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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 版/适用于对外提供个人信息)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授权贵行在本人向贵行申请办理 理财购买 业务时共享本人姓名、性别、国
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有效期限信息给合作方,合作方 1 名称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
司,合作方联系方式 02169298998 ;合作方 2 名称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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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步授权贵行在本人向贵行申请办理 个人养老金理财代销业务时共享本人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起始日、身份证有效期是否是长期、证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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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境内外标识、所属国家或地区、风险偏好、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开
户行代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交易账户信息给合作方,合作方名称银
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合作方联系方式 010-80998840;用于 完成个养理
财产品购买。
本授权书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上述申请业务完全终结(包括业务申请被驳回或上述申请发放的业务全部结清)之日止。
无论上述业务是否获批准办理,本人同意贵行保留本授权书。本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内容,贵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共享相关信息,且应对超出授权范围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授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收费标准 | 优惠安排 |
E 类份额: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收取销售费,费率为 0.30%/年。 | 2023 年 9 月 6 日(含)-2023 年 9 月 21 日(含)费率优惠为 0.10%/年。2023 年 9 月 22 日起费率将优惠为 0.20%/年,后续费率以公告为准,后续如无公告则延续此优惠费率。 |
收费标准 | 优惠安排 |
2023 年 9 月 21 日(含)至 2023 年 10 月 10 日(含) | |
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收取固定管理 | 费率优惠为 0.20%/年,2023 年 10 月 11 日(含) |
费,费率为 0.30%/年。 | 起费率将以公告为准,后续如无另行公告则延续此 |
优惠费率。 |
以上安排于 2023 年 9 月 6 日生效。如需咨询,您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通过代销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客户可联系:
1.宁波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74
产品管理人:
1. 广银理财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2. 广银理财投诉电话:000-00000000(服务时间: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
3. 广银理财投诉受理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
关于广银理财幸福添利 14 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1 期费率优惠安排的公告(E
类份额)
尊敬的客户:
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经管理人(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银理财”)研究决定,对广银理财幸福添利 14 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 1 期(产品代码:XFTLCY14D01;产品登记编码:Z7006622000021)的销售费、固定管理费优惠安排如下:
1、销售费
2、固定管理费
本产品是宁波银行代销广银理财的产品,产品由广银理财发行与管理,宁波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可能产生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等责任。投资人应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信赖与支持,敬请继续关注广银理财正在热销的系列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9 月 6 日
销售机构 | 住所 | 咨询联系方式 | 适用份额 |
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上海)xxxxxxxxxxxx 000 x 00 x | 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销 售理财产品的工作人员 | A 类份额 (XFTLCY14D01A) B 类份额 (XFTLCY14D01B)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00 x | 广发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广发银行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广发银行营业网点销售理 财产品的工作人员 | A 类份额 (XFTLCY14D01A) B 类份额 (XFTLCY14D01B)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 000 x兴业银行大厦 | 兴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兴业银行官方网站: | C 类份额 (XFTLCY14D01C)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 000 x | 宁波银行客户服务热线: 95574 宁波银行门户网站: | E 类份额 (XFTLCY14D01E) |
投资者如需咨询,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通过代销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客户可联系:
4. 宁波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74
5. 宁波银行门户网站:xxx.xxxx.xxx.xx产品管理人:
6. 广银理财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关于广银理财幸福添利 14 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 1 期增加产品份额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为满足您的投资需求,广银理财幸福添利 14 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 1 期(产品登记编码:Z7006622000021)将增加 E 类份额,E 类份额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机构,增加后的产品份额及销售机构信息如下:
7. 广银理财投诉电话:000-00000000(服务时间: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
8. 广银理财投诉受理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
自 2023 年 9 月 6 日起,投资者可按照广银理财幸福添利 14 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 1
期销售文件及相关公告约定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告的信赖与支持,敬请继续关注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告正在热销的系列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9 月 6 日
销售机构提供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广银理财幸福添利 14 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 1 期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中有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因素,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需要,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银理财”)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xx提示您,在您选择投资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风险揭示内容:
一、风险揭示部分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产品名称:广银理财幸福添利14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1期
特别提示: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请您仔细阅读《广银理财幸福添利 14 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 1 期产品投资协议书》、《广银理
财幸福添利 14 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 1 期产品说明书》、《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及本《风险揭示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内容,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本理财产品是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产品,与银行存款不同,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的变动等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风险揭示书所列的各种风险)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持续运作,无固定期限(开放式净值型,14 天最短持有期型)。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产品终止事件的,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理财产品终止事件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或所投资资产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管理人认为本产品已经不适合继续帮助投资者实现投资目标,如果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以公告的形式通知投资者。
▲本理财产品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及投资结果(可能但并不一定会发生):理财产品运作期间,若该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出现风险,则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可能为负,在最不利的极端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和理财收益。
示例:投资者认购 100 万元,购买时产品单位净值为 1.0000 元,赎回时产品单位净值为 0,则投资者总收益为:认购份额=1000000/1.00000=1000000.00 份
投资者到期实际本金及收益=1000000.00 份×0 元=0 元投资者实际收益=0-1000000=–1000000 元
最坏情况下,投资者将会损失全部本金和理财收益。
▲投资者理解并同意不以任何形式要求广银理财对上述理财产品出具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增信约定或承诺,如存在上述承诺均属无效,投资者不以此类增信约定或承诺向广银理财主张权利。
▲如影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投资者在签署《产品投资协议书》之前,应详细阅知《产品说明书》与本《风险揭示书》所载内容,并签署本《风险揭示书》,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以下谨就本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风险举例提示:
1.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现金及货币类资产、债权类金融工具以及投资于以上范围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市场工具,存在着因债务人、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产品投资标的项下实现的收入以及投资标的项下货币资金不足兑付理财本金与收益的风险,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在赎回时(或提前到期时)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不承担返还理财本金及收益的保证责任。
2. 市场风险:本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的变化会造成本产品投资的资产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本产品的收益,投资者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本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会受到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项下底层基础设施经营情况等的变化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及其他流动性风险。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货币类资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募基金等资产。上述资产均在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或规范的场所交易,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理财产品变现需求,保证理财产品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理财产品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理财产品管理人会按照理财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理财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产品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合计不得超过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15%。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遵守本理财产品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谨慎运作,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流动性的需求。同时,结合市场流动性特点,本理财产品将提前合理安排组合流动性,统筹考虑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和客户大额资金流向特征,以确定本理财产品在不同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确保流动性充裕。
(3)其他流动性风险
其他流动性风险包括投资者持有期风险及巨额赎回风险。
A)投资者持有期风险指本产品投资者在开放日不得赎回持有期低于 14 天的产品份额,投资者只能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办理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情形外,投资者不能办理提前赎回。
B)巨额赎回风险,指在本产品存续期内,若在单个开放日,产品净赎回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终产品存续份额的 10%时,即为触发巨额赎回。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根据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延缓支付或暂停赎回。当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4)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下的潜在影响: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约定,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本理财产品还可以运用相关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应对除巨额赎回情况外的其他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并在运用后的3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相关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使用情形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
敬请投资者留意管理人运用上述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相关风险: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若产品管理人采用暂停赎回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产品份额。若产品管理人采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B)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若产品管理人采用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产品单位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操作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
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 合规性风险:理财产品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有关规定的风险,或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 建仓期风险:本理财产品设立了建仓期机制,建仓期为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的 3 个月。在前述建仓期内,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可能无法满足本理财产品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7. 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及本金损失。
