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委託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關於中國信託證券遵循 FATCA 條款之特定目的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如委託人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中國信託證券必須依 FATCA 規定將委託人帳戶列為 FATCA「不合作帳戶」,並有權依有關美國稅法之遵循規定,辦理相關申報及扣繳(包括一切應扣繳或扣抵之稅費款項)作業,及對委託人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而可能影響委託人投資權益,謹提請委託人注意。
(不限用途 110.04.01 版)
下列各項契約書、聲明書、告知書、同意書、授權書、保證書及申請書等相關文件業經本人詳細審閱並明瞭全部內容,本人同意遵守,並一次簽訂各項契約及相關文件。同時,對於本人所提供之資料,其正確真實性負全責。本人茲此聲明業已審閱各項契約及相關文件等記載全部內容,且完全瞭解及同意遵守其全部內容。
共同行銷及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蒐集、處理、利用聲明書(110.01.01 版)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聲明書 (105.10.3 版)
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108.11.15 版)三、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109.05.29 版)
四、委任授權委託代理開戶授權書(法人戶專用) (105.10.3 版)五、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免簽章同意書(105.10.3 版)
六、約定簽章樣式同意書(105.10.3 版)
七、連帶保證書(提供連帶保證財產證明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專用) (104.11.03 版)八、非內部人聲明書 【內部人不適用】(107.03.23 版)
九、查詢負面信用資料之同意書(109.05.29 版)
十、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資料保密承諾(110.01.01 版)
共同行銷個別商議條款 (110.01.01 版)
□ 同意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證券)得將本人除姓名及地址外之其他資料(不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所列之個人資料)提供予中國信託證券所屬之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制之所有國內子公司(包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灣人壽保險」、「中國信託產物保險」、「中國信託資融」、「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中信證創業投資」、「中國信託資產管理」、「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中國信託創業投資」及未來因組織異動依法應於網站揭露公告之新增子公司)作為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本條款為個別商議條款,請審慎閱讀並考量後決定是否勾選同意。曾同意者,無須再勾選本欄位;若您未曾同意且本次未勾選,視為不同意。>
本人(委託人)得隨時透過中國信託證券官方網站上所揭露之營業據點、電話、網路或其他服務管道,變更其個人資料,或透過前述管道向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請求停止交互運用其資料。
本人(委託人)已確知上述聲明及約定事項內容,並以此簽名為據。
委託人簽章: 法定代理人簽章:
(法人代表人或負責人)
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蒐集處理利用 個別商議條款
□ 同意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證券)為提供委託人更快速、簡便、安全的使用者體驗及服務流程、並依據您的偏好及活動區域提供個人化行銷、產品資訊及電子商務與金融服務,以及為提供上述服務所衍生之資料庫與資訊安全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作業,得針對委託人的個人識別資訊及社會概況、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行動及網路群媒體資訊等個人資料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前述個人資料類別之內容,詳細請參閱中國信託證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本條款為個別商議條款,請審慎閱讀並考量後決定是否勾選同意。曾同意者,無須再勾選本欄位;若您未曾同意且本次未勾選,視為不同意。>
本人(委託人)已確知上述聲明及約定事項內容,且於同意上述內容前,確認已閱讀且充分知悉本開戶契約第二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所載內容,並以此簽名為據。
委託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簽章:
(法人代表人或負責人)
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聲明書 (105.10.3 版)
本人(以下稱委託人)知悉 貴公司(以下稱中國信託證券)依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規定,向委託人說明中國信託證券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服務之重要內容如下述,委託人於申辦開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前已充分瞭解,特此聲明。
一、委託人就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一)委託人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開戶契約所載本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法人統一編號、通訊處所地址及連絡電話經變更後,未即以書面通知中國信託證券者,中國信託證券得暫停其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之服務。
(二) 委託人開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後,如需終止帳戶,應填具「銷戶申請單」,中國信託證券經查明其借貸業務均已結清時,應即辦理銷戶。
(三)委託人如有經中國信託證券依規定處分擔保品並通知限期清償後仍
未結清或與中國信託證券簽訂之其他契約有違約或違規之情事時,中 國信託證券得終止其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委託人應於各項違約或違規契約債務結清後,始得重新受理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
二、中國信託證券就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一)委託人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三
十者,中國信託證券應即通知委託人就各該筆不足擔保維持率之款項, 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補繳融通差額。中國信託證券依規定通知補繳差額後,委託人未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補繳或僅補繳其部分者,中國信託證券得依「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 20 條規定處分擔保品,相關手續費及稅負由客戶負
擔。
(二)中國信託證券依契約取得之擔保品,除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或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券及轉融通之擔保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三、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一)中國信託證券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將向委託人收取之借貸利息、手續費,其利率與費率之訂價參本公司各營業處所之公告。
