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政府採購之履約階段之契約變更
1.定義契約變更
2.須遵循之法令
3.啟動及辦理
3.1機關啟動
3.2廠商啟動
4.作業方式
4.1機關啟動之作業方式
4.2其他注意事項
4.3廠商啟動之作業方式
5.綜合整理
#6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
之採購決定。
私契約變更--民法怎麼說:
一.定作人(機關)有指示變更的權利,亦有指示變更之義務。
定作人指示變更義務:承攬人依據契約施工卻無法完成工作,必須變更設計始得繼續完成時,定作人依據民法507條規定有指示變更之協力義務。(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判決)
二.承攬人(廠商)發現有變更工作範圍需要時,有通知定作人之義務。(營造業法37<公共危險>):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如發現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負責人對前項事項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定作人未於前項通知後及時提出改善計畫者,如因而造成危險或損害,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定作人辦理變更時(前),承攬人有繼續維持履約之義務,定作人辦理變更後,承攬人有請求報酬及依契約規定申請展延工期之權利。
四.承攬人維持履約之義務:
1.承攬人在等待定作人辦理契約變更期間,工程除了等待變更後始得施作部分外,其他部分如尚可繼續施作,就其他部分仍應繼續施作,不得擅自停工。
2.是否可先行施作,應視工程慣例,考量工程人力機具之調度、施工順序、施工安全而定,不能僅以有無施作可能即行決定。
3.定作人指示變更或辦理變更需要合理期間,在未辦理完成之前,如必須立即施工或採取其他措施以
防止工程損害時,承攬人有配合施作之義務。
• 狀況一:耐震補強工程,依契約圖說規定:某施工區須澆置混凝土設計數量100m3,廠商按圖施工下,機關實際丈量結果,實際計澆置120 m3 ,該部分如何計量計價?
□計100 □計115 □計120 □重新議價 □以上皆非絕對,原因?
• 狀況二:裝修工程,依契約圖說: 電腦設備需搭配放置於講台櫃。機關與廠商工務會議時,廠商建議機關電腦設備宜鎖固定於講台櫃,且櫃子建議上鎖,出席機關代表認同且廠商同意無償協助。廠商施作亦達成前述成果,然於驗收時主驗人發現與契約圖說不符,是否應判定為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原因?
• 狀況三:機關採購了1部套電腦設備(含20吋螢幕),交貨前,廠商表示:20吋螢幕缺
貨,改送24吋螢幕交貨,且無償提供不加價。機關辦驗收程序時,主驗人該:
□合格,以優於原契約內容為由直接收受 □不合格,原因?
• 狀況四:裝修工程,依契約圖說規定:廠商於室內安裝同款燈具設計數量100盞,機關 於履約過程中因需求要求廠商增加施作40盞燈具,總計140盞,該部分如何計量計價?
□計100 □計130 □計140 □重新議價 □以上皆非絕對,原因?
1.定義契約變更 :設計變更、變更設計、工程變更…
CONTRACT CHANGE ORDER
🞐雙方是誰?
甲、乙雙方履約
過程中,將發生與契約內容約定事項之差異
狀況
發生
辦理
契變
如何遵循法令規定辦理
如何製作相關文件
程序重點
🞐合意是什麼? (私與公)
🞐正確的程序是(時間?)