8. 提前终止的风险:在投资期内,如管理人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取得投资收益及不能进行再投资的风险。
9. 其它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疫情、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及交易平台系统性故障等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资产本金和收益安全。
10. 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同意,管理人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投资者通讯故障、非管理人导致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非管理人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再投资的机会和资金损失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管理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否则,管理人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 延期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因管理人以外的不确定因素(如产品投向资产未能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本理财产品到期不能按时支付投资者资金,管理人将尽责任寻找合理方式,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索。由此非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本金延期兑付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 管理风险:由于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收益处于较低水平甚至发生本金损失。
13. 合作机构风险:由于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基金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及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14. 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本理财产品募集期结束,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则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15. 赎回风险:如果投资者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违约赎回其购买的理财产品,投资者除了可能丧失本理财产品书约定的理财收益外,投资本金也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在最坏的情况下,本金和收益均可能为零。投资者应在对相关风险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如果投资者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要求扣划相关款项导致提前赎回,该情形下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可能会蒙受损失,在最坏的情况下,本金和收益均可能为零。
16. 税务风险: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产品税费,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本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人的收益水平。
17. 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18. 单方修改《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风险:如出于维持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其中,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但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管理人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或公告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19. 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的差异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不同客群销售安排情况、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适合的投资者、代销机构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产品份额类别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管理人为本产品设置不同的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有权新增或减少产品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产品份额可能在产品销售名称、投资起始金额、产品费率、认(申)购金额与赎回份额、单一客户持有上限等方面存在差异。
20. 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投资于债券的特殊风险
A、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C、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 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理财计划收益水平。
D、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E、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F、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通常较小,且其成长和发展主要依赖 自身的地缘优势,基本不具备跨地域经营所产生的规模优势和支撑,难以抵御宏观经济和产业
经济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冲击;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为非公开发行,并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 使其流动性受到限制。因此,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G、相对于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H、债券回购风险:债券投资可能会运用正回购来增加组合杠杆,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利率风险。
(2)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取决于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原始权益人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将受到影响,且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低,由此本计划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 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3)如本产品进行债权投资的,则本计划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A、融资方的信用风险:由于还款履约能力发生变化,融资方在相关债权到期后,未能偿还或逾期偿还相关融资本息所导致本计划财产损失的风险。
B、债务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本计划可能因债务人按照相关融资合同的约定申请提前偿还款/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债务人发生融资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相关融资款被宣布 提前到期的,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实现投资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C、如本理财计划项下存在资金监管安排的,如资金监管银行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定履行监管职责,或丧失进行监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或第三方对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主张任何优先权利,或由于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被冻结,均可能给本理财计划带来风险。
D、如本理财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中存在抵/质押担保安排的,若由于政府机构登记系统原因 导致抵/质押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或存在瑕疵,或由于市场原因、抵/质押人经营原因或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抵/质押财产价值下降或被冻结,或抵/质押人发生没有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等违反约定的情况使得抵/质押财产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抵/质押财产在变现时存在无法变现、变现存在困难或变现金额大大低于抵/质押财产价值等风险,则可能给本理财计划带来风险。
E、如本理财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中存在保证担保安排的,若由于保证人因任何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则可能给本理财计划带来风险。
(4)投资于相关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份额时,可能面临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风险
如本理财计划投资于信托受益权、基金管理公司(含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含其子公司)、基金管理人等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时,可能因相关受托人、资产/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未尽受托人/管理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基金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引起本理财计划的损失。信托产品/资管计划/基金产品 可能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由此可能会造成对本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影响。
因本理财计划的管理人无法对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决策,或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执行或不能及时、准确地执行本理财计划管理人的指令,或未经本理财计划同意将本理财计划交付的资金运用于违反相关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导致本计划项下委托财产的损失等风险。
(5)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特殊风险
A、投资的可转换债券收益与对应标的股票股价直接挂钩,并受转股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等诸多因素影响,标的债券的收益可能出现较大不确定性。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而且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以及股市中的投机行为等都会使股票价格产生波动。因此,可转换债券交易是一种存在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面临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若对应的股票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可能会对相应债券的转股或偿付产生一定的风险。
B、 转股风险
a、转股期内标的股票价格可能低于转股价格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
转股期内,对应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低于转股价格,若投资者在对应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时选择转股,将承受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之间的价差,产生投资损失。
b、赎回条款可能导致债券提前兑付或转股期缩短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
c、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发行方公司决策层未同意修正转股价格的风险。 可转换债券可能存在向下修正条款,若该条款被触发时,发行方公司决策层有权决定是否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因此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未通过公司决策层批准的风险。
d、因政策限制导致投资者无法转股的风险。若国内证券市场出现非理性变动或系统性风险,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主管部门可能会突发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上市公司债券转股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进而影响到债券的转股,可能给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C、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经济周期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可转换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限内,市场利率的波动将对投资者投资标的债券收益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
D、标的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可转换债券对应标的股票的价格不仅受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上述宏观环境或外部因素产生变化,投资者及公司将面临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股票的价格走势低迷可能导致债券价值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及转股情况;如标的债券到期未能实现 转股,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从而使公司面临本息集中兑付风险。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投资性质为固定收益类。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为 PR2(中低风险),根据广银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本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投资者。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应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类型特点和投资存在的最不利投资情形。
上述举例提示可能并未穷尽本理财产品项下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应自行评估或在必要时咨询独立的财务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以尽可能更充分地了解本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完全确认本人/本单位有能力承担全部相关风险的基础上自愿签署本《风险揭示书》。
二、投资者确认部分
个人客户填写:
经销售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人确认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由投资者填写):
□谨慎型投资者 □稳健型投资者 □平衡型投资者 □进取型投资者 □激进型投资者
如果您是不属于本理财产品的目标销售客户类型,则说明您不适合投资于本理财产品,无法购买。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您若为 65 岁以上长者,为保障您的权益,确保您的退休生活,请谨慎购买,确认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评级相匹配。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及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得存在刚性兑付行为。请您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的各项内容,仔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充分认识本理财产品投资存在损失全部本金及收益的风险。
投资者确认:管理人对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有关增加投资者义务、限制投资者权利以及免除、限制管理人责任和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本人注意,并根据本人的要求对该等条款予以说明,本人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
投资者特别声明: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确认(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为确保投资者充分理解本产品的风险,请投资者亲笔抄录上述“投资者特别声明”的内容):
投资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宁波银行代销)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投资者权益须知适用于代销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代理销售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广银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流程
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投资者以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方式不可撤销地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述记录行为。
