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委托方):黑龙江省水利厅
乙方(受委托方):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飞龙汽车修配厂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关于甲方车辆维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车辆维护保养,大、中、小修理及其它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
1.特种焊接、外加工、机床加工和钣金喷漆。
2.制作各种车型高低压耐油管。
3.制作各种铜铝水箱。
4.制作各种车型三元催化、消音器。
5.焊接铸铁、邮箱、气缸体、汽缸盖。
6.加工各种疑难配件及汽车维修。
第二条:维修程序
1.甲方需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并注明送修车辆型号、车辆牌号、由领导签字或代理人签字送修。
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査,注明维修项目、维修材料及维修工时费,经甲方确认后在(车辆维修申请单)上签字。
3.在维修过程当中,乙方如发现其他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接到通告后2天内未给予同意的书面答复。则视为甲方不同意。
第三条:维修费用
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
1.工时费指维修工人完成维修项目所需要的费用。
2.材料费指零件、材料售出价格。
第四条:质量保证
1.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维修合格车辆出厂的质量保证里程
a.发动机大修和变速箱大修:100000x
b.二级维护:50000公里
C.保养维护或小修:5000公里
3.甲、乙双方可不定期的意见征求座谈会,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及质量保证甲方满意。
第五条:结算方式
1.乙方应在交接所维修车辆时将(车辆维修结算单)一同交给甲方,甲方代理人或司机应在(车辆维修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2.结算方式为:季度结算,每季度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一次。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鉴于甲、乙双方所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优先维修甲方送修车辆。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没有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甲方应按照本合约约定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5.乙方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6.乙方应当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在厂修理期间发生任何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延迟支付给定的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
2.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丢失或损坏,乙方应承当赔偿责任。
3.乙方维修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维修。
第八条: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1.甲方可根据本单位情况,随时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丧失履行能力,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合同有效期限(三年)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15日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xxxx xx:xxxxxxxxxx
(xx) 飞龙汽车修配厂(公章)
委托代办人: 委托代办人:
签约日期: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