雙方各有需求:
• 文件約定
• 品項、數量不同
• 工期改變
• 材料、設備規格不同
(同等品、替代工法)
雙方合意
完成程序
履約
2. 需遵循之法令
上位原則:
採購法第6條第1、2項所明定之 公平合理原則、公益原則、平等原則及適正裁量原則等項要件。
●依法進行之啟動及辦理作業採購契約要項20、21條
採購法第26條及其執行注意事項(同等品)
採購法第35條(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依法進行之合意及議約程序 洽原廠商: 限制性招標之原則
監辦: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覽表」
●其他
2. 需遵循之法令
CONTRACT CHANGE ORDER
甲、乙雙方履約過程中,將發生與契約內容約定事項之差異
啟動及辦理作業
1 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及21點(採購契約範本)
2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及其執行注意事項(同等品)
狀況發生
3 政府採購法第35條(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4 統包實施辦法第8條
辦理契變
雙方合意
完成程序
履約
合意及議約程序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限制性招標)
2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3 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2項其他
1 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法則)
2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5點
3 其他:專責工程機關、地方政府內規
3.啟動及辦理作業
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及21點(採購契約範本)
狀況
發生
辦理
契變
如何要確實合法
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及21點(採購契約範本) 1/2
3.1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機關啟動)
• 廠商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30]日內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前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應先與廠商書 面合意估驗付款及完成契約變更之期限,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由機關負擔。
• 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辦理契約變更,需廢棄或不使用部分已完成之工程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者,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機關得辦理部分驗收或結算後,支付該部分價金。但已進場材料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並經檢驗合格者為限,因廠商保管不當致影響品質之部分,不予計給。
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及21點(採購契約範本) 2/2
3.2廠商要求變更契約(廠商啟動)
下列情形之一,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本法第26條規定。
廠商申請變更設計,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自行參照預定施工時程及考量機關受理申請審查時間,適時提出申請;且不得以資料送審為由,提出展延工期等任何要求。機關應配合工進或依契約規定期限完成審查。
辦理程序分道走: (法遵>>>作業)
圖示啟動方式
啟動角色
因需求通知廠商契約變更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機關 3.1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廠商
提出方案: 價金、工期、
契約其他條件
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徵得機關
廠商 同意,以其他規格、功能 機關
GPL 26、35程序與執行、實施
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3.2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機關啟動
附記: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1/4
1) 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其變更,得分別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為之,但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應合計之。
2) 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
金額。
3) 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以後之變更,適用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規定。
4) 「核准規定」欄,係指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核准權責規定,其核准與否應考 量契約變更、加減價及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適法性及妥適性。「核准」,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為之。
5)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第六十二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6)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2/4
項次 | 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情形 | 核准規定 | 監辦規定 | 備查規定 | |
一 | 辦理契約變更,不論原契約金額大 小,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 告金額。 | 一、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之核准規定。 二、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 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減價收受之情形 者,從其規定。 | 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二 項監辦規定。 | 查核金額以上之 採購,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契約價金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者,除本表第四項之情形外,亦同。 | |
二 | 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自累計金額達公告金額之時起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 一、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 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 | ||
二、有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減價 收受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 |||||
三 | 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 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自累計金額 | 一、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二、有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減價 | 一、採購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上級機關 | ||
達查核金額之時起。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 收受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 監辦規定。 二、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 |
先不論原契
約金額大小
累計金額為: *
-*-<公告金額< -*- <查核金額< -*- 須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皆為機關 自行核准
監辦備查
無特意
達公告、達查核
即當該額度採購程序續辦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3/4
四 | 契約價金變更,原「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契約價金於變更 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變更。 |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 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 | 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 備查。 |
五 | 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涉及契 約價金之契約變更。 |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 ||
六 |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涉及契 約價金之契約變更。 從簡、從繁辦理 |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 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
或自訂內規 | ||||
七 | 由機關決定增購,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機關得就原標的決定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得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以內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辦理者 後續 | 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情形, 由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擴充 | 增購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 適用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監辦規定; 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而未達查核金額者,適用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者, 適用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 |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實作數量契約
預約式(開口)契約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4/4
八 | 由廠商決定增加供應數量或金額 | 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 | 增加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 |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補 |
(含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 | 一項第十六款情形,無核 | 公告金額者,適用採購法 | 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 | |
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 准程序。 | 第十三條第二項監辦規定 | 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 | |
且已於招標文件敘明得增加供應數 | 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 | 得決定免送備查。但上級 | ||
量或金額之上限及計價方式。不論 | 而未達查核金額者,適用 | 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 ||
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得增購之數 | 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 | 定。 | ||
量或金額以內,依原招標文件及契 | 辦規定;累計金額在查核 | |||
約規定辦理者。 | 金額以上者,適用採購法 | |||
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 | ||||
條第一項監辦規定。 | ||||
九 | 原招標文件敘明機關或廠商得就原 標的決定減購或減供應之數量或金 | 一、由機關決定減購者, 由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補 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 | |
額。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得 | 二、由廠商決定減少供應 | 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 | ||
減購或減供應之數量或金額以內, | 數量或金額,不必事 | 得決定免送備查。但上級 | ||
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所列計價方式 減價。 | 先徵得機關同意者, 無核准程序。 | 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
機關自行核准:應考量契約變更、加減價及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適法性及妥適性。核准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為之。
GPL 22-1-:
契約變更=
限制性招標
特定廠商=原定約廠商
一. 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
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三.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
必要者。
四.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
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 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勞務、財務、 (工程)契約
工程
契約
解析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 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 確認: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
◼ 分析: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之情形。
◼ 計算:追加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
(追加金額=就是追加金額,無減帳問題)
Q: 減項招標,標餘款再來辦追加?
