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地生托福網路測驗(TOEFLIBT)成績達 69 分(含)以上。三、經所屬單位院長及系(所)主任審核同意。
南華大學與美國西來大學 2+2 雙學位計畫實施及補助辦法
103 年 10 月 22 日本校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 年 1 月 5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 2+2 雙學位實施辦法修正會議通過
105 年 9 月 19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6 年 8 月 7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12 月 25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南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國內學生赴國外學習,增強國際競爭力及拓展國際觀,訂定「南華大學與美國西來大學 2+2 雙學位計畫實施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x辦法所稱「2+2 雙學位計畫」,係指本校與美國西來大學合作之課程,原則上,學生在南華大學修習 2 年課程後,再到美國西來大學修習 2 年課程,於修畢相關課程、完成學分抵認,並達到兩校要求之畢業門檻 後,同時獲得兩校頒發學士學位。未達其中一校畢業門檻者,將不頒予 該校畢業學位。
第三條 本校學士班二年級或以上之在學學生,符合以下資格者得填具申請表
(附件一)提出申請:
一、操行成績每學期平均需達 80 分或以上。
二、本地生托福網路測驗(TOEFLIBT)成績達 69 分(含)以上。三、經所屬單位院長及系(所)主任審核同意。
第四條 申請案由國際及兩岸學院(以下簡稱國際學院)初審資格後,提交「南華大學與美國西來大學 2+2雙學位計畫甄選委員會」進行審查。「南華大學與美國西來大學 2+2 雙學位計畫甄選委員會」由國際長、教務長、學務長、各學院院長及通識中心主任組成,申請學生之科系系主任列席,會議由國際長擔任主席,會議得邀請申請學生之科系主任列席。
第五條 獲錄取學生,其赴西來大學進修所需辦理事項,除本校公告可協助項目外,皆需自行辦理,具役男身分之學生,應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辦理出境事宜。
第六條 經錄取學生,如因私人理由無法如期前往西來大學參與 2+2 雙學位計畫,須至國際學院簽署「南華大學與美國西來大學 2+2 雙學位計畫放棄切結書」(見附件二)。
第七條 學生在西來大學學習過程中因故中途放棄而未能完成 2+2 雙學位計畫者,須回歸本校學則規範,符合各項規定後始獲頒發本校畢業證書。
第八條 凡符合申請資格者,得依照南華大學規定(見附件x)xxxxxxxxx,xxxxx提出申請,補助至多連續兩年,惟於學生違反本辦法之第十三條至十五條規定。
第九條 領有本補助金,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國際學院向西來大學查證屬實,依情況扣減或停發其下一學期補助金,情況嚴重者將永久取消其補助金申請資格:
一、修業科目有二科不及格者,補助金減發四分之ㄧ,三科(含) 以上不及格者,補助金減發二分之ㄧ;
二、依「南華大學學生獎懲標準」或依西來大學校規而記申誡者, 補助金減發四分之ㄧ,小過(含)以上者,補助金減發二分之ㄧ,大過者永久取消獎學金資格;
三、缺課時數達四十五小時,達全學期三分之一者,永久取消獎學金資格;
四、於西來大學就學期間,重大違法或嚴重違反西來大學校規,經舉報查明屬實者,將永久取消獎學金資格;
五、於西來大學就學期間,行為違法或恐有損本校、院、系譽並經查證屬實者,永久取消獎學金資格;
六、中途休學、退學或轉學者,自休學、退學或轉學之學期起,不得繼續領取本獎學金,並如數繳回當學期領取之獎學金,若因重大疾病及不可抗力因素則另議。
第十條 領取本補助金者,須至國際學院簽署「南華大學與美國西來大學 2+2
雙學位計畫申請表」、「南華大學與美國西來大學 2+2 雙學位計畫審
核同意書」(見附件一)、「南華大學與美國西來大學 2+2 雙學位計畫行政契約書」(見附件三),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者,將撤銷其補助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如數繳回,並依校規議處。
第十一條 本校學生原則上需達可抵免 72 學分以上,始得安排前往西來大學就讀;本校學生在西來大學就學期間,每學期應至多修習 12 學分,並應符合西來大學之修業規定,若因學分對接不足而必須額外修習學分,超修之部分由學生自行負擔。
第十二條 獲錄取學生在完成下一學期之註冊手續,繳交私立大學學雜費後,得依規定於公告之申請期限內,向國際學院提出申請,補助至多以兩年為限,每學期補助金之額度以「(1)在西來大學修課兩年期間每學期修課上限 12 學分與(2)上述兩年期間在南華大學繳交之私立大學學雜費」之差額為上限;若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依本校相關規定專案處理。凡每學期修課超過 12 學分或因加修語言
課程者而超過 12 學分者,額外產生之學分費及課程費均由學生直接繳交給西來大學。
第十三條 本國生參加 2+2 雙學位計畫,於西來大學兩年期間須以私立大學學雜費全額收費;境外生及境外專班境外生得參加 2+2 雙學位計畫,
但其在西來大學兩年期間須以私立大學學雜費全額之 1.5 倍收費。若遇西來大學調漲學費,調漲部分由學生自行負擔。
第十四條 x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南華大學 2+2 雙學位學生班實施要點
103 年 1 月 23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7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 年 8 月 7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12 月 25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目的:
本校為推動國際化與提昇學生國際移動能力與就業競爭力,提出 2+2 雙學位方案,讓日間部學士班學生,前兩年在本校就讀,後兩年至國外締約之學校就讀,當同時滿足雙邊之畢業標準時,可以分別取得兩校之學士學位。為有效輔導本校 2+2 雙學位學生達到兩校之畢業標準,特別訂定「南華大學 2+2 雙學位學生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南華大學日間部學士班學生。
(二)入學第一學期申請者,須參加本校語文教學中心舉辦之新生 TOEIC多益模擬測驗,成績達到全校新生前 40%者;或入學前已具 2 年內有效之 TOEIC 多益成績達 387 分者;或參加其他相關測驗,成績達到本校海 外學習基本門檻者,得申請加入 2+2 雙學位學生班。
(三)入學第二學期以後辦理申請者,英語成績達到海外學習之基本門檻 TOEIC 387 分,並且前一學期成績達全班 50%以內,始得申請加入 2+2 雙學位方案。
三、實施方式:
(一)針對參與 2+2 雙學位學生班之學生,由所屬系所導師、學系規劃其課程地圖,並設計特別輔導計畫(如:可享有不同的修業規定,可先修高年級必修課程、或免修部分必修課程)。
(二)委由語文教學中心於夜間開設『英語托福班,』輔導 2+2 雙學位學生 x學生通過國外締約學校英語托福入學門檻。
(三)2+2 雙學位班學生需選讀全英語授課之通識或專業課程每學期至少一門。
四、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語言能力檢定證明(依申請資格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標準)
4.歷年成績單正本(含排名,依申請資格第二點第三款之標準) (備註:請依序編號將上述申請文件裝訂成冊)
五、申請流程:
申請人須備齊申請文件於每年上學期 11 月底及下學期 4 月底前向各系所提出申請。經系所召開會議審查通過,並經國際及兩岸學院複審通過後即成為 2+2 雙學位學生班學生。
