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中方选派编舞和演员赴以参加现代舞工作室等培训活动,同以方相关机构探讨建立现代舞编舞合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以色列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2015 年至2019 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实施两国于1993 年5 月20 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并促进两国在文化和教育领域的交流,就 2015 年至2019 年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化和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双方应共同参与多边文化合作和发展。
第三条 双方鼓励表演领域专业人员和艺术家间的交流,鼓励他们参加在各自国家举办的音乐、舞蹈和戏剧节。人数和逗留时间等具体细节应遵循对等原则,并经双方同意。
1.双方鼓励和支持在以举办“丝绸之路文化之旅”为主题的演出或展览活动。
2.双方鼓励和支持在以举办“欢乐春节”文化交流活动。
第四条 造型艺术、摄影和设计:双方鼓励艺术家、民间手工艺人、艺术专家以及传统民间艺术家互办展览,开展合作。
在计划有效期内, 双方鼓励互办展览, 鼓励展览策划人或艺术品修复专家互访,时间不超过4 天。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美术馆和展览: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美术馆以及类似机构间的直接合作,包括专家、策展人、物品、特殊展品和信息的交流。
第六条 音乐:双方鼓励互相演奏各自作曲家的作品,支持两国古典或现代音乐领域的音乐家(指挥、独唱家等)、音乐组织、机构、协会、乐团和音乐学院间的直接联系。
双方努力推动音乐家、评审人员和观摩人员参加对方的主要音乐节、比赛和其他活动。
第七条 舞蹈和戏剧:双方鼓励舞蹈演员、编导、舞蹈专家、舞蹈节策划人员、戏剧演员、导演、剧作家、评论家和其他人员间的交流,为期不超过5 天。
l.中方选派编舞和演员赴以参加现代舞工作室等培训活动,同以方相关机构探讨建立现代舞编舞合作机制。
2.中方将邀请以方编舞人员来华举办大师班,争取联合创作现代舞作品,在两国演出。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舞蹈与戏剧学校间的合作并将协助剧本的翻译和创作。双方将促进两国木偶剧团之间的合作。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按照各自国家法律,在对等的基础上开展包括出版物和数据在内的交流。
第十条 双方将鼓励上述文化领域的专家、艺术家、制作人、策展人等进行年度互访,访问时间不超过5 天。具体项目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将鼓励在文化艺术领域的创新合作。
1.双方鼓励在文化创意产业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建议在计划有效期内合适时间举办中以文化创意产业研讨会。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2.双方鼓励两国的文化创意企业间加强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中方希望在以色列设立中国文化中心。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渠道磋商。
二、文化遗产保护、博物馆与展览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开展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合作,互相通知有关法律和规定,鼓励保护双方共同关心的遗产保护地点。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考古界及博物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间的直接合作。互派一个3 至5 人代表团考察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状况,并探讨合作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 双方互办艺术展。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第十七条 根据国际法和两国相关法律、规定,双方鼓励开
展防范非法文物交易领域的合作。
第十八条 双方互派2 至3 名文物保护、文化遗产修复、纪念
物和建筑保护领域的专家,访问时间不超过5 天,以便交流信息。具体细节由中国国家文物局和以色列文物局商定。
三、在国际组织中的合作
第十九条 双方应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中开展教育、文化、体育、青年以及通讯领域的合作,以便交流信息,落实共同行动计划。
四、影 视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本国电影制作单位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第二十一条 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在对方国家举办国家电影周,并互派团组参加电影周活动。
双方鼓励电影专业人员或知名人士在对等的基础上互访。每年度安排2 名电影和音像领域专业人士互访,时间不超过5 天,以便参加电影节、会议、评论、回顾展和其他国际知名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双方为通过外交渠道发送影片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包括影视学校及其师生在内的影视专业人员和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电视部门间的合作,鼓励通过商业和非商业渠道开展电视片(故事片和纪录片)和专业人员的交流,举办教育电视、员工培训和背景材料等专题研讨会,以便加强相互认知和了解。
五、新闻出版与文学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翻译并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作家、编辑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和
诗歌阅读,以便增进两国文学界的了解,支持诗人和作家参加文学节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对方国家参加各自的国际书展。参加上述展览的费用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八条 在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作家、诗人、翻译家和出版代表团互访,人数最多6 人,访问时间不超过5 天。
第二十九条 鼓励双方的作家和其他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六、教 育
