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ZC-203052-C
合同号: JJ200620
创业大道人行道改造工程合同
ZJZC-203052-C
发包人: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承包人:宁波丰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大道人行道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内
工程范围及内容: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创业大道为东西方向长约370m,人行道为南北两侧双向,每侧各2.5m宽、局部7~10m。主要内容包括将现状道路砼侧石全部挖除更换为花岗岩侧石;更换树池侧石;更换现状人行道水泥、荷兰砖铺装为芝麻灰花岗岩铺装,适当抬高现状两侧人行道上的各类检查井地面标高。
工程造价:中标价1040000元。
承包方式:承包方以包工包料方式,包机械设备及工具、包质量、包安全、包xx施工,实行工程总承包。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不变。
第二条 工程期限
工期:45日历天。
在施工期间,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现有力量明显不能满足质量和进度要求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发包人有权发出停工指令,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⑴、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的。
⑵、因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而影响工程进度的。
⑶、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无法正常施工,工期顺延。
以上引起的工作顺延,乙方在后续工期安排中,应采取积极措施追赶工期,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本工程最晚必须在2020年8月29日前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第三条 工程质量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标准、施工工艺及施工图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人派驻代表的监管。
本工程质量要求为按市政施工工程验收规范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如工程质量未达到一次性合格的,应罚没承包人工程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不合格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有关经济损失。
工程变更
开工前由发包人签署的施工说明书或图纸及组织会审作出的施工纪要,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
施工中如发现技术交底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承包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研究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修改或变更的文件进行施工。
四、材料质量:
1、本工程材料采购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质量标准。
2、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进行检验检测的材料应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材料进场后,按规定进行抽检的材料
应按规定进行抽检,检验合格经发包方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安全xx施工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格。
2、承包方在施工中严格按发包方要求进行管理,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设置专职安全员,并采取必要的
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如承包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引起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均由承包方
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及费用。
3、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进校人员及进出车辆须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手续。
xx施工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执行,其中(1)、确因工程需要破开路面或地面绿化等,由基建处出具《工程开挖确认单》,经后勤和保卫处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施工结束后恢复原样。(2)、工程需要接电缆、电线和水管时,由基建部门出具的《工程临时用水、用电接线确认单》,经后勤部门同意签字后方可连接,由后勤部门负责安装水表、电表及抄表。工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结清水、电费(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目前水费为4.32元/吨、电费为0.55元/度,现场无法安装水电表的,经双方测算协商,按工程结算总价的3‰结算。(3)、建筑垃圾清运:建筑垃圾堆放点需经后勤和保卫处同意。简单工程结束后二日内清运完成;繁杂工程每三日清运一次,工程结束后三日内清运完成。因车辆出入造成垃圾、泥浆散落,需在2小时内打扫干净,恢复校园整洁。施工方产生的生活垃圾如需校方处理,应提前与后勤公司协商确定存放地点,按10元/桶缴纳垃圾清运费。
第五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以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为准,施工完成后需满足发包人对于工程的
使用要求。
工程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向发包方提交合同总价的 5 %即52000元工程履约保函。本工程无预付款。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 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60%,退还 5 %工程履约保证金,结算造价审计完成并提交3%质保金后余额付清,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质保金在20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
第六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初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2套,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0个日历天内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内,将真实、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将竣工结算资料送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本工程结算依据:以发包方提供的招标控制单价方式确定,无固定单价的,以《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及省市有关造价文件,按国标清单,以综合单价法进行编制结算;材料价格按《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与本工程预算同期(2020年第2期)进行编制,如与施工当期(2020年7月)比较变化超过5%时进行调整。其中管理费、利润按道路、排水、河道护岸、水处理构筑物及城市管廊、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值计取,安全xx施工基本费按“市区工程”中值计取,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按市政土建工程中值计取,其他项目费(优质工程、总承包服务)不计取,规费费率、税金税率按国家现行规定计取。
在项目实施中发包方有工程量增减需要的,在竣工结算时以出具的有效设计变更/联系单为准,并按同等下浮率列入竣工结算。无发包方书面明确要求的,承包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本工程结算造价以发包方指定的工程审计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第七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保修期为2年,包括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在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经维修后仍存在质量问题,其保修期限应从维修之日重新计算。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保修金为结算造价的 3 %,在工程款结算支付前提交给发包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质保金予以结算退还;
暂扣的保修金均不计利息。
其他
1、承包方项目经理( xxx )或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履行到现场,必须有效组织施工人员、机具,必须满足本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需要,严禁转包,一旦发现转包,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施工合同,承包方所完成的工程价款由发包方自行处理。
2、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管理混乱,质量、安全、工期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施工合同,另行安排施工队伍施工。承包方所完成的工程款首先应满足弥补发包方的所有损失后,余款结算给承包方。
3、人员、工期、质量、安全事项未达到合同要求,按投标函附录表承诺条款执行(后附)。
4、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共 5 份,其中发包人 3 份,承包人 2 份。
5、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
依法向项目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不能解决的约定以(2)方式解决。
6、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签订本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人: (公章) 委托代理人:
账户名称: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浙江宁波北仑新碶支行 开户银行行号:313332082859 税号:12330200419528859F 单位地址:xxxxxxxxxx000x 邮政编码:315800 电 话:86891331 组织机构代码:41952885-9 |
承包人: (公章) 委托代理人: 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行号: 税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
附:投标函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