六、本要點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88 年 6 月 7 日本校 87 學年度教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民國 88 年 7 月 23 日台高(二)字第 88088276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89 年 11 月 8 日本校 89 學年度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0 年 2 月 21 日本校 89 學年度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0 年 5 月 9 日本校 89 學年度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0 年 6 月 20 日本校 89 學年度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90 年 8 月 15 日台高(二)字第 90116192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92 年 6 月 18 日本校 9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92 年 9 月 9 日台高(二)字第 092013337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93 年 3 月 17 日本校 9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 94 年 8 月 16 日台高(二)字第 0940105769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94 年 6 月 22 日本校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5 年 3 月 15 日本校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96 年 8 月 7 日台高(二)字第 0960118628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7 年 4 月 2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7 年 6 月 18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 97 年 9 月 19 日台高(二)字第 0970182980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98 年 5 月 27 日本校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98 年 8 月 13 日台高(二)字第 0980138620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99 年 1 月 6 日本校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9 年 1 月 13 日本校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99 年 1 月 26 日台高(二)字第 0990011473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99 年 5 月 19 日本校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99 年 7 月 15 日台高(二)字第 0990121784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0 年 1 月 5 日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0 年 2 月 23 日台高(二)字第 1000027358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本校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0 年 7 月 25 日台高(二)字第 1000124474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台高(二)字第 1010015284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1 年 8 月 13 日台高(二)字第 1010148135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2 年 8 月 14 日台教高(二)字第 1020119441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2 年 9 月 4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102 年 12 月 5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3 年 8 月 26 日台教高(二)字第 1030125531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本校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4 年 3 月 26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4003586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4 年 4 月 7 日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4 年 6 月 29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40087215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本校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40183356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5 年 4 月 12 日本校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本校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5 年 8 月 24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50096542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本校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本校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6 年 7 月 26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60083210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本校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本校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7 年 2 月 13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70018718 號函核准備查
教育部民國 107 年 8 月 16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70128820 號函備查