(一)首次在销售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需开立相应资金账户,提供并确认正确的联系方式。
(二)首次在销售机构购买广银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需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并确认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产品风险评级。
(三)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解并确认理财产品条款及产品风险。
(四)确定购买金额,完成交易申请,并在系统确认投资者购买份额后及时进行查询。二、广银理财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及产品风险评级
(一)风险能力评估
投资者类型 | |
激进型 | 愿意承担高程度的投资风险,适合投资于高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波动大的投资工 具;最坏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失去全部投资本金并对投资所导致的任何亏损承担责任。 |
进取型 | 愿意承担中等至高程度的投资风险,适合投资于较高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波动较 大的投资工具。 |
平衡型 | 愿意承担中等程度的投资风险,适合于投资有温和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有温和波 动的投资工具。 |
稳健型 | 愿意承担低至中等的投资风险,适合投资于能够权衡较低风险而亦有若干升值能 力及投资价值波动的投资工具 |
谨慎型 | 可以承担低风险而作风谨慎类型,适合投资于以低风险为主的投资工具 |
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投资者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如下: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理财产品等级对应表
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谨慎型 | PR1 | ||
稳健型 | PR1、PR2 | ||
平衡型 | PR1、PR2、PR3 | ||
进取型 | PR1、PR2、PR3、PR4 | ||
激进型 | PR1、PR2、PR3、PR4、PR5 |
(二)产品风险评级
根据风险从低至高,广银理财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可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个等级。
1、PR1 低风险等级: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极少受到市场、政策法规、宏观经济及行业波动等风险因素的影响。理财产品出现本金损失的概率低,且净值波动率低,但投资者可能获得的投资回报也低。
2、PR2 中低风险等级: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较少受到市场、政策法规、宏观经济及行业波动等风险因素的影响。理财产品出现本金损失的概率较低,且净值波动率较低,但投资者可能获得的投资回报也较低。
3、PR3 中风险等级:理财产品总体风险适中,会一定程度受到市场、政策法规、宏观经济及行业波动等风险因素的影响。理财产品存在一定本金损失的概率,且有一定净值波动率,投资收益的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投资者可能获得一定程度的投资回报。
4、PR4 中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会受到市场、政策法规、宏观经济及行业波动等风险因素的影响,产品结构有一定的复杂度。理财产品存在较高本金损失的概率,或净值波动率较大,投资收益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投资者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投资者要作出谨慎的产品选择,积极地关注相关风险。
5、PR5 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高,容易受到市场、政策法规、宏观经济及行业波动等风险因素的影响,产品结构较为复杂,理财产品存在极高本金损失的概率,或净值波动率极大,投资收益的实现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但投资者可能获得高额投资回报。投资者要作出十分谨慎的产品选择,非常积极地关注相关风险。
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仔细阅读产品相关文件,认真填写风险测试评估问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1、本产品全部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销售机构负责。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评估须由投资者自主填写,并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签字确认。
2、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如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效已超过一年,或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未进行重新评估的,投资者不得再次购买理财产品。
3、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1)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投资者填写风险测试评估问卷。
(3)生成相应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4)投资者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三、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1.管理人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管理人导致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
可抗力等因素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再投资的机会和资金损失等)全部损失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信息披露渠道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管理人官方网站(https://www.cgbwmc.com.cn)和代理销售机构官网或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信息披露渠道获知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信息自披露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
3.募集阶段:管理人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等。
4.理财产品成立:产品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5.净值披露: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后每估值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估值日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单位份额累计净值、认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公告。
6.理财产品终止:产品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终止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
7.定期信息披露: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报告中将向投资者披露资产净值、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报告正文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8.重大事项公告:当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或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管理人将在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9.临时性信息披露:
(1)在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比例、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并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于将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的调整(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但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管理人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在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2)如管理人根据理财产品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募集期的,将在原约定的募集期内进行信息披露。
(3)在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4)在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投资者。
(5)在运用暂停认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10.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2个工作日管理人以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11.客户如需咨询,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一)宁波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四、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销售机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到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对产品与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销售机构将及时处理您反映的相关建议及投诉。
宁波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74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管理人,对产品与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管理人将及时处理您反映的相关建议及投诉。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https://www.cgbwmc.com.cn
广银理财投诉电话:021-68298998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广银理财投诉受理邮箱:gylcxb@cgbchina.com.cn
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应详细阅知《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保证本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
广银理财幸福添利14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1期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须知
1. 本《产品说明书》与《广银理财幸福添利 14 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 1 期产品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产品投资协议书》”)、《广银理财幸福添利 14 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 1 期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可能涉及的相关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仔细阅知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3.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测算收益、测算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过往业绩或类似表述均不属于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并非承诺收益率,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4.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不构成新发行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不代表本理财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收益。
5. 管理人不保证本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理财产品不发生亏损。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按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实际支付的为准。
6. 管理人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产品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净值变动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主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7. 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销售机构负责。销售机构应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已超过一年,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8. 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有任何疑问或投诉意见,请联系销售机构。
二、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托管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直销机构: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指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提供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的机构。
4)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其认购/申购申请,经过管理人确认认购/申购成功,从而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
5)合格投资者: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6号)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依据监管要求进行名单制管理,合作机构按照管理人相关制度流程选任,符合准入标准和程序。
7)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监管机构:指对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
2. 法律文件用语
1) 《产品说明书》:指《广银理财幸福添利14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1期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风险揭示书》:指作为广银理财幸福添利14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1期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管理人签署的,作为广银理财幸福添利14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1期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销售机构签署的,作为广银理财幸福添利14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1期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投资者权益须知》:指作为广银理财幸福添利14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1期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理财产品合同: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总称。
7)销售文件: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3. 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产品/产品:指广银理财作为管理人发行的,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载明的理财产品。
2)理财产品资金:指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以及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该等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而取得且归于理财产品所有的货币资金。
3)理财产品费用:指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4)理财产品税费:指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文件规定,理财产品应缴纳和承担的税收和有权政府部门向理财产品征收的规费。
5)理财产品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产品资产。在理财产品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该等财产性利益包括投资本金及理财产品收益。
6)投资本金:就每一投资者而言,指投资者为认购/申购理财产品份额而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即该投资者在本理财产品下的初始投资资金。
7)理财产品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产品利益中扣除投资本金的部分。
8)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四位以后四舍五入。除销售文件或相关公告另有约定外,理财产品将按该单位份额净值进行份额认购、申购及赎回确认。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购或赎回确认可能引起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较大波动的,或导致理财产品到期清算产生较大偏差的,为维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9)理财产品单位份额累计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与产品成立后历次累计单位收益分配的总和。
