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通用采购条件
1. 适用范围;合同之缔结
1.1 除非另行约定,本采购条件适用于供应方的货物及服务。其它通用标准条款与条件,特别是供应方的标准条款与条件,将不在此适用,即使在个别情况下采购方未明确反对或采购方已无保留地接受所订货物/服务。
1.2 采购订单及订单的接受(以下简称“订单确认函”)及采购方和供应方为履行合同目而订立的所有协议,只有以书面形式订立方对双方有效力。书面形式包含以数据传输、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的文件。
1.3 供应方承诺应当在收到采购订单后两周内以订单确认函的方式确认接受采购订单,如供应方未按照此处约定时间及方式确认的,客户有权利撤销采购订单。
2. 交货;交货地点;未能按时交货之后果
2.1 双方约定的交货期有约束力。如因任何情况导致无法按时交货或迟延交货的,供应方应立即通知采购方。应依据在采购方场地或订单指定的交货/履行地点(“履行地”)收到货物的时间或完成服务的时间来判断供应方是否按时交货。
2.2 分批交货需获得采购方的同意。
2.3 如果供应方逾期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1)周,采购方可要求供应方按照延迟提供货物或服务所涉金额的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但该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合同中货物或服务总金额的10%。采购方的其他法律权利(合同解除权和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受影响。如果采购方的实际损失高于此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采购方有权利举证和主张相应赔偿(不受此处限额限制),供应方有权利证明相关损失较低或没有损失。
2.4 采购方无条件接受逾期交付的货物或服务,并不意味着采购方放弃要求供应方承担迟逾期交付货物或服务的赔偿责任。
3. 备用零件的提供
供应方应当确保,在采购方所购型号产品停产后十年内,采购方能够获得充足的备用零件。在上述期间内,对于用于生产备用零件的资料和图纸,供应方亦应当一并保存。供应方的上述义务在该期间到期且经过采购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除非有合适且正当的原因,否则供应方不得拒绝履行此处的义务。
4. 价格;风险转移及付款条件
4.1 订单所规定的价格应具约束力。订单价格均为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版(Incoterms 2010)规定的目的地交货(DAP)的价格
(包括包装费)。该价格不包含法定增值税。
4.2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须在采购方或采购方指定的接收方收到货物后转移至采购方。
4.3 供应方应当将发票寄送至采购订单中约定的地址并且在发票中注明采购订单号码。如果采购订单丢失,采购方将不予支付对应发票的款项并会将发票退还供应方,采购方不承担任何因此导致的迟延交货责任。针对每个采购订单,供应方应当开具对应的发票,发票应当按照采购订单的要求开具。不管是预付款、部分付款还是尾款的发票,都应当按照此处要求注明清楚。如果货物或服务已经交付或履行,那么采购方和供应方签署的交接工作表(报告)应当附在发票后。
4.4 在供应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后且采购方收到发票后六十(60)日内付款。
5. 验收测试
5.1 如果供应方需要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必须要经过采购方的正式验收。采购方有权选择在供应方工厂或合同履行地进行验收。采购方的无条件付款不得视为其验收和认可了供应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亦不得视为其放弃针对产品或服务缺陷的索赔。
6. 货物运输
6.1 货物装运通知最迟应在货物离开供应方工厂时发出。
6.2供应方同意将采购订单号及采购方的准确交货地址标注在所有的货运单据和提货单上。如供应方未按照此要求履行的,供应方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迟延交付责任。
6.3 如约定采购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运费的,供应方应采用最划算的方式进行货物运输,并且应当遵守采购方的运输规范。
6.4 关于货物运输的指示和要求具体在采购订单中约定。
7. 包装
7.1 供应方承诺会根据采购订单及采购方相应规范的要求包装需要运输的货物,以确保货物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不受到损害。
7.2 不论运输包装、零售包装或外层保护包装,供应方均同意零费用对其进行回收、循环或再利用。
8. 缺陷通知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采购方应检查所收货物的数量是否正确、运输中是否造成损伤以及是否有明显缺陷。采购方将在发现缺陷后五