(二)委託人逾期未償還款項借貸者,中國信託證券得自逾期之日起迄至清 償日止,按所定融通利率百分之十收取融通違約金。
四、有無受存款保障、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無。
五、因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一)可於營業時間內洽原服務人員或撥打服務專線:0800024365 按 5 再按 2 申 訴。
(二)中國信託證券若未於受理委託人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處理或
委託人不接受處理結果,委託人得於上述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 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三)委託人亦得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有價證券交易紛爭調處辦法」規定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調處或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提交仲裁。
六、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一)有價證券交易有其風險,且與融通標的有價證券之價格漲跌息息相關,
委託人於開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前,應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以 及風險承擔能力,以免因股市行情波動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二)客戶提供之擔保品,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櫃檯買賣,或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部分還本、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併或其信託契約終止或存續期滿時,其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櫃檯買賣日,或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部分還本日,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併基準或其信託契約終止或存續期屆滿
時視為融通期限到期日,經本公司通知後,客戶應於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
櫃檯買賣日、部分還本日、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併基準或其信託契約存續期間第十個營業日前
或信託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後十個營業日內,償還融通金額及利息。但經客戶更換擔保品,或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
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符合擔保品標的者不在此限。委託人應注意前述強制償還之期限。
(三)其他有關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應注意之事項請詳閱開戶文件,並請特別注意以粗體底線標明部分。
注意:若委託人簽署專業投資人聲明書暨申請書,即成為專業投資人並 不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108.11.15 版)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證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向委託人告知下列事項,請委託人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一) 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證券、期貨、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國際證券業務等相關金融業務;及前述業務、行政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利害關係人控管、稅務與財務申報、資訊安全管理),以及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紛爭事件之處理。
(二) 為履行法定義務、契約義務、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之義務、提供或辦理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以及遵守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司法、稅賦與其他依法具有司法或行政調查權公務機關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非公務機關之命令及查核需要。
(三) 與委託人有控制(投資)、被控制(投資)、僱傭、委任、代理、授權、利害或親屬(友)等關係之人,與中國信託證券進行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等交易往來。
(四) 其他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之「特定目的」,包括(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8)信託業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遵循業務(為依法辨識美國稅務居民身分別,暨向美國當局或其他法定對象申報美國稅務居民海外帳戶資料之相關業務) 等。
(五) 委託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關於中國信託證券遵循 FATCA 條款之特定目的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如委託人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中國信託證券必須依 FATCA 規定將委託人帳戶列為 FATCA「不合作帳戶」,並有權依有關美國稅法之遵循規定,辦理相關申報及扣繳(包括一切應扣繳或扣抵之稅費xx)xx,xx委託人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而可能影響委託人投資權益,謹提請委託人注意。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及來源:
(一) 個人資料類別:中國信託證券所蒐集之委託人個人識別資訊及社會概況(例如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通訊方式、美國稅籍編號(含社會安全碼 SSN)、移民情形、影像、語音、職業、休閒活動及興趣、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婚姻狀況、家庭成員等)、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例如消費金額、消費地點、消費品項、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負債與支出、信用評等、保險細節、財務交易等)、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 Facebook、LINE 等平台資訊,包括用戶名稱、帳號、封面相片及大頭貼照、朋友名單、興趣、討論群組、按讚及留言分享紀錄、行動裝置識別碼、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行動裝置所在地等)、生物特徵(例如指紋、指靜脈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中國信託證券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理及其他依法或經委託人授權可得蒐集之個人資料。