民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本校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8 年 8 月 21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80113658 號函備查
第一篇 總則
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而無法正常學習之學生,得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辦理。
第二篇 學士班
第二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本校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一年級肄業。
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報考者應服畢兵役或無兵役義務,且非招生學系之本科系,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一年級就讀。
具有本校四年制進修學士班入學資格者,得於就學期間依規定申請試辦「學分累計制」。
第三條 外國學生得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之規定申請入學本校。
本校與境外大學校院學生得依本校與境外大學院校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之規定修讀雙聯學位,其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大陸地區學生得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條文及教育部相關法令申請入學。
第四條 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前項缺額以各學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轉學生報考資格規定如下:
一、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肄業生,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二、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1.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2. 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3. 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得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4.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本校轉學生招生委員會研議訂定招生簡章辦理之。
第五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到者,即撤銷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因重病、服役、懷孕、分娩、撫育幼兒(三歲以下子女)或特殊事故,未能依規定日期註冊入學者,得檢具公立醫院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於註冊截止前書面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得暫緩入學,惟以一年為限。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毋須繳納任何費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應徵服役者,得再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俟服役期滿檢送退伍令申請入學。役男入學申請緩徵及儘後召集,依有關規定辦理。
因懷孕、分娩或撫育幼兒(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之年限依學生之需要申請,不受前項一年之限制,惟最多以不超過三年為限。
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考取本校者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以 3 年為限,且不納入原定保留入學資格年限計算。
第七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報到時,除有正當理由,申請緩期補繳學歷證件而經核准外,須繳驗規定之學籍表件,否則不准入學。申請補繳者,應於一個月內補繳,逾期未繳,即撤銷入學資格。
第八條 本校學生每學期始業時應繳各費,於每學期註冊前公佈之。
具「學分累計制」身分學生,應依規定按其所選修學分數/小時數等繳納各項費用。
欲申請試辦「學分累計制」身分之學生,應於每學年開始前或休學申請復學時,於規定時間內,檢具在職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教務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始具有「學分累計制」身分。若學生未於規定申請截止日前提出申請,視同放棄「學分累計制」資格,回歸至原「學年學分制」計列,並應依規定完成註冊手續。
前項試辦「學分累計制」計畫因故變更或停辦時,學生須依本校輔導轉回原「學年學分制」。
第十條 學生每學期選課及修習學分數須依照本校「南華大學學生選課須知」相關規定辦理。學生修習暑期課程,依本校暑期開班授課實施細則辦理,其細則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具「學分累計制」身分學生,於規劃選課前,應考量各系(組、學位學程)之學科屬性不同,已修習之課程,若逾各系(組、學位學程)所訂學分認可畢業之年限,其學分不得列入學分數內計算,並依各系(組、學位學程)規定辦理相關補救措施或重修。
第十一條 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違者皆予零分核計。
第十二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日間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學生至少須修滿 128
學分(含體育學分)始得畢業,各系可依實際需要酌予增加。外國學生及身心障礙生其修課及畢業辦法另訂定之。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大學學士班者,應在規定修業年限內增加其應修畢業學分數 12 學分。
已修及格又重複修習之科目學分數,不得列計於畢業學分數內。重複修習科目由系(所)審定。
日間學士班各學系均為四年,得延長二年。進修學士班各學系均為四年,得延長三年。
曾具有「學分累計制」之學生,其修業期間須以「學年學分制」及試辦「學分累計制」兩種學制加總計算,總修業期間不得超過十年。入學前已取得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修業期限至少二年。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修業年限為一年至二年,並得視學程性質予以延長。
