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香港观塘鸿图道57号南洋广场24楼05B室
展台号
参展合同
请填写申请表格(双面),并传真至承办单位:
中国食品物流装备(长沙)博览会
21-23 / 10 / 2019
长沙国际会展中心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xxx南街12号4438室电话:000-00000000 0000000000
传真:010-63371605 邮政编码:100055
网址:xxx.xxxxx.xxx 邮箱:xxxxxxxx00@000.xxx
纵延展业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观塘鸿图道57号南洋广场24楼05B室
电话:(x000) 0000 0000 传真:(x000) 0000 0000
中天拓展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0xx0-0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87829251
参展协议:
本参展商提交此展位申请表格,并同意接受所有附带参展条件,我司明白此展览为专业展览会,不可进行任何零售活动。如有违规,承办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司之参展资格。
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所有银行手续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
任何未经承办单位盖章和签署之合同及发票,及非承办单位提供之指定银行账号,承办单位概不承认。
公司类型 | 101 进口商 | 106 代理商 |
102 出口商 | 107 谘询顾问及服务 | |
103 批发商 | 108 投资服务 | |
104 制造商 | 109 政府/商会 | |
105 分销商 | 110 其他: |
请用正楷填写此表格,资料将被登录於展览会会刊及作其他宣传用途。
公司名称(英文): | 公司名称(中文) | |
地址: | ||
**发票地址: (如发票地址与以上登记公司相同,则不用填写): | ||
城市/邮编: | 国家/地区: | |
电话: | 传真: | 电邮: |
联系人: (先生/女士): | 职位: | |
产品/服务/品牌: | 网站: | |
*产品简介 (请附上 50 字的中英文产品简介作宣传之用) |
付款条件
我司同意支付50%订金确认展位批准,馀额在发票指定日期或之前付清。
参展商签署:
公章/授权签字
日期:_
付款:
PARTICIPATION COST 参展费用
标准展台包括:墙板,楣板,地毯,家俱及基本设备。(详情请参考参展商手册)
空地展位需付施工管理费予大会指定搭建商。
1) 标准展台 (9 平方米起) | 总额 (RMB 人民币) | |||||
RMB / 9m2 平方米 X | = | m2 平方米 ( | m / x X | m / 米) | RMB | |
2) 空地 (36 平方米起) | 总额 (RMB 人民币) | |||||
RMB / m2 平方米 X | = | m2 平方米 ( | m / x X | m / 米) | RMB | |
多边开展台附加费: | ||||||
两边 (5%) 三边 (7.5%) | 独立(10%) | |||||
*开边附加费以总展费计算. | ||||||
备注: | ||||||
明确👉明: 我同意下列👉明: 展商不许陈列和宣传侵权产品。承办单位有权限制和取消违规企业展出。参展商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展览正式关闭时间之前不能提前撤展。 |
请将支票/银行汇票/电汇(T/T)开至 :
纵延展业有限公司 Vertical Expo Services Company Limited银行名称 : 香港恒生银行
账号(人民币): 390-420206-883(CNY)
银行 swift code: XXXXXXXX
由承办单位填写 | |
经承办单位同意: 公章/授权签字 | 分配展区 : 展台号及面积 : 销售员: 合约编号: 发票编号: 备注: 日期 : |
地址: xxxxxxxx 00 x
请填写申请表格(双面),并传真至主办单位或我们在您xxxxxxx:
xxxxxxxx(xx)博览会
展台号
21-23 / 10 / 2019
长沙国际会展中心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xxx南街12号4438室电话:000-00000000 0000000000
传真:010-63371605 邮政编码:1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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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782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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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公司亚洲的公司分行/代理/销售处(如适用)
1. 公司分行
2. 代理商
3. 销售处
4. 其他
公司名称 (英文): | 公司名称 (中文): | |
地址: | ||
城市/邮编: | 国家/地区: | |
电话: | 传真: | 电邮: |
联系人: | 职位: |
贵 公司的展览会 / 展台负责人 (只供承办单位作联络用)
如展台负责人资料与页面不同,请填写:
我们的展台负责人是: | 职位: | |
地址: | ||
城市/邮编 : | 國家/地區: | |
电话: | 传真: | 电邮: |
