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附設
新竹縣私立關西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新建工程
委任建築師設計監造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受任人: 建築師事務所
訂約日:中華民國 一○ 七 年 月 日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 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 (以下簡稱甲方)受任人 建築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擬興建「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附設新竹縣私立關西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新建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委任乙方辦理本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等事宜(以下簡稱本案)。為此,雙方明定條款條件如下,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x工程基本資料
土地坐落:新竹縣關西鎮大旱坑xxx坑小段18-1、18-5、19地號共三筆土地。
土地面積:合計18,472平方公尺。
本工程範圍:乃依據「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福利家園建設案委託整體規劃設計、監造」評選之工作成果為之(詳附件服務建議書內容),其中範圍如有任何變更,由甲乙雙方依本契約內容再行議定之。
本工程總預算金額及限制:新台幣(下同)參億元整。乙方認知:其依本契約所提供之設計成果,必須使施工廠商按圖施作本工程至完工後所累計向甲方請領的全部工程費用(加計營業稅)不超過本工程總預算金額。乙方同意:非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乙方依本契約就其設計成果所提之初步預算及施工預算書所載之工程預算(包含但不限於:直接工程費、間接工程費、工程預備費、物價調整費、營業稅等)總金額不得超過參億元。
服務酬金:詳本契約第三條之規定。本契約所指之「日」,係指「日曆天」。
第二條 乙方之服務範圍
甲方委任乙方辦理本工程之建築、結構、水電、空調設備等之規劃設計與監造服務事項。乙方同意依本契約具體應提供之服務範圍如下:
一、規劃設計服務事項
乙方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 察勘建築基地:
察勘地勢、環境、公用事業設施、都市計畫情形等。
(二) 確認甲方需求:
檢視甲方所提出之空間使用需求、使用人數需求與工程需求條件,並與甲方會商討論且書面確定甲方之需求條件作為乙方規劃設計之基礎。
(三) 提出工作計畫書和工作進度時程表:
乙方應於簽約後 15 日內依服務建議書以及本契約之內容提出規劃設計階段之工作計畫書和工作進度時xxx甲方審查。經甲方審查後,乙方應依甲方意見於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7 日內修正完成,送交甲方審查並核定,再修正時亦同。
(四) 辦理基本設計:
1. 擬定基本設計要點,內容至少應包括進度規劃、空間計畫、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初步之面積、工程造價概估及草案構想模型或透視圖(就「草案構想模型」與「透視圖」,乙方得擇一提供)。
2. 乙方應於簽約後 30 日內依服務建議書內容提出基本設計及簡報予甲方審查,內容應包含整體初步規劃設計方案、結構系統,經甲方審查後,乙方應依甲方意見於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修正基本設計,送交甲方審查並核定,再修正時亦同。
3. 乙方應提出建築外觀材質選色建議及主要建材建議說明表,經甲方審核同意。
(五) 辦理細部設計:
1. 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後 60 日內,提出本工程(外觀與內裝)擬採用之建(器)材與設備之相關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材質、顏色)、以及初步預算,並提出細部設計送甲方審核並向甲方簡報。
2. 乙方辦理細部設計之內容包含應提出具尺寸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細部設計圖、建(器)材與設備相關規範、相關之水電、空調、消防等設備系統之規格、結構設計及各部分之結構尺寸、景觀設計圖說、細部設計之內容並應包含室內設計。
3. 細部設計除一般認知之建築圖面外,並應包含室內設計、室內裝修材料、廁所、電梯及內裝、無障礙設施、固定傢俱(如:櫥櫃、流理台等)。室內設計須配合甲方所提供擬採購之特殊設備預留尺寸。
4. 乙方應製作自主檢查表,併同細部設計文件送甲方審查。本契約中所指「自主檢查表」,應詳列乙方自主檢查項目、內容,乙方並應於檢查表中簽名及蓋章,涉專業技師部分
並需由該技師副署。
5. 甲方及甲方所聘專業顧問審查細部設計成果,乙方應依甲方意見於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修正,併同乙方製作自主檢查表送交甲方審查。再修正應於 7 日內修正完成並送交甲方審查。
(六) 代辦申請建造執照:
1. 乙方應辦理法令與主管機關所要求之一切許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申請項目),以取得本工程之建、雜造執照。乙方應提供之服務包含:準備申請所需一切文件、提供使本工程取得前開必要許可所需之一切服務,乙方並應於本契約所訂期限內取得各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或核定。取得本工程建造執照所要求之相關許可若有增加,乙方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要求辦理,乙方不得據此要求增加服務酬金。
