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亚洲开发银行
普 通 业 务 贷 款 规 则
适用于以伦敦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并由亚行普通资金来源融资的贷款
年 月 日
亚洲开发银行
普 通 业 务 贷 款 规 则
适用于以为基础并由亚行普通资金来源融资的贷款
普 通 业 务 贷 款 规 则
适用于以为基础并由亚行普通资金来源融资的贷款
2001 年 7 月 1 日
第一条 宗旨;适用于贷款协定和担保协议
第 1.01 节 宗旨。本规则的宗旨是为由亚行普通资金来源融资的贷款制订普遍适用的条款和条件。 第
1.02 节 规则的适用。与亚行达成的任何贷款协定以及就由亚行普通资金来源融资的贷款
与亚行达成的任何担保协议均应规定缔约双方必须接受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适用于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此类协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约束力,应视同协定和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对任何此类协议而言,本规则的修订和作废都需要双方书面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 1.03 节 与贷款协定和担保协议的差异。如果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的任何规定与本规则之规定出现差异,则以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为准。
第二条 定义;解释
第 2.01 节 定义。除非上下文另行规定,否则在本规则或本规则适用的任何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中使用时,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1)"亚行"意指亚洲开发银行; (2)"批准币种"意指亚行就币种转换而批准的任何币种;
(3)"资产"包括财产、收入和任何性质的要求权; (4)"银行日"就欧元外的任何贷款币种而言指伦敦银行日,而就欧元而言则指目标结算日; (5)"借款人"指贷款协定的一方,亚行据此协定同意发放贷款;
(6)"转换"意指经借款人申请并经亚行接受,对贷款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所做的任何下列修改: (a)利率转换;(b)币种转换;或(c)对浮动利率制定利率上限或利率区间规定;每一项都贷款协 议中有规定;
(7)"转换日"意指就转换而言,转换生效的付息日(或者,如果是对贷款中未提取的金额进行币种转换,则为亚行决定的其它日期),依照《转换指南》中的具体规定;
(8)"《转换指南》"意指就转换而言,《贷款条款转换指南》或亚行不时发布并在上述转换 发生时具有效力的其它指南;
(9)"转换期"意指就转换而言,自转换日(含转换日)起到该转换期限终止所在计息期最后 一天(含最后一天)止的一段时间;倘若仅在该转换的批准币种支付最后一次本息情况下,此期限可于上述最后一个适用的计息期结束日后的下一付息日结束;
(10)"可转换币种"意指亚行在任何时间指定的任何币种; (11)"交易对方"意指亚行为了实
现转换而与之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一方; (12)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币种"意指该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间用于支付公共和私人债务的法
定货币;
(13)"币种转换"意指全部或部分已提取或未提取的贷款本金的贷款币种变更为另一种批准币种; (14)"货币掉期交易"意指就币种转换而言,亚行与交易对方自"执行日期"起达成的一笔或
多笔货币掉期交易,必须与《转换指南》相符并与此币种转换相关;
(15)"美元"或"$"符号均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16)"生效日期"意指"贷款协议"及"担保协议"
(如果有)依据第 10.03 节产生效力的日期;
(17)"欧元"或" "符号均指欧盟成员国的法定币种,它是依据建立欧共体的条约以及欧盟条 约的修订所采用的单一币种;
(18)"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意指就任何计息期而言,贷款币种六个月期存款的欧元银行 同业拆借利率,以年度百分比表示并于该计息期的参考利率调整日布鲁塞尔时间上午 11:00 显示 于相关 Telerate 页面上。如果此利率未在相关 Telerate 页面上显示,亚行将向亚行在相关金融中心 所选择进行欧元存款的四大银行的各自主营业所提出要求,请其提供上述计息期的参考利率调整 日布鲁塞尔时间上午 11:00 左右,在欧元银行同业市场向主要银行拆借上述贷款币种六个月期存 款时的利率报价。如果至少提供了两个此类报价,该计息期的利率应为这些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由 亚行决定,而且在必要时四舍五入取最接近百分之一的十六分之一)。如果选择的银行中对此类利率报价的少于两家,则该计息期的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应等于该计息期之前一个计息期生效的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19)"执行日期"意指就转换而言,亚行应采取所有必要行动使该转换生效的日期,由亚行合理确定。
(20)"金融中心"意指: (a)就欧元以外币种而言,指相关货币的主要金融中心;以及 (b)就欧元而言,指采用欧元的任何欧盟成员国的主要金融中心;
(21)"固定利率"意指:
(a)由浮动利率进行利率转换时,该转换涉及的贷款金额适用的固定利率等于以下任一 项:
(i)该利率能反映亚行依据与上述转换相关的利息套期保值交易应支付利息的固定 利率
(如果该浮动利率与亚行依据上述利息套期保值交易应收之利息的可变利率存在 差异,将按照《转换指南》进行调整);或(ii)屏幕利率/汇率,如果亚行按照《转换 指南》如 此决定;以及
(b)在进行币种转换时,如果该部分贷款金额在转换期内适用固定利率,此部分贷款金 额适用的固定利率等于以下任一项:(i)该利率能反映亚行依据与上述转换相关的货币 套期保值交易应支付利息的固定利率;或(ii)屏幕利率/汇率的利率部分,如果亚行按 照《转换指南》如此决定;
(22)"固定利差"意指亚行的利差(以年度百分比表示),包含于浮动利率内,于贷款协定签署日的马尼拉时间上午 12:01 生效并通知借款人,该利差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23)"浮动利率"意指已提取且未偿还贷款本金适用的可变利率,等于下列各项之和:(i)原 始贷款币种的参考利率;加上(ii)固定利差;前提是:
(a)由固定利率进行利率转换时,该转换涉及的贷款金额适用的可变利率等于以下任一 项: (i)下列各项之和:(A )贷款币种的参考利率;加上(B)亚行依据与上述转换相关的 利息 套期保值交易应付(如果有)的与参考利率之间的利差(如果该固定利率与亚行 依据上述利息套期保值交易应收利息的固定利率存在差异,将按照《转换指南》进行 调整);或(ii)屏幕利率/汇率,如果亚行按照《转换指南》如此决定;