产品分类 (可选择多项)
201 冷链物流 | 202 商用冷柜 | 203 金融信息咨询 | 204 生鲜电商 |
标准条款
定义
1. 本标准条款所定的名词,适用于所有参展条款,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均按以下的定义来解释。
1.1 “承办单位”指﹕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xxx南街12号4438室电话:000-00000000 0000000000
传真:010-63371605 邮政编码:100055
网址:xxx.xxxxx.xxx 邮箱:xxxxxxxx00@000.xxx
纵延展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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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x000) 0000 0000 传真:(x000) 0000 0000
中天拓展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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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7829251
1.2 “展览会” :指由申请表中指定的承办单位所组织的展览会。
1.3 “参展商” :视不同情况,指申请在本展览会上展出其展品,且其参展或展览产品的请求己经承办单位同意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批准的及其经承办单位批准的分包方。
1.4 “展馆” :指本申请表上注明的展览场地或承办单位另行指定的其他用于展览的场地。
1.5 “参展费用” :指参展商在展览场地使用所分配展览面积的费用。
1.6 “展览期间” :指从参展商向承办单位递交申请表之日起,至展览会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1.7 “宣传资料” :指促销礼品、产品名录、宣传手册和参展商希望在展览会上展示、派发或使用的所有广告和宣传材料。
1.8 “代表”是指有关方的董事、理事、雇员、代理人、承办人、分包承办人及所有其他代表。
1.9 “场地规则” :指由承办单位制定的展览场地的规则及规定。
1.10 “参展商手册” :指承办单位向参展商提供的且参展商同意遵守的包含有关参展资讯的手册,这些资讯包括但不限于不时增加或变更的参展规定、指定服务表格、搭建、参展商展示规定、运输和撤展等。
2. 时间安排
展览会期间于申请表注明或由承办单位另行修订。
3. 报名
3.1 由参展商填妥及签订的申请表应以快递、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交承办单位元的以下的联系方式: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xxx南街12号4438室电话:000-00000000 0000000000
传真:010-63371605 邮政编码:100055
网址:xxx.xxxxx.xxx 邮箱:xxxxxxxx00@000.xxx
纵延展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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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x000) 0000 0000 传真:(x000) 000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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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7829251
3.2 如承办单位通过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方式同意一项参与展览会的申请,本标准条款应适用于该参展商。
3.3 参展商应向承办单位提供任何有关其申请的合理资料。除非承办单位己出具同意参展商申请的书面文件,承办单位收到任何款项均不视为承办单位同意了参展商的申请。
3.4 在承办单位同意考虑参展商的申请时,参展商同意不会在展览期间撤回其参展申请。
4. 批准参展申请
4.1 只有产品属于展会主题范围之内的参展商的申请才能获考虑参展。
4.2 在承办单位以书面形式接受参展商的申请之前,无论承办单位是否收取过任何款项,参展商将不具有任何参展权利。承办单位保留不出具理由而拒绝申请的权利。
4.3 如果承办单位是由于不准确或错误资讯或误解才接受参展商的申请,或当初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适用,承办单位有权收回给予参展商的批准。
4.4 如承办单位在批准参展后不得不重新分配或调整个别展台、入口、出口或通道,以上的调整和变动不应构成对承办单位的任何索赔要求。
4.5 如非承办单位的过错而造成的被分配出的展位不可使用,参展商有权根据第 6 条的规定要求退还参展费(不含利息),除此之外,参展商同意不会提出进一步的索赔要求,承办单位亦不对其他损失负责。
4.6 在承办单位批准参展商的申请或签署协议之后,参展商有义务支付参展费,即使展览会所在国当局不批准参展商的部分或全部进口要求,或参展品由于某一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丢失、运输延迟或海关扣押)不能运抵或及时到达,或者参展商或其代理迟到或不能参加展览会。