2. 前款所稱「取得建造執照」包含併案辦理之雜項執照及室內裝修許可、銅級以上綠建築標章等,未含建築線指示、山坡地審查、水土保持計畫。
3. 本案水土保持計畫、山坡地審查、建築線指示等,甲方已另行複委託工程顧問公司進行中,乙方應配合並協調辦理計畫執行。
4. 乙方最遲如未於簽約後 365 日內取得本工程之建造執照,甲方得按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辦理,每日得扣罰服務酬金 1‰作為逾期違約金。前項逾期如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乙方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在此限。
5. 協助配合甲方及承造人向地方政府建管機關申領取得使用執照。
(七) 繪製工程發包圖說、提交工程預算書:
乙方應於甲方核定細部設計後 60 日內,完成繪製包含建築、結構、水保計畫、水電等本工程必要之各類工程施工圖說(應依甲方之修正意見繪製)、編製施工預算書、彙整細部設計成果(包括但不限於工程設計圖、結構計算書圖、施工預算書、施工、材料規範、施工大樣圖說、數量計算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圖說、及本工程之單價分析),並完成自主檢查表,一起送交甲方審查及向甲方簡報。甲方若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 30 日內完成修正並送交甲方審查後核定,修正次數以一次為限。
(八) 乙方應於取得申請建造執照核准圖說後 7 日內,依申請建造執照核准圖說修正施工圖蓋章,並送交甲方審查。
(九) 乙方應於取得建造執照之日起 5 日內,提交甲方審定並經建造核准後之詳細設計圖藍曬圖(或影印圖)五份、以及施工圖說電子檔案(PDF 檔)光碟壹xxx方。
(十) 乙方應於建築執照取得後 75 日內完成電力、電信、自來水、環保、瓦斯、消防及污水處理設施等送審及全數通過業管機關(構)之審查。(依相關事業管理單位規定辦理)。
(十一) 乙方未依本項各款所定期程及規定辦理者,如有本契約第十一條所載之原因者,應檢附有關文件,按本契約第十一條規定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期,逾期而未提展期者,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辦理,按日扣罰乙方服務酬金總額 1‰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以服務酬金總額之 20%為上限。
二、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本工程招標、審標、決標與發包作業
(一) 乙方應於完整設計完成核定後之次日起 7 日內提供標單、施工規範以及各項為使本工程之施工順利完成發包所必要之一切資料之範本,包括但不限於圖說、押標金、投標單、工程合約書(以下合稱「發包資料」)予甲方審查。乙方應依甲方審查意見於 15 日內完成修正發包資料,並送交甲方審查並核
定。若甲方有再修正意見以一次為限,乙方應於 7 日內送交甲方核定。
(二) 乙方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並獲甲方核定者,甲方得按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辦理,每日扣罰服務酬金總額 1‰為逾期違約金。
(三) 參與標前會議、設計與施工說明會。 (四) 辦理招標文件之釋疑、變更或補充。
(五) 協助審查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之資格。 (六) 協助甲方開標與審標。
(七) 提供甲方決標建議。
(八) 協助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之處理。
(九) 本項費用涵蓋在設計服務費內不另行計價。
三、施工監造服務事項
乙方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 乙方應建立監造計畫相關表格文件及各項工程檢驗停留點送甲方審核,並據以執行駐地監造工作。
1. 監造計畫書應於細部設計成果,經甲方核定後次日起 7日內提送至甲方審核。甲方人員應於 7 日內審定監造計畫,並得核、退一次,經甲方審退之監造計畫,乙方應於
5 日內修改完成並重新提送監造計畫。乙方未依本項規定辦理者,甲方得按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辦理,每日扣罰服務酬金 1‰作為逾期違約金。
2. 監造計畫書應含:計畫範圍、監造組織、管理責任、施工管理要領、品質管理標準與稽核、材料施工檢驗抽查程序與標準、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備功能試運轉、不合格管制與追踨改善、文件紀錄管理糸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監督、天然災害減災與預防措施、訂定各項材料、施工送審管制時程表。
3. 為提高本工程施工過程所需設置之臨時、假設設施之安全性,應參考各區勞動檢查所作業安全規定辦理,並納入監造計畫。
(二) 指派駐地監造工程人員:
乙方應指派至少兩位駐地監造工程人員:
1. 一位屬建築監造工程人員,專科(含)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備三年(含)以上之建築工程資歷,需具有工地主任及具備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知識。上述人員如未具備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知識者,乙方得另行派任,但不得請求增加服務酬金。