選修非本系相關之科目與學分(除該系另有規定外),不得列入該系畢業總學分計算。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得不受本學則第二十二條之限制。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幼兒(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四年,得不受本學則第二十二條之限制。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酌予抵免,並得提高編級。降級轉系者,其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抵免學分之審查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三條 學生出國(含赴大陸)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依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辦理,其要點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四條 轉學生轉入日間學士班或進修學士班二年級者,在本校修業期限為三年,至少修滿九十二學分;轉學生轉入日間學士班或進修學士班三年級者,在本校修業期限為二年,至少修滿五十六學分。
轉學生申請抵免學分,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其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五條 本校課程按學分計算,凡每學期每週上課一小時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每週二小時至四小時為一學分。
採「學分累計制」之學生於修畢學分後,學校將發予修習成績證明書。並以十六學分列計為一個學期,以做為學期成績計算之基礎,若未達十六學分,則併入「學年學分制」第二學期之學分計算。 遇有學生申請轉學或轉系時,本校將以修畢滿十六學分數,認列為一學期,另未達十六學分部分,則併入認列之次學期,同時發給認列之學期成績單及修業證明。
第十六條 本校學業成績考核得以平時、期中及學期考核等各種方式行之。
第十七條 本校學生成績分學業(包括實習)、操行二種。各種成績核計採百分計分法,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60 分以下為不及格。
百分制區間 | 等第 | 學業成績平均點數 (Grade Point Average) |
90 ~ 100 | A+ | 4.3 |
85 ~ 89 | A | 4.0 |
80 ~ 84 | A- | 3.7 |
學生成績得另採學業成績平均點數(Grade Point Average,簡稱 GPA)等第計分法,對照表如下:
77 ~ 79 | B+ | 3.3 |
73 ~ 76 | B | 3.0 |
70 ~ 72 | B- | 2.7 |
67 ~ 69 | C+ | 2.3 |
63 ~ 66 | C | 2.0 |
60 ~ 62 | C- | 1.7 |
0 ~ 59 | F | 0 |
一、性質特殊之科目,因課程規劃之需要,需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授課教師應於開課時一併提出申請,經三級三審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二、性質特殊之科目係指能力檢定、服務活動、或是畢業門檻規定等,凡課程目標之教學評量須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均屬之,其成績不列入學業平均成績計算。
一、 以修習科目之學分乘該科目所得之成績分數為成績積分。二、 所修習科目學分之總和為修習學分總數。
五、學生畢業成績之 GPA 計算方式為:各科學分數與其 GPA 乘積之總和除以總修習學分數。
前列各項成績,如有小數,均計算至第二位止,第三位以下四捨五
入。
各學期(含暑修)修習學分總數除成績積分總數,為其畢業成績。
第十九條 學生各項成績,經教師交入註冊組後,不得更改。但如屬教師之失誤有遺漏或錯誤者,經該科教師會同系主任或開課中心主任、書面提出後,交由教務長核定或召集教務會議決定之。
第二十條 學生因公、重病或親喪事故不能參加考試者,必須提出證明向學生
事務處請假,並須經教務長之核准,方得補考。凡各項考試曠考者,其曠考部份之成績概以零分計算。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不得
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考試請假之補考,應於次學期註冊前辦理之。應屆畢業生最後一學期請假之補考,在學期結束前辦理之,且補考均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期末考試因事假補考者,其補考成績如超過六十分,概以六十分計,與平時、期中成績合併計算為學期成績。因公、因病、因喪
補考者應以實際成績與平時、期中成績合併計算為學期成績。
第二十二條 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當學年度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視為學習不完整,應令退學,教務處於退學處分前應告知各相關學生。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當學年度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視為學習不完整,應令退學,教務處於退學處分前應告知各相關學生。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內者,得不受本學則第二十二條之限制。
第二十四條 體育課程學分數,應併入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學分數內核計。
日間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一至二年級在校生每學期均必修體育, 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免修或停修,如因修習成績不及格須補修者,得於次學年以後相同學期重讀,每學期以補修一學期體育為限, 不得於同學期內修習三個學期體育課程,因缺修、停修體育而須 補修者,不得一學期修習兩個體育,須于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修習 之,若修業年限已延長期滿者,應予退學。
第二十五條 凡一科目內容分為講授及實驗或實習二種者,得各分設為一科目,其學分及成績均分別計算。
第二十六條 學生所修全學年之科目,其上學期未先修習,下學期不得繼續修習;其上學期成績不及格,下學期可否繼續修習由開課單位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學生入學、轉學考試,期中、學期考試試卷或報告至少應妥為保管一年,以備查考。
第二十九條 凡未經准假或假期已滿未經續假而缺課者,以曠課論。一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視為學習不完整,應令退學,教務處於退學處分前應告知各相關學生。
第三十條 學生凡一學期中某科目曠課與請假合計時數逾三分之一者,視為 學習不完整,得經任課教師同意後,不得參與該科目之學期考試,
授課教師於處分前應告知各相關學生。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幼兒(三歲以下子女),經核准之請假,不受前款之規定限制。並得視科目性質以補考或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三十二條 各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得自第二學年起至應屆畢業學年第一學期止,每學期得提出申請加修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第三十三條 本校學生修讀輔系或雙主修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三十五條 轉系學生須完成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得畢業。轉系學生應補修科目,由轉入學系之系主任核定之。
第三十六條 學生如因重病(須經公立醫院證明)或特殊事故,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得申請休學;經核准後,向註冊組辦理休學手續。如無特殊原因,休學手續應於學期考一週前辦妥。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教務處於休學處分前應告知各相關學生:
二、 患有傳染病,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三、 其他依本校相關規定應予休學者。
第三十八條 學生每次得申請休學一學期至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等原因需再申請休學者,得酌予延長休學 一年,但在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得於服役期滿檢送退伍令申請
復學(服役期限不列入休學年限併計);因懷孕、分娩或撫育幼兒 (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得檢具證明申請休學,其休學期限亦不列入休學年限併計。休學期滿不復學者,視為無意願就學,以退學論,教務處於退學處分前應告知各相關學生。
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考取本校後,申請休學期間以 3 年為限,且不列入休學年限併計。
第三十九條 休學學生應於期滿前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仍應在原肄業之學系及相銜接年級肄業。休學時,學期尚未結束者,復學時不得申請補考,並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前項原肄業學系變更或停辦時,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肄業。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教務處於退學處分前應告知各相關學生:
二、學業成績不及格,有本學則第二十二條情形者。三、休學期滿未申請復學,亦未繼續申請休學者
五、修業期滿,經延長修業期限仍無法修滿主系規定科目與學分者。具有「學分累計制」身分學生,不受本款條文之限制。
六、具「學分累計制」身分學生,經依規定修業期間達十年,仍未修足主系(組、學位學程)規定應修之科目及學分者。
第四十一條 學生請求轉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並經教務長之核准,始可發給轉學證明書。
第四十二條 學生因不得已事故申請退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並經教務長核准。
第四十三條 申請轉學、退學或勒令退學學生,如在校修滿一學期具有成績,得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第四十五條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本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
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本校應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本校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第四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並修滿該學系規定科目與學分(含體育、服務教育)、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並符合各學系與校訂定之畢業門檻或認證者,准予畢業,由本校發給畢業證書,並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規定全部應修科目與學分,且其成績優異,並符合各學系與校訂定之畢業門檻或認證者,得准提前畢業,其辦法另定之,並報部備查。
第四十八條 前條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規定之全部科目與學分,而不合前條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由系主任參照第十條規定決定之。
第三篇 碩士班、博士班
第五十條 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本校各學系(所)碩士班錄取 之學生或經本校審查合格之外國學生,得入本校各學系(所)碩士 x肄業。
第五十一條 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碩士學位,經本校各學系(所)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得
入本校各學系(所)博士班肄業。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並具備下列條件者,由原就讀或相關學系(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經擬就讀之系(所)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得於原學系(所)或他學系(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1. 修習碩士班應修科目至少十六學分。
2. 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3. 碩士班研究生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名次在原碩士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該學系(所)評定為成績優異,並確具明顯研究潛力者。
第五十二條 研究生選課,須依各學系(所)規定之碩士班、博士班科目表辦理,並須經系主任(所長)之核准,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竣。
第五十三條 研究生每學期所選學分數,由各學系(所)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核定之。
第五十四條 碩士班修業期限為一至四年,博士班修業期限為二至七年,在職生修業期限得酌予再延長一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之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經核定重回碩士班就讀,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幼兒(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四年,得不受本學則第五十七條之限制。
一、 碩士班:除論文外至少二十四學分。但報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已提高其學分數,依其提高之學分數。
二、 博士班:除論文外至少二十四學分。但報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已提高其學分數,依其提高之學分數。
三、 逕行修讀博士班:除論文外至少三十六學分。但報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已提高其學分數,依其提高之學分數。
第五十六條 研究生成績分學業、操行二種,採百分計分法核計為原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碩士班、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准用第十八條之規定。
第五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教務處於退學處分前應告知各相關學生:
二、 在規定期限內學位考試或資格考核成績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三、 修業期限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若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五十九條 研究生學位考試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該辦法另定之,並報部備查。
