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3
(样本)
存储企业:
经办银行: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等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施工企业全称)(以下简称存储企业)和(经办银行全称)(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就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及其管理等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存储保障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二十四)项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应按照《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确定的具体存储比例(附存储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存储企业公章)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经办银行应按存储申报表确定的存储金额予以办理。
三、经办银行对存储企业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按照()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经办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发生《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二十四)项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经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经办银行,出具《泉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社部门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工)或对应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经办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划拨的除外。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经办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经办地人社部门。
七、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出具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存储企业和经办地人社部门。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存储企业和经办银行各存一份,报送经办地人社部门备案一份。
附注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施工合同期限、施工合同造价、存储比例等)
附注二:存款金额
存款金额(人民币): 佰 拾 万元(小写:¥ 万元)
附注三:经办地人社部门、存储企业和经办银行基本信息
经办地人社部门: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经办银行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全称) 经办银行(全称)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业务管理要求修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