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同方全球「易安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同方全球人寿[2021]意外伤害保险 02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x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同方全球「易安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同方全球「易安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电子协议书、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x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且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我们拒保职业范围内。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具体的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生效日期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或批注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零时止。
2.3 不保证续保
x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建议。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4.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 2.4.2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4.2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中,保险金给付比例原则如下:
“评定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伤残评定原则如下:
1.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对被保险人的同一结构或功能再次造成伤残且残疾等级较 前次严重,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对该结构或功能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 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上述 2.4.1 至 2.4.2 中的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3 xxx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xxx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除按照上述第 2.4.1 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xxx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4 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于节假日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天内身故,除按上述第 2.4.1 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上述 2.4.3 和 2.4.4 情形时,保险金的给付以一项为限。
2.5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11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
伤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第 2.4.1 条、2.4.2 条和 2.4.4 条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 1 项
至第 15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2.4.3 条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1.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被保险人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或被保险人违反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期间;
13. 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前不符合安全行驶标准;
14. 由于人员超载引起的;
15. 被保险人扒车、跳车,但因意外事故被迫跳车不在此列。
发生上述情况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为“评定标准”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
值;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为“评定标准”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x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x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x被保险人意外伤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上述 3.3.1 至 3.3.2 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
们按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处理,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身故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保险费,以及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应交的保险费,也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保险费交费方式,经我们同意并批注后生效。
5 解除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7.3 职业或工种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我们拒保职业范围内者,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 值。
7.4 通讯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7.5 保险事故鉴定
x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7.6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国
法律;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 释义
8.1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8.2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3 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8.4 拒保职业范围
(1)海上、船上、高空、森林、山区、山地、地下、潜水、水下、隧道坑道、井 下作业人员;(2)陆上油矿开采业作业人员;(3)4 吨以上卡车、液化或气化油罐车司机及随车人员;(4)涉及或接触任何危险物(化学物质、爆炸物、有毒物质等);(5)高压电或带电作业;(6)现役军警人员中的地面部队、海军陆战队、水兵、空军xxx、前线军人、特种部队人员,或防爆警、刑警、军警校学生、消防队员;(7)曲棍球、橄榄球、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武术、拳击、卡丁车运动员;(8)潜水、水上摩托车、滑雪、马术、特技表演、雪车、滑翔机、汽 车摩托车赛车、跳伞、击剑运动员及教练;(9)涉及铁牛车、 机动三轮车、 吊车、直升机 、行车、工作时间内摩托车的驾驶或操作;(10)机械厂、钢铁厂、造修船业的工人,从事挖泥船、锅炉、石棉瓦、采掘相关工作的工人;(11)制造业的机械操作人员;(12)驯兽师;(13)动物饲养员;(14)飞行训练教官;(15)建筑工程车辆驾驶或机械操作;(16)高架公路工程人员;(17)战地记者;(18)武打、特技、杂技演员;(19)跑片员;(20)海水浴场救生员;(21)酒吧女或舞女,非职业按摩师;(22)烟囱或高速公路清洁工;(23)职业保镖;(24)军事武器弹药研究或管理人员;(25)无固定摊位的个体经营及商贩。
8.5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6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 [2014] 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
8.7 乘客
指购票搭乘飞机、轮船、陆上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该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
8.8 搭乘
指被保险人完全进入飞机、轮船、陆上交通工具、非营运车辆内部至完全离开该公共交通工具、非营运车辆为止。
8.9 公共交通工具
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从事于乘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轮船、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同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所有特性:
(1) 社会性:公共交通工具对全社会不特定人员均具有运输义务,全社会不特定人员都有乘坐使用的权利。
(2) 合法性:公共交通工具是合法途径取得的,且经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用于服务全社会不特定人员。
(3) 商业性: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经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有偿性服务即向乘客收取一定数额的乘运费用。
(4) 客运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担负乘客运输任务,或以乘客运载为主的公共交通工具。
(5) 流动性:公共交通工具应是正在执行运营任务中的交通工具。
8.10 节假日
指以下两类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节日以及连同节日的调休日;
(2) 以及双休日,但不包括因国务院规定的节日调休而变为工作日的双休日。
8.11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12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14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15 潜水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16 攀岩运动
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17 探险活动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18 特技
是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活动。
8.19 现金价值
其计算公式为最近一次所支付的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1- 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8.20 有效身份证件
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