4.7 如果参展商或其代理在展览开始之前两天没有领取分配的展位,承办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将此展位分配予其他参展方或另行处置。这不能免除参展商的合同义务或赋予其要求退款的权利,或赋予其向承办单位提起任何其他索赔要求的权利。
5. 付款方式
5.1 在参展商的申请被承办单位批准后,承办单位将向参展商发送参展费的付款通知。参展商须立即支付参展费的百分之五十(50%)作为不可退还的订金,并于付款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或付款通知上注明的期限内(以先到达者为准)缴纳剩余百分之五十(50%)的参展费用。
5.2 逾期支付的款项将逐日计收利息,年利率为香港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不时指定的美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百分之三(3%)。
5.3 承办单位保留随时要求参展商支付额外无息押金的权利,作为实际或潜在的损失费用担保。
5.4 参展费以外的服务费或其他费用将按该等费用的付款通知上的方式另行支付。
5.5 所有款项须包含银行手续费和汇率转换费用,并通过银行汇票或直接转帐的付款方式以人民币付至﹕纵延展业有限公司 Vertical Expo Services Company Limited
银行名称 : 香港恒生银行
账号(人民币): 390-420206-883(CNY)
银行 swift code: XXXXXXXX
地址: xxxxxxxx 00 x
5.6 如参展商未能支付全部或部份应付款项,承办单位拥有参展商展位内的设备和展品的留置权。同时,参展商授权承办单位将留置物品变现或出售留置物品用以支付欠款。承办单位将不为由于变现或出售而产生的留置物品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5.7 如承办单位将发票开至参展商指定的第三方,则参展商仍为承办单位的债务人。
5.8 如参展商未能按合同规定支付任何款项,则参展商所拖欠款项的利息应按照未付金额的百分之捌(8%)的年利率收取。如果未能按期付款,承办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或对相应展位另行处置。
6. 取消申请或不参展
6.1 参展申请不可撤销。除终止合同外,参展商在递交登记表之后不得退出或减少展位面积,并且必须支付参展费及承办单位要求支付的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6.2 如承办单位同意参展商的退展要求,参展费将按以下方式计收︰
(a) 订金在任何情况不可退回;
(b) 如承办单位在收到参展申请后三十日内收到参展商的书面退展申请,参展商应支付百分之七十五(75%)的参展费;
(c) 如承办单位在收到参展申请后三十日后收到参展商的书面退展申请的,参展商应支付百分之一百(100%)的参展费;
(d) 尽管上述第 6.2 条(a)至(c)项作此类规定,如承办单位在展览会开始前少于九十日收到参展商的书面退展通知,参展商仍须支付百分之一百(100%)的参展费。
7. 参展资格的取消
如承办单位合理地认为存在下述情况,承办单位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前提下取消参展商参展的参展资格:
7.1 参展商或其代表违反了本标准条款的任何一款规定或展馆相关规定;或
7.2 参展商作为法人被强制和/或自愿与其债权人进入清算程序,或其全部或部份资产由清算委员会接管,或因其债务问题导致类似情况;或者参展商作为私有企业或合伙企业,其或其合伙人/股东因破产或资不抵债或与债权人进入清算程序或因债务问题导致的类似情况;或
7.3 参展商进行的活动依据承办单位的标准与展览会的性质或目的不符,或侵犯了其他参展商的权利;或
7.4 参展商违反了在展区内禁止标示价格、禁止向个人出售货物和/或禁止在展馆内以现货交易的方式出售货物的规定,承办单位有权立即停止其参展资格并封闭其展位;
7.5 参展商在展览会第一天上午九时之前不进入展区参展,则视为其已取消所预订的展位,承办单位有权以合适的方式使用该展位元,此种情况被视为参展商在当日
放弃参展,参展费用概不退还;
7.6 承办单位凭借其合理推定和判断,认为应该取消参展商的参展资格。
8. 展品及参展商代表
8.1 所有展品及将进入会场的参展商代表(包括参展商的员工、介绍员、模特儿、保安人员或其他代理人)应佩戴或粘贴承办单位提供的参展标识。
8.2 任何易燃、带有刺激性气味或展示时产生噪音的展品须经承办单位的书面同意和批准才能展出。
8.3 禁止参展商在展会正式结束前撤展。展品的操作和展示须符合承办单位和展馆规定的标准。承办单位对许可证、配额或销售收入的转帐问题概不负责。
9. 场地使用和安全及其他义务
9.1 参展商应承担保证其展位范围内的展品、其参展代表及其它所有财物的安全的责任。参展商对因其行为,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行为及其展品,对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参展商在此明确表示承办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对于展览会可能对参展商、其代表或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索赔或费用,参展商应购买合适的保险以降低本条所述的各种风险;参展商同意赔偿承办单位、其代表和/或其代理人因任何第三方对参展商的展品、参展商和/或其代表的侵权的指控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及费用(包括抗辩的律师费)。
9.2 不准在展馆展台以外的其他地方作广告宣传、商品展示或者招揽生意。参展商在自己的展区外不得放置任何展品或广告牌。参展商应遵守展馆的所有规则和政策以及参展商手册的一切条款。
9.3 展会期间,必须由参展商授权的能够胜任的代表组织管理其展台。
