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與電力公司議定的
新《管制計劃協議》的修訂條款摘要
(1) 年期
– 年期約為15年:中電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港燈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於二零三一年一月之前,與中電及港燈商討對供電規管框架日後或有的改變。
– 每五年進行一次中期檢討,考慮對新《管制計劃協議》(《協議》)的修改,並在雙方議定後對新《協議》作出改動。
(2) 准許回報率
– 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8%,分別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中電)及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港燈)起生效。
– 可再生能源及非可再生能源資產採用同等的准許回報率。
(3) 推廣能源效益和節約能源
– 現行《協議》下推廣能源效益和節約能源的獎勵機制將會擴大,同時加入新元素,進一步鼓勵電力公司推廣能源效益和節約能源。
– 擴大現行計劃:
• 能源審核和經審核的節約能源的獎勵目標將會提升。
• 電力公司的能源效益基金的適用範圍將會擴大,以資助進行改裝和重新校驗工程、推行以建築物為本的智能/資訊科技技術,或其他與政府議定的改善措施;並會由只涵蓋非商業樓宇,擴展至涵蓋商業和非商業樓宇。為配合擴大基金的適用範圍,基金金額亦將增加。
• 中電及港燈各自的貸款基金分別會每年提供2,500萬元及1,2
50萬元,向非政府用戶提供貸款,以進行推廣能源效益和節約能源的措施。
• 中電及港燈各自的教育基金分別會每年提供1,000萬元及500萬元,以推廣與能源效益和節約能源有關的活動。
– 加入新元素:
• 電力公司將會回撥因達致能源審核、經審核的節約能源及能源效益基金的目標而獲得的獎勵的65%,成立新的社區節約能源基金,藉以進一步支持能源效益和節約能源計劃,例如鼓勵及支持用戶(包括弱勢社羣用戶)更換或提升電器產品至更具能源效益的型號、綠色建築措施、可再生能源及支援弱勢社羣。
• 訂定新的五年節約能源目標。電力公司必須在五年期間內,按平均每年售電量計算,節省能源最少達4%,才可獲得獎勵;如在同期節省能源達5%,則可獲得更高的獎勵。
• 電力公司會引入減少高峰用電計劃,以助減低高峰電量需求。
(4) 推廣可再生能源
– 加入推廣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措施,如上網電價和可再生能源證書制度。
– 改善分佈式可再生能源系統接駁電網的安排。
– 訂定電力公司於各自服務地區內由可再生能源系統所產生的電量(不包括由政府直接擁有的可再生能源系統所產生的可再生能源)的目標。有關目標以電力公司各自在香港的總發電量的百分比計算,達致目標時可獲獎勵。
– 訂定新的接駁至電力公司電網的可再生能源系統數量的目標。電力公司達至目標時可獲獎勵。
– 電力公司出售可再生能源證書可獲獎勵。
(5) 燃料成本
– 引入更頻密燃料價條款收費調整機制,讓電力公司所承擔的實際燃料成本更能適時在電費中反映。
(6) 就營運表現的獎罰制度
– 有關供應可靠性、運作效率及客戶服務方面的獎勵和懲罰等級及門檻將適當地提高。
– 加入恢復供電的新表現指標。
(7) 市場發展
– 電力公司需要與政府合作,進行(a)可能讓第三方接駁電網的研究;及(b)加強內地與香港之間的聯網和香港現有電網之間聯網的詳細安排的研究。
– 電力公司需要向公眾披露其發電與非發電系統成本的個別數據。
(8) 處理過剩發電容量的機制
– 因為容量過剩而需從固定資產平均淨值中剔除的機電裝置資產淨值將由5
0%調高至100%。
(9) 長期借款的利息上限
– 從准許回報率中扣除的長期借款(即為固定資產籌措資金而安排的借款及用戶存款)的利息上限將下調至7%。
(10) 透明度
– 透過編制向公眾披露的電子資料小冊子,以更有系統的方式發放電力公司的營運和財務資料,以提高透明度。
(11) 排放表現掛鈎機制
– 於港燈的新《協議》中,取消排放表現掛鈎機制。有關機制就電力公司在減排方面的表現,予以獎勵或罰款(於二零一三年中期檢討後,該機制已從中電現行的《協議》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