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 选 编 号: NXGZ1-24-03-159/F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购买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项目
比选文件
采 购 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比 选 编 号: NXGZ1-24-03-159/F
比 选 日 期: 2024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比选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购买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
比选公告
各服务供应商: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宁发改办〔2021〕615号),通过公开比选选聘服务供应商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购买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购买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
二、采购事项
按照“存量档案数字化,增量档案电子化”要求,拟对 2017年以来形成的历史档案进行档案整理、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条目著录、图像质检、数据挂接、档案装订还原等数字化加工,加工成果挂接到宁夏数字档案室发展改革委子系统,并做好移交进馆(自治区档案馆)相关工作,以便查询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
三、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11月底之前完成
四、经费预算:58万元
五、资质要求
参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许可证明材料等),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四)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六)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七)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开标现场查询)。
(八)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注:所提供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服务供应商本单位公章,但凡有一项虚假证明,取消比选资格。
六、文件资料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事业一部(银川市虹桥南街天源财汇中心 C 座 15 层)现场领取招标文件或通过邮件方式(填写单位名称、xxxxxxxxxxxx000000000@xx.xxx 并填写清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领取招标文件。
各供应商于2024年4月29日9:30前将比选资料递交至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市虹桥南街西侧天源财汇中心C座14层)开标厅,逾期不再受理。
七、比选评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对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就服务方案、服务水平、履约能力、报价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择项目供应商。评审时间和地点为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市虹桥南街西侧天源财汇中心C座14层)评标厅。
采购单位联系人及电话:xxx 00000000000
代理机构联系人及电话:xxx 00000000000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购买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比选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xxxxxxxx000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00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购买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项目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比选范围 |
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详见第五章采购人要求 |
1.3.2 |
项目地点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3.3 |
合同履行期限 |
2024年11月底之前完成 |
1.4.1 |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资质要求:(一)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许可证明材料等),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四)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六)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七)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开标现场查询)。 (八)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其他要求:无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
1.4.3 |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9.2 |
供应商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9.3 |
比选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电子邮件或传真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 |
1.11.4 |
偏差 |
商务标不允许负偏离,须完全响应或优于比选文件要求 |
2.1 |
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资料 |
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比选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内容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比选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
形式:书面形式 |
||
2.2.2 |
比选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电子邮件或传真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比选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2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式:书面形式 |
||
2.3.1 |
