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档,T 日开仓的融资合约,T+1、T+2 日归还,T 日至 T+1 日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客户号: )乙方: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x协议为甲、乙双方已签订的《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阶梯化利率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阶梯化融资利率
第一条 定义:阶梯化利率是指对不同融资期限的合约进行分段计算利息,每阶段利息不同,呈阶梯化递进。
第二条 阶梯化融资利率分三档:
第一档,T 日开仓的融资合约,T+1、T+2 日归还,T 日至 T+1 日
(含当日)按照 3.8%年化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档, T+3、T+4、T+5 日归还,T 日至 T+1 按照 3.8%年化利率计算利息,T+2 日至T+4 日(含当日)按照 5.8%年化利率计算利息;
第三档,T+6 日起及以后归还,T 日、T+1 日(含当日)按照 3.8%年化利率计算利息,T+2 日至T+4 日(含当日)按照 5.8%年化利率计算利息, T+5 日(含当日)及以后按照 6.88%年化利率计算利息。
以上是指对于 T 日开仓的融资合约,利率档次按照时间累进方式进行计算归还融资资金的利息。利息按照每笔融资合约的实际使用资金计算,归还当日不再计算归还部分的当日利息。当日开仓当日了结的融资合约不计收利息。
第三条 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计算。乙方按甲方每笔融资交易的实际使用资金的日历天数(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下同)向甲方收取融资利息。融资交易的实际使用资金的日历天数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之日起计算。计算公式:
融资利息=∑融资买入金额*(每一档融资年利率/360)*每档内实际使用资金日历天数。
乙方按照上述公式逐日计费,按月向甲方收取该笔融资合约的利
息。
第二章 业务申请与取消
第四条 甲方在登录华宝证券掌上营业厅“阶梯化融资利率”专
栏下签订本补充条款后,方可享受阶梯化融资利率,并于 T 日生效,即对签署协议后开仓合约开始按照阶梯化融资利率计息方式计息。对于存量合约按照原固定利率计息。
第五条 x要取消阶梯化融资利率,则在华宝证券掌上营业厅“阶梯化融资利率”专栏办理取消业务。取消后,即时生效,即对取消后开仓合约按照原固定利率计息。取消后,对于在阶梯化融资利率协议签署期间开仓的存量合约仍按照阶梯化利率执行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x协议为《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未尽事宜仍以《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第七条 x协议与《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第八条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自甲方本人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除发生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形外,本协议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终止日。如甲、乙双方签署的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发生终止事宜,本协议同时终止。
第十条 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申请材料、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数据电文等,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特别声明:
甲方确认己详细了解专项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业务规则并准确理解其含义,了解参与专项融资融券服务的特殊安排及相关风险,已逐条阅读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专项融资融券服务可能导致的全部风险和损失。
甲方 : 乙方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