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勾選 □本人已詳閱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辦法」及上述說明,本人同意擔任:□學習型兼任助理 □勞雇型兼任助理 ★學習型兼任助理於約用期間,除原有 學生團體保險外,應比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職業災害補償額度以加保商業保險方式增加其保障範圍,並由教育部支應或學校編列所需經費。★勞雇型兼任助理於正式到職前須完成約用 程序、投保勞保及勞退,保費雇主負擔由研究計畫經費支用,個人負擔由助理每月薪資中扣抵。健保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在本校投保。□投保健保 □不投保健保...
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辦法
104.08.25 104 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訂定
105.09.01 105 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變更校名
106.05.17 105 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修訂
106.06.21 105 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訂第 1 條 本校為保障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與勞動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特
訂定「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辦法所定學生兼任助理,包括研究、教學計畫臨時工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理,均屬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學生兼任助理分為「學習型兼任助理」與「勞雇型兼任助理」兩種類型。
學習型兼任助理係指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中所定之獎助生,包括研究獎助生、教學獎助生與附服務負擔助學生(以下簡稱獎助生)。其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從事協助本校課程教學活動及各系(科、所、中心、室、組)修業規定屬畢業條件之學習活動、支援研究或學位授予法規範之論文研究及參與服務學習者。
勞雇型兼任助理係指學生接受本校聘僱從事勞務性之工作,雙方具僱傭關係,並領取工作報酬者。
第 3 條 權責單位
教務處、學務處、研發處、人事室:配合訂定相關處理規定;研發處:辦理教育部補助學習型兼任助理團體保險相關事宜;
人事室:辦理勞雇型兼任助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相關事宜;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學生與教師(或單位)雙方關係之認定爭議及申訴案件。第 4 條 本校獎助生參與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教學研究活動,或領取學校弱勢助學
金參與活動之附服務負擔助學生等,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其範疇如下:一、課程學習:
(一)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且係依大學法、專科學
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二)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三)未有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二、附服務負擔:
指本校為協助弱勢學生安心就學,提撥經費獎助或補助學生,並安排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之無對價關係之服務活動。
第 5 條 研究獎助生,指獲研究獎助之學生為發表論文、研究實習、課程或符合畢業條件,參與自身研究相關之研究計畫或修習研究課程,在接受教師之指導下,協助相關研究執行,學習並實習研究實務,以提升研究能力及發展研究成果為目的者。
第 6 條 教學獎助生,指獲教學獎助之學生參與屬於專業養成範圍且其無選擇權之實習課程,或為接受專業教學實務能力技巧培養而參與學校正式學分課程,以提升教學專業或實務能力為目的者。
第 7 條 附服務負擔助學生,指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以服務回饋為目的之活動,且領取之助學金與其服務時數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者。
第 8 條 本校於推動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範疇之學習活動,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該學習活動,應與第 5 條與第 6 條所定範疇有直接相關性為主要目的,並於授課或指導教師之指導下,經學生個人與指導教師同意為之。
二、學校應有明確對應之課程、教學實習活動、論文研究指導、研究或相關學習活動實施計畫,並就其相關學習準則、評量方式、學分或畢業條件採計及獎助方式等予以明定且公告之。
三、教師應有指導學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
四、學生參與前開學習活動期間,得因學習、服務學習,支領獎學金或必要之研究或實習津貼或補助。
五、學生參與學習活動,其權益保障或相關保險,應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校內學生相關章則中規範。
六、針對各類獎助生從事相關研究、教學或服務等活動期間,除原有學生團體保險外,應比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職業災害補償額度以加保商業保險方式增加其
保障範圍,並由教育部支應或學校編列所需經費。
第 9 條 學生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之歸屬,其認定如下:
一、學生在校期間所完成之報告或碩、博士學生所撰寫之論文,如指導教授僅為觀念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而係由學生自己撰寫報告或論文內容,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報告或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前款報告或論文,指導教授不僅為觀念之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報告或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學生及指導教授為報告或論文之共同著作人,共同享有著作權,其共同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行使,應經學生及指導教授之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兼任助理與指導教授間,應事先就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之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等事項,達成協議或簽訂契約(如附件-兼任助理人員學習/勞雇關係同意書)。未達成協議或未簽訂契約部分悉依專利法及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第 10 條 本校各單位在聘用勞雇型兼任助理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與學生訂定勞動契約(如附件-計畫兼任助理及臨時工勞雇契約),明定任用條件、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工作時數、定期或不定期之工作期間、工作內容、工資、工作準則、終止及相關權利義務。
二、依相關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並提供相關申訴及爭議處理管道。
三、督導所屬教學單位及教師,並依約保障學生之勞動權益。
四、勞雇型兼任助理協助或參與教師執行研究計畫所產出相關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之學生為著作權人,雇用人擁有著作財產權,亦即雇用人享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重製、改作、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等專有權利,著作人格權仍屬受雇人所有。
第 11 條 本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於勞雇型兼任助理到職時辦理加保及提繳勞退金手續,並依相關法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勞雇型兼任助理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及自提勞退金,由本校自薪資中代為扣繳。
第 12 條 勞雇型兼任助理於受聘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應依工作時間出勤並親自簽到退。
二、聘約期滿或中途離職,應辦理退保,未依規定辦理勞、健保及勞退轉出,因而衍生之費用,由當事人或計畫主持人負責繳清。
三、工作期間▇▇▇▇、主動、積極從事工作,並接受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之監督。
第 13 條 勞雇型兼任助理在聘雇期間發生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情事時,本校得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終止契約作業。
第 14 條 勞雇型兼任助理如擬於契約期滿前離職,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預告期間提出書面申請,經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核准後,於離職生效日前將核准之辭呈送人事室,並應辦妥離職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致本校受有損害者,本校得依法請求賠償。
第 15 條 本校由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學生兼任各類助理與教師(或單位)雙方關係之認定爭議及申訴案件。
第 16 條 ▇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計畫主持人 | 計畫編號 | ||||||
計畫名稱 | |||||||
計畫執行期間 | 自民國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止 |
課程名稱 | 是否為學校正式學分課程? ⬜是 ⬜否 | 學分數 |
計畫學生兼任助理人員學習/勞雇關係同意書
姓 名 | ⬜本校學生 班級: 學號: ⬜外校學生 | ||
身 份 證 號 | |||
級 別 | ⬜大專生 ⬜碩士生 | 聯 絡 電 話 | |
薪 資 | ⬜每月薪資: ⬜每日薪資: ⬜每小時薪資: | ||
約 用 期 間 |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學習型助理定義: 學生擔任屬於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一、 研究獎助生:指獲研究獎助之學生為發表論文、研究實習、課程或符合畢業條件,參與與自身研究相關之研究計畫或修習研究課程,在接受教師之指導下,協助相關研究執行,學習並實習研究實務,以提升研究能力及發展研究成果為目的者。 二、 教學獎助生:指獲教學獎助之學生參與屬於專業養成範圍且其無選擇權之實習課程,或為接受專業教學實務能力技巧培養而參與學校正式學分課程,以提升教學專業或實務能力為目的者。 三、附服務負擔助學生:指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以服務回饋為目的之活動,且領取之助學金與其服務時數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者。(免附同意書) 勞雇型助理定義: 受學校雇用之學生兼任助理,並受學校或計畫主持人指揮監督,從事協助計畫工作,而以提供勞務獲致工資為目的者。 屬學習關係之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之歸屬,其認定如下: 一、學生在校期間所完成之報告或碩、博士學生所撰寫之論文,如指導教授僅為觀念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而係由學生自己撰寫報告或論文內容,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報告或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前項報告或論文,指導教授不僅為觀念之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報告或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學生及指導教授為報告或論文之共同著作人,共同享有著作權,其共同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行使,應經學生及指導教授之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兼任助理與指導教授間,應事先就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之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等事項,達成協議或簽訂契約。 屬僱傭關係之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之歸屬: 雇用人享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重製、改作、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等專有權利,著作人格權仍屬受雇人所有。 | |||