10)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单位净值的过程。
11)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以及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等因素,对本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计算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的依据。该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管理人可根据监管政策、市场环境、产品性质等因素的变化,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12)认购:指在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3)申购/赎回:指在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出申请对理财产品份额进行购买或卖出的行为。
14)巨额赎回:指开放式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行为,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产品份额类别:指管理人有权根据不同客群销售安排情况、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适合的投资者、代销机构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产品份额类别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管理人有权新增或减少产品份额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产品份额设定不同的投资起始金额、产品费率、单一客户持有上限等产品要素。
16)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指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1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遭遇大额认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认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1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4. 相关账户用语:
托管账户:指理财产品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的资金管理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均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5. 期间与日期
1)交易日及交易时间:自产品成立日(不含当日)起的每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交易日,交易日的8:
30至15:00为交易时间。
2)工作日/银行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3)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4)理财产品成立日/产品成立日:指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5)理财产品到期日/终止日:指理财产品实际终止之日,根据实际情况,是指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早于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延长后的终止之日(含延长后的到期终止之日,以及管理人在延期期限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终止之日)。
6)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7)估值日:本产品的估值日为开放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单位份额净值信息的其他时间。
8)开放日/期:提交申购、赎回申请的日期。申购、赎回期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将以开放日的净值进行确认。
9)申购、赎回确认日:对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有效性进行确认的日期。
10)清算期: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含)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如管理人预计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及时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11)节假日临时调整:如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临时调整节假日安排,导致产品原定开放日、估值日等日期安排发生变化的,原则上采用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对原定日期安排进行调整,如有特殊安排,以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或通知为准。
6. 相关事件用语
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 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b. 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c. 新的适用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d.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终止理财产品(该等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e. 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7. 其他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元:指人民币元。
3)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指在理财产品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三、理财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广银理财幸福添利 14 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 1 期 |
产品编号 | XFTLCY14D01 |
产品份额类别 | E 类份额(份额代码【XFTLCY14D01E】):适用于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个人客户 后续理财产品份额类别如有新增、减少和变更,管理人将在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
产品简称 | E 类份额:添利 14D 持有 1 期 E |
产品登记编码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为:【Z7006622000021】 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网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募集方式 | 公募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净值型,14 天最短持有期型,详见下述“开放安排” |
产品管理人 | 名称: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31 层 |
产品托管人 |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
产品销售机构 |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后续销售机构如有新增、减少和变更,管理人将在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 本理财产品目前无特定具体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具体以管理人后续信息披露为准。 |
风险评级 | PR2(中低风险),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客户参考。 理财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销售评级与管理人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
发行对象 | 适合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的个人投资者。本“发行对象”的划分与表述为管理人内部设置 的表述,仅供参考。代销机构在销售本产品时,其对“发行对象”的划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差异,即采用代销机构内部设置的标准。 |
产品期限 | 无固定期限,最短持有期 14 天。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产品终止事件的,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管理人实施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原因包括: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或所投资资产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管理人认为本产品已经不适合继续为投资者实现投资目标,如果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 |
产品规模 | 本产品规模下限为 2 亿元。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设置或调整产品规模上限,并及时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若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低于规模下限,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期理财产品,亦有权宣布该期产品不成立。若管理人宣布该期产品不成立时,将最迟于原定成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发 布公告并于原定成立日后 3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者认购本金退还至投资者结算账户。 |
业绩比较基准 | E 类份额:2.80%—3.50%/年 业绩比较基准是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投资范围要求,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和资产储备情况,构建模拟组合,预估各类资产在悲观、中性、乐观情景下可获取的平均收益率水平,从而测算出组合在悲观、中性、乐观情景下的不同加权收益率水平,扣除成本后,在不超过乐观和悲观情景收益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策略增强等因素后形成最终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以及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对本 |
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计算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的依据,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 | ||
现和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产品收益的承诺。 | ||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 | ||
支付的为准。 | ||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监管政策、市场环境、产品性质等因素的变化,对业绩比较基准进 | ||
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如未披露调整,则以原 | ||
业绩比较基准为准。 | ||
认购/申购起点 | E 类份额:认购/申购起点为【1】元,超过认购/申购起点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认购/申购起点,并于调整实施前进行公告。 | |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 | 1、E 类份额:5000 万份,管理人有权对此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当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 | |
额上限 | 份额超过该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 2、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不得超过产品份额总数的 50%,对于非主观原因导致突破的,在单一投资 | |
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申购申请。 | ||
募集期 | 2022 年 6 月 27 日至 2022 年 7 月 4 日。 | |
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实际情况调整产品募集期,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理财产品成立日 | 2022 年 7 月 5 日。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时间,具体理财产品成立日以管理人 | |
成立公告为准。 | ||
最短持有期 | 本理财产品对投资者的每笔有效认/申购设置 14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即每笔理财产品份额从认/申购对 | |
应的成立日/确认日(最短持有期起始)至其后 14 天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从第 14 天(含当日) | ||
之后,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日提出赎回申请。如第 14 天为非交易日,投资者需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提出赎 | ||
回申请。 | ||
开放安排 | 1、开放日及开放期: | |
理财产品成立后每个交易日为理财产品开放日。投资者可在产品开放日的交易时间(8:30-15:00,下同) | ||
提交申购申请。投资者仅可在份额满足最低持有期【14】天后,在产品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提交赎回申请。 | ||
申购赎回申请将以开放日的净值进行确认。如遇特殊情况,管理人可临时开放本产品。如临时开放,管理 | ||
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在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公告通知投资者。本产品设置预约赎回期,预约赎回安排 | ||
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预约赎回申请将在满足最短持有期要求后的产品开放日由系统自动转为正式的赎回 | ||
申请。 | ||
2、申购和赎回申请受理时间:除暂停接受申购或赎回的情况外,投资者可以在产品成立之后,在产品开 | ||
放期交易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渠道办理产品的申购及赎回。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的,申购 | ||
赎回开放日的开放期交易时间以代理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
3、申购和赎回确认:管理人将在产品开放日后【1】个交易日内为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
4、赎回/终止到账:赎回资金/产品终止兑付资金将于赎回确认日/产品终止日(或提前终止日)后【2】个 | ||
交易日内到账,从确认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资金清算期,资金清算期内 | ||
不计利息或投资收益。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的,赎回资金/产品终止兑付资金到账时间以代理销 | ||
售机构划付规定为准。 | ||
5、申购/赎回价格:申购开放日与赎回开放日的产品单位份额净值。 | ||
6、巨额赎回:在产品的单个开放日,产品净赎回份额总数(赎回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 | ||
前一日终存续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 ||
详细内容见以下“七、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 | ||
估值日及净值公布 | 本产品的估值日为每个开放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单位份额净值信息的其他时间。管理人将在理 | |
财产品成立后估值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 | ||
披露估值日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公告。 | ||
详细内容见以下“十二、理财产品的估值”、“十四、信息披露”。 | ||
期间收益分配方式 | 现金分红。 | |
详细内容见以下“八、理财本金与收益分配”。 |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
详细内容见以下“十四、信息披露”。 |
理财产品费用 | 1、认/申购费/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理财份额的理财份额持有人承担,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赎回理财份额时收取。管理人 | |
有权对连续持有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一定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理财产品财产。 | ||
E 类份额费率:本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赎回费。 2、销售费: E 类份额费率:0.30%/年。计算基准为本产品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费用于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销售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销售费费率/365 3、托管费:费率 0.03%/年。计算基准为本产品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费用于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托管费费率/365 4、固定管理费:费率 0.30%/年。计算基准为本产品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费用于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固定管理费费率/365 5、其他或有费用: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从理 | ||
财财产中支付。 | ||
其他费用相关内容见以下“九、理财产品所涉费用”。 | ||
税款 | 1、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 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产品税费,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 | |
