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11N01218746620221203]
园林亮化工程灯饰存放场地租赁项目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11N01218746620221203]
甲方(承租方): 太原市园林局
乙方(出租方): 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园林亮化工程灯饰存放场地租赁项目 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场地位置、面积
1.租赁场地所在的位置:新晋祠路 591 号 24 幢 1 层
2.面积:6025 平方米
3.租赁场地是指由乙方投入给甲方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1 年。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柒拾xxx仟xxx 整,(小写:¥759600 元) 。2.甲方向乙方按月支付,租金人民币 (大写):陆万叁仟叁佰,(小写:¥63300 元/月)。以上价格为含税价格。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四、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享有租赁场地的使用权。乙方同意的使用范围内,甲方可自由规划与安排使用租赁场地。
2.甲方在租赁期限内保证在该租赁场地内的所有活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不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品、非法物品。
3.甲方在租赁期限内保证在该租赁场地内的活动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租赁场地全部或者部分出租、转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使用。
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对租赁场地进行改造。甲方应爱护使用租赁场地及设备。
6.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在一个月内交还租赁场地及其配套设施,并将存放的自有财产、物资及时处置。
五、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需保证对租赁场地享有出租权以及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场地享有使用权,不因本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保证租赁场地的设施设备符合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需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4.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租赁场地及看护人员。看护人员应遵守并执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因乙方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应确保租赁场地防火、防高温、防止人为损坏存放物品。
6.货物出库时,甲乙双方共同按交付时双方确认的交接单数量进行清点,因未采取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止人为损坏等措施,导致存放物品损坏、丢失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7.甲方有权对租赁场地进行改造,但需与乙方协商,并不得违反安全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
8.乙方保证租赁场地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甲方正常使用,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性,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由于供电线路问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全额赔偿。
9.乙方负责租赁场地的水电费、卫生费等相关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10.租赁期间乙方在未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得终止租赁,且不得擅自提高租赁费。
11.在租赁期内,乙方与外界发生的一切关于租赁场地的债权、产权等纠纷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12.乙方须确保租赁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无危及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负责维修、更换,因维修、更换不及时,致使租赁场地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1)经依法鉴定属于危险场地不能用于出租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强制性标准的;
(3)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场地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出租的其他情形。
14.合同期满或因其他事由致使合同终止时,提出方要提前一个月向对方以
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在双方经济往来账目结清后,甲方一个月内将自己所属物品
(包括个人用品和各种自行购置设施、设备等)搬离。
15.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或分包。六、合同解除
租赁期满后,甲方应及时将承租的租赁场地交还乙方。七、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合同解除的,双方免责
1.租赁场地因不可抗力(如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的。
2.因国家政策需要对租赁场地进行拆迁或改造,但乙方需在知晓政策后 日内告知甲方。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x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九、合同附件
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复澄清事项文件、乙方所承诺的其他条件等。
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十、本租赁合同书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合同法律效力,未尽事项,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 2022 年 9 月 20 日 | 乙方(章) 2022 年 9 月 20 日 |
单位地址:太原市新建北路 69 号市政 府北 4 号楼 | 单位地址: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 591 号 25 幢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开户银行:太原市农行府西支行 | 开户银行: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晋源区支行 |
账户:000000000000000 | 账户:1013910103000000876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