成光大实业、光大环境在危废及固废处置、环境修复、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供水、水环境综合治理、节能照明等方面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经本所律师核查,光大集团已确认光大兴陇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确认光大兴陇将联合光大集团体系内其他版块与发行人开展全方位合作。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财政部和汇金公司发起设立,2015-2019 年连续蝉联世界 500 强。经过 36 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横跨金融与实业、香港与内地,机构与业务遍布海内外,拥有金融全牌照和环保、旅游、健康、高科技等特色实业,是具有综合金融、产融合作、陆港两地特色优势的国有大型综合金融控股集团,其注册资本 781.35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根据光大兴陇的确认,光大集团是光大兴陇的控股股东。
因此,光大兴陇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此外,光大兴陇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981)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光大兴陇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光大兴陇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光大兴陇业务经营积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不属于受托资金或者其他类型筹集和管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光大兴陇的财务报表,光大兴陇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4、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光谷产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光谷产投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光谷产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6 年 5 月 25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MA4KMNMK91 |
法定代表人 | 汤海燕 |
注册资本 |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 X0 x |
经营范围 | 对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的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本所律师核查,光谷产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光谷产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光谷产投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科投集团”)为光谷产投的控股股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光谷产投的实际控制人。光谷产投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光谷产投确认,光谷产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光谷产投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湖北科投集团和光谷产投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光谷产投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光谷产投是湖北科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新芯”)是湖北科投集团持股公司长江存储科技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湖北科投集团此前已协调武汉新芯与发行人达成战略合作,武汉新芯已在产能方面与发行人进行合作,且部分产线已投片生产。湖北科投集团充分利用平台资源和团队的专业能力,通过战略投资去协调湖北科投集团旗下的公司在各个方面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提供协调政策资源、推进战略协同等专业化、多元化服务;2)光谷产投是湖北科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光谷产投注册资本 100 亿元,信用评级 AA+,光谷产投围绕东湖xx区重点发展的“光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高技术服务”等新兴产业方向进行投资布局,截至 2020 年上半年,直接或间接参与投资长江存储、华星光电、武汉天马、蔚来能源、长江小米产业基金、烽火光电子信息产业基金、联想长江产业基金等在内的产业项目及基金共 40 个,管理资产规模近 300 亿元。光谷产投将协调兄弟公司为发行人对接潜在的供应商,满足供应链需求等,助力发行人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领域进一步发展。
截至 2020 年末,湖北科投集团注册资本 400 亿元,总资产规模达 1,895 亿元,信用评级优良,实质合作金融机构达80 家,境内主体评级连续四年保持AAA,是湖北省第一家同时获得两家投资级国际评级的公司,属于大型企业。根据光谷产投的确认,湖北科投集团是光谷产投的控股股东。
因此,光谷产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光谷产投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光谷产投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光谷产投的财务报表,光谷产投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根据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5 年 9 月 28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79891627F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800,000 万元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xx商务中心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
股权结构 | 中金公司持有 100%股权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金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中信建投 31.21%股份。除上述情况外,中金财富与发行人、其他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金财富的财务报表,中金财富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5)相关承诺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6、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共 2 个,分别为中金公司格科微 1 号
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金公司格科微 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中,1 号资管计划的认购上限为 50,964.6900 万元,2 号资管计划的认购上限为 1,696.0000
万元,合计 52,660.6900 万元,以上资管计划的认购上限均包含战略配售经纪佣金。
(1)基本情况
1)1 号资管计划
根据 1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查询,1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 中金公司格科微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NB896 |
管理人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备案日期 | 2020 年 10 月 21 日 |
成立日期 | 2020 年 10 月 20 日 |
到期日 | 2030 年 10 月 20 日 |
投资类型 | 权益类 |
2)2 号资管计划
根据 2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查询,2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 中金公司格科微 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SE905 |
管理人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备案日期 | 2021 年 7 月 28 日 |
成立日期 | 2021 年 7 月 22 日 |
到期日 | 2031 年 7 月 22 日 |
投资类型 | 混合型 |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中金公司作为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文件;2)按照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各《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8)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 9)如委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均其管理人中金公司。
(3)董事会审议情况、人员构成及资金来源
2021 年 7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上市发行战略配售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
1)在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正式员工。根据公司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具体名单请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 1、附件 2。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一家注册在开曼的公司,其主要经营实体均为境内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与发行人的子公司格科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格科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格科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发行人该等子公司均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因此该等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根据发行人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出具的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1)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二)限售期