(5)日内通知供应方。供应方就此放弃对采购方迟延履行缺陷告知义务的抗辩权。采购方保留对后续货物进行更为详细检查的权利。
9. 缺陷责任
9.1 供应方向采购方保证,所订购的货物或服务在风险转移时无缺陷,且权属上无法律瑕疵。
9.2 如采购方告知供应方所供货物和服务的用途和使用地,供应方应保证其所供货物和服务适于此用途和使用地。
9.3 如存在缺陷或权属瑕疵的,除另行约定,采购方应有权根据法定的权利索要全额赔偿。
9.4 原则上,采购方有权选择补救方式。采购方提出补救要求后,如果供应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随即开展补救措施(例如改正缺陷或交付替代品),在此情况下,采购方有权为了防止危险或避免/控制损失,以采购方选定的方式自行或由第三方进行补救,所发生之费用由供应方承担。供应方未能改正缺陷或未能发送替代品的,或其改正或替代品不被接受的,采购方享有同样的权利。
9.5供应方需承担所有因供货/履行瑕疵所产生的安装、拆除费用以及往返使用地的运输费用。
9.6 如因供应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导致采购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索赔,供应方应在收到初次书面要求后立即对采购方遭受的索赔予以赔偿。供应方对采购方的赔偿应包含采购方因第三方索赔所产生或相关的一切必要费用。
9.7 除非供应方有意欺诈,否则产品缺陷索赔权在法定时效届满后失效,时效应从采购方获知缺陷或应该获知缺陷之时开始计算。如供应方以提供替代品的方式履行了补救缺陷的义务,对该替代品的索赔时效自其交付后重新开始计算。
10. 软件
10.1 采购方有权使用构成交货内容之一的具有约定特征的配套软件,包括其相关文件,并保证软件的使用符合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它相关法规)。
10.2 软件发货或安装在采购方或其终端客户的系统之前,供应方应使用通用杀毒软件的最新版本,对该软件进行检验查杀病毒、木马和其它恶意电脑程序,如发现上述任何恶意电脑程序,应当立即予以清除。关于采购软件的其他采购条款应当适用,具体见网址:xxxx://xxx.Xxxxx.xxx
11. 质量保证
11.1供应方承诺,通过适当的质量保证体系——如ISO 9001 ff 或类似体系来持续监督其产品质量, 并且根据采购方要求的或其他适当的质量检测方法,对生产过程中和生产完成后的产品进行检查。供应方应当记录所有检查内容并保留相关文件十年。
11.2采购方或采购方聘用的人员有权要求供应方提供能够证明其交付的产品及其所使用的质量保证体系与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相符合的证据,以保证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并确保在供应方或供应方分包商工厂所进行的产品检测方法是充分有效的。供应方承诺在供应方或供应方分包商的工厂开展检验和审计活动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1.3 供应方所加工材料的成分或者其货物或服务在设计上发生变更的,供应方应立即按照第1.2条款规定的书面形式及时告知采购方,即便采购方未对此做出要求。任何变更均需获得采购方的书面许可。
11.4 如供应方有意将货物或服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分包给分包商,其应事先通知采购方并需经过采购方的书面批准。
11.5 采购方在订单中告知供应方的质量保证政策,以及采购方与供应方根据双方的合同所订立的质量保证协议,应作为本采购条件的补充且不排除本采购条件的件适用。
12. 产品投入市场所适用的法规;产品责任
12.1供应方承诺遵守其注册地址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12.2 根据采购方的采购订单,如货物将出口至欧盟,且处于欧盟针对首次上市产品的法规指令范围内的,例如《欧盟机械指令》、《欧洲压力设备指令》、《电磁兼容指令》等,供应方承诺符合此类法规规定的相关健康和安全要求和流程。如此类指令有规定的,供应方应对其产品出具一份欧共体合规声明并加盖CE 认证标志。如有《欧盟机械指导法令》No. 2006/42/EC 版规定的机械半成品的,供应方应按照采购方要求的形式,向采购方提供《欧盟机械指导法令》附录II B 项规定的符合性xx(扩展的符合性xx),并提供符合《欧盟机械指导法令》附录I第1.7.4 部分规定的使用说明。如采购方要求,供应方应根据采购方的选择,或允许采购方检查其做的风险评估,或向采购方提供该风险评估。
12.3 因产品责任对采购方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供应方负全部责任。第三方根据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向采购方要求损害赔偿的,如该损害属于供应方之责任,供应方应在收到采购方赔偿要求后即时给予赔偿。
12.4 上述12.3 条规定的责任还包括:供应方必须补偿采购方因发布产品警告或召回产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采购方应尽可能并合理地将预备采取的措施的内容与范围告知供应方,并就其与供应方进行协调。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2.5供应方承诺购买产品责任险,覆盖单个索赔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一