(b)未提取的贷款金额向批准币种进行币种转换时,以及提取任何此类金额时,此类金 额适用的可变利率等于以下各项之和:(i)该批准币种的参考利率;加上(ii)固定利差; 以及
(c)已提取的贷款金额向批准币种进行币种转换时,如果此贷款金额于转换期内应产生 可 变利率的利息,此金额适用的可变利率等于以下任一项:(i)下列各项之和:(A )该 批 准币种的参考利率;加上(B)亚行依据与上述转换相关的货币套期保值交易应付(如 果有)的与参考利率之间的利差;或(ii)屏幕利率/汇率的利率部分,如果亚行按照《转 换指南》如此决定;
(24)"外币"意指除本币外的任何货币; (25)"外币支出"意指除本币支出外的任何支出; (26)"融资成本盈余"意指亚行在任何周期内,通过借款为贷款融资,以贷款货币(或批准
货币)计算,相对于相关参考利率的平均成本盈余,将由亚行于每期结束后公布;
(27)"担保"包括成员国按照具体情况的要求以亚行为受益方或为了亚行的利益提供的任何反担保、赔偿或具有担保、反担保或赔偿效力的任何其它协定;
(28)"担保协议"意指为贷款提供担保的具体担保协议(如果有),此类协议适用本规则并 可不时进行修改;而且此术语包括本规则适用部分、对担保协议的所有增补协议以及担保协议的所有附录;
(29)"担保人"意指向亚行担保偿还贷款并支付贷款协议中所有待偿金额的担保协议方(如 果有);
(30)"利息套期保值交易"意指就利率转换而言,亚行与交易对方自"执行日期"起达成的一笔或多笔利率掉期交易,必须与《转换指南》相符并与该利率转换相关;
(31)"付息日"意指贷款协定中规定于签署贷款协定之日或之后应支付利息的每个日期。付 息日应为任何月份的第一天或第十五天,间隔六个月;
(32)"计息期"意指自贷款协定签署之日(含签署日)起至随后的首次付息日(不含此付息 日)止的首期期限,以及首期后自付息日(含付息日)起至随后的下次付息日(不含下次付息日) 止 的每期期限;
(33)"利率上限"意指就浮动利率而言,对该浮动利率的最高限度封顶; (34)"利率区间"意指就浮动利率而言,采用封顶和封底相结合对该浮动利率设定最高和最
低限度;
(35)"利率转换"意指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适用的利率基础由浮动利率变更为固定利率,反之亦然;
(36)"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意指就任何计息期而言,对贷款币种六个月期存款的 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以年度百分比表示并于该计息期的参考利率调整日伦敦时间上午 11:00 显示于相关 Telerate 页面上。如果此利率未在相关 Telerate 页面上显示,亚行将向四大银行的各自 伦敦主营业所提出要求,请其提供上述计息期的参考利率调整日伦敦时间上午 11:00 左右,在伦 敦银行同业市场向主要银行拆借上述贷款币种六个月期存款时的利率报价。如果至少提供了两个
此类报价,该计息期的利率应为这些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由亚行决定,而且在必要时四舍五入为最接近百分之一的十六分之一)。如果按要求提供的报价少于两个,该计息期的利率应为亚行在相关金融中心所选四大银行于上述计息期的参考利率调整日上午 11:00 左右,在上述金融中心向 主要银行拆放上述贷款币种六个月期贷款的利率报价算术平均值(由亚行决定,而且在必要时四舍五入取最接近百分之一的十六分之一)。如果选择的银行中对此类利率报价的少于两家,则该计息期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应等于该计息期之前一个计息期生效的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37)"留置权"包括任何种类的抵押、质押、押记、优先受偿权和优先权; (38)"贷款"意指在贷款协定中规定的贷款; (39)"贷款帐户"意指亚行在其帐簿上以借款人名义开立或准备开
立的帐户,贷款金额已贷记或将贷记到此帐户;
(40)"贷款协定"意指具体的贷款协定,此类协定适用本规则并可不时进行修改;而且此术 语包括本规则适用部分、对贷款协定的所有增补协议以及贷款协定的所有附录;
(41)"贷款关闭日期"意指由亚行指定的日期,不晚于贷款协定的分期还款计划中所示的首次还本日期,或由亚行和借款人就此目的而达成一致的其它日期;
(42)"贷款币种"意指在任何时候表示贷款本金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货币,当贷款表示为多个币种时,此术语应分别用于每个币种;
(43)"本币"意指执行项目所在成员国的货币; (44)"本币支出"意指以本币发生或将发生的支出,用于支付在执行项目所在成员国生产的
货物和提供的服务,不包括此类货物和服务的进口发生或将发生的支出;
(45)"伦敦银行日"意指伦敦商业银行开放办理普通业务(包括外汇交易和外币存款)的任 何营业日;
(46)"成员"意指亚行的成员体;
(47)"普通资金来源"的含义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第 7 条中对"普通资金来源"这一表述的定义相同;
(48)"还本日"意指贷款协定中规定应支付贷款本金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每个日期; (49)"项目"意指亚行按照贷款协定以及亚行与借款人之间不时经协商进行的修改所述,同
意为之提供贷款的项目或计划;
(50)"项目协议"意指亚行与项目执行机构之间达成的项目协议或一揽子协议(如果有), 即贷款协定中所提及的项目协议或一揽子协议,此类协议可依照其条款不时修改;而且此术语包括对项目协议的所有增补协议以及项目协议的所有附录;
(51)"项目执行机构"意指按照贷款协定中的规定负责执行项目的任何实体; (52)"退息"意指对于任何贷款币种(或批准币种),按照第 3.06 节计算,亚行应向借款人
支付的金额;
(53)"参考利率"就欧元以外的任何贷款币种而言,指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而就欧元而 言则指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54)"参考利率调整日"意指: (a)对于欧元以外的任何贷款币种,为相关计息期起始日之前两个伦敦银行日的日期,
或:(i)在首次计息期的情况下,为签署贷款协定的月份第一日或第十五日之前两个伦
敦银行日的日期,以二者中贷款协定签署日紧随其后者为准;倘若贷款协定签署日为此月的第一日或第十五日,则参考利率调整日应为贷款协定签署日之前两个伦敦银行日的日期;以及(ii)如果未提取的贷款金额向欧元以外的任何批准币种进行币种转换的 日期为付息日之外的日期,则该批准币种的首次参考利率调整日应为上述转换日所处月份第一日或第十五日之前两个伦敦银行日的日期,以二者中上述转换日紧随其后者为准;倘若上述转换日为此月的第一日或第十五日,则该批准币种的参考利率调整日应为上述转换日之前两个伦敦银行日的日期;
(b)对于欧元,为相关计息期起始日之前两个目标结算日的日期,或:(i)在首次计息期
的情况下,为签署贷款协定的月份第一日或第十五日之前两个目标结算日的日期,以二者中贷款协定签署日紧随其后者为准;倘若贷款协定签署日为此月的第一日或第十五日,则参考利率调整日应为贷款协定签署日之前两个目标结算日的日期;以及(ii)如 果未提取的贷款金额向欧元进行币种转换的转换日为付息日之外的日期,则该批准币种的首次参考利率调整日应为上述转换日所处月份第一日或第十五日之前两个目标结算日的日期,以二者中上述转换日紧随其后者为准;倘若上述转换日为此月的第一日或第十五日,则该批准币种的参考利率调整日应为上述转换日之前两个目标结算日的日期;以及