比选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电子邮件或传真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比选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修改后2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式:书面形式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供应商在比选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对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部分以及供应商对评标委员会提出问题所做出的书面澄清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供应商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银行转账 投标保证金金额:¥ 0.00元;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到账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注:投标保证金必须由供应商基本存款账户转出且在汇单附言栏内注明比选编号。采购人不接受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指定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夏银行湖滨支行 账 号:24000 1409 0000 6650 ☑不要求。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1年至今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21年至今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2)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电子版文件载体为U盘,份数为1份(Word版及PDF版) 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附录 |
3.7.3(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不需要,如文件单册厚度超过4cm,则须分册装订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
4.1.1 |
密封和标记的其他要求 |
见供应商须知附录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见供应商须知附录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年4月29日09时30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市虹桥南街西侧天源财汇中心C座14层)开标厅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4年2月26日09时30分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 |
需要查验的资料(开标时需提供以下资料,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废标) |
参加开标会的供应商代表应携带以下资料供查验: (一)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许可证明材料等),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五)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六)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开标现场查询)。 (七)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备注:请供应商同时将上述验证资料的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相应部分,未按要求提供以上资料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
5.2(5)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随机顺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 候选人的数量 |
3家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公示期限: 3 个日历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7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5% 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保证保险(保单)、银行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最高限价:58万元;超出此价格的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
|
10.2 |
供应商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届时请各供应商派1~2位代表出席开标仪式,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本人必须到场(或法定代表人到场)。 |
|
10.3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单位最终中标价计取,由中标单位直接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参考(宁招协发[2023]3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 |
比选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采购进行比选。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比选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比选范围、项目地点和合同履行期限
1.3.1 比选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信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
(2)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6)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9)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供应商是失信被执行人;
(10)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1)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比选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比选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投标预备会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9.2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2 供应商应根据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内容的详细描述、支持资料等内容以对比选文件作出响应。
1.11.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4投标文件对比选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比选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比选文件
2.1 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
2.2.2比选文件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比选文件的修改
2.3.1 采购人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比选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比选文件的供应商。修改比选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比选文件的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比选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分项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服务方案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服务计划
(10)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比选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电汇或银行转账任一种形式。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供应商基本存款账户一次性汇入采购人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采购人指定的银行信息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3.4.1项条款执行。
3.4.4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评标结束后统一退还,中标单位待合同签订后退还。