Q: 追加契約以外之「財物」?
Q: 洽其他廠商辦理也合需求的追加?
Q:標案:原主契約價金200萬 (50%=100萬)
1st-CCO : 加帳80萬、減帳50萬。
80/200=達 40%
新契約價金230萬
2nd-CCO: 加帳20萬、減帳30萬。
100/200=達 50%
新契約價金225萬
3rd-CCO: 無加帳、減帳20萬。
100/200=達 50%
GPL-6 思考
新契約價金205萬 已達 50% 。(怎麼辦?)
4th-CCO: 加帳15萬、無減帳。 新契約價金215萬?
解析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
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108.3
Q:標案:原主契約價金200萬 (50%=100萬) 1st-CCO : 加帳80萬、減帳50萬。
80/200=達 40%
新契約價金230萬
2nd-CCO: 加帳20萬、減帳30萬。
100/200=達 50%
新契約價金225萬
3rd-CCO: 無加帳、減帳20萬。
100/200=達 50%
新契約價金205萬
4th-CCO: 加帳15萬、無減帳。
已達 50% 。(怎麼辦?)新契約價金215萬?
另行招標
「必須」是否須達「無可替代性」?
用22-1-4來辦? !適法性重要?
*目的能重要?
解析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等同22-1-6、4、16
附記:一覽表---八
• 公告金額以上引用22-1-16時,須經主管機關同意。
• 未達公告金額引用時,由採購機關首長決定之。
令人頭昏的加減帳
SUMMARY
◆ 加帳金額+減帳絕對值(加帳+|減帳|):
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變更規定一覽表之二)
◆ 加帳金額與減帳金額合計(契約價金),或(加帳-|減帳|):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變更後契約價金),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變更規定一覽表之五)
◆ 只採計加帳金額(加帳+加帳+加帳+…)
⚫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22-1-6)。
⚫ 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細則22-4)指「加帳部分之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09900228710號)
廠商啟動
第 26 條
🞐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本法第26條規定。
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徵得機關同意,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GPL 26、35程序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第 35 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
第 26 條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
「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功能或效益: 是透過標準檢試
驗達到確認的!
目的及效果:同類型的產品無正當理由不能參與標案(被採用)
無法精準時:
先想清楚目的果,建議品牌+同等品。
EX:衛浴設備、空調機種日本東陶TOTO
德國DURAVIT 或同等品
採購上 x真的有需要?
