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二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甲方招收博士后的单位:
乙方(博士后): 博士后批复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乙方申请到甲方 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甲方合作导师为 ,甲方经考核同意接收。为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的期限
x协议期限为乙方在甲方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期限,具体为乙方来院报到之日起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对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合作导师在乙方进站前,明确乙方在站期间科研课题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并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包括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等。保证乙方在进站后可立即开始工作。
课题主要内容:
预期目标:
3.甲方合作导师应在乙方进站2个月内指导乙方制定完成个人工作计划。
4.甲方招收博士后的单位应在乙方进站后7个月内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开题报告,并会同甲方合作导师与乙方签订《博士后科研协议书》。
《博士后科研协议书》应包含博士后具体科研工作范围、研究内容、工作进度安排、研究成果归属、安全保护等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紧密相关的事项,协议具体条款由甲方招收博士后的单位负责拟定。
5.依照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工资、住房、医疗、福利等待遇。
第一站博士后薪级工资按十六级执行;第二站博士后薪级工资按十八级执行;绩效工资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发放时间从正式进站工作之日起。
甲方为乙方提供博士后公寓供乙方租住,具体依照甲乙双方签订的《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公寓租赁合同》执行。
医疗享受甲方单位在职人员的公费医疗(医保)待遇。
其他福利待遇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6.甲方凭博管会介绍信,协助乙方办理落院暂时居住集体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随其流动,协助其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和子女就近入托、入学等手续。
7.甲方招收博士后的单位应在乙方进站后15个月内组织安排乙方进行中期考核,工作期满出站前2个月内安排出站科研评审等工作,《博士后科研协议书》可作为甲方对乙方出站考核的标准。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努力钻研业务,按照个人工作计划和《博士后科研协议书》开展工作,完成科研任务。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研究计划的,需征得甲方合作导师同意。
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博管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并履行应尽的义务。服从甲方招收博士后的单位的行政领导和管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活动。党员、团员应参加党、团组织生活。依照甲方相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3.乙方进站2个月内应主动联系甲方合作导师制订完成个人工作计划。进站7个月内完成科研课题的开题工作,进一步明确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等,与甲方招收博士后的单位签订《博士后科研协议书》。进站15个月内完成中期考核工作。按工作计划要求和协议约定及时完成出站前准备、考核等工作。
4.乙方应积极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具体程序和经费使用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有关办法执行。
5.乙方应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安全保卫以及保守秘密的义务。
6.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办理出站手续,若超过规定时间,则按自动退站处理。
7.乙方来甲方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将人事档案、工资关系转移至甲方,否则由此带来的影响由乙方负责。
四、其他事项
1.乙方所获表彰和奖励比照甲方和甲方招收博士后单位的在职人员执行。
2.乙方在站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研究需出国(境)的,出国(境)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乙方出国(境)之前应当与甲方招收博士后的单位签订《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包括出国期限、学习期间工资补贴、保险、保卫保密等相关内容,具体条款由甲方招收博士后的单位拟定。
乙方若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确需延长出国时间的,必须在甲方批准的出国期限届满前十五天提出延期申请,经甲方合作导师及甲方招收博士后的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甲方批准后,可延长出国期限。
3.乙方工作期满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已同有关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者,按协议就业)
4.乙方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或申请不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根据甲方合作导师要求或本人申请并经甲方招收博士后的单位同意签署意见,劳动人事教育处审核且签署意见后可申请退站。在站期间所发放的工资(含绩效工资)及福利等,由劳动人事教育处和甲方招收博士后的单位研究决定是否予以退赔。
五、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依据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3.乙方若申请退站,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4.乙方违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5.本协议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在站期间主动申请退站的,如乙方承担的甲方申请的国家课题尚未完成,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在达成赔偿协议之前,乙方不得退站。
2.乙方无故拖延、不按时办理出站手续的,按自动退站处理。乙方被甲方按自动退站处理的,乙方在站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出国(境)培训等培训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3.乙方在站期间,因违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被甲方退站的,如乙方承担的甲方申请的国家课题尚未完成,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同时,乙方在站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出国(境)培训等培训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七、附则
x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于乙方到甲方正式办理入站手续时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劳动人事教育处、甲方招收博士后的单位、甲方合作导师、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甲方招收博士后的单位: xx(申请人):
甲方合作导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