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注册号:C000179306120211210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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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注册号:C00017930612021121012133
众安在线)(备-企财险)【2021】(主) 115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取得的并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见释义一)。
第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见xxx)、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xxx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经被保险人许可或授权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保险单中列明的知识产权,并且被保险人就其受到侵权的知识产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依照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处理结果,保险人负责赔偿下列被保险人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
(二)被保险人就该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三)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认定或保险人认可的调解确定的,因由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导致的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简称“直接损失”)。
被保险人需在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时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了解或参与案件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任何环节。被保险人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或不配合保险人的,保险人对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许可或者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许可的实施行为;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主张赔偿或者放弃主张赔偿的;
(七)保险标的被宣告无效的(无论宣告无效前对该侵权行为是否有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处理决定);;
(八)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
(九)被保险人的关联公司、子公司及其代理对保险标的的侵权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或其他惩罚性赔偿;
(二)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请求,被立案或受理后发生的调查费用;
(六)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日之前(无追溯日的,为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侵权的,或被保险人已经向实施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请求的,与之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七)第三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区以外的地区、或我国无司法管辖权的地区对被保险人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失、费用;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九)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其他索赔权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被保险人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或其他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所称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发生了足以影响本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费的情况。
第十八条 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索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
(二)法院立案书面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的书面立案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受理证明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三)法院、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侵权事宜的判决、认定或保险人认可的调解书;
(四)出险/索赔通知书;
(五)索赔费用清单、发票或支付凭证;
(六)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
等;
(七)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的
文件、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前款约定提交有效索赔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的,则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调查费用、法律费用和直接损失,保险人在保险xxx的对应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在扣除责任方已赔偿的金额和侵权损失每件知识产权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
以上均以被保险人严格执行本保险合同之规定为前提。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单次事故多件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事故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调查费用按照费用票据金额据实赔付,最高赔偿标准为 400
元/人/天,伙食补助费 100 元/人/天,市内交通补助 50 元/人/天,城市间交通不超过两地飞机经济舱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仍可以自己名义行使对责任方的请求和接受赔偿的权利,对于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中保险人已经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应返还保险人。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因第三方诉讼,仲裁,复议等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结果发生重大变化,被保险人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并对于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中保险人已经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应返还保险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发批单,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退保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xx
x、知识产权: 是指在中国法律保护期限内的以下标的,
(一)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等机构登记的著作权(版权);
(二)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各地商标审查协助中心、各地知识产品部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等机构申请注册并成功被审核备案的商标;
(三)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各地专利局代办处等机构注册登记的专利。二、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是指,
(一)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的著作权被许可人和经过权利人的明确授权诉权的非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的著作权被许可人;
(二)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商标权被许可人、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商标权被许可人、经过权利人的明确授权诉权的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商标权被许可人;
(三)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被许可人和经过权利人的明确授权诉权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被许可人。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 月 | 十二个 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