不得限制競爭
GPL-26條
執行注意事項
國際標準參考
施工
4.1 機關啟動之作業方式
工程施工中(履約中)
狀況 檢討責任歸屬
1.機關啟動
否
提報辦理變更設計
研擬因應對策監造單位會同設計單位、廠商或相關單位
會勘 需要
現場會勘
監造、設計、相關單 位、及廠商現場會勘並作成紀錄及拍照存證
不需要
擬定變更設計方案
監造或設計單位
變更設計方案核定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無需變更
□原則核定先行施工
通知相關單位
會勘或會議 效率
區
A.研訂契約變更方案
調整
核定方案
(核定人)
准
‧工期檢討
辦理配合事項
‧預定進度調整
‧履約保證金、工程保險期限、金額及供給材料增減
‧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21條或契約規定要求變更設計,其作業流程參照本表辦理。
‧領有建築執照(建築許可)者應依建築法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辦理。
是
製作圖說資料報核
變更設計圖 修正契約總價表
新增單價議價
無 新增項目 有
新增單價議定書
施工
契約總價表核定
函送
廠商及相關單位
施工
計價
B.辦理契約變更作業
修正(新頒)圖說、規範預算編列(數量及單價)
調整
議約(議價)
合意
議定書、契約變更協議書
工程施工(履約) 23
A.研訂契約變更方案
• 施工障礙、困難:
• 需求調整:
🞐 換工法
🞐 施工數量增減
🞐 換材料、設備
🞐 其他:
B.辦理變更作業:
核定方案
(核定人)
22-1-6
22-1-4
22-1-16
洽契約乙方
(原廠商)議約
x為實作
數量契約?
甲方編製預算書、圖、規範提出要求(招標文件)
書圖預算
契約變更品項單價情形 | 議價需要 | 來由與作法 | |
1 | 原契約項目原契約單價 | 無 | 數量增減 |
2 | 原契約項目新增單價 | 需 | 與投標時之條件改變 |
3 | 新增項目原契約單價 | 無 | 以原單價基礎重組工(品)項 |
4 | 新增項目新增單價 | 需 | 全新工(品)項 |
案例
B. 內容另含:
原則核定先行施作工期後續檢討
案例 B.
議價前
新建建築工程案例
法遵檢核
4.2 契約變更之其他注意事項 (1/3)
◼ 工項議價問題:
• 原契約項目原契約單價:依原契約執行
• 原契約項目新增單價: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得就該等變更之部分另行議價
• 新增項目原契約單價: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
• 新增項目新增單價: 新增非原契約之工程項目者,應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
◼ 變更與期程合意:
廠商接受須變更事項且機關有先行施作或供應需求者,雙方應書面達成估驗付款及檢討變更契約期限之合意;倘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由機關負擔。
• 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辦理契約變更,需廢棄或不使用部分已完成之工程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者,機關得辦理部分驗收或結算後,支付該部分價金。
• 變更項目或內容應依要徑檢討工期,非屬要徑作業之變更不增加工期。
• 經雙方確定變更之新增工程單價,未經議價程序議定單價者,機關得以完成設計變更之總價預估單之80%,並依實際施工情形給付部分估驗款(工程會-89032241函釋)。
4.2 契約變更之其他注意事項 (2/3)
契約其他條件的連動:
◼ 履約保證金額度變更:
契約價金總額於履約期間增減累計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或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之其他金額),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應依契約價金總額增減比率調整之,由機關通知廠商補足或退還。(契約範本)
◼ 預付款及分期付款金額變更
◼ 保險金額變更
◼ 違約罰款變更
◼ 損害賠償金額變更
◼ 逾期履約罰款變更
另一本契約的責任檢討:
🞐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他方遭受損害者,一方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爭議者,依照 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逾採購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就超過百分之五部分占該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乘以契約價金規劃設計部分總額計算違約金。(罰則)
🞐累計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本款之「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係指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工程採購決標時之契約價金總額。
4.2 契約變更之其他注意事項 (3/3)
漏項定義與成因:
◼ 指工程圖說上規定必須施作,而詳細價目表上找不到對應之工作項目。
◼ 廠商投標時,往往先看標單、評估價格,僅就詳細價目表所列工程項目數量進行計算填寫金額。然得標後,按圖施作時,圖說優先順序之契約規定下,二者差異產生疑義。
◼ 漏項是圖說上有記載或應由圖說上合理引申者,但價目詳細表或單價分析表未明列