(1)千万元人民币。上述保险不妨碍采购方要求供应方赔偿更多额外损失的权利。
13.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冲突矿产
13.1供应方应当确保,其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在采购方场地或其他履行地所生效和适用的有关环保、事故预防和劳动安全的条例,通过熟悉上述与安全相关的规定,避免或减少对人员和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为此,供应方应当为此目的建立管理体系,如遵守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或其他类似体系。采购方有权要求供应方提供其采取了管理体系的证据或在供应方场所对其进行审查。
13.2 供应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化学品和危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遵守欧盟有关化学品管理的REACH规定(欧盟第1907/2016号规定)的要求,尤其是要遵守化学品注册登记流程。采购方没有义务为供应方交付的货物获取符合欧盟REACH规定的批准。
13.3 供应方进一步承诺,根据其自身产品性质,对于包含下列规定明令禁止危险物质的货物不得交付给采购方:欧盟REACH规定的附件1至附
件9;欧盟委员会决定2006/507/EC(包含斯德哥尔摩公约;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法规(EC) No1005/2009;全球汽车申报物质清单GADSL;RoHS指令2002/95/EC等)。上述规定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13.4 如果供应方交付的货物包含REACH规定的SVHC清单(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物质清单)中的物质,供应方承诺将立即告知采购方。这也适用于某些物质之前没有列入该清单,而在交货时被列入清单的情形。除此之外,供应方交付的货物禁止包含石棉、抗菌剂或放射性材料。
13.5 如果供应方交付的货物包含第13.3和13.4款约定的物质,供应方应当在发货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方,详细说明物质名称、识别号(比如 CAS化学品登记号)及最新的安全数据表。含有上述物质货物的供货需要经过采购方单独批准。
13.6 供应方承诺,通过在其机构内部采取正确的方式,确保交付给采购方的产品不包含美利坚合众国《Dodd Xxxxx法案》第1502和1504款规定的冲突矿产(包括但不限于产于刚果共和国及其邻国的钶钽铁矿、锡矿、钨矿、金矿及相关衍生品)。
13.7 供应方有义务确保采购方免于承担因供应方不遵守本条款约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并应当赔偿采购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13.8 供应方应当遵守有关废弃物和剩余材料处置的规定,并且告知采购方所有关于产品储藏和废弃处置的相应要求。
14. 所有权保留;模具和工具;保密
14.1 供应方承诺不对交付采购方的货物保留所有权。
14.2 对于采购方提供给供应方的所有材料、备件、集装箱等一切物品,采购方拥有上述物品的所有权。供应方只能代表采购方对上述物品开展加工或改造。如果采购方所有的物品与不属于采购方所有的部件经过加工形成新产品的,采购方将根据双方部分的价值按比例与他方共享新产品的所有权。
14.3 任何由供应方提供或生产的、或由供应方为采购方的订单之目的而特别订购的模具和工具应属于采购方财产。供应方应细心处理,只能将其用于生产采购方订单约定的货物,供应方应将其标记为采购方的财 产,如条件允许,将其和供应方的其他产品分开存放。供应方应自付费用对该模具和工具投保火灾、水灾、盗窃、遗失或其它毁损险。供应方承诺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该模具和工具进行保养和维护,并自行承担相关的维保费用。未经采购方书面允许,不得转售经用该模具和工具生产的产品。
14.4 为了生产订购的货物和/或提供服务之需要,采购方以任何形式向供应方提供的任何文件、绘图、计划和草图以及其它专有技术都应视为采购方财产。以上内容均属采购方的商业秘密并应严格保密。供应方承诺将谨慎处理上述文件,确保只有为执行合同所需的员工才能获知其内容,确保该等员工也应对该内容保密,不得让第三方获取该文件,并仅为执行订单之目的而进行复制。在供货和服务完成后,供应方应将所有文件及复印件交还采购方,或者应采购方的要求,将其全部销毁。
15. 数据保护
采购方与福伊特集团各下属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有权收集、储存、传播、使用、修改和删除供应方的私有信息, 只要该行为是为了履行合同目的或者已经过相关人员的同意。相关人员有权为了合同的履行,存储上述私有信息,并按照信息的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对上述信息的请求或进一步的权利,需要提交采购方并且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16. 原产地和出口控制