(c)尽管有前述(a)款和(b)款的规定,但如果向批准币种的币种转换时,亚行应根据参考利率调整日市场惯例决定日期,而不是上述两款中规定的日期,则参考利率调整日为此类其它日期;《转换指南》中将作进一步规定。
(55)"相关 Telerate 页面"意指: (a)对于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指道琼斯 Telerate 服务上指定用于显示贷款币种拆借的
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显示页面(或者可以替代这类页面提供服务的其它页面,或者亚行选择作为信息提供商的其它服务方式,用于显示与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可比的利率或价格);以及
(b)对于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指道琼斯 Telerate 服务上指定用于显示贷款币种拆借的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显示页面(或者可以替代这类页面提供服务的其它页面,或者亚行选择作为信息提供商的其它服务方式,用于显示与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可比的利率或价格);
(56)"屏幕利率/汇率"意指: (a)对于由浮动利率转为固定利率的利率转换,屏幕利率指亚行在执行日确定的固定利
率,该利率的确定基础是上述浮动利率和由确定的信息提供商显示的市场利率,这些利率反映了此转换涉及的转换期、贷款金额和还款规定;
(b)对于由固定利率转为浮动利率的利率转换,屏幕利率指亚行在转换执行日确定的浮 动利率,该利率的确定基础是上述固定利率和由确定的信息提供商显示的市场利率,
这些利率反映了该转换涉及的转换期、贷款金额和还款规定;
(c)对于未提取的贷款金额的币种转换,屏幕汇率指该转换前的贷款币种与批准币种之间的即期汇率,由亚行根据规定的信息提供商显示的市场汇率于执行日期确定;
(d)对于已提取的贷款金额的币种转换,指以下各项:(i)该转换前的贷款币种与批准 币种之间的即期汇率,由亚行根据规定的信息提供商显示的市场汇率于执行日期确定;和(ii)固定利率或可变利率(以二者中适用于该转换者为准),由亚行根据上述转换前 此类金额适用的利率以及规定的信息提供商显示的,反映适用上述转换的贷款金额的转换期、货币金额和偿还规定的市场利率,依照《转换指南》于执行日期确定;
(e)对于转换的提前终止,指亚行为了计算截至此提前终止日前的清退金额,根据规定 的信息提供商显示的,反映适用上述转换和此类终止的贷款金额的剩余转换期、货币金额和偿还规定的市场利率,依照《转换指南》采用的每种利率/汇率;
(57)"周期"意指每个于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结束的六个月期限; (58)"代用贷款币种
"意指第 4.04 节中规定的代用贷款币种;
(59)"附加费"意指对任何贷款币种(或批准币种),按照第 4.04 节计算,借款人应向亚行支付的金额;
(60)"目标结算日"意指泛欧自动实时总清算高速转帐系统向欧元结算开放的任何营业日; (61)"税"包括任何性质的征费、税赋、费用和关税,无论其是在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签署
日即有效(如果有),还是在随后予以征收的;
(62)"清退金额"意指涉及转换提前终止时:(i)借款人应向亚行支付的金额,等于亚行依据 其为终止该转换而进行的交易所应付的总净金额,如果未进行此类交易,则为亚行根据屏幕利率
/汇率确定的金额,等值于此类总净金额;或者(ii)亚行应向借款人支付的金额,等于亚行依据 其为终止该转换而进行的交易所应收的净总金额,如果未进行此类交易,则为亚行根据屏幕利率
/汇率确定的金额,等值于此类净总金额;以及
(63)"日元"或"JPY"均指日本法定货币。
第 2.02 节 解释。除非上下文另行规定,否则(i)所指发生债务包括债务的承担和担保;(ii)本规则中引用的条或节均为本规则的条和节;(iii)条和节的标题以及目录仅为便于参考而插入, 并非本规则的一部分;(iv)单数形式包括复数形式,反之亦然;而且(v)所提及的任何性别均包 含其他性别。
第三条 贷款帐户;利息和其它费用;偿还;支付地点;贷款出售
第 3.01 节 贷款帐户。贷款本金应贷记到贷款币种的贷款帐户上并依照贷款协定和本规则的 规定从中提款。任何时候,如果贷款以多个币种表示,贷款帐户都应划分为多个子帐户,每个贷 款币种一个帐户。
第 3.02 节 利息。(a)已从贷款帐户上提取且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应支付利息。对于每个计息 期,利息应按照浮动利率计算,此类利率可依据第五条之规定不时修改。利息应从每笔金额分别 从贷款帐户中提取之日起产生。
(b)任何时候,倘市场惯例变化影响到贷款本金全部或任何部分适用的浮动利率之决定,亚 行若据此确定其采用与贷款协定和本规则之规定不同的标准确定浮动利率是符合借款人整体和亚行的利益,则亚行可以在提前三个月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新的前提下修改决定此类浮动利率的标准。新标准应于通知期终止时生效,除非借款人或担保人于此期限内就该标准向亚行提出异议,在后一种情况下,此类修改不得应用于该贷款。
第 3.03 节 承诺费;先征费。(a)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协定中规定的费率和条款对未提取的贷 款金额支付承诺费。
(b)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协定中的规定支付先征费。
第 3.04 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的计算。利息和其它费用应以每年十二个月、每月 30 天、共计
360 天为基础计算。
第 3.05 节 偿还和提前偿还。(a)从贷款帐户提取的贷款本金应按照贷款协定中的规定予以偿还。
(b)借款人向亚行发出不少于四十五天时间的书面通知后,有权在到期前于亚行可以接受的 日期(只要借款人于此日前支付了贷款协定中规定的所有金额,包括按照本节 (c)款计算的任何提前偿还升水)提前偿还:(i)当时待偿的所有贷款本金,或(ii)多笔到期贷款之一的全部本金。部分提前偿还应采用以下方式:(A )如果贷款协定对贷款本金指定的支付金额(此术语如贷款协定中之定义)的分别摊提进行了规定,则应按照该支付金额的相反顺序进行此类提前偿还,最后提取的支付金额应首先偿还,且该支付金额期限最短者应首先偿还;以及(B)在所有其它情况下, 应以贷款到期的相反顺序进行此类提前偿还,最晚到期者最先偿还;
(c)依照本节(b)款对提前偿还任何贷款金额应付的提前偿还升水应为亚行合理确定的数额, 以反映亚行自提前偿还之日起至此金额到期日止对拟提前偿还的金额进行重新调配的任何成本;
(d)就拟提前偿还的任何贷款金额而言,如果已经有某个转换生效而且该转换的转换期在提 前偿还时仍未终止:(i)借款人应支付有关提前终止该转换的交易费用,并按照亚行不时公布且 在亚行收到借款人的提前偿还通知时有效的金额和费率支付;而且(ii)借款人或亚行(根据实际 情况而定)应依照《转换指南》支付有关提前终止该转换的清退金额(如果有)。本款规定的交 易费用以及借款人遵照本款应付的任何清退金额应在提前偿还日后六十天内支付。
第 3.06 节 退息。
(a)亚行公布适用于新贷款的固定利差降低后,亚行应向任何适用较高固定利差的待偿贷款 之借款人支付退息。确定退息金额应将(i)待偿贷款适用的固定利差与新贷款将采用的固定利差之 间的差异(以年度百分比表示),乘以(ii)在新贷款将采用的较低固定利差公布后的周期内,借 款人于付息日(以及所有随后的付息日)为其付息的待偿贷款本金。x行应于收到上述利息后将 此退息金额贷记到借款人名下,而且此类退息应在随后的下一个付息日借款人应付的利息中扣减。