2. 另一位屬水電監造工程人員,專科(含)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備三年(含)以之水電工程資歷。乙方應於發包資料經甲方核定後 7 日內檢附相關資格資料,經甲方審查核可後派任監造人員長駐工地,負責監督並查證廠商履約情形。若甲認為乙方所派駐工地現場監造工程人員有不適任、不能有效執行工地監造之責時,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撒換或重新派任,乙方不得拒絕,並應於甲方提出前述要求後 7 日內另行派任。
(三) 應負責指導、審查施工階段廠商(包括:營造廠商、設備廠商等)在施工過程中所須提報之各項計畫(包括但不限於施工計畫、品質計畫、交通維持計畫、職業安全衛生計畫等),並監督、查證施工階段廠商執行各項計畫之情形。
(四) 對施工階段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於檢驗停留點時就相關之必要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
(五) 處理本案工程發生意外事故、天然災害影響安全、糾紛及索賠事件:乙方應立即督導施工階段廠商進行搶救、補強、調解等,並即時回報甲方知悉。如經甲方通知係屬重大事件,
除經書面報請甲方同意得延長期限者外,乙方應於事件發生次日起 3 日內完成檢討報告並報請甲方審查。
(六) 監督並協助施工階段廠商履行工程契約各項約定內容:工程
施工前應配合甲方與本案之地上下障礙物(含管線)拆遷、使用、管理等相關單位及施工階段廠商研討協調施工配合事 宜;另應於施工階段廠商各單項作業施工前檢討施工圖說,如有疑義,乙方有義務主動釐清或修正;施工時如遇障礙,應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設法排除。並將前揭澄清、修正及協調結果提送甲方核備。
(七) 乙方應負責全程監督施工階段廠商依契約約定辦理各分項工程相關安全監測、設備測試作業或主要工項施工(主要工項應於提報監造計畫時列明並報請甲方核定)。乙方應辦理各分標施工階段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成果之複測。
(八) 協調及整合各項工程關聯廠商之施工配合作業,以及各分項工程與其他工程之界面協調作業,監督施工階段廠商及其他設備廠商依照詳細設計圖說施工,並就各廠商提供之材料審核其規格及品質之證明文件。
(九) 各分項工程涉及契約變更或追加契約以外新增工作項目時,乙方應遵循本契約以及甲方之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變更設計、修正契約總價表相關作業,報請甲方核定。
(十) 乙方按監造計畫對各施工項目實施之檢查,應填具施工抽查紀錄表,其屬重要施工項目者,應經乙方專業技師或建築師簽認後,施工階段廠商始得進行下一階段之施工項目。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施工階段廠商限期改善,並填具工程缺失改善相對應表格,以利後續工程品質追蹤。
(十一) 督導各分項施工階段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辦理各項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及設置協議組織,並負整個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責任。
(十二) 簽核施工廠商所提送施工日報表,及每日填寫監造日報表,並於每星期會議後一併提交監造日報表予甲方,至各分項工程竣工為止。監造日報表之份數依甲方規定辦理。
(十三) 依工程契約約定時限、方式、需求及其它甲方指示事項,督促各分項施工階段廠商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含竣工圖繪製及其電子檔案,需提送文件份數依甲方規定)、驗收、竣工計價等事宜。如施工階段廠商未依契約期限辦理,乙方應依甲方要求辦理上述竣工結算相關作業。
(十四) 依甲方需要辦理與本案履約標的相關之簡報事宜(含簡報相關資料如圖表、投影片等之製作)。
(十五) 督導及協助施工階段廠商依建築及營建相關法規所規定之時程,向各事業管理單位申請許可(含建管勘驗、五大管線、無障礙設置等各項申請)。
(十六) 協助甲方辦理審核施工廠商估驗計價文件資料。
(十七) 審查及核定施工階段廠商依設計圖繪製之施工大樣圖說。 (十八) 依據建築法規執行有關勘驗、監造及簽證事宜。
(十九) 依法令及技術成規審閱、複核或存查施工廠商及材料供應商所提設計重點區域之施工詳圖、預訂進度、替代之施工方法、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資料等。
(二十) 提供各項補充說明、設計圖說之疑義解釋,建材選色、選樣等有關事宜,會同甲方決定辦理。
(二十一) 協助辦理工程驗收、移交及爭議作業。 (二十二) 協助處理履約爭議。
(二十三) 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及確認竣工日期、提供工期檢討資料、審查竣工及結算文件。
(二十四) 每星期至少舉行一次三週工地進度及各工項之協調會
,並填寫會議紀錄。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甲乙雙方負責人或經雙方同意之代理人工地會勘會議。三週會議進度之內容應含前週應辦未辦事項及所提事項是否完 成,本週會議所遇之問題與檢討,下週工程進度安排與規劃。
(二十五) 本案工程驗收完成後,到保固期屆滿前,乙方應協助甲方要求施工階段廠商履行保固責任。
(二十六) 乙方或乙方指派人員未依本項各款規定辦理,若無事先報准或有甲方認可之特殊原因者,經甲方或甲方指定之聯絡人查察屬實,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人員並立即改善,如經通知仍未改善者,甲方得按日扣罰乙方服務酬金總額 1‰ 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以服務酬金總額之 20%為上限。
四、使用執照與竣工
乙方應配合甲方及承造人向地方政府建管機關申領使用執照(xxx在申請書表之監造人名冊上用印),並應配合主管機關派員到場查驗。
五、本工程相關複委託顧問工作
(一) 乙方統籌本工程相關複委託顧問之工程整合工作。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應由乙方交由依法登記開業