付缴纳。 | ||
2、投资者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者自行缴 纳,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但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管理 | ||
人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承担的税费时,管理人将进行代扣代缴。 |
四、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及风险评估
(一)投资策略
通过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政策趋势、行业基本面、信用定价、利率波动和市场波动等因素,在符合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的情况下,综合衡量产品流动性和风险收益比,相机构建投资组合,力争实现资产的稳健、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以下资产,以下具体资产分类以监管规定的分类口径为准,具体包括:
1.现金及货币类资产:现金及活期存款、其他货币性资金、债券买入返售(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其他低风险高流动性品种;
2.债权类金融工具:
(1)银行存款:除活期以外的存款和存款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等。
(2)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同业存单、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债券、金融机构次级债(含二级资本债及其他资本工具)、公司信用类债券、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资产证券化产品(含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券型基金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3.永续债及理财产品可投资且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资产。
4.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投资比例
债权类资产(含货币类资产、债权类金融工具等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80%。
【产品成立之日起的3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内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可暂时不满足上述要求,但建仓结束时产品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必须符合上述要求。】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投资者收益发生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管理人根据市场变化和理财产品运行情况适时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或公告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四)投资限制
1. 对本产品的集中度要求如下:
(1)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2)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
至符合相关要求。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3)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4)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比例,应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 50%。若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条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5)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开放式理财产品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2. 本理财产品可根据监管要求开展回购业务,且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本产品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 理财产品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按照监管要求执行。
4. 如监管对理财产品的投资限制有最新规定的,本理财产品将按照最新规定进行执行。
(五)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
本理财产品拟投资市场和资产可能面临的风险如下:
1. 拟投资市场风险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货币类资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募基金等资产,上述资产均在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或规范 的场所交易,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理财产品变现需求,保证理财产品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理财产品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2. 拟投资资产风险
(1)投资于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可能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恶化、偿债能力弱化导致的信用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项下基础资产未能及时收回现金流的信用风险;场外交易时交易对手违约的信用风险;非公开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因市场交易活跃度不高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以上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的所有因素。
五、理财收益的计算依据及测算示例 (特别提示: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管理人发行本理财产品不代表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
2. 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单位份额净值
本理财产品净值随着投资收益变化。管理人会在估值日计算当期理财单位份额净值,公式如下:产品单位份额净值=理财产品净资产/产品总份额。理财产品净资产=理财产品总资产 – 理财产品总负债。
单位份额净值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四位。
3. 计算示例
本理财产品收益的计算、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及测算示例(特别提示: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1)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0000元。
例如:投资者在首发募集期认购本理财产品金额100万元,认购所得份额为: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0000元=100万元/1.0000元=100万份。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开放日单位份额净值。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如:假设本理财产品在某申购开放日单位份额净值为1.0700元,投资者申请申购理财金额30万元,申购确认完毕,则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开放日单位份额净值=30万元/1.0700元/份额=280,373.83份
例如:假设本理财产品在某申购开放日单位份额净值为0.9500元,投资者申购理财金额30万元,申购确认完毕,则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开放日单位份额净值=30万元/0.9500元/份额=315,789.47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采用份额赎回原则,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开放日单位份额净值。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例如:假设本理财产品在某赎回开放日单位份额净值为1.0500元,投资者赎回30万份理财份额,则投资者可得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开放日单位份额净值=30万份*1.0500元/份=315,000.00元
例如:假设本理财产品在某赎回开放日单位份额净值为0.9500元,投资者赎回30万份理财份额,则投资者可得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开放日单位份额净值=30万份*0.9500元/份=285,000.00元
上面所列举的情况的目的仅仅是为投资者介绍收益计算方式方法,数据均为模拟数据,并不代表以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情形一定会发生,也不代表管理人认为上述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大。本理财产品最不利投资情形为所投资的国债、信用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出现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或发行人违约等极端情况,本理财产品收益可能为零,本金全部损失。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都将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收益为准。
六、理财产品的认购
1. 募集期:具体日期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实际情况调整产品募集期,并及时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2. 认购手续:投资者可以在募集期内在销售机构渠道认购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代销机构办理认购时,采用资金冻结方式,投资者完成认购交易后,对应认购资金自动冻结;通过直销柜台办理认购时,由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对应账户。
3. 投资起始金额及递增金额: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4. 理财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机构有权冻结或直接扣划认购款项,认购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机构为准。
5. 认购撤单:在募集起始日至募集截止日15:00之间允许认购投资者撤单,撤单以笔数为准。即如对认购进行撤单,须按认购金额
100%撤单,不接受认购资金部分撤单。
6. 募集期结束,如国家宏观政策及市场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拟投资的资产在理财产品成立日不能成立,或经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则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管理人最迟于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将投资者认购本金退还至投资者结算账户,投资者将认购本金缴存至结算账户之日起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7.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的收费标准:具体费率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投资者认购本产品份额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如有))/1.0000 元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8. 理财产品成立日: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时间,具体理财产品成立日以管理人成立公告为准。
七、理财产品的申购和赎回
1. 申购与赎回:除暂停接受申购或赎回的情况外,投资者可以在产品成立之后,在产品开放期交易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渠道办理产
品的申购及赎回。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申购时,采用资金冻结或直接扣划方式;通过直销柜台办理申购时,由投资者将申购资金划付至指定账户。申购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机构为准。
2. 申购与赎回确认:具体内容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生效的确认,仅代表其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
3. 赎回到账:具体内容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理财赎回确认日(或提前终止日)到理财本金及收益返还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或投资收益。
4. 申购与赎回规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2)产品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申购申请可以在申购开放日15:00之前撤销,预约赎回与赎回申请可以在赎回开放日15:00之前撤销,晚于该时间点不得撤销,具体撤销规则以代理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4)投资者可在申购确认日与赎回确认日后1个工作日起到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登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公平性;
(6)因不可抗力等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申请。
5.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当接受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申购,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或管理人相关公告。
(2)申购起始金额及递增金额: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3)投资者在赎回时,在不触发巨额赎回限制的前提下,可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6.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产品的单个开放日,产品净赎回份额总数(赎回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终存续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根据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延缓支付或暂停赎回。
a.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对应的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可按正常赎回程序选择接受并确认全部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b.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对于单个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按照其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具体交易功能以销售渠道规定为准),未选择撤销的,管理人可以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c.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通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本产品出现巨额赎回并暂停赎回的,管理人将于暂停赎回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7.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的收费标准:具体费率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投资者申购本产品份额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如有))/申购开放日产品单位份额净值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采用预约申购方式参与本产品投资的,以未来最近申购开放日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准。
8.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的收费标准:具体费率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开放日产品单位份额净值-赎回费(如有)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采用预约赎回方式参与本产品退出的,以未来最近赎回开放日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准。
9.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b. 发生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的情况;
c.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理财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
d. 当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e. 超过理财产品募集规模上限,或投资者认购/申购超过个人/机构投资者持有上限时;
f.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g. 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及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a.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或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b. 发生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的情况;
c. 触发巨额赎回限制;
d.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理财产品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e. 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