因发生质疑、投诉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案后,方可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供应商提交虚假资料。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材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项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
(1)供应商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供应商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服务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供应商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供应商代表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核查,记录在案,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5)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顺序,先后开启密封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及电子版,检查并宣布份数;
(6)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供应商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比选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和确认。
7.4 定标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
7.6签订合同
7.6.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6.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 xxx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比选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附录:投标文件的内容、编制、签署、装订、密封、标记的要求
此附录内容与供应商须知互相补充,若有不一致,以此附录内容为准。
一、投标文件组成及内容
见供应商须知3.1。
二、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3.7。
三、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等应均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除供应商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
四、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及标记
1、投标文件的装订:
正本与副本应采用胶装方式分开装订,文件单册厚度不得超过4cm,版面不超过A4。如有彩页,须装订在文件内,不允许单独成册。
2、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时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版投标文件应分别单独用一个牢固的封套密封,且在每个封套上分别显著标明“正本”或“副本”“电子版”字样,密封是指供应商对包封的封口处牢固粘接加贴封条,并在封条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投标文件的标记:
包装上应清楚地标记“投标文件”,并按如下内容写明:
交: (采购人的全称)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按比选文件的项目编号写)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五、电子版投标文件要求
1、包含内容:投标文件的所有部分。
2、只能采用Microsoft® Office、Acrobat® Reader两种软件支持的文件格式编制,所有文件必须确保无病毒。
3、电子文件采用U盘。
六、投标文件的其他要求
见比选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 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标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不记名投票决定排序。 |
2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的组成、装订、数量、密封和标记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7项和4.1项规定要求(依据开标记录表、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的密封标记情况检查表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
资料核查 |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5.2项规定的所有资料提供齐全且真实有效 |
||
供应商名称 |
与购买比选文件的单位、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名称一致(若不一致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盖章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7.3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按比选文件规定格式填报了所有数据,字迹清晰可辨,并符合比选文件其他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其他 |
投标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3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4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1项规定 |
||
项目地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合同履行期限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1.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序号 |
评审项目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1 |
投标报价 |
10分 |
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 最终报价)×10。评标基准价是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最低报价得10 分。 |
2 |
商务及技术标响应情况 |
4分 |
带“★” 的为重要商务条款,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为无效标书。满足招标文件带“★”重要商务条款的得基本分 3 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商务条款的,每有一项加 1 分,最多 4分。 |
3 |
类似业绩 |
6 分 |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0 年 5 月至今)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项得 2 分,最多得 6 分。 注:投标文件中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证明材料或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
4 |
资质要求 |
5 分 |
投标人提供省级保密局颁发关于档案扫描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保密资质的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
5 |
服务人员 |
10 分 |
驻场项目组人员,具有5人及以上档案整理相关证书得10分,具有3人及以上档案相关证书得6分,具有1人及以上档案相关证书得2分,无相关档案证书不得分; |
6 |
工作方案 |
30分 |