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其費用皆已含在本契約下之服務酬金之內,甲方不另行給付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簽證費用)。
(二) 乙方之複委託顧問包含水電、空調、消防、結構、景觀、燈光影音工程、廚房工程、無障礙設施、物理復健、心理諮商、農務技術、綠建築標章、園區保全、自動化、營建管理等經甲方認定與本工程相關之複委託業務。其他山坡地審查、水土保持,若需要時由甲方另聘專業顧問或廠商配合,惟山坡地雜項執照併建照申請部份,仍由乙方負責協助甲方之複委託顧問申請。
(三) 於甲方另聘專業顧問或廠商時,乙方有與該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相關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工作無法協調配合,而產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者,由乙方負責並予以賠償。如因本款事由產生爭議,應由甲方邀集乙方與該他廠商協調解決,其經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者,則依照本契約第十二條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四) 甲方得就乙方擬複委託之項目及專業顧問公司予以審查。
(五) 乙方同意,就本契約下之複委託顧問與專業技師,乙方負選任之責,且就本契約下之複委託顧問與專業技師之故意過失,乙方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六、辦理必要之專業技師簽證
乙方應辦理本工程所需之一切簽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簽證:地形測量、地基調查、使用執照請領、竣工圖繪製、結構/消防設備/電機/空調等技師設計簽證。所需之專業簽證費用已含在本契約第三條所定服務酬金之內。
七、依法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乙方提供各項代辦及協辦服務者,應繳納予主管機關之相關行政規費及審查費由乙方檢具單據向甲方核銷。
八、本契約所載工期皆以「日曆天」計算。惟下列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不計入本條之工期:
(一) 國定假日:元旦、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勞動節、國慶紀念日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布放假日。
(二) 民俗節日:春節(6 日)、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及中秋節。 (三)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放假之日。
(四) 前各目得免計工期之日中有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九、乙方依本契約為本工程取得之一切許可、核准與執照,乙方應於取得各該許可、核准與執照後 7 日內提交副本乙份予甲方留存。乙方
應於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7 日內將正本提送予甲方留存。
十、乙方應指定本案代表連絡人負責與甲方代表連絡人聯繫本工程一切事宜。
第三條 服務酬金計算
一、服務酬金總額以總工程造價金額上限參億元之百分之 (含稅)計算,即 元整(含稅),作為乙方提供第二條服務之一切報酬及費用。
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同意此服務酬金總額不因本工程實際發包金額或薪資指數漲跌或其他任何因素而有所調整。
三、服務酬金總額,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及履約所必須之一切費用。
四、甲方如於本契約履行期間,擬變更本工程範圍,其服務酬金之計算與給付依第十條(契約變更)辦理。
第四條 酬金給付辦法
一、雙方同意委任事項之服務酬金依下列期程給付之:設計階段
第一期:雙方簽訂本契約後,給付服務酬金總額之百分之十。
第二期:基本設計經甲方核定完成時,給付服務酬金總額之百分之十。
第三期:細部設計經甲方核定完成時,給付服務酬金總額之百分之十。
第四期:建造執照核准時,給付服務酬金總額之百分之十。
第五期:工程決標、完成發包,甲方與施工階段廠商完成簽約時,給付服務酬總額金之百分之十。
監造階段
第一期:結構體工程樓地板面積累計完成百分之五十時,給付服務酬金總額之百分之十。
第二期:結構體工程樓地板面積累計完成百分之八十時,給付服務酬金總額之百分之十。
第三期:建物外觀裝修完成時,給付服務酬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第四期:使用執照取得時,給付服務酬金總額之百分之十。
第五期:甲方驗收完成時,給付服務酬金總額之百分之十。
二、上述各期程款項須於階段性完成後方可請領,進行中或甲方尚未核定完成之工作項目,不予給付該期款項。
三、乙方應自上述各款所列事項完成之日,備妥請款單及請款憑證文件向甲方辦理請款。請款單及請款憑證經甲方人員審核無誤後,甲方以即期支票給付各期酬金。
四、乙方憑請款單及請款憑證文件向甲方請款時,應載明「領取票據」字樣,並註明票據名稱和號碼。
五、以上所列各期款項金額,乙方應就各期服務費開立支付憑證,由甲方以一個月期票給付。
六、乙方履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服務酬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10%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二) 履約有瑕疵經甲方書面通知合理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三) 乙方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未依約履行本契約任何條款時。 (四)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甲方書面通知更換而未遵期更換者。 (五) 乙方有其他違反法令或本契約之情形。
