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国证监会 110593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本法律意见书”)。