投标人需提供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适宜的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采购人现状的分析、档案整理的完成目标、具体工作内容描述、工作流程安排、完成时间计划、配备人员的具体分工、工作人员工作制度、完成工作所应提供的配套设备、临时任务承接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可按照要求提供方案的得 15 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工作方案每有一项模块进行了深化量化或模块拓展或提出经评审专家认可的合理化建议的加 1 分,加至标准分为止;投标工作方案每有一项模块出现错误或内容不清晰或可行性不高的减 1 分,方案中每有一项模块丢失的减 2 分,两项合并减完为止。 |
7 |
服务承诺及保证措施 |
5分 |
投标人需结合项目的实际特点来制定本项目的服务承诺(须含保密承诺、档案整理服务质量保证承诺等),服务承诺全面具体,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内容详细具体的得 5 分;服务承诺、服务体系一般,服务内容完整但不具体的得 3 分;服务承诺、服务体系、服务内容简单粗略的得 1 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8 |
质量保证体系 |
15分 |
投标人应拟订适宜于本项目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包含不限于业务质量管理内控方案、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人员管理制度、遇争议和矛盾事项应对预案等。可按照要求提供方案的得10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质量保证体系每有一项模块进行了深化量化或模块拓展或提出经评审专家认可的合理化建议的加 1 分,加至标准分为止;投标质量保证体系每有一项模块出现错误或内容不清晰或可行性不高的减 1 分,方案中每有一项模块丢失的减 2 分,两项合并减完为止。 |
|
培训方案 |
15分 |
投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使用工作人员培训方案,内容包括不限于培训时间安排、培训人员数量、培训方式、培训大纲及内容、人员换岗后的后续培训计划等。培训方案内容包含上述模块的得 10 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培训方案每有培训方案 一项模块进行了深化量化或模块拓展或提出经评审专家认可的合理化建议的加 1 分,加至标准分为止;投标培训方案每有一项模块出现错误或内容不清晰或可行性不高的减 1 分,方案中每有一项模块丢失的减 2 分,两项合并减完为止。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比选文件的偏差超出比选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供应商得分= A+B。
3.2.4技术标评分,将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委算术平均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得出各供应商技术标该项得分。
3.2.5 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本合同仅供参考,最终以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为准)
甲 方 :
乙 方 :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商定同意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要求
1、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 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进行档案整理、条目数据建库、档案数字化加工、成果数据挂接、数据备份等工作。
2、服务要求
2.1 双方约定的服务方式:由乙方指派人员、自带设备及加工所需的其它作业耗材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场所进行数字化加工服务。
2.2 服务规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纸质档案数字化操作规范(修订)》(宁档发〔2016)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机读目录移交与接收办法(修订)》(宁档发〔2016)12号)和相关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2.3 服务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双方约定的,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本次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工期。)
2.4 档案整理服务工作场所设在 内。
第二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 为乙方提供工作场地和办公桌椅及电源、饮水等必要设备设施。
1.2 针对乙方加工进度的安排及甲方自身进度要求,甲方需在加工时间段调整等方面做出积极配合。
1.3 指定专人配合乙方按批次进行档案资料的出入库案卷数量清点。
1.4 指定专人对加工现场提出的相关档案业务问题给予及时回复与最终处理意见,遇有其它未能预计的问题共同协商解决。
1.5 指定专人及时对乙方交付的每批或每周的数字化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2、乙方责任
2.1 乙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保密须知》等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2.2 乙方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对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工作人员无犯罪记录,并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2.3 乙方必须保证项目的进度与质量,并在甲方指定的场地作业,并对所使用的场地及所有的设 备资料安全(防火、防盗、防潮、防泄密、防虫害等)负责。场内所有设备、资料一经进场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离场。
2.4 乙方应确保整理的档案资料完整,所形成的电子图像清晰,档号和页码准确,索引目录正确无误。
2.5 乙方工作人员佩带统一的工作牌上岗,随身携带物品在工作时间内统一入柜保管。
2.6 乙方已知悉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均为秘密(含工作秘密,以下统称秘密),对甲方的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在扫描服务过程中和扫描服务完成后,未经甲方许可或基于法律规定,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
2.7 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禁止从互联网将数据拷入工作间计算机中,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手机、相机等具有摄录功能的设备或器材带进工作场所。严禁以任何形式将甲方数据及档案资料带离工作场所。
2.8 乙方负责档案数字化操作及上岗培训、管理及工作量核算、统计、工资发放,并建立规章制度,按照档案数字化加工流程完成数字化加工和档案数据的移交,办理登记手续。因聘用人员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甲方概不负责。对甲方已经完成录入的目录数据,确需重新录入的,计入乙方工作量。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形成的各种资料,在合同执行完成后移交给甲方。
2.9 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所用的所有储存设备移动硬盘,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移交。
2.10 乙方不得把不属本项目的资料带进工作场进行操作,工作场所需设备由专业人员进行维护。
2.11 乙方负责提供平板扫描仪、打印机、档案级蓝光光盘刻录机等硬件设备,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工作场所从事档案整理服务。
第三条 合同总价和支付方式
1、合同总价为 元整 (大写)( ¥ 小写) 人民币。
2、支付方法: 。
第四条 质检方式
1、质量检查:设置质量检查岗位,负责检查图像文件的质量、 目录的准确性和图像与目 录对应的准确性。对图像方向不正确或偏斜度、清晰度、失真度等不符合图像质量要求的数字化文件,提出重新处理或重新扫描要求;发现文件漏扫描的,应及时补扫并正确插入图像;发现扫描图像的排列顺序与档案原件不一致的,应时及时进行调整。
2、成品质检:对成品数据进行100%质检,范围包括:
①目录数据:检查目录数据的正确性以及对应原文路径的准确性等。