第六十條 研究生修業滿一學期得申請轉所,以一次為限,修業年限仍維持一至四年。
本校退學研究生再考入同系所,其應修科目已修及格者,得經所屬學系所主任,核轉教務處(長)核定後酌情抵免學分數,以不超過各該研究所規定二分之一學分為原則,但其修業年限碩士班至少一年,博士班至少二年。
一、在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博士生並需經資格考核成績及格者。
四、 符合各學系(所)與校訂定之畢業門檻或認證者。
第六十二條 合於前條規定之研究生,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並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
第六十三條 x篇無特別規定者准用本學則第二篇有關各條之規定。
第四篇 學籍管理
第六十四條 本校學生學籍資料所登記之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一律以身份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份證所載不符者,應更正。
第六十五條 學生在校肄業之院、系、所、組別、年級、成績、註冊、休學、復學、轉系、轉所、退學、轉學、輔系、雙主修等學籍記錄,概以教務處註冊組之各學年度學生名冊及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第六十六條 在校生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經教務處核准。
第五篇 附則
第六十八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之僑生學籍處理,准用本學則有關各條之規定。
第六十九條 x學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教育法令及本校相關章則辦理。
第七十條 本校各項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規定依本校『南華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辦理。
第七十一條 x學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南華大學在校生至國外合作協議學校進修實施辦法
民國 97 年 4 月 2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南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國際學術與文化之交流,並協助在校同學至國外修讀學分,特訂定「南華大學在校生至國外合作協議學校進修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肄業期間赴外國大專院校進修,以經教育部核准或與本校簽有合作協議之學校為限。但經政府機關選派,或經本校專案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本校學生於肄業期間,得依相關之規定,申請參加遴選赴國外進修之甄試。其遴選標準及名額由各系(所)或學院視實際需要訂定及推薦之,各系(所)或院應將初審合格名單送請教務處簽請校長核定後,通知該外國學校。
第四條 交換學生應依教育部及本校之相關規定,辦理出國期間之學業及學籍事宜。
第五條 交換學生應先在本校完成註冊手續,其有關繳費事宜,依兩校協議辦理。
第六條 交換學生在對方學校選課,應先徵求本校所屬系(所)主管同意,並由
對方學校將其選課資料寄至本校教務處核備。
第七條 交換學生出國進修期間所修習之科目成績與學分,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持該校成績單,依各系(所)及教務處之審核予以採認與登錄。
第八條 交換學生出國進修時間得列入本校修業年限,但至多以一年為限。第九條 具役男身份之交換學生,應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辦理,於
預訂出國日期四十天以前,由學務處檢附相關證明,向役男徵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第十條 x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47
南華大學學生出國期間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97 年 9 月 19 日台高(二)字第 0970182980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2 年 9 月 4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3 年 8 月 26 日台教高(二)字第 1030125531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本校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4 年 3 月 26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4003586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4 年 4 月 7 日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4 年 6 月 29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40087215 號函核准備查
一、南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各系(所)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國(含赴大陸地區),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訂定「南華大學學生出國期間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學生如下:
(一)經所屬系(所)推薦並經學校核准至境外大學院校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二)經政府機關遴選至境外大學院校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三)經本校選派為建立有合作關係之境外大學院校為雙聯學制或交換學生者。 (四)經所屬系(所)推薦並經學校核准出國從事學位論文有關研究者。
(五)依就讀系(所)課程或研究需要出國觀摩或見習者。 (六)代表學校或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活動或會議者。
(七)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藝能競賽者。
(八)獲選為國家運動代表出國移地訓練或參加競賽者。
(九)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須出國探病或奔喪者。 (十)寒、暑假自行前往境外大學院校修讀科目學分者。
三、學生出國研究或進修之境外大學院校以已列入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或認可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名冊者。未列入前揭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四、學生出國期間規定如下:
(一)以事假出國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 (二)以公假出國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 (三)以休學出國者,以學則規定休學之期限為限。
(四)以實習出國者,以三個月為原則。