請勾選 | □本人已詳閱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辦法」及上述說明,本人同意擔任:□學習型兼任助理 □勞雇型兼任助理 ★學習型兼任助理於約用期間,除原有學生團體保險外,應比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職業災害補償額度以加保商業保險方式增加其保障範圍,並由教育部支應或學校編列所需經費。 ★勞雇型兼任助理於正式到職前須完成約用程序、投保勞保及勞退,保費雇主負擔由研究計畫經費支用,個人負擔由助理每月薪資中扣抵。健保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在本校投保。 □投保健保 □不投保健保 | |||
勞雇型兼任助理辦理約用及加保時請繳交下列表單: 一、加保申請(請計畫主持人於 Portal 系統填寫約用人員之勞保、勞退相關資料)。 二、勞雇契約書正本 1 式 3 份,研發處、主持人及助理各持 1 份(研發處表單下載區下載)。 | ||||
請黏貼身份證影本(正面) | 請黏貼身份證影本(背面) | |||
本校生請黏貼學生證影本(正面) | 本校生請黏貼學生證影本(背面) | |||
兼任助理簽 名 | 學習型簽名處 | 勞雇型簽名處 | 單位主管 (計畫主持人) 簽 名 | |
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計畫兼任助理及臨時工勞雇契約
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以下稱甲方)因執行研究計畫(計畫名稱: 計畫編號: )需要,僱用 先生/女士(以下稱乙方),甲乙雙方訂立條款如下:
一、契約期間及工作職稱:甲方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 ▇ ▇ ▇▇▇▇▇▇▇:□兼任助理□臨時工;本契約期滿時,契約當然終止。
二、兼任助理薪資:
約僱期間內由甲方所屬計畫經費項下支給乙方每月工作酬金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並於每月○日前支付前一之月薪資;離職當月若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則依雙方約定支付薪資。每月薪資由甲方依法扣除稅、費(勞保、勞退及健保等)後,匯入甲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乙方帳戶。
三、臨時工薪資:□按時計酬,每小時工資 □按日計酬,每日工資 前項工資核報後匯入甲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乙方帳戶。
四、臨時工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兼任助理每月之平均每小時工資 (月薪/該月工作總時數)亦同。
五、職業災害補償: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辦理職業災害之防免及補償等事項。
六、終止勞動契約:乙方於本契約期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續僱者外,應即解僱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續僱。
七、保險與退休:
(一)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為乙方辦理保險。
(二)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甲方每月按勞工退休金提繳之規定為乙方提繳退休金。
(三)助理人員於計畫執行期滿或中途離職,應於期滿前或離職前一星期辦理▇▇▇及勞退金退保事宜,未依規定辦理者,所衍生相關費用將由投保人自行負擔。
八、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研究計畫所產出相關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規定辦理。甲方享有著作財產權,亦即雇用人享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重製、改作、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等專有權利,著作人格權仍屬受雇人所有。
十、乙方於約用期間如因特別事由申請中途離職時,應於兩個星期前向甲方提出,經甲方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
十一、乙方就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一切文件、資訊或其他業務上機密,不論屬於甲方或第三人所有,乙方均應善盡保密之義務,不得於職務目的範圍外使用或洩漏於他人。如有違反,乙方應負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
十二、乙方同意甲方為資訊管理及各項相關業務目的範圍內,得就乙方之個人資料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得為對外合作之聯繫或業務往來需求提供予第三人。乙方並同意甲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保護乙方之個人資料。
十三、本契約一式 3 份,分由研究發展處、計畫主持人及乙方收執,以資信守。立契約人
甲方: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地址:320 ▇▇▇▇▇▇▇▇▇▇▇▇ ▇▇▇ ▇▇▇:
單位主管(計畫主持人):(簽名/▇▇)
乙方:(簽名/▇▇)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請填統一證號)
法定代理人:(簽名/▇▇)
(未滿二十歲者須有法定代理人簽章)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本契約由乙方(學生)填寫完成後,請計畫主持人簽名,再以本校用印申請單申請用印(需加會研發處及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