(b)亚行公布其任何贷款币种(或批准币种)的融资成本在任何周期内实现盈余后,亚行均 应向借款人支付退息。确定退息金额应将融资成本盈余(以年度百分比表示)乘以借款人于计算融资成本盈余所在周期后一个周期内的付息日为其付息的贷款本金。xxx于收到上述利息后将此退息金额贷记到借款人名下,而且此类退息应抵扣随后的下一个付息日借款人应付的利息。
第 3.07 节 附加费。
(a)亚行公布适用于新贷款的固定利差增加后,任何适用较低固定利差的待偿贷款之借款人 应向亚行支付附加费。确定附加费金额应将(i)新贷款将采用的固定利差与待偿贷款适用的固定 x差之间的差异(以年度百分比表示),乘以(ii)在新贷款将采用的较高固定利差公布后的周期 x,借款人于付息日(以及所有随后的付息日)为其付息的待偿贷款本金。亚行应将附加费金额 借记到借款人名下,而且此类附加费应添加到随后的下一个付息日借款人应付的利息中。
(b)亚行公布其任何贷款币种(或批准币种)的融资成本在任何周期内使亚行产生额外成本 后,借款人应向亚行支付附加费。确定附加费金额应将融资成本盈余(以年度百分比表示)乘以 借 款人于计算融资成本盈余所在周期后一个周期内的付息日为其付息的贷款本金。亚行应将附加 x金额借记到借款人名下,而且此类附加费应添加到随后的下一个付息日借款人应付的利息中。
第 3.08 节 支付地点。贷款的本金(包括升水)、利息和其它费用应于亚行合理要求的地点支付。 第
3.09 节 贷款出售。亚行可按照亚行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向第三方出售贷款的任何部分,但不得在借款人和购买方之间造成任何契约关系,而且不得影响亚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四条 币种规定
第 4.01 节 提款币种。从贷款帐户每次提取贷款金额时,均应以贷款币种提款,用于支付由 贷款资金融资的货物和服务成本。
第 4.02 节付款币种。借款人依照贷款协定应付的所有金额均应以贷款币种支付,具体规定见《转换指南》。
第 4.03 节 货币购买。亚行应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并根据亚行决定的条款和条件,尽最大努 力 购买借款人所需的任何币种,使其有充足资金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亚行不时规定)偿还 x金 以及支付升水、利息和贷款协定规定借款人在付款时应付的其它费用。在购买所需货币时,亚行 应作为借款人的代理人,而且只有当亚行收讫所需币种的付款后方可视借款人已经支付了 贷款协
定规定的所有款项。
第 4.04 节 临时货币替代。(a)如果亚行合理判断出现了特别情况,致使亚行在任何时间 无 法以贷款币种为贷款融资,亚行可按照其选择提供上述贷款币种的代用币种(代用贷款币 种)。 在此类特别情况期间,应以代用贷款币种偿还本金以及支付利息和贷款协定的其它费用,而且应 按照亚行合理判断的原则适用其它相关的财务条款亚行应将此类特别情况的发生、代用 贷款币种 及其相关贷款的财务条款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b)收到亚行依照本节(a)款发出的通知时,借款人可在随后三十天内通知亚行,选择亚行可 接受的其它币种作为代用贷款币种。在此情况下,亚行应将该代用贷款币种适用的财务条款通知借款人,此条款依照亚行合理制订的原则确定。
(c)在本节(a)款所指特别情况期间,尽管有第 3.05 节(c)款的规定,但提前偿还贷款不需支付提前偿还升水。
(d)一旦亚行能够重新提供贷款币种,亚行应按照借款人的要求,依照亚行合理制订的原则将代用贷款币种更改为贷款币种。
第 4.05 节 货币估价。无论何时,倘出于贷款协定和担保协议之目的,必需确定一种货币折合另一种货币的价值,该价值应由亚行合理决定。
第 4.06 节 付款方式。(a)贷款协定和担保协议规定以任何国家的货币向亚行支付的任何款 项,均应符合该国法律对支付此类款项的规定,通过亚行在该国的开户银行将此类货币存入亚行 帐户币种所允许的方式和币种支付。
(b)当借款人或担保人为成员国时,该成员国应确保支付贷款的本金(包括升水)、利息和 其它费用,该成员国不会施加或在其境内不存在任何性质的限制。当借款人和担保人均非成员国时,借款人应于生效日期前从执行项目所在成员国获得并向亚行提供令亚行满意的证据,证明支付贷款的本金(包括升水,如果有)、利息和其它费用,该成员国不会施加或在其境内不存在任何性质的限制。
第五条 贷款条款的转换
第 5.01 节 一般规定。(a)如果贷款协定中有此规定,借款人为了便于进行审慎的债务管理,可随时按照贷款协定中的规定申请利率转换或币种转换。每次申请均应由借款人依据《转换指南》向亚行提出,并且在亚行接受申请时,所申请的转换应视为出于本规则目的的转换。
(b)在亚行接受转换申请时,亚行应依照《转换指南》采取所有必要行动以实现上述转换; 但利率转换的期限可能受到亚行按照《转换指南》之规定在市场中实行利率套期保值交易能力的限制。凡是对贷款协定中提取贷款资金的规定所做之任何修改必需对上述转换生效时,此类规定应视为自转换日起已修改。亚行应于每次转换的执行日期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该贷款的财务条款,包括修订后的任何还款规定以及修改后对提取贷款资金的规定。
(c)除《转换指南》中另行规定外,借款人应以亚行不时决定并于执行日期有效的金额或费率对每次转换支付交易费用。本款规定的交易费用应于执行日期后六十天内支付。
第 5.02 节 利率转换或币种转换后的应付利息。(a)利率转换。在利率转换涉及到贷款本金 全部或任何部分时,借款人在转换期内的每个计息期应对已提取且未偿还的本金按该转换适用的 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支付利息。
(b)未提取金额的币种转换。在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全部或任何部分转为批准币种的币种转换 时,借款人在转换期内的每个计息期应对随后提取且未偿还的本金按浮动利率以批准币种支付利 息。
(c)已提取金额的币种转换。在已提取的贷款本金全部或任何部分转为批准币种的币种转换 时,借款人在转换期内的每个计息期应对所有未偿还的本金按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以适用于该 转 换者为准)以批准币种支付利息。
第 5.03 节 币种转换后的应付本金。(a)未提取金额的币种转换。如果未提取的贷款金额向 批准币种进行币种转换,转换的贷款本金由亚行通过将转换前币种的要转换金额乘以当前汇率来 确定。借款人应依照贷款协定之规定偿还随后以上述批准币种提取的本金。
(b)已提取金额的币种转换。如果已提取的贷款金额向批准币种进行币种转换,转换的贷款
x金由亚行确定,依据的方法是将转换前币种的要转换金额乘以下项之一:(i)反映亚行依照与 该转换相关之货币套期保值交易应以批准币种支付的本金金额的汇率;或(ii)如果亚行依照《转 换指南》决定,则为屏幕利率/汇率的汇率部分。借款人应依照贷款协定之规定以上述批准币种 偿还此本金。
第 5.04 节 最终贷款期限前转换期的终止。如果部分贷款适用的币种转换之转换期于其最终 期限前终止,此贷款待偿部分本金仍应在转换终止时以贷款币种偿还,其金额由亚行如下确定: (i)将该转换之批准币种的上述金额乘以该转换期最后一天批准币种与贷款币种之间进行结算的 即期或远期汇率;或(ii)以《转换指南》中规定的其它方式。借款人应依照贷款协定之规定以上述贷款币种偿还此本金。符合此第 5.04 节规定的币种转换终止后,借款人应依照贷款协定之规定 以贷款币种支付每个计息期的利息。