(二) 個人資料來源:1.中國信託證券向客戶直接蒐集、2.委託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3.中國信託證券向第三人(如:中國信託證券所屬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及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與中國信託證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中國信託證券合作夥伴(如廣告商、電信公司、設備廠商)蒐集。中國信託證券向第三人蒐集資料時,可能將委託人電子郵件地址(Email)、電話號碼、行動裝置識別碼、網際網路通訊協定(IP)位址、 Cookie ID…等資料提供予第三人,做為資料串接識別之工具。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包括委託人與中國信託證券締結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接觸、磋商、申請與審核階段、契約存續期間、前述事由與目的全部消失、契約經確認無效或被解除、終止之日前、依法令規定或執行業務所必要之保存期間,及經委託人明示同意之期間(以孰晚屆至者為準)。
(二) 地區:中國信託證券所蒐集之委託人個人資料,除於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中國信託證券、中國信託證券之分公司所在地進行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外,中國信託證券基於提供或協助提供委託人其他或跨境金融商品或服務、中國信託證券暨所屬控股公司整體風險控管、或為符合境內外公務機關或受該等公務機關委託行使監管權力之機構監理之需要與目的,委託人個人資料可能被下述(三)之人所在地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
(三) 對象:
1.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中國信託證券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與「委託人所同意之對象(如:中國信託證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等)。
2. 中國信託證券、中國信託證券之分公司、與中國信託證券有從屬關係之海內外子(孫)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海內外銀行、保險、投信與其他子(孫)公司暨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中國信託證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或主管機關許可受讓中國信託證券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3. 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依法具有調查權之公務機關、受該等機關委託行使相關監管權力之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等)、中國信託證券參與之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
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以及投資人保護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及其他仲裁或裁決機構)等。
4. 境外公務機關、受該等公務機關委託行使監管權力之機構、交易所、自律機構及交割結算所等。
5. 代中國信託證券處理事務之第三人(包括但不限於中國信託證券選任之委外廠商,及與中國信託證券具有合作、委任等關係之人)。
6. (擬)與中國信託證券共同提供或辦理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人(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承銷、財務顧問等服務之人)。
7. 中國信託證券依法得提供其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人。
於法令許可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中國信託證券亦有權向前述之人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
(四) 方式:前述(三)之人所蒐集之委託人個人資料,將以書面、電子及(或)音軌紀錄等形式(含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之。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委託人就中國信託證券保有之就個人資料,得向中國信託證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委託人得於營業時間親臨中國信託證券營業場所或電話聯絡業務人員提出申請並填寫相關書件。
(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委託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或原留印鑑,於營業時間親臨中國信託證券營業場所提出申請並填寫相關書件。
(三)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委託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或原留印鑑,於營業時間親臨中國信託證券營業場所提出申請並填寫相關書件。
1.中國信託證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委託人得向中國信託證券請求停止蒐集。
2.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中國信託證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中國信託證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委託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3.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中國信託證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中國信託證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委託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委託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中國信託證券客服專線: 0800024365 按 5 再按 2 詢問或於中國信託證券網站(網址:xxx.xxx000.xxx.xx)查詢。
中國信託證券就委託人以上申請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中國信託證券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法令遵循或內部控制等相關法令之規範辦理。
五、委託人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委託人有權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予中國信託證券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若委託人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提供不完全、不真實或不正確個人資料,或提供後向中國信託證券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時,中國信託證券即有可能依法或基於風險管理等因素,無法與委託人有任何往來或提供委託人所需之金融商品或較佳服務,且中國信託證券亦可能提前終止與委託人間之契約關係(包括但不限於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及相關附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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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國信託證券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委託人)已清楚瞭解及同意中國信託證 券得依上開告知內容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本人個人資料,且本人提供予中國信託證券之資料若包含本人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本人已以(或將以)適當方式使該第三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中國信託證券於本同意書之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及/或國際傳輸,特此聲明。
