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部分 – 保险协议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第三方召回成本条款(版本二)
A 部分 – 保险协议
本公司将赔偿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损失:
(a) 超出免赔额,但不超过赔偿责任限额;并且
(b) 由本附加条款所列任一事项导致或造成的、在本批单期限内最先发现并在下列时间内向本公司报告:
(i) 本批单期限内;或
(ii) 本批单期限终止后三十(30)天内;
但前提是,截至本附加条款的起始日,被保险人不知道并且不能合理地应该知道可能会导致本附加条款下的损失的情形。
B 部分 – 保险事件
保险事件是指在被保险产品的生产、准备生产、制造、贴标、包装或分销过程中发生的或由被保险产品的生产、准备生产、制造、贴标、包装或分销而引起的被保险产品的意外缺陷或意外污染所导致的产品召回,前提是使用或消费该被保险产品已导致或有可能导致:
(a) 人身伤害;及/或
(b) 财产损害。
C 部分 – 损失
本附加条款承保被保险人直接和完全地由于保险事件而发生的下列任一合理及必要的费用,并限于本附加条款明细表第 5 项中所述的赔偿责任限额:
所有合理及必要的:
1 第三方召回成本 : 当被保险产品由被保险人的客户进行分销或处理时,或成为由被保险人的客户制造、分销或处理的产品的一部分时,由保险事件导致该客户召回被保险产品所合理产生的,并且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有义务向该客户进行补偿的召回成本。但是,此类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由被保险人在召回此类客户产品可能产生的总成本。
2 抗辩费用 – 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对相关保险事件的诉讼、仲裁、调解、裁决或任何其它争议解决程序,被保险人产生的或代表被保险人所产生的费用、成本和开支。
任何情况下,一次保险事件中索赔和支付的金额不得在另一次保险事件中再次获得赔偿。
损失不包括根据解释本附加条款所应依据的法律不能承保的事项。
D 部分 – 定义
1 意外污染是指被保险产品在被保险人非故意的情况下存在其他物质、缺陷、受损或贴错标签,致使产品在正常使用中产生危害。
2 意外缺陷是指被保险产品在被保险人非故意的情况下出现故障、缺陷、瑕疵或贴错标签,致使产品在正常使用中产生危害。
3 人身伤害是指因消费或使用被保险产品而发生的身体伤害、死亡、疾病、残疾,但不包括精神刺激或精神损害(除非因人身伤害所致)。
4 免赔额,即本附加条款明细表 7 项所示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超过该金额的损失直至赔偿责任限额。该金额由被保险人承担,并将从本附加条款下的所有理赔中扣除。
5 雇员是指:
(a) 与被保险人签订服务、雇用或实习合同的任何人;
(b) 根据与被保险人的合约以及在被保险人的指示下工作的任何自雇人员;
(c) 被保险人从另一雇主处雇用的,根据书面协议视为由被保险人雇用的人员;
(d) 根据一项工作实习或类似方案为被保险人承担工作的任何学生或人员。
6 第一起始日期是指本附加条款明细表第 6 项所述的日期。
7 被保险人是指本附加条款明细表 1 项中所述的法人实体。
8 被保险产品是指:
(a) 所有人体外用的和可摄取吸收的所有产品,或其任何成份;或
(b) 任何成品或零件;
但须满足下列条件:
(i) 在本批单期限内已向本公司申报;并且
(ii) 在附加条款明细表第 6 项规定的第一起始日期之后首次开始销售;并且
(iii) 由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了合约的任何制造商所制造、处理或分销,或在生产之中或正准备用于销售,
(c) 向本公司报告的现有产品线以外的任何新产品,但前提是:
(i) 在营销开始前的四十五(45)天之前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及
(ii) 截至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的日期,被保险人不知道或者不能合理地预先知道影响到新产品的
保险事件已发生;及
(iii) 本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30 天内已书面接受该新产品。本公司承诺,该接受行为不会被不合理的拒绝,但是,本公司可以酌情决定在接受时附有对本附加条款一个或多个条款、条件的修改或增加保费。
对被保险产品的单数形式引用包括对被保险产品复数形式的引用,反之亦然。
9 赔偿责任限额是指本附加条款明细 5 项中所述的金额。
10 损失及其定义见本附加条款 C 部分。
11 批单期限是指本附加条款明细表 3 项中规定的期限。
12 产品召回是指被保险产品从生产、分销、销售、使用者或消费者中撤回,以进行检查、处置、更换或修改。
13 财产损害是指对第三方有形财产的物理损害或毁损。
14 召回成本是指因产品召回发生的下列合理必要的费用:
(a) 额外沟通的成本,包括危机顾问、媒体发布、媒体广告和应急电话线路的费用;
(b) 在召回或撤回被保险产品中发生的客户直接退货费用和其它额外的运输和储存费用;
(c) 测试和检查被保险产品的费用,以确定是否有必要更换或整改;
(d) 合理的与退回及(或)处置被保险产品有关的费用;
(e) 在召回或撤回被保险产品过程中,支付给正式雇员的加班费、其它额外报酬、住宿费、现金支出费用和差旅费,以及雇用额外人员专门从事召回相关工作的费用;
(f) 返工或将被保险产品恢复到适销品质的费用,包括重新贴标签和断开、解除安装或拆卸被保险产品,包括为了移除有缺陷或可疑的零件和安装更换零件;
但这些费用必须完全并直接由保险事件而发生。