第 5.05 节 利率上限;利率区间。(a)利率上限。对浮动利率制订利率上限时,借款人在 转 换期内的每个计息期,应按上述转换自己不时提取待偿的贷款本金适用的浮动利率支付利息,除 非此浮动利率在上述转换期内的任何参考利率调整日超过该利率上限,后一种情况下,借款 人在 上述参考利率调整日相关的计息期应按与利率上限相等的利率支付该本金的利息。
(b)利率区间。对浮动利率制订利率区间时,应按该上述转换自己不时提取待偿的贷款本金 适用的浮动利率支付利息,除非此浮动利率在上述转换期内的任何参考利率调整日:(i)超过该 利率区间的上限,在此情况下,借款人在上述参考利率调整日相关的计息期应按与该上限相等的 利率支付该本金的利息;或(ii)跌破该利率区间的下限,在此情况下,借款人在上述参考利率调 整日相关的计息期应按与该下限相等的利率支付该本金的利息。
(c)利率上限或上下限升水。制定利率上限或利率区间时,借款人应向亚行支付上述转换自 己已提取待偿贷款本金适用的升水,其计算依据为:(i)亚行为了制订上述利率上限或利率区间 而向交易对方购买利率上限或利率区间所应付的升水(如果有),或(ii)《转换指南》中规定的 其它方式。借款人应于执行日期后六十天内支付此升水。
(d)提前终止。除非《转换指南》中另行规定,在借款人提前终止任何利率上限或利率区间 时, (i)借款人应按照亚行不时确定并且在亚行收到借款人的提前终止通知时具有效力的金额和 x率支 付与提前终止相关的交易费用;而且(ii)借款人或亚行(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应依照《转 换指南》 支付与此提前终止相关的清退金额(如果有)。本款规定的交易费用以及借款人遵照本 款应付的任何清退金额应于此类提前终止生效日后六十天内支付。
第六条 贷款资金的提取
第 6.01 节 从贷款帐户提款。(a)借款人遵照贷款协定中规定的任何条件或限制,有权从贷 款帐户提取为项目必需的货物和服务合理成本以及任何其它已付且贷款协定规定应予融资的支出, 或在亚行同意的情况下准备支付此类款项所需的金额。
(b)除亚行和借款人另行约定外,不得因下项提款:(i)生效日期前的支付或(ii)在任何非成员国境内的支出或为此类国家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发生的支出。
第 6.02 节亚行出具承诺函。亚行可应借款人的要求出具承诺函,承诺支付贷款协定规定应予融资的货物和服务成本,且不因其后的任何中止或取消而受到影响。
第 6.03 节 申请提款。当借款人希望从贷款帐户提取任何金额或要依照第 6.02 节要求亚行出具承诺函时,借款人应按照亚行合理要求的形式向亚行提交申请书并包含亚行合理要求的👉明、xx、担保和协议。除亚行和借款人另行约定外,提款申请书以及本条中下文规定的必要凭证应在发生项目支出时及时提交。
第 6.04 节 提款申请人的授权证据。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签署提款申请书 的授权人的权限,并提供此人的签字样本。
第 6.05 节 凭证。借款人应按照亚行的合理要求向亚行提交支持提款申请的凭证和其它证据,可在亚行允许申请书中要求的提款发生之前或之后提交。
第 6.06 节 申请书和凭证的充分性。每份提款申请和随附凭证以及所有其它证据在形式和内 容上都必须是充分的,使亚行相信借款人符合从贷款帐户提取申请金额的资格而且准备从贷款帐 户中提取的金额将仅仅用于贷款协定中规定的用途。
第 6.07 节亚行支付。亚行支付借款人有权从贷款帐户提取的金额时应支付给借款人或按借款人要求支付。
第七条特别约定
第 7.01 节 协作。亚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应通力合作,确保贷款的宗旨得以实现。 第 7.02 节保险。(a)借款人应向负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保费或进行令亚行满意的其
它安排,按照与正常惯例相符的险种和金额投保。
(b)在不限制上述通则的前提下,借款人应对项目要进口且由贷款资金融资的货物在购买、 交易和发运至使用或安装地过程中的风险意外投保或促使其被保险,而且此类保险的任何赔偿均应以能够自由用于更换或维修此货物的币种支付。
第 7.03 节 记录。借款人应留存或促使留存适当的记录和帐目,足以确定由贷款资金融资的 货物和服务以及其它支出项目、表明其在项目中的用途并记录项目进展(包括其成本),而且足 以根据一贯遵守的合理会计准则反映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 7.04 节 报告和信息。(a)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向亚行提供或促使其提供亚行就下项合理要 求的所有报告和信息:(i)贷款以及款项的支出及其服务的维护;(ii)由贷款资金融资的货物和服 务以及其它支出项目;(iii)项目和项目执行机构;(iv)借款人的管理、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v)与贷款宗旨有关的任何其它事项。
(b)借款人和担保人应该及时将妨碍项目进展、妨碍他们履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议对其规定 的各自义务、妨碍项目执行机构履行项目协议对其规定的义务、妨碍实现贷款宗旨或维护其服务的情况或者有可能妨碍的情况及时通知亚行;而且对于借款人并非成员国的贷款而言,借款人应提前及时通知亚行有关借款人或其资产的拥有权或控制权的任何主张更改或任何具有或可能具有此类效力的交易或协定。
(c)在不限制上述通则的前提下,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交有关项目执行以及项目设施运营和管 理的定期报告。此类报告应按照亚行合理要求的形式、详细资料和期限提交,而且其中应说明在审核周期内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问题、为矫正这些问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步骤以及对下个周期提议的行动计划和预计进展。
(d)借款人于项目实际完成后,应就项目的执行和初次运作,包括其成本、借款人对此贷款 协定规定之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贷款宗旨的实现情况,按照亚行合理要求的形式和详细资料,及时制作并向亚行提交报告,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三(3)个月或借款人与亚行可能为此目的而达成共识的较迟日期。
第 7.05 节 交换观点。xx、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在其中任一方的要求下,不时通过其代表就 任何与项目、项目执行机构和贷款相关的事宜交换观点,包括依照第 7.04 节向亚行提供的任何信息。
第 7.06 节 访问和数据。(a)倘借款人或担保人为成员国,该成员国应向亚行代表提供为贷 款相关目的访问其境内任何地区的合理机会。
(b)倘借款人或担保人为成员国,该成员国应按照亚行的合理要求向亚行提供关于其国内财 政和经济状况的所有信息,包括其国际收支和外债,也包括其行政或管理部门的此类信息,由该成员国或任何此类部门拥有或控制或为其利益经营之任何实体的此类信息,以及为该成员国行使中央银行或外汇稳定基金功能或类似功能的任何机构的此类信息。
第 7.07 节 负抵押条款。(a)如果借款人产生或允许产生对其任何资产的任何留置权作为外 币债务的担保,借款人应明确承诺,此类留置权根据事实对支付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将 具有同等效力。借款人的任何资产若产生任何法定留置权(如下文定义)作为外币债务的担保, 借款人应向x行授予令亚行满意的等值留置权。