9.4 在展览场馆参展商不应或不应许可他人进行任何对承办单位、其他参展商、参观人士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滋扰、不便、干预或造成危险的行为。
9.5 参展商向承办单位承诺任何可能对第三者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侵权的展品不会进入展览会会场并在展览会期间在展览场馆展出。参展商同意补偿承办单位、承办单位的代表或代理因参展商的展品侵害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而遭受的损失,并使承办单位免于基于参展商的展品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任何主张、义务及费用。如承办单位认为有展品侵害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收到此类投诉,参展商应同意将有关展品撤离展览会场。
10. 责任的免除
10.1 任何未經承办单位盖章和签署之合同及發票,及非承办单位提供之指定银行账号,承办单位概不承認。
10.2 承办单位的任何一方及其代理商、代表、承包商或其雇员将不以任何形式对任何损失或伤害负责,除非是因承办单位或其雇员的过错或疏忽而造成参展商及其代表、雇员、承包商或代理商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因上述原因给参展商或其他有关方,或其他参展商或参观者的产品或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10.3 承办单位将不以任何形式对由于此展览或此展览期间进行的任何介绍或达成的商业交易的后果负责。
10.4 参展商应负责为以下事项投保,包括但不限于﹕为其展示、展品和展位投保盗窃险、火险、公共险(包括展位债务)、和其他自然灾害险,并在承办单位要求时,出具上述保险的保单。
11. 弃权
承办单位放弃本标准条款中任何条款不能妨碍本标准条款的实施,也不得视为对违反标准条款的行为的弃权。
12. 展览会取消、延期和其他更改
12.1 承办单位保留在发生不可抗力(定义见条款 13) 时、在任何政府当局或半官方机关下达命令、指示时随时取消、推迟展览会、更改展览会性质、缩小展览会规模、缩短或延长展览会举办时间的权利。如有必要推迟、缩短、延长、取消或更改展览会举办时间,参展商无权解除合同或就由此产生的损失或损害向承办单位元或其代理或代表提出索赔、或者要求承办单位元或其代理或代表退还由其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参展费用(即使其已放弃所指定展位的权利) 。此时应适用参展条件第 7条之规定。
12.2 展览会如因上述原因被推迟、缩减、延长、取消或作其他更改,参展商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不应由承办单位承担责任。
13.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应指承办单位无法控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且阻止主办方履行合同的所有事件,此类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疫情、社会动荡、政府行为或其他任何不可预见、不能避免、或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在通行商业惯例中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
14. 一般条款
14.1 参展商同意遵守此标准条款。其他任何协议、许可或安排应当获得承办单位的书面确认。
14.2 本标准条款的英文版本、中文版本及其他语言的版本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如果上述某项条款无效或失效,将不影响本标准条款其他条款的效力。
14.3 本标准条款及申请表及参展商手册及所有其他由参展商与承办单位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将构成完整的合同。如本标准条款与申请表或其他合同和协议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标准条款为准。
14.4 参展商在展览会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后或申请表上注明的日期的九个月(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后不得对承办单位提起索赔。承办单位在本合同中对参展商的赔偿责任应限在承办单位从参展商收到的费用总额。
14.5 参展商将承担承办单位为追回该参展商应付款或为实施本标准条款而发出的与参展商有关的一切费用和成本(包括支付全部法律费用)。承办单位有权以对该参展商的应付款冲销对该参展商的应收款。
14.6 以上标准条款中与参展商向承办单位支付款项相关的规定中,参展商须遵守合同中对时间的约定。
14.7 本标准条款下,应出具或发送的所有通知、告知,或其他必要的或许可的通信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亲自递送,或以预付邮资挂号信或传真的方式送达收件人的地址,地址请参见本标准条款或申请表格(视情况而定)。此等通知、告知或通信应视为立即收到 (如亲自递交或以传真方式发送),或寄送后两日内收到 (如以信件方式发送),显示有正确地址、邮票和邮戳的信封可以作为充足的有效证据。
14.8 本标准条款并不构成承办单位与参展商之间的租赁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
15. 适用法律
x标准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参展商必须服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