f. 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g. 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及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 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不设提前赎回,投资者无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的权利。
如管理人需要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或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按照公告中的相关说明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八、理财本金与收益分配
1.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期间,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收益(如有)随理财产品的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2. 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后约定的时间(具体时间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内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如有)等)后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结算账户。如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如有)、销售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约定的时间(具体时间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如有)、托管费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具体时间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向投资者分配。如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内变现,则投资者应得资金为管理人实际资产变现金额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剩余金额。
3. 当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大于首发募集期面值时,管理人有权向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进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管理人将于分红前2个工作日公告分红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对象、收益分配方式、分配金额等内容。收益分配原则为:
(1)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产品份额净值低于首发募集期面值,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产品收益分配后产品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并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管理人可对理财产品期间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并至少于调整生效前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九、理财产品所涉费用
1. 本产品所涉费用包括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应由产品承担的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2. 销售费:具体内容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3. 托管费:具体内容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固定管理费:具体内容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4. 浮动管理费:具体内容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5. 认/申购费/赎回费:具体内容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6. 其他或有费用: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7. 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产品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但应至少于调整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同时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设置费率优惠安排,具体优惠安排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其中,对于管理人超出已约定范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管理人披露的相关业务调整公告生效前赎回理财产品,在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十、理财产品所涉税费
1. 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产品税费,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
2. 投资者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者自行缴纳,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但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管理人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承担的税费时,管理人将进行代扣代缴。
十一、资金托管
为安全保管本理财产品项下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本理财产品委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金托管银行。
托管人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
主要职责 | 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以及监管规定的其他职责。 具体详见本产品说明书“十五、产品发行、管理、托管机构及投资者”之2“理财产品托管人”。 |
十二、理财产品的估值
1. 估值日
本产品的估值日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2. 估值目的和估值原则
本理财产品估值目的是为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财产的价值,并与一定标准比较后,衡量理财产品是否贬值、增值。估值中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3. 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应使用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若估值日无报价的,可使用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间按发行价格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参照该股票的上市流通部分估值,也即按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通过公开、非公开等方式取得的股票,比如定向增发、公开举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也包括随企业上市后成为大股东而所持有的股票。受各类监管规定约束,此类股票具有明确限售期,在限售期内股票持有人面临流动性损失的风险。在限售期内,应在该股票上市流通部分公允价值的基础上(一般为估值日收盘价),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流动性折扣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因此可采用中证提供的流动性折扣数据。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需要依据停牌原因、停牌时间及停牌公司公告等信息,分析目标公司停牌的性质,并决定适用的估值方案。因此,需要基于可获得的信息,先判断是否应对停牌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估值;若判定需要调整,一般情况下可使用AMAC行业指数收益法。
(2)债券等标准化债权资产
封闭式理财产品在符合监管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至到期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
封闭式理财产品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以及开放式理财产品持有的标准化债权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在可行的情况下,理财产品管理人可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数据作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公允价值。当出现估值偏差,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第三方估值机构发布的价格数据不能体现公允价值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经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最能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充分了解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特征的基础上,经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可以建立估值模型,运用所有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进行估值。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对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估,并尽可能地予以修正。
通常情况下,理财产品管理人采用净价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估值。在特殊情况下,经理财产品管理人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可以采用全价估值,但应当考虑相关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计利息的影响。
a. 交易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①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与收盘价存在差异的,若理财产品管理人认定交易所收盘价更能体现公允价值,可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收盘价进行估值。
②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含有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对于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b. 银行间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在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数据时,对银行间市场不含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理财产品管理人可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可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可选取长待偿期所对应价格进行估值。
c. 已发行但尚未上市或流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对已发行但尚未上市或流通,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或流通期间内市场利率没有发生重大变动以及发行人信用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可采用发行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d. 同时在多个市场交易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对于同时在多个不同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按照其所处市场及相应的估值标准,分别进行估值。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如有):封闭式理财产品在符合监管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至到期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封闭式理财产品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以及开放式理财产品持有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
(4)证券投资基金
a. 非上市基金估值: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公布的估值日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b. 上市基金估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基金披露万份收益,则按所投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c.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本理财产品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理财产品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①至③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
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和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进行估值。
(6)银行存款、逆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其它未列明的资产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合理的估值,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理财产品管理人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公平性。
4. 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照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如果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公允的反映其价值的,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估值方法进行变更,并从理财产品管理人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之日起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产品管理人最新的约定进行估值。
6. 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 由于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b.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c. 因理财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产品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d、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b.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 根据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赔偿损失;
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3)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或者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者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情形时,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时;
(4)中国银保监会和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暂停估值后,管理人将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申请等措施,并于2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对外公告。估值条件恢复后,管理人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8. 如估值方法发生变更,理财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发布变更公告通知投资者。
十三、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1. 为避免疑义,理财产品除因本条以下所列理财产品终止事件而终止外,投资者不得提议要求提前终止理财产品。
(1)理财产品必须终止的事件:
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理财产品不能存续;
b. 理财产品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裁定终止;
c. 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届至且未延期的;
d. 理财产品延期期限届至且未再次延期;
e. 出现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理财产品的情形。
(2)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的事件:
a.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
b. 理财产品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或出现金融资产项下借款企业提前还款;
c. 理财产品投向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提前终止;
d. 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2. 理财产品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3. 如理财产品终止,除理财产品必须终止的事件第 c)款及第 d)款之外,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 “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并披露理财产品终止之日。