三、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 (109.05.29 版)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與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甲方申請在乙方開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事宜,簽訂本契約如后:
第一條 法源
甲乙雙方間基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所生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交易法令、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操作辦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授權子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及本契約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嗣經修訂變更者,亦同。
甲方同意乙方、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甲方個人資料,並由乙方將甲方個人資料傳送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
第二條 融通對象
甲方身分應符合操作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如非屬該辦法第六 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稱之上市、上櫃公司內部人(下稱「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應出具聲明書。
第三條 融通事由及融通金額
甲方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保,向乙方申請資金融通。
甲方向乙方申請資金融通時,乙方得依內部控制制度審核後予以同意, 並核准融通金額。
第四條 利率及手續費費率
乙方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得向甲方收取款項借貸之利息及手續費,其利率與費率由乙方訂定,並於營業場所揭示以年率 計算之利率。
前項利息按甲方取得融通金額之日起至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或 依雙方約定之期間日數計算並約定支付日期及方式;利率及費率如經調整時,甲方已融通尚未結清部分,乙方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及費率計算收付。
第五條 融通期限
甲方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其融通期限為六個月。
前項期限屆滿前,乙方得依甲方之申請及信用狀況同意予以展 延;展延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前二項融通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乙方應以書面或經甲方同意 之通信、電子化方式通知甲方。
第六條 擔保品標的
甲方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提供之擔保品以操作辦法第二條第 二項規定之範圍為限。
前項甲方提供之擔保品,得經乙方同意後更換之。
甲方申請資金融通後,所提供之擔保品經證券交易所檢核後認超 過融通限額者,乙方得請求甲方更換擔保品,並將已撥入擔保品專戶超限之擔保品,提撥退還至甲方帳戶。
甲方提供之擔保品,依操作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計算融通標準。
第七條 融通款項之撥付
甲方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依前條第一項所提供之擔保品,應 由乙方或保管機構匯撥至乙方於集中保管結算所或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開立之擔保品專戶。若甲方具操作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身分,且以內部人所屬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品者,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規定完成質權設定予乙方,相關設質費用由甲方負擔。
乙方應於前項作業完成後將融通款項撥付至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 帳戶,並以甲方本人帳戶為限,撥付費用由甲方負擔。
前項融通款項撥付之金融機構帳戶如有變更,甲方應依本契約第 二十條規定之方式通知乙方。
第二項融通款項之撥付,乙方得一次或分次就甲方提供之擔保品 依操作辦法第十六條計算融通額度,按甲方之申請一次或分次撥付融通款項,撥付方式由雙方約定之。
第八條 擔保品維持率及補繳擔保品
乙方應逐日計算甲方所提供擔保品之擔保維持率,其低於乙方所 定比率時,甲方應即依乙方之通知於限期
內補繳差額。
甲方依前項補繳之擔保品,以操作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種類為限。第一項補繳期限,依操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定之。
甲方提供之更換或補繳擔保品,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有瑕疵或有 法律上之爭議,應於乙方通知後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或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補繳之擔保品更換。
甲方提供之補繳擔保品非甲方本人所有者,應負責取得所有人戶籍資料、來源證明及同意書。
第九條 擔保品之退還
甲方於融通期限屆滿前,如有部分清償時,乙方得依比例退還甲 方原提出擔保之擔保品;但未滿一交易單位者,不得退還。惟甲方得與乙方約定,甲方償還融通款項後,乙方免予退還一部或全
部之擔保品,甲方得就未退還之擔保品再向乙方申請不限用途款 項借貸。
因股價變動,而使甲方之融通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後之淨 值增加時,乙方不對甲方支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現金或有價證券。但甲方申請變更融通額度,經乙方重新核定其得融通額度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賣出成交價款之償還
以賣出擔保品償還融通款項者,甲方得與乙方約定,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由乙方於乙方開設之指定帳戶賣出,以成交價款償還,相關 手續費及稅賦由甲方負擔。
二、由甲方自行於乙方開立之有價證券買賣帳戶,以書面或通
訊、電子方式委託賣出,並以賣出成交價款償還融通款項。 三、由乙方以實行質權之方式於乙方開設之指定帳戶賣出,相關
手續費及稅賦由甲方負擔。
四、甲方自行於乙方開立之有價證券買賣帳戶,以書面或通訊、 電子方式委託賣出,並由乙方辦理解質。
第十一條 償還融通款項及擔保品之撥還
甲方申請償還融通款項時,應依操作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二項規定辦理。
甲方償還融通金額、利息與相關費用後,乙方應於償還日之次一 營業日,將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匯撥至甲方或擔保品所有人開立之保管劃撥帳戶或中央登錄債券帳戶,或辦理解質並將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退還甲方或擔保品所有人。但甲方得與乙方約定免予退還一部或全部之擔保品者,乙方得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 擔保品之運用與設質作業