②原文数据:检查原文图像(或其他格式文件)的格式、压缩比、分辨率、存储大小、歪斜黑边等以及路径信息和命名规范等准确性、规范性。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若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合同法赔偿对方损失。
2、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工期变更,双方均不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
3、如因甲方在此次项目中的档案业务问题不能给予乙方及时回复与最终提出处理意见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甲方自行承担责任;若乙方所加工的档案数据不符合甲方的需求,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在质保期内免费进行整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4、由于乙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的,应无条件负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及
其相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甲方: (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时间 :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一、采购内容
1.服务类主要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形成的2017年-2022年历史档案,按照自治区档案馆要求,进行档案整理、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条目著录、图像质检、数据挂接、档案装订还原等加工环节,档案数字化加工成果移交进馆,并挂接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档案管理系统中以便提供查询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具体内容为:
名称 |
具体要求及标准 |
数量 |
备注 |
档案整理 |
2017年-2022年文书档案收发文书档案:按照《DA∕T22-2015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对没归档文件整理归档,对已归档文件进行规范化整理,要求①档案门类、分类正确;②保管期限划分准确;③编目规范;④无漏编、错编页码;⑤目录与文件一致;⑥备考表填写完整;⑦更换不符合要求案卷封面或档案盒;⑧完善、修正卷/盒标引;⑨破损修复等可根据实际整理流程环节调整。 |
大于6.74万件 |
1.档案整理必须符合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13 号文件、国标及本行业档案归档要求; 2.数字化加工档案必须保证图片质量清晰、完整,成品数据可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数据库匹配。 3.存储数据做到双套备份。 4.所有数量为暂估量,须完成2017年至2022年历史档案整理,结算以中标价格为准。 |
档案数字化 |
按照《DA/T31-2017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要求档案扫描参数如下: ①图像扫描分辨率:300dpi;②图像扫描模式:24彩色扫描模式;③扫描格式:TIFF或JPG;④转换格式:PDF格式;⑤扫描后图形存储格式:以TIFF或JPG格式保存一份作为永久保存,并转换为PDF格式文件一份;⑥索引目录建立规则:以文件级档号进行命名;⑦数据挂接:将PDF格式影像文件挂接到宁夏数字档案室发展改革委子系统中。 |
大于32.85万页 |
|
条目建库著录 |
按照《DA∕T18-2022档案著录规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机读目录移交与接收办法(试行)》(宁档发[2016]12号)的相关要求对纸质档案进行目录数据著录,确保序号、文件编号、文件题名、成文日期、责任者、起始页次、页数、密级、保管期限、开放等级等项目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应著录项目著录完整,案卷卷内数据一一关联,并对完成的卷内目录数据进行打印与卷一起装订。 |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
|
备份载体 |
USB3.0 固态2TB移动硬盘 |
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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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级蓝光光盘 |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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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盒 |
档案馆标准 |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
|
档案移交 |
专业档案移交需建立《全宗卷》,辅助撰写相关边沿材料。 |
|
二、报价要求
此报价为该项目预计发生的所有服务费;投标人应按照服务项目提供总价; 报价含档案整理所需的档案盒、装订封皮、软件、移动硬盘、工具、材料、人工、税费等所有费用。
三、服务需求及技术要求
(一)工作要求
1. 制度要求
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接收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书档案机读目录移交与管理办法》(宁档发〔2016〕12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纸质档案数字化操作规范(修订)》(宁档发〔2016〕13 号)等相关规定。
2. 场地、软硬件设备和人员配备要求
(1)数字化场所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数字化加工所需的软硬件设备由中标人自备,人员由中标人招聘,经培训后上岗,开展数字化加工服务。
(2)中标人要采用专业的数字化加工处理软件进行档案数字化加工处理;并自带电脑、平板扫描仪、打印机、档案级蓝光光盘刻录机等硬件设备以及加工所需的其它作业耗材,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工作场所从事数字化加工服务。
(3)数字化加工现场要布置协调、整齐,公司名称、工作区域均标识清楚, 管理有序。工作人员要挂牌上岗,并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调档、拆卷与装订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完成,数字化加工场地必须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系统,进入数字化场所的人员严禁携带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各类移动存储介质等个人信息设备,严禁将场所内的任何物品带离加工场所,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
(4)工作人员每天做好工作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今后项目档案的一部分。对故意损坏档案,如在整理、扫描过程中无视规定,野蛮操作,致档案破损或粗心大意致档案漏页装订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中标人及当事人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中标方责任
中标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1)中标人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对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工作人员无犯罪记录,并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2)中标人必须保证项目的进度与质量,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场地作业,对所使用的场地及所有的设备资料安全(防火、防盗、防潮、防泄密、防虫害等)负责。场内所有设备、资料一经进场后,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不得离场。
(3)中标人应确保整理的档案资料完整,所形成的电子图像清晰,档号和页码准确,索引目录正确无误。数字化加工期间,中标人随时提供响应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 1 小时。
(4)中标人工作人员佩带统一的工作牌上岗,随身携带物品在工作时间内统一入柜保管。
