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世新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契約書
108.4.22 版
立合約書人:世新大學口語傳播學系(以下簡稱甲方)
_(以下簡稱乙方)
系 _年級 學生 (以下簡稱丙方)
為培養學生實務技能,增進其職場實務經驗,共同辦理實習課程,甲、乙、丙三方特協議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約期限:
三方履行權利義務期間以實習期間自民國一○八年_月_日至民國一○八年_月_日止。
二、甲方辦理事項:
1. 甲方應研擬實習目的,訂定學習主題及訓練等實習計畫,提供乙方相關資料並共同規劃相關實施細節。
2. 甲方應為丙方主動爭取合法且合理的勞動條件,並讓丙方確實瞭解其權利及義務。
3. 實習期間應確實監督及瞭解丙方實習情形,並在乙方的協助下定期辦理訪視、輔導與考核。
4. 實習期間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並確保與乙方建立良好的聯繫溝通管道。
三、乙方辦理事項:
1. 乙方應依據甲方的實習需求,協助安排相關的技能培訓課程。
2. 乙方應協助甲方實習輔導教師至校外合作廠商訪視輔導學生。
3. 乙方應針對實習期間適用法律之保障、保險、津貼及交通食宿等事項載明於本契約,並協助甲方辦理行前說明會提供相關資訊。
4. 實習期間應協助甲方針對丙方進行生活管理,並提供緊急事件(故)處理。
5. 實習期間丙方若有適應不良之情況,應與合作機構協商處理方式並告知甲方目前丙方實習狀況;如經輔導後情況仍未改善,必要時將協助甲方終止實習,並進行合作機構轉換。
四、丙方辦理事項:
1. 丙方應於出發前確實了解甲方規劃校外實習課程之定位、目的與乙方安排的實習內容。
2. 丙方應遵守我國的法律規定以確保自身安全。
五、主要合作協議項目:
(一)課程內容
1.實習課程名稱:
2.實習課程學分數:
(二)雇用細節
1. 實習機關:
2. 主要職務:
3. 實習地點:
4. 實習期間:
5. 實習內容:
(三)實習時間與休假
1. 實習時間:
2. 辦公休息時間:
3. 總實習時間(不含休息時間):每週總實習 小時
4. 每週實習天數及休假日:每周實習 天,實習日為星期一至星期五,xx二日。
5. 休假種類
(1)年假:實習期間無年假。
(2)病假:憑醫院就診後證明請休病假。
(四)實習待遇
1. 實習津貼: 台幣/月
2. 支付日期:每月 日
3. 其他津貼相關項目:
⯎ 丙方實際支領以金融機構轉存方式直接支付給丙方。
⯎ 實習待遇如有變動,需經甲乙丙三方同意,始得為之。
4. 加班費:若超過合約規定的實習時數,得依我國勞基法之規定,另支付津貼或以休假方式進行補償。
(四)保險及醫療福利
由甲方負責投保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
(1)意外身故保額:新臺幣200萬元整。
(2)意外失能保障:依失能等級給付新臺幣10萬至200萬元。
(3)意外實支實付醫療保障:門診(含急診)實支實付最高給付新臺幣5萬元。 (4)意外住院日額醫療保障:住院每日給付新臺幣1,000元。
(5)意外實支實付醫療保障與住院日額醫療保障項目合計最高給付5萬元。
(五)其他事項
1. 終止合約的提前通知期:1個月前
2. 退休金提撥:無
其他辦理校外實習費用項目如下列事項,無論是固定或一次性扣款,請填寫金額、收費方式並註明負擔對象。
(1)住宿費用:由 方負擔。 (2)伙食費用:丙方自行負擔。
(3)其他:乙方應於丙方結束實習課程前1日,完成支付實習待遇。 3.實習成績考評:
(一)實習機構對實習生之考評:
甲方提供專屬考核表予乙方針對丙方於實習期間專業態度與技能進行評估,作為實習成績之部分指標之一。
(二)學校對實習機構之評估:
1.實習制度之建置:定期與實習機構負責窗口討論實習合約之擬訂、實習內容之安排、實習訓練之方式、津貼福利與生活輔導機制之落實。
2.實習場域之考察:透過訪視對實習制度執行與實習現況進行考評。
六、保密與個資:為顧及乙方之業務機密,實習生及輔導老師因參與實習計畫所知悉乙方之業務機密,無論於實習期間或實習終了後,均不得洩漏與任何第三人或自行加以使用,亦不得將實習內容揭露、轉述或公開發表。
七、附則:
1. 若因本合約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周所生之爭議糾紛,甲乙丙三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先行磋商,磋商未果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2. 本合約所有相關附件均視為合約之一部分,具合約條款完全相同之效力,其他有關實習合作未盡事宜,甲乙丙方三方得視實際需要協議後,另訂之。
3. 本合約書一式三份,甲乙丙方三方各執乙份存照。
立約人
甲 方:世新大學口語傳播學系代表人:
地 址:116 台北市木柵路一段 17 巷 1 號
乙 方:代表人:地 址:
丙 方(學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
丙方保證人(監護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民 國 一 ○ 八 年 月 日
附件一:個人資料保護協定遵守事項
1. 丙方所交付或因本合約所蒐集、知悉之個人資料(以下簡稱「上述個人資料」),甲方應為合理處理及利用。
2. 上述個人資料,甲方僅得於本合約書所訂之目的、合作方式、實務實習及合作期間內蒐集、處理或利用,未經乙方或個人資料當事人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為約定以外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與第三人分享、揭露。
3. 甲方應確保其已採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適當 安全措施,並具備防止上述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能力。
4. 如甲方發現、知悉其存有之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洩漏、其他侵害時,應於發現當日,以適當方式通知乙方可能被侵害之範圍及預計採取之因應補救措施;於查明後,若涉及上述個人資料,應以適當方式通知乙方與個人資料當事人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補救措施。
5. 如甲方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其法規命令、本合約個人資料委託協定或保密責任,應於發現當日,以適當方式通知乙方,若導致乙方受損害時,得請求損害賠償,且乙方得提出解除合約。
6. 本合約無效、撤銷、解除或終止後10日內,甲方應刪除或銷毀所保存之上述個人資料(包含備份),乙方得視需要派員全程監督刪除或銷毀過程,並應於20日內交付上述個人資料之檔案清冊及相關刪除或銷毀紀錄。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法令另有規定或個人資料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惟甲方應以書面釋明未刪除或銷毀之原因,並經乙方書面同意。
7. 甲方交付上述個人資料之檔案清冊及相關刪除或銷毀紀錄後20日內,乙方得行使檢查權,確認甲方是否已將甲方上述個人資料刪除或銷毀,甲方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8. 於合作期間,乙方得至甲方之作業場所,或要求甲方填寫乙方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委外蒐集、處理及利用監督記錄表」,確認上述個人資料管理狀況並可視狀況要求甲方改進,以防止個人資料事故或其他違法情事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