(五)依第二條第一至四款之規定出國進修者,除修習雙聯學制者得二年外,其餘進修期限均以一年為原則,但研究生,因研究之需要,得再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原則。
五、學生出國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得准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
六、學生依第二條第一至四款規定出國而未辦理休學者,其於出國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得由各系所酌予採認,其出國進修時間並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採認學生境外修習之科目學分,應登錄於學生歷年成績表,經教育部核准出國者,應於備註欄註記教育部核准
1
出國文號。
七、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之規定處理。
八、依本要點出國之學生,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應另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學生出國,有關申請護照及入出境許可,支領、停發或賠償公費及獎學金,或其他未規定事項,另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
南華大學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本校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南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國際學術、文化交流,協助學生出國選修課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x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之學生。第三條 學生申請出國選修課程之國外大學,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與本校訂有學術交流合作協定者。 二、列入教育部國外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三、經本校專案核准者。
2+2 雙學位之海外學習則依「南華大學與西來大學2+2 雙學位計畫實施及補助辦法」辦理。第四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於註冊在學第三學期起,碩博士班學生於註冊在學第二學期起,得赴國外
大學選修課程。休學期間不得提出申請。
第五條 學生赴國外大學選修課程之申請程序,則依國際處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第六條 學生赴國外大學選修課程至多二學年,每次申請最長以一學年為限。但於學期非修課期間至國外大學進修者,不在此限。學生於出國選修課程期間,仍應辦理本校註冊繳費事宜。
第七條 學生國外課程修習完成後,可抵免畢業學分。學生應取具外國大學所修習之全部科目及學分數之正式成績單或成績證明書,於返國後二個月內提出。其課程抵免的程序則依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學生於出國學習期間,有修習校內課程之需要時,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及「南華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每學期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之學生最高以修習3 門為原則,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之學生最高以修習2 門為原則。
第九條 具役男身分學生,應依教育部審核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在學役男申請出國處理要點,至遲於出國前一個月內備齊文件,由學務處報請教育部審核。
第十條 其他有關學生出國選修之學業及學籍事項,於本辦法未規定時,依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x辦法經由教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南華大學學分抵免辦法
民國 86 年 9 月 10 日本校 86 學年度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87 年 10 月 19 日本校 87 學年度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88 年 10 月 27 日本校 88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89 年 11 月 8 日本校 89 學年度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90 年 6 月 29 日台高(二)字第 90092655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90 年 11 月 28 日本校 9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1 年 3 月 20 日本校 90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2 年 4 月 30 日本校 91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92 年 5 月 26 日台高(二)字第 0920074681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93 年 3 月 17 日本校 9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4 年 3 月 9 日本校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5 年 3 月 15 日本校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96 年 8 月 7 日台高(二)字第 0960118628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97 年 4 月 2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7 年 6 月 18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9 年 5 月 19 日本校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100 年 1 月 5 日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1 年 7 月 25 日台高(二)字第 1010134894 號函核准備查
