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8 号)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2,690,290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 2020-08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8 号)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2,690,290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104.13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6,527,939,897.70 元,扣除不含税发
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61,246,285.44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全部到账,到位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0)第 0051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签订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专户用途 |
1 |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322000611013000395247 | 1,789,260,000.00 | 常州合全新药 生产和研发一体化项目 |
2 | 交通银行股份 | 322000611013000395171 | 660,640,000.00 | 常州合全新药 |
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 | 生产和研发中 心项目 |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322000611013000394273 | 736,280,000.00 | 无锡合全药业新药制剂开发服务及制剂生 产一期项目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宝山支行 | 98460078801900002457 | 491,760,000.00 | 合全药业全球研发中心及配 套项目 |
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 | 98460078801700002458 | 300,000,000.00 | 合全药物研发小分子创新药生产工艺平台技术能力升级 项目 |
6 |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 | 98460078801500002459 | 600,000,000.00 | 上海药明药物 研发平台技术能力升级项目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宝山支行 | 98460078801000002460 | 1,887,984,468.70 | 补充流动资金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以下统简称“乙方”)签订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