根据前述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专项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
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
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 战略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 亿股以上的,
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0 名;1 亿股以上且不足 4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根据《业务指引》第七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根据《业务指引》第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1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本次 A 股初始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249,888,718 股,不低于 A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 10%。本次共有 17 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74,966,615 股,占 A 股初始发行数量的 30%。联席主承销商已就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和比例安排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
中金财富系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业务指引》,中金财富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本次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
跟投比例为 5.00%,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00%,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
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00%,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00%,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中金财富预计跟投比例分别不超过本次 A 股初始发行数量的 5%,即不超过
12,494,435 股。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的金额如下:
序号 | 战略投资者名称 | 承诺认购金额 (亿元) |
1.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 限公司 | 2.0 |
2.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 司 | 1.0 |
3.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0 |
4. | 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 司 | 1.5 |
5. |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0.5 |
6. | 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 0.3 |
7. | SVIC NO.33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 | 1.0 |
8. | 天科(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1.0 |
9. | 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 | 1.0 |
10. | 上海临港智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2.0 |
11. | 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 0.8 |
12. | 上海xx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5 |
13. |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1.99 |
14. |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 |
15. | 中金公司格科微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具体认购金额根据最终发行规模确定 |
16. | 中金公司格科微 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具体认购金额根据最终发行规模确定 |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不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 A 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
《业务指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三、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的
规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发行
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函以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士丹利证券(中 国)有限公司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联席主承销商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战略投资者、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该等投资者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该等战略投资者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专项资管计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该等战略投资者及其管理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附件 1:中金公司格科微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名单: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缴款金额(元) | 认购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 | 员工类别 |
1 | xxx | 副总裁 | 47,000,000 | 9.23%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高级管理人员 |
2 | 魏军 | 总经理 | 39,000,000 | 7.66%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 | 核心员工 |
3 | xxx |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 28,000,000 | 5.5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高级管理人员 |
4 | xx |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 28,000,000 | 5.5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高级管理人员 |
5 | WENQI ANG LI (xx x) | 首席运营官 | 21,900,000 | 4.3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高级管理人员 |
6 | xxx | 总经理秘书 | 18,700,000 | 3.67%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7 | xxx | x总监 | 17,000,000 | 3.34%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香港)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8 | xxx | 市场总监 | 17,000,000 | 3.34%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香港)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9 | xxx | 总监 | 16,300,000 | 3.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缴款金额(元) | 认购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 | 员工类别 |
10 | XXX DO SUNG | 资深副总裁 | 15,000,000 | 2.94%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高级管理人员 |
11 | xx | 副总裁 | 13,800,000 | 2.71%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高级管理人员 |
12 | xxx | 副总监 | 11,900,000 | 2.34%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13 | 付文 | 助理总监 | 9,400,000 | 1.85%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14 | xxx | 资深总监 | 8,250,000 | 1.62%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15 | xxx | 财务总监 | 7,400,000 | 1.46%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高级管理人员 |
16 | 韩书生 | 资深经理 | 7,080,000 | 1.3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 | 核心员工 |
17 | xx | 资深经理 | 6,100,000 | 1.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18 | 黄志高 | 资深经理 | 6,040,000 | 1.1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 | 核心员工 |
19 | xx | 资深经理 | 5,400,000 | 1.06% | 发行人子公司 格科微电子 | 核心员工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缴款金额(元) | 认购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 | 员工类别 |
(上海)有限 公司 | ||||||