(5)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均为工作秘密,中标人承担保密义务,在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和数字化加工完成后,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许可或基于法律规定,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
(6)中标人必须严格禁止工作人员从互联网将数据拷入工作间计算机中, 严禁携带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各类移动存储介质等个人信息设备或具有摄录功能的器材进入工作场所。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数据及档案资料带离工作场所。
(7)中标人负责档案数字化操作及上岗培训、管理及工作量核算、统计、工资发放,并建立规章制度,按照档案数字化加工流程完成数字化加工和档案数 据的移交,办理交接手续。因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造成损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概不负责。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经完成录入的目录数据,确需重新录入的,计入中标人工作量。中标人在本项目实施期间形成的各种资料,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移交给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所用的所有储存设备须在项目结束后,有偿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移交。
(9)中标人不得把不属本项目的资料带进工作场所进行操作,工作场所需由专业人员进行维护。
(三)工作内容
1. 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步骤与方法
(1)档案整理。一是档案出库后进行数字化加工时应放置在指定的标识区域内,不得乱放。二是逐页核对档案页码编制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进行编页,重新编页时,应将原页码用笔划掉。三是修改完善原目录,做到各条目录字段完整,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原目录著录不规范的要予以改正,原目录有遗漏的予以补全,目录与文件要做到一一准确对应,并对纠错目录进行登记。四是对已装订的案卷(件)进行拆分、去除装订物、选择数字化页面,对粘连、破损严重、无法进行扫描的档案先进行技术修复,折皱不平影响扫描质量的档案应先压平或熨平,方可进行扫描。四是扫描工作完成后,要对纸质档案进行重新装订, 以“卷 ”为单位的用三点一线装订,以“件 ”为单位的用装订夹装订。对于空白页或空表可不编页码,但装订时应一并装入原档案,保持档案原貌。
(2)纸质档案目录数据录入。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机读目录移交与接收办法(试行)》(宁档发〔2016〕12 号)中表结构的相关要求对纸质档案进行目录数据著录,确保序号、文件编号、文件题名、成文日期、责任者、起始页次、页数、密级、保管期限、鉴定意见等项目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应著录项目著录完整,案卷卷内数据一一关联,对完成的卷内目录数据进行打印并与卷一起装订。
(3)档案扫描。档案原件纸张,均采用高扫或平板扫描仪进行扫描;不宜拆卷的,选用零边距扫描仪进行扫描。不同类型纸张的扫描作业方式主要有:
①普通纸张。使用高扫或平板扫描仪扫描。
②破损纸张。进行修裱后方可扫描。
③超大幅面纸张。纸张幅面较长但幅宽不超过 A3,可采用扫描仪长纸扫描功能,其他的可采用分区扫描后进行拼接。
④超过 A1 幅宽的档案图纸可采取分段扫描,然后进行拼接。
⑤多种字体或颜色的纸张。同一页面含三种或三种以上颜色、字体(如铅笔、 红笔、毛笔签字或图谱等)的档案,需采用多次扫描(扫描阈值不同)后局部粘贴或复印后扫描的处理方法以保持档案原版原貌并确保图像清晰。
⑥纸张较薄,透光明显的档案需要加附背纸后方可扫描。
(4)档案扫描参数指标:
①图像扫描分辨率:300dpi;
②图像扫描模式:24 彩色扫描模式;
③文书档案扫描格式:JPG;
④文书档案扫描压缩率:不低于86品质;
⑤文书档案格式转换压缩率:JPG 转 PDF,不压缩率;
⑥文书档案转换格式:多页单层 PDF;
⑦文书档案扫描后图形存储格式:JPG 格式;
⑧索引目录建立规则:以文件级档号进行命名。
(5)图像处理
图像处理主要包括旋转、纠偏、剪边、去噪、去污、彩色/灰度模式等处理,对处理好的图像进行质检后采用多页JPG格式进行存储。
①方向调整。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进行旋转还原,以符合数字图像的浏览习惯。
②纠偏。对出现偏斜的图像进行纠偏处理。
③图像拼接。对大幅面的档案原件进行分区扫描时,应使各分区的大小尺寸相近、分辨率和曝光量一致,相邻图像之间的重叠面积不少于各分区面积的 1/20。扫描后形成的多幅图像,应进行拼接处理,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图像,以保证档案数字化图像的完整性。
④存储名称和格式。扫描获得的静态图像文件,应以文件级档号进行命名, 并以单页 TIFF或JPG 格式保存一份以作为永久备份,采用多页 PDF 格式文件进行数据挂接和利用。
(6)质量检查。设置质量检查岗位,负责检查图像文件的质量、目录的准确性和图像与目录对应的准确性。对图像方向不正确或偏斜度、清晰度、失真度等不符合图像质量要求的数字化文件,提出重新处理或重新扫描要求;发现文件漏扫描的,应及时补扫并正确插入图像;发现扫描图像的排列顺序与档案原件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7)成品质检
对成品数据进行质检,范围包括:
①目录数据。检查目录数据的正确性以及对应原文路径的准确性等。
②原文数据。检查原文图像(或其他格式文件)的格式、压缩比、分辨率、存储大小、是否歪斜、是否有黑边等以及路径信息和命名规范等准确性、规范性。
③存储介质。对光盘等存储介质的质量、容量等进行检测。
④中标人的质检人员要对成品进行全面质检,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返工。
⑤做好质检情况的登记工作,认真填写《全面质检登记表》。
2. 数字化成果验收
(1)数据抽检: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工作人员以抽检的方式检查已完成数字化转换的所有数据,包括机读目录数据库、图像文件及数据挂接的总体质量,并做抽检情况的登记工作。
(2)验收指标: 目录数据库与图像文件挂接错误,或目录数据库、图像文件之一出现不完整、不清晰、有错误等质量问题时,抽检标记为“不合格 ”。一个全宗的档案机读目录验收时抽检率为 10-20%,抽检合格率须达到 90%以上(含90%);扫描件抽检率为 10-20%,抽检合格率须达到98%以上(含 98%)时,给予以验收“通过 ”;机读目录与图像挂接正确率要为100%。 抽检为“不合格 ” 时,所抽检相关数字化批次的全宗要进行返工。如果连续 3 次“不合格 ”,则要求数字化外包公司进行整改,并对其进行处罚,扣除该抽检批次的工作量。比如该批次扫描了 1000 页抽检不合格,则结算时扣除扫描 1000 页服务结算总量。
(3)验收方法:由中标人用移动硬盘拷贝要验收的档案数字化成果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批次验收申请,并填写该批次数字化档案的全宗号、全宗名称、卷数、件数、页数等,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自治区档案馆进行验收。
(4)验收标准:完成所有服务内容,最终以相关档案顺利移交进馆为准。
(5)验收登记:做好数字化机读目录、图像加工验收登记记录,分批次、分阶段对数字化成果进行验收,并出具阶段性验收报告、数字化数量、质量统计登记表等。
3. 备份要求
数字化加工成果应采取数据多套异质备份。
光盘备份,刻录的光盘具备光盘单盘调阅查询功能,光盘内容不跨类、卷或件,光盘中的原文和目录数据能批量导入到档案管理系统中,采用档案级蓝光光盘和与之配套的档案级蓝光光盘刻录机进行光盘刻录,PDF和JPG 格式各刻录两套并确保读取顺畅。
磁盘备份,采用优质高性能移动存储硬盘进行原文和目录数据的存储,确保数据安全和准确,单页JPG格式与多页双层 PDF 格式数字化成果分别存于不同的移动硬盘和光盘中,两种格式各两套进行备份。
4. 数字化成果交付
(1)光盘交付
将验收完毕的数字化成果采用档案级蓝光光盘和与之配套的刻录机进行光盘刻录,PDF和JPG格式各刻录两套并确保读取顺畅。
(2)移动硬盘交付
采用优质高性能的数据移动存储硬盘,进行原文扫描件和目录数据的存储,分别存储两套,并在移动硬盘表面制作标签卡。JPG和多页双层PDF格式数字化成果分别存于不同的移动硬盘中。
(四)后续服务
1.数字化加工中所需耗材、数据备份所产生的的费用,中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整体项目进行综合报价。
2.该项目结束验收后,如在数字化成果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中标人则应提供免费纠错,对漏扫错扫的进行补扫、数据格式转换、数据迁移、协助挂接等服务。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导入等服务。