七、 乙方履約有應給付甲方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之情形,甲方得自應付之服務酬金扣抵,如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
第五條 甲方應配合之事項
甲方應依工作計畫書及工作進度時程表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基本設計需求資料,參與雙方會商討論,確定規劃設計書面需求條件。
二、提供土地合法證明文件:地籍圖謄本(核發謄本日為首次申請建造執照掛號前三個月內)、土地複丈成果圖、土地登記謄本(核發
謄本日為首次申請建造執照掛號前三個月內)、鑑界成果表、地籍測量成果圖、地形測量成果圖、建築線指示。
三、提供起造人與土地所有權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地質鑽探報告(含申請建造執照所需之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之技師簽證)。
五、水保核准函及相關資料。
六、山坡地審查核准函及相關資料。七、提供本工程之水權許可函。
八、負擔起造人應繳納之各項行政規費及審查費。規費之繳納由乙方代辦,但甲方應提供入帳抬頭與統一編號供乙方於辦理代辦事項之必要範圍內使用。
九、提供本工程相關法定審查之必要文件及協助。
十、指定代表連絡人與乙方代表連絡人聯繫本工程一切事宜。十一、聘請本工程所需之特殊專業顧問。
第六條 契約責任
一、雙方應本善意履行本契約,不得拖延本契約工作。
二、乙方辦理各項工作,均不得違反建築師法、建築法、建築師業務章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並應負設計監造之責任。
三、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秉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依法辦理甲方委任之一切應辦事項,不得有不正當行為,亦不得違反或廢弛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如有違反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應依法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乙方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除乙方依本契約辦理之複委託顧問與專業技師之外,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任何部分由第三人代為履行。本契約之內容以及乙方因履行本契約而知悉之甲方之祕密,乙方不得洩漏。
五、乙方具有辦理本工程之規劃設計與監造所必要之專業與經驗,是以針對乙方依本契約所應提供之各項服務,雙方認知並同意:本契約中所約定之履約期限係乙方辦理各該服務至符合本契約所要求之品質而合理所需之期限。除本契約中已明文約定之期限之外,就任何未約定期限之服務事項,甲方同意給予乙方合理足夠之工作時間及期限。
六、乙方對其指派提供與本契約有關服務之員工,應依法給付工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七、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八、乙方履行本契約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甲方所發生之一切費用。甲方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九、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十、乙方履行本契約如使用專利品、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有關專利及著作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十一、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履行本契約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任一方因履行本契約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十二、甲方對於乙方、乙方複委託顧問與專業技師及其人員因履行本契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十三、乙方因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甲方遭受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雙方就乙方是否應負前述損害賠償責任有爭議者,依照本契約第十二條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十四、雙方同意:任一方對於他方依本契約所負賠償責任,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以填補他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如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賠償責任之範圍不包括「所失利益」。
十五、乙方責任上限:
(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乙方因本契約對甲方所負之賠償責任,以本契約服務酬金總額為上限。
(二) 前款所訂損害賠償金額上限,於法令另有規定,乙方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或對