20 | xxx | 资深经理 | 5,300,000 | 1.04%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21 | xxx | xx | 5,200,000 | 1.02%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22 | 郑展 | 工艺研发经理 | 5,100,000 | 1.0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23 | xxx | 经理 | 5,100,000 | 1.0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24 | xxx | 资深经理 | 4,900,000 | 0.96%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25 | 周一翔 | 经理 | 4,830,000 | 0.95%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26 | xxx | 资深经理 | 4,800,000 | 0.94%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27 | xxx | 资深经理 | 4,650,000 | 0.92%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28 | xx | 经理 | 4,400,000 | 0.87%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半导体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缴款金额(元) | 认购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 | 员工类别 |
29 | xxx | 销售工程师 | 4,050,000 | 0.8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30 | 张大为 | 资深经理 | 4,100,000 | 0.8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31 | xxx | 副经理 | 4,080,000 | 0.8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32 | xxx | 法务经理 | 3,880,000 | 0.76%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33 | xxx | 版图设计经理 | 3,800,000 | 0.75%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 | 核心员工 |
34 | xx乐 | 经理 | 3,800,000 | 0.75%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35 | 曹托 | 顾问 | 3,700,000 | 0.73%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北京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36 | xx | xx电路工程师 | 3,700,000 | 0.73%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37 | xxx | 资深模拟电路工程师 | 3,720,000 | 0.73%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38 | 陆艰 | 总监 | 3,700,000 | 0.73% | 发行人子公司 格科微电子 | 核心员工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缴款金额(元) | 认购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 | 员工类别 |
(上海)有限 公司 | ||||||
39 | xxx | 经理 | 3,700,000 | 0.73%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40 | xxx | 资深经理 | 3,600,000 | 0.71%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41 | xx | 经理 | 3,600,000 | 0.71%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42 | xx | 产品应用主管 | 3,570,000 | 0.7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43 | xxx | 经理 | 3,500,000 | 0.6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44 | xxx | 经理 | 3,400,000 | 0.67%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45 | xx | 数字设计主管 | 3,250,000 | 0.64%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46 | xx | 大客户经理 | 3,200,000 | 0.63%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47 | xxx | 副经理 | 3,100,000 | 0.61%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缴款金额(元) | 认购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 | 员工类别 |
48 | xxx | 模拟电路工程师 | 3,050,000 | 0.6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49 | xxx | 副经理 | 2,900,000 | 0.57%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 | 核心员工 |
50 | 黄泽 | 经理 | 2,900,000 | 0.57%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51 | xx | 总监 | 2,800,000 | 0.55%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52 | 钱丽 | 资深产品应用主管 | 2,550,000 | 0.5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53 | 鲁意特格勒 | 副经理 | 2,500,000 | 0.4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54 | xx冬 | 模拟设计主管 | 2,200,000 | 0.43%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55 | xxx | xx仓储主管 | 2,190,000 | 0.43%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56 | xx | 数码市场经理 | 2,200,000 | 0.43%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 | 核心员工 |
57 | xx | 经理 | 2,200,000 | 0.43% | 发行人子公司 格科微电子 | 核心员工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缴款金额(元) | 认购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 | 员工类别 |
(上海)有限 公司 | ||||||
58 | xxx | 经理 | 2,100,000 | 0.41%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59 | xxx | 副经理 | 2,100,000 | 0.41%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60 | 龙秋月 | 资深经理 | 1,600,000 | 0.32%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61 | xxx | 助理总监 | 1,500,000 | 0.3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62 | 夏欢 | 经理 | 1,500,000 | 0.3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63 | xxx | 销售主管 | 1,500,000 | 0.2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64 | xxx | 资深行政专员 | 1,500,000 | 0.2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65 | xx | 模拟电路工程师 | 1,400,000 | 0.27%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66 | xxx | 副经理 | 1,400,000 | 0.27%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缴款金额(元) | 认购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 | 员工类别 |
67 | xxx | 资深经理 | 1,300,000 | 0.26%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68 | xxx | 行政主管 | 1,250,000 | 0.25%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 | 核心员工 |
69 | 许迪 | 模拟电路工程师 | 1,200,000 | 0.24%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70 | xx | 产品应用工程师 | 1,200,000 | 0.24%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71 | xx | 资深产品应用工程师 | 1,200,000 | 0.24%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72 | xx | 专利经理 | 1,200,000 | 0.24%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73 | xxx | 副经理 | 1,200,000 | 0.24%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74 | xxx | 产品应用工程师 | 1,050,000 | 0.21%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75 | xxx | 产品应用工程师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76 | 许乐 | 资深工艺工 程师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 格科微电子 | 核心员工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缴款金额(元) | 认购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 | 员工类别 |
(上海)有限 公司 | ||||||
77 | xxx | 模组产线设备工程师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78 | xx | 产品应用工程师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 | 核心员工 |