乙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擔保品,除設定質權者外,甲方同意乙方 得作下列之轉擔保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券及轉融通之擔保。
若甲方具操作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身分,其提供內部人所 屬公司股票作為融通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者,應設定質權予乙方,設質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
如甲方簽訂本契約後喪失前項身分者,應立即告知乙方,並 向乙方申請擔保品解質作業。
如甲方於簽訂本契約後始具操作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 之身分者,應立即告知乙方,並就內部人所屬公司股票提供乙方作為融通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之部分,依第二項規定向乙方辦理設定質權作業。如甲方不願就前開擔保品設定質權予乙方,應依乙方要求更換足額之擔保品或提前償還融通債務。
甲方提供之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除有經主管機關限制買賣, 或已辦理質權設定者外,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全部作為擔保,且放棄緩課所得稅之權利,由集中保管結算所以帳簿劃撥方式轉撥至乙方開立之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
第十三條 視為融通期限到期
甲方提供之擔保品,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定公告 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櫃檯買賣,或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部分還本,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併或其信託契約終止或存續期滿時,其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櫃檯買賣日,或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部分還本日,或開放式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併基準 或其信託契約終止或存續期屆滿時視為融通期限到期日,經乙方通知後,甲方應於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櫃檯買賣日,部分還本日、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併基準或其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前第十個營業日前或信託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後十個營業日內,償還融通金額、利息
及相關費用。但經甲方更換擔保品,或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或合併之
存續與消滅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為合併後存續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均符合操作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列擔保品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擔保品之處分及違約處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依操作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處 分其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
一、甲方於融通期限屆滿未清償者。 二、甲方未依前條規定償還融通者。
三、甲方未依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補繳差額者。
四、甲方未依第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更換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者。 五、甲方未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相關作業者。
甲方有前項各款之情事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乙方得自逾 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所定融通利率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乙方依第一項規定處分後,不足抵償債務者,應通知甲方於次一營業日補足,未補足者,乙方得於債務清償必要範圍內,就甲方因其他業務所提供之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予以處分,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尚不足部分,則通知甲方限期清償。
第十五條 處分所得之抵償
乙方依前條規定處分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之時間及其處分價格,甲 方絕無異議;處分費用並由甲方負擔之。
前項處分所得,抵償甲方所負債務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 不足抵償,甲方應立即清償,否則乙方得依法追償。
乙方如因特殊事故未能處分擔保品取償時,甲方不得因此拒絕清償 債務。
第十六條 停止過戶或付息之處理
乙方應於發行人之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或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將甲方提供之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依操作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代為辦理過戶。如甲方以中央登錄公債
為擔保品及補繳有價證券,遇有付息時,依操作辦法第二十四條第 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權利義務之移轉
甲乙雙方基於本契約所生債權債務,除乙方因合併、分割或營業讓 與外,不得移轉由第三人承受負擔。
第十八條 契約之終止
甲方於款項借貸擔保品專戶內之擔保品有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 分、強制執行或甲方有死亡、第十三條所定情事之一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本契約當然終止。
本契約因前項終止者,乙方得準用操作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處分 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有剩餘者,應通知甲方或其繼承人領取,尚不足部分,甲方或其繼承人應依乙方之通知限期清償。
第十九條 契約之生效及存續期間
x契約自簽訂日生效,有效期間 3 年。契約屆滿前一個月,若任一 方未以書面向他方為終止合作之意思表示時,本契約依原條件自動延展一年,其後亦同。甲方連續三年以上無交易記錄,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條 基本資料及變更
x契約簽訂時,甲方應填具乙方提供之同一關係人資料表;嗣後甲方有前述關係人之情事時,應即通知乙方。
甲方申請文件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法人統一編號、地址、通訊處所、帳號等相關資訊如有變更,應以書面或經約定採足以確認甲方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未即以前述方式通知乙方者,該變更對乙方不生效力,乙方並得暫停融通資金。
第二十一條 送達