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甲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三) 乙方依本契約應給付甲方之懲罰性違約金及逾期違約金,不計入前述賠償責任上限。
十六、甲方依乙方規劃設計之履約結果辦理採購。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本工程施工階段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逾本工程施工階段實際發包金額百分之五者,應就超過百分之五部分占該實際發包金額之比率,乘以服務酬金總額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但本款累計懲罰性違約金以服務酬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第七條 保險
一、乙方應按本條之規定辦理下列保險:
(一) 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有之損害。
(二) 乙方監造人員雇主意外責任險。
二、專業責任險之投保條件如下:
(一) 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二) 保險期間累計保險金額額度應等於服務酬金總額。
(三)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被保險人同意不逾貳萬元整。
(四) 保險期間應自本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工程施工階段驗收合格日另加本工程施工階段約定之最後保固期間止。
三、雇主意外責任險之投保條件如下:
(一) 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二)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xx萬元。 (三)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貳仟萬元。 (四)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伍仟萬元。 (五) 每一事故體傷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伍仟元,
每一事故死亡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不高於拾萬元。
(六) 保險期間應自本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工程施工階段驗收合格日止。
四、保險單記載之不保事項,其風險仍應由乙方負擔。
五、乙方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所花費之時間,不得據以向甲方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六、乙方應於簽約後立即向保險公司投保,並於簽約後次日起 20 日內將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副本交送甲方收執。
第八條 罰則
一、乙方未依第二條所定期程取得建造執照、取得甲方核定發包資料
、或取得甲方核定監造計畫書時程表完成預定工作者,如有本契約第十一條所載之原因,應檢附有關文件,按本契約第十一條規定函請甲方核定同意展期,否則每逾 1 日按服務酬金總額扣 1‰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以服務酬金總額之 20%為上限(乙方依本契約應給付甲方之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不計入前述逾期違約金上限),甲方得自應付乙方之款項內扣除上開金額,如有不足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或向乙方追繳之;如逾期超過 30 日時,甲方得依本契約第九條終止契約。給付逾期違約金並不免除或減輕乙方履行本契約下任何條款之義務與責任。
二、乙方未依本契約及監造計畫規定指派工程人員,或指派之工程人員未實際到工程現場辦理監造事宜時,若無事先報准或有甲方認可之特殊原因者,經甲方或甲方指定之聯絡人查察屬實,每少一人每日處罰乙方xxx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乙方審查本工程施工階段廠商之相關資料,經甲方查核有審核不實之行為者,每經查獲屬實,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每次處罰乙方xxx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乙方執行本契約時,乙方之建築師或技師或依契約及其他法令應到場執行業務或說明之人員,有下列情形者,每人次處罰xxx之懲罰性違約金。
(一) 依本契約應進行現況調查、鑑界、現地會勘、或各階段說明會議及審查會議,乙方人員經甲方通知應到場說明而未到場。
(二) 乙方執行本契約監造業務,接受甲方查核時,乙方之建築師或技師應到場說明而未到場者。
(三) 監造計畫內各項工程檢驗停留點,乙方依法令及契約應到場執行職務之人員未到場者。
(四) 本工程施工階段驗收時,經甲方通知到場說明、協助驗收而未到場者。
第九條 終止契約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並按甲方核定之工作項目,核實結算服務費用,並將本契約全部或未完成部分委託他人代辦或由甲方自辦。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一)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經甲方認定屬情節重大者;偽造或變造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有破產或其他甲方認定屬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二) 乙方如未能履行契約規定或履行遲緩,經甲方催告後仍未改進至甲方認可之程度且未向甲方提出甲方認可之合理說明;規劃設計內容不符甲方之需要,致不堪採用,經通知修改拖延不辦理者;規劃設計內容違反有關建築法令或公用事業供電、供水、供氣、污水排放及電信、消防等之規定,經甲方認定屬情節重大者。