79 | xx | 半导体产品工程师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80 | xx | 高级产品应用工程师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81 | xxx | 研发经理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82 | xxx | 版图设计工程师 | 1,02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83 | xxx | 总经理助理 | 1,01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84 | 董天河 | 显示市场经理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85 | xx | 副经理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缴款金额(元) | 认购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 | 员工类别 |
86 | xx | 经理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87 | xxx | 项目经理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88 | 匡钟 | 深圳技术支持副经理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 | 核心员工 |
89 | 王渊源 | 项目经理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90 | 主伟 | 经理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91 | 陈湖 | 副经理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 | 核心员工 |
92 | xxx | 经理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93 | xxx | 产品应用经理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94 | xxx | 副经理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缴款金额(元) | 认购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 | 员工类别 |
95 | xxx | 销售经理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 | 核心员工 |
96 | xxx | 生产经理 | 1,000,000 | 0.20%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合计 | 508,720,000 | 100.00% | - |
注 1:1 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根据发行人确认,本表格中的“顾问”职务系发行人内部员工的职位名称,并非发行人外聘的外部顾问。
附件 2:中金公司格科微 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名单: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缴款金额(元) | 参与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 | 员工类别 |
1 | 曹忠平 | 高级物流工程师 | 900,000 | 4.25%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2 | xx | 资深模拟电路工程师 | 600,000 | 2.83%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3 | 浦振家 | 高级模拟电路工程师 | 600,000 | 2.83%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 | 核心员工 |
4 | xx | 高级物流工程师 | 500,000 | 2.36%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5 | xx | 资深版图工程师 | 500,000 | 2.36%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6 | xxx | xx经理 | 500,000 | 2.36%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7 | xx | 会计主管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8 | xxx | 会计主管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9 | xxx | 会计主管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缴款金额(元) | 参与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 | 员工类别 |
10 | xx | x控主管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11 | xxx | 总账主管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12 | xx | 高级风控专员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13 | xx | 总账会计 (香港)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14 | xx | 风控会计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15 | 石立军 | 成本主管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16 | xx | 财务主管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17 | xx | 产品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18 | xx | 主任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19 | xxx | 高级产品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缴款金额(元) | 参与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 | 员工类别 |
20 | xx | 高级产品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21 | xxx | 资深产品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22 | xxx | 资深产品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23 | xx | 高级专利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24 | xxx | 专利主管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25 | xx | 项目主管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26 | 肖龙刚 | 客户支持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27 | xx | 客户支持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 | 核心员工 |
28 | xxx | 高级 IT 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29 | 边璇 | IT 主管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 格科微电子 | 核心员工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缴款金额(元) | 参与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 | 员工类别 |
(上海)有限 公司 | ||||||
30 | xxx | 高级 IT 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31 | xxx | 高级 IT 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32 | 戴银 | 会计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33 | xxx | 技术支持主管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34 | xxx | 技术支持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35 | xx | 技术支持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 | 核心员工 |
36 | xxx | 技术支持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37 | xx | 高级销售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缴款金额(元) | 参与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 | 员工类别 |
38 | xxx | 模拟电路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39 | 杨双越 | 高级版图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40 | 苗英豪 | 高级模拟电路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41 | xxx | 高级版图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42 | 高菲 | 资深模拟电路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 | 核心员工 |
43 | xxx | 高级版图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 | 核心员工 |
44 | 彭圆 | 高级版图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 | 核心员工 |
45 | xx | 高级模拟电路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46 | xxx | 高级数字电路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缴款金额(元) | 参与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 | 员工类别 |
47 | xxx | 高级设备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48 | 张亚嫚 | 高级产品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49 | xxx | 高级系统开发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50 | 唐浩文 | 高级市场工程师 | 400,000 | 1.89% |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微电子 (上海)有限 公司 | 核心员工 |
合计 | 21,200,000 | 100.00% |
注 1:2 号资管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不超过 80%的部分将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募集资金不低于 20%部分用于非权益类投资。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