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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关于审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自来水代销合同》暨签订《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公司股东:
因公司无供水管网资源,公司生产的自来水需通过控股股东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来销售,并签订了《自来水代销合同》(以下简称《代销合同》)及《自来水代销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代销合同》的有效期为 50 年(1998 年 4 月 17 日至 2048 年 4 月 16 日),水务集团以代销的承销方式销售本公司宗关水厂、白鹤嘴水厂的自来水产品,代销价格为每立方米 0.55 元,该交易行为构成日常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14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
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该关联交易自前次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司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即将届满三年,因此需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此外,由于水务集团于 2015 年独家出资设立了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其自来水业务全部由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承继,为进一步明确
《代销合同》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拟与水务集团及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共同签订《自来水代销合同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
充协议(二)》〕,并约定“《代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中所约定的‘自来水销售费用的 4%作为代销费支付给水务集团’,从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予以取消,不再收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x公司于 1998 年 4 月及 2002 年 12 月与原武汉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一)》。2003 年,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武汉市的水务资产进行了重组,将公司原控股股东武汉三镇基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更名变更登记为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注入武汉市自来水公司、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和武汉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资产。水务集团成立后,依法注销了武汉市自来水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承接了原武汉市自来水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和协议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此,公司代销自来水的交易对象由原武汉市自来水公司改为水务集团,公司的自来水代销业务由非关联交易转变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类型 | 2017 年 (元) | 2018 年 (元) | 2019 年 (元) | 2020 年预计 (元) |
自来水销售 | 169103686.76 | 174721913.25 | 172388069.92 | 155050000.00 |
自来水代销费 | 6764147.47 | 6988876.54 | 6895522.81 | 6202000.00 |
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经前次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司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今各年度具体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及执行情况如下表:
注:上表中,2020 年数据为公司对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预测数据,具体金额以公司未来披露的 2020 年度年报为准。
公司预计自2021 年至2023 年三年内自来水销售关联交易金额每
年约为 1.62 亿元,期间不会出现较大波动。
(二)拟签订《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
2015 年,水务集团独家出资设立了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其自来水业务全部由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承继。为进一步明确《代销合同》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友好协商,公司拟与水务集团及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共同签订《补充协议(二)》并约定:
1、《代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中原武汉市自来水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承继;
2、《代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中所约定的“自来水销售费用的 4%作为代销费支付给水务集团”,从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予以取消,不再收取;
3、《补充协议(二)》与《代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一)》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二)》为准,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关系介绍
水务集团持有本公司 40.18%的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的规定“(一)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据此,水务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是水务集团于 2015 年独家出资设立。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的规定“由上述第(一)
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据此,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2、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方一:
公司名称: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思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 170 号注册资本:127,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03 年 2 月 17 日
主营业务:从事给排水行业的投资、建设、设计、施工、运营管理、测绘、物探、技术开发咨询;给排水、节水、环保相关设备及物资的生产、销售和维修;水质监测;水表生产、销售及计量检测;抄表营销代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管理;建筑装饰材料、建筑机械批发兼零售;信息技术的研发和服务;住宿和餐饮(仅限持证分支机构经营)。
实际控制人: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水务集团于 2002 年 10 月由原武汉市自来水公司、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组建而成,主要负责武汉市主城区(除青山区)供水和污水处理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务集团所从事的供水业务包括从水源取水、自来水净化到输配水管网完整的供水业务产业链,日综合供水能力 428.7 万吨,在供水能力、资产规模、技术装备、企业管
理和经济技术指标等方面,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水务集团总资产 339.31 亿元,净资产 61.25 亿元,营
业收入 70.75 亿元,净利润 4.93 亿元。关联方二:
公司名称: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黄思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 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 240 号
注册资本: 3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11 月 19 日
主营业务: 自来水生产销售;从事供水行业的投资、建设、设计、施工、运营管理、测绘、物探、技术开发咨询及培训服务;供水、节水、环保相关设备及物资的生产、销售和维修;水质检测;水表生产、销售及计量检测;抄表营销代理服务;信息技术的研发和服务。
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是水务集团于 2015 年独家出资设立,主
要负责武汉市主城区自来水的生产与销售,日综合供水能力 250 万吨。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总资产 88.43 亿元,
净资产 13.38 亿元,营业收入 17.52 亿元,净利润-3.29 亿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截止目前,该日常关联交易系水务集团承接原武汉市自来水公司
《代销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一)》和所形成的,水务集团以代销的承销方式销售本公司宗关水厂、白鹤嘴水厂的自来水产品,代销
价格为每立方米 0.55 元。该日常关联交易行为仍按原《代销合同》的主要内容执行,其交易实质特别是交易价格未发生任何变化,为原合同各方基于生产成本、财务分析、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由各方协商确定。此次各方经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补充协议
(二)》,取消了“按照自来水销售费用的 4%作为代销费”费用。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因公司仅有自来水制水资产,无供水管网等其他资源,只能依靠水务集团的管网进行自来水产品的销售以实现公司的供水收益,所以该日常关联交易是维持公司供水主营业务正常运营并实现利润所必需的。且该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与水务集团在原非关联交易的情况下签署的,目前仍执行原合同内容,其交易实质未发生变化。同时,取消自来水代销费用,可以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有利于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及可持续发展经营目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请审议。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1 日
议案二: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公司股东: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融资结构、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案
1、债务融资工具种类:超短期融资券
2、注册有效期:2 年
3、注册额度及期限:注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发行期限
最长不超过 270 天(含 270 天)
4、发行时间: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市场情况、利率变化等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一次或分期发行。
5、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6、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协商,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7、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
8、资金用途:偿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息债务本息和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工作,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方案,根据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时机、金额、期限、期数和利率等具体事宜;
2、聘请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3、签署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各项文件、合同等,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及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
4、办理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相关的其他事项;
5、如国家、监管部门对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新的规定和政策,根据新规定和政策对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6、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在本次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公司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前需取得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批准。
(三)本次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审批程序
x次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在注册有效期内方可实施。
请审议。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