(b)本节(a)款之规定不适用于(i)购置房产时仅作为支付该房产购置价格的担保而产生的任何房产留置权,或(ii)在正常银行交易过程中为交易日期后一年内到期的债务提供担保而产生的 任何留置权。
(c)本节(a)款中所用术语"借款人的资产"包括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任何机构之资产、此 类行政部门的任何机构之资产以及由借款人或任何此类行政部门或机构拥有或控制或为其利益经营之任何实体(包括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功能的任何其它机构)的资产。
第八条免税
第 8.01 节 免税。(a)倘借款人或担保人为成员国,该成员国应确保:
(i)贷款的本金(包括升水)、利息和其它费用免除并且在支付时不得扣除由该成员 国征收或在该成员国境内征收的任何税;以及
(ii)贷款协定、担保协议和项目协议免除由该成员国或在该成员国境内对其执行、交付或注册征收或因与其执行、交付或注册相关而征收的任何税。
(b)当借款人和担保人均非成员国时,借款人应于生效日期前从执行项目所在成员国获得并向亚行提供令亚行满意的证据,证明:
(i)贷款的本金(包括升水)、利息和其它费用将免除并且在支付时不会扣除由该成员国征收或在该成员国境内征收的任何税;以及
(ii)贷款协定、担保协议和项目协议将免除由该成员国或在该成员国境内对其执行、交付或注册征收或因与其执行、交付或注册相关而征收的任何税。
第九条
中止;取消;提前到期
第 9.01 节 由亚行中止。如果在贷款协定签署日后及其存续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发生下列任何事件,亚行可于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后中止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a)借款人未能支付(即便已由担保人或第三方支付亦不例外)本金(包括升水)、利 息或下列任何其它费用:(i)贷款协定规定的费用;(ii)与亚行之间的任何其它贷款协 定或担保协议规定的费用;或(iii)亚行经借款人同意将任何性质的任何担保或其它财 务义务扩大到第三方而产生的费用。
(b)担保人未能支付本金(包括升水)、利息或下列任何其它费用:(i)贷款协定规定的
费用;(ii)与亚行之间的任何其它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规定的费用;或(iii)亚行经借款人同意将任何性质的任何担保或其它财务义务扩大到第三方而产生的费用。 (c)
借款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对其各自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 (d)项目执行机构未能履行项目协议对其规定的任何义务。
(e)如果借款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与亚行之间任何其它贷款协定或任何相关担保协议对 其规定的任何义务,亚行将中止借款人或担保人按照与亚行之间的任何其它贷款协定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f)倘若某种情况发生或发展,使亚行合理认为其将要或可能导致项目不可能成功实行 或借款人、担保人或项目执行机构不可能履行贷款协定、担保协议或项目协议对其规定的任何义务。
(g)项目执行所在成员国的亚行成员资格被中止或不再是亚行成员国,或者已发出通知要从亚行撤出。
(h)借款人或担保人遵照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所做的👉明或其提供、旨在使亚行依赖于 此发放贷款的任何👉明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者在借款人非成员国的情况下,借款人如此👉明的借款人条件将使亚行合理产生重大不利变动。
(i)在借款人非成员国的情况下,当债务到期或者当借款人或其他人通过采取任何诉讼
或法律程序在债权人之间分配或可能分配借款人之任何资产时,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
(j)在借款人非成员国的情况下,项目执行所在成员国或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其它机 构采取任何行动解散借款人、让渡或转让其任何资产(正常商务过程除外)或中止其经营权。
(k)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采取任何行动解散项目执行机构、让渡或转让其任何资产(正常业务过程除外)或中止其经营权。
(l)发生贷款协定中出于本节之目的而规定的任何其它事件。
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将持续地全部或部分(按具体情况而定)中止,直到亚行合理认为造成此类中止的事件不再存在,或直到亚行通知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恢复其提款权利,以二者中时间在前者为准。
第 9.02 节 由亚行取消。如果(i)借款人从贷款帐户提取任何贷款金额的权利持续中止达 30天;(ii)亚行于任何时间经与借款人磋商后决定,项目的用途不再需要贷款中的某笔金额;(iii)截至贷款协定中规定的贷款关闭日期时,某笔贷款金额仍未从贷款帐户中提取;或(iv)亚行于任 何时间确定,对于任何应由贷款资金全部或部分融资的合约,借款人、担保人或贷款之任何受益人的代表在货物或服务采购、顾问选择或合约执行过程中从事贪污或欺诈行为(由亚行决定),借款人或担保人未对此类情况及时采取令亚行满意的适当补救行动;或(v)亚行于任何时间确定, 应由贷款资金融资的任何货物或服务的采购与贷款协定中规定之程序不符,亚行可于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后终止借款人提款此类金额的权利。发出此类通知时,此类贷款金额将被取消。
第 9.03 节 由借款人取消。经与亚行磋商并经担保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于通知亚行后取消借款人于发出此通知前尚未提取的任何贷款金额。
第 9.04 节受承诺函约束的金额。中止或取消均不适用于亚行依照第 6.02 节出具的任何承诺函项下之金额,此类承诺函中明确规定者除外。
第 9.05 节 取消的发生。除亚行和借款人另行约定外,任何取消均应发生于该取消日后到期且亚行未出售或未同意出售之贷款本金的剩余到期日,按比例计算。
第 9.06 节 中止或取消后的条款效力。无论发生任何中止或取消,贷款协定、担保协议和项 目协议的所有规定应保持全部效力,本条特别规定者除外。
第 9.07 节 提前到期。(a)如果下文规定的任何事件发生并持续一段规定的时间(如果有),亚行可于其持续期内随后的任何时间经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后,宣布届时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连 同产生的所有利息和其它费用到期并应立即支付,而且此类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应于任何此类 宣布时立即到期并支付:
(i)第 9.01 节(a)款或(b)款规定的任何事件发生并持续 30 天。 (ii)第 9.01 节(c)款或(d)款规定的任何事件发生并于亚行就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