3.中标人负责对发改委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对档案架及密集程度承重等安全隐患进行专业指导服务,确保发改委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接受专业培训指导,并协助发改委建立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说明:
★1)保密承诺: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与采购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100%确保档案资料不会遗失和档案信息不会泄漏。本项投标人须单独出具承诺书附于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交的为无效投标。
★2)质量承诺: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接受采购人不定期不定量的质量抽查,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将无条件执行采购人的整改要求,直至达到采购人要求。本项供应商须单独出具承诺书附于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交的为无效投标。
★3)人员要求: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人员沟通顺畅,投标人承诺的实施人员不得做出任意调换,如需调换必须征得采购人同意。本项投标人须单独出具承诺书附于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交的为无效投标。
★4)对接要求:为保证电子档案质量,供应商须承诺数字化成果须满足进馆要求,挂接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档案管理系统,如无故拖延等情况导致电子档案无法顺利进入电子档案室,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做出相应经济处罚。本项投标人须单独出具承诺书附于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交的为无效投标。
★5)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24年11月底之前完成。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对投标文件中的表格进行修改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分项报价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服务方案详细描述
八、技术支持资料
九、服务计划
十、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项目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合同履行期限 ,投标有效期 ,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分项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服务方案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服务计划;
(10)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比选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比选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供应商2019年1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为其委托代理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
我方为 (项目名称)投标[比选编号: ]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已按照“供应商须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如下: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
供应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如下:
开户许可证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序号 |
比选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 |
|
|
|
供应商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供应商响应比选文件的全部要求。
五、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根据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中要求的数量报单价,最终以单价为准据实结算。此表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单价 |
数量 |
总价(元) |
服务期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供应商: (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
注册资金 |
|
成立时间 |
|
|
注册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员工总数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网址 |
|
传真 |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
电话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
备注 |
|
注: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以下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网页版截图(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合同金额 |
|
甲方名称 |
|
项目概况及供应商履约情况 |
|
备注 |
|
注: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
如投标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
资格承诺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
我单位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承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说明: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承诺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承诺书)
(六)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标段) 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承诺如下:
我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投标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七)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书
资格承诺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
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承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说明: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承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承诺书)
(八)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
资格承诺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
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承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说明: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承诺书)
保密承诺(格式自拟)
(十)质量承诺(格式自拟)
七、服务方案详细描述
八、技术支持资料
九、服务计划
十、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