4. 理财产品终止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指引、要求及/ 或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产品进行清算。
十四、信息披露
1. 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管理人导致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再投资的机会和资金损失等)全部损失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 信息披露渠道: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管理人官方网站(https://www.cgbwmc.com.cn)和代理销售机构官网或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信息披露渠道获知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信息自披露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
3. 募集阶段:管理人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等。
4. 理财产品成立:产品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5. 净值披露: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后每估值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估值日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单位份额累计净值、认/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公告。
6. 理财产品终止:产品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终止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
7. 定期信息披露: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报告中将向投资者披露资产净值、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报告正文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8. 重大事项公告:当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或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管理人将在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9. 临时性信息披露:
(1)在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比例、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并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于将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的调整(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但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管理人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在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2)如管理人根据理财产品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募集期的,将在原约定的募集期内进行信息披露。
(3)在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4)在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投资者。
(5)在运用暂停认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3个交易
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10.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2个工作日管理人以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11. 客户如需咨询,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一)宁波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十五、产品发行、管理、托管机构及投资者
1. 理财产品管理人
名称: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本理财产品的发行募集、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
(2)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3)理财产品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5)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规模上限、认购起点、认购金额上限、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单笔认购上限等要素;
(6)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7)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资管产品、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
/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8)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9)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2. 理财产品托管人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信息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托管人为管理人的关联方,管
理人聘请其担任托管人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理财产品由托管人托管。
主要职责: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产品税费、接收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人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3. 销售机构
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信息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后续如有变更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销售机构提供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4. 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阅读并遵守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所投资理财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关注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者应返还在理财产品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理财产品及其他理财产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六、特别提示
1.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据此,本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2. 投资者通过销售渠道提交认/申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同意及授权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将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和执行相关操作,并且有权代表理财产品行使基础资产交易项下与其他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3. 管理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向监管机构和/或监管机构指定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投资者持有本产品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或计划的管理人/受托人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管理人将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接收方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4. 如果发生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未按时足额付款等情形,投资者同意,管理人有权代表理财产品向违约方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必要费用)将从追索回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广银理财幸福添利 14 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 1 期
产品投资协议书
甲方:购买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投资者”)乙方: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广银理财”或“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购买乙方发行和管理的理财产品,达成本《广银理财幸福添利 14 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 1 期产品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产品投资协议书》”):
一、风险提示
1.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
2. 尊敬的投资者: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以黑体字显著提示的条款),充分理解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销售机构咨询。
二、协议签署及生效
1. 本协议与《广银理财幸福添利 14 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 1 期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广银理财幸福添利 14 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 1 期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共同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 投资者与管理人各自保证本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及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已取得签署销售文件的充分有效授权。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自愿授权管理人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策略、资产运作方式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管理、运作、对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销售文件之外披露涉及理财产品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理财产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销售文件有冲突,应以销售文件为准。
3. 双方特此确认:投资者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管理人提供的《产品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管理人对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有关增加投资者义务、限制投资者权利以及免除、限制管理人责任和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投资者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本人注意,并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对该等条款予以说明,投资者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
4. 协议的生效:
1)线下签约方式:本协议自投资者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电子渠道签约方式:通过电子渠道进行理财交易的,投资者通过点击“同意并购买”、“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其已签署,并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本协议生效。
三、甲方声明和保证
投资者特别在此承诺并保证:
1. 其用于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是其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如甲方购买理财产品资金来源于资产管理产品,甲方应确保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最终投资者符合投资理财产品的各项要求。
2. 投资者将该资金用作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交易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
确认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其公司章程和
/或其他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
3. 投资者承诺甲方及甲方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签名(签章)人或授权经办人,均未被列入中国有权部门发布的,或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中国承认的制裁名单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 管理人保证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理财产品项下财产,严格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在合理可行的限度内,尽其最大的努力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但不保证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
2. 投资者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理财产品及其他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投资者应返还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3. 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管理人未自行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
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披露的;
3)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
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或终止而受影响。
4. 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和存储为订立、履行本协议及履行法定义务所收集的投资者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及复印件或影印件,税收居民身份、受益所有人与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律法规和自律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信息,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管理人对投资者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传输等均出于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将用于产品销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用户身份识别、账户实名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司法协助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情形。在确认信息发生泄露、毁损、丢失时,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可能危及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告知投资者;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可能对投资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并在 72 小时以内报告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5. 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 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管理人需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银保监会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监管机构如果提出新的报送要求,管理人将按新要求执行。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同意管理人将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每日持仓等信息按监管要求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6. 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投资者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不可撤销地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述记录行为。
7.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反逃税
1)投资者保证各项身份信息、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投资者在认购和/或申购时及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包括持续识