乙方依本契約及相關規定應行通知甲方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或甲方當面簽收方法為之,或經甲方同意,約定以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通知。乙方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因甲方有前條第二項所載情事,或其他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乙方之通知由甲方當面簽收者,甲方簽章限與本契約之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x約以乙方營業處所為履行地;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 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乙方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法律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 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若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者,任ㄧ方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第二十四條 其他
x契約分繕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第二十五條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立約人(即甲 方)及關聯人(包含但不限於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代表人、被 授 權人、法人之實際受益人、對法人行使控制權之人)同意中國信託綜合證券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之規定,進行以下措施,中國信託綜合證券依本條辦理若致立約人發生損害或承受不利益者,均由立約人自行承
擔,中國信託綜合證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述法人之實際受益 人及對法人行使控制權之人之定義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之規定。
(一)中國信託綜合證券於發現立約人及/或關聯人為受經濟制裁、 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 組 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之時,得逕行暫時停止本約定書所載之各項交易與業務關係而無須另通知立約人及/或關聯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並得終止本約定書下之各項服務約定條款,惟中國信託綜合證券須於發生終止效力 60 天(含)前書面通知立約人。
(二)中國信託綜合證券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立約人及關聯人身份作 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立約人於接獲中國信託綜合證券通知後 60 天(含)內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含立約人及關聯人)或公司資料、法人戶之實際受益人或對其行使控制權之人的資訊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立約人逾期仍不履行者,中國信託綜合證券得以書面暫時停止本約定書所載之各項交易與業務關係、或終止本約定書下之各項服務約定條款,並於終止之書面通知
到達時發生效力。
※一:請注意本金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 機制之保障。
※二:本契約粗體底線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請消費 者詳閱。
※三:聲明書:
甲方於簽訂本契約時,茲聲明非屬操作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稱之上市櫃公司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者,如嗣後具有前開身分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並同意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擔保品之質權設定、更換或提前償還融通債務等事宜,如有違反,應自負其責,因此致生乙方權益受損者,並應負賠償之責。
四、委任授權委託代理開戶授權書(法人戶專用) (105.10.3 版)
茲委任受任人代理本公司與 貴公司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開戶、契約簽訂及契約所載之相關事宜,所有因而產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均由委託人負全責,絕無異議,特立授權書如上。
五、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免簽章同意書 (105.10.3 版)
本人同意 貴公司於受理本人非當面方式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各 項事務時,經確認並留存紀錄後,得免經本人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提存/領回/更換擔保品申請書」、「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借貸/償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表單上簽章,並將應付本人之款券撥入與本人委託買賣相同之銀行存款帳戶或證券集中
保管帳戶。若本人以第三人有價證券為抵繳擔保品時,應退還之有價證券請撥入該第三人之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六、約定簽章樣式同意書 (105.10.3 版)
本人同意以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所留之印鑑作為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約定簽章樣式。
七、連帶保證書(提供連帶保證財產證明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專用) (104.11.03 版)
連帶保證人願為委託人在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所生之一切債務,負連帶保證之責。如終止本保證,連帶保證人須以書面另行通知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非內部人聲明書【內部人不適用】
(107.03.23 版)
為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茲聲明本人與作為融通擔保品(或補繳 擔保品)之上市、上櫃股票之發行公司間,不具「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稱內部人(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關係,如嗣後具有前開身分時,應立即通知 貴公司,並同意依「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開戶契約」之約定辦理擔保品之質權設定、更換或提前償還融通債務等事宜,如有違反,應自負其責,因此致生 貴公司權益受損者,並應負賠償之責,特此聲明。
九、查詢負面信用資料之同意書 (109.05.29 版)
委託人同意貴公司於辦理授信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經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介接查詢本人(本公司)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金融機構授信業務相關負面資料,並同意該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包含個人資料之查詢紀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介接服務目的完成後將停止處理及利用前揭金融機構授信業務負面資料。
十、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資料保密承諾 110.01.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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