16.1 根据采购方的要求,供应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免费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给采购方。如果供应方为长期供应商,在单个订单生效后,如果出现原产地状况的变更,供应方应当立即书面告知采购方。产品的实际原产地应当注明在交易文件中,即使不存在任何优惠关税待遇。
16.2 根据采购方的要求,供应方应向采购方和船运公司提供发货文件和信息及其他与出口和海关清关有关的文件和信息。供应方应当确保,所提供发货文件和信息以及其它与货物出口和海关清关有关的文件和信息是完整、准确的,并按照采购方规定的时间提交文件以办理出口手续。
16.3 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出口及海关条例以及其他适用的出口及海关条例,(再)出口货物应获得相关许可,供应方有义务及时告知采购方。鉴此,除非该信息提供于供应方的报价单中,否则供应方应当在订单确认函和每张发票中提供所需信息。
16.4 经采购方要求,供应方应书面告知产品和零件方面的所有外贸数据,如第16.1至16.3 部分数据有任何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采购方。
16.5 如上述部分数据未被提供或提供有误,采购方有权在不影响其它索赔权利的条件下解除合同。
17. 合同解除和终止权利
除了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外,如果供应方出现财务状况急剧恶化或供应方出现风险可能导致无法供货和提供服务或者供应方暂停对外付款或供应方或其债权人申请对其启动破产程序或类似的债务清算程序的,采购方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如果供应方被采购方的竞争对手控制的,采购方亦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
18. 企业责任;行为准则;最低工资
18.1 供应方应承诺履行其企业责任,以确保其遵守法律规定(包括环 保、劳动和员工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以及服务过程中,不聘用童工,不强迫劳动。自接受订单之日起,供应方应当进一步保证不从事且不容忍任何形式的受贿、腐败行为。采购方在此方面遵守“福伊特集团的行为准则”,行为准则在福伊特的网站 xxxx://xxx.Xxxxx.xxx可以查到。采购方希望供应方遵守该准则所含的规则和原则,并为确保其能够得到遵守提供支持。
18.2 供应方承诺其支付给自己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要求其分包商亦遵守此义务。如果采购方提出要求,供应方应当提供其已经遵守此处义务的证据给采购方。如果因供应方未能遵守此处的义务,导致采购方因第三方索赔而承担赔偿责任或遭受罚款的,供应方应当赔偿采购方因此遭受一切损失和费用。
19. 一般条款
19.1 供应方在采购方场所或采购方关联公司场所履行合同义务的人员,必需要遵守各自场所的工作准则。针对上述人员在上述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采购方无需承担责任,应由供应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除非证明是采购方的人员或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
19.2 供应方不得将双方的询价、订单及相关往来函件用于广告宣传的目的。只有经过采购方事先书面允许,供应方才可被允许宣传与采购方的商业关系或公开引用采购方的名称。
19.3 未经采购方书面同意,供应方不得将合同下的任何权利和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9.4 本采购条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不适用其法律冲突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不适用。
19.5 由合同或本采购条件引起或相关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 决。若不能在合理时间予以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按其有效规则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包含三名仲裁员,一名由供应方指定,另一名由采购方指定,第三名由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指定并作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仲裁程序应在中国上海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庭有不同裁决。
19.6 若本采购合同中某条款完全或部分失效时,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