出通知后持续 60 天。
(iii)第 9.01 节(h)款、(i)款、(j)款或(k)款规定的任何事件发生。 (iv)贷款协定中出于本节目的规定的任何其它事件发生并持续一段贷款协定中规定
的时间(如果有)。
(b)如果在任何转换之转换期内依照本节(a)款发出任何提前到期通知:(i)借款人应按照亚行不时公布并于此通知日有效的金额或费率支付有关提前终止该转换的交易费用;以及(ii)借款 人或亚行(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应支付有关提前终止该转换的应付清退金额。
第十条 效力;终止
第 10.01 节 生效条件。向亚行提供令亚行满意的下列证据后,贷款协定和担保协议方可生效:
(a)代表借款人签署和提交贷款协定已通过所有必要的企业和政府行为正当授权或批准; (b)
若有担保协议,代表担保人签署和提交担保协议已通过所有必要的企业和政府行为正当授权或批准;
(c)若有项目协议,代表项目执行机构签署和提交担保协议已通过所有必要的企业、行政和政府行为正当授权或批准;
(d)若借款人并非成员国,倘若亚行要求提供此类证据,须证明贷款协定签署之日向亚 行
👉明的借款人条件在该日期到借款人与亚行就本节目的达成一致的日期之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动;
(e)若借款人和担保人均非成员国,须满足第 4.06 节(b)款和第 8.01 节(b)款之要求;以及 (f)贷款协定中作为生效之补充条件规定的所有其它事件已发生。
第 10.02 节法律意见书。作为依照第 10.01 节应提供的证据之一部分,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促使提供由亚行可接受的律师出具并令亚行满意的意见书,说明:
(a)代表借款人,即贷款协定已获得借款人正当授权或批准、其签署和提交均代表借款人进行并依照其条款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b)代表担保人,即担保协议已获得担保人正当授权或批准、其签署和提交均代表担保人进行并依照其条款对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c)有项目协议的情况下代表项目执行机构,即项目协议已获得项目执行机构的正当授 权或批准、其签署和提交均代表项目执行机构进行并依照其条款对项目执行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
(d)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 10.03 节 生效日期。除亚行和借款人另行约定外,贷款协定和担保协议应于亚行向借款人和担保人派发通知,表示接受第 10.01 节规定的证据之日起生效。
第 10.04 节 未能生效导致的终止。如果贷款协定未能于贷款协定中出于本节目的所规定之 日期前生效,贷款协定和担保协议以及依据其规定的各方所有义务应终止,除非亚行经考虑延迟 原因后出于本节目的制订了较迟的日期。x行应将此较迟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第 10.05 节 全部支付时的终止。如果全部贷款本金已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对提前偿还贷款 的升水以及贷款产生的所有利息和其它费用均已支付,则贷款协定和担保协议以及依据其规定的 各方所有义务应立即终止。
第十一条
强制执行力;未行使权利;仲裁
第 11.01 节 强制执行力。(a)贷款协定规定亚行和借款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担保协议规 定亚行和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其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应与其条款相符,而且倘若借款人或担保人为成员国,亦不受其任何国家或行政部门与此相反之法律的影响。
(b)亚行、借款人或担保人均无权在本条规定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提出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的 任何条款因《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的任何规定或任何其它原因而失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主张。
第 11.02 节 担保人的义务。担保协议对担保人规定的义务不得免除,除非通过履行义务而 且在此情况下亦仅限于履行范围内。就借款人的任何违约行为而对借款人发出的任何提前通知、 提出的任何要求或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者对担保人发出的任何提前通知和提出的任何要求对此类义 务均无约束力,而且此类义务不得因下列任何行为而受到削弱:向借款人提供的任何延期、债务 偿还期的延展或让步;针对借款人或就任何贷款担保提出或未提出或延迟提出任何权利、权力或 救济主张;贷款协定的条款已预期对其规定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或借款人未能遵守项目执行 所在成员国或该成员国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的任何法律、法规或法令的要求。
第 11.03 节 未行使权利。任一方对任何违约行为延迟行使或不行使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规 定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均不得削弱此类权利、权力或补救或者被视为对其的放弃或对此类 违约的默许;此方对任何违约行为采取的行动或对任何违约行为的默许,亦不得影响或削弱此方 对任何其它或后续违约行为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
第 11.04 节 仲裁。(a)贷款协定双方或担保协议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以及任一方依照贷款协 定或担保协议对另一方主张的索赔若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应提请下文规定的仲裁庭进行仲裁。
(b)此类仲裁的双方应以亚行为一方,而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另一方。 (c)仲裁庭应由如下指定的三名仲裁员组成:一名仲裁员由xx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应由借
款人和担保人共同指定,或在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由担保人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下文中有时称为首席仲裁员)应由双方协商指定,或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或在其无法指定时由联合国秘书长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指定仲裁员,该仲裁员将由首席仲裁员指定。