其對價「報酬」,故「漏項」就是「報酬」漏列,不是「工作項目」漏列。
漏項爭議常發生於總價承攬契約,廠商於按圖施作能否合理請求對應報酬工程款,應依工程慣例、投標公平性判斷、設計原意,進行研討判斷,廠商主張漏項狀況若為:
🞐 工程慣例上是(非)屬必須施作者、
🞐 或一般專業廠商可(不易)於投標階段合理估算成本;
🞐 且探求設計原意是(非)包括該項目時,則不構成漏項。
如:廁所整修工程: 項目衛浴設備、價目未列安裝項目或零星工料。解釋上本應包含
安裝所需之零件材料費用)
如:廳舍整修工程: 項目油漆工項通常不包含現況剷除、特殊高度機電安裝;或非工程專業理解之設備
GPL 26、35程序
4.3 廠商啟動之作業方式
4.3 廠商啟動之作業方式
GPL 26、35執行要點
同等品 | 替代工法 | |
法源 | 採購法26條及其職行注意事項 | 採購法35條及實施辦法採購實務 |
時機 | 1.決標前 2.產品使用前 | 1.決標前 狀況是? 2.方案使用前 |
審查方式 | 1.自行審查: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2.開會審查: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3.委託審查: 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審查時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 | |
價差 | 得標後提出下,以原契約價金為主,多不補、少要扣。 | 有獎勵措施 |
目的 | 消極性,原設計功能 | 積極性,創造效益。 |
4.3 廠商啟動之作業方式 同等品價差檢討方式
採購法26條執行注意事項規定:
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至於與同等品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如係另列一式計價者,依同等品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扣減之。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價差計算: 契約原產品價金A > 取得同等品價金B
1. 廠商採購發票(給付證明)或經公證之採購契約價金
價差= A - B (提醒: 稅管利潤間接費用的一併合理計算)
2. 採用產品牌價計算
價差= 契約單價X [1-(同等品牌價價金/ 契約所列建議廠牌之平均牌價)] 3.依產品特性,如: 尺寸..等比例原則調整計算。
*同等品認定之前提,即不涉及加、減帳之審議或討論。原因之適法性明確、取得共識下,何不逕辦契約變更(甲方啟動型式)。
雙方合意
完成程序
▓雙方是誰?
🞐合意是什麼?
🞐正確的程序是
法規綜整
中央政府法規
二十五、中央政府各機關各項公共工程及建築計畫之調整,應依下列規定修正後據
以執行:
(一)各機關因事實需要,有變更設計或計畫內容修正,而該項調整並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功能,且其變更經費可在原核定工程總經費及當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者,除原核定工程總經費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從嚴審查核定外,其餘均由各機關首長審查核定。
(二)各機關變更設計或計畫內容修正,遇有工程總經費超過原核定數額者、或其變更經費無法在當年度相關預算內勻支者、或時程延緩者、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者,均應循「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11.其他:專責工程機關、地方政府內規
契約變更/屬於新的採購行為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限制性招標) | ||
2.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3.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2項 | ||
4.政府採購法第26條及其執行注意事項(同等品) 5.政府採購法第35條(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 ||
6.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及21點 7.統包實施辦法第8條 | ||
8. 採購契約範本 | ||
9.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法則) 10.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5點 |
採購行為依然接受監辦
廠商啟動契約變更作業依循契約變更的發起、啟動
履約時/辦契變步驟重大契約變更時/應注意
第 227-2 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流程綜整
善用督促技術服務廠商專業協助
設定原則、妥善溝通優先取得共識
正確及合理編列書圖預算
工程施工中(履約中) 狀況 檢討責任歸屬 無需變更 通知相關單位 會勘或會議 A.研訂契約變更方案 • 調整 □原則核定 核定方案 • 先行施工 (核定人) 准 • B.辦理契約變更作業 修正(新頒)圖說、規範預算編列(數量及單價) 調整 議約(議價) 合意 議定書、契約變更協議書 | ||
工程施工(履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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