除外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下,任何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与下列原因相关或可归因于下列原因的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竞争对手的产品或与被保险产品类似的产品发生的意外缺陷或意外污染或对其进行的恶意篡改或产品勒索。
2 被保险产品自然或逐渐的变质、分解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其成份、零件或包装之间的结合或相互作用,除非此类变质、分解或变化由被保险产品制造中的行为、错误或疏漏直接造成。
3 人口、顾客喜好、经济状况的变化、季节销售变动或被保险人的竞争环境或由于政府规定或公众对任何被保险产品的安全性的认知发生变化。
4 任何因使用或消费被保险产品而导致的伤害、损害或第三方索赔,包括与第三方诉讼相关的任何抗辩费用。本项除外责任不适用于第三方对召回成本的索赔。
5 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地方、国家、国际或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下列方面的任何法律法规:
(1)测试、制造、销售或分销任何被保险产品
(2)在制造过程中任何成份、零件、材料、物质及/或包装的使用
(3)关于制造流程的适当的文件记录的保存
6 因保险事件或其它原因,由任何地方、国家、国际或政府部门进行诉讼或司法程序产生的成本或费用。
7 由下列方面引起的任何意外污染或意外缺陷:
(a) 对任何被保险产品进行生物工程、基因工程或基因改良,或
(b) 对任何被保险产品进行荷尔蒙处理,或
(c) 对任何被保险产品进行辐射,或
(d) 传染性海绵状脑病(TSE)
(e) 除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一方,未能遵循被保险人规定的关于储存、消费或使用被保险产品的规程。
(f) 在知晓生产、制备或制造被保险产品中存在缺陷或误差或可能存在的缺陷或误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未能采取合理的纠正或预防措施之后发生的任何意外缺陷或意外污染。
8 由致癌物引起的任何意外污染,无论此类致癌物是否表明有其它非致癌效果。
9 尽管本附加条款中有规定,本附加条款不承保:
(a) 对土地、水、所有陆生和水生作物、所有陆生和水生家畜以及草地造成的损失;或
(b) 由天气、虫害或其它原因引起的作物歉收。
10 与设计或重新设计、制造或重新制造任何产品或被保险产品的费用相关的任何成本。
11 任何更换费用—用类似价值的产品更换受损、不可销售或不符合原来用途的任何被召回的被保险产品所花的费用。
12 任何恢复费用—由保险事件直接导致的、被保险人为将被保险产品恢复至保险事件发生之前合理预测的销售水平或市场份额而实际直接发生的费用。
13 任何业务中断—因保险事件而导致的总利润损失。
14 在为了更换已引起或可能引起保险事件的被保险产品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与无意外缺陷的被保险产品一同产生的后续费用。
15 被保险人能够合理预见的将会产生的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
16 由某一被保险人或由他人代表某一被保险人对任何其他被保险人作出或提起的事件或法律诉讼程序。
17 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中的某项条款明确承担的,且仅因为该条款存在而产生的责任。
条件
1 其他保险
在任何损害或事件发生之时,如果被保险人可从任何其他保险或赔偿协议下获得赔偿,则本公司按本附加条款赔偿责任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他保险或赔偿协议受限于任何规 定,而根据该规定此类保险或赔偿不得与本附加条款同时存在效力(无论全部还是部分,或按比例分
摊),则任何损害或事件应先根据上述保险或赔偿协议进行赔偿,本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超过上述保险或赔偿协议应付之金额的差额部分。
2 残值
若有任何残值或补偿,在扣除取得残值或补偿的费用后,在不超过苏黎世财产保险公司(中国)有限公司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将归苏黎世财产保险公司(中国)有限公司所有。如果受损财产带有品牌、商标、或以任何方式带有或含有被保险人的保证或责任的标识,则将在按惯常方式除去所有此类品牌或商标或其他标识性的特征之后确定此类受损财产的残值,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在确定被保险产品是否应进行残值补偿时,将考虑被保险人的信誉和公共形象。本公司对残值享有的权利不受被保险人的限制。被保险人对本附加条款下的任何损失中涉及的所有货物享有完全所有权,并保留对所有受损货物的控制权。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将任何财产弃置给本公司。
第三方召回成本附加条款明细表
1 | 被保险人: |
2 | 被保险产品: |
3 | 批单期限: |
4 | 保障地域: |
5 | 赔偿责任限额 • 单次召回限额: 针对召回成本(f)的分项限额: • 累计责任限额: 针对召回成本(f)的分项限额: |
6 | 第一起始日期: |
7 | 免赔额: |
8 | 保险费: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的所有其他条款、除外责任和条件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