(三) 本工程施工期間,未依甲方通知合理期限內辦理變更設計
,致使施工廠商申辦停工,影響本工程進度者;乙方違約或發生重大變故,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責任者;乙方將本工程規劃設計轉交其他建築師辦理者;乙方辦理之規劃設計
,如有明顯疏失,造成重大變更設計者;其他經甲方認定可歸責予乙方之重大違反契約事項。
二、甲方有權隨時以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本工程之施工未發包或遲未發包不成功、甲方決定暫停辦理本工程)一部或全部終止本契約,但應於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如終止本契約係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甲方同意根據乙方工作進度結算服務酬金。
三、本契約一經終止,除甲方另書面通知配合辦理事項外,乙方應即停止業務進行,並將已完成之作業內容及書圖表移交甲方,按本條規定計算乙方已完成部份之服務酬金之數額;無論甲方自辦或委託其他建築師接辦,前述乙方已完成部份之服務酬金之數額扣除違約金額以及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損害賠償)後之餘額,
需俟本工程施工階段保固期滿後再行結算。惟如甲方係依本條第二項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甲方應於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根據乙方工作進度結算並給付服務酬金。
第十條 契約變更
一、甲方為使本工程圓滿完成,於必要時得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包括但不限於新增作業項目);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與契約變更有關之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二、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以甲方書面核定為準)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書面指示者外,乙方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三、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作業,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契約之變更,非經甲、乙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五、原訂之工作期限因工作變更、不可抗力情事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致須予延長時,其期間之延長,按本契約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履約期限展延
一、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甲方認定確屬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盡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一) 發生本契約規定之不可抗力之事故。
(二) 因天候影響無法履行契約。
(三)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四)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五) 甲方應辦事項有不合理的遲延。
(六)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與本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本契約進度者。
(七)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
二、除因不可歸責乙方且可歸責甲方所致監造期間增加,由乙方檢送證據資料送甲方審查,並經甲方核定外,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因展延所發生之費用。雙方同意依下列計算式調整前述因監造期間依約展延後所發生之服務酬金:
(超出『本工程發包簽約之工期』之日數–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
/本工程發包簽約之工期之日數*(服務酬金總額的 50%)*(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契約監造人數。
為杜爭議,本契約所指「監造期間」,係指自本工程「施工階段完成發包簽約之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並保固期間屆滿之日」止之期間。
三、本契約所稱之不可抗力之情形如下:
(一)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三) 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四) 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五) 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六) 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七) 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八) 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九)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 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十一)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二) 甲方之本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三)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第十二條 爭議訴訟管轄法院
一、關於本契約之解釋產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合意依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進行爭議訴訟。
二、爭議訴訟期間,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但結果被認定部分有理由者,由雙方協議延長該部分之履約期限或免除該部分之責任。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一、契約附件:本契約所列附件,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相同之效力。本契約本文與附件之內容如有任何不一致,以本契約為準。
二、契約效力:本契約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三、契約文字:本契約設計圖說及雙方往返函件均以中文為之,無法以中文適當表達之技術性文件或文字,應於中譯文後增列原外文。
四、藍圖費用:除申請建造執照、事業管理單位申請及向甲方簡報、送審所需之藍圖(含列印、影印及說明書圖),以及應供給甲方全部設計藍圖或影印圖(建造執照核准後)五份外,其餘圖說之工本費由甲方負擔。
五、稅賦約定:與本契約有關之稅捐,由雙方各自依法繳納負擔。
六、契約修正:本契約簽訂後之任何修正及補充,均應經甲、乙雙方協議同意,並應以書面為之。
七、轉讓承擔:甲、乙雙方之合夥人、授權者、繼任者、繼承者及法定代理人,皆應以本契約為執行依據,非經雙方之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將其契約權利或義務授權、分讓、轉讓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擔。
八、甲、乙雙方相互間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為主。(含電子郵件、傳真及郵寄方式),郵寄文件按本約所載地址附郵為之(重要事項應以掛號為之),雙方如有地址變更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對方,如因他遷、拒收或其他無法送達事由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
九、未盡事宜: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有關法令(包括但不限於建築師業務章則)解釋適用之。如相關事項無法令明文規定者,由甲、乙雙方本於本契約之精神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協議訂定之。
十、特約事項:
甲方同意於與承造人訂定之營建工程契約書內應載明承造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承造人應確實依乙方之詳細設計圖說施工;承造人未依詳細設計圖說施工部份,乙方經甲方同意後,得要求承造人拆除重做,而承造人不得異議。
(二) 承造人應將施工製造圖說,含工作圖、製造圖、型錄、樣品、建材之規格、品質或其他證明文件,送交乙方審閱,在送審圖說未經乙方審閱同意前,承造人不得進行該部份之工程。除乙方設計圖說、規範,經承造人提出屬特殊規範、工法或材料時(包括但不限於進口材料、特殊工法、特殊材料等),得由甲方召集乙方及承造人開會協商議定之,否則乙方經甲方同意後,得要求承造人拆除重做,而承造人不得異議。乙方審閱承造人送審圖說所需之合理時間,不得作為承造人延誤工期之理由。
(三) 凡與本工程施工階段有關之疑義由乙方解釋之,並經甲方書面同意而為決定。
xx、 著作權歸屬:
(一)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於各階段完成且甲xxx款項後,甲方取得永久性、不可撤銷之所有授權。
(二) 前述著作如係由乙方之受僱人或複委任顧問或專業技師完成,xxx與前述人員約定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三) 乙方同意不對甲方行使著作人格權,但乙方將本契約設計之圖說用於出版或推展業務用途之使用不受此限。
第十四條 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副本三份由甲方顧問及代表、乙方各持乙份,以利後續執行,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契約製作費用已含在服務酬金之內,印花稅由雙方自行黏貼。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 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負責人:
地 址: 10450 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 20 號 6 樓
電 話: 00-0000-0000
傳 真: 00-0000-0000
統一編號: 19340872
受任人:負責人:地 址:
電 話:
傳 真: 統一編號:
訂約日:中華民國 一○ 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