教育部民國 101 年 8 月 13 日台高(二)字第 1010148135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2 年 9 月 4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102 年 12 月 5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3 年 8 月 26 日台教高(二)字第 1030125531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本校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4 年 3 月 26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4003586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4 年 4 月 7 日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4 年 6 月 29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40087215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5 年 4 月 12 日本校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5 年 8 月 24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50096542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本校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7 年 2 月 13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70018718 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本校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7 年 8 月 16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70128820 號函核准備查
第一條 x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x、碩、學士班入學之一年級新生。二、轉系(所)生。
三、學士班轉學生。
四、於學士班先修習碩士班或博士班課程之研究生。五、雙聯學制或交換學生。
六、其他依本校相關辦法准予抵免之本校學生。
第三條 一、日間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學生,抵免總學分數以不超過所屬學系畢業總學分數四分之三為原則。
修讀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之學生,入學前已修讀學士以上學位層級相關領域同性質科目學分,得申請抵免;抵免後,其實際修習取得學分數不得少於四十學分。
二、轉學生再經轉系核准後,抵免之學分數仍以原轉入年級之學分數為限。
三、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
之學士班新生,在不變更修業年限及畢業學分數之原則下得酌情抵免。
四、學士班新生入學前於專科學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酌情辦理抵免,五專畢業生其學分抵免以四、五年級修習者為原則。
五、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之三年級轉學新生,其學歷背景相同及修課領域相近,得以專案方式審核其學分抵免申請案,各學系得針對專案抵免通過者,另定至少修習 66 學分之課程架構供此類學生修讀。
六、持符合教育部所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認證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之境外學校科目學分,得酌予抵免。
七、x、博士班新生學分抵免最高以應修畢業學分(含論文學分)二分之一為原則。
八、各學系(所)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學分抵免辦法,由本校各院、系(所)、中心自訂規則,但不得有違本辦法。各系所之抵免辦法需經院務會議通過再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
九、雙聯學制學生,應於四年級下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完成抵免手續,並於該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持該校成績單,經各系(所)及教務處之審核予以採認與登錄。
十、交換學生依〈南華大學在校生至國外合作協議學校進修實施辦法〉辦理學分抵免。
十一、其他單位訂定抵免規定者,其法規須經校級相關會議通過,並不得違反本辦法。其規定須載明適用對象、辦理流程、所需證明文件、抵免學分上限,並於每學期初加退選結束前,由該單位統一送件教務處辦理抵免。
第四條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一、必修學分(含通識科目)。
二、選修學分(含相關科目及通識科目)。三、不計學分(如語言練習)。
四、學士班輔系學分(含學士班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五、學士班雙主修學分。
第五條 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一、名稱、內容相同者。
二、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四、名稱、內容相同而學分不同者。
第六條 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以少抵多者:抵免部份學分後無法補修另一部分學分者,得從嚴處理;抵免部分學分後可補修另一部分學分者,得從寬處理。
三、以學分抵免零學分者;抵免後以零學分登記。
第七條 轉入年級起須甄試及格始可抵免之科目,則應於加、退選日期截止前辦
理完竣;否則,該學期所選學分數,除須甄試者外,應達該學期修習下限學分規定,以免甄試及格而退選後,造成所修學分不符下限規定。
第八條 一、學士班抵免 31 學分以上者,可申請編為二年級;抵免 62 學分以上
者,可申請編為三年級;抵免 93 學分以上者,可申請編為四年級。二、大學畢業生、退學生至少須修業一學年,專科畢業生至少須修業二
學年並依照限修學分數,始可畢業。
三、學生持推廣教育學分申請學分抵免及提高編級部份者,修業年限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年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第九條 申請學分抵免之作業程序:一、申請時間:
(一)抵免學分須依入學年度之行事曆規定期限向所屬院、系(所)提出申請。
(二)學分抵免辦理以一次為限,均限於入學當學期辦理。若因學生個人因素申請補辦者,每筆更動酌收作業費用壹佰元,僅限補辦一次。
二、申請暨審查地點:將資料繳至所屬院、系(所),各院、系(所)初審後依需要分類並送至語文教學中心、體育教學中心、通識教學中心及軍訓室等各中心審核後送回各院、系(所)確認,各院、系
(所)確認後再送至教務處複審。三、繳交資料:
(一)原校成績單正本並註明系級、學號(成績單影本及修業證明書均不予受理)。
(二)填妥之學分抵免申請表。
四、各系所或院、中心於註冊日起四工作天內審查後送教務處複核。五、學分抵免核准後,複本送院系所通知學生,如有任何異動得於加
退選課截止日前申請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條之一 其他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抵免者,依其規定辦理。第十條 抵免學分之登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系(所)生,得用原歷年成績表,並備註「核准抵免科目學分」。二、學士班轉學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成績可免)登記於歷年成績表
內第一學年成績欄。
三、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 之學士班新生或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及重考本校同系(所)之研究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第一學年成績 欄。
第十一條 x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x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