别、重新识别、受益所有人识别等)或尽职调查,如投资者不予以配合,或管理人采取合理措施后仍无法识别客户身份,或管理人经评估发现超过管理人风险管理能力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 3)投资者保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反逃税义务。如因投资者洗钱、逃税、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引起纠纷,将由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
4)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反逃税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出现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逃税、制裁等非法活动或相关可疑情形,收集、使用相关信息,采取暂停或冻结投资者资金、提前终止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等措施。
5)投资者应配合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及时、如实提供反洗钱信息,反洗钱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职业、联系方式、收入来源、财务状况、诚信记录、受益所有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反洗钱必要信息,如反洗钱信息发生重要变化时,投资者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如因投资者不能或拒绝提供反洗钱信息,致使管理人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相关规定对其进入活动采取限制性措施,确有必要时,管理人可依法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 6)对于投资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签名(签章)人或授权经办人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合规制裁等风险,管理人有权根据其洗钱风险管理要求,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对于已建立业务关系的,管理人有权终止业务关系。
8.如甲方为金融机构或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其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交易监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名单监控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甲乙双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互提供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欺诈、逃税、虚假交易、套现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客户及交易信息。
五、理财产品认/申购、赎回
1. 投资者购买广银理财幸福添利 14 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 1 期产品,接受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并指定以下结算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其收益返还。
交易信息栏 | |||||
产品名称 | 【广银理财幸福添利14天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1期】 | ||||
交易类型 | 认购 | 金额:小写【¥ | 】,大写【 | 】元整 | |
申购 | 金额:小写【¥ | 】,大写【 | 】元整 | ||
赎回 | 份额:小写【 | 】,大写【 | 】份 | ||
交易时间 | 交易申请日 | 【 | 】年【 】月【 | 】日 |
开 户 行: 户 名: 账 号:
2. 管理人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等业务,将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和依据。投资者应在提交认(申)购前向结算账户存入足额的理财委托金额,由于结算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等特殊情况或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冻结、处置等强制措施而导致扣划、认购、申购不成功的,管理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节假日则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由此导致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和/或损失,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
4.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销售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投资者确认其在销售机构渠道系统点击 “同意并购买”、“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其同意接受销售文件。投资者确认投资者的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认/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记录以及录音录像的合法有效性,并且在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
六、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1.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内容具体详见《产品说明书》。甲方在此认可乙方通过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网站或代理销售机构的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或《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2. 乙方可能基于监管要求、系统升级,或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协议进行修订更新,乙方将就该等修订更新在上述渠道进行披露。乙方更新本协议并披露后,如甲方继续提交交易申请,则视为甲方完全认可新协议内容并同意接受协议约束。如甲方不认可修改部分,则应不再提交新交易申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更新后的条款及内容对更新前甲方已经成交的交易不具有约束力。
3. 甲方应及时查看信息披露文件,以免因未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由此带来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需联系甲方时,乙方按照销售文件中约定的联系或通知方式联系甲方,其中对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名(签章)人、授权经办人的通知视为对甲方的通知。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 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销售文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由于地震、火灾、水灾、疫情、战争等不可抗力及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或电信部门技术故障等非管理人原因导致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关联方之服务、营业中断或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3.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改变、政府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和/或损失,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
4. 非因管理人原因(包含但不限于投资者遗失《产品投资协议书》及相关投资文件、第三方对投资者的投资份额主张权利、投资者的结算账户、理财账户、投资份额及投资本金和收益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变卖、划扣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5. 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目的,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八、协议终止及其他
1. 协议终止。
1)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提前终止情形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甲方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失败、广银理财提前终止或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3)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2. 如未特别说明,本协议中所使用的词语、定义、简称应与《产品说明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定义、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3. 本协议一式三份,投资者、管理人、销售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投资者:(签名)
证件名称: 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投资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宁波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
(2020011 版)
第一条 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是指宁波银行代理销售的由宁波银行理财子公司或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理财计划。宁波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第二条 宁波银行开展代销理财业务,将按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进行。宁波银行有权根据代销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按照宁波银行产品风险评级的规则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结果与理财产品发行管理机构评级不一致的,将采用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同时,宁波银行将按照宁波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规则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向客户销售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理财产品。
第三条 客户确认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遵守本条款。客户承诺认购/申购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向宁波银行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认购/申购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资金系本人合法持有的资金。
第四条 客户认购/申购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需指定或新开立宁波银行借记卡作为理财交易卡,并以理财交易卡中指定的活期账户作为理财资金账户,用于宁波银行扣划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资金及支付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为确保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按时到账,客户不得将理财交易卡销户。若因客户擅自办理理财交易卡销户或因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非宁波银行原因导致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无法按时到账的,宁波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宁波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受限于宁波银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提供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服务的业务受理时间,可能出现客户无法在产品发行管理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上所载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受理时间内在宁波银行办理该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情况,客户在购买该理财产品前应当确保知悉前述可能出现的情形。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宁波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可能会受限于产品发行管理机构的销售额度分配情况,客户通过宁波银行认购/申购该理财产品可能会发生认购/申购未获受理或者获得受理但最终未被确认成功的情况,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确保知悉前述可能出现的情形。
第六条 客户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认购/申购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的相关业务术语及业务要素等以客户提交或与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签署的各类书面或电子文件约定为准。
第七条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客户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原理财交易卡及拟变更/登记借记卡至宁波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理财资金账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自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若因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非宁波银行原因导致理财资金账户无法变更/登记的,宁波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客户有义务保管好个人信息、账户信息、短信验证码、密码等,凡需客户输入短信验证码、密码等办理的业务,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因该等信息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理财产品到期,代销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将按照约定条件计算、公布并结清客户最终实际获得的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宁波银行将代为划转至客户理财资金账户。
第十条 理财产品约定客户可以赎回的,客户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理财交易卡到宁波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宁波银行将按照约定条件代产品发行机构向客户收取赎回费(如有)并结清其余款项。
第十一条 业绩比较基准、成立以来年化或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仅供客户参考,并不作为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向客户支付理财收益的承诺。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利率可能变动而使客户丧失更加有利的投资机会,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国家宏观政策、国内外各项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影响,在产品存续期内,市场利率等发生波动,可能使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降低,客户应充分认识并自愿承担该等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宁波银行及产品发行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向客户收取相应的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宁波银行及产品发行管理机构
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可以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产品要素进行调整,但应在调整前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客户披露。上 述情况下本产品将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客户不同意公告内 容的,可按公告约定提前赎回本产品。若客户在公告约定期间未赎回的,视同接 受公告内容。
第十三条 如认购/申购、撤单、信息变更等流程与理财产品说明书表述存在差异的,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第十四条 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是明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收益属性和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客户投资
收益的取得和分配以及享有的相关权利均以前述销售文件的约定为准。客户在签署前述销售文件前,应确保已知悉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全面准确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客户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客户
及宁波银行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声明:本人已详细阅读并全面理解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充分认识到投资本产品需要承担的风险,知晓本次购买的为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清楚了解宁波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将不承担该代销理财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本人对认购/申购金额予以确认,并同意授权宁波银行按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划款。
本人自愿办理代销理财产品的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且所有投资资金系本人合法持有的资金,并自愿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特此确认。
客户签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