为加深相互理解,促进友谊发展,双方同意在教育领域加强交流合作。双方教育部门将就合作细节保持沟通,并签署单独的执行计划。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育机构开展合作。第三十一条 信息和专家交流
双方鼓励在教育各领域建立良好和建设性的联系。
第三十二条 根据各自预算情况,双方鼓励在下列领域进行信息、经验、文献和专家交流:
· 两国教育体系(普通和职业)
· 师资培训和教师终身培训(普通和职业)
· 教育改革
· 学校组织
· 特殊教育
· 权力下放和学校自治
· 外语教学法
· 联合学习(网络)
· 教育机会均等—缩小差距教育
· 文化和遗产
· 科学技术教育
· 青年融入社区
有关以色列教育体系的信息可从以色列教育部网站获得:
xxx.xxxxxxxxx.xxx.xx。
有关中国教育体系的信息可从中国教育部网站获得:
xxx.xxx.xxx.xx。
第三十三条 在计划有效期内,根据双方财务预算情况,双方互派一个2 至3 人的教育代表团,进行为期4 至5 天的互访,以便增进两国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了解,促进教育交流与合作。代表团所有费用将由派遣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双方致力于防范出版涉及种族主义、反犹主义和排外主义内容的教科书,以抵制偏见和负面观念。如任何一方发现此类出版物,应通知对方。
第三十五条 双方鼓励学校通过信息与通讯技术开展合作。第三十六条 双方强调互相承认教育证书、文凭和学位的重
要性。双方将鼓励相关学术机构根据各自国家法规就互认此类证书进行谈判。
第三十七条 双方鼓励开展青年服务社区的合作项目。
第三十八条 双方将探索推动在对方国家中小学教育机构和
学校内开展对方国家语言、历史和文化教育的可能性。
第三十九条 双方鼓励根据对方国家意愿交换语言专家、教师、教科书以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条 双方鼓励在电化教学领域开展合作,包括软件、硬件和专业操作,如电子书、学习掌控软件、远程教育环境、教师培训等的设计、开发和安装。
第四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创新教育培训领域开展合作,并交换经验和专业知识,以激发教师和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
第四十二条 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教师、学生和教育系统科研人员通过学术会议、研讨会及体育和文化活动等形式进行交流。
奖学金
第四十三条 以方向中方提供年度夏季语言( 现代希伯来语) 培训奖学金, 或为期1 学年(8 个月)的专业奖学金, 以便中国硕士研究生或研究学生赴以色列的大学学习。申请信息(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年龄限制、所需文件、申请表以及奖学金细节等)可从以色列外交部网站获取:xxxx://xxx.xxx.xxx.xx/xxx/ mfaarchive/20002009/2003/8/scholarships+offered+by+the+Israeli+
Government+to.htm,并将每年通过外交渠道公布。奖学金根据双方预算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根据对等原则,双方互换5 人/ 年的奖学金名额,用于双方留学人员到对方国家学习。即双方每年根据此协议享受奖学金在对方国家学习的学生人数各不超过5 人。
第四十五条 双方应对愿意研究对方国家社会、历史、文化和语言的学生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十六条 双方鼓励本国公民赴对方国家自费留学。大学合作
第四十七条 双方在高等教育领域互换出版物、文学作品、研究材料和其他信息。
第四十八条 在计划有效期内,根据双方财务预算情况,双方鼓励互派学术人员,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内或国际会议、学术研讨会和其他类似活动。所有费用将由派遣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双方合作,促进各自国家的大学研究对方国家的文化和现代史。
第五十条 语言教学:双方将努力促进在各自国家教授双方国家的语言。
l.中方每年可通过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向以方提供一个 “外国汉语教师来华研修项目”名额。有关事宜以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网站(xxx.xxxxxx.xxx)公布的信息为准。
2.双方鼓励在本国的中小学和高等院校中教授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历史、传统和文化。为此,双方将鼓励相关机构交流教科书和图书资料,并邀请对方国家的教师进行授课,组织学术研讨会和其他教育活动。教师在接收国进行教学活动的具体条件由双方相关机构或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七、青 年
第五十一条 双方同意青年交流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支持青年交流项目。
重点是鼓励青年自身的积极参与,促进青年创新与合作,以及通过专门活动建立青年之间的联系。
第五十二条 双方鼓励中国和以色列青年间的交流,并对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以色列全国青少年公共交流机构之间的合作表示满意。双方期待这些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将不断扩大。
第五十三条 双方鼓励从事文化和社会活动的青年组织和机构之间进行合作。
八、体 育
第五十四条 双方鼓励在运动和体育教育方面的双边合作,
加强两国体育部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具体事宜由双方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商定。
双方对由中国国家体育委员会和以色列文化体育部于1995 年
2 月22 日签订的《体育领域合作意向备忘录》表示满意。
总则和财务规定
第五十五条 除本计划条款中另有规定或另有协议外,以下规定适用于到对方国家访问的代表团和个人:
(一)派遣方将承担国际旅费,包括专业设备和展品的运输费用。
(二)接待方将承担其食宿行等费用。
(三)接待方将尽力协助办理入境签证。
(四)双方将尽力支持本计划中包含的文化活动,并将上述活动推介到不同省市和地区。
第五十六条 互办展览的财务条件由双方商议决定,采取一展一议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除本计划条款中另有规定或另有协议外,以下规定适用于人员交流(艺术家、专家等):
代表团或个人访问对方国家时,派遣方应提前2 个月提供英文身份信息(姓名、简历、访问目的、语言、建议日程和抵离日期)。
接待方应提前一个月确认接待。
被邀请人或代表团应有能力用接待方的语言交流,或双方都认同的英语或任何其他语言。
派遣方负担两国首都之间的旅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以色列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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