若依照本节指定之任何仲裁员辞职、去世或不能行使职责,应以此处就指定原仲裁员规定的相同方式指定继任仲裁员,而且此继任者具有原仲裁员的所有权力和职责。
(d)一方通知另一方依照本节的规定提起仲裁程序。该通知应包含一份👉明,阐明拟提请仲 裁的争议或索赔之性质、寻求的救济之性质以及由提请此程序一方指定的仲裁员之姓名。另一方应于发出该通知后 30 天内,将由此另一方指定的仲裁员之姓名通知提请程序的一方。
(e)如果在发出提请仲裁程序的通知后 60 天内,双方未就首席仲裁员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 可申请按照本节(c)款之规定指定首席仲裁员。 (f)仲裁庭应于首席仲裁员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其后,应由仲裁庭决定其开庭时间和地点。 (g)仲裁庭适用的法律应为国际公法,出于此类目的,其来源应包括:
(i)对双方具有相互约束力的任何相关条约义务;
(ii)任何国际公约和条约的适用规定(无论是否对双方具有直接约束力),只要公认其已录入法典或已成为国家或国际机制采用的习惯法的约束准则。
(iii)其它形式的国际惯例,包括国家或国际机构建立法律义务的普遍性、一致性和持久性惯例;以及
(iv)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 (h)根据本节的规定,除非双方另行约定,仲裁庭应决定与其能力相关的所有问题并确定其
程序。仲裁庭的所有决议均应以多数票决定。
(i)仲裁庭应为各方提供平等的听证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裁决。此类裁决可于缺席情况 下作出。由仲裁庭多数签字的裁决书将构成此仲裁庭的裁决。签字后的裁决书副本将送达各方。依照本节规定作出的任何裁决均为最终裁决,并对贷款协定和担保协议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应遵照执行由符合本节规定的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裁决。
(j)双方应确定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所需的其他人士的报酬金额。如果双方在仲裁庭召开 前无法就此金额达成一致,应由仲裁庭按实际情况确定合理金额。各方应自行承担其在仲裁程序中的支出。仲裁庭的费用应以亚行为一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另一方分摊。有关仲裁庭费用划分或此费用之支付程序的问题应由仲裁庭确定。
(k)本节中所列的仲裁规定应取代解决贷款协定和担保协议双方之间争议以及一方据此对另 一方进行任何索赔的所有其它程序。
(l)如果仲裁裁决副本送达双方后 30 天内未遵守该裁决,任何一方均可于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就该裁决对另一方提出判决申请或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并可强制执行此判决,也可要求另一方为该裁决以及贷款协定和担保协议规定的强制执行承担任何其它适当补偿。尽管有上文之规定,本节并未批准对作为成员国的任何一方提起判决或强制执行裁决,除非以本节规定之外的原因使
用此类程序。
(m )任何通知或处理服务若与本节规定的任何程序相关或(在可以补救的范围内)与依本节做出的任何裁决的执行程序相关,可按照第 12.01 节中规定的方式进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议的 双方放弃对任何此类通知或处理服务的任何及所有其它要求。
第十二条其它规定
第 12.01 节 通知和申请。依照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以及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预期的各方间 达成的任何其它协议,要求或允许发出或提出的任何通知或申请均应为书面形式。除第 10.03 中另行规定外,当此类通知或申请通过亲自送达或通过邮政信件、电报、海底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其要求或允许对方发出或提出的在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中规定的地址时,或送达对方以通知发出或提出申请的方式指定的其它地址时,均应视为已经发出或提出。
第 12.02 节 采取行动的权力。依照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并代表借款人或担保人(按照实际 情况而定),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以及要求或允许签署的任何文件,均可由贷款协定或担 保协议中出于本节目的而指定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代表或该代表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士采取或签署。 对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之规定的任何修改,均可由如此指定的代表或该代表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士 通过代表借款人或担保人(按照实际情况而定)签署的书面文件,代表借款人或担保人
达成协定; 倘若该代表或其他人士认为此类更改在此情况下合理而且不会实质性增加借款人的贷款协定义务 或担保人的担保协议义务(按照实际情况而定),亚行可接受该代表或其他人士签署任何文件, 只要能确切证明该代表或其他人士认为,该文件中所涉及对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之规定的任何更
改在此情况下合理而且不会实质性增加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其中承担的义务。
第 12.03 节 授权的证据。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向亚行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将要分别代表借
款人或担保人采取借款人依照贷款协定或担保人依照担保协议要求或允许采取的行动或签署借款
人依照贷款协定或担保人依照担保协议要求或允许签署的任何文件的授权人的权限,并提供每人的签字样本。
第 12.04 节 暂扣对成员国的股份支付。(a)如果执行项目所在成员国将终止亚行成员资格, 只要依照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或者依照与亚行之间的任何其它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该成员国、其中央银行或其任何机构、部门或行政部门仍对亚行负有债务,则因亚行购回该成员国股份而应向其支付的任何金额均应暂扣,且该金额可根据亚行的选择于任何此类债务到期时使用。
(b)如果亚行资产进行分配,执行项目所在成员国在偿还对亚行负有的全部债务前无权获得 在该分配中的股份,债务包括其依照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或者依照与亚行之间的任何其它贷款协定或担保协议所应承担的债务。
第 12.05 节 副本的签署。贷款协定和担